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地**
编号:1162848
2024-09-10
16页
101.50KB
该文档所属资源包:
购物中心招商前期准备-招商合同范本大全
1、编号: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前言1. 定义2. 所租商铺3. 租赁期及商场统一开业日4. 租赁期及支付方法5. 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6. 广告招牌费用7. 市政设施费用8. 押租金9. 逾期缴费10. 交付所租商铺11. 甲方进入所租商铺12. 营业时间13. 所租商铺用途14. 经营主体的变更15. 所租商铺的装修16. 甲方义务17. 乙方义务18.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19. 甲方权利之保留20. 甲方责任之免除21. 交还所租商铺22. 不可抗力23. 合法营业条件24. 本合同效力25. 送递通知26. 法律费用27. 适用法律28. 争议的解决29.2、 合同生效附件一 所租商铺之平面图附件二 广告及招牌位置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就本租赁合同有关商铺位的出租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达成如下协议:1. 定义除另有规定,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有关用语之定义如下: “出租方”:包含本合同所列出租方及委托人、代理人及由其聘任之商场营运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指商业受聘或负责商业中心的公司及或中心商场管理委员会。 “百货商场公共设施”:指在百货商场内,由百货商场业主及其租户共同使用的装备及设施,包括(但3、不限于)中央空调、消防、给排水、供电、照明系统、电梯以及根据公约指定的商场业主(及其租户)可使用的公共设施。2所租商铺甲方同意将位于 层的 号商铺(以下简称“所租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所租商铺的面积约 平方米(此面积仅作参考,实际面积以现场情况为准),所租商铺平面图见附件一。3.租赁期及百货商场统一开业日3.1(请选择(1)或(2)项,并将不适者删除)(1)所租商铺的租赁期为 年,甲方承诺以书面通知的甲方统一开业日(含甲方的统一试营业日)为租赁期的起算日,乙方承诺必须配合在统一开业日准时开业经营。(2)所租本商铺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下简称“租赁期”)。3.2 乙方可享有自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免租期作开业前筹备工作(惟免租期以不多于 天为准)。于免租期内,乙方仍需缴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设施使用费等。3.3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于所租商铺继续经营,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方可继续经营。4.租金及支付方法4.1 租金计算(不含任何其他费用及以下列 为准) (1)提成租金 乙方以所租商铺之税前总营业额的百分之 ( %)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 (2)保底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底租金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即每月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底租金额为5、每年人民币 元整(即每月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底租金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即每月人民币 元整)(3)其他方法: 4.2租金及支付办法(以下列 为准) (1)保底租金的支付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时或按甲方书面通知缴付租赁期首年一个月之上期租金,并按“先付后用”原则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前七天内向甲方预付下个月之租金。 (2)提成租金的支付(请选择(a)、(b)或(c)项,并将不适合者删除) (a)乙方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三天内向甲方提交所租商铺该月度总营业额数据,如提成租金较保底租金为高,乙方应于当月七日前向甲方补交该差额。(b) 乙方须于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所租商铺该6、年度总营业额数据,如提成租金较保底租金为高,乙方应于当年度结束后十四日内向甲方补交该差额。(c) 如乙方营业款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下称“销售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甲方于下月(下称“对账月”)10日前将月结清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必须于对账月15日前与甲方完成查证工作,并于对账月20日前将确认盖章的月结清单返还给甲方。按照甲方之有关付款规定,甲方每月款项必须由有关负责人批核后方可支付,一般作业时间为8-10天,付款时间为对账月后的第一天,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周末双休日则顺延。一般情况下,甲方不会在月中付款结账。(3)提成租金的核实(请选择(a)、(b)或(c)项,并将不适合者删除)7、(a)甲方统一收银。(b) 甲方可派驻收银员参与收银工作,收银员工资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需于每日所租商铺闭店前签收当日收银机销售纸卷交给甲方财会部审查,月底汇总后作为每月提成租金之核查依据。(c)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之营业税纳税申请表复印本(需事先经甲方将之与正本核对)及每年向甲方提交年度报表。此外,甲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检查乙方之营业额账目。(4)所租商铺的总营业额是指乙方在所租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损耗及税款的全部收入。4.3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租商铺的账目进行查核,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如经查核证实乙方实际营业额收入与所报不符,乙方必8、须立即向甲方补缴所漏缴或短缴之款项和利息及漏缴或短缴款项之百分之一百(100%)的违约金,以及一切由此而引致的费用(包括聘用会记师之费用),甲方并保留即时终止本合同及没收乙方已付之所有押租金的权利。4.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所交租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规定的收款凭证。4.5如有涉及代乙方代缴税金,乙方必须按已缴纳金额支付给甲方(如营业款由甲方统一收银的租户则直接从返款中扣除)。5.物业管理费用及宣传推广费5.1乙方需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前七天内缴付下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元,宣传推广费每月人民币 元。上述物业管理费已包含所租商铺之中央空调费用(承租方独立使用之盘管风机电9、费除外),中央空调按商场营业时间每天供应 小时。