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中心各级部门规范制度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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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08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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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管理中心各级部门规范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3第一节 总则3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6第十条 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7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9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10第六条 作为低值易耗品购进入账时,一定要与办公耗材区别下账。11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11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所有财务人员。11第七条 财务人员的解聘比同聘任。12第九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并与绩效考核挂钩。12第六节 款项收取制度12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2、公司法定收款部门。12第七节 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14第八节 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15第五条 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16第八条 不按时交纳款项者除限时交纳外还应给予过失处罚。16第九节 客户档案管理制度16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的每一名客户建立收付款档案。16第三条 客户档案按一定顺序分别放入档案夹中。16第十节 施工队质保金管理制度17第一条 进入公司的各施工队必须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17第七条 公司财务核算部门在核实质保金余额正确后报请总经理批准。17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作针对性处理。18第十一节 会计报表18第十二节 会计复核制度19第七条 会计人3、员要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负责。20第十三节 会计监督制度21第十四节 独立核算会计单位业务指导及检查23第十五条 人员交接制度24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25第三条 非指定人员无权上机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26第六条 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进入口令,并定期不定期的加以更换。26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人员直接打开数据库进行操作。27第十四条 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进行非法拷贝工作。27 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4、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第四条 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为1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期为当月最后一天,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六条 会计报表应分期5、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合并。第七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等。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九条 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十条 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开核算以便分析。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6、系知悉的公司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 第十六条 年度报表编制前,应对全年账务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报董事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及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第十七条 有关财务人员在向企业集团成员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料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提供与财务有关的一切资料。第十八条 7、违反本制度的条款将给予过失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第一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第二条 现金开支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奖金等个人的一切支出;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加班费用等;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如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各种差旅费;支付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三条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和支取现金。第四条 有库存现金的单位要定期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检查,财务管理部门除每周四定期8、检查一次现金库存外应不定期地组织查库。第五条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或打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保证账实相符。第六条 妥善保管票券和印章,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现金、支票和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并打乱保险柜号码。第七条 建立科学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编号方法,防止贪污,避免工作差错、确保工作质量。第八条 认真及时作好凭证的装订工作,保证现金、银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第九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过失或罚款处罚。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并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除取消出纳员资格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现金损失的,应追9、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电汇和其他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公司所在区及其所属市区县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时,应使用转账支票。第十二条 现金支票视同现金,不能用于银行转账付款业务,现金支票只用于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现金支出。支付时应开具现金支票至开户行提现。第十三条 电汇是我公司办理异地业务最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外办理电汇业务时,应填制电汇汇款单,收到银行汇款回执后,将回执传真至收款方以便收款方查询,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应开具收款凭据,然后汇款方依据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及汇款回执制作会计凭证。本规定同样适用总公司10、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款项,应注意核对其所涉及项目和金额的正确性,合理合法性,对于不符合规定及不正确的收支项目,除应立即向财务管理部门领导汇报外,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例如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收款,出纳员在接到银行回单时应查明所划款项是否正确,同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电话费用不允许委托收款以免信息台费用无法单列。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除应严格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外,还应符合公司有关资金使用规定要求。对于收到的银行汇票以及其他银行票据,一定要做好记录、妥善管理,该入账的要及时入账,对于商业汇票这种远期票据,还要根据票面记载内容在备11、查账上进行及时详细登记,并应经常清理和检查,防止出差错。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当余额过低时,应及时报告财务管理部门领导,从而保证公司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防止开具空头支票,保护公司银行信誉。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时勾对,将结果整理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调节,银行存款当期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财务管理中心核算部经理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定期的抽查。第十八条 出纳员每日工作结束之前,应将当日收支情况进行书面汇报。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一条 按税法规定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他价值12、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一次计入费用,由行政部门进行实物管理。第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按有关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取残值2%,其中:电子类办公设备使用年限5年,汽车类运输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月购买的不计提折旧,当月报废的照提不误。 第三条 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以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与行政部的实物管理相结合进行价值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对出现的盘盈(亏)、残损等要及时作出反映、上报,待作出决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条 对公司采用自建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在13、建工程”进行核算,竣工验收试车通过后及时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一条 根据公司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设“低值易耗品”这一会计科目。