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附表19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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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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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附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篇 :总则第二篇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二、 安全会议管理规定三、 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五、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六、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七、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规定八、 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规定九、 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十、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十一、 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十二、 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管理规定第三篇:安全专项管理及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2、规定二、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三、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四、 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五、 易燃、可燃液体、固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六、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七、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八、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九、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一、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十二、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三、 装置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十四、 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五、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七、 防冻防凝安全管理规定十八、 清扫油罐、气罐安全管理规定十九、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二十、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二十一、3、机动车辆进厂管理规定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五篇:安全生产禁令一、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二、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三、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四、 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五、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六、 防静电危害十条规定七、 防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八、 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九、 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十、 新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第六篇:常用法规、资料一、常用名词解释二、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三、常用可燃物质主要特性数据表四、可燃性悬浮粉尘引燃危险性数据表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第一篇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4、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xx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石化公司”)所属各车间、科室及未来xx石化所属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第三条 xx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作为安委会的办室,负责全公司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第四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5、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认真落实河北省xx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7)。第五条 xx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第六条 xx石化公司全面推行安全管理,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内一流的安全业绩。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协调发展的科学观,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未作出要求和规定的6、,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企业各车间、科室可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xx石化原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废止。河北省xx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7)解释权属于xx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二篇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 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7、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四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3.定期召开安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8、况。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其主要职责按第十三条执行。第三章 公司领导安全职责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职责1.董事长是xx石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企业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3.按公司安全会议制度规定,按时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9、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5.负责车间、处室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1、受董事长委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自觉执行国家安10、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企业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3.按公司安全会议制度规定,按时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5.负责副职和车间、处室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611、.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九条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及生产总经理助理安全职责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4.组织有关职能部12、门对上报公司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本企业上一级公司报告。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条 公司基建、机动设备副总经理及机动总经理助理安全职责1.按1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基建、机动(或设备)供应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基建、机动(或设备)、供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建、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基建、机动(或设备)、供应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基建、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公司以上基建、设备、供应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组织基建、机动(或设备)、供应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的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6.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14、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8.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9.组织机动(或设备)、供应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10.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一条 经营、财务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的落15、实。2.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资金的使用。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 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第四章 公司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16、。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登记和进厂安全教育。4.负责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基层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17、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18、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10.按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外来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19、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5、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使用计划,对公司批准的计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20、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生上报事故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工程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21、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22、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9.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10.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 11.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2.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基层单位。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职工23、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2.负责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3.组织并检查各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订企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落实。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6.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7.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休养的规定。8.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9.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24、安全方面的条款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七条 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紧急救援等消防工作。2.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义务消防队,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4.负责三级用火审批及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负责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25、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负责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分钟内到达火场。9.