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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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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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长江委的职责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2、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3、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引发的突 1 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臵执行长江流域防汛应急预案(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长江委、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以下简称“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4、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的主体,承担处臵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长江委应积极参与事故处臵并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臵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项目法人和施工5、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臵活动。 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长江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长江委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臵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6、职责 长江委与长江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长江委及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 2.3 长江委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长江委设立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长江委分管工程建设的副7、主任; 副指挥长: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局长(兼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长江委办公室副主任,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员:长江委规划计划局、人事劳动教育局、监察局、防汛抗旱办公室(江务局)的负责人(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汉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臵、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臵等工8、作; (3)及时了解和掌握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水利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根据委托和要求,为长江流域内地方提供事故处理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长江委事故应急处臵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3.2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其组成如下: 主任:建9、设与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人事劳动教育局副局长、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 联络员:建设与管理局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事务工作; (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承办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10、(5)承办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臵,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家从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长江委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各工作组在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臵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臵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11、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长江委的指导下,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12、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臵,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13、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臵指挥机构、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14、及长江委备案。 2.5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5.1 承担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5.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5.3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15、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5.4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6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臵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长江委应当定期研究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16、设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 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由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长江委、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17、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3项目法人、长江委接到可能导致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参与应急处臵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18、,采取I级、II级、III级、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 III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级(一般质量与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19、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长江委办公室主任)率长江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局长)或副主任(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20、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副局长)率长江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长江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程序 (1)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长江委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21、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长江委报告。 长江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长江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报告,联系方式见7.3。 (2)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22、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23、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根据事故处臵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24、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臵,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臵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臵过25、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臵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在事故应急处臵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报道,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长办200676号)的规定执行,由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对外报道口径,审定报道方案,对主要稿件进行审核把关。 5. 应急结束 5.1 26、结束程序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 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水利部决定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置 5.2.1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臵工作。 5.2.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27、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长江委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长江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28、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29、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臵工作结束后,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5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5.3.6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臵工作结束后,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30、急指挥部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长江委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水利部备案;长江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长江委备案。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信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31、新。 6.1.2正常情况下,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臵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臵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32、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33、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长江委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水利部的应急 指令、组织长江委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臵,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臵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长江委应安排专项经费和物资确保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应34、急救援专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臵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臵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 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处臵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长江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35、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 培训 (1)长江委负责对委有关部门(单位)及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 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 演练 (1)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演练。 (2)项目法人应急处臵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6.5.1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2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37、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本预案报水利部并抄送长江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长江委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长江委有关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本预案更新后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3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长江委及时组织修38、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臵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长江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39、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长江流域内相关各级应急处臵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臵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江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 联系人:李焱华许田柱 联系电话:027-*、135*;027-*、135* 传真:027-*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附录1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另行发布) 附录 2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