第二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低值办公用具,电器用品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第三条 凡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资产都要通过“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即在购入时摊销其价值的100%。第五条 对低值易耗品实物及价值的管理:行政部对其实物、存放使用及日常保管进行管理;财务进行价值方面的管理。第六条 作为低值易耗品购进入账时,一定要与办公耗材区别下账。第七条 定期协助行政部对低值14、易耗品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所有财务人员。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廉洁奉公,具有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与相关工作经验。第三条 财务人员的聘任应由人力资源部按财务管理中心对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者还应进行面试和业务能力综合考核。第四条 应聘部门经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师(经济师)或以上技术资格,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业务考核,总经理聘任。第五条 应聘部门主管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或以上技术资格,部门经理业务考核,报总经理聘任。第六条 其他应聘人员应具15、有会计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由使用单位提请,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同意,人力资源部聘任。第七条 财务人员的解聘比同聘任。第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领导公司全都财务人员业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第九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第十条 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费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提请总经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节 款项收取制度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法定收款部门。第二条 除量房服务费设计费可由各分部主管代收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代收任何款项。第三条 收取客户量房服务费时必须开具公司特制收据,注意客户姓名、日期须用正楷填写规范、正确。第四条 禁止给客户16、打白条,如发现除交回款项外,还应给予过失处罚。第五条 首期工程款: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根据客户带来的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特殊情况可根据合同)收取,并开具收据。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上必须标明有无量房服务费,若遇合同甲方姓名与量房费收据姓名不一致需说明。出纳员在收取款项后为客户建立档案。第六条 设计师填写交款通知单时,注意合同甲方应与合同文本完全一致,否则造成设计师奖金发放错误由责任自负,并给责任人过失处罚。第七条 中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以中期预决算单为依据,中期预决算单必须认真准确填写,出纳员在收款时需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与施工队长联系并查明原因,收取款项,开具准确无误的收据,保存好中期预决17、算单备查。第八条 尾期工程款:依据施工队长填制的竣工决算单,注意竣工决算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数据逻辑关系准确,客户(合同甲方)、工长、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有效。若由于竣工决算单填写错误造成的误会和损失由填单人负责。出纳员收到款项后开具准确的收据。第九条 各期款项应该是足额及时收取,若款项不足,财务将不予发放施工款。第十条 对于施工队的罚款,依公司所下发的通知进行收取并开具有关收据。第十一条 对于职工损坏物品而收取的赔偿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其他未列出的收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 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第一条 固定每周二为施工款项发放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发放施工款。第二条 施工款项18、专款专用,各施工队在财务管理中心收齐客户首期款项后方可开工。第三条 支票交款客户的设计师应注意转账支票划账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不要因此延误开工日期。第四条 各施工队长应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单,到财务中心领取款项。开工通知单上应注明合同所属部门且“合同甲方”所填内容必须与“合同”文本上完全一致,未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单的施工队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五条 施工款分三期领取,原则是按工程进度领取施工款。第六条 工程优惠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书面批示方可。第七条 施工队必须于将上次所领款项的发票、工资单交回财务方可领取下次款项。第八条 如各施工队有未交清的其他款项,如罚款、服装款等,财务不予发放施工款项。第九19、条 如发生退单,而施工队已领款项的,施工队应于知悉退单后的第一个周二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作量将施工款项退回财务管理中心。第十条 对于已领施工款项,各施工队应主动记录在案,对于由于施工队记录不清而导致的调取原始单据而财务记录无误者,施工队需支付调单费。第八节 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第一条 规定每周三由各个部门经理或主管将上周所收量房费、设计费交到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处签收,届时交款人应将收到的所有资金及所用的收据一同带来以备出纳员签章。第二条 签收时出纳员应认真检查已开收据所填项目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对于项目不全、字迹不清者有权拒绝签章。第三条 量房费、设计费应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按序号进行收取、20、签章。第四条 出纳员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总办。第五条 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第六条 各分公司、分部无论是否有收款项都应于周二到财务管理中心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第七条 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于周三交至总经理办公室。第八条 不按时交纳款项者除限时交纳外还应给予过失处罚。第九节 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的每一名客户建立收付款档案。第二条 收到首期款的同时,按客户交款通知单建立客户档案,要求各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有问题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在客户档案上注明。第三条 客户档案按一定顺序分别放入档案夹中。第四条 收21、到中、尾期款的同时登记客户档案,要求与收据上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五条 收到的代购款登记代购档案,要求与收据上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第六条 对于已完工并已交齐尾期款的客户,将其档案从在施档案中取出,按顺序放入完工档案中以备结账之用。第七条 各种完工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分类、装订、保管、归档。第八条 退合同档案应单独存放。第十节 施工队质保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进入公司的各施工队必须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第二条 施工队所接的第一个工地由施工队垫资施工,完工后,经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客户验收合格后方可一次性与财务管理中心结算施工款。第三条 施工队的每一工地在结账时应扣除竣工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22、四条 因故离开公司的施工队在领取施工队质保金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供工地明细单及工程管理部门总监签批的满保修期的证明文件。第五条 公司财务核算部门于接到明细单及保修期证明文件后,对施工队各工地质保金进行全面核对。第六条 施工队离开公司后而发生的由其他施工队对其所施工地进行维修等的费用作为质保金减项处理。第七条 公司财务核算部门在核实质保金余额正确后报请总经理批准。第八条 施工队持已同意退还质保金的支出单到财务核算部领取质保金。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作针对性处理。第十一节 会计报表第一条 会计报表是在日常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总括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表式报告文件23、。会计报表按编报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第二条 公司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第三条 编制和报送的会计报表,在会计计量和呈报方法上,应保持前后期一致,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制及时;会计报表编制应以客观、真实的账薄记录为依据,不得任意估计、篡改数字、弄虚作假;按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编制完整,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得少编、少报、漏填、漏列;编制的会计报表表内之间、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应准确无误;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财会负责人签章后,加盖法人代表章和单位公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出。第四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在24、规定之内报送或传真至财务管理中心。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总公司及各独立核算的单位所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合并的原则是将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合并,合并会计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另一份财务管理中心留存。