气防站设在消防队,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气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所有气防器具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1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12.负责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13.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本单26、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14.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1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企划部门安全职责1.在企业管理(改革)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不中断。2.负责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基层单位建设、基础管理、职工基本功训练(即“三基”)工作。3.搞好岗位责任制大检查,重点检查以岗位专责制为核心的班组十项制度执行情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5.在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27、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计划统一下达。6.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第十九条 贸易部门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 2、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原则、政策和制度,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3贯彻执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4、购进原料油符合安全指标要求,保证装置生产安全稳定运行。28、5、负责本部门所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会议,制定措施排除隐患,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十条 财务、执行部门安全职责1.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3.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4.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分析化验、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29、查考核。2.及时准确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分析。3.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气体检测分析,并提交数据分析报告。4.负责事故分析时的检测和数据分析。 5.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生活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负责本部门和所管辖区的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3.负责生活后勤、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4.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30、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管理。5.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6.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五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 车间正职安全职责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保证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3.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4.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5.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31、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6.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7.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8.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9.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10.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11.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二32、十四条 车间副职安全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职工认真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组织安全检查。7.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8.负责员工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及新入厂员工二级安全教育和考33、核。9.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二级用火和有关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车间设备技术员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及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安全措施。4.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5.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34、全知识的培训考核。6.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7.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 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本单位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确保工艺技术安全可靠。落实设计中各项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2.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35、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本单位发生生产或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及时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第二十七条 专(兼)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标准、规章制度等,并检查督促执行。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2.负责并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36、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定期组织紧急事故预案演练。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7.负责本单位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尘毒发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37、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确保用火安全。9.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第二十八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执行落实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38、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气防器材。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负责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9.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二十九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单位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39、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3.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5.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7.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三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熟练掌握本岗位40、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9.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 41、其他员工安全职责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针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4.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认真学习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检修、进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6.正确分析、判断42、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清洁文明生产。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二、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第一条 每季召开一次公司全委会,由主任主持,全体安委会领导成员及基层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听取各车间部门执行安全职能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时,在主任 、副主任或大多数委员的提议下,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研究决策紧急的重43、大安全工作问题。届时安环部认真做好录。第二条 公司主管副总主持、生产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公司级安全例会,参加单位为各基层单位安全主任专兼职安全员,内容为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学习相关文件、安全专业知识,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第三条 车间每周一利用传达调度会议精神布置车间工作时,同时总结上周并布置本周安全工作。第四条 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现场或临时安全会议,互通信息、交换意见、解决安全问题,以保证企业各项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一条 公司、基层车间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科)44、长,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45、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46、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有安环部组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4.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车间组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47、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由班组长组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第七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48、。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49、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审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50、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行业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51、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条 特种作业定义范围: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第二条 特种作业范围:1 电工作业;2 锅炉司炉;3 压力容器操作;4 起重机械作业;5 爆52、破作业;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 机动车辆驾驶;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第一章 电焊作业安全制度第三条 电焊工除应遵守国家颁布和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规程外,尚须遵守下列各条规定;第四条 在有火灾危险及易燃材料附近,禁止焊接。在生产区域和禁火区施焊时,应率先通知安环部,办理动火证,采取必要措施,方准施焊;第五条 凡有压力、带电,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和设备上,原则上禁止施焊;第六条 在贮存易燃物料的容器或管线上焊接前,必须将其中物料放冷,再用蒸汽吹扫干净。管线需以盲板将各连通部分隔开或拆除,经动火证批准人检查同意后,方准施焊;第七条 焊接工53、作场地,必须备有灭火设施;第八条 高空作业时,应注意风向,以免火花熔渣随风落至危险区内引起火灾;第九条 为了防止触电,电焊机、工作台及所有的金属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线直接在安全可靠地点;第十条 电焊工除焊接用软线接头可自行拆卸接线外,其它接线如电源线及开关等,均应有电工负责接线。接软线时,必须将螺栓拧紧,不得做成钓形挂上,以免打火;第十一条 在修整软线、电焊机或工作结束时,应先把电源开关拉下;第十二条 电源线、电焊软线均不得随地横越交通道路或钢丝绳、氧气瓶、乙炔瓶等,并须绝缘良好。如已破损,视其轻重用胶布包好或更换;第十三条 三相开关应使用安全开关,在推上或拉下开关时,必须带手套,头部54、躲开,动作要快;第十四条 在推上开关后或通电时,不得用手触摸电焊机上未经绝缘或已绝缘的导电部位,在焊接过程中,如发现电焊机非导电部位有漏电现象,应立即拉下开关,通知电工检修;第十五条 雨天在室外工作,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并有可靠的防电设施。