5.2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会应实际成本开支变化而作合理的调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上述费用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乙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调整方案。5.3所租商铺首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或按甲方指示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付。6.广告招牌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号广告位(详见附件二),乙方就租用该广告位向甲方每年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具体内容双方应另行签订户外广告位租赁协议。7.市政设施费用7.1 乙方独立使用之中央空调盘管风机用电、照明、设备用电及所用之水、煤气、10、均需单独安装表具计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安排统一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书后七天内向甲方缴纳所租商铺之水电费、煤气费及等费用的附加手续费。计算标准按实际显示为依据。如因水、电、煤气表的损坏而引致甲方未能录得准确数据,甲方可按实际情况合理估算耗用量作为收费标准,并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论。7.2 甲方向乙方以不过户形式提供电话直线共 条、传真线共 条,均不含国际长途直拨功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或按甲方指示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第一年的线路使用费人民币 元,以后每年的线路使用费需于到期前七日内预付。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11、司的电话费缴费通知单后七天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付每月电话费用及相当于该月电话费总额百分之十(10%)的附加手续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选择自行申请电话线路,但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押租金8.1于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下列之押租金: (1) 个月租押金 人民币 元(2) 个月物业管理费 人民币 元(3) 个月宣传推广费 人民币 元(4)电话押金 人民币 元(5)电话费押金 人民币 元(按每条线 元计算,共 条线)(6)水费押金 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押租金款额将随有关费用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乙方按甲方之书面通知于调整生效日十四天前交付调整差额。8.2 乙方12、进场装修前,另需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 元,装修押金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进行验收合格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如押金不足以抵扣,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不足部分。8.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押租金,作为弥补乙方欠缴款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扣除押租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十四天内补足押金。8.4 在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于乙方交还所租商铺及甲方确定乙方对其不再构成任何可能的经济责任后三十天内,甲方将押租金或其余额无息退还乙方。8.5 如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前转让所租商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合同所述的押租金转交予受让人。押租金转让给受让人后,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时13、应向受让人追讨押租金。9. 逾期缴付乙方如不按时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本合同项下之应缴费用,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包括到期日)。如延迟支付有关费用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交付所租商铺 双方应在所租商铺交接时签署场地交接单,注明交接时所租商铺及附属设施情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11.甲方进入所租商铺11.1在事先发出通知(紧急情况下除外)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代表进入所租商铺进行必要的施工、维修及检查工作等。11.2在租赁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在事先和乙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甲方14、有权带领预期的承租人察看所商铺。12. 营业时间商场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 时至下午 时,但甲方可按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乙方必须做出相应配合。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与本条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13. 所租商铺用途商铺仅可用作经营 用途和以 作为商号经营名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所租商铺的用途。14. 经营主体的变更租赁期间,若所租商铺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改变,甲方应通知乙方。任何经合法途径取得所租商铺所有权或经营权者即取代甲方,并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承担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受让人签订与本合同条款相等之新租赁合同,以取代本合同。15. 所租商铺的装修15.115、 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所租商铺进行必要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在施工前,须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拟定的装修指南及将施工计划和图纸交甲方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已获认可的装修施工图纸方案和要求。15.2 乙方须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装修指南规定支付有关装修工程之行政管理费、清倒垃圾费、临时供电费(如有)、装修押金及其他相关之费用及押金。所有有关费用及押金应于乙方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的同时清缴。15.3 在进行装修期间,乙方或其承建商必须替其施工人员购买各项相关保险。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承建商未购买相关之保险,甲方有权代其购买,并全额回收相关费用,或直接从其押租金中扣除。