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范本2011033314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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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F19990201 碧桂园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碧施合字(2012)第 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签约时间: 二一二年 月 日合 同 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34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59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4页一、定义 第74页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75页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82页四、质量与验收第84页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86页六、合同价款及支付第87页七、材料设备供应第88页八、工程变更第90页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第91页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第95页十一、其他第97页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第104页第97页共229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2、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内1.3总建筑面积: 约 平方米1.4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及室外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 (户型)栋数规划栋号单栋建筑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交楼标准备注合计1.5工程概况一览表如下:二、工程承包方式2.1.单体土建工程的承包3、方式2.1.1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2);2.1.2模板及脚手架的措施费用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除模板及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采用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包干(详见附件2);2.2. 桩基础工程、室内精装修(精简装修)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外墙干挂石材脚手架修改费用采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2、附件3);2.3. 锌钢组合栏杆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2);2.4. 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4)三、合同价款及4、支付3.1.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捌角玖分 (小写)¥1,234,567.89【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本合同价款已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法规专款专用,具体金额及支付详见附件9。如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备案时交纳了此项费用,所交的款项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注:所扣金额按照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本合同价款未含劳动保险基金。*本合同价款已含劳动保险基金,若劳动保险基金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则发包人在承包人申报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全额扣回。本合同价款已含合同附件13中“防渗漏5、防开裂重点控制”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附件13中的要求。3.2.进度款支付:当期进度款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详见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格式详见附件14。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详见附件14-1。3.2. 当期进度款按承包人完成各节点后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详见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格式详见附件14。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详见附件14-1。3.3.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由发包人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21),履约保函6、金额为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金额的5%,即(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详见专用条款41.担保)。四、合同工期4.1.工期节点细化表序号栋号开工日期桩工程完成日期0.00完成日期完成预售节点日期(完成多少层)结构封顶日期拆除外排架日期单体工程完成日期竣工日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备注一、单体建筑工程1234二、室外工程1分户围栏、排水工程2道路工程、永久围墙3 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 室外安装工程4园建工程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含/不含 地区的11月15日至次年4月1日的冬休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4.2.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建筑物脚手架拆7、除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4.3.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1.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当地政府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等级并备案完毕。5.2.按本合同附件13的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六、承包方式说明、承包范围、结算方式6.1.承包方式说明:承包人对本8、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主体结构检测费、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措施项目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冬、雨季保护措施费和成品保护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除政府规定由发包人缴纳的天然基础的地基检测费、桩试验检测费、消防系统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外,若此五项检测因承包人的原因需重新9、检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本合同已约定除外)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文件规定取舍)、排污费、环保噪音费等)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如部分项目可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民工保证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根据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报建前一次性交纳后在第一期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其余代扣代缴费用在发包人交纳后的10、下期进度款中予以一次性扣回。)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规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特别是销售许可证),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按“专用条款35.2.2 ”中约定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各种因素,当发生清单未列项目的工程时,工日单价按清单未列项计价程序表的工日单价执行。人工价差按本协议6.3.5价差调整原则执行。其中:6.1.1单体土建工程部分6.1.1.1. 单体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11、费(本合同已约定除外)、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保险、风险(风险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燃油、交通、运输费用的市场价格的变化)、责任等各项费用以及本合同附件13中“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所需要的费用。6.1.1.2.单体土建工程措施项目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冬、雨季保护措施费和成品保护费)、其他项目费:措施费(模板、脚手架)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得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费按承包人投标措施费包干的形式,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承包人如中途退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12、范围工程内容,则需扣减未完成部分工程量相对应的措施费用)。6.1.1.3.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发包人暂定材料的块料(详见附件2-1),结算换算时,块料损耗按3考虑计算,其材料价格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6.1.1.4.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屋面瓦部分,结算时只调整主瓦、脊瓦材料价差部分,价差只计取规费与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其它配件材料价差不予调整。除屋面瓦部分外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价格调整详见本协议书“6.3.5.3.暂定价格调整原则”条款的约定。6.1.1.5.外立面的石材(干挂石材工程除外)表面须进行防水防碱的防护处理。6.1.1.6.本工程按商品混凝土进行计价。6.1.1.7. 13、钢筋计价时,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施工图纸、各种施工技术要求及当地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6.1.1.8. 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钢筋设计的机械或焊接接头费用(如套筒或电渣压力焊接头等)、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铁马凳、垫铁、非设计搭接长度、钢筋损耗等一切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钢筋(除梁筋以外)搭接:16以上(含16)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焊接或机械连接费用已在综合单价考虑),钢筋16以下(不含16)按绑扎计算。6.1.1.9. 墙体拉结筋不管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均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6.1.14、1.10. 梁上部通长筋计算原则:上部通长筋如果设计成与支座负筋直径一致的话,相同则通长计算,则不可在每跨支座附近的Ln/3处计算连接接头,只是受到定尺长度的限制(定尺长度指钢筋出厂长度),在跨中Ln/3的范围内进行一次性连接接头计算,接头按绑扎搭接接头(接头按规范要求按节约优先考虑)。6.1.1.11.基础土方工程量计算原则:无论承包人采取何种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均按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结算时不予调整。具体计算原则详见本协议“6.1.1.11.1.、6.1.1.11.2.”。 6.1.1.11.1.土方开挖工程量:地下室基础坑、沟槽土方开挖工程量:按基础垫层面积计算(以基础尺寸每边外扩15、100MM计算垫层底面积),开挖深度按地下室底板垫层底至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开挖所需放坡工作面已包含在土方开挖项目的综合单价内。低层、多层、高层无地下室部分土方开挖工程量:基础土方开挖面积按垫层面积计算(以基础尺寸每边外扩100MM计算垫层底面积),开挖深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结算按施工进场经确认的场平标高调整,开挖所需放坡、工作面已包含在土方开挖项目的综合单价内。6.1.1.11.2.土方回填工程量:地下室基础坑、沟槽土方回填工程量:按基础垫层底面积(以基础尺寸每边外扩100MM计算垫层底面积)乘以回填高度(回填土高度=地下室底板垫层底至基坑(槽)垫层高度)减去设计基础体16、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低层、多层、高层无地下室部分土方回填工程量:按基础垫层底面积(以基础尺寸每边外扩100MM计算垫层底面积)乘以回填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基础垫层底标高)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6.1.1.12.本工程清单的挖基础土方及回填土方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大开挖的土方工程。大开挖土方工程原则上由发包人另行分包,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施工,则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发包人前期部确定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6.1.1.13.土方及余泥场内场外运输需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堆场推平,此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计取。6.117、.1.14.本工程造价已含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即室外设计标高30cm以内的平整)的费用。6.1.1.15. 裙楼顶(楼面)需要进行绿化土方或中砂回填时(不含车库顶回填),承包人须垂直运输土方或中砂到裙楼顶(楼面),并完成绿化土或中砂在裙楼顶(楼面)的水平运输、平整及剩余土方或中砂的清理等所有工作内容,单价按55.78元/m3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垂直运输高度综合考虑,按实际完成回填土方或中砂工程量计算,绿化回填土若需外购的,土源以及外购土的单价须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前期工程部审定。中砂材料费用另按施工期当地公布信息价计算)。6.1.1.16.锌钢组合栏杆工程锌钢组合栏杆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已包含人18、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利润、税金及各项费用(含不可竞争费用),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等与该项目所发生相关费用在内。锌钢组合栏杆工程品牌详见附件11-3,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1-4。6.1.1.17. 门窗工程6.1.1.17.1.铝合金门窗工程:按建筑图及施工规范(详见本合同附件11-1)。6.1.1.17.2.塑钢门窗工程:按建筑图及施工规范(详见本合同附件11-2)。6.1.1.17.3.门窗工程量按框外围面积计算。6.1.2.安装工程部分(包括室内、室外)本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室内、室外)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19、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保险、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6.1.2.1.电气系统、消防电系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在原装修灯具的装修面外安装白炽灯、通电验收措施、线管及配电箱体预埋可能发生的墙体地面刨坑打凿、支架制安及除锈油漆、预埋线管内穿通16#镀锌铁丝、挖土、回填土、调试、检测等一切电气及消防电系统所须的安装工作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6.1.2.2.给排水、消防水、空调通风、采暖系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20、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系统安装可能发生的管件、消能器、伸缩器、止水环、防火圈等一切配件安装、各类套管制安、墙体地面刨坑打凿、支架制安、管道及支架除锈油漆、管道及阀门保温、保温层外包保护层、保护层外刷油漆、管道防腐、基础制安、挖回填土、管道冲洗、水压试验、余泥运输、管道垫层铺设、管道基础制安及夯实、垫层回填、调试、检测等一切给排水、消防水、空调通风、采暖系统所须的安装工作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6.1.2.3.防雷系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了防雷系统21、可能发生的防雷接地系统调试及检测、卫生间等电位连接、油漆、断接卡子等一切防雷系统所须的安装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6.1.2.4.安装工程中涉及到材料价格计算的,如需计算采保费的,采保费率均按2.5计算。6.1.2.5.对发包人已提供了“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表”(详见本合同附件3-2)、“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详见本合同附件3-2)的安装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按以下方式计算:6.1.2.5.1.指定品牌的材料,按签订的材料三方买卖合同价格计算。6.1.2.5.2.对于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明是采用当地信息价的:6.1.2.5.2.1.室内安装工程:按发包人发22、出的开工令中各栋的开工之日起至各栋单体工程完工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完工的,则超出节点工期约定的施工期间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此项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附件*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中列明的此项当地信息价对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6.1.2.5.2.2.室外安装工程: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分别确认的安装工程各系统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此项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附件*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中列明的此项当地信息价对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6.1.2.5.3.除以上两点中所包含的材料外,在“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23、材价格表”里列出的其余材料,均提供了参考品牌厂家及价格,供承包人与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三方定板时参考使用,三方应在参考品牌的同等质量和价格水平基础上选用合格材料品牌,也可选用提供的参考品牌,原则上结算时此部分价格按表中的单价计算,不作调整。如承包人选用了提供的参考品牌,但采购时个别材料由于整个材料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导致供货商对参考品牌的供货价格调整较大(与本表的价格相比)时,承包人应在拟采购前将需调整价格材料的具体数据(材质、规格、到工地交货单价、与本表相比的单价差额、采购数量等)制成申请文件及表格,并同时提供供货商的报价单(报价单上须有供货地、供货商公章、供货商经手人的签名),尽快24、报给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待发包人与供货商协调后决定是否需要调价,决定结果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知照承包人作为材料采购和材料价格结算的依据。6.1.2.5.4.在综合包干单价里已列出了项目,但没有在“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表”、“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的材料,主材已在综合包干单价上包干,材料价不再调整。6.1.2.6.对于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如实际施工时,主材须进行变换的,结算换算时消耗量按本合同附件3-3所列的消耗量计算,如本合同附件3-3中未列的材料,消耗量按相应定额消耗量计算。管道部分除直管材外,所有管件及配件均不作换算及调整。6.1.2.7.配电箱的设备价格,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及25、材料表中的材料价格(如有三方合同的,则以三方合同签订的价格为准)及附件*的配电箱价格计算程序表计算。6.1.2.8.本工程的安装工程报价书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的参考品牌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结算时不乘以报价系数。6.1.3. 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部分本工程的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保险、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26、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6.1.4.建筑、装修及安装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要求为省名牌产品(须为省名牌网站可查询)以上,承包人收集有关材料上报,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及监理工程师确定后方可采购,其中钢筋必须选用以下品牌()】。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6.1.5. 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详见附件10),承包人要求的到货时间与订货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48个日历天/30个日历天。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由材料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承包人应负责运货集装箱车能够到达的指定地方的场内道路修建27、),承包人负责卸货(材料到场后24小时内卸完)及采购保管,卸货、场地内的运输及采保费用包含在单体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及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园建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中。6.1.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考虑。6.1.7. 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它专项基金由发包人按政府规定交纳,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时,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规定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它专项资金专用发票及证明资料。若承包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发票及证明资料或发票金额不足、证明不齐备的造成返退专项资金不全的,发包人有28、权在给承包人任何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按差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扣除;承包人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按专用条款“35.2.2 ”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发包人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本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发包人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面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风险共担,承包人已充分评估此类风险,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29、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除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外,其它由发包人确认主材价或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承包人不同意而拒绝施工或要求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此部分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予计取;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第三方进场施工的工程造价,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决定承包人标段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增加零星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如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30、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如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将该项工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此部分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予计取;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6.2.1. 