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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8970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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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案例集3 管 06-1 梁晓磊案例分析1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分析: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贴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2、拥有的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2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他询问: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分析:(1)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2)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3、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3)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4、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结论: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任意一个业主无权单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业主无权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事由。理由是: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只是为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其次,物5、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见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6、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3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分析: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内容。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规避不可预测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保安人员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大安全防范的力度。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管 06-1 盛晚晴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一.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情简介: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8、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 室的户主。901 室与 902 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双方主要观点:原告方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被告认为: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9、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 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 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诉讼结果: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10、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赵女士搬到新住宅小区的一年时间里,一直受到楼内各家各户装修的干扰。有一天赵女士下班回家一开门,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臭污水已流得满屋都是,地漏还是不停地往外冒水,房间已不能进人了。赵女士立即给物业管理公司打电话,并提出索赔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11、派人前来查看了现场并到楼上找到正在装修的工人问明了情况,原来是装修工人为了图省事,把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导致住在一层的赵女士家下水管堵塞,楼上各单元排出的污水不能及时排走,逐渐由赵女士房间地漏处冒出。造成了损失。虽然这个事件明显是由装修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原告赵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该承担责任,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被告人为: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离的维修、养护。该物业公司的内部维修管理规定,污水管道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就在事发前几天,物业公司才刚刚按工作计划完成该楼污水管道的例行清理。所以,物业公司完全尽到了设备日常维12、护的职责。另外,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对住户装修也有明确规定:业主装修必须先向物业部门申报,领取装修许可证,并应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在楼上业主装修中,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与装修业主及施工队伍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并要求其交纳了装修押金,还经常派管理人员到装修现场巡视监察。因此,装修工人是在逃避物业公司监管的情况下,偷偷将装修废弃物倾倒入污水管道中的,这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及力量所及,所以,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与职能,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13、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因此,赵女士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楼上装修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如能明确是受委托的装修公司的过失造成损失的。装修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进行修复和赔偿。三.昨日,湖里街道和旭里小区一位业主向记者反映:该小区11名业主对湖里区法院判令他们限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审判决不服,已经上诉,正等待市中级法院判决;同时,该小区其他124 名同样未缴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也面临着被起诉的境况。如今厦门的不少小区都新添了宣传公示栏,不管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常常通过它与业主沟通。如果这一沟通渠道能够畅通无阻,许多纠纷就能避免。原告认为:通过14、诉讼追缴物业费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伤了感情,以后可能产生新的拖欠在万地欣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地欣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和旭里小区是安置房、统建房及商品房混合的小区,其中有160套壕头村民的拆迁安置房。2000年 5 月,开发商特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特祥公司)将和旭里小区9 栋房屋交给业主后,万地欣公司接受委托,履行各项管理业务。可是,3 年多来,有135户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金,总金额达23.5万元。于是,万地欣公司对其中的11 户提起起诉。公司负责人坦言,管理费被拖欠,造成公司入不敷出,选择11 户起诉,目的之一是促使所有住户缴交管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通过诉讼追缴物业费的举动15、并不多见,尤其是对零散的业主,不仅是因为所欠金额不大,更重要的是怕闹僵了,伤害感情,刚刚催缴完旧欠,又出现新的拖欠。不过,一个明摆的事实是,物业管理费问题引发的纠纷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外地人群体入住和城市改造而拆迁的住户小区中,物业费拖欠的现象更为严重。据市建设与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前埔有一个通过了省优考评的组团小区,其中几栋安置房的业主长期以来不缴交物业管理费。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无可奈何,只好用管理其他楼盘得到的利润垫付。这位工作人员担心,长此以往,物业公司很可能不堪重负,最终退出小区。被告认为:和旭里 11 名被告业主提出了如下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万地欣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就与母公司特祥公16、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原告的物业管理是强行服务行为;和旭里属拆迁安置房,在基础设施不完善,尚不能正常入住的情况下,其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金应该由拆迁方承担;小区早就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但特祥公司没有组织业主委员会;特祥公司至今未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万地欣公司服务质量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持健康证;按最高标准收费不合理。这些业主还表示,不愿再接受万地欣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要自行选择物业公司。