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采掘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考核管理制度1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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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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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考核管理制度内蒙古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四年一月前 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煤矿的安全质量达到了标准要求,才能保证煤矿的安全和生产效益双丰收。因此,搞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基础,是煤矿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更好贯彻到每一位员工头上,使每一位员工都做到掌握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去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内蒙古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管理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目 录检查与考核6第一章 安全管理7第二章 采煤专业12第三章 掘进2、专业18第四章、采煤面回撤与安装24第五章、机电专业32第一节一般规定32第二节 矿井主提升系统36第三节 矿井主通风系统37第四节 矿井压风系统38第五节 矿井主排水系统39第六节 矿井供热系统40第七节 地面供电系统42第八节 井下供电系统44第九节 采、掘、运输设备47第六章、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52第七章、“通防”专业56第八章、爆破材料库、消防材料库70第九章、矿井监测、监控71第一节 一般规定71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72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74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处理和技术资料77第五节 其他80第十章、井下人员定位系统80第一节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总体要3、求80第二节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要求81第三节 地面中心站管理82第四节 安装管理83第五节 使用管理84第六节 维护管理84第七节 运行管理85第八节 资料管理86第十一章、通信联络系统86第一节 总体要求86第二节 安装管理87第三节 使用维护管理88第四节 运行管理89第十二章 煤矿工业视频系统管理90第十三章 束管监测系统94第十四章、压风自救系统97第十五章、供水施救系统99第十六章、紧急避险系统第十七章、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101第十八章、地测防治水103第十九章、生产调度与救援104第二十章、地面设施105检查与考核1. 不按时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会和通报会,每次罚款100元,4、无故不参加检查会和通报会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现场检查罚款300元。2. 基层各区队负责人没有安排好陪检人员或没有携带检查工器具,每次罚款300元。3. 各专业组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结果现场反差大或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由标准化办公室对该专业组根据情节进行严格考核处罚。4. 各专业检查组出现漏检一次,罚检查小组300元,其中,组长承担200元。5. 各专业检查组没有按照会议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漏项,每次罚款200元,其中,组长承担100元。6. 各专业小组,记录不规范或不认真,评分表执行标准不严或执行标准有误,每次罚款300元,不及时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相关记录,每次罚款100元;将5、记录本丢失,罚款500元。7.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抽查,每缺一次罚款200元,其中,组长承担100元。8. 受检单位没有按时安排整改工作面存在的问题,每条罚款300500元,其中,队长承担罚款的40%有特殊原因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协调解决。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矿标准化办公室,每推迟一天,罚款200元。9. 承包人员每月对所承包的工作面,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6次,每少一次罚款200元。 10. 对各专业组,矿检查时安全质量标准化降级的,每降一级罚本单位3000元,其中,组长和副组长各承担40%和30%;上级检查出现降级的,6、每降一级或造成矿井停产。罚项目部50000元。11. 各达标专业在达到以下标准的基础上(90分以上),每增加2分,奖励专业组2000元。奖金的分配由本专业组自行商定。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中达一级连续半年以上的奖励专业组5000元,连续一年的奖励专业组12000元。单位罚款由矿标准化办公室汇总报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批由财务扣罚,个人罚款自接到罚款通知单后3天内交财务科。否则,每超l天加罚100元。 第一章 安全管理第1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形成文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必须以实际相对应。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罚款3000元。责任不明确罚款1500元。第7、2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要求认真执行。任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第3条 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项会议,记录要建档保存,安全工作安排内容具体,有针对性,重点突出,认真贯彻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文件精神。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4条 安全目标奖惩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考核,实现目标管理。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5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整改、罚款记录要建档保存。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6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建档保存: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要进行复查,实8、行闭环管理。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7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8条 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及爆破制度,制定爆破工作安全技术措施。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9条 有内部和外部的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留有记录。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特殊工种培训台账,特殊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10条 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要有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11条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要有事故统计和事故分析记录。有事故登记台账、重大事件和事故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12条9、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有煤矿重大隐患报告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13条 建立健全矿领导及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下井带班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煤矿每天必须有一名矿长值班。矿长带班要做到和工人同上同下,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做好交接班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14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卡制度,入井人员必须填写入井登记卡和信息,信息卡必须填写现场检查的安全问题。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15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16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制度。重大危险源要求登记建档;有重大危险源管控10、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罚款500元。第17条 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并按规定提出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有记录和台账。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18条 建立健全安全举报制度,记录齐全。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19条 根据工种特点和工程性质,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作业规程作业。罚款5000元;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罚款3000元: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罚款3000元;有规程但执行不力或不按规程执行,罚款500元。第20条 技术室必须及时填绘下列图纸并建立档案:(1)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 、井上下对照图(1:2000或1:5000)。(3) 、巷道11、布置图。(4) 采掘工程平面图(应按进度及时填绘)(1:2000或1:5000)。(5) 通风系统图。(6) 井下运输系统图。(7)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布置图。(9) 井下通讯系统图。(10)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11) 井下避灾路线图。无图或图纸反映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每月5日前报矿总工程师审核,违反规定每次罚款300元。第21条 各区队必须建立、健全班前会制度。必须留有记录。组织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并有学习记录,“规程”贯彻学习要有本人签字及考试12、试卷。没有组织学习,罚款500元:学习记录不全,每人次罚款100元:没有员工签名或出现假签以及代答试卷,每人次处罚100元,不认真执行班前会制度,无记录罚款1000元;记录不全或无安全 内容,每次罚款300元。第22条 建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要有学习记录,特殊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处罚500元:不持证上岗,每次处罚300元:没有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账处罚1000元。第23条 按规定各班配备跟班安全员;安全员必须跟班作业,对所辖的工作面(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有交接班记录。 不按要求配备安全员,罚款500元;安全员不按要求检查或13、不跟班作业,罚款300元:班中安全员脱岗或者空岗,罚款200元。第24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发现一人次不戴安全帽或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穿化纤衣服,罚款500元。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井下吸烟,罚款10000元,并开除矿籍,对当班入井检身人员罚款500元:酒后入井,一次罚款1000元。第25条 严禁在井下打闹,睡觉。在井下打闹或睡觉,罚款500元。 第二章 采煤专业第1条 有顶板监测、分析和处理制度,并有监测、分析和处理记录。缺少一项罚款300元。第2条 有工作面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报矿总工批准,下发到14、相关单位。有记录可查。无预报罚款500元。第3条 有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的管理制度,对作业规程定期进行复审。缺少一项罚款300元。第4条 有工作面回撤、安装、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缺少一项罚款300元。第5条 管理人员和工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第6条 施工图板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无施工图牌板,罚款1000元;图牌板不完善,罚款500元。第7条 支架梁端冒高不准超过300mm。超过规定必须及时处理。违反规定每处罚款300元。第8条 工作面支架必须安装压力表,并保证完好有效。压力表仪表盘必须面向操作者。支架无压力表,每部罚款15、200元:压力表损坏,每块罚100元。第9条 工作面照明、通讯符合要求。液压支架平衡油缸、抬底油缸侧推油缸要完好,不得缺冒、漏油。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第10条 处理大块不得放糊炮、明炮。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0元。第11条 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面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发现工作面前梁接顶不严。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款300元。端头支架护帮板或伸缩梁,有一架不打开或打开不到位,每处罚款200元。第12条 液压支架的初撑力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不低于规定值的80,不符合要求每架罚款200元。第13条 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的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支架错差不16、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违反规定每架罚款200元。第14条 采煤机割煤后要及时移架,采煤机后滚筒至移架地点的空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正常割煤情况下,滞后滚筒35米、不得超过6米)。移架不及时采煤机后滚筒至移架地点的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要求。罚款500元。第15条 架间浮煤及输送机机头、机尾每班要清理干净,严禁浮煤掩埋安全阀和压力表。工作面支架编号标识要齐全清楚。违反上述各项,罚款200元。第16条 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支架直,偏差不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工作面煤壁值与顶底板垂直、运输机直)、“两平”(顶、底板平)、“一净”(煤、矸净)、“两畅通”(作业面上下17、出口畅通)。的标准要求。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300800元。第17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及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单体柱的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单体柱打成直线,无失效柱,支柱防倒措施有效。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高度不小于1.8m。超前支护的距离,超前支护单体柱的排、柱距,防倒设施及行人侧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上下隅角无关门柱或关门柱不全,每项不合格罚款1000元: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1000元。第18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小于35,浓缩液浓度不低于0.18、9%1.5,有现场检测手段,使用自动配比器。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第19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能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1000元;喷雾装置不合格罚款500元。