单体土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5-1】:6.2.1.1.毛坯部分6.2.1.2. 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人已清楚明白并同意:本工程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结算方式详见本协议书6.3.1.3。发包人的交楼标准分为毛坯标准及精装修(或精简装修)标准,同时31、发包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工程部分或全部的交楼标准进行调整。若交楼标准改为毛坯,发包人应于结构完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承包人,则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任何索赔及补偿。6.2.2.室内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5-2。 6.2.3.室外工程施工范围6.2.3.1.室外市政工程的施工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5-3。6.2.3.2.室外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5-4。6.2.4.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暂定综合单价项目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内容及计取方式(具体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见本合同附件5)。6.2.4.1.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承包人全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工程内容,其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32、现场水电费按下表计取: 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一览表(住宅部分)序号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一、第一类:总承包管理与配合费、现场施工水电费与生活用水电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室外给水工程;2.室外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3.室外电视、电话、网络工程(不包括电缆套管);4.室外供配电工程(不包括电缆 套管);5.绿化工程;6.室外燃气工程;7.白蚁防治工程;8.路灯工程;9、除本表所列外附件15中明确为指定分包的其它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33、.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全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工程,其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包含在室外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生活用水34、用电费已包含在室外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2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毛坯标准)由总承包单位全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工程,其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包含在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生活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二、第二类: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已包含现场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另行向总承包单位支付3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 低层(6层以下):独栋、双拼一栋一个接驳口;联排:三户一个接驳口35、; 多层(6层及以上):一层一个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按铝合金、塑钢门窗分包工程造价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率5(含施工用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进行计取。施工用水、用电: 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36、另计取。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4电梯工程1、20层以下(含20层)按4000元/台(含施工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2、20层以上按5000元/台(含施工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若因电梯选型与原设计梯井不一致需补洞的,则按签证处理。施工用水、用电: 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另计取。生活用水、用电: 生活用水、用电,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37、活用水、用电费。5装修工程(含装修标准入户门部分)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建筑面积3元/m2(含施工用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三、第三类: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包含现场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由与生活水电费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另行向总承包单位支付6外墙干挂石材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 低层(6层以下):独栋、双拼一栋一个接驳口;联排:三户一个接驳口; 多层(6层及以上):一层一个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38、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按需挂石面积8.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挂石的面积由发包人石材监督部提交至总承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 按需挂石面积3.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39、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7室内安装工程(不适用于总承包人的施工范围,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专业分包时)1、低层(6层以下)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2.50元/m2(含规费及税金); 2、多层(6层及以上)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2.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3、毛坯房:按建筑面积1.00元/m2 (含施工用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1、低层(6层以下)装修标准施工用水、用电:按建筑面积0.50元/m2(含规费及税金);2、多层(6层及以上)装修标准施工用水、用电:按建筑面积0.25元/m2(含规费及税金);3、生活用水、用电: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40、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电费。备注:1、若发包人有其他分包工程(上表17所约定的分包工程除外)需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时,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该分包工程造价【扣除单项价值在¥5000(含本数)以上的设备材料款】1%计取;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由分包单位向承包人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承包人交纳用水、用电费。2、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如需总承包单位管理及配合时,总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按以上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水电费收取费用,除上41、述约定费用外不得再向各专业分包单位收取其它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用 。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则总承包单位承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再计取。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一览表(酒店部分)序号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一、第一类:总承包管理与配合费、现场施工水电费与生活用水电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室外给水工程;2.室外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3.室外电视、电话、网络工程(不包括电缆套管);4.室外供配电工程(不包括电缆 套管);5.绿化工程;6.室外燃气工程;742、.白蚁防治工程;8.路灯工程;9、除本表所列外附件15中明确为指定分包的其它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43、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全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工程,其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包含在室外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生活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室外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二、第二类: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已包含现场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另行向总承包单位支付2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一层三个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44、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按铝合金、塑钢门窗分包工程造价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率5(含施工用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进行计取。施工用水、用电: 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另计取。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45、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3电梯工程1、20层以下(含20层)按4000元/台(含施工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2、20层以上按5000元/台(含施工水、用电费、规费及税金)。若因电梯选型与原设计梯井不一致需补洞的,则按签证处理。施工用水、用电: 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另计取。生活用水、用电: 生活用水、用电,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三、第三类: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中不包含现场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现场施工用水电费与生活水电费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另行向总承包单位支付4外墙46、干挂石材工程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2.图纸会审;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4.施工脚手架、排栅;5.施工场地6.施工临时道路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一层三个接驳口;8、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理: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10.安全设施;11.轴线与标高;12、其他:负责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按需挂石面积8.00元/m2(含规费及47、税金),挂石的面积由发包人石材监督部提交至总承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 按需挂石面积3.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 生活及加工场用水、用电,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5室内安装工程(不适用于总承包人的施工范围,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专业分包时)1、装修建筑面积10万m2以内的4.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2、装修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3.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1、装修标准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0.20元/m2(含规费及税金)。2、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分包单位48、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电费。6装修工程(含房间门等)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建筑面积6元/m2(含规费及税金);1、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2.00元/m2(含规费及税金)。2、施工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生活用水、用电费。备注:1、若发包人有其他分包工程(上表16所约定的分包工程除外)需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时,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该分包工程造价【扣除49、单项价值在¥5000(含本数)以上的设备材料款】1%计取;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由分包单位向承包人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规定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向承包人交纳用水、用电费。2、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如需总承包单位管理及配合时,总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按以上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水电费收取费用,除上述约定费用外不得再向各专业分包单位收取其它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用 。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则总承包单位承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再计取。6.2.4.1.1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属于土建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综合单价的铝合金50、门窗、塑钢门窗工程,发包人根据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由承包人进行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则此部分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予计取。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此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0天内,未进行确认及回复的,则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此分项工程。 若承包人不承包此分项工程,则发包人另行安排其他分包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包括垂直运输、水电费、并负责门窗安装后的嵌缝粉刷,补洞,收口,交叉施工因素等),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包括现场安装用水、电费)按铝合金、塑钢门窗分包工程造价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率5进行计取。6.2.4.1.2.按上述约定计取总承包管理51、及配合费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由发包人在本工程结算时支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不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职责的,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取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35.2.2.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3.结算方式(本工程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不需乘以报价系数)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二、工程承包方式中的2.1、2.2、2.3”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如下:6.3.1.土建工程的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表格详见附件14-2)6.3.1.1. 户型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别按照承包人投标的 户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详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及合52、同约定进行计算。 户型的模板及脚手架按承包人投标的 户型的模板及脚手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各栋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户型的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按承包人投标的 户型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每平方米 元包干乘以各栋的建筑面积作为此部分措施费,不予调整。按以上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乘以报价系数作为结算造价。6.3.1.2.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的结算方式6.3.1.2.1.本工程室内块料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53、综合包干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土建工程量清单中室内地面、墙面等铺贴的块料(或石材)是暂定的,承包人暂按暂定的装修材料进行报价,材料价差按签订的三方买卖合同的材料价格与暂定材料价格对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价差只计取规费与税金。6.3.1.2.2.本工程室内淋浴屏风、内墙涂料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54、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其中,内墙涂料施工要求按附件?-2,内墙涂料品牌参数表详附件?-3。在正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将材料样板送达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能正式使用。6.3.1.3. 锌钢组合栏杆工程的结算方式本工程的锌钢组合栏杆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6.3.1.4.桩基础工程的结算方式本工程的桩基础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55、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7】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隐蔽验收记录及以下约定计算。6.3.1.4.1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如下:6.3.1.4.1.1.管桩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如下:桩基工程结算桩长(管桩):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不包括桩尖及送桩长度)。送桩工程量:按打桩时地面标高至入土桩顶面标高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断桩时,补桩费用不再计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断桩时,每个断桩位56、只计量一根(除土质特殊情况外)。如遇特殊地质情况,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因特殊地质情况造成的断桩由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不提交特殊地质情况施工方案或不按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3.1.4.1.2. 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如下: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空桩)的工程量【钻(冲)孔桩实际成孔地面标高-设计有效桩顶标高-浮浆高度】设计桩截面面积。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的工程量(设计有效桩顶标高+浮浆高度-实际桩底标高)设计桩截面面积。其中,实际浮浆高度小于设计浮浆高57、度的,则按实际浮浆高度计算;实际浮浆高度大于设计浮浆高度的,则仍按设计浮浆高度计算。钻(冲)孔桩桩端入岩增加费工程量,按设计入岩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钻(冲)孔桩入岩增加费的计算原则:除中风化及微风化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外,其余土质不能计算入岩增加费。钻(冲)孔桩桩顶浮浆层凿除砼的工程量:桩顶浮浆层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若实际凿除桩顶砼量大于设计图纸的,则仍按设计图纸计算;若实际凿除桩顶砼量少于设计图纸的,则按实际凿除桩顶砼量计算。6.3.1.4.1.3.人工挖孔桩的工程量(钢筋笼除外)计算方法如下:护壁砼包含在桩芯砼工程量中【适用于广东省】:人工挖孔桩的工程量(钢筋笼除外)计算方法如58、下:人工挖孔桩成孔的工程量实际成孔长度设计桩截面面积(含护壁)。人工挖孔桩桩芯砼的工程量(设计有效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定额规定的含量人工挖孔桩桩端入岩增加费工程量,按设计入岩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的计算原则:除中风化及微风化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外,其余土质不能计算入岩增加费。护壁砼与桩芯砼分开计算【适用于所有区域(除广东省外)】:人工挖孔桩的工程量(钢筋笼除外)计算方法如下:人工挖孔桩成孔的工程量实际成孔长度设计桩截面面积(含护壁)。人工挖孔桩护壁砼的工程量按成孔护壁的实际长度设计护壁截面面积人工挖孔桩桩芯砼的工程量(设计有效桩顶标高-实际桩59、底标高)设计桩芯截面面积人工挖孔桩桩端入岩增加费工程量,按设计入岩长度乘以设计桩芯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的计算原则:除中风化及微风化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外,其余土质不能计算入岩增加费。6.3.1.4.1.4.