1516、.4 在进行装修工程时,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以及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提出之相关装修的安全、环保、进入/撤出场地等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5.5 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所租商铺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改装。乙方须与本合同届满前或提前终止时按甲方指示自费拆除及还原一切改建、增建或改装的全部或部分。15.6 乙方保证在 天内完成全部装修活动(由入场装修日开始起计),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每月租金额或保底租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15.7 乙方应在施工期间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监督,保证不以污物和噪音等影响周围环 境和甲方的正常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改善。如17、因乙方装修而导致甲方遭受索赔及/ 或何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6. 甲方义务16.1 甲方有全部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保证的责任和义务。16.2 在租赁期间,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租赁合同对新的财产所有方将继续有效。16.3 提供乙方经营之设备要求(所供设备送到所租商铺总开关口)及装修条件: (1) (2) (3) (4) (5) 16.4 合同期内,如因该百货商场整体需要进行基建维修,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若造成乙方停业损失的,甲方应酌情相应减免停业日之租金作为补偿。16.5 保持百货商场公共区域地方清洁完好。16.6 尽力使百货商场的消防、安全系统18、及其他百货商场公共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16.7 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条款,甲方保障乙方在没有滋扰之环境下于所租商铺经营。16.8 所租商铺的建筑结构部分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须就所租商铺内发现的有关损失立刻通知甲方。16.9 实施二十四小时保安工作(临街店铺除外)。16.10 在百货商场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总体需要,向百货商场提供中央空调(乙方自行承担所安装的风机盘管所耗电费)。17. 乙方义务17.1 乙方有全部的法定权利和权限签署本合同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保证的责任和义务。17.2 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期间(含本合同签订之前及之后)所发售、发放之优惠卡、贵19、宾卡、优惠券及其他一切有价凭证,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17.3 支付款项(1)及时缴付及补足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专项服务费、押租金、装修押金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付之租金、物业管理费将不会因乙方停止使用该铺位而减收或免收(本合同有不同规定除外)。(2)乙方必须向其顾客/客户提供销售发票(应与乙方营业执照之名称相符),并负责自行申报及缴纳其应承担的各种税项及费用。17.4 申办手续(1)乙方需自行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所租商铺装修、装饰、广告设置及其他与该铺位有关的工商、税务、城建、规划、环保、卫生、公交、消防等执照、许可或手续20、,如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协助及提供相关资料。(2)乙方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办妥在所租商铺合法经营的一切手续,在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17.5 使用所租商铺(1) 乙方必须严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租商铺及/或乙方的行为及经营活动发出的指示,如有违反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一概由乙方赔偿。(2) 乙方有责任将任何对所租商铺、商场或人身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所租商铺内部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突发的意外事件及时报告甲方及其物业管理公司。(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超过设计负荷重量的任何物品安置于所租商铺内。 (4) 不得在所租商铺存放易爆易燃或有毒的违法危险物品。(21、5)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该百货商场其他使用者造成损害或滋扰的活动。(6) 乙方不得利用所租商铺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7) 乙方及其被许可人均不可在所租商铺内煮食及留宿,不得在所租商铺内或百货商场晾晒衣物。(8)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动植物带入百货商场及所租商铺。(9) 负责所租商铺内部的一般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所租商铺及其附属物清洁完好。负责将所租商铺内的垃圾、废物搬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收集处。(10)如乙方的展示对百货商场的声誉和地位构成不利影响,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改变或更换该展示。(11)乙方在所租商铺范围内、外及橱窗所有有关媒介物必须先提交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22、张贴或派发。(12)乙方可以使用中心及百货商场的名义指示所租商铺的具体地点。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使用中心及百货商场的名字或图片等资料进行任何包含商业目的的活动。任何大型促销活动必须事先获得甲方同意。17.6 使用公共设施、设备(1)乙方员工进入或离开中心及百货商场或所租商铺的任何物品于商场内之运送,均须使用由甲方指定的路线和出入口,并遵守甲方的规定登记、出具清单和接受检查。(2)中央消防系统由物业管理公司集中管理,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及其被许可人不得转移、关闭、干扰、更换、取消及破坏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3)当百货商场对公众开放时,需保持所租商铺及其装置设备的全面照明。(4)除事先获得甲方23、书面同意外,不得在所租商铺范围外做任何装置,亦不得占用商场公关地方作展览、派发及摊卖任何商品的类似活动。(5)须接受甲方认可之信用卡、优惠卡、礼券及购物优惠政策(优惠以不超过正价商品百分之十(10%)为限),配合甲方制定之各项促销活动。乙方所有的促销道具,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使用。17.7 维修保养 (1)乙方及其被许可人必须妥善使用下水排淤管道(如有),防止阻塞。