第20条 采煤机停机在支架前处理事故时,有护板板的,必须将护帮板伸出,无护板板的顶梁前移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同时设专人观察煤壁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21条 检修或不作业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必须闭锁,同时通知控19、制台设置在零位。架前有人作业时严禁推溜、拉架。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22条 液压管路接头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销,禁止出现单腿销和插销不到位的现象。发现用铁丝代替U型销,出现单腿销和插销不到位的现象。每处罚款100元。第23条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煤工作面不准生产;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有一项不合格,罚款300元。第24条 主、辅运顺槽内无淤泥、积水(面积2m2,深0.1m),无浮煤、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有标志牌。闲置的材料和设备放到安全出口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现有淤泥、积水、浮煤、杂物根据现场情况处以200500元的 罚款,材料设备码放不符合要20、求,没有标志牌。处以100元的罚款。第25条 综采工作面贯通铺网搭接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时要有跟班队长或设专人现场观察顶板和煤帮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不安要求进行,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26条 联网前要开空输送机,然后闭锁,并将输送机、采煤机开关设置在零位;进入作业地点以前,要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作业。铺网时作业人员要站在支架顶梁下有掩护的地方进行联网,联网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和煤帮情况,发现异常,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27条 工作面采至临近主回撤巷道时,将主回撤巷道密闭墙拆除,并21、将密闭墙两边的铁丝网连接好。在主回撤巷道内挂设风障,风障要紧贴煤帮,避免风流短路,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28条 严禁清煤与挑梁工作同时进行。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29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架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0 .违反规定,每架罚款100元。第30条 支架安全阀完好,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违反规定,每架罚款100元第31条 工作面推进前方的倒车硐室,要加强支护,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32条 液压支架与溜槽的推拉连接杆安装要符合标准不能用铁丝代替或缺少连接嘴。两端头支架与机头或机尾不能缺少十字连接头。违反规定,每架罚款300元。第33条 上下隅角设置22、安全警示标志。违反规定,每架罚款300元.第34条 行人安全间距不小于800mm.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35条 单轨吊不得直接掉挂在支护锚杆上,架上的管线吊挂整齐,牵引绞车勾头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36条 架间喷雾降尘装置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违反规定,每处罚款100元.第37条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或矸石。违反规定,罚款3000元。第38条 综采工作面电气设备保护齐全,完好无失爆。整定值符合要求,按规定做好检漏试验,并有记录。设备有标志牌,有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完好牌。有一处失爆罚款2000元,未按固定做检漏试验,处罚500元,违反其他各23、项,处罚200元。 第三章 掘进专业第1条 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均能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无资质或未合格,罚款500元。第2条 巷道施工图版符合标准要求、有巷道布置图、施工断面图、支护规格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正规循环图表,有顶板管理和文明生产责任标牌。无施工图板,罚款1000元;图板不完善;罚款500元。第3条 巷道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1) 、采用锚杆、锚网、锚索支护的,锚杆或锚索的间距、排距,锚杆、锚索外露长度或锚杆、锚索的角度、网片搭接必须符合要求。锚杆托板压实在巷壁上。锚杆的预紧力、锚固力符合标准要求。锚喷支护的喷浆厚度符合规程要求。(2) 、采用工字24、钢等支护的,棚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误差不超过100mm,支架梁扭矩限值不超过规定,棚腿叉角,迎山合格。支架拉杆齐全可靠,帮顶背实,不缺少背件。(3) 、混凝土砌碹支护的,砌碹厚度、混凝土的配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应用不燃性材料填满封实。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500元。第4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作面帮、顶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帮顶隐患。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5条 掘进工作面、硐室的供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按规定测风,并有测风牌版。 违反规定,处罚300元。第6条 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严禁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未安装“三专”、“两25、闭锁”,处罚2000元。失效,处罚1000元。第7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拐弯处设置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接头漏风、破口、死弯、无过渡节、花接查出任何一项每处罚款100元,出口距离超过规定,罚款300500元。第8条 煤尘及时清扫,井下巷道不准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设备设施上不得出现煤尘堆积2mm以上。违者,处罚200元。第9条 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保护齐全,完好无失爆。整定值符合要求,按规定做好检漏试验,并有记录。设备有标志牌,有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有一处26、失爆罚款2000元,未按固定做检漏试验,处罚500元,违反其他各项,处罚200元。第10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隔爆水棚和净化水幕,输送机转载地点必须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无安装上述设施,处罚300元。第11条 各类传感器的安设符合标准要求,传感器定期标效,显示数据准确。分站安设地点有管理牌板。综掘机安设机载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不符合上述规定,处罚500元。第12条 设备上架,干净整齐,标牌内容准确。五小电气上板。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处罚200元。第13条 刮板机输送机头。机尾有压柱或地锚,信号装置完好有效,胶带输送机保护齐全,有行人过桥。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处不符合要求,处27、罚200元。第14条 综掘机必须有前后照明装置。照明装置损坏未及时更换或无前后照明装置。违反规定,罚款200元.第15条 顶板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支护滞后工作的距离超过规定。发现一次顶板支护滞后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1000元.第16条 巷道支护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5001000元。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5001000元。第17条 巷道规格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巷道成型差,存在超挖及欠挖现象,视现场检查情况罚款5001000元。第18条 锚杆机的使用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移锚杆机时,28、首先观察锚杆机周围是否有人或杂物,确认无误后,方可收缩支撑架行走。到位后,首先必须使用支撑柱接顶,进行临时支护。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19条 除拖拽电缆外,其余电缆必须长距离迂回悬挂在电缆勾上,严禁将电缆堆放在一起。违反规定,罚款200元.第20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500元;喷雾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第21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用锚杆拉力计做抗拔力试验,并做好标记。必须及时对不合格的和失效的锚杆进行补打。29、不按规定做实验,罚款1000元;没有及时补打锚杆每根罚款100元。第22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打好探顶眼、探帮眼、探水眼,探眼必须有标识。掘进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超前钻探工作,要有施工图版,工作面按规定配备齐全探放水设备和丈量孔深的工具,钻杆长度不低于设计的钻孔的长度。(标明探眼方位及深度)。无探眼,罚款2000元、无标识罚款200元。第23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有专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及时进行超前钻探工作。违反规定,罚款2000元.第24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30、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31、,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罚款2000元,违反措施中的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第25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上的隔离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26条 综掘机蜂鸣器、照明、急停、闭锁开关完好齐全。缺项或不合格,处罚200元。第27条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无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处罚1000元。第28条 综掘机有符32、合要求的 保护装置。 缺项,处罚1000元。第29条 排水、压风、供水管路完善。 不完善,处罚500元。第30条 巷道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水沟畅通。 巷道有淤泥、积水杂物、水沟不畅通。罚款200500元第31条 水仓设置 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巷道有路标指示牌。 巷道无路标指示牌 、水仓不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罚款300元。第32条 巷道底板硬化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巷道底板硬化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200010000元;投入使用后发现路面压坏,罚款500050000元。 第四章、采煤面回撤与安装 第一条 每班开工前,跟班队长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33、认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作业地点。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二条 车辆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司机进行严格检查,不完好不准投入使用,特种车辆运行必须遵循“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违反规定,罚款300元。 第三条 装车时所有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点,防止设备下滑或倾倒伤及人员,严禁在起吊物下作业。设备的装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多装、超高超载和不稳固装车。违反规定,处罚300元。第四条 设备运到指定地点卸车时,必须在专人指挥下进行,严禁野蛮卸车或随意卸车,卸车时必须先落铲后松绳。违反规定,处罚300元。 第五条 发现路基不好,或道路上有障碍物时,不得强行通过,清除路障后方可通过。 违反规34、定罚款300元。 第六条 支架车在拐弯时要鸣笛减速,由跟车人员指挥通过。 违反规定罚款300元。 第七条 用两台搬运车配合搬运大件时必须统一信号相互配合,在拐弯处,由两名跟车人员协调指挥。不准出现顶撞或拔河现象。大件必须捆绑牢靠,防止设备翻下车辆。车辆及所搬运设备前后10米内及两侧不准人员穿行、停留、作业。违反规定,处罚300元。第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设备前后两侧禁止人员行走、停留、作业,多功能叉车与绞车 在设备列车处不得平行作业。违反规定,处罚500元。第九条 回撤单体,必须三人作业,一人观察、一人泄液、一人扶柱,要拆除单体上部的防倒绳,待单体泄液倒落后,方可由作业人员抬出放到不影响运输35、行人的地方。码垛整齐并组织装车升井。必须回收一根单体,剪断一根单体的防倒绳,严禁一次性将所有要回收单体的防倒绳剪断。将单体的活柱行程卸载到原位。以防在装运期间,划伤单体活柱。垛式支架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标准要求。违反规定,处罚300元。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班开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每个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的围岩和支护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保证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十一条 撤面如果采用主、辅撤2个通道时,工作面到主回撤的距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时,将主回撤巷道密闭墙拆除36、,并将密闭墙两边的铁丝网连接好。在主回撤巷道距辅运顺槽2m处挂设风障,风障要紧贴煤帮。工作面与主回撤巷道贯通后,辅回撤巷道的密闭墙方可拆除。违反规定,处罚500元。第十二条 动力电缆的拆除 要有专职电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得代替。违反规定,处罚300元。 第十三条 在三机回撤阶段除正对联巷口的单体和垛式支架可提前撤出,通道内其余支护的单体、垛架不得随意拆除。 违反规定,处罚300元 第十四条 绞车司机作业时要精神集中,做到信号不明不开车。开车前,必须发出清晰的开车信号。绞车紧绳时确认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无人后方可开车。牵引绞车勾头符合要求,绞车压柱齐全有效。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 第十五条37、 支架工 每班必须检查支架完好状况。发现漏液和支架自动动作现象要及时处理。U型卡、开口销严禁用铁丝代替。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十六条 撤架后的三角区及采空区内,严禁人员进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装车必须专人指挥,统一信号,指挥人员要负责装车的安全、装车次序、方向和数量。严禁无关人员在装车区域作业停留;大型设备运输必须指定专人跟车,对于司机看不到的地方,有跟车人指挥,司机根据跟车人的信号操作车辆。所装大型设备有刃面时应用道木垫好,以免割断捆绑绳索,严禁多装、超高、超载和不稳固装车。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 吊装设备所用的吊具、卡具都必须符合安全要38、求,装、卸车时,所有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点,防止设备下滑或倾倒伤及人员。严禁在起吊物下作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风门必须减速慢行,由专人开、关风门,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通过风门时待看守人员到达安全地点后方可低速通过风门。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在巷道中行驶的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大巷中重载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空车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h,在辅回撤巷道、回撤通道、切眼等作业地点附近50m内重载车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空车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车辆运输途中遇有行人或作业人员,车辆必须停止运行,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以后,方可缓39、慢通过。