实际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各种各样。有的因为与房地产发展商就购买房屋面积误差产生了纠纷,有的埋怨房子建筑质量有问题,有的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建得太少不满,有的认为管理费太高须按附近小区标准收取。这些问17、题有些涉及物业管理,更多的涉及开发商。法院认为:服务质量不是“欠费”理由在有关物业费的诉讼案例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几乎百分之百胜诉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与万地欣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在和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合法有效,现未解除委托,仍然有权进行管理,事实上也在进行管理。在特祥公司未组织业主会议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自行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因此,法庭做出了11 名业主败诉的判决。和旭里 11 户居民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正在着手组织业主委员会。万地欣公司的老总则表示,2004年 1 月 1 日,公司正式退出对和旭里小区18、的物业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的是拆迁安置小区。这些业主过去从来没有过住房要人管的经历,更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的概念,有的还对拆迁的具体政策不理解,这些反映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据悉,在有关物业费的诉讼案例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几乎百分之百胜诉。道理很简单,物业公司只要具有资质,收费经过审批,业主就必须缴费。至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之间有什么猫腻,收费标准是不是定得偏高,服务质量好不好,并不影响物业费欠缴这一事实的存在,也难以由法庭裁定。数字厦门物业费收缴率不到80 记者日前从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由于部分业主对物19、业公司不满,我市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不到80%。近 40%的物业公司称,因物业管理费收不齐而出现经营亏损。厦门市目前有230 家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近两万人。其中有国家二级企业9 家,其他均为三级。据市消费者委员会今年第三季度开展的一次住宅生活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入户问卷调查显示,15.56%的业主不满物业公司。这项调查涉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的维护、修缮与整治服务。没有固定场地,凯旋广场公寓的部分业主借用其他小区开会,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早日成立,是业主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一。收不齐而出现经营亏损。管 06-1 刘蕊案例 1:徐先生花费20、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分析:1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2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3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21、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 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结论: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22、业管理委员会(下称 管委会 )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任意一个业主无权单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业主无权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事由。理由是: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只是为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见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条)23、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24、偿业主损失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任何业主无权单独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对各项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异议,且无权以前述异议为抗辩理由对抗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代缴费用的义务,只 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只有在这种法定的机制下,才既能体现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又能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维护管理的顺利开展,最终确保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项 管委会的职责、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业主将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审核工作的25、权利赋予了管委会,业主个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案例 2:顺义区小区业主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强迫业主交纳车位租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请求。据胡先生介绍,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今年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向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车位年租金为960 元。2005年 3 月 18 日,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5 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4 月 1 日26、,自己迫于无奈与物业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960 元。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园区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自己签署的该协议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业主的权益,故向顺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租用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车费960 元,赔偿误工费300 元。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物业管理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还给原27、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例 3:21 日海淀区逸成东苑B 区业主谢女士本来想一次性买足一年的水量,但却被告知每个月只能买5 吨。一听这话,谢女士急了:“因为工作忙好不容易才抽时间买水,没想到物业还限制水量。”不过她说,从当天起,买煤气不再受限制了。另一位业主王先生则称从 18 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限制买煤气和水了,后来经过沟通,他们现在只限制每次买的水量,“但是家里人多,一个月至少得用10 吨水。限制买水量后,基本生活都保证不了了。”因为只能通过物业买水,该小区近百户业主买水受限制。物业:业主没交物业费。“我们只限制了每次购买的水量,没有限制购买28、的次数,其实业主可以多次购买,一样能保证水、煤气的供应。”该小区物业公司王姓负责人解释说。这样做算是对没交物业费的业主的一个提醒。据王先生介绍,这些受限制的都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而且有一年多之久。因为,之前买水的资金是用物业费先垫付的,业主不交费物业工作就不能正常维持,对业主限买水也属无奈之举。记者调查:都是分区管理惹的祸。逸成东苑分为两区,A 区是塔楼,B 区是板楼,价格和小区配套设施存在着差异。据业主谢女士介绍,业主入住时,物业承诺两区实行分区管理。两小区间由一堵长约80 米、由灯柱及绿篱设施砌成的墙相隔。“但现在那墙不知被谁推倒后,物业就没有重新修砌。”B区业主谢女士指着几根没被拆除的灯29、柱说。记者看到,原墙址上还留下了几棵树,几根绳子系在上面以作隔离之用。她告诉记者,没墙后 B区居民的生活受到了影响。“所以,我们B 区近一百户居民就拒绝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解释称,那墙是经过首都发展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建筑,不能重新修砌,“但实际上即使没有墙,也是实行分区管理的。”律师说法:物业无权限制业主购买。中同律师事务所顾新华律师称,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业主。但水、电、气的销售属于代购代销,物业公司没有权力限制业主购买水、电、气的数量和次数。业主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管 06-1 蒋云涛1.