若发生堵塞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疏通,如有证据证明阻塞乃由乙方或其被许可人所引起,一切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2)所租商铺内设有公共设备管井口者,乙方允许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合理的进入进行检查维修。如水管、闸阀、水龙头等设备(如24、有)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公司派员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自有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并足以影响商场电气线路时,应即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自行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发生故障的自用电气设备。 (4)乙方及其被许可人因携带笨重物品使用电梯或电动扶梯而引起电梯或电动扶梯故障,乙方应承担所有的维修或检查费用及其他损失。 (5)乙方应对甲方的常规检查和设备维修保养给与协助;因乙方或其顾客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该铺位(包括建筑结构)或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承担赔偿责任。 (6)除本合同16.8条所述的所租商铺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外,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17.8 保险及赔偿(1)乙方应25、就所租商铺内的物品、财产及可能构成的乙方责任自行购买保险。如乙方有权获得有关所租商铺保险的利益,应将该项利益用于弥补有关损失。(2)所有保单内都应指明甲方为附加的被保人。(3)所有保险应承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赔偿条款,以及有关个人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4)向甲方提供保单的副本作为已投保的依据。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投保,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投保用。(5)不得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所租商铺或商场的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17.9 消防及安全(1)所租商铺需遵守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建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保持该等消防设备处于有效使用状态。(226、)乙方对自身及其被许可使用所租商铺之人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完全的责任。如因乙方及其被许可人疏忽或蓄意之行为,导致任何人士身体受到伤害或导致第三者的财产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引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则乙方必须完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17.10 不得转让本合同权利及转租所租商铺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全部或部分所租商铺;不得在所租商铺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或以乙方以外的他人名义向外展示。17.11 管理文件 (1)乙方承诺遵守,认可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制定或以后不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包括:商品管理守则、甲方提供各项服务之内容及费用标准、租户自聘员工守则、餐饮服务管理细则(有27、关文件已与本合同一并送交乙方)、装修指南等及不时制定的各种管理规章(统称管理文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就管理文件作出修改。乙方或其委托人、雇员违反管理文件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2)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停止及/或纠正违反管理文件的行为的书面通知后,仍不作纠正行为,乙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甲方可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处理。(3)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适当的商场公共地方张贴管理规则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及布告,即构成对乙方及其被许可人的有效通知。17.12 聘请员工 (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安排其员工接受有关商场管理之培训。 (2)乙方须要求其员工严格遵守由甲方拟定之员工守则,为顾客28、提供最优良的服务。此外,乙须向甲方提供其员工资料,以便执行总体商场营运管理。 (3)乙方员工必须于百货商场营业时间内穿着整洁之制服(由乙方自行提供或由甲方有偿提供)。 (4)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员工招聘服务,惟乙方需按有关规定及承担相关费用。18.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18.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乙方应即时予以纠正,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未能完成有关的纠正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送达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即刻终止,乙方应即时撤出所租商铺,并赔偿甲方因而蒙受的损失。如乙方未在合同终止后三日内撤出,甲方有权收回所租商铺及处理乙方遗留在所租商铺的物品,由此引起乙方29、的损失由乙方自负:(1)乙方或其职员、代理人、受托人等违反本合同或管理文件的任何规定。(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所租商铺用途或擅自转让本合同予他人经营。(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百货商场统一开业日及百货商场营业时间,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撤出所租商铺或中途停止营业(不论时间长短)。(4)乙方在所租商铺内之经营活动涉及违法或欺诈行为。(5)乙方销售之商品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之连锁商店内所设定的售价。(6)在未事先知会甲方前、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连锁商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而没有对所租商铺内销售之商品作同等处理。(7)顾客依法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时,乙方不予执行处理30、。(8)乙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18.2 在本租赁期限开始后 月后,所租商铺连续 年/月销售业绩持续负增长,双方均有权向对方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提早终止本合同。