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支架搬运车在大巷行驶应保持的安全距离30m以上。禁止直接使用特种车铲板撞柱回撤。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两巷及主辅回撤通道之间的联巷超前支护的距离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棚梁接顶严实,无失效单体支柱,底板松软有柱鞋,有单体防倒措施。超前支护,支护失效必须及时恢复。打支柱必须在顶网及钢丝绳完好的情况下进行,应有专人观察顶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超前支护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打支柱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二十三条 回撤安装期间设备列车固定可靠,在坡度起伏大处,要在设备下方打设铁马,铁马要紧贴设备底部40、,并且要有40T链将设备与道轨连在一起,40T链使用连接环进行连接,螺栓要拧满扣,不得使用螺栓代替连接环。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二十四条 临时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小于35,浓缩液不低于0.91.5;有现场检测手段,使用自动配比器,液管、缆线的连接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作业;U型卡、销不得用铁丝代替;缆线的连接符合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各种保护动作灵敏可靠。临时泵站和液压系统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其他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第二十五条 使用支架车与安装人员配合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无关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41、。第二十六条 支架车在运输过程中,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不得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乘坐位置必须由特种车驾驶员进行明确。除指挥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在巷道中作业或逗留。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二十七条 使用手动葫芦作业时在起吊过程中,无关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起吊时动作要稳、慢且要观察起吊情况,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发现异常及时起吊,处理安全后方可重新作业。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二十八条 使用绞车拉刮板机、转载机圆环链时,绞车司机注意力要集中,听到明确、清晰信号后,方可作业,作业前要将刮板链理顺好,位置摆放合适。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二十九条 使用液压马达紧链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三机工操作,紧42、链时,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违反规定,罚款300元。第三十条 在拆解或对接高压胶管时,首先检查是否有压力,若有压力必须泄压后操作,否则严禁拆解,拆解时不得将液管口正对他人。违反规定,罚款500元。第三十一条 动作支架时,要观察本架10m范围内是否有人作业;作业前要发出警号;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过。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三十二条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严禁碰撞井巷中的其他辅助设施,大型设备运输必须制定专人跟车,对于司机看不到的地方,由跟车人员指挥,司机根据跟车人员信号操作车辆。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元。第三十三条 巷道贯通后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面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发现工作面前梁接顶43、不严。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款300元。第三十四条 通道贯通后如果使用垛架,初撑力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规定每架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五条 各施工地点人员,严禁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或停留。违反规定,处罚300元。第三十六条 电气设备保护齐全,完好无失爆。整定值符合要求,按规定做好检漏试验,并有记录。设备有标志牌,有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有一处失爆罚款2000元,未按固定做检漏试验,处罚500元,违反其他各项,处罚200元。第三十七条 井下停、送电必须汇报调度室,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44、气设备。 第五章、机电专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煤矿有机电主管部门和机电各专业工作人员,有适合综合管理的业务流程图。设置不齐全,处罚1000元;没有流程图,处罚100元。 第二条 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 电气试验制度。 2、操作规程(装订成册)。3、 岗位责任制 (装订成册)。 4、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5、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6、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7、 设备管理制度。 8、安全活动制度。9、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0、设备包机制度。11、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2、电缆管理制度。13、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4、油脂管理制度。15、 配件管理制度。 16、阻燃胶带管理制45、度。17、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缺一种制度(规程)或一种制度(规程)执行不好,处罚500元;一种内容不完善或应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处罚300元。第三条 健全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综采配套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各类图纸完整齐全。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有矿井主提升、通风、排水、压风、供热、供水、通讯、井上下供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及时填绘。档案无专人管理、现有图纸不全、或丢失,处罚300元。 第四条 安全技术基础工作,对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及附属设施、变电所设备及各种安全用具和器材,进行46、技术测定和检验。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例主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风叶)进行无损探伤检验。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500元。第五条 地面存放机电设备要按性能妥善存放,摆放整齐、并标记清楚。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全部上架,“五小件”上板,有标志牌。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的要有防水设施。违反规定罚款300元。 第六条 机房硐室、机道和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无杂物、积水、无油垢,电缆排列整齐,井下管路无锈蚀。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的,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进行检查47、,合格后,签发“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不符合要求每台(件)处罚5001000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处罚5000元。第八条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不完好设备每台(件)处罚500元。 第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防爆电器,符合机电设备防爆要求。每台(件)失爆电气设备,处罚2000元 。 第十条 电缆敷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1、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溜道中(溜放煤、矸石、材料)严禁敷设。2、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3、 对水平和倾角在450以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必须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48、联聚乙烯钢带电缆。4、 在30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悬挂应用吊钩悬挂,应有适当的弛度,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m.5、 沿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并严密封堵管口。6、 电缆主芯线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的负荷要求。7、 电缆不应挂在风管、水管或其他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在300m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不受此限)。8、 井筒和巷道内,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筒两侧,受条件限制时,(1)、在井筒内同一侧悬挂时:通信和信号电缆悬挂在距离电49、力电缆的300mm以外的的地方。(2) 、在巷道内同一侧悬挂时:通信和信号电缆悬挂在距离电力电缆的100mm以上的的地方。9、 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10、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必须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11、 不同电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12、 同型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硫化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的电缆必须经浸50、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定期升井试验。 上述电缆敷设、每处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 上述:1项,2项、3项、6项、11项每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冷补电缆符合技术要求,一处不合格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2) 、矿灯必须集中管理。每盏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3)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使用11小时。(4)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5)51、 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6) 自救器符合完好标准要求。上述条款违反一项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要有安全措施,措施要有主管负责人签字,措施当班次有效。违反规定,罚款2001000元。 第二节 矿井主提升系统 第一条 主提升胶带输送机装设:1、 欠压保护。 2、过电流保护。3、 堆煤保护。 4、防跑偏装置。5、 温度保护。 6、烟雾保护。7、 防滑保护。 8、自动洒水装置。9、 输送带涨紧力下降保护。 10、防撕裂保护。11、 驱动和旋转部位设防护栏。 12、断带保护装置。13、 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14、 集中带52、式输送机巷道安装照明;安装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15、 皮带沿线有急停(100m设置一台急停开关)、闭锁装置。16、 行人跨越处应设行人过桥。17、 主井驱动机房应具备下列安全设施:(1) 、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齐全;(2)、有足够的消防器材;(3)、有专用电话。;(4)、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5)、有应急照明。;(6)、有供电系统图。18、 现场有以下记录;(1)、要害场所登记记录。;(2)、干部上岗查岗记录。;(3)、皮带运输机定期检查维修记录。;(4)、运转及巡回检查记录。(5)、保护装置检查试验记录。 缺项或不合格,每项处罚100元。机道不安照明罚款300元53、。照明不齐全每处罚款100元。没有配置支管和阀门处罚300元。 第三节 矿井主通风系统第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要具备下了条件:1、有可靠的双电源。 2、有反风设施。3、有防爆门。 4、设备完好,电气保护装置齐全可靠。5、转动及带点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6、有直接通矿井调度室电话。7、有管理制度并现场张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8、各种仪表齐全并指示准确。9、安全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停电指示牌等。),且存放适当,使用方便。10、机房门口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11、有经校验合格的电压表和电流表。有水注计、有电机轴承温度监测装置。电动机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机房有应急照明、54、设备有名牌、责任牌、完好牌。配电设备有编号,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主要通风机每月倒机检查一次并有记录。12、主要通风机房建立人员出入登记表,人员出入必须进行登记。1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机房内有反风系统图和反风操作流程说明,有通风供电系统图。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填写通风运转记录。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 第四节 矿井压风系统 第一条1、压风机应有短路、堵转、过载、缺项、不平衡、保护。2、排气超温保护。3、防逆转保护(相序)。4、供压超压保护。5、 传感器失灵保护。6、联动保护。7、断油保护。 第二条 空压机必须使55、用螺杆专用空压机油。每2000小时必须换油。 第三条 (1)、油气分离器滤芯(二次油气分离器)5001000小时更换。(2)、空气滤清器滤芯定时更换。(3)、机油滤芯、定时更换 第四条 每周检查一次安全阀,确保安全阀没有堵塞、变形、失效。 第五条 设备有良好的接地母线。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任意调高空压机压力。第六条 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并有定期检验的合格证(标签)。保护装置齐全,设备清洁、干净、无油垢,安装合格。第七条 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有空压机管路布置图。按规定填写空压机运转记录。建立人员出入登记表,人员出入必须进行登记。机房有应急照明、设备有名牌、责任牌、完好牌。配电设备有编56、号,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有可靠的双电源。机房门口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安全阀、释压阀没有检验标签罚款5000元。违反上述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罚款1000元。 第五节 矿井主排水系统主水泵应具备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 第一条 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第二条 有满足矿井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泵、备用泵、检修泵。及配套的供电设施及排水管路(三泵二管)。第三条 电动机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第四条 有连通水仓的控制闸门,有高出水仓底板,有防水、防火密闭门。 第五条 供电系统各种保护齐全。有主、副水仓并有符合要求57、的主接地极。有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转记录。