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时,应铺设干燥的木板或穿胶鞋;第十六条 焊接工作中,必须穿戴工作服、面罩、手套和鞋帽等,不得手持黑玻璃,身穿湿衣服、鞋子、手套等进行工作;第十七条 点焊时,应首先通知周围工作人员,把脸躲开,以防弧光刺伤眼睛。施焊时,若周围工作人员较多,应适当采取遮挡措施;第十八条 敲打熔渣时,必须带眼镜,防止熔渣溅入眼内;第十九条 在容器内(塔、罐、大口径管55、道等)焊接时,电焊工必须做到:(1)穿胶靴、戴手套和口罩,身体避免和金属接触,否则需以橡胶板、石棉板或干燥的木板隔开;(2)所有的孔洞全部打开,以便焊接时容器内的烟气随时排出,必要时,需有通风设施;(3)容器外面,须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里面焊工施焊动作的地方、留守一人协助工作和监护安全,并不得擅自离开;(4)根据工作情况,定时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5)使用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 12伏;(6)进出容器时,不得将带电的焊钳夹在腋下,应与辅助人员互相传递,以免触电,工作间断时,焊钳必须放在干燥的木板上。第二十条 在二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用麻绳将电焊软线拉上去,不得绕在身上或背56、在肩上带上去;(2)将电焊软线牢固地绑在焊接地点的支架上;(3)系好安全带,焊条、铁刷、刨锤等应放在工具袋内;(4)检查焊接地点的脚手架是否牢固;(5)清除焊接地点下面的易燃品或采用封盖措施。第二十一条 固定的焊接棚内,应备有通风设施;第二十二条 电焊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第二十三条 非电焊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从事焊接工作,不准乱动电焊工具及设备。否则,焊工有权制止。第二章 气焊作业安全制度第二十四条 从事气焊、气割工作人员,必须对安全工作必须做到思想重视、落实措施、定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 气焊、气割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鞋帽、工作服及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气焊黄铜、铝金57、属时,应戴防毒口罩;第二十六条 气焊、气割场地必须设有防火设备;第二十七条 凡有液体压力、气体压力及带电的设备和容器,在一般情况下禁止气焊、气割。对于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吹扫或用水冲洗干净,并打开所有孔盖,办理动火票后,方可进行气焊、气割作业。密封的容器不准焊接;第二十八条 在可爆物品附近进行气焊作业时,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应在5米以外。在易燃易爆单位、场所以及物品附近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配合。在风力过大时(一般为5级以上)不宜露天操作,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第二十九条 用手灯照明时,一般应采用36伏以下的电压;第三十条 气焊、气割的58、工作场所,应尽量改善通风和排除有害气体、灰尘和烟雾;第三十一条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工作时,应设有监护人员,并采取措施保持容器内通风良好,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与电焊工一起工作时,最好站在绝缘垫上工作。严禁将漏乙炔气的焊具、割具、胶管或乙炔带到容器内,防止混合气体通明火爆炸;第三十二条 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扎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工具要放在工具袋里。高空作业处下面不能有其他人工作或站立,防止因落下火花焊渣和其它物体而造成伤害事故;第三十三条 当气焊、气割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定没有起火危险以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59、备除电气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卸、修理和安装,对管理或使用不当以及安装错误等问题,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使用和修理;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在生产、贮存、输送各种油品的装置和区域内,应按其危险程度,分别采用防爆或密封式电气设备。(可参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 罐区及生产装置区不得装设非防爆开关、电器;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应符合防潮。防腐蚀的要求,对于配电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绝缘要良好,不得有破皮现象;第三十八条 一切架空电线不得在炼油设备和生产装置、厂房、贮罐、管线上方或附近通过,其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电线不应靠近蒸汽管线和热油管线,其距离不小于1米;第60、三十九条 凡是在生产装置、罐区、泵房、易燃易爆仓库及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区域内,安装动力线或照明线,必须装进铁管内。上述地区不准拉用临时电线,如确急需,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并有专人负责,限期拆除;第四十条 公司任何电气线路接头必须采用绝缘材料包好,不得裸露出内芯。对开放式的各种接头必须包好,同时要切断电源;第四十一条 各种融断体不得大于设备容量的1.2倍,严禁用其它铁丝或铜丝代替;第四十二条 照明电灯不得用纸或布做灯罩,危险场所的电灯泡必须有安全罩。携带式手灯电压不大于5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易触电危险场所作业所用的手灯,电压不得大于12伏;第四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避雷装置及过压保护装置、静61、电接地等)电气线路必须定期检查、清扫,绝缘损坏应及时修理,电缆绝缘情况要定期测定;第四十四条 配变电室应布置在工艺设备、机泵、贮罐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对易燃、易爆装置,配变电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6米以上;第四十五条 地下电缆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以防漏电而发生短路爆炸等。电缆沟要有排水措施,切不可与污水沟相连,电缆沟与爆炸危险场所交界处用砂子或土封实,在危险场所的电缆沟盖板要封死;第四十六条 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事先封好或锁好电源,防止突然来电,工作时应不少于两人,供电单位负责公司的临时电源的管理及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第四章 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 一般注意事项:1工具、护具要符合安62、全操作的要求,工作前应详细检查;2试验与调整工作应遵守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工作地点的井坑、井盖要盖好,现场应保持整洁;4任何电气设备在未查明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5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6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均应接地良好;7操作刀型开关时,不应面向开关,直侧身用手推拉;8电气设备及线路有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以及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工作,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9绝缘导线禁止拖拉在地面、脚手架或其它工作面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导线应加以固定,自由移动的长度应尽量缩短;10用丝扣灯头时,中性线直接在灯头的丝扣上;11在建筑物上凿孔时,应戴手套及防护63、镜,同时应注意防止工具、碎块掉下伤人;12配管时,弯管器须根据管径选择,使用时不要用力过猛。穿线时头部要离开管口,以免被铁丝刺伤;13在天棚内工作时,应在天棚筋上铺设脚手架,不得站在不牢固的天棚筋上或灰板条上;14在有害、有毒场所工作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对可能带电的设备应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及含水灭火器;1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为低压不切断电源时,应用干燥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必须切断电源方可防护;17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操作棒等安全用具应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绝缘垫每三64、年试验一次。不合格者不准使用。绝缘手套使用前,须进行检查和做空气试验,如发现裂纹不准使用,绝缘靴不应裸足穿用;1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钢结构危险场所,不应超过12伏。第四十八条 停电和带电作业在运行中的变电所及配电系统的高低压设备和线路进行工作,除应遵守运行单位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部分(1)电气设备每相对地超过2 5 0伏算高压,高压设备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 精神正常,身体无妨碍工作之病症;B 熟悉业务,经考试合格;C 学会触电救护法与人工呼吸法。(2)凡进行高压设备检修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应获得领导许可;B 最少需要两人以上;C 必65、须在技术上、组织上制定各种措施,保证人员工作安全。(3)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A 断开设备的电源,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锁住开关等)防止其突然来电;B 悬挂标示牌,设置临时遮拦;C 验明确定无电后,立即用接地线将施工设备接地。(4)为了保证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安全,必须有组织措施,严格执行检修工 作票,工作票要认真填写,至少应具有下列内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等。为了保证工作按预计完成,必须严格贯彻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工作终结制度。(5)断开电源A 将欲施工的电气设备与电得完全断开,其停电程序应是先低压后高压,即先拉掉低压开66、关,然后依次断开主开关和隔离开关,此时主开关和隔离开关的远方控制回路的保险器必须取下,操作把手应拆除或锁住;B 在断开电源时,应注意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仪表,防止变压器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倒送电的可能;C 工作人员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的安全距离应大于下列规定:设备电压(千伏)距离(米)6.0及以上 0.351035 0.6044 0.9066 110 1. 5(6) 悬挂警告牌和装设遮拦A 对已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B 在室内配电装置中的某一间隔工作时,在其两旁及对面的间隔,应有遮拦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装好接67、地线后,应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以防有人误入;C 在室外变电所工作时,其四周应设置适当拦绳、警告牌等,防止有人误入带电区。(7) 工作完毕恢复供电时,应遵守下列程序:A工作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场所,并仔细检查,不得有工具,材料等遗留在施工设备上;B 拆除携带型接地线;C 拆除各种标示牌和临时遮拦,恢复常设遮拦;D 合闸送电,要先高压后低压,如已拆除接地线或短路线即认为已有电压,严禁接触。2低压部分一般不得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带电作业由有经验的电工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2)工作人员须穿绝缘鞋,并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或凳子上,工作中身体各部分不能与周68、围接地体接触;(3)带电接地线应先接好开关及其以下部分后,再接上电源。接线应逐极 进行,如为裸导线,应做好接头时的隔离工作;(4)在架空线上带电操作,应特别注意引下线、拉线、通讯线、路灯线等触及身体;(5)用已送电的设备要挂警告牌,凡人能触及的部分应采取防护措施;(6)使用试电笔时,应谨慎小心,防止由试电笔造成接地或短路事故;(7)雷雨、浓雾或周围潮湿时,禁止带电作业。第五章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学习和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经考试及体检合格并持操作证者方可操作。学徒、实习人员必须由师傅带领,否则不准单独操作。第五十条 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了解锅炉系统的工艺流程,69、熟悉各种辅助设备及仪表的性能和使用范围,并应严格遵守本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一条 上岗前必须按巡回检查顺序检查炉前、炉顶、省煤器及上水调节阀,风机及所属一切安全附件、仪表,做到心中有数方可上岗。第五十二条 锅炉系统:(1)在仔细检查锅炉各部件完全符合点火要求时,通知有关岗位准备点火,点火前应使水位保持12处,并暖管,开启鼓风机吹扫炉膛,然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司炉员不能正对火孔以防烧伤,且只可点一个喷枪,点着后再引燃另外喷枪,一次点不着应立即关闭油阀,开启风机吹扫510分钟,找到失败原因方可再次点火,点火时应打开过热器排空,排掉冷却水,控制汽压上升到一定程度并汽运行。(2)锅炉运行时应保持负荷、70、压力平稳,各部件、附件及仪表灵活好用,适当配风合理燃烧。(3)严格按照工艺指标和操作规程办事,锅炉最大负荷(4吨炉不超过3吨,10吨炉不超过8吨,20吨炉不超过16吨),气包气压保持0.7MP左右。第五十三条 供水系统:(1)备用泵按规定每班盘车一次,并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良好备用状态;(2)在检查良好情况下允许启动水泵,注意阀门、填料、润滑情况;(3)当供水系统出现事故时,应请示有关领导处理解决,在没有接到领导指示时,严禁补充生水。第五十四条 供油系统:(1)在设备各部件处于良好状态,管线畅通情况下,允许启动油泵,当有不符合操作规程的地方,严禁启动;(2)启动油系统前应将回油线打开,调节油线压71、力达到规定油压,防止油线超压;(3)油泵每班轮换一次,泵过滤器每星期冲洗一次,清扫时应与运行的油泵油线切换隔离好方可进行;(4)油温保持在 16 0 2 0 0 左右,随燃料类型不同有所变化,油温太低应及时报告,同时采取措施适当提温。第五十五条 锅炉在正常运行中,应保持水位l2处,不准低水位和满水。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每班冲洗水位计,保持水位计的清晰可靠,发现一只表失灵要立即修复,两只损坏应停炉检修。第五十七条 司炉人员应定期手动控制安全阀排汽,以检查和确保安全阀灵活可靠。第五十八条 锅炉压力表应保证可靠好用,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应立即更换新表。第五十九条 按操作规程锅炉进行连续排污和定期排污,排污72、时应和邻炉联系,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第六十条 锅炉在运行中,严禁卸动敲击本体、阀门、人孔、手孔、管道等,值班人员必须注意观察锅炉各部位,如发现有漏水、漏汽、漏油等情况,应立即停炉检修。