第六条 财务报告每半年编制一次,应包括下列内容:公司财务结构状况、资金管理情况、盈利能力分析、收入成本费用分析、例外分析、财务大事记实、下期预测、附表等;财务报告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以下内容: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各项费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要说明的对财务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等。第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后按总公司决算的批复,及时调账、调表。第八条 各报表格式见附25、表。第十二节 会计复核制度第一条 会计复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会计复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日常核算中的疏忽、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第二条 会计复核工作重点是严格把关,无论是零星收入还是大笔支出,均应严格认真地予以审核,从而防患于未然。第三条 复核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资金制度及费用开支政策,逐笔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对计划外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收支,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第四条 复核人员应逐一复核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对于记账26、凭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科目名称、辅助核算、借贷方向等有无差错、附件单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第五条 会计主管对已复核的记账凭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抽查率不小于10%,根据抽查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第六条 每月财务报告正式编报前,由会计主管对账证、账实、账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结账。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负责。第十三节 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充分有效,维护公司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三条 公司27、领导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会计事项。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法律规定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公司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第五条 会计监督,一方面对公司发生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实施财务监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公司财务收支根据有关会计规范实施再监督。第六条 公司会计监督实行按岗位实施,财务管理中心对全公司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各会计单位、会计实体对本部门涉及财务收支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28、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授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第八条 审查监督会计账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记载实物和款项的账薄,要审查账实是否相符。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第十条 监督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对违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人员认为不合法的收支,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书面报告相关领导,要求处理。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第十二条 监督公司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对29、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在从事资金开支、费用报销、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等岗位工作中进行监督;财务管理中心凭证审核岗位专司会计监督;资金日报制度、现金实盘报告制度、预算月报、定期与不定期的财务工作检查制度等。第十四节 独立核算会计单位业务指导及检查第一条 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丰富会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负责对公司下属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每半年对下属核算单位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请指导会计师在以后的指导工作中加强指导。第二条 对下列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30、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指导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财经法规;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指导和检查会计手续是否齐全,包括: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与处理等。第三条 指导核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核算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按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告。第五条 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六条 定期听取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时31、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人员交接制度第一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特别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办理完毕未了会计事项。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尚未审核的凭证应审核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第三条 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条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内部收据存根、印章以及其它会计用品和会计资料。第五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在移交工作32、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进行介绍。第六条 交接双方要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做到现金及有价证券根据会计账薄记录金额进行点交;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第七条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物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与总账保持一致。第八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它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独立核算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进行监交;会计主管以33、上人员办理交接时由总经理监交。第十条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也应办理交接,对于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委托办理。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第二条 有权上机操作使用系统的人员有:系统管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分析人员及其他经批准的人员。第三条 非指定人员无权上机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第四条 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运行系统。第五条 34、操作人员的分工应由公司电算化主管考虑岗位的要求,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内容与权限。第六条 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进入口令,并定期不定期的加以更换。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主管由会计核算部经理担任,全面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八条 系统管理人员由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全、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到场,监督与组织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协调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九条 制单员应核查原始资料与数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非法数据不接受也不录入;对录入中的数据应自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在录入时发现要新增会计科目时要通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增添;注意安35、全保密,操作过程中若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日记账数据要当天打印,当天对账。第十条 凭证审核人员应及时对录入和输出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包括各类编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数据的正确性。对不符合实际,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要求有关人员更正、补齐,然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逐一进行,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凭证不予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保管各类数据资料,包括系统软盘、光盘、凭证、资料备份和存档保密工作。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人员直接打开数据库进行操作。第十三条 各级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或暂停工作时,应退出电算化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进行非法拷贝工作。操作人员应注意保持终端机整洁、防火、防尘、防磁,服务器系统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