建立人员出入登记表,人员出入必须进行登记。设备有名牌、责任牌、完好牌。电缆有标志牌。开关有编号,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有充足的照明,机房门口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 第六条 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表、真空表,并贴有检验合格证。 有排水系统图。有水泵供电系统图。第七条 每年雨季来临前做好联合排水试验并有报告。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淤泥。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处罚500010000元。 第六节 矿井供热系统 供热系统(2T/h及以上蒸发量的工业锅炉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条 58、使用锅炉单位必须按照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1)、制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岗位责任制。(2)、制定锅炉及辅助的操作规程。(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4)、设备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5)、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6)、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第三条 锅炉应有下列记录:(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锅炉房工作记录。(2)、交接班记录。(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4)、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59、。(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6)、事故记录。(7)、出入人员登记记录。第四条 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做一次现场检查,锅炉应及时做定期检验。司炉工、水质化验工必须持证上岗。第五条 锅炉上必须装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始启压力符合标准要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要定期进行检测。第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供热系统的安全附件没有按期检验,每件(台)处罚300元。 第七节 地面供电系统一、 地面供电系统符合以下规60、定: 第一条 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双电源供电要求。第二条 矿井一类、二类负荷有完善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第三条 高压开关柜有短路、过负荷、欠压、过电压保护、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或采用微机综合保护。第四条 向井下供电的高压开关柜严禁自动重合闸,向井下供电的动力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第五条 有防雷保护、接地保护。第六条 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20A大容量电子装置的矿井,地面变电所应有消弧消谐装置。第七条 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第八条 灭火器材齐全、数量充足、放置整齐。第九条 接地装置符合要求,防雷装置定期检验并有数据记录。第十条 有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第十一条 安全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停电61、警示牌,且存放适当。第十二条 中置式高压开关柜有“五防”功能。(1)、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2)、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或带负荷推入、拉出金属封闭(铠装)式开关柜的手车隔离插头。(3)、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开关。(4)、防止带接地线或接地开关合闸。(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第十三条 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 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第十五条 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有专用电话。第十七条 变配电设备有铭牌、有编号、用途标志牌、警示牌。应急照明。第十八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先将设备电源断开、验电、装设接地线、架设绝62、缘挡板、悬挂警示牌和装设遮拦,必须在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安全工作程序。缺少一项或一项不合格,处罚1000元。第十九条 有完善的供电系统图、有供电系统监测监控装置,对未封闭的供电设施有栅栏和防护装置。 缺少一项或一项不合格,处罚500元。 第八节 井下供电系统第一条 入井电源必须是双电源,入井电缆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入井电源不是双电源,罚款5000元。第二条 井下动力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罚款5000元。 第三条 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计算和校验记录。并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63、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的三大保护。每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整定值与计算书不相符,处罚500元。第四条 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1、欠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或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装设:欠压保护、短路保护。没有装设,处罚1000元;每项不合格,处罚500元。 第五条 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没有装设,处罚2000元,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六条 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64、,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没有使用,处罚2000元; 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七条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试验。没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或虽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但失效,处罚1000元;不按规定试验,处罚500元。 第八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局扇供风必须实现“三专”及双电源供电。 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处罚2000元。 第九条 井下动力电缆及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煤电钻使用煤电钻专用电缆。电缆的连接符合要求。使用不合格电缆,每处处罚2000元;电缆连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00元。 第十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65、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的要求。没有安装漏电或保护装置,处罚2000元,安装但不合格或装置失效,处罚1000元。第十一条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的要求。没有安装保护接地装置,处罚2000元:安装但不合格,处罚1000元。第十二条 井下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送电以及操作、移动、检修电气设备、电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每人(次),处罚1000元。第十三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门槛的高度不小于66、100mm,铁门关闭间隙不超过10mm,引出引入的管线必须有穿墙管且封堵合格,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留出合格的通道: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志牌,电缆有指示牌,有“禁止送电”、“高压危险”等警示牌:硐室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中央变电所的地面标高比大巷连接处的底板高0.5m:各种记录齐全完整:有经校验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充足的照明,有专用电话。硐室、设备清洁卫生。上述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处罚500元。 第十四条 现场有以下记录并填写合格:(1)、要害场所登记记录;(2)、干部上岗查岗记录;(3)、维修和定期67、检修记录;(4)、运转及巡回检查记录;(5)、漏电保护检查试验记录;(6)、交接班记录;(7)、管理制度上墙且齐全、正确。 第九节 采、掘、运输设备 一、滚筒式采煤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第一条 采煤机上必须配置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时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隔离开关的开、合标识必须清楚,开启,闭合要灵敏有效。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经确认人员安全后,方可接通电源。第二条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松动爆破处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第三条 68、采煤机运行时必须控制好滚筒位置,不得割碰顶梁。第四条 不得带负荷启动采煤机。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每隔15m必须有通讯、照明、闭锁(急停)。第六条 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有完好的保护罩。第七条 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内有人作业时,必须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上的运输机实行闭锁。 第八条 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连接装置,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九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机没有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急停闭锁装置或虽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处罚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69、损坏,根据情节处罚10005000元:其他各项违反规定,每项处罚500元。 二、设备列车必须执行以下规定:第一条 有足够的照明,在现场有必备的各种图、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能现场张挂。第二条 设备整洁卫生,不漏气、不漏水、不漏油、不漏风。液力系统的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液、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第三条 设备列车固定可靠,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设备列车在轨道上平稳行走、不能脱轨。第四条 电缆悬挂、管路铺设符合规定,电气设备标识牌齐全合格,闲置的材料和设备放到安全出口以外的安全地点,电气上方要有防淋水设施。第五条 设备保护接地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生字19970、8第237号)的要求。主接地极,辅助接地极个数、材质、埋设符合标准。第六条 设备列车有可靠的瓦斯电闭锁。牵引绞车、防灭火的组化剂喷射泵、照明、通讯有可靠的外接电源。第七条 牵引绞车防护罩必须紧固,钢丝绳排列整齐不缺润滑油,刹车必须灵敏,刹车手把必须保证规定的角度。绞车电机风翅保证完好,不能短缺少翅。第八条 综采工作面捆绑三机电缆和各种液压管用的铁丝,铁丝头必须向里弯回,以免伤人。第九条 清水泵、乳化液泵活塞腔内保证干净无杂物,不能缺油。 违反规定每项处罚200元;第5条、第6条未按规程规定执行处罚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10005000元。 三71、使用综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第二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第三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第四条 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好齐全。第五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上的隔离开关。 第六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反规定,处罚500元;作业人员未按标准照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72、损坏,根据情节处罚10005000元。 四、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第二条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容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第三条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运送物料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四条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第五条 刮板输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固定可靠。第六条 开动刮板输送机前,必须发出73、开车信号,确认人员已经离开机器转动部位,发出预警信号并点动3次后,才准正式开动。违反规定,处罚500元;作业人员未按标准照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10005000元。 五、使用胶带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条 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并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第二条 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并有防滑装置、堆煤保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有自动洒水装置、防涨紧力下降、防纵向撕裂保护、上运胶带有防倒转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有制动装置,大倾角胶带输送机逆止装置不少于2处,且有断带抓捕装置、软制动、拉线急停、电动机有过电流欠电压保护等。第三条 胶带输送机拉线急停闭锁74、保护必须延伸到机尾且固定可靠,拉线不得松弛、卡在架杆(或H架上);装载点有合格、有效的喷雾降尘装置,胶带输送机巷道中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机头房和主运大巷有照明;有数量符合要求的、质量合格的防灭火器材。第四条 输送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机架、托辊齐全完好,行人需跨越处设置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固。第五条 胶带输送机启动运转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确认输送机上无作业人员或杂物时,在正式开机。第六条 检修输送机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及输送带运转部位上方工作,如果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方作业,要有专人指挥,专人停机、停电闭锁设备后方可作业。第七条 输送带跑偏75、时,禁止用其他物体代替防跑偏装置。第八条 严禁蹬、座胶带输送机,严禁运输设备、机电配件、材料等其他物品。第九条 胶带输送机巷道内无杂物、积尘、积水。第十条 胶带输送机巷道内安装的管路、缆线,吊挂排列整齐;巷道的各种标志、标识齐全、合格。 第十一条 现场悬挂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现场有胶带各种检修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干部上查岗记录、交接班等记录。违反规定处罚300元;胶带输送机没有安装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处罚2000元。