第六十一条 每个司炉人员必须带头执行锅炉房的安全规定,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参观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推进入锅炉房,锅炉房内、炉顶、本体四周不准烘烤衣物和堆放其它物品。第六十二条 锅炉吹灰设备应保持完好灵活,按操作规程每班进行吹灰,吹灰设备严重失灵时应停炉检修。第六十三条 锅炉运行时,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值,发现超压安全阀未动作时,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卸下安全阀检修。第六十四条 锅炉如发生意外73、事故,如炉墙倒塌,本体及构架被烧红,锅炉部件损坏等情况时,应立即停炉。第六十五条 锅炉房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值班人员应熟悉备用照明设备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第六十六条 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达锅炉交接室,接班人员若迟到或缺勤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并坚守岗位,直到另有接班人员方可离开,交班时,锅炉汽压、水位、燃烧应正常,安全附件和有关设备、仪表应完好,记录及交班日记填写清楚,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日记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第六十七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警惕,防止发生事故。一旦出现事故,应立即按规程处理,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报告有74、关领导。第六十八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日记和操作记录表,积累资料,明确责任,总结经验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等)、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第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75、加)。1. 日常检查. 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特别是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岗位员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2. 定期安全检查(安环部组织相关专业参加). 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76、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主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3. 专业性安全大检查公司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仪表、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4. 不定期安全检查在装置开工、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三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环保部,做好安全检查总结。第四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措施77、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上交总公司。)第五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六、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1改善和消除危及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2改善和配套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的措施;3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4公司所在地、上级部门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5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得不到保证;6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7危及社会环境,易造成社会群伤群亡。第二条 事故隐患项目按危险及危害程78、度,划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防止出现新的隐患。第四条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到及时解决:l对各类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2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推(班组和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本厂;本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并在隐患管理台账上记录在案并增加巡检次数以加强监护。第五条 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面负责,做到“四亲自”(79、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 “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来源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质供应优先)。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机动工程部、生产调度室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附件1: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1:河北省xx石化有限公司隐 患 整 改 通 知 单第 号(整改单位):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请接到通知后,迅速采取措施,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成,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项目整改完成后,填好下表的有关内容,并将通知书的第二联80、返回安环部存档。特此通知。 安环部签发: 年 月 日隐患名称备 注存在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完成情况整改单位负责人:使用说明:1.整改通知单由安环部办理,必要时由主管安全部门领导签发,整改部门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2.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安环部存根,二联交整改单位,三联由整改单位整改后退回安环部存档。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大事81、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二)、隐患排查、评估及报告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一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级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四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82、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第四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组织对各单位必须进行定期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 各分厂单位要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每月必须组织三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1日内上报公司安环部,安环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在2日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分厂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警示全体职工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辨识、分级管理和危险性评估。各分厂、装置应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内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83、认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分级辨识,分级有困难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第七条 各分厂一旦发现事故隐患不能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事故隐患报告书,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和安环部,并由其牵头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类型、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方案,并组织上报和反馈整改监控措施。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安监局备案。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必须制作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隐患报告单位;B、 事故隐患的主要内容;C、 事故隐患现状;D、 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佐证材料;E、 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84、主要困难和问题;F、 现隐患监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监管和整改第九条 按照“企业全面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设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隐患管理小组成员,落实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了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情况,负责人本单位的隐患录入和上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人,落实资金,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公司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承担监管责任,设立由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任副组长,有85、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整改的指令书或指令停产整顿。事故隐患单位在紧急时刻有权停产撤离现场。隐患整改完毕应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整改工作,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和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实施跟踪监管,挂牌督导。(四)、紧急抢险 第十三条 紧急抢险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险情时需要采取的紧急抢救伤员、紧急疏散人员、紧急征86、用人员、物资和设备,实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紧急排除险情等行为。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扎实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抢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为紧急抢险提供支持和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和干扰紧急抢险工作。各分厂、部门、科室必须对紧急抢险工作提供相应的现场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五)、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环部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未如实申报或不按规87、定时间和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或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的监管(整改)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规88、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89、识(GB18218-2000)(见第七篇第六节)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一)、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装置)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六)、重大危险源报表。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90、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治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91、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第十三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未以下四级:(92、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中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93、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之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对94、存在的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三)、危险辨识与评价;(四)、应急设备与设施;(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九)、培训与演练。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95、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没,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监管部门对划分不同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进行检查。一级重大危险源每月检查一次;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季度检查一次;三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三)、重96、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97、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九、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98、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第二条 上报公司事故凡发生下列事故,应立即报公司。