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30、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为全家要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签了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没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缴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问1 认为房屋细部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又收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呢2 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3 对质量问题应怎样解决答:1 按照程序及相关标准该女士已经属于房屋交付在检验房屋过程中提出的细部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是房屋有重大建筑结构性问题及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者31、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与房屋合同有巨大差异等业主才有权拒绝领房2 物业费的交纳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次日按照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业主全家出国半年在次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将其房屋视为空关房物业费的收取也应是按照正常比例的80%来收取另很多业主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3 房屋质量问题应联系物业督促其尽快对房屋质量问题联系相关维修人员按照国标整改并最终达到业主满意为止2.楼上扔烟头,导致业主甲家阳台上的东西着火,将业主甲家玻璃以及业主甲家阳台磁砖烧坏,管理处帮忙来救火,但灭火器,防毒面具的钱以及阳台墙体磁砖的钱要求业主甲出,是否合理?另在帮业主甲家救火过程中,32、消防栓出现故障,消防袋和消防栓脱开,无法关上,使水流入业主甲家,水差点流入电梯,当时及时将电梯开打到楼上,但造成电梯摄象头坏,管理处要求业主甲家赔偿摄像头的费用,是否合理答:1.关于楼上扔烟头所致业主甲家着火及遭受部分损失,物业公司前往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业主甲家支出,但业主甲可以在事后向法院提请诉讼,将业主甲家楼上所有业主告上法庭,只要不能证明事发时间不在小区,业主甲所损失的费用将提请法院由楼上未能证明未在小区或请他情况下的业户承担。2.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甲支付电梯内摄像头费用一事,业主甲不必理会物业公司,因为公共消防设备在物业公司管理期间未能做到管理完善,以至消防栓出现故障,最终导致33、电梯内物品出现损失.另,如业主甲家存在因因消防栓故障导致家中进水引起的损失,可向物业提出赔偿,如双方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请诉讼,以物业不作为、管理不到位为由申请赔偿损失。3.罪犯经小区南面围墙未上锁的小铁门进入小区,翻入徐先生的住房,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徐先生死亡。罪犯已被判决死刑。此后,徐太太以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保安职责为由,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共 46 万多元。经查,小区公共契约约定:物管公司负责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巡检、警戒等工作。又查,小区三大监控系统工程已经开工建设,但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前小区住户曾对小区安全34、提出质疑,要求安装防盗门,遭拒;案发当晚,监控中心人员发现42 号监控点有异常,随后到现场查看,因犯罪分子已翻墙入室,未能发现。请问:根据上述案情,你认为物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而物业管理企业也谨慎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采取了出入登记、安全巡逻等措施),无失职行为,则无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太太,需举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35、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巡检、警戒等工作有失职行为。管 06-1 王为案例一:大风刮倒了危树,砸坏了私人的财物北京的大风天容易发生刮倒大树的事件,今年 6 月 10 号中午 12:30 一场大风刮倒了居民区内的一棵粗大的加杨,砸在了二层住户的玻璃窗上,砸坏了窗户,砸碎了玻璃,幸好没有伤着人。原车辆工程学院实验室内的一棵大洋槐的一枯枝被风刮落,掉在一辆桑塔纳车上,砸坏了车的前挡风玻璃,幸而也未伤及人。为此,住户和车主均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原因是物业公司对树木养护不当,应赔偿一切损失。而物业公司认为树木的折断是外力的作用,不可预见。因而不应赔偿,但是物业公司还是迅速派人维修了住户36、的窗户,并将汽车送往修理厂修理。经过此事,物业公司绿化部立即对全校的树木进行了检查,发现了39 棵危险的树木,立即以学校的名义向园林局打了紧急砍伐危树的申请报告,并获得了批准,消除了安全隐患。此事反映了绿化的养护管理上还有不细的问题,特别是枯枝砸车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为枯枝可以见到,只要细加修整就可预防此事发生。【评析】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堵住事故发生的漏洞是物业管理的关键,只有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保证安全。案例二:楼上漏水维修费应由谁承担?2002年某高校 143单位 8号的住户苏某发现厕所顶棚往下漏水,于是与楼上住户赵某交涉,要求将厕所的防水再做一遍,并且费用要由赵某承担,赵某以37、自家没有装修为由不予理会,苏某多次要求解决未果,因此将赵某告上了法庭,但在庭审中由于苏某的证据不足而败诉。于是苏某将自家的厕所顶棚重新更换。2003年 1 1月某日,苏某家的厕所项棚的面积漏水,苏某又到赵某家查看原来暖气管的阀门被赵某弄坏,大量暖气水流到地面,造成大量向楼下渗漏。苏某又向赵某提出更换厕所地砖,重做防水的要求。由于以前的纠纷,上过法庭,赵某持意不肯。于是苏某找到物业管理中心,要求给予解决,物业管理中心了解情况后,又亲自到两家进行了调查,发现是由于管道多年未修,已经腐烂,需要更换,管道系学校售房给个人时承诺由学校维修的公共部位,因此,维修费应由学校支付。物业管理中心向学校上报了申请38、专款的报告,并经批准,再与两家协商后达成共识,将赵家的防水重做一次,并保证使用与原地砖颜色相近的材料,从而解决了两家的纠纷和矛盾。【评析】楼上漏水是造成邻里之间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及时解决漏水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之间和睦共处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第 83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39、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那么费用的承担就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公平分担。本纠纷由于是学校承诺的公共部位长久使用,管道损坏所致,所以应由承诺方学校支付维修费用。案例三:施工现场摔伤学生要求赔付案2002年 5 月,某大学校内的一个暖气井被施工的大车压坏,需要修建,由于白天行人较多,改在夜晚施工,白天只是将压坏的井进行了围挡,晚上九点多钟时,施工人员刚刚撤去围挡,放上了施工牌,但还未挂上指示红灯。一名学生骑着自行车直奔欲修理的暖气井而来,一头扑倒在地,磕破了手脚,磕掉了两颗门牙。施工人员立即将学生送往校医院,治疗了伤病。事后,该学生提出了索赔,要求我们物业公司赔偿他的医40、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同时该学生所在系院的领导也找我们,学生和系院以施工单位没指示灯为理由,要求必须赔偿。物业公司也以该学生未看施工牌子理由,拒绝支付。经过反复协商,最后施工单位赔偿了学生的医药费和 2000元的营养费。【评析】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正规化,不能随意,在施工之前一定要有所提示,安装指示红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此事件的原因是施工单位围挡不及时,未先安装指示红灯,才造成了学生不慎掉入井内,受到伤害,施工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也有不看指示牌,快速骑车而掉入井内。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41、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指出“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既然施工单位负有安全责任,因此,需要赔偿学生一定的损失。管 06-1 肖君(1)物业案例分析:一起环境噪音纠纷某小区前面有一个大广场,系政府投资建造和管理。广场上有花坛、石阶、喷泉,是一个可以休闲健身的好地方。所以每天一大早,周围小区居民便来广场上跳舞、健身,并一边放音乐一边操练拳脚,加上儿童的嘻笑叫喊,广场上噪音很大。住在靠近广场的小区业主被噪音所打扰,纷纷打电话到小区物业管理部投诉,要求给他们一个安静的环境。维护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是物业管理部的职责。小区物业管理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派员与晨练队伍进行交涉,但他们以“广场42、不属于你们所管”为由,不予理睬,有的人还破口大骂,扬言如果管理部再加干预,他们就要动武,对此,管理部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与晨练队伍发生直接的冲突。首先管理部就此问题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做了汇报,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书面向街道居委会和警署汇报此事,请求他们参与协调处理此事。管理|来源|考试|大|一级建造师|部和居委会与晨练队伍再次取得沟通,向他们说明: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告知他们影响他人休息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此在广场上跳舞、健身也要注意不发出过多过高的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居住物业内居民的休息。管理部43、就是这样不厌其烦地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在居委会、街道、警署等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使问题得以解决。分析:优秀的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物业加以管理。管理部在处理这件棘手的环境纠纷事件中,以业主的利益为第一出发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与广场上健身、跳舞的居民进行沟通,并充分利用平时与居委会、警署建立的良好关系,进行协调,避免一起可能发生的冲突。