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施工现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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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3865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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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 因 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 相 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 成 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 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 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三) 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 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 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2、进行推诿或者拖延, 不做决策 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 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 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 导 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 后 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或 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 领 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3、主要 领 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 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 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 定 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 批 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 后 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 要 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 项 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 项 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 主 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 行 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 审 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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