1、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 一次造成12轻伤实际休工伤假3-6个月; (2)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4) 炼99、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下;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1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下;1.较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 一次造成12人重伤; (2)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1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2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4所有报总公司的事故均有公司安全环保部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发后上报总公司及地方主管部门。5.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公司安全环保部1.报总公司一般事故损失以下的事故为轻微事故;2.公司辖区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101、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102、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第六条 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时,“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总公司,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公司应立即用简明文字电传或电话报告总公司。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公司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总公司和地方安监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103、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总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公司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公司事故报告”和“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总公司及和地方安监局。第九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公司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总公司和地方安监局备案。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条 公司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104、”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组织调查;在公司施工的承包商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105、;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106、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107、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轻微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公司批准处理,报总公司备案; 2.报总公司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总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108、有权直接处理。第五章 事 故 统 计第二十一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总公司及地方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109、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附件1 xx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xx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xx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xx石化(年)月事故统计表附件1xx石化事故快报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龄工 种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110、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公司主管领导: 年 月 日附件2xx石化事故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五、事故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七、事故原因 八、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九、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十、附件包括相关图片、资料111、记录和口录、证明材料及调查组人员签名等。 附件3xx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项 目完 成 日 期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附件4xx石化(年)月事故统计表企业名称:(章) 年 月事故发生单位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放射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其 他合 计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112、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合 计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公司负责人: 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十、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表彰和奖励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罚在生产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受奖条件1一贯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未发生大小事故,安全成绩显著者。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在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方面有显著成绩者。113、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4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5奖励方法:由基层单位填写避免事故报表或事迹材料,经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处室或企业安委会研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记功或发给奖金和奖状。6奖金可由分公司经理基金、或停发安全奖部分,也可由安保基金返回部分给予补充。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及隐患治理项目不积极安排实施,又114、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3对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5对于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6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又不积极救护遇险和受伤人员者。7对发生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重复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8对违犯消防条例,怡误灭火战机的主要指挥和责任者。9对以上情况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十一、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和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标准化、规范化,制定115、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xx石化安全台帐的填写与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xx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内容1、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七本安全台帐,即1、安全会议台帐2、安全组织台帐3、安全教育台帐4、安全检查台帐5、隐患治理台帐6、事故台帐7、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设在安全环保部。相关部室建立有关台帐,车间建立七本台帐,16+7班组设安全活动记录。2、安全会议台帐填写各部门及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的文件进行传达、学习、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入台帐内。3、安全组织台帐(1)、公司安全组织台帐:将车间安全技术员、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管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116、成员,整套安全组织网络填入台帐内。(2)、车间安全组织台帐:填写从班组安全员到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组织网络。(3)、消防组织台帐: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由消防或防火部门提供,安全监督部门同时纳入台帐备查。4、安全教育台帐分级管理并填写员工(包括各级干部)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5、安全检查台帐记录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及“岗检”中发现的隐患、不安全因素和问题,整改后复查情况及整改复查负责人签字。6、隐患治理台帐凡公司提供资金用于隐患治理的项目,应填入公司的台帐内。资金来源划分为:企业自筹、安措费、安保基金补助等。117、车间级的隐患治理,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均应填入车间台帐。7、事故台帐记录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和其他意外事故)。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填入事故发生概况栏中。8、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记录有关安全工作考核概况,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个人及违章人员的处罚情况;记录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等。9、安全活动记录公司安全教育规定要求,记录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第四条 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附:、安全会议台帐 、安全组织台帐 、安全教育台帐 、安全检查台帐 、隐患治理台帐、事故台帐7、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安全118、活动记录 十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管理规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比是为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 先进单位的评比是以公司下属车间、科室为单位参加评比;每年11月底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报表中核定的员工均可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第三条 先进单位评比基本条件先进单位评比实行记分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比记分,得分为90分及以上者,具备评比资格。1.事故管理(50分)事故指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年事故死亡率每达到 ,扣( )分;年事故重伤率每达到 ,扣( )分;年事故轻伤率每达到 ,扣( )119、分。2.安全基础管理(20分)(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满分为( )分;(2)安全台账等基础资料齐全,满分为( )分;(3)安全教育满分为( )分。三级安全教育每降低1%,扣( )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每降低1%,扣( )分;领导干部没有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扣( )分;班组安全活动达不到要求扣( )分;(4)各种报表上报及时,满分( )分。每漏报1次扣( )分,迟报1次扣( )分。3.隐患项目治理(30分)隐患项目按计划完成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得30分。(1)公司级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 )分;(2)车间级事故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 )分;不按规定报整改计划扣( )分;120、(3)重大隐患整改前无防范措施,每一项扣( )分。第四条失评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失去评比资格:1.事故指标中任何一项超过公司的考核指标;2.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及以上事故;3.发生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隐瞒不报;4.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xx石化形象的事故;5.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第五条增分条件1.全年未发生上报总公司级事故,加( )分;2.全年安全生产好,超额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加( )分;3.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车间可增加( )分;4.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经公司确认,加( )分。