夯扩桩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如下:夯扩桩桩机进出场及安拆费:夯扩桩机打桩工程量超过5000米(含本数),则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不予计取;若打桩工程量不超过5000米,则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只计算一次进场费用),按5000元/台计算。结算以签证确认为准。6.3.1.4.2.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桩长与地质报告和设计要求差异较大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项目部根据60、公司规定进行下一步工作。6.3.1.4.3.溶洞或土洞较发育地区,凡桩的成桩施工过程中遇土洞、溶洞多次塌孔填石重冲、混凝土浇灌成桩后塌陷或充盈系数异常等特殊现象,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项目部根据公司规定进行下一步工作(本条款不适用于管桩工程)。 6.3.1.4.4.在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时间上交相关资料的,则结算时一律按设计桩长和合同规定相关结算原则结算,对超出上述规定的签证,一律不予结算。6.3.1.5.外墙干挂石材脚手架修改费用的结算方式。在本工程实施时,若承包人提供的外墙脚手架未能满足外墙干挂石材分包单位施工需求的,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石材监督部上报外61、墙脚手架修改方案,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石材监督部审核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一次性修改到位,由此产生的脚手架修改费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作为此部分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工程量按外墙干挂石材的面积计算。6.3.2.室内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本工程的室内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3】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62、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6.3.3.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本工程的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包干单价,此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其中:6.3.3.1. 本工程的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63、,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统一报价系数为 (详见本合同附件4)。6.3.3.2.室外安装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统一报价系数为 (详见本合同附件4)。6.3.4.现双方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本协议书“6.3.16.3.3”的约定根据施工图对本工程各专业预算进行编制,并于收到各专业施工图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各专业的预算书提交至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各专业的工程造价作为施工图预算包干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只计算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增减工程部分(含现场签证等)的工程量。若承包人未能按上述时间要求提交预算的,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按发包人编制的预算造价作为64、本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包干价,并按此造价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各专业施工图后一个月内,将清单未列项的综合单价随预算书一并上报。若未按时上报的,则此清单未列项部分工程造价不予计取或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接受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未列项综合单价;已上报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接受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未列项综合单价。6.3.5.价差调整原则(管桩不进行价差调整)6.3.5.1.本工程土建工程仅对分部分项中的人工及约定的材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除以下条款约定外的所有材料、机械费及措施项目费等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超出此65、施工期间的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外)人工、钢筋、商品混凝土、砌块材料【人工挖孔桩、钻(冲)孔桩只调整钢筋及桩芯混凝土,护壁混凝土不予调整】,调整价差,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价差只计取规费及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价差不乘以报价系数。(材料的运输、采保费、检验费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只调整约定信息价公布的材料价之间的差额)。6.3.5.1.1.人工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的取定:6.3.5.1.1.1、人工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单体工程完工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6.3.5.1.1.2、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66、调整的施工期间有地下室的工程主要材料调差的施工期间:地下室以下部分: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地下室以上部分:以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之次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无地下室的工程主要材料调差的施工期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6.3.5.1.1.3、砌块材料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以结构封顶之日起至单体工程完工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6.3.5.1.2、具体价差调整原则如下:6.3.5.1.2.1.人工价差调整原则(机械费及措施费中的人工不予调整):第一种情况,我部编制清单的时候人工单价参67、考“红头文件”的,则按以下条款编制:6.3.5.1.2.1.人工价差调整原则(机械费及措施费中的人工不予调整):按施工期间的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公布的可调人工工日单价与投标时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 元/工日)对比,进行价差调整。人工价差调整时人工工日根据上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人工调差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量必须按附件2-7执行,结算时不予调整。第二种情况,我部编制清单的时候人工单价自定而未按“红头文件”执行的,则按以下条款编制,例如某地区编制清单时采用69元/工日的:6.3.5.1.2.1.人工价差调整原则(机械费及措施费中的人工不予调整68、):按施工期间的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公布的可调人工工日单价与人工工日单价69元/工日对比进行价差调整,若按施工期间的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公布的可调人工工日单价低于69元/工日则不予调整,人工价差调整时人工工日根据上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人工调差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量必须按附件2-7执行,结算时不予调整。第三种情况,广州地区:6.3.5.1.2.1.人工价差调整原则(机械费及措施费中的人工不予调整):按施工期间的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公布的可调人工工日单价与投标时当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对比,进行价差调整。人工价差调整时人工工日根据上69、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人工调差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量必须按附件2-7执行,结算时不予调整。6.3.5.1.2.2.钢筋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按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 政府造价部门公布 年第 月份的信息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结算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该种材料价差调整时工程数量根据上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6.3.5.1.2.3.商品混凝土、砌块主要材料按此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 政府造价部门公布 年第 月份的信息价进行对比,若差价在3以内(含3)的,均不予调整;超过3以外的那部分价差【即C=70、B-A-A*3%(当B大于A时)或C=B-A+A*3%(当B小于A时),其中C就是可以调整的那部分价差,B为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A为 政府造价部门公布 年第 月份的信息价】可调整,调整的原则如下:6.3.5.1.2.3.1.主体结构部分:商品混凝土调整差价(结算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该种材料价差调整时工程数量根据上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6.3.5.1.2.3.2.砌块部分:砌块材料调整差价(结算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该种材料价差调整时工程数量根据上述6.3.5.1.1条款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月平均计算。6.3.5.1.3.以上6.3.5.1.71、2条款中约定的工程数量的“施工期间的按月平均计算”指的是算术平均。6.3.5.1.4.损耗量按定额相对应的损耗量进行计算。6.3.5.2.室外工程材料价差调整6.3.5.2.1.本室外工程除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可调差列主材”列明的主材价格可以调差外,其余人工、材料等均不予调差,价差计取规费与税金,不参与浮动,具体调差原则如下:6.3.5.2.1.1.钢筋: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确认的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按此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与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相对应“可调差主材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72、料价差;6.3.5.2.1.2.商品混凝土: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确认的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按此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与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相对应“可调差主材价”进行对比,差额在3以内(含3)的,均不予调整;若差额超过3的,超过3以外的那部分价差则可调整。调整差价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若现场实际运距不一,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系数时总体综合考虑);6.3.5.2.1.3.石材: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石材监督管理部、承包人共同确认的石材单价与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相对应“可调差主材价”进行对比,差额在3以内(含3)73、的,均不予调整;若差额超过3的,超过3以外的那部分价差则可调整。调整差价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6.3.5.2.1.4.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按三方材料买卖合同签定的材料单价与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相对应“可调差主材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6.3.5.3.暂定价格调整原则6.3.5.3.1.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按本合同附件10-1“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本合同附件2-4、附件3-3中相对应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暂定价格进行对比,调整价差(除合同协议书6.1.1.4.约定外),价差只计取规费与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发包人74、指定品牌材料及价差调整不需乘以报价系数。6.3.5.3.2.发包人暂定材料价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明确为暂定材料价格的材料,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单价与暂定材料价格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只计取规费与税金,价差调整不需乘以报价系数。6.3.5.3.3.发包人暂定综合单价:本工程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明确为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时发包人明确的暂定综合单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调整不需乘以报价系数。6.3.6.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不作调整。6.3.7.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设计变更及增75、减工程指:与招标时发包人发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进行对比后有变化的部分)、清单中未列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的(以下简称“此部分工程”)结算方式:6.3.7.1.分部分项部分的综合单价的计价原则:6.3.7.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6.3.7.1.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计取相应的规费及税金,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6.3.7.1.3. 按上述计价原则76、计算的价款乘以相应的报价系数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其中:*户型土建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系数为 ,*户型土建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系数为 。桩基础工程、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按6.3.16.3.4条款约定的相应专业的报价系数。第一种情况,总承包工程含桩基础、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的时候6.3.7.1.4.上述计取原则不再计取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6.3.7.1.5.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的:6.3.7.1.5.1.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全费用综合包77、干单价,并在施工前先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才可施工,作为结算依据。6.3.7.1.5.2.除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外的工程,工日单价按清单未列项目计价程序表计算;材料单价如在投标报价书中有可适用或类似价格的,则按照投标报价书,如果投标报价书内没有可适用或类似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上)(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B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C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单体土建工程不再计取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室78、内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形式报价报发包人审核并确认,作为结算造价依据。(此部分的结算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见本合同附件?、附件?各专业清单未列项目计价程序表)第二种情况,总承包工程不含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的时候6.3.7.1.4.上述计取原则不再计取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6.3.7.1.5.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则工日单价按清单未列项目计价程序表计算;材料单79、价如在投标报价书中有可适用或类似价格的,则按照投标报价书,如果投标报价书内没有可适用或类似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上)(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B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C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单体土建工程不再计取除模板、脚手架外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缆沟、挡土墙等)、园建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采用工80、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形式报价报发包人审核并确认,作为结算造价依据。(此部分的结算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见本合同附件?、附件?各专业清单未列项目计价程序表)6.3.7.2.当单体工程投标报价书的相同项目(具有同一工作内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综合单价时,须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6.3.7.2.1.该项属增加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低的报价进行结算;6.3.7.2.2.该项属减少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高的报价进行结算。6.3.7.3.当发生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签证工程时,如发包人发现在承包人报价中有明显高出同时期市场价格时,发包人有权不按此报价部分结算,而按双方确认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6.3.7.481、. 发包人于签订合同后提供交场地形图,(含标高数据,比例1:500)至承包人,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确认。若承包人在3天内未能予以复测及回复的,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已认可发包人交场地形的各标高数据作为结算依据。若因此造成差异而导致工期及造价增加的,发包人均不给予任何工期及经济补偿。若发包人交付承包人施工之施工现场(施工围墙内)土方标高超过设计室外标高的30cm以外的,则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解决。项目红线内土(石)方属发包人资源,发包人有权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调配。承包人外运土(石)方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35.2.2”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3.82、8.结算承包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原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原件)、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表、结算需要的其它资料。基础部分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含桩基础、土方、签证、设计变更等),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取。6.3.9.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项目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造价管理文件执行,若前述两份文件有分歧的,则按项目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解释意见为准。七、组成合同83、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7.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7.2、本合同协议书7.3、中标通知书7.4、本合同专用条款7.5、本合同通用条款7.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7.7、投标书及其附件7.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7.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7.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八、用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4、。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碧桂园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否则无效)账号: 账号: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85、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86、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87、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88、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89、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90、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91、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92、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93、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94、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是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95、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96、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97、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98、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99、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本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100、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101、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l款各项102、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103、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104、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105、工期相应顺延: (l)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106、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107、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108、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109、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110、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111、.