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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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84720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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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10 月18 日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 年 11 月 8 日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 合作、 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不参与直接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宾馆(旅社、饭店、酒店、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3、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登记管理。工商、地税、民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