第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公司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的专兼职121、安管人员和有避免事故表现突出职工均可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有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出事迹;第三篇安全专项治理及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机动工程部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122、公司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第三条 公司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职业卫生、地震评价制度。第四条 公司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公司建设项目由安全环保部对职业安全卫生全过程“三同时”监督,参加基础工程设计审查;参加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及有无漏项监督;参加“三查四定”及竣工验收;监督项目试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六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公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123、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的预评价。安全、卫生的预评价报告应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 公司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报送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审定。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避免重复评价。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单位在进行124、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审查应由计划部门组织,并邀请地方政府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和抗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础工程设计审查。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125、位,严格按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生产准备阶段应提前编制总体开工方案,并将其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的部分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应邀请上一级公司和地方安全、消防组织进行开工前安全、卫生及消防条件检查确认,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公司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安全、卫生评价机构承担。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126、防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公司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项验收:1.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2.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制定了应急预案;6.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和消防的标定记录;7.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已完成。第十七条 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项目专业验收。二、承包商安全127、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 全 资 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 全 评 审第六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128、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HSE管理体系文件;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129、(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130、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131、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132、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133、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134、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附件1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确认部门(公章):年 月 日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负责人:HSE业绩: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三、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工艺操作135、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装置。第二条 要害(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的部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关键装置安、稳、长、满、优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等。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分厂、基层车间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根136、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公司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公司助理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137、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助理级以上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4.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138、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七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1.公司及分厂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2.公司分厂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八条 分厂级单位、139、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工艺、技术、机动、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140、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第九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班组监控要求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 公司、分厂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141、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 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一、炼油加氢裂化装置热裂化装置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制氢装置汽油再蒸馏装置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催化裂化装置溶剂脱蜡脱油装置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硫醇装置溶剂脱沥青装置减粘裂化装置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烷基化装置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润滑油加氢装置延迟焦化装置MTBE装置二、有机化工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芳烃抽提装置合成甲醛装置对二甲苯装置乙醛氧化制乙酸(142、醋酸)装置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环氧氯丙烷装置对苯二甲酸装置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环乙烷装置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三、合成橡胶丁苯橡胶装置顺丁橡胶装置丁腈橡胶装置四、合成树脂及塑料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聚乙烯醇装置高压聚乙烯装置聚酯装置低压聚乙烯装置聚苯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五、合成氨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六、石油化纤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锦纶装置维尼纶装置尼纶装置七、其它 污水处理厂35千伏以上变电站 油(气)储罐区(站、库)四、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区,都应设置包143、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第二条 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火和违禁物品标志。第三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防火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第四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防止车辆、人员随意进出。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第五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144、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第七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上岗证、承包商施工证和临时访客证,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第八条 承包商门卡发放:根据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第九条 临时访客卡发放:根据来访接待部门145、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第十条 消防保卫部门、人事部门依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应及时吊销该门卡并收回。第十一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第十二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146、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第十三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第十四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五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第十六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鸣笛行车。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147、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十九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第五章 应 急 管 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148、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在发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警,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第二十五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迅速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立即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执行各自职责。五、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149、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 别名 150、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151、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 油 管缓 和 器(管)尺寸 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 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152、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第六条 油品调合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合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53、: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电导率(S/m)储油设备容积 m3101050505005001000静 置 时 间 min10-6111210-1210-6231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154、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5.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第八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式中 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第九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1.不准155、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第十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第十一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m左右为宜。