双方责任 (l)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112、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113、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22.1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l)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115、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l)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116、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117、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118、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19、。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120、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121、)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122、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123、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l)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124、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125、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126、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127、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128、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129、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130、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l)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131、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l)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132、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l)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133、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134、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135、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136、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37、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138、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l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39、。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140、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141、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l)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142、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143、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46. 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页以下空白】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定义1.词语定144、义1.1.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2.样板: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过发包人确认、满足承包人完成供货施工任务及发包人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1.3.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2.合同文本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2.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2.本合同协议书2.3.中标通知书2.4.本合同专用条款2.5.本合同通用条款2.6.招标145、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2.7.投标报价书及其附件2.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2.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2.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 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46、及地方性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 3.3.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为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3.3.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包人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均要求保密,承包人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147、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4.2.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合同生效之后7天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查阅。4.3.如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148、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发包人应将本项目标段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总监理工程师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 职务(职称):总监理工程师 。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5.2.2.1.同意本工149、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5.2.2.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5.2.2.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5.2.2.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2.2.5.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5.2.2.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 。 职务:发包人代表 。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150、地代表签字后递交承包人。5.4.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发往发包人或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6.2.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按专用条款12.3执行。7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在建工程职务。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151、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序号姓名职称/职业资格职务1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2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以上生产经理3一级建造师或工程师以上技术经理4B或C牌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员5造价员7.2.上述各定岗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7.2.1.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定岗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2.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合格的定岗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5.2.2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天后,承152、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承包人无足够人员,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5.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承包人进场时如未平整的,则双方按本协议书 “6.3.7.4.”条款的约定处理。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1.2.1.临时施工道路标准:如在规划红线外道路不能满足施工车辆出入的使用要153、求,发包人负责修建一条临时施工道路,该施工临时道路修建至总承包人承包区域范围外边线,以方便承包人车辆出入。原则上路宽不超过8米。道路的日常保养、维修的费用由使用临时道路的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范围内的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包括暗沟、淤泥、地下障碍物等特殊情况),道路修建费用、日常保养、维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2.2.场地平整的标准:按本协议书 “6.3.7.4.”条款的约定处理。8.1.2.3.施工场地平整面积达到该承包人施工区域占地面积1/3以上,承包人必须进场施工,并按该施工区域接受开工令。8.1.2.4.临时施工用电配置标准:发包人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以供电半径不超过154、400米为原则。施工临时用电负荷按不超过8W/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算原则。现场拟设 个 千伏安的变压器。承包人如需要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在距离施工区域范围外边线100米以内(含100米)的情况下,其接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果超出100米以外的电线线路。发包人负责其线路敷设的材料及工人工资的成本费用。发包人只提供10kV线路,0.4kV的线路和敷设路径由承包人自行设计,但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因施工期用电情况的不同而要求增加变压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同时发包人项目部有权对其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电流情况进行复检,确定有必要增加时才予以增加。8.1.2.5.临时施工用水配置标准:进场后发包155、人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水源及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并在生活水源水表前加装止回阀以确保生活水源的洁净。如果水源接驳口距离施工区域范围外边线100米以内(含100米),其接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果超出100米以外的管道,发包人负责其管道的材料及工人工资的成本费用。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8.1.5.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承包人必须在中标后七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资料给发包人,否则拖延办理时间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156、: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8.1.7.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督促监理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人。8.1.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1.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为原则,精心按规范要求施工。以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已审批为借口提出的补偿均不157、予考虑。8.1.10.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8.1.11.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如有需要,则双方另行协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1.1.承包人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发包人供材料)、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成158、品保护措施等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开工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提交砌筑抹灰工程专项保质方案(含构造节点大样图)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防渗漏体系文件之日起10天内,根据该文件深入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制详细而具体的防渗节点深化设计图及专项保质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内容,承包人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5.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单位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承包人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须按附件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159、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协议的规定结合本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详细填写附件9-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承包人不按时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备案资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此部分工程款。9.1.2.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要求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栋及公共部分的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日”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承包人编制的月计划应在每160、月公历20日前提交,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编制月进度,逾期不上报月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当月进度款。9.1.3. 承包人的临设搭建需向发包人提供临设搭建计划及临设平面布置图,在发包人指定位置或指定范围内搭建;若需在规划红线范围外租赁场地搭设的,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含竣工验收之日起10天内)的租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本合同约定工期的租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4.自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为止,承包人负责施工用地规划红线边至区内道路的维护及保洁工作。9.1.5. 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的硬地化及拆除,费用自理。9.1.6.承包人临时设施应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环161、保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临时厕所及垃圾站等须于承包人离场前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埋于地下的基础。9.1.7.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视承包人为违约,承包人按“35.2.1”条款承担违约责任。9.1.8.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162、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9.1.9.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9.1.10.每周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情况的内容: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承包人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一天之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会议纪要。9.1.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预备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如需增加163、工程的造价计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9.1.12.按合同约定内容,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分包单位的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9.1.13.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9.1.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164、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交付发包人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若由于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并满足现场实际需要而发生损坏的,承包人除了按上述约定自费修复外,承包人还须按专用条款“35.2.1”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1.15.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专用条款第35.2.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1.16.由于发包人指165、定分包单位责任导致承包人的成品破坏(如抹灰、砌筑、面砖等),修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补费用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由承包人计算修补费用及其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指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转付给承包人。9.1.17.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9.1.18.为保证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及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完成进场166、前已完成的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报批工作。若工程竣工资料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35.2.1.”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1.19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除了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 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35.2.2.”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1.20.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167、时设施占地具有一次(期)性,若后期工程继续由承包人中标承包的,临时设施须重新申请占地,若需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其费用,不再计取;若后期工程由第三方中标承包的,若需承包人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费用另行计取。9.1.21.承包人须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承包人须积极响应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承担应付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按损失金额的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9.1.2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168、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解决。9.1.2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9.1.24.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1.25.按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三、施169、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本专用条款“9.1.1及9.1.2”要求.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具体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工期11.2.开工及延期开工11.2.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开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的,开工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12170、暂停施工12.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1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的1.3倍作为违约金。1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单位以“天”为单位)时间累计在7天内的(含7天),总工期不予顺延;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的,按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171、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1.1.发包人、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13.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13.1.4.不可抗力;13.1.5. 未事先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连续全面停工30天以上的。13.1.6.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172、在13.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四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本专用条款的约定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15.2.按本合同附件13的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5.3.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本专用条款第15.1、15.2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按发包173、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本合同条款35.2.2承担违约责任。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174、料。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承包人擅自不按施工图施工造成返工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除了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外,承包人还须按专用条款“35.2.1”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175、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17.2.