如果管理部当时在第一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用过激行为强行制止居民跳舞、健身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见物业管理部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中,与附近居委会、警署取得沟通是非常必要的。(2)保安员是否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案例介绍:李女士某日到深圳莲花物业公司管理的福源大厦拜访朋友44、时,楼内保安人员要求她出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李女士认为身份证属于私人证件,上面含有许多个人信息,有些还与银行、证券等业务有关,如果这样随便登记,不仅对个人住址、年龄等个人隐私失去保护,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且查验身份证是公安部门的事,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无权查验居民的身份证。事后,李女士请深圳某报刊对此事作了曝光。物业公司:莲花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对公寓来访者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的做法是根据市公安部门提出的要求,在征求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意见后付诸实施的。许多小区和企业为安全起见均采用这种方法。企业观点:福田保税区内有一家外资企业,规定除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陪同的访客之外,都要出示身45、份证并进行登记。对此,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由于经常有不明身份的推销人员和广告人员前来打扰,公司不得不加强管理,对来访者进行登记,一方面可以挡住那些搞推销和拉广告的人员,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公司的贵重生产材料和产品丢失。律师观点: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宪忠认为,身份证作为国家颁发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各级人大及有关政府部门对身份证的管理及查验等问题颁发了多项法规及规章进行规范,对需要公民出示身份证的场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有权查验身份证的机关亦作了明确的规定。保安对公民不享有查验及登记身份证的职权和职责。所以,除公民进入党政机关等部门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外,在出入物业小区及企业时,没有义务46、出示身份证。公安部门说法:据深圳市公安局身份证管理科官员说: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时,遇到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其身份时,应由在场参加值勤的公安干警查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治安联防队无权查验。目前的保安人员的性质与治安联防队员相同。此外,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证。市公安部门从来没有授权保安人员登记来访者身份证,也从来没有做出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保安人员没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力。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时,可向对方47、提出确定身份的要求,但不一定是出示身份证。如果保安人员提出了出示身份证的要求,访客可以予以拒绝。保安人员应该通过对讲机或电话等方式与住户或被访者取得联系,以此来确定来访者的身份。案例点评:物业公司和企业对来访者进行身份登记是从其自身管理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理的东西未必就合法。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市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其实住宅区如果仅*保安员登记身份证,而不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也起不到对住户的安全保卫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局限于某一种方式,而应该寻求更多更有效的方法来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如采用智能化手段来维护安全,尽量做到在避免登记的繁琐和冲突的同时实现最有效的安全保护。48、3、半夜惊觉屋内有人谁知竟是物业保安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北京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据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案情介绍: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北京朝阳园的业主,而朝阳园的物业管理由XX 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事情发生在2000 年 1 月 19 日凌晨 3 点左右,据张先生回忆,当时夫妇俩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满嘴酒气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厅49、和卧室间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来人:“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检查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保安服装?”来人无言以对。于是,张先生当即找来物业公司值班经理,这位经理讲可能是误会。第二天,张先生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名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只说已经开除了这名保安,拒绝给予明确答复。张先生则坚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的原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调解结果和开除保安的原因等问题给予答复。张先生称,当天下午,自己就接到骚扰电话,此50、后多次在深夜接到骚扰电话。原告诉讼请求:张先生夫妇认为,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匆忙把保安开除,拒绝向张先生夫妇给予保安入室事件的解释,使张先生夫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在保安被开除当天,张先生夫妇就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在解决事件的过程中一直采取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问题不但没有解决,也使张先生夫妇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张先生讲“夫妻在事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深夜不敢睡觉,听到门响就会惊恐万分,听到电话铃声就极度紧张。”因此,张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就保安深夜入室原因、处理及在解决该事件中的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向张先生夫51、妇书面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各5 万元。被告辩论:保安员是由于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家门虚开,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及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而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门锁及其他损坏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最多属于违纪。解聘保安属于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在法律上不能说违纪就构成侵权,故解聘保安与本案侵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在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主要领导,包括物业总经理,物业经理、保安经理于事发当天和次日两次登门进行解释、致歉并送了鲜花,为张先生家免费52、更换门锁,加装了防盗链,还曾委托律师进行书面答复。因此物业公司在处理本案纠纷中始终是积极主动的,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张先生夫妇无任何证据证明骚扰电话确实存在且与物业公司有关联,因此骚扰电话与本案侵权无关,张先生夫妇无权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书面道歉和赔款。法院判决:法院查明,2000 年 1 月 19 日凌晨 3 点,物业公司聘请的一位张姓保安员进入了张先生夫妇的房屋。当天,张先生夫妇向 XX 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下属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方当天以“工作中有违章操作行为”为由将张姓保安辞退,并于次日派物业经53、理、保安经理两次登门致歉,并免费更换门锁。此后,物业方接张先生投诉,称深夜接到骚扰电话。物业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查清骚扰电话是何人所为,张先生夫妇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怀疑是被开除的保安打来骚扰电话并与深夜入室事件有关。另外,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保安员在社区内作24 小时巡逻,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有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或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即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见证,由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适当处理。