;但虽安装保护装置,缺项或不合格每一处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标准照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10005000元。 第六章、防爆无轨胶轮车运76、输胶轮车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第一条 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有专人管理、维护和维修。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二条 煤矿必须对车辆进行入井准运管理,符合入井条件的签发“车辆检验合格证”。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车辆的编号或牌照齐全,胶轮车必须装有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材(2个4公斤或1个8公斤灭火器)。不执行入井管理制度,处罚车辆管理单位3000元,处罚车辆司机200元;处罚井口检身人员100元;没有装设灭火器材或虽装设但不合格每车(次)罚款300元。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有驾驶证、防爆胶轮车司机证、入井合格证,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第四条 入井车辆井下运输77、时,不得损坏巷道内通风、通讯各种管路。高、低压电缆等设施。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 第五条 运送人员的车辆车厢必须有防护顶盖、车辆驾驶室、车厢所乘人数符合规定。运人车辆实行定员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处罚1000元 第六条 人员入井入时,必须在检身房经过验身,在副井井口下15m处,检身房侧门上车。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处罚300元。 第七条 入井防爆运输车辆完好无失爆。出现失爆,每车处罚2000元。第八条 使用中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车辆制动及其它保护装置齐全可靠。(2)、车辆前后照明灯及红尾灯齐全、合格。(3)、车辆喇叭、警笛完好,能正常使用。(4)、雨刷器、挡风玻璃及倒车镜完好78、。(5)、车体、车厢清洁、卫生。(6)、仪器、仪表完好合格,指示数准确。(7)、阻火器、排烟水箱不缺水。 上述规定一项不完好,处罚500元 第九条 胶轮车井下运输时,车速不超过20km/h;人和车相遇时车停让人行;车辆相遇时空车让重车;地面厂区行驶时速度不超过5km/h。超速行驶或没有正常避让,每车(次)处罚300元。第十条 非运人车辆车厢不得载人;入井车辆严禁人货混装,并实行定员管理;自卸车车厢内严禁乘人,其他车辆除驾驶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违反规定,每车(次)处罚1000元。第十一条 胶轮车在行驶到巷道交岔口及拐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变换灯光、减速慢行,速度79、不超过5km/h。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第十二条 运输物料的车辆,所载长材料和工具不得露出车厢两侧,不得露出后侧车厢1m(特殊情况制定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处罚1000元。第十三条 胶轮车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坐稳或下车人离开1m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严禁扒车、跳车、严禁将手脚伸出车体外。 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十四条车辆实行靠右侧行驶的原则,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下坡车让上坡车,车辆相遇时,空车让重车,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侧停车或进入躲避室(联巷)让行,会车时相80、距50m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等待对方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十五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m。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十六条 在井下停放车辆时遵守以下规定:(1)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停放。(2)、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3)、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4)、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5)、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6)、81、故障车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m处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上述规定,每车(次)处罚500元。第十七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2)、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3)、混凝土路面无损破。(4)掘进巷道内不得有陷车现像,(5)、主要运输巷道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拐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巷道的各种标志、标识齐全、合格。(6)、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7)在井口应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9)、在行车巷道内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82、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行。违反上述规定,每车(次)处罚300元。 第七章、“通防”专业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简单、安全、可靠、完善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利用增阻法进行矿井风量调节时,调节设施不应设置在总进风、总回风、或风量较大的主要风路中。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罚款3000元。第二条 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不符合要求,罚款2000元。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的供风量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杜绝无风作业。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必须编制83、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违反上述规定,处罚2000元。 第四条 矿井总进风量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矿井内各个地点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各个作业地点不得出现微风、无风作业。供风量和风速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风量不足,处罚1000元;无风作业每处罚款3000元。第五条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1条的规定,机房按规定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安装监测监控探头;各类记录健全完善并按规范记录。设施不健全或失效,处罚500元,记录不完善,处罚200元。 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煤矿84、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反风演习报告。反风量、反风设施、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处罚500元。不进行反风演习,处罚2000元。 第七条 矿井每月份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测风(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测风地点为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分区进风大巷、回风大巷及采掘工作面巷道,机电硐室等,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账及测风牌板。测风台账、测风牌板没填写罚款200元。没测风罚款1000元。第八条 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的规定;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不符合要求一次罚款500元。第九条 矿井主通风机、风道、防爆门周围、安全通道等周85、围封闭严密不漏风,吸风口装防护网,防止吸入异物,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第十条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巷道内通风设施完好,附近5m内无杂物、积水、淤泥,井下各类通风巷道支护良好。巷道不符合要求,处罚2000元。应设通风设施而未及时设置,罚款500元;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300元;有杂物、积水、淤泥,罚款300元。第十一条 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0两端接口严密,风桥材料用不燃物构筑,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86、结实,严密不漏风。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掏槽深度达到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不得漏风(挡风墙除外),观测孔封堵严实。密闭不进行掏槽,罚款500元;掏槽不合格,罚款300元;密闭漏风,罚款500元。其他项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密闭墙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雷管线不能插入)、重逢和空缝。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施工密闭的灰沙比例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每层砖之间灰沙饱满,禁止用干砖砌墙,密闭施工完毕主管部门要验收,不合格的密闭墙要推倒重做。密闭质量不符合标准,处罚3000元,其他不合格,处罚587、00元。第十三条 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警标、检查管理排板。密闭内的气体检查要有抽取气样的途径。违反上述规定,处罚5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过有关部门及总工审批。无措施和审批手续,处罚1000元。第十五条 (1)、风门不少于2道,通风车门间距不少一辆多功能车的长度,人行风门间距不少于5m,进回风巷道之间的风门至少设2组正、反向风门,风门能自动关闭,有闭锁装置,风门不能同时敞开。(2)、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88、与门框不歪扭,调节风窗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风门墙上设置专用电缆孔,管线孔,不用时要封闭,杜绝漏风。上述各项有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第十六条 对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的要求:(1)、临时密闭要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2)、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上述一项不合格,处罚300元。第十七条 矿井每一进风、回风、采区进、回风大巷都要建立永久测风站,测风站标准如下:(1)、建在进89、回风井(平洞、斜井)口30m以里。(2)、测风站长度4m,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3)、测风站所在4m巷道应砌墙,抹顶成光滑断面。(4)、测风站设置规范的测风牌板,按规定进行测风,测风牌板内容清晰可见。上述一项不合格,处罚300元。 第十八条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必须按照规程的规定检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空班一次,罚款1000元,漏检、假检或检查不及时一次罚款300元。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不得出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不得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否则,必须撤出作业人员。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款1000元,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罚款3000元。第二十条 井下90、盲巷要及时封闭。盲巷未及时封闭,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停工地点停风未设栅栏、警标,罚款500元。第二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要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无措施排放,罚款10000元;有措施未严格执行,罚款3000元。第二十三条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记录手册、台账三对口,每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阅。一项不合格,罚款500第二十四条 井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配足消防材料、备品、工具。无消防材料库,罚款3000元,材料不足,每缺少一种罚款300元。第二十五条 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91、采用“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每天有专人检查。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设置管理牌板,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一台局扇不能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安装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不设置管理牌板罚款200元。局扇无“三专、两闭锁”罚款500010000元。出现循环风。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处罚500010000元。第二92、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消音器。有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第二十七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应安放在进风巷道中,距离回风侧大于10m;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且切断工作面电源。有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有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93、机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使用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接口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上紧螺栓。拐弯处设置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含量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出口距离、风速超过规定,罚款5001000元。未使用阻燃风筒,处罚10000元。第三十一条 煤尘及时清扫,井下巷道不得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94、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设备设施上不得出现煤尘堆积(2mm以上)。一处不合格,罚款300元。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 、掘进工作面、运输机转折点、溜煤口、卸载点、筛分点、破碎点、综采面移架等产生煤(岩)尘的地点,作业期间要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采掘工作面人员要采取个体防尘措施。无防尘装置,每处罚款1000元。有防尘装置未使用,每处罚款100元。作业期间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每人次罚款100元。第三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一处未设置罚款1000元。