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发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具体如下:(176、1)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验槽)基础垫层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2)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及支模板混凝土砌体放线验线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3)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4)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防水收口打胶;(5)瓦屋面工程: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或挂瓦条屋面瓦等面层;(6)设备安装:1.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2.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弯设置3.线管暗设定位箱、底盒安装定位穿通铁丝(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17177、.3.中间验收17.3.1.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承包人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发包人抽查承包人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17.3.2.承包人每分项分部工程工期是指从承包人计划施工开始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为止。17.3.3.承包人应提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检验。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178、验收。承包人整改完成后经过承包人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4小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验收。17.3.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段)。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5.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17.4.为保证施工质179、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按照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附件13的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标准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标准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水电管线、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等),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包括,不再另外计价。17.5.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竣工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用红黑油漆标注。17.6.设备调试:17.6.1.双方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180、装范围相一致。17.6.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上述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17.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渗漏,导致第三方(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和购房业主)损失及索赔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7.8.重新检验:当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181、工文明施工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详见附件9及清单。18.1.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8.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有关规定的责任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18.4.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水表、电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安装费及水电费。18.5.现场临时用电:发182、包人提供变压器及临时用电总箱,位置在距离承包区域范围外边线100米内,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场内一切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工作要求由具有相关电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8.6.现场临时用水:由发包人接至距离承包区域范围外边线100米内,场内一切临时用水管道敷设的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特殊情况除外)。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则由承包人自行增设加压系统,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2.3.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方第一时间及时、快速处理,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把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183、。六、合同价款及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见协议书部分)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应每次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25.2.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184、确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支付款的方案】26.1.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日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发包人应在28天审定并支付完毕。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10%时,发包方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搁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26.2.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每月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包含专用条款32.1、32.2中约定的结算资料及附件14中约定的工程资料);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185、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当月付款,待承包人将资料提供完整后才支付。26.3.每期进度款按合同“9.1.2”要求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以下简称“资金计划”)作为支付的依据,具体支付方法如下:26.3.1.每期的工程进度按合同“26.3.”中的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计划指标100的,则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26.3.2.如果连续两次出现因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指标达不到计划指标时,从第三次起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35.2.2.款承担违约责任。26.3.3.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出现因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指标低于计划指标6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情186、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本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赔偿损失及按本专用条款第35.2.2.款承担违约责任。【按节点支付款的方案】26.1.本工程工程款(进度款)按节点支付:承包人应在各节点完成后上报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发包人应在28天审定并支付完毕。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10%时,发包方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耽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26.2.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187、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按节点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包含专用条款32.1、32.2中约定的结算资料及附件14中约定的工程资料);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当月付款,待承包人将资料提供完整后才支付。26.3.工程款(进度款)具体节点及支付方法详细见本合同附件17。26.4.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合同价款)总额的80%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需要签订三方买卖合同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款,承包人在申请进度款时,按实物量完成量的100%全额申请。26.5.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188、期工程进度款或应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中扣除。26.6.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承包人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提供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26.7.在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供发放农民工工资台账,并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27.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7.1.1.施工用由189、承包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需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均需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送至少三家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采购材料无条件拆除及撤场。27.1.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使用代用材料、设备的,须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因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2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7.2.1.发包人供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合同货款,其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安装;材料设备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190、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接收发包人供材。对接收后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保管,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按有关规定承担保管费用)27.2.2.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到货地点,并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规格有误,由承包人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发包人供应或三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27.2.3.材料设备量由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工程量套用当地定额规定或招标文件有关发包191、人供材料设备损耗率说明计算包干使用,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承包人承担。27.3.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27.3.1.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并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暂定材料表材料的价格为材料供应商供至工地现场的价格,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并包含在单体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综合单价中)。为确保发包人指定品牌供应商收到材料款,承包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将上月“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与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同时提交发包人审核,之后,由发包人代付甲指材料款至192、相应的供应商,具体详见“买卖合同”(本合同附件10-1)。27.3.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指定品牌材料进场计划表和“材料采购买卖合同”各一式三份,具体要求及操作流程详见后附件“甲方指定品牌材料采购工作流程”。27.3.3.承包人编制指定品牌材料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保修期内块料用量,若由于承包人编制的指定品牌材料计划用量不足,造成不同批次生产的材料出现色差,使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受到影响,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27.3.4.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采购及验收详见“买卖合同”及“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采购工作流程”。27.3.5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采购需承包人及193、时快速的签订三方“买卖合同”,若承包人不积极响应,造成的经济责任及工期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当期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为止。28.材料的检验28.1.发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证明。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三方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28.2.承包方收集所有材料的相关资料后需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核对样板后方可进行施工及安装,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后再使用。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发包人有权对194、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索赔。如果承包人不接受而产生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按情况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测算后,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另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图进行施工。29.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9.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195、顺延。29.4.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29.5.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29.5.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5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1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提交签证单的同时附图纸或图片或现场照片及其说明)。自签证事件发生之日起超过15天承包人仍未按约定办理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29.5.2.承包人在上报196、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的补充预算一起上报,补充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29.5.3.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29.5.4.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31.确定变更价款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均按本协议书的6.3.7相关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分阶段结197、算资料提交及竣工验收32.1工程分“0.00(或地下室顶板)以下”和“0.00(或地下室顶板)以上”两阶段进行验收与结算资料提交,各阶段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性提交齐全,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或未提交齐全的,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催交之日起28天内仍未提交或补齐的,则发包人有权不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对此不提异议,自行承担未能结算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并同意按发包人现有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32.1.1.0.00(或地下室顶板)以下部分验收与结算提交:32.1.1.1.无地下室的建筑物(无论有无桩基础):在0.00以下部分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198、结算资料(含桩基础、土方、签证、设计变更等);如不及时提供,发生争议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2.1.1.2.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分两次移交结算资料):桩基础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检测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桩基础结算资料;地下室顶板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从桩基础至地下室顶板部分的结算资料(含地下室、土方、签证、设计变更等);如不及时提供,发生争议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2.1.2.0.00(或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至工程竣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且结算资199、料必须明确竣工结算的具体范围。如不及时提供,发生争议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2.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1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初步验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分户分项验收“标识”工作。32.3.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32.4.承包人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200、的电子文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大力配合发包人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由发包人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发包人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2.5.工程移交32.5.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办理工序移交手续。32.5.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201、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32.5.3.工程竣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公司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因承包人责任逾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导致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业主支付因延误交楼的赔偿金、延误交楼导致发包人名誉损失的赔偿金、相应的法律责任等)。32.5.4.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5.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或其它原因而拒绝交付工程。33.工程竣工结算 33.1.双202、方一致同意:本工程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第33.4款的约定。33.2. 在通过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工程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含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60天内完成初审,通过对数确认结算造价后,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终审结算书,办理结算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终审结算书15天内不答复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终审结算书结算。具体审核流程如下:发包人区域造价部一审 发包人集团工程造价管理部二203、审 发包人审计及集团领导终审。33.3.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总和。33.4.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或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33.5.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造价的1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交完整的预(结)算书,且每页预(结)算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预(204、结)算书进行审核后,双方仅就发包人提出疑问的部分进行核对,其余工程项目及数量不再核对。33.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广东省顺德碧桂园设计大楼工程造价管理部。承包人派往发包人指定预结算办理地点的人员,必须携带由承包人出具的保证书及相关委托证明【详见本合同附件20】一同前往,并于到达指定地点后交发包人保安部、工程造价管理部备案。办理预、结算工作期间,双方人员应每次对数前都在工作签到表上签名,签到表应注明当天双方办理结算的具体工作时间、内容、范围等事项,作为双方到场办理结算的现场工作记录。双方结算人员办理结算对数时应友好合作,对经核对确认无异议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共同签205、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核对,当场记录争议的具体内容。如承包人对所核对的数据和资料不书面提出异议,又不签字认可,发包人可以单方签名并在经过双方核对的文件资料上注明具体情况,将当天工作签到表和核对后的资料寄发给承包人,该资料即作为双方共同对数后确认的结算资料。对于双方意见分歧的书面记录,经双方对数人员共同核对清楚并签字确认后,上报领导协商解决。