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XX 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保护业主的安54、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该事实仅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口55、头方式已能够消除影响,因此法院对张先生夫妇要求书面致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物业公司做的口头致歉行为予以认可。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为被告工作人员深夜入室给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精神恐惧,因此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最后,法院判决,XX 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除向张先生夫妇口头道歉外,还应一次性向张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抚慰金各1500 元。案件点评:本案发生、处理,最后造成矛盾升级,业主诉诸法律,除了管理公司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有不足之处,员工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外,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事件的处理善后工作也欠妥当,事件发生后,虽采取了上门道歉等处理措施,但忽视了业主受到侵权之后,对侵权当事人如何进行处理的知情56、权,因而无法得到业主的谅解,如果管理单位事事从业主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将当事人辞退了之,也许事态不致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管 06-1 朱平案例一 2006 年 5 月 28 日上午,家住某小区的4 岁小孩李某,由其姥姥陪同,在横穿小区喷水池小溪时,身体失去平衡,右眼被池边种植的铁树叶尖刺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眼角膜白斑,需做角膜移植术,经某法医验伤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 8 级。为此,李某作为原告,其母林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经济赔偿。作为被告的两家公司认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受到伤害的全部责任。首先,小区的喷水池小溪中铺有人造乱石,57、并立有警示牌,提示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玩耍,本案中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看管原告的义务。其次,原告所在小区是市级园林式住宅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科学、合法。判决法院经过庭内外调查后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有主、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在独自横穿小溪时,身体发生倾斜,被铁树划伤右眼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被告在小区内进行绿化、建筑水池是为了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且种植铁树植物没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人造乱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隐患,喷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58、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在被告未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替被告收集证据;二、小区栽种的绿化植物具有危险性;三、对警示牌的设置时间提出质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案时向园林部门咨询小区内栽种铁树有无禁令性规定,作为判断本案中小区管理部门有无违规行为的依据,上诉人以此认为系法院主动为被上诉人收集证据有违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小区栽种铁树虽有伤人危险,但不能因此认定栽种该植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反,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种植物叶尖可伤人的情况应有判断能力和防御能力,但因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59、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件诉讼费同意李某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评析本案焦点有两个:第一,小区内栽种铁树究竟恰不恰当;第二,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责任。此案中,被告在小区内栽种铁树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绿化,美化环境,提高业主生活质量。同时,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己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水池旁立有警示牌,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警示牌生产厂家开具的正式发票,证明警示牌安装时间是在原告被铁树伤害之前。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60、责任。”从本案来看,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缺陷。而原告李某系无行为能力人,因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凡涉及到人身安全之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则应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案例二 时间:2005 年某月某日地点:*别墅小区人物:*室*业主投诉事由:业主反映,在其自家花园内搭建葡萄架时,遭小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干涉,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事件经过及处理:1、小区管理部在日常巡检中发现业主在“私家花园”内搭建葡萄架,即派装修管理人员上门进行劝说和制止,但业主认为花园为其私有,小区管理部无权干涉,他们一定要搭61、建。业主情绪激动,在与装修管理人员交涉时发生争执,产生矛盾。2、接到业主来电后,在向小区管理部核实情况,统一意见后,由小区管理部再次与业主进行了沟通,告知业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同时引导业主在不违反小区 物业管理公约 和住宅装修须知,并兼顾小区整体外观的前提下处理好该事件。3、在小区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引导下,业主最终接受了整改方案,在合理位置妥善安装了葡萄架。一、“私家花园”是否为业主所有?这要以业主购买房屋时其花园的性质而定。目前,上海花园别墅的业主对花园的所有权的形式主要包括共有和独有两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完全共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全体业主所62、共有,每个业主的小产证上也没有花园面积的登记记载,对小区内的业主来讲,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界定,所谓的“私家花园”也只是形式上属于该业主单独使用,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这样的私家花园只是用栅栏将其分割一下,在产权属性上与栅栏外的土地一样。第二种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分割为业主们单独所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建筑物所占土地,私家花园的土地已为各个业主所独自享有,所以,在业主的小产证上登载有花园之土地面积。其它比如公共花园,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之所占土地使用权,则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这类别墅的私家花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家花园”。而案例中的“私家花园”经核实属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63、说该“私家花园”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该“私家花园”只有形式上的单独使用权,而无产权。二、物业公司如何在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的同时,把握服务技巧,获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作为物业管理常规业务的装修管理工作,虽然是遵照相关条例来规范的,但可以在多种环节加以控制和处理,小区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履行自己的告知、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等义务,规避风险。在服务中的规范观念需要灵活运用和细致讲解,用引导和限制的方法,使业主了解物业服务的范围,了解我们的服务目的,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我们的工作,愉快地配合我们的工作。三、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从发展商、物业公司的角度,面对业主们日益64、个性化的需求,我们应该给大家更多的引导、指导和帮助,在对待别墅区的庭院管理上,物业公司亟待出台统一的规范,以满足业主对半私密性空间的个性装饰要求,又不影响小区的统一外观。从政府的角度看,现行颁布的与房地产管理有关的法规都是针对普通住宅的管理而制定的,并不适应别墅小区的管理需求。别墅小区具有独立性,别墅的业主间不存在共同利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目前别墅小区管理“削足适履”、“生搬硬套”的局面,从而导致业主产生不满情绪,而物业公司也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案例三 时间:2006 年月日地点:小区人物:室业主投诉事由:业主来电反映,小区号楼房屋出租给十几个人居住,承租人经常半夜大声喧哗,还在南65、阳台随地小便等,使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都受其影响,非常烦恼。