18.3 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向违约方索赔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为处理该事宜支出的办案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调查费等。19. 甲方权利之保留19.1 有权在百货商场合理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合适的服务管道、天线、设备、机器及其他广告架(不管是否装有照明装饰),并有权检查31、修理、拆掉、更换这些设施和设备。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并负责维修因此而对所租商铺造成的有关损坏。19.2 拥有进行或同意任何其他人在百货商场所在的土地从事与兴建建筑物或重建、拆除、改建商场或附近土地的建筑物内进行翻新、更改通道或改善工程的权利。19.3 甲方知悉乙方违约仍然接纳其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9.4 甲方采取追求或禁止乙方违约行为的任何行动,将不受时间性的限制。19.5 更改百货商场之名称19.6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如乙方欠甲方的租金或任何费用,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相应价值的货品或存在租赁场地的物品,以促使乙方支付上述费用。若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32、能付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决定以市场能够接受的任何价格变卖上述物品、货品以作抵偿,如有不足,仍可向乙方追偿。20. 甲方责任之免除发生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1 为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工程;20.2 非甲方原因致使公用设施暂时停止使用;20.3 非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损失;20.4 因失窃、抢劫或其它刑事案件引起的损失;20.5 因百货商场内其它承租者和人员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20.6 因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而引起的损失;20.7 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引起乙方的损失。21. 交还所租商铺21.1 乙方须于合同终止后 天内将其在所租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撤离,并按本合同33、2.12条将所租商铺交还甲方,否则除应按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支付甲方所有款项之平均额的五倍支付 占用场地的费用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致的损失。 21.2 当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须根据甲方指示自费将所租商铺局部或全部还原至起租日期时的原状(属自然损耗的除外)。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将所租商铺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代其恢复原状,因此而引致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1.3 乙方应承担还原所租商铺而损害所租商铺以外百货商场部分的修葺开支。22.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内,如该铺位由于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毁坏,以致不能使用,而甲方又预计不能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修复的,甲方可于发生事故后三十天内向乙方34、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解除日期追溯至发生事故之日。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均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但本合同终止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除外。如甲方选择修复及重新开业,乙方须按甲方有关通知重新履行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论。23. 合法经营条件乙方应自费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在所租商铺进行乙方业务所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股东会议及/或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本(需事先经甲方将之与正本核对)及法人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正本(若需)等予甲方存档。24. 本合同效力本合同将取代任何其他先前双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协议。25. 送35、递通知 本合同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亲自派送、挂号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按下列(或此后重新指定)的传真号码或地址传送。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真方式传送,将视为立即传达,若以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七天后视为送达,各方指定最初传真号码及地址如下:甲方: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联络人: 乙方: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联络人: 26.法律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制定、批准与完成本合同及租赁证明文件而产生有关的各项法律费用。27.适用法律2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36、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8.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之前,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29. 合同生效29.1 双方同意不向外界,包括公共及传媒透露本合同尤其是租金等条款内容。29.2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9.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和乙方或其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本合同上分别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及盖章) (签署及盖章)甲方特此确认收实乙方按本合同第8条支付之押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签署及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一所租商铺之平面图 附件二广告及招牌位置第 15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