任何人员不得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执、对骂,甚至侮辱、殴打对方。如发生上述事件,受害方有权向侵权方索赔,由侵权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4.质量保修 34.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206、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无条件执行。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4.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34.3.质量保修责任34.3.1.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207、到,随叫随到,确保维修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严重、范围大而承包人留驻维修的施工人员不足,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保证提供足够维修力量。如因维修质量不高及维修人员不足而导致发包人承受损失的,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保修期头六个月过后,如承包人认为工程遗留质量问题不多,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出驻现场维修队伍,但承包人应保证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34.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4.3.3.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同一部位同类型问题只允许承包人进场维修一次,承包人应做到一次性修好,并208、在维修后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若维修后仍然存在同一部位同类型问题的,则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按时到场验证,并由发包人直接委托第三方(工程维修专业施工队伍)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和发包人代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如承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到场验证未修好的质量问题,而承包人不到场验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209、切责任。如承包人在验证时对未修好的质量问题有争议,应当在现场验证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意见,作为双方日后协商依据,同时发包人仍应按照本条约定直接委托第三方及时维修,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按照本条约定处理。如承包人未对质量维修问题提书面验证意见,视为承包人认可此前维修未能修好质量问题的事实,并按照本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承包人超过7日提出的书面验证意见,不作为双方处理质量争议的依据,按照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性质处理。34.3.4.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工程维修专业施工队伍)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210、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如承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4.3.5.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就房屋质量造成业主损失的问题进行谈判,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按发包人通知的指定方式支付有关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就此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中扣除(尚未支付完保修金的),若款项不足或保211、修金已支付完毕的,则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发包人通知要求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商施工的部分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维修。34.3.6.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3.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4.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34.4.1.自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5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212、还承包人。34.4.2.自工程竣工验收满2 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3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34.4.3.自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2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35.1.1.发包人无213、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35.1.2.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5.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5.2.1.在专用条款 “7.2.3”、“9.1.1”、“9.1.7” 、“9.1.14”、“9.1.18”、“16.3 ”、“38.2.2”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的执行或拒绝执行,均视为承包人一般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次的违约金。35.2.2.在协议书“6.1.、6.1.7.、6.2.4.1.2.、6.3.7.4.”及专用条款 “7.2.2.”、“9.1.214、19” 、“15.3”、“26.3.2”、“26.3.3”、“38.2.3.7.”、“38.3.14”中约定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35.2.3.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35.2.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215、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在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在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35.2.5.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相应工程节点的,包括但不限于0.00完成日期、完成预售日期、封顶日期、外排架拆除日期、工程完成日期、竣工日期(完成竣工备案),各节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0.5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详见附件16),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合同。35.2.6.出现专用条款第“9.1.15、38.1”款的约定情形的216、,承包人除按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分部分项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35.2.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36索赔36.1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利。36.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36.2.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发包人一本副本。若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视为该事件不构成索赔。超出约定期限后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均不构成索赔。36.2.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217、期记录,并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未经监理单位检查确认的,不能作为索赔的证据使用。36.2.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7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项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36.2.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专用条款第37条办法处理。36.3承包人未能按218、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36.2条款约定的程序执行。 36.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8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219、,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7.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7.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7.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凡因发生争议但不属于上述约定情况而承包人停工的,均属于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按照每停工一日以合同造价万分之五的标准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承包人停工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承包人如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且承包人应按220、本专用条款第35.2.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8.1.1.承包人以大包干形式(即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的形式)将其中的若干栋建筑或全部直接转包给第三方的; 38.1.2.个人单独或联合以承包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包括承包人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38.1.3.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包括任何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体户、个人)的; 38.1.4.自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的,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的。38.2.承包人分包38.2.1.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221、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38.2.2.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本专用条款第35.2.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8.2.3.承包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8.2.3.1.承包人收取各项目经理、各分工区负责人、各分区域负责人管理费,由项目部或各分工区负责人、各分区域负责人垫资施工的;38.222、2.3.2.承包人未配备各项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财务、保安等现场管理人员,或承包人配备的各种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38.2.3.3.承包人不委派代表承包人人员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会议,经发包人指出后仍不按发包人要求纠正的;38.2.3.4.各项目部经理、各分工区负责人、各分区域负责人声称自己所做工程亏本,或称自己为“实际施工人”,或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进行诉讼的;38.2.3.5.承包人不与发包人进行谈判、办理结算、向发包人索赔,而各项目部经理、各分区施工人、各分区域施工人以自己名义与发包人进行谈判、办理结算、向发包人索赔的;38.2.3.6.其他可视为承223、包人违法分包的行为。38.2.3.7.承包人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纠正,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保证所承包工程不存在分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或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纠正的,或者不能出具保证不存在分包情况的,发包人按人民币贰万元/次进行处罚;发包人下达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则按人民币拾万元/次进行处罚。发包人下达处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并按专用条款35.2.2款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之后续事项的处理,按专用条款第44款执行。38.3.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的配合38.224、3.1.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执行,结算时不予调整。38.3.2. 各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按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执行。38.3.3.按发包人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38.3.4.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确认、接收。38.3.5.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38.3.6.承包人负责发放发包人、监理单位所发出的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38.3.7.承包人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225、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发包人、 监理单位提交会议纪要。承包人建立定期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等要求。38.3.8.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38.3.9 .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单位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226、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3.10.按监理单位、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3.11.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封堵补洞工作。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二次返工堵补和收口,承包人只负责管理和督促相应分包单位的施工,不承担相应费用。 38.3.12.承包人负责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227、下所列项目:38.3.12.1.承包人脚手架在拆除前应报监理单位批准。38.3.12.2.承包人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38.3.12.3.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38.3.12.4.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接驳点,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栋建筑单体均须按本合同附件5要求设置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承包人负责各指定分包工程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单位的负228、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38.3.13.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整合、装订后直接交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汇总。发包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有督促分包单位的义务。38.3.14.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分包单位的合同工期,工程延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时,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35.2.2款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39.不可抗力39.1.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229、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39.1.1、5级以上的地震;39.1.2、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39.1.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39.1.4、日最高温度40及以上;39.1.5、日最低温度-5及以下【在东北地区、天津地区属冬季停工施工除外)。39.1.6、6小时内降雪量达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暴雪红色预警信号)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的,承230、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9.3.1.工程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及安全措施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9.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9.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231、用由发包人承担; 39.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若非迟延履行则可避免的损失,由迟延履行方的承担相应责任。40.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第三者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担232、保41.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2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发包人收到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60日历天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如本合同履行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经双方确定合同继续有效履行后,承包人应当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233、责。如合同延期履行而承包人不办理履约保函,则由承包人按照原保函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1.3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的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41.4约定担保事项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5承包人有如下列行为者,发包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履行权益:41.5.1 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的(以下简称违约行为),234、无论承包人有无异议,担保银行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时,担保银行将按发包人所要求的金额和方式付给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行为:41.5.1.1承包人及其人员非法占领施工场地、道路、工程本身拒不交付发包人的,或破坏已建成道路、供水供电设施,影响工程施工的;41.5.1.2 承包人施工人员聚众围堵、攻击发包人售楼部或办公场所,影响发包人销售或办公的;41.5.1.3 承包人及其人员扣押、限制、威胁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41.5.1.4 承包人及其人员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场的通知后不按发包人要求期限撤场的;41.5.1.5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拖欠材料供应单位货款,导致发包人代付相关款项的;235、41.5.1.6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停工、退场的;41.5.1.7承包人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4款中任何情形之一的; 41.5.1.8承包人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主张的。41.5.1.9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政府要求发包人垫付承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发包人已经垫付的;或者因承包人拖欠材料商材料款,法院判决发包人协助执行判决,发包人已经协助法院执行相关判决以及被法院冻结发包人账户或者强制划扣款项的。41.5.2 如承包人存在上述41.5.1.5规定的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向担保银行主张以发包人已代付的款项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总额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如承包人存在上述第41.5.1.14236、41.5.1.6、41.5.1.8项规定的违约行为之一,则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向担保银行主张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0 %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如承包人存在上述第41.5.1款第(7)项规定的违约行为之一,发包人有权向担保银行主张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相应违约金额承担履约担保责任。41.5.3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44.合同解除44.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44.1.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催告后的15天内仍未开工的。44.1.2.进度计237、划未表明停工而且发包人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1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30天的。44.1.3.因承包人的原因,在任一施工节点上(指基础土方开挖、基础砌筑及回填土、主体结构、楼地面工程、门窗工程、瓦屋面工程、设备安装、室外工程完工日期)的进度滞后施工进度计划或合同约定的相应节点完工日期达20天的;或者在任一施工节点上(所指内容同上)于施工进度计划或合同约定的相应节点完工日期到来之日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低于计划指标30%的,或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低于计划指标80%的。44.1.4.承包人总工期逾期竣工达30天的。44.1.5.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监理工程师或238、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有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整改进度缓慢任一情形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整改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等级的。44.1.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44.1.7.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撤场的。44.1.8.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44.2. 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44.1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为发包人的财产,按规定进行结算,措施项目费按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或按工期比例)进行分摊计取;合同解除后,现场的所有材料239、设备,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发包人继续留用(发包人表示不需要的除外),直到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完成为止。