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出售合同(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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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大宝
编号:135820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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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使用权出售合同出售合同 协议双方: 转让人:(甲方)蚌埠市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购置沁雅锦绣城商住房坐落位置: 栋(号) 单元 室 共有人姓名: 沁雅锦绣城小区系甲方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程序合 法、用途明确。协议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地下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系沁雅锦绣城的购房户,其购房合同号为 或房屋产权证号 , 非本小区住户无资格购买本小区 地下车库。 二、乙方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位于沁雅锦绣城小区地下车 库内,编号为 ,其功能主要用于停放家用轿车、小型旅行 车(附位置2、编号图纸)。 三、 本协议签订前, 乙方已去拟购停车位实地看验, 协议签订后, 视为乙方已对此停车位的实际状况及其可使用的状态进行了确认 (四 至以划好的停车线为准)。 四、 乙方要爱护车位及其相关设施、 设备, 如由乙方造成的损坏, 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停车位售价: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地 下停车库使用权转让费 万元(大写 万元)。 六、乙方购置车位使用权的年限与乙方购置的商品房使用权年限 一致,如遇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的,按调整后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七、乙方不得改变地下车库的用途、结构、功能,不得私自增设 其他设施,不得妨碍他人车位使用权,不得堆放危险品及其他3、杂物, 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其他人,服从地下车库统一的物业管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收回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并不退回 转让费用。 八、甲方交付的地下车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但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九、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战时征用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 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