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第十二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156、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第十三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准大于0.98MPa;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4.应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157、;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第十四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6.在可能产158、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单独静电接地: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159、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连时,可不做单独静电接地;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第十七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第十八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160、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第十九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1.不受外力伤害;2.便于检查维修;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4.不妨碍操作;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161、接部位;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第二十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162、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表4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名称地上 mm地下 mm室 内室 外扁钢254404404圆钢81013角钢50505钢管Dg50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163、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第二十二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164、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m。第二十三条 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3165、.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mm)以便跨接连接;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第二十四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1.166、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2.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的导电接地带。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全装置。第二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责任1.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委托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委托设计;2.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167、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应努力提高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3.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4.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6.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7.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的168、技术论证工作。8. 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进行生产。确需摘除,应经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审查和批准,同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第四条 设备(机动)部门的管理责任1.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2.负责组织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169、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3.组织编制、修订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负责报警器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1.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台账,监督检查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2.定期组织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加更新、停用(临时停170、用)、拆除、报废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4.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5.审核并申报基层单位增设安全装备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第六条 计划、供应部门的管理责任1.计划部门应保障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费用专款专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而新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资金的落实;2.供应部门对安全装备的采购应保证质量。不得选用没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及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安全装备。第七条 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严格施工队171、伍和工程监督的管理,确保按图施工;3.负责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装备性能良好地投入使用。第八条 消防、气防部门的管理责任1.参加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以及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完整的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账;3.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1.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2.按照安全装备和安172、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3.定期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完好;4.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5.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附件1 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附件1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类别种 别项 目A.预防事故设备一、自动保护设备1.联锁二、阻火设备2.管道阻火器3.储罐阻火器4.车用阻火器三、安全封断设施5.防碰天车6.水封井173、7.水封罐四、设备安全附件8.安全阀9.高低液位报警装置10.防爆片(膜)11.防爆门(窗)12.呼吸阀 五、冷却设备13.喷淋水嘴六、静电消除设备14.静电消除设备七、安全防护设施15.液压大钳16.液压猫头17.放射源狱控装置18.井场低压照明灯(36以下)八、其他19.手提电动工具触电保护器20.射线防护设施B.防止事故九、防止火灾扩大设施21.防液(火)堤22.防火(爆)墙23.水幕24.汽幕 十、气体防护设施25.防毒面具26.各类呼吸器27.中和冲洗设施续 表类别种 别项 目C.防灾检测设备十一、可燃气检测报警仪27.便携式(泵吸)28.便携式(扩散)29.固定式(泵吸)30.固定174、式(扩散)十二、氧气、有毒气、放射源检测报警器31.O2、CO、H2S、HF等十三、静电测试仪器32.电荷密度计33.静电电压表 十四、火灾、检测报警器34.烟雾检测报警器35.火灾监视器十五、湿蒸发器发生器超压超温报警仪器36.蒸汽超压报警器37.蒸汽超温报警器D.消防设备十六、消防车辆和设施38.消防战斗车辆39.消防辅助车辆十七、其他消防设备40.消防水池41.消防水泵房42.消防栓43.固定式消防炮44.固定式消防站45.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上)46.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下)47.手提式灭火器48.车推式灭火器49.其他消防器材(如锹、镐、釜等)十八、消防人员装备50.隔热服、防化服E175、.安全专用通信十九、通信报警设备51.无线电话52.对讲机53.有线报警七、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各种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省xx石化有限公司所属生产厂区的一切用火。在抢险过程中的用火作业除外。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1、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2、各生产车间和施工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1、用火作业要求(1)、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均属用火作业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熟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沙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176、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技改、技措等工程项目,要至少提前一天将施工内容、作业时间等通知施工点所在单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质检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4)、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在一177、级动火区的用火作业,预制深度应达到百分之百,尽量减少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时间。(5)、申请一级火票的单位应提前一天时间向安环部申请(紧急抢修除外),并在当天通报所动火项目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各单位将动火作业项目及安全措施直接向安环部申报,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安环部需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节假日,夜间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确需动火的项目,报安环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装置大修不在本条控制范围。(6)、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7)、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178、监护人),禁止用一张用火作业证进行多处用火。(8)、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及施工队长应重新确认。(9)、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2、用火作业分级(1)、用火作业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确定用火级别是应根据作业环境及条件从高级到低级。(2)、特级用火作业a、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b、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179、c、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d、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e、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3)、一级用火作业a、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b、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c、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d、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e、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f、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180、设备管线;g、危险化学品库等用火作业。(4)、二级用火作业a、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b、工艺系统管网;c、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d、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e、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f、仓库、车库等禁火区;g、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5)、三级用火作业a、在以厂区主干道北侧路基及空压站西侧路基以西为界的非明火作业;b、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181、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临时用火;(6)、固定用火作业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包括:机修分厂机修车间焊工作业厂房和机床厂房;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特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消防保卫部签署意见,经安环部、调度室派责任人实地审查合格后签字,主管安全生产的厂级领导签发后,安环部存档。(2)、一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环部派责任人实地审查签发,安环部存档。系统管线一级用火作业(未与老管线连接的预制项目除外)须经调度室会签。