44.3.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44.1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并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发包人表示需要的不得撤离)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并将所有施工资料原件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退货(在现场的材料不须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合同解除承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4.若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44.3款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每逾期240、一天撤离施工场地的,则按合同价款1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直接进入施工场地施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5.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44.1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核实已完工程造价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承包人已完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待双方结算完成、发包人工程全部完工并扣除造成的全部损失90天后再予以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造价中应扣除承包人违约、赔偿费用(如有)及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如果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90日内将其差额退还给241、发包人。承包人逾期不退还的,须每日按应退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4.6.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44.1款(该款中第44.1.3、44.1.4、44.1.7.按照第35.2.5条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预算)的 20 的金额支付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并在结算价款中扣除。44.7.若发生专用条款的44.1.7.情况后,发包人有权向履约保函担保银行先行主张权益,并支付至发包人指定账号。44.8.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242、。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46.3. 由发包人制作肆份正本寄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制作装订拾份副本并盖章签字后寄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文本合同核实准确无误后签字盖章,按46.1、46.2约定数量寄给承包人。47.补充条款: 47.1.销售配合因销售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有关工作由发包人另行通知。47.1.1.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47.1.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47.2.有效证据的范围:(其中有视频、照片)243、47.3.通讯联络47.3.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方能生效。47.3.2.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的通讯文件的,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文件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47.4.特别约定承包人已经清楚明白, 目前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有其特殊的要求,并且有其制度,承包人愿意接受其监督管理、配合巡查;按附件12:卫生间洁具现场安装条件及验收标准、附件13:“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附件16现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且接受日后244、发包人所制定的新的管理制度,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计取。48合同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一览表附件2:土建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书(附件2-12-5)附件2-6: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及价格一览表附件2-7:人工工日建筑面积含量一览表附件3:室内安装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附件3-1:室内安装工程综合包干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附件3-2:室内安装工程发包人指定品牌价格材料表附件3-3:室内安装工程材料消耗量表附件3-4:室内安装工程清单未列项目的计价程序表附件3-5:配电箱计价方式(适用于用施耐德元件组成整箱时)附件4:室外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附件5:总承包管理及配245、合工作内容附件6:图纸目录附件7:廉洁合作协议书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协议附件9-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附件10: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表附件10-1:材料买卖合同版本附件11:门窗技术要求及确认函范本附件11-3:锌钢组合栏杆工程品牌附件11-4:锌钢组合栏杆工程技术要求附件12:卫生间洁具现场安装条件及验收标准附件13:“防渗漏、防开裂重点控制”附件14: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其附表附件15: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15-1:单体土建工程的施工范围附件15-2:室内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附件15-3:室外市政工程的施工范围附件15-4:246、室外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附件16:现场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7:进度款节点支付表附件18: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入场条件及双排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附件18-1:外墙干挂石材的进场条件附件18-2:干挂石材工程入场时间签证表附件18-3:干挂石双排脚手架搭设技术附件19:标准装修工程装饰部件现场安装条件附件19-1:标准装修工程装饰部件入场时间签证表附件20:预(结)算工作保证书附件21:履约银行保函格式附件22 :承诺函附件22-1 : 碧桂园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承诺函附件22-2 : 碧桂园总承包工程承诺函附件23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关流程(试行)附件2-7 人工工日建筑面积含量一览表(广东、247、广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浙江地区)序号名称人工工日含量(工日/m2)备注一、地下室1综合考虑人防及非人防工程含基础,室内装修3.74地下室底板全部为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外壁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二、半地下室1半地下室(含基础、含室内装修)2.70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三、低层(6层以下)1毛坯标准,含基础,有地下室2.652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2.37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47四、多层6-11层1住宅(毛坯标准,含基础)2.432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31五、高层【1248、1层(不含11层)以上】1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2.902地下室顶板以上(毛坯标准)2.53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31说明:1、毛坯标准:已含外墙、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装修; 2、上表人工工日含量已含桩基础人工。附件2-7 人工工日建筑面积含量一览表(天津地区)序号名称人工工日含量(工日/m2)备注一、地下室1综合考虑人防及非人防工程含基础,室内装修4.75地下室底板全部为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外壁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二、半地下室1半地下室(含基础、含室内装修)-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三、低层(6层以下)1249、毛坯标准,含基础,有地下室-2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2.89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45四、多层6-11层1住宅(毛坯标准,含基础)2.392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32五、高层【11层(不含11层)以上】1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2地下室顶板以上(毛坯标准)2.64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33说明:1、毛坯标准:已含外墙、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装修; 2、上表人工工日含量已含桩基础人工。附件2-7 人工工日建筑面积含量一览表(沈阳、内蒙古地区)序号名称人250、工工日含量(工日/m2)备注一、地下室1综合考虑人防及非人防工程含基础,室内装修3.78地下室底板全部为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外壁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二、半地下室1半地下室(含基础、含室内装修)-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建筑面积为地下室面积三、低层(6层以下)1毛坯标准,含基础,有地下室-2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4.29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23四、多层6-11层1住宅(毛坯标准,含基础)3.222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23五、高层【11层(不含11层)以上】1毛坯标准,含基础、无地下室-2地下室251、顶板以上(毛坯标准)3.033室内湿铺贴(不含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铺贴)、卫生间盖板及盖板下砌体0.21说明:1、毛坯标准:已含外墙、阳台、露台、公共区域的装修; 2、上表人工工日含量已含桩基础人工。附件5 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一、总承包单位一般义务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标段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包括对本标段的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和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及配合。除了自身的施工范围之外,总承包单位还必须投入专业人员、设施,设置专门机构为随后进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组织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总承包单位应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组织、协调25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及配合,督促相关专业深化设计及土建配合预埋预留的施工图的及时完成,不能因此而影响总体进度计划的完成,也不能因总承包管理不力,各专业施工时间、空间上的混乱和工序的不能衔接而造成重大损失。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经设计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施工。2、图纸会审:总承包单位协助发包人组织各分包专业进行图纸综合会审,协调解决因图纸问题导致各专业分包单位内部及其不同单位间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各专业分包单位派技术人员参与讨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成稿,分发给各专业分包单位。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总承包单位应向各分包单位提供井架、塔吊等垂直运253、输装置和机械,包括机驾人员的操作,但进出垂直运输工具的装卸货工作由分包单位负责。4、施工脚手架、排栅:在施工脚手架尚未拆除前,总承包单位应向各分包单位无条件提供现有的施工脚手架、排栅和现成的爬梯等设施使用,其中干挂石材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18。分包单位必须配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在总承包单位拆除脚手架、排栅前进行相应工程施工,需要总承包单位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排栅的,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5、施工场地: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其施工及材料、设备堆放所需场地面积、部位等要求,以便254、于总承包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对于临建设施,总承包单位按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统一规格标准搭设的要求,并对现场场容场貌进行管理,分包单位不得私自乱搭乱建。6、施工临时道路: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顺序、设备、材料进场时间、车辆流量控制,现场施工临时道路布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干道及排水沟统一铺设、统一维护,确保施工道路畅通排水无阻。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临时道路的修筑和使用期间的维修和保养。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1)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低层(6层以下):独栋、双拼1栋1个接驳口,联排3户1个接驳口;多层(6层及以上):1层1个接驳口;酒店:1255、层3个接驳口。总承包单位按以上接驳口设置供水龙头及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方便,并确保足够的用水、用电施工负荷。负责地下室、通道、楼梯等公共通道的临时照明和维护。(2)总承包单位必要时有义务为分包单位提供高压水泵,同时派专人管理。(3)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详见协议书“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现场水电费明细表”。 (4)为了防备电网供电故障或电力供应不足,分包单位自行准备发电机以作临时供电用。8、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缝、挂网、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预算包干费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9、场地清256、理:各分包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剩余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的标段内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由于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按要求清运,影响总承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及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组织进行清理外运,并向该分包单位收取相应费用。在竣工退场前,分包单位的建筑材料和搭设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清场清运。10、安全设施: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内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和标志;在“四口五临边”设置安全围板和警示标志。分包单位在需要拆除有关安全设施的时候,必须上报总承包单位统257、一安排。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应在本单位施工范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11、轴线与标高:总承包单位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轴线和标高的控制点,包括在每层每房间及必要的位置设有标高控制线,以供各分包单位作施工定位和高程使用。12、其他: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二、分包单位一般义务1、分包单位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满足业主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在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2、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必备条件:(1)258、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由业主确认为分包单位的证明文件;(2)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经专业分包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简介。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技术措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与环保保证措施。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3、质量管理基本义务:(1)对分包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工艺过程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2)实施有关质量检验的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3)对工序间的技术接口实行交接手续。(4)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保书。(5)做好不合格品处理的记录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6)加强成品保护。(7)认真做好本分包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8)按259、合同规定做好本分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9)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作出事故分析调查及善后处理意见。4、进度管理基本义务:(1)编制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按总承包要求执行月报或周报(3)顾全大局,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参加有关分包工作协调会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工程协调。及时根据总承包单位工作安排主动调整进度计划。在进度上有任何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分包单位有权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协调的建议,总承包单位应作出书面回复和解决。5、安全、消防、现场标准化管理等的基本义务:(1)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260、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和业主提出的各种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识别和评价危险源,必须制定管理方案,并认真实施。接受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复印件汇总后报总承包单位检查备案。分包单位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各项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并落实有关整改事宜。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作出事故分析调查及善后处理意见。(2)做好消防与治安管理工作:(3)做好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平面261、布置图安排施工场地,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维护好安全防护设施。6、进场材料管理的基本义务:(1)各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进场所需材料的管理,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关于进场材料管理方面的要求。7、劳动力管理基本义务:(1)各分包单位有责任约束所属员工遵守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法律、法规、业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有序地进行。附件7廉洁合作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总承包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262、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1.发包人责任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1.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3.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1.4.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的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领导。1.5.发包人的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1.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263、理。2.承包人责任2.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2.3.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的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2.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2.5.承包人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264、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6.如因承包人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 月 日附件8: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265、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证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验收后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房屋设计总说明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 2 年;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266、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5、其他项目: 2 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十分钟内)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267、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自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5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满2 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3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2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年 月 日附件9碧桂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68、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协议前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执行本办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增减,但应计入投标总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发包人):施工单位(承包人):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发包人、269、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本协议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9-1。