设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第三十四条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设备列车、油脂存放95、点和带式输送机机头等地点,应备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数量、规格、种类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油脂存放符合油脂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数量不足,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消防器材失效或检测过期每处罚款200元;油脂存放违反油脂管理制度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 瓦斯管理有关规定: (1)、矿井配备瓦检员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班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瓦检员佩戴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校验,仪器仪表完好准确。瓦检员数量不足,处罚5001000元。仪器仪表存在问题,处罚1000元。 (2)、每班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虚报。检查96、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有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一次处罚1500元。其他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警标和瓦斯排板,栅栏设置符合规范,长期停风区在停风后立即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违反规定一处,处罚1000元。 (4)、瓦斯检查仪器、各类通风检测仪器、仪表,数量满足检查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光学瓦斯检测仪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药品。仪器仪表不全或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不合理,处罚1000元。检查维修不及时,处罚500元。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记录、台账三对口,瓦斯日报表97、和监控日报表必须上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瓦斯记录本、台账、数字不得涂改。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0元。(6)、瓦检员应知应会检查气体的方法,会熟练操作各类仪器仪表,发现仪器仪表有问题及时更换。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0元。(7)、每年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防灭火有关规定: (1)、煤矿必须建立消防、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要满足消防灭火要求,同时编制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措施;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灭火系统不健全,处罚2000元。(2) 、采用灌浆灭火时,严格98、按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采用组化剂灭火时要购买对设备损坏较小和对火原相匹配的组化剂灭火。同时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200元。 (3)、凡开采易自燃煤层,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连续性监测、预报工作。观测地点;采空区、采区防火墙、采区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及时和束管监测系统连接,并进行取样分析。未建立监测系统处罚1500元。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处罚500元。无防火记录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处罚300元。(4) 、采煤工作面采空99、区按规定设置放灭火束管监测监控系统,取样的空气入口处应设置粉尘过滤器。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5) 、检查CO要用专用仪器,用检定管检查时,检定管不能过期使用,检查人员会熟练操作仪器会熟练使用检定管。未带专用仪器处罚500元。不会熟练使用仪器和检定管处罚500元。(6)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遇见火区时,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救护队及时封闭火区,启封火区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救护队的监护下启封火区。经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7)、井下出现CO,要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对CO风流经过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没有制定措施,处罚500元。风流经过的地方未100、设置栅栏警戒,处罚1000元。(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必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一项不合格处罚500元。(9) 、井下电气焊作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执行。不符合规定进行电气焊作业,处罚1000元。措施未报矿长审批签字处罚500元。(10)、井下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压风机房及其他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定期检验,压力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不齐全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 防尘有关规定:(1) 、矿井必须有健全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管路等);矿井有各煤层煤尘爆炸101、性鉴定结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主要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胶带运输机斜井,胶带运输机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硐室,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洒水设施,胶带运输机斜井胶带运输平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阀门要完好、灵活、可靠,不冒水。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处罚1500元。煤尘未鉴定,处罚500元。防尘设施有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2)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102、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3)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每个支架必须有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出煤时洒水;作业人员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4)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与其相连的其他巷道间,必须安装隔爆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符合有关规定。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5)、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103、录,图纸、台账齐全准确。 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6)、测尘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的相关规定;测尘点合格率70以上。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7) 、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进风巷道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其他巷道清扫积尘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并要有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通防”内业、制度管理有关规定:(1)、矿井有专门“通防”管理队伍,机构、人员设置符合自治区、公司有关规定。无专门机构、队伍,处罚1000元。人员不足,处罚500元。(2)、煤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防”104、安全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防”例会,专门解决“通防”安全隐患。缺一项,处罚500元。(3)、各类图纸、资料齐全,报表数据准确,有关领导及时审阅、及时上报。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4)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图按规定审阅上报。图纸、上报情况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5) 、通风区队有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并严格执行。检查资料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6)、各类通风检测仪器、仪表,有保管、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完好。使用的药品、105、检定管符合标准,严禁使用过期的药品、检定管。检查资料和记录,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7)、瓦检员、测尘工、测风员等工种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作业。,并做到持证上岗。现场检查,检查资料和记录,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8) 、每年要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并贯彻学习考核。 检查制度、检查记录资料,一处不合格,处罚300元。(9)、“有三图”、“四板”、“五记录”、“三台账”,并与现场实际相符。“三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四板”:局部通风管理牌、通风设施管理牌、防尘设施管理牌、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五记录”:瓦斯检查记录、测风记录106、测尘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三台账”:瓦斯台账、测风台账、“通防”隐患处理整改台账。现场检查、查记录、查资料。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 第八章、爆破材料库、消防材料库一、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满足如下规定: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的房间。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二条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第三条 火工库实行犬防制。第四条 地面临时炸药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丝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丝网距离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第五条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107、携带手机,矿灯进入火工库房。第六条 火工库有火工品领退台账,账、卡、物相符。火工库应建立要害场所出入人员登记记录。火工库值班人员记录。第七条 火工库报警仪完好有效。第八条 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九条 火工品的储量符合标准规定。库内炸药箱的码放符合要求,雷管库应设防静电门帘。违反上述规定或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500元。二、 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满足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矿井设计要求编制消防材料库的备品材料明细表并上墙张挂。第二条 库房的备品材料应和明细表的种类、型号、数量相符。第三条 消防材料要码放整齐,并有标识牌。并按要求配备库房内灭火器材。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款500元。108、 第九章、矿井监测、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从事测控仪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处罚500元。第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及系统设备检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监测监控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持证上岗,每人(次)处罚300元。值班期间缺岗,处罚300元 第三条 矿井按AQ1029标准的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到位并要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调校、维109、护和简单维修的工作流程图,监测监控设备要及时填写维修、标校记录。没有工作流程图,处罚300元;填写记录不及时,处罚300元。 第四条 为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1)、瓦斯监测监控的管理制度。(2)、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值班制度。(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运行管理制度。(5)、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报告制度。(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上报制度。无制度,处罚2000元。制度不建全每缺一项,处罚300元。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 第一条 煤矿编制采区110、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各种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要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的阻燃电缆,严禁与生产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300元。第三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管理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内或硐室中,安装时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不符合要求,处罚300元。第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要设置在规定区域,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五条 111、传感器的管理:(1)、井下各地点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数量,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符合AQ1029-2007标准要求。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据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2) 、瓦斯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的主要风门,必须装设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的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安全监控设备电源要设置在规定区域,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112、关的电源侧,严禁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井下没有及时安装监控设备,缺项每一处,处罚1000元;位置不合理,每处处罚300元。第六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值符合AQ1029-2007的标准规定;各地点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值满足AQ1029-2007规定要求;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300元。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与安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一致。安全监控设备必113、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主要指标有;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不按要求调校,处罚500元。产品不合格或与说明书不一致,处罚1000元。第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三条 按规定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不按期测试,每次处罚500元。