曾向小区管理部反映多次,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物业公司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事件经过及处理:小区管理部获此信息后,曾多次联系出租该房的业主,上门沟通并告知其房屋“群租”的危害性和对相邻业主带来的安全隐患,但收效甚微。为此,管理部针对小区类似情况,协同居委会、派出所、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对“群租”人员加强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无法根除“群租”现象。案例分析:一、小区管理部对业主出租房屋有没有控制权?针对目前大规模蔓延并愈演愈烈的“群租”现象,褒贬俱有,我们究竟该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又该如何对待这种现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权力对业主房屋的出租进行控制66、?这些问题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也比较棘手,房屋公共设施的过度使用,保安、保洁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增加,提高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却难逃“物业管理不够尽责”的舆论指责,物业公司怎么管?房东是业主,保安对进出人员询问,都是房客,怎么可以阻拦?目前对于“群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物业公司是无法可依、无权管理的。不仅物业公司,即便是相关职能部门也难有作为。而且物业公司是没有执法权力的,即便是有法律依据,也不是靠物业公司就可以禁止“群租”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 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67、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 平方米。而实际情况是,一套120 平方米的小三房即便隔成10 间出租,也符合这条规定。这就让想管的执法部门师出无名。此外,如果是二房东出租的,工商部门可以“非法经营”来干涉,但业主直接出租,则工商也无能为力。而外来人口登记、税收等方面的制度也只能规范房东和租客,并不能规范“群租”这一行为的本身。二、业主自身怎样维权?变了质的“群租”居住条件脏、乱、差,而“群租”的大规模蔓延又徒增民怨,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这些变了质的“群租”隐藏着众多的隐患,涉及不少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公共安全,为此相邻业主忧患重重,怎样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68、害,靠谁来维权?我们建议:业主自身可以通过业主公约 的形式对“群租”的行为作出规定。这个 业主公约 也不是绝对的禁止,而是自治的规范。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效力等同于合同,如有业主违反,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的。这样,业主就可以自律自管,保障业主的正当权利。三、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正是因为“群租”现象的产生有其合理性,才得以漫延,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又异常突出,且目前又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我们才呼吁早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规范“群租”。只有法律作出了规定,有关部门才能依法行政,而“群租”的隐患才能降到最低。但对于整个“群租”现象而言,一刀切的取缔恐怕并不合69、适,毕竟“群租”是租赁关系的其中一种。所谓“法无禁止皆可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规范,对于目前市场上的“群租”就难以管理。“缺少法律规范,群租开始变质”,已是有关部门不能忽视的现状。如何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既照顾到全局的利益又照顾局部利益;既满足产权人的利益又顾及相邻关系人的利益;既鼓励社会效率又主张社会公平,对“群租”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有效的管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管 06-1 张旭一2007年初业主李某所在的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催交2006 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任务,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保安保安费,可是,其所居住的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自己在小区70、内丢失了三辆自行车,故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任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任务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的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双方意见不一,交涉没有结果,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你怎么看待“业主因在小区内丢失财务而拒交物业费”一事?答:这是一个如何定位物业安保工作的案例。李某的认为是现在很多人的看法,认为我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你就得什么都要管,我东西丢了你就该赔我。试问一下:公安部门是治安的主管部门,他是直接的责任人,他们的工资是每个公民缴纳的税金支付的,同理71、,那么在他们管理的辖区内出现盗窃、杀人案件,是不是他们也要负责赔偿呢,死了人是不是要拉一个警察出来抵命呢?我想每个人都不会这样认为,有这样想法的人大家肯定认为他有毛病,那么怎么具体到物业公司这里就让大家产生了这样的理解了,国内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业主在家被杀了找物业公司赔偿、被盗了找物业公司赔偿,都认为我交了费你物业公司就要负责。这只是对物业管理产生了以个错误的理解,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物业管理?如何来确定物业管理的地位的?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他地位是来自那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安保工作也是在这份合72、同之内的,物业公司解释的没有错,物业保安的主要职能是: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管理,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理。物业管理始终处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位置上,保安工作根据合同提供约定的安保服务,并不对小区业主个人财产、生命安全起保管、保全的作用。只要他们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没有责任,而且安保工作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只能是通过防范,降低他的发生率。而且就这个案例讲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自己在安保方面的义务就不存在管理过失,也就不承担责任,而且物业管理费是小区正常运转的费用,你拒交并又享受了小区的公共服务,其实是在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而且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有规定的,即使73、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业主赢了官司,你的物业费同样要缴纳,至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另作处理,业主大这样的官司胜诉率非常的低,在物业公司管理无作为方面是很难取证的。二某单位在某大厦拥有两套物业,2006 年年底该办事处一辆轿车在大厦停车场丢失,双方协商理赔无果。自2007 年 1 月起,该单位以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疏漏为由停交管理费及水电费。至 2008 年 12 月,共拖欠物管费104056.32 元,水电费人民币129745.25元。2009 年,该大厦的物业服务公司将该单位告上了法庭。答:法院一审认为:该单位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户,应按规定依时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其长期拖欠款74、项的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单位辩称的其并非无故不交纳物管费的事实与理由是不同的另类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最后判决该单位应付给物业公司上述费用,并追加每日3 的管理费滞纳金。被告不服上述。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只是改判该单位不必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得滞纳金。追费难,催费难,应该说是当前体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观念陈旧落后情况下,困扰和阻碍物业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以物业公司某一项服务不到位不完善为由而拒交物管费者有之,以物业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交物管费者有之。个别业主拒交物管费这种“抗辩”不属于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三 楼上扔烟头,导致我家阳台上的东西着火,将业主家玻璃以及75、我家阳台磁砖烧坏,管理处帮忙来救火,但灭火器,防毒面具的钱以及阳台墙体磁砖的钱要求我出,是否合理另在帮我家救火过程中,消防栓出现故障,消防袋和消防栓脱开,无法关上,使水流入我家,水差点流入电梯,当时及时将电梯开打到楼上,但造成电梯摄象头坏,管理处要求我家赔偿摄像头的费用,是否合理答:第一:关于楼上扔烟头所致您家着火及遭受部分损失,物业公司前往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您家支出,但您可以在事后向法院提请诉讼,将您家楼上所有业主告上法庭,只要不能证明事发时间不在小区,您所损失的费用将提请法院由楼上未能证明未在小区或请他情况下的业户承担。第二:物业公司要求您支付电梯内摄像头费用一事,您不必理会物业76、公司,因为公共消防设备在物业公司管理期间未能做到管理完善,以至消防栓出现故障,最终导致电梯内物品出现损失.