二、协议价款及支付1、本工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干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2、支付原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实行先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施工单位申请此费用分三次:在基础验槽后、主体结构施工至一半、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270、施工措施费时,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监理单位审查核实签字盖章确认,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3、具体支付比例:按建设单位发出开工令的施工范围,在完成基础验槽后支付55%,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5%。4、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最多支付至70%,多支付的要由承包人退回给发包人。5、施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部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管理规定支付,专款专用。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人为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评价人为271、当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7、工程分批分期开工、本协议费用按开工建筑面积/合同总面积比例分批分期支付。三、发包人责任:1、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及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增减,但应计入投标总价及合同总价。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四、承包人责任: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272、,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1、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检查、管理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指定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争创文明工地。 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按清单内容全部、全额落实,若没有达到清单数量(如施工道路及施工场地硬化达不到清单数量),建设单位扣除未施工部分费用支付。五、违约责任;1、建设单位约定支付安全防27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2、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其它约定:有关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的管理责任,由建设方在监理合同中按规定约定。发包人(公章): 承274、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年 月 日附件9-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国标版)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单位数量单价总价一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及外墙美化(1)、建设方指定的主干道与地界处围墙采用砖、砼砌块等墙体,外墙面抹灰完成、涂料罩面、喷彩绘图案与绿化相结合(详见围墙标准图)。(2)其余现场围档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275、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并设宣传告示栏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并硬化;(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二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276、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三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277、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四其他按各地区具体要求报 注:1、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278、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 2、承包方需充分了解各地区要求的差异性,在“四、其他按各地区具体要求报”中体现。 3、本费用为足量包干使用,现场施工达不到清单数量,扣除未施工部分费用。附件9-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广东版)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要 求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一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及外墙美化外墙围挡及绘画图案处理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279、或企业标志。并设宣传告示栏场容场貌道路畅通;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绿化;设洗车场地和沉淀地;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存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置。人员岗位标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身份标卡。环境保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280、减轻噪声扰民;采取措施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281、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施工现场临时用水设施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休息场所、仓库、加工厂等临时用水管线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三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282、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保健急救措施保健医药用品、急救用品、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具。安全检测费用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检测、起重机、塔吊等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施工机具防护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防护工棚。四其他按各地区具体要求报 注:1、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 2、承包方需充分了解各地区要283、求的差异性,在“四、其他按各地区具体要求报”中体现。 3、本费用为足量包干使用,现场施工达不到清单数量,扣除未施工部分费用。附件10 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明细表一、需要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序号类别名称备注1建筑类屋面瓦一般是水泥瓦,现设计也有用石板瓦外墙涂料现在使用平涂、喷涂和刮砂施工工艺,材料有乳胶漆涂料和质感颗粒涂料抛光砖广场砖外墙砖也叫纸皮砖人造文化石阳台仿古砖马赛克一般用在游泳池2安装类开关面版配电箱强电用可视对讲系统器材根据项目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根据项目需要电线电缆2011.10月定为甲指材料3洁具类洗手盆浴室柜浴缸浴室镜座厕浴缸及按摩浴缸龙头及五金配件淋浴屏风二、不需284、要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序号类别名称备注1建筑类内墙涂料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限定供货区域(即每个楼盘制定使用厂家),由施工单位和涂料供应商自行签订合作协议,不签三方买卖合同附件10-1 材料买卖合同版本合同编号:碧桂园材字2012- 号买 卖 合 同【对应:碧施合字()第 号总承包合同施工范围】买 方:(简称甲方)卖 方: (简称乙方)受托人: (简称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买 卖 合 同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是(填工程名称)_ 建设工程(下称该工程)的承包方,乙方是该工程的 材料供应商,丙方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为确保该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建设进285、度,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单价为含税价):乙方供应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详见确认的报价单(本合同附件一)。二、质量要求:1、乙方供应的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且质量等级为优等品(丙方特殊要求的除外),乙方供货时应提供给甲方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2、乙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样品,样品须由甲、乙、丙三方验收确认并当场封存备查。产品质量以三方确认的样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3、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等以本合同附件一为准。4、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5、若甲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286、现乙方所供材料有质量问题,并经甲方、丙方项目管理部确认,应停止对质量有问题材料支付货款。由丙方将现场材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乙方需支付检测费用并自行承担不合格产品货款,由此造成的窝工损失由乙方一并赔偿。三、价格调整:1、产品单价见报价单(本合同附件一),单价的有效期按照报价单的有效期执行;单价有效期满,如该工程尚未完工且需乙方继续供货的,则单价由丙方提供至甲方进行调整。2、在施工过程中,丙方采购部根据市场变化,如有重新确认的材料报价,按供货批次套用相应的价格结算。 四、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且货款结清时止,合同各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合同约定287、的材料的正常供应。五、结算方式:乙方送材料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材料签收后,按如下方式结算:甲方委托丙方从丙方应付给甲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为自材料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办理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具体结算及付款程序和方式:1、材料款金额的确认、发票的提交与复核:、每自然月供货完毕,乙方在下月10日前(如10月份),将上月1日至月终(如9月份)所供材料款按附件二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后送丙方项目管理部,由丙方项目管理部负责协助乙方与甲方对数,甲方核实供货标准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在支付进度款前确认完毕;、甲、乙双方完成材料数量与价格的核对后,乙方提供抬头为甲方的材料发票,发票金额与附件288、二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金额相一致。丙方审核金额与签收后转交至甲方,乙方也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甲方签收。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完毕次日起_5_日内,乙方应将确认的附件二及收货单或送货单原件、发票复印件一式一份送达丙方集团采购部及复印件一式一份送达丙方项目部;、甲方应对乙方提交发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如发票不真实不合法,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暂停支付材料款,待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后,丙方再进行付款。2、货款支付:、甲方在下月(如11月份)申请工程进度款时,连同上月1日至月终(如9月份)经确认的附件二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及收货单或送货单复印件作为附件资料一并报丙方审核,丙289、方在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扣除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材料款并将材料款直接汇入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上的乙方银行账号;、甲方提供的附件资料应列明工程款总额及前一个月发生的指定材料的价款,丙方从进度款总额扣除材料款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甲方,但甲方在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与工程款总额一致的工程款发票给丙方。3:付款申请资料拖延提交的处理:、乙方未按第五条第1款向甲方提交资料造成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延误后果;、甲方对第五条第1款的资料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确认,丙方将按照乙方单方提供的请款凭据进行付款,如与甲方实际收货情况不符,由甲方承担付款失误后果; 、甲方在和乙方对账时要重点检查290、供货标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改正,丙方代付材料款后将在对应标段的进度款中扣除材料款。甲方对附件二有异议不能盖章确认时,要在附件二上写明原因,由丙方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后再进行付款。六、运输方式、运费及运输风险:乙方负责送货至: 工地指定地点。合同单价已含运费。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卸货费、货物保管费。七、验收:1、验收标准按甲乙丙三方确认的样品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对货物清点、验收。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异议应通知丙方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经三方确认货物质量有问题后三方签字确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八、包装标准及包装物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291、乙方包装物不回收。九、材料的运输损耗:乙方供应的材料运输损耗按货到现场后分批次抽查,抽查结果按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运输损耗率计算。十、对于材料过剩问题的处理:1、若因甲方将材料计划多做而造成材料过剩,应由甲方承担多余材料的费用及转移材料的运费;2、若由于丙方设计变更原因导致部分材料不可用,由丙方承担不可用材料费用及转移材料费用;3、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部分材料过剩,由乙方承担多余材料的费用及退货运费;4、在过剩材料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由有过错方承担,损耗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结果计取。十一、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必须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时限及要求向丙292、方提供相关资料。如甲方违反前述规定的,则按本合同第五条款第3款第点的规定执行;、甲方下订单时,要求的到货时间应该充分考虑乙方的排产期,广东省内排产期为30日,广东省外排产期为48日;、甲方下订单给乙方,乙方按甲方采购订单要求生产,甲方中途更改订单须经乙方同意。如果乙方已按甲方采购订单完成,甲方更改造成产品积压由甲方负责;、甲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向丙方当地项目部提供完整的材料进场计划表和订货单(包括型号、规格、数量、等级等的明细表及汇总表),并对已下单材料进行跟踪,确保材料按时到场;如果甲方没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进场计划表和订货单或材料进场计划表描述不清楚而导致乙方延误交货时间,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293、;、甲方需要乙方推迟送货,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重新定交货时间;、乙方交货至施工现场,甲方在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并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及卸货完毕,验收合格开具甲方收货单并签字盖项目章确认。材料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材料到现场12小时内不能完成卸货,所产生的滞留费用以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未开具收货单时不得使用乙方的材料,若使用应在2个月内付清材料款,否则丙方将以乙方送货单上的数量、金额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2款与乙方结算;、在使用时甲方如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或经项目当地建设质量主管部门检测不合格时,甲方在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及丙方,由丙方采294、购部跟踪、协调解决;、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低于丙方要求质量的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甲方指定_(联系方式: )为材料的订单、收货验收确认人,乙方请款凭据的签收人。2、乙方权利义务:、若乙方向甲方交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或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乙方应负责免费给予退换并保证退换后的货物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货物退换,造成甲方的误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材料经项目当地建设质量主管部门检测不合格时,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供货前需先联系现场甲方相关负责人或丙方相关负责人,将送货事宜对接清楚方可送货,应避免发生货到工地无人接收的295、情况;、若乙方未按甲方订货单的到货时间交货,导致甲方造成误工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延迟交货的除外);、乙方需根据甲方制定的总体采购计划进行排产,确保满足甲方工程用量的需求,并在供货期限内供货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货的,乙方需立刻通知甲方及丙方,经甲方及丙方书面同意确认后不需承担延误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征得丙方同意而临时向其他供应商购买同种产品而产生的价差及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造成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延误后果;、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贿赂、296、串通甲方、丙方有关工作人员,如经发现核实,由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有义务做好售后服务,提供相应产品的技术指标,必要时丙方项目管理部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乙方不得提供低于丙方要求质量的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如经调查发现有此违规行为,终止所有合作,丙方将不进行付款。3、丙方权利义务:、丙方采购部负责与乙方洽商材料价格;、丙方项目管理部负责材料采购的统筹、协调;、丙方项目管理部须协助甲乙双方:协助乙方供货至施工现场后12小时内卸货完毕,督促甲方在乙方收货单或送货单上盖章签字确认; 、丙方采购部在收到经甲乙方确认的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及相关凭据后,对收货297、数量、收货单价及发票复印件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丙方工程造价管理部;、若现场实际采用的材料型号规格不在丙方采购部确认的报价单上,丙方项目管理部应收集齐材料型号、规格给丙方集团采购部确认材料价格;、若甲方收货后,对乙方提供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无正当理由不予书面确认,丙方有权从甲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笔材料款,并对甲方这一行进行处罚;、丙方项目管理部指定 (联系电话: )负责督促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材料款汇总表确认工作及审核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的金额与签收后转交至甲方工作;十二、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三方均有权利向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订货单298、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也为本合同附件十四、本合同附件价格适用于甲方所承接的、丙方开发的同一项目中所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由丙方作为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时间向丙方、乙方提供材料进场计划并下材料订单。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三份,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名、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附件:附件一 碧桂园集团采购物品确认报价单附件二 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甲方联系人: 电话:乙方联系人: 电话丙方联系人: 电话: 以上联系人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其他两方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丙方盖章: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29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 106 页 共 229 页注:请供应商附上结算报价单、买卖合同、总包单位确认的收货资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附件10-1-1 2012年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供应商(加盖公章):供应商联系人姓名: 电话: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供应商开户银行: 扣款总包合同编号:【对应:碧施合字()第 号总包合同施工范围】账号:工程名称(请施工单位核实):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 数量单价 小计 大写对应报价单序号共一式四联12345总计金额:小写 大写 施工单位: 问题反馈(请留电话):是否收发票原件: 施工单位确认:(盖章处) 碧桂园集团采购部:碧桂园集团工程造价管理部:说明:请承包300、单位和供应商在2天之内对以上材料汇总表进行核对,有问题及时反馈,否则按默认无误处理。附件10-1-2附件10-1-3第108页共229页附件11-1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要求一、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供铝型材及配件的样板给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确认,由监理公司见证封存后,方可正式安装。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设计图施工。三、铝型材、玻璃及配件要求铝型材、玻璃及配件用料标准须符合下表铝合金门窗工程使用材料及配件明细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铝材颜色按铝合金门窗工程使用材料及配件明细表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玻璃颜色按建筑图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色差应符合国家标准。铝窗分格必须符合建筑图要求。铝材、玻璃、密封胶要求选用的品牌要经发包人认可。四、门窗工程防渗漏、防开裂技术措施1、门窗的进场验收控制要点(1)门窗主材用料厚度、颜色;玻璃厚度、颜色、安全玻璃部位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是否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