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11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控室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第六条 煤矿井下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300元。第七条 安装在采、掘机械上的机载断电仪,由司机进行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检测工,在8h小时内将两种仪115、器调准。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第八条 对经常需要移动的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专职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擅自停用处罚2000元。第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十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第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应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传116、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的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淋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处理和技术资料第一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117、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询和处理。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二条 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案。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第三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台账及记录: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记录。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监测监控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没有帐卡及报表或不全,每项处罚500元。第四条 安全监控日报包括以下内容:1、传感器设置地点。2、所测118、物理量名称。3、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4、报警次数及累计报警时间。5、断电次数及累计断电时间。6、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7、馈电异常累计时间。8、打印日期和时间。没有监控日报或内容不全,处罚500元。第五条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传感器设置地点。2、所测物理量名称。3、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4、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5、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间及平均值。7、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8、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没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或内容不全,处罚500元。第119、六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传感器设置地点。2、 断电测试起始时间。3、 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4、 校准气体浓度。5、 断电测试结果。没有记录,处罚500元;内容不全罚款300元。第七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没有图纸或图纸不全,处罚500元。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图纸、120、技术资料、数据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九条 束管监测探头安设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条 束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束管监测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发现异常及时查询和处理。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五节 其他第一条 监控系统的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安装使用量的20。备用数量不足,处罚500元。第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按AQ1029-2007规定报废。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章、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第一节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总体要求 第一条 煤矿要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121、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条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三条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四条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122、进行实时监测。第五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节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要求 第一条 考勤管理。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第二条 安全报警。(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2)能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3)有管理中心123、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第三条 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数据保存。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第五条 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六条 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124、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三节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一条 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可靠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第二条 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条 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125、500元。 第四节 安装管理 第一条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二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第三条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四条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第五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126、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五节 使用管理 第一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第二条 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第三条 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第四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检查。除系统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拆卸或擅自维修识别卡。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六节 维护管127、理 第一条 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并有记录。 第二条 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第三条 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 ,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公司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专业维护公司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 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 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公司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128、作业。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七节 运行管理 第一条 配备满足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条 煤矿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检查考核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值班员接到系统关于涉及人员安全等重大事件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四条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报表,129、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八节 资料管理第一条 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1)、设备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报表;(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二条 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一章、通信联络系统 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一条 各煤矿必须对装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加强管理,明130、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条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第三条 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第四条 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131、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第五条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第六条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节 安装管理 第一条 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产品合格证和隔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条 传输线缆应具有MA标志准用证,具有阻燃与抗静电性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弯曲性。 第三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132、用本质安全型。 第四条 煤矿地面根据工业广场大小及人员活动范围安装一台或多台地面基站,煤矿井下以下位置应安设井下基站覆盖无线通讯信号:主副井巷道、皮带运输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中央变电所、水仓及煤矿认为重要经常需要通讯的地点。 第五条 井下基站应设置在便于信号传输、调试检修、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专用支架上。 第六条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敷设通讯电缆,吊挂整齐,线缆连接必须使用专用接线盒。第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无线通讯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无线信号覆盖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三133、节 使用维护管理 第一条 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无线通讯系统日常使用及主站设备的运转情况监视,发现故障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 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二条专业维护公司负责井上下所有通讯线路的敷设、设备的安装维护、拆除工作,各施工单位负责对节点至工作面的通讯电缆、基站及天线监护,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管部门。第三条专业维护公司定期对无线通讯系统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各施工单位及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无线通讯装置看护管理,每班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第四条 现各煤矿使用的小灵通具有防爆证书、MA标志证书及生产许可证,非本煤矿发放134、的小灵通手机不能在本矿的无线通信系统内使用,同时严禁下井。第五条 在下井前应确保手机的电量充足,严禁在井下插拔电池、打开后盖,避免强烈碰撞、抛掷手机或电池。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四节 运行管理 第一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无线通讯系统使用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有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第二条 煤矿必须将无线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机电管理考核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值班员发现系统通讯不畅或中断及时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修处理,专业维护人员详细记录维修维护信息。第四条 煤矿要建立无线通讯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135、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二章 煤矿工业视频系统管理第一条 主要技术参数1.井下摄像机装置:具有“MA”标志准用证和本安或隔爆检验合格证;具有手动调焦功能;低照度;适应煤矿井下电压;通讯距离大于10KM;2.井下到地面传输要求:传输线缆应具有MA标志准用证,具有阻燃与抗静电性能;传输距离大于10KM;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弯曲性。3.信号制式:图像可达到D1质量,同时具有多格式能力以适应宽带存储及发展的要求;具有县市视频传输基于IP数字网方式;4.网络视频服务器:在保证图像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压缩比,以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具有多级用户管136、理,交接班管理功能;具有系统操作日志和报警日志功能;支持对录像资料的防伪和加密;支持联网报警,将警情主动发送到指定地点;支持IE浏览;支持远程录像功能;可根据时间和地点回放,录像和回放可同时进行;可放大至全屏及局部放大;5.以上各系统检查系统证书,无“MA”证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立即更换有MA认证的产品并处罚款1000-2000元;6.现场检查系统设备的各项参数,发现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二条 监控系统1.井下监控点:井下监控点安装黑白低照度防爆光纤固定摄像机,微弱光下能呈现清晰的图像;2.监控中心:视频服务器(自带本地存储)、在线式UPS、视频分配器、电视墙等相关设备完好;矩阵137、制切换可靠,供矿上人员实时监视;3.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第三条 电源1.