另,如您家存在因因消防栓故障导致家中进水引起的损失,可向物业提出赔偿,如双方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请诉讼,以物业不作为、管理不到位为由申请赔偿损失。管 06-1 刘虹案例一: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他询问: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77、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分析 1 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2 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3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 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78、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 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结论: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任意一个业主无权单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业主无权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事由。理由是: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只是为79、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见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 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80、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任何业主无权单独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对各项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异议,且无权以前述异议为抗辩理由对抗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代缴费用的义务,只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只有在这种法81、定的机制下,才既能体现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又能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维护管理的顺利开展,最终确保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管委会的职责”、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业主将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审核工作的权利赋予了管委会,业主个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案例二:去年初冬,北京南部一处知名住宅项目的发展商向购房者们发出了入伙通知,发出时间和购房合同里所约定的一样。在这一天的上午,房屋未来的业主们汇集在项目售楼处大厅82、内,来得稍迟的人会感到气氛不大对头,许多人显得很激动,纷纷表示对发展商的不满,诸如不提供固定车位还要收车位费,装修还要收押金,承诺的产权证为什么拿不到手,人还没入住为什么要收取暖费,房间暂时不住为什么要收空置保管费,道路铺设和绿化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凭什么还要追加房款,为什么各楼座同户型增算的面积都是一样的 各种疑问和不满都在发泄,场面无法控制,更有领头的声称已经建立了网站,号召大家与之保持密切联系,团结一致,和发展商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斗争到底。分析:住宅是家的所在,每一个人都会给予十二分的重视,而每一个住宅区的人可谓各式各样,经济状况的差异,教育背景的不同,还有不同的性格、年龄、经历和职业83、。这样一群人在一起提出的要求自然是五花八门,怎么办?作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方面来说,首先应该理解业主们的心情,这一点非常重要;其次,应该对业主们的要求作出正确的分析。你不可能接受他们的所有意见,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关于产权证未能按时发放的问题,也许确有发证机关方面的原因。对此,发展商除了耐心向业主们解释外,还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有关客户适当做出承诺;又如装修管理押金问题,这个押金是物业管理公司必收的款项之一,目的是督促业主们及其所委托的装修承包商能够真正遵守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和程序,爱护公共区域的各项设备设施,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害,是一项合理收费,而且在装修工程完毕并通过验收后,这笔84、费用还将退还给交费人;而在尚未提供固定车位的情况下收取车位费的做法可能欠妥,不妨借鉴一下万科的经验,在确定了固定车位并有进一步管理措施时再收取车位费。在各类物业管理纠纷中,经常会有一些非理性因素作怪,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能够站在对方立场上去想一想,去看一看,作一个角色换位,设想一下“假如我是他”,那么许多矛盾纠纷就具备了顺利消除的可能。结论:大家也许会关心上面提到的案例中那个场面是如何收场的。首先,当时深得业主们所信任的项目代理行工作人员做了大量说服安抚工作;其后发展商及与其相关联的物业管理公司就部分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了适当让步并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释和承诺;住户中也有了解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士85、出面就一些规定的合理性向其他人做了说明,激烈的纠纷基本上得到缓解。案例三:一九九九年的某一天,A 公司经营的写字楼来了一群不速之客。这是 Y 公司老板带领其下属来洽谈写字楼租赁问题。租赁意向基本达成了,Y 公司老板又把北京市市政府某委员会抬出来招摇了一番,还提出建议:干脆我们把整个大楼买下来怎么样?Y 公司入驻后,业务十分忙碌,人员来来往往,老板进出乘坐豪华奔驰,一派款像。后来听说业务不顺利,开始欠租,并且绝口不再提购买整幢大楼的事。作为业主的A 公司便向Y 公司发出了数道催款通知,其后又发出了最后通牒,Y 公司仍没有反应,只是不再经常有人来上班。A 公司就立即对Y 公司租区采取了封门加锁的极86、端措施。Y 公司老板这时已不知去向,甚至连他的大多数雇员们 也不知道。最后Y 公司神秘地补交了部分欠租后悄然离去。Y 公司走了,公安局来了。原来,Y 公司在租房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文件是伪造的,Y 公司老板涉嫌诈骗千万余元人民币。数月之后,在深圳警方的一次针对当地某诈骗集团的搜捕行动中,意外地捕获了这位“老板”。分析:“问题公司”是当前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道浊流。这些公司以诈骗、制售假货为生计,谋求赚取非法利益,并不时引发一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物业经营管理单位,有义务配合协助工商管理和公安部门对这类公司进行查处。在物业项目招租招商过程中,应建立核查程序以杜绝非法公司混入。对租户或项目87、内小业主有关人员的管理方面,也需建立必要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结论:无论发生经济犯罪还是发生刑事案件,对物业项目来说都不是什么好消息,都可能对物业项目未来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发生过凶杀的公寓即成为凶宅,没有人再愿意租住。管 06-1 吴玺案例 1 案情介绍:某小区前面有一个大广场,系政府投资建造和管理。广场上有花坛、石阶、喷泉,是一个可以休闲健身的好地方。所以每天一大早,周围小区居民便来广场上跳舞、健身,并一边放音乐一边操练拳脚,加上儿童的嘻笑叫喊,广场上噪音很大。住在靠近广场的小区业主被噪音所打扰,纷纷打电话到小区物业管理部投诉,要求给他们一个安静的环境。维护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是物业88、管理部的职责。小区物业管理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派员与晨练队伍进行交涉,但他们以“广场不属于你们所管”为由,不予理睬,有的人还破口大骂,扬言如果管理部再加干预,他们就要动武,对此,管理部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与晨练队伍发生直接的冲突。首先管理部就此问题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做了汇报,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书面向街道居委会和警署汇报此事,请求他们参与协调处理此事。管理|来源|考试|大|一级建造师|部和居委会与晨练队伍再次取得沟通,向他们说明: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告知他们影响他人休息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此在广89、场上跳舞、健身也要注意不发出过多过高的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居住物业内居民的休息。管理部就是这样不厌其烦地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在居委会、街道、警署等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使问题得以解决。分析:优秀的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物业加以管理。管理部在处理这件棘手的环境纠纷事件中,以业主的利益为第一出发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与广场上健身、跳舞的居民进行沟通,并充分利用平时与居委会、警署建立的良好关系,进行协调,避免一起可能发生的冲突。如果管理部当时在第一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用过激行为强行制止居民跳舞、健身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见物业管理部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中,与附近居委会、警署取得沟通是非常必要的。案例 2案90、情介绍:业主陈某于1997 年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某公寓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当年9月 30 日前交付使用,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开发商应在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完毕与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关的证明,若违约将由开发商向陈某进行赔偿。