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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5页
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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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71804 2024-12-16 25页 37.50KB
1、附件1: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2、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3、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4、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5、部门汇报整改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6、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十三条煤矿安7、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8、理统计分析表的;(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9、实的;(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督促各级、各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向严格督查检查要安全,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10、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一、督查组织形式重点和专项督查由市煤炭局牵头,按照市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和分包县(市、区)责任制要求,成立七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带领业务科室执法人员或抽调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赴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煤矿企业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重点督查或专项督查。二、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内容: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11、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开展“双基”建设年情况;推行安全工程帐户和实施ABC分类管理的情况;“两型三化”矿井建设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五长”和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严把工人准入关,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等。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与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瓦斯突出矿井执行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5、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6、装备投入情况。是否按国家、省、市规定安装完善“三大系统”,并做到联网运行;是否安装完善了“三条线”,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了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是否淘汰煤电钻,采用风煤13、钻。7、防治水管理情况。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管理制度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8、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9、顶板管理情况。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执行晋城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情况,掘进工作面执行“地质预报制”和采煤工作面执行“现场鉴定制”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支护不到位,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供电系14、统“三大保护”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12、结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煤矿企业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13、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关于“十关闭”、“十整顿”煤矿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十整顿”的矿井。专项督查内容:针对重点督查内容中的某一项内容进行专项督查。三、督查要求1、专项督查要有安排15、,有计划,有督查工作内容和重点。2、督查组要深入现场,逐矿督查。要对所督查煤矿安全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督查指导有效。3、对督查中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要跟踪治理,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召开煤矿安全联席会议研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隐患彻底销号。4、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由市煤炭局汇总后,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煤炭工业局及其主要领导汇报。5、督查组工作人员要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勤政廉洁、自重自律,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督查对象任何礼金或有价证券。附件3: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16、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为强化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局党组成员,成员为行管、规划、安全一、二、三、四科及纠察队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三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三科负责人兼任,联系电话:2060097。二、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17、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的煤矿,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四、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18、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五、重大危险源评估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19、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核销。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煤矿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20、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四)相关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21、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五)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辩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122、0、培训与演练。(六)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市煤炭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县级煤炭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23、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七)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每年3月底前将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统计表、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含电子版)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等上报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有关单位,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有关单位汇总后上报至市局安全三科办公室(晋城市黄华街安泰大厦907室)。联系电话24、:。(八)对不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管理、上报的煤矿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附:1、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2、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统计表 3、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表附件4: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抓好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25、,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约谈。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投资人、矿长)。(二)负有煤矿安全监督职责的各县(市、区)煤炭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约谈内容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26、分析及教训,重点是下一步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和如何采取措施等方面的汇报。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要求,重点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情况,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五条约谈分级约谈由省、市、县三级煤炭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一)省级约谈下列情形由省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一季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半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事故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二)市级约谈下列情形由市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27、约谈。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国有、二轻和30万吨(含)以上乡镇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3、30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一季度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三)县级约谈下列情形由各县(市、区)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1、30万吨(不含)以下乡镇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2、认为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第六条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28、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5: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地方煤矿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为了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发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大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市煤炭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举报受理范围:(一)存在以下重大隐患之一擅自组织生产的:29、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0、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30、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规定内容);15、存在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十整顿”问题擅自组织生产的。(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的。二、举报鼓励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对各类煤矿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之名制造31、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受理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负责接待、核查、处理和奖励群众举报等日常工作。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提供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通信地址:晋城市黄华街安泰大厦1012室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邮编:)举报电话:在线举报:四、核查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按程序及时处理,应当立案的要组织人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机制,注重线索筛选的准确性和可查性,确保案件线索及时有效,提高案件线索32、处理实效,缩短运转周期。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查处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交下一级部门处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交下一级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下一级部门15日内上报调查核实情况;举报案件在受理后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征得受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结时限可延长为90日。五、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5万元奖励。附件6: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33、方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2、坚持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3、坚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原则4、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指令。3、听取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责任到人,具体落实。4、对发34、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及时进行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对前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下阶段安全工作进行部署。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1、安全工作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月6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2、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一、二、三科轮流主办。 3、每月安全工作例会采取在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的形式进行,会议时间定为一天,上午参会人员入井参观学习,下午召开会议。会议的承办单位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轮流承办,具体地点由市局统一安排。4、安全工作例会的参会人员:市煤炭工业局有关领导和涉安科室人员,市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安全科长,大宁煤矿分管安全领导,各县35、(市、区)煤炭工业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安全科长以及确定参会的煤矿企业负责人。5、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局长和总经理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四、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局领导确定,各相关部门可提前向局领导或通过办公室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办公室召集各部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3、局安全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局领导裁定。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负责部门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1、安全工作例会主办科室会前负责收集、发放会议资料,起草会议通知和议程,负责和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会议期间负责参会人员的接待和会场纪律的维持,会后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和编发信息。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涉安科室按照分工督促检查,并及时召开通报会或以其它方式通报贯彻落实情况。3、安全工作例会承办单位负责会场的布置和参会人员的接待工作。4、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市局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将进行严厉批评或处罚。5、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准喧哗,不准来回走动,更不准中途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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