有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确保监控中心设备安全;2.矿用隔爆型光纤摄像仪内有宽动态电源稳压模块。确保井下监控系统稳定正常工作;3.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第四条 实时监视功能:1.在每个监视点,运行人员能监视接入控制主机的有关监视区域的视频图像,画面实时;2.所有显示器均可按预设定的流程成组(如四画面一组)或单独自动巡视单个监视区域,也可手动定点监视重要区域;3.在每路视频图像上,均能叠加日期、时间、摄像头号、监视区域名称等;4.在每个监视点,通过开展主机及显示器,运行人员可对摄138、像机及云台进行远程控制;5.运行人员可以在任意一个显示画面上显示任意一个摄像机的图像,或对所有的图像根据预置设定进行单画面轮流巡检,也可进行四画面分组巡检;6.一旦有报警信号发生,系统可以将相应的图像切换到当前的显示画面上;7.系统可集成14画面分隔组合监视,尺寸可以任意放缩;8.现场检查监视功能,有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第五条 存储功能1.系统满足多画面同步实时画面存储,存储介质安全可靠,存储内容可保留足够时间以待事故时检索;2.能自定义画面存储起始时间,画面存储时间等;3.所有的画面存储资料可以存储在硬盘内也可通过光盘或磁带进行备份;4.画面存储资料具有通用的存储格式,可以备份;5.系统配139、备的硬盘容量应至少满足对全部视频图像信号连续15天的存储能力;6.现场检查动态存储功能,有一处不合格罚款50-100元。第六条 回放功能1.系统具备按尺寸时的图像质量进行回放的能力,回放品质能力达到画面清晰,能辨析细节;可以快速地对存储资料进行检索,回放过程中可控制画面快放、慢放、逐帧显示、区域放大、方便清新;2.历史画面回放时可以根据时间、事件、监视点等条件进行查询,录像回放时可以设定不同的速度进行回放;3.现场检查回放功能,有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第七条 报警功能1.系统具有动态报警功能,自动侦测场景的异常变化(如:无人值班车间有人闯入,危险区域火灾报警等),进行实时动态存储、抓拍,能自动140、采取必要的报警、记录措施具有多路视频报警功能,具有联动迟迟功能;2.系统应支持与报警系统的联动,报警产生后,能自动在相应显示器上推出报警画面;3.现场检查报警功能,有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第八条 传输功能1.系统具有与101001000兆以网连接实现联网功能,将图像进行远程传输实现远程控制并且具有远程检索、回放功能;2.在监视点上,所有的监视图像能够根据授权,完全实时地进行显示;3.系统组网和功能配置应具有灵活性,各类型资源可方便融入组网方案之中。系统可保证系统扩容及联网操作简便灵活;4.系统可对监事网络进行操作权限的设定和权限管理;5.现场检查网络传输功能,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141、第九条 运行使用管理1.需要查询监控录像时需得到煤矿主管领导的许可;2.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间断,出现故障及时排查;3.有系统运行维护日志;4.未经领导许可擅自允许无关人员查询录象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故障维护不及时影响系统使用、无系统运行维护日志罚款200元。第十条 资料及管理制度煤矿要建立工业视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并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查阅管理制度,无使用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罚款50元;查阅各项管理资料,每缺少一项罚款50-100元。第十三章 束管监测系统 第一条 地面机房 1.工作环境要求达到MT/T757的标准,温度(040),相对湿度:井上90%(+142、25),井下95%(+25);2.室内空气清洁,有害有毒气体不得超标;3.仪器、设备安放整齐、合理;4.除使用气体存放一瓶外,不得存放多余气体;气瓶内剩余压强不得小于规定标准,放置要符合规定存放要求,气体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气阀;5.气体分析室要确保人走停机(活化色谱柱时除外),同时按防护要求操作,防止灰尘损坏仪器设备;6.仪器设备供电可靠,不得有漏电现象,设备接地可靠;7.分析室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8.每小项不合格罚款50-100元。第二条 真空抽气泵1.设备安装平稳、牢固、可靠;2.管路、阀门布置安装合理便于操作维护,气密性要达到束管监控标准;3.与其它设备连接处143、气密性要达到标准;4.水环式真空泵用水池水质水位要达到要求,进水口要安装过滤器;5.安装双真空泵,要求双泵能正常迅速切换,具备自动止回功能及应急旁路管道切换功能;6.真空泵应能长时间工作,并应具备煤炭安全标志证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电气安装要达到MT/T757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7.真空泵配电箱按钮应灵活可靠,指示灯和显示装置应清晰;8.每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三条 气体采样管路及控制装置1.抽取气样的聚乙烯塑料管内径应不小于8mm;2.取样管之间的连接应做到阻力小、密封好;3.在井下取样点空气入口处和在控制装置或分析器气样入口处应设有粉尘过滤器;4.在取样控制装置入口处应设有火焰清144、焰器;5.在井下取样的管路中应能及时有效地排除管路中的冷凝水,宜在管路中设贮/放水器;6.控制装置中的抽气泵或取样泵应能保证连续工作,并应设备用抽取泵或取样泵;7.正常抽气取样时的负压应不大于0.04Mpa;8.用于井下的取样及控制装置在工作状态下应满足高低温环境温度要求(MT/T757引用标准);9.用于井下的取样及控制装置应满足(MT/T757)的冲击、振动要求;10.在井下使用的取样及控制装置应有产品型号名称,应具备煤炭安全标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11.上述每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第四条 控制操作1.控制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操作前对氮气、标气总压,氢气发生器水位、145、变色硅胶,空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等进行检查确认达到要求;3.活性炭半年更换一次,仪器背面的排液口每隔一个月排一次水,净化器的积液按要求及时排放;4.检查水环式真空泵的水池水位、水质,水管、阀门是否完好;5.确认仪器设备正常及各方面满足使用条件及标准时方可开机;6.启动自然火灾束管监控系统及水环式真空泵必须严格按正确的方法操作及步骤进行;7.当水环式真空泵长期不用时应将泵体内的水放掉;8.束管监测系统每天开机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井下有发火征兆时开机时间不得小于20小时,分析后出分析结果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及矿长签字;9.每周一次人工井下取样(按MT142)与束管抽气取样对比分析结果;10.上述一项不符146、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五条 资料及管理制度1.煤矿要建立束管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并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2.有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3.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等;4.无使用管理制度罚款200元。制度内容不完善或操作性差罚款50元;查阅各项资料及报表,每缺少一项罚款100 第十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第一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第二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147、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第三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第四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第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148、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六条 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第七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八条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149、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第九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十条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150、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五章、供水施救系统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二条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第三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第四条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第五条 供151、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六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第二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第三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第四条 紧急避152、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第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六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七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七章、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一、职业卫生1、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 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53、。3、 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落实。5、 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7、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有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检验登记,有发放登记台账和使用记录。8、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严重职业危害岗位设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9、 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存入档案,定期报告公布。10、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劳动者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述有一项未达到要154、求,处罚500元。二、环境保护1、 设置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2、 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有环境保护计划和实施方案。4、 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档案。5、 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填报环境保护的各种图表。7、 提供准确齐全的资料,及时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8、 协助搞好创建环境保护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以上诸条,有一条不合格,处罚专业组300元第十八章、地测防治水第1条 机构、制度建立健全,具体见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第2条 有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救专业会议,有记录可查。第3条 在矿井的不同阶段有相应的地质报告,按期编修并经155、审批。第4条 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前,及时提交地质说明局。第5条 对已结束的采掘工程和采区有采后总结。第6条 地质预报内容齐全,有月报和临时预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7条 贯通、开掘、放线变更、停掘停采、过相邻巷道等测量工作,执行通知单制度,并将通知送达相关单位。第8条 贯通精度满足要求。第9条 中、腰线标定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第10条 基本矿图齐全,准确,绘制符合规程规定。第11条 储量计算台账、损失量计算台账和相关计算图纸齐全准确。第12条 有防治水基础管理台账和计算机数据库,每季度修正一次。第13条 有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图。第14条 水害预报内容齐全、年报、月报、临时性的预报156、及时下达,提出水害处理意见。第15条 探放水设计资料齐全、准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整、全面。并按程序审批。第16条 有对矿井和周边地区煤矿位置和积水情况的调查和记录,分析其威胁性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上诸条,有一条不合格,处罚专业组300元第十九章、生产调度与救援一、调度第1条 设置独立的调度指挥中心,岗位职责明确。第2条 调度人员配备到位。第3条 调度负责人资质完备。调度值班人员经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4条 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完备。第5条 掌握生产和变化情况,处理意见正确、及时,记录齐全、准确。第6条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学习、考试,并作好记录。第7条 有值157、班、例会、重大工程、安全生产问题、产、运、销、库存的台账。第8条 有旬、月生产安全分析总结报告。第9条 通讯线路畅通,通讯功能齐全。第10条 实现双回路供电,防雷、接地等符合要求,有备用电源,可连续使用二小时以上。以上诸条,有一条未达到的,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主管领导200元。二、应急救援第1条 机构配备到位,管理制度齐全。第2条 应急预案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审备案。及时完善、更新和补充,并及时贯彻,作好记录。第3条 制定年度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坚持开展应急教育宣传,普及应急知识。第4条 制定年度的应急培训计划,履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第5条 有应急演练规划、计划和方案,演练记录齐全、158、归档管理。第6条 所有应急资料、图纸齐全,保存得当,查阅方便。上述有一条全符合的,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直接领导200元。第二十章、地面设施第一条 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齐全。第二条 有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第三条 地面工程有开工、监理、竣工、质量认证等手续。第四条 用电线路、变配电等符合规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第五条 设备管理档案齐全,操作规程合格。第六条 设备管理规范,检查、运行、故障、维护等各项记录齐全。第七条 消防设施齐全,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有消防应急预案并演练。第八条 职工食堂布局合理、满足就餐要求,达到卫生标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第九条 工业广场规划合理,绿化达159、到要求,物料码放整齐,划线分区,车辆停放整齐,照明合格。第十条 有物资管理制度,入库、出库单据手续齐全,账、卡、物相符。第十一条 洒水消尘、防尘抑尘设施齐全合格。以上有一项不合格的,罚款5001000元。 结 束 语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的内容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矿业大学的煤矿采掘机电精细化管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及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经内蒙古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考核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下发矿及生产单位的区队、班、组及其他基层单位,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上述制度内容各章节如有重复,以奖罚上限为准。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宝丰矿业限责任公司所有。 内蒙古xx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二一四 年一月内蒙古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责人签字(盖章): 14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