但直到陈某申请仲裁的1998 年 2 月 9 日,开发商仍未能提供有关的证明,致使陈某无法拿到产权证。7 月 24 日,市仲裁委员会就此作出仲裁:开发商应向陈某赔付违约金35770 余元(从1997 年 10 月 1 日至 1998 年 7 月 24 日止),同时全额承担仲裁费用。本案中房屋有限产权的含义是什么?有限产权,又称之为“部分产权91、”指房屋产权人对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津贴而建造或购买的房屋所享有的、部分权能受法定限制的产权。有限产权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过程中的产物。住房问题,是我国亿万人民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国家为城镇居民建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城镇住房供需矛盾并没有得到明显缓和。现行的一套低租金分配住房的办法,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刺激和扩大了住房需要。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人们需求最迫切的住房这个大商品没有进入商品市场,造成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和社会产业结构都很不合理的现状。几十年的实践说明,现行的住房制度解决不了城镇住房问题。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党和国家自80 92、年代初就开始酝酿对现行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先是搞改革试点,后于1987 年下决心正式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房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和建筑工业发展的新路子。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把群众的购买力引导到改善居住条件上来,以便通过国家、集体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加紧解决住房困93、难。而所建的商品住宅和旧有公房在现行的低工资制度下能否卖出去给职工、居民,是衡量住房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积极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有补贴出售、优惠付款(包括分期付款、长期低息抵押贷款)、按标准价优惠出售等。为了保证职工个人购买的这种商品住房能用于自住,以达到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有必要从政策法律制度上对这种房屋产权的流转作出某种限制。于是,房屋的“有限产权”便应运而生。由于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一直处于摸索、改革创新阶段,故在不同时期,有限产权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1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到1988 年 2 月 25 日以前。这一时期,有限产权的内容,主要是94、职工按规定对补贴购买的住宅,享有购房人的权利,但不得出租、典当。如需出售、转让,必须出售、转给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部门。21988 年 2 月 25 日以后。这个时期的有限产权制度在内容上与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时期相比有所变化,已停止补贴出售的办法。职工按标准价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但出售的增值部分不能完全归个人。且在个人出售时,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个人享有的实际上还是有限产权。3199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制度改革的意见从政策上对住房制度改革作了最新也是最全面的阐述。其中提出了“部分产权”的概念,指出:“职工购95、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之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有收益,按政府、个人、单位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保护,按标准价购入的住宅投入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这种由于享受了政府和单位优惠价所购得的房屋产权,其名词从“有限产权”改为“部分产权”。“有限产权”的主要内容:产权人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但不得高价,而且,96、出售和出租所得收益应由政府、单位、个人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享有有限产权的购房者和补贴者各自让渡自己的权利,购买者可能通过清偿补贴费用等方法使自己享有的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但是,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入房产交易市场。案例 3 案情介绍:1989 年,某煤矿为解决职工住宅问题,在煤矿附近建造职工住宅楼一幢。当时,被告潘某的丈夫毛某系该矿工会主席,他已于1987 年购买该矿出售的折旧公房一户,共花人民币 570 元。他又索取在附近新建的职工住宅楼一户,将其于1987 年购买的的折旧公房改为其弟媳原告周某的名下,因为原告也是该矿的职工97、。房屋实际上仍由被告夫妻居住,并且原告也没有支付给被告夫妻该房的房款570 元。于 1989 年 12 月 4 日,原告公爹毛甲出资,由原告与其公爹毛甲共同按新建房的10%交购房款473264 元。1989 年末,该楼竣工,由原告周某与某丈夫搬入居住。但房产证是被告丈夫毛乙的名字。1991 年 6 月 19 日,煤矿房产科以毛乙已购买了折旧公房为理由,按矿上的规定,已有折旧公房不再分配住房为理由,将这户住宅收回,这户住宅新分配原告周某。并将房证改在周某的名下,将原来折旧出售的公房,仍改在被告丈夫毛乙的名下。被告潘某的丈夫毛乙,于1989 年 12 月 20 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在煤矿附98、近购买的四号楼的有限产权是她和丈夫毛乙共同财产,要求分得此房。为此,原告就此房的确权问题提出诉讼。审理及评析: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房的使用权和有限产权是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煤矿房产科以被告丈夫毛乙有公房为由收回此房分给他人的行为无效,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该房的使用权和有限产权属于被告和其丈夫共有。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丈夫毛乙于1987 年购买出售的折旧房一套,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已失去取得新建住宅楼的购买资格,其分配的住宅权已被矿上收回,因此,被告对争讼的房屋没有使用权,同时,被告及其丈夫并未99、对新购房屋交付预付款,所以没有取得争议房屋的有限产权,矿上将争议的房屋重新分配给职工原告周某,原告支付了预付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因此,原告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有限产权。据此,二审法院取消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如下: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讼争房屋的有限产权属于原告周某所有。本案中毛乙、潘某夫妻为什么不享有讼争房屋的有限产权?这一问题,涉及到处理有关有限产权纠纷的一些原则。实践中,遇有此类纠纷,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11988 年 2 月 25 日以前试点期间出售给个人的住宅,一律有效,购房人享有有限房权。对有限产权的房屋,有限产权人不得出租、出典,如有出售、转让,只能出售、转让给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部门。如果购100、房人将有限产权的房屋出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原出售单位或者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宣布其买卖关系无效。21988 年 2 月 25 日以后,个别单位仍补贴出售的住宅,购房人不能取得产权。但如果购买人已将补贴费用交还补贴单位的,经审查属实后,可承认其完全产权,产权人可以依法自行处分。3如果购房人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但出售的增值部门,本人只能分得相当于原来所付房价占当时综合造价部分的比例。4出售新、旧住房,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住户。5凡在 1988 年 2 月 25 日以后贱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分别情况处理,或按规定101、补收价款,或由出售单位收回产权并退回原价金,重新订立租赁关系。贱价出售的公房在未处理前不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已采取欺骗方法取得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在处理纠纷时应宣布无效。6旧公房出售时,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凡因未保护原住户对这种优惠商品住房的优先购买权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7购得旧公房的住户,在购旧房5 年后才允许出售,且原出售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原住户只能按有关规定取得售房款,即只能分得售价扣除有关税费后原付款占当时房屋平均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如因该住户未保护售房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而发生纠纷,须委托房地产交易市场代售。本案中,有关纠纷情况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而是属于煤矿住宅分配问题。被告在分房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出售的折旧公房,虽然更名为原告所有,但原告并没有付款给被告;房屋并没有转移给原告。而按照本案中煤矿房产科的有关规定,被告因已购买一套旧有公房没有了购买单位新建的住宅的资格。所以,实际上被告已不可能取得新建房屋的有限产权,而且后来有关事实也证明了产权也按规定作了更改。所以,二审法院宣布房屋有限产权不属于被告,而属于原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