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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页)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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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5793 2022-06-20 32页 161.89KB
1、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 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 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 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2、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 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 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 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O(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之日起算。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日冃 U O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71日 冃U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4、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 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 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 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 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5、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 超过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 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者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 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元)。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 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 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第十五6、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 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府:(一)(-)(三)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年月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 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 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之日起30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支付7、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 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 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 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 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 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 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8、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 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 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 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 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 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 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领取国有9、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 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 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 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 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 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 承租人10、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 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 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 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11、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 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 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 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 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 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 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 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 定办理土12、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 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 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 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 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 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 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13、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號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14、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 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 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 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 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 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15、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或者功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號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16、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 理。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 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四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 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17、法律。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项之规定生效。(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18、民共和国省市(县)签订。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盖章):住所: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电报: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年 月 日MM MM MMMM MMIMM MM/ I签订地点:受让人(盖章):住所: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电扌艮: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年 月 日I/ IMM签订地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协议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根据中19、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 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 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 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 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20、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 甲、乙双方签安确认。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 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 地使用费以21、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22、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 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 称:银行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 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 地23、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 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 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24、告。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 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 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 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25、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 式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71日 签订地点26、: 签订地点:附件土地使用条件第一条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 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 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 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附属建筑物(3)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4)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7) 绿化比率;(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27、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 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三条公益工程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 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 蹲位公厕(2) 小区公用停车场(3) 自行车棚(4) 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 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 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4. 2用地者自签订28、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 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4. 4 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 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 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29、等)不得侵 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 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 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 土地费用。(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 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 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 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30、,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 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 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 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 负责。第六条供水、供电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 放物品、器材等31、),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 纸的要求进行建设。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 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 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书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 其他按32、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 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 让范围。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 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33、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 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几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34、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 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 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 使用证。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 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 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35、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 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 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 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36、金外),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 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O第十九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 由双方37、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件 第一条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 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 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38、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 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2. 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附属建筑物:(3)建筑容积率:(4)建筑密度:(5) 建筑限高:(6) 绿化比率:(7)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2. 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o2. 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第三条城39、市建设管理要求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3. 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四条建设要求4. 1 乙万必须在年月日 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4. 2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40、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要求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 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 续,支付相应的费用。5. 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 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 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 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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