(3)、二、三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负182、责人签发后,申请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4、用火界线划分(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由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即申请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用火级别审批并指派用火监护人。(2)、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即申请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3)、用火作业涉及相邻装置,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所属单位领导会签,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4)、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用火时,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提183、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项目施工负责人会签用火作业许可证。5、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通风换气,并经气体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用火分析a、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采样由申请动火单位派员进行,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184、0.2%为合格。b、动火前采样分析或检测时间超过1小时,应重新进行用火分析或检测,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c、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但间断作业每次作业前仍需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合格(介质为风、氮气、蒸汽、新水等非可燃有毒物料除外);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连续作业每隔1小时须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合格,连续作业至少每4小时或间断作业每次作业前须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d、用火部位存在有毒介质的,应对185、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e、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6、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部和消防队的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186、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8、固定用火区域的管理(1)、凡需设置固定用火点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阐述设置理由,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安环部,由安环部会同保卫部现场检查验收批准。(2)、固定用火点现场必须悬挂安环部核发的“固定用火点”标牌。(3)、固定用火点要根据用火种类及所使用的设备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上墙。(4)、固定用火点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防火措施。(5)、固定用火点的现场,要求设备、材料摆放有序,电气线路要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易燃杂物187、;各类气瓶要按规定存放。(6)、在用火过程中,如发现生产装置有泄漏或其他异常,应立即停止动火。(7)、设有固定用火点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固定用火点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制定该岗位的安全责任制。(8)、车间在周安全检查时要对固定用火点进行检查。(9)、安环部建立固定用火点台帐,安环部、消防队对固定用火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认定,限期不能整改的有权取消固定用火点。9、用火作业人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10、用火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188、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培训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环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监火人要佩戴防火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4)、用火监护人要定时对用火作业过程进行检查。(5)、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189、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6)、用火结束后对用火现场检查验收。11、用后作业许可证管理(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3)、特、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环部存档;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附:用火作业许可证一(特)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申请人施工单位用火装置设施部位作业内容用火人监火人特殊190、工种编号监火人工种采样分析采样时间采样点可燃、有毒、有害物质分析结果分析人环境分析设备管线分析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盖、铺沙、水封4管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不得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连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191、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铁锨( )把,石棉布( )块10其他安全措施:11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意见相关单位负责人意见安全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编号: 第 联( )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申请人施工单位用火装置设施部位作业内容用火人监火人特殊工种编号监火人工种采样分析采样时间采样点可燃、有毒、有害物质分析结果分析人环境分析设备管线分析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危害识别(可另附页):作业程序(可另附页):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用火设备192、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盖、铺沙、水封4管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不得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连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铁锨( )把,石棉布( )块10其他安全措施:11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相关单位负责人意见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审批 年193、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编号: 第 联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对“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194、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企业基层单位办理“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车间主管安全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车间主管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车间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195、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3.无“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196、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197、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 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198、业。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11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2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199、,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xx石化进200、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 “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201、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1. “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3.“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xx石化进入受限202、空间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附件1 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附件1xx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 号施工单位作业单位设施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安全负责人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氧含量可燃气分析人分析结果采样时间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2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3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4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203、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5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7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8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9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10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11其他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安环部现场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204、时 分签名:九、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205、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206、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207、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动土208、破路、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十、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第三条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机动工209、程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动力、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直属企业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210、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可能损坏211、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5在道路上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7.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212、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1.“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公司安环部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3.“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附件1 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xx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地点电源接入点电压213、作业内容填写人开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定,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4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焊灯1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相关单位负责人意见消防防保卫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214、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 名:十一、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见附件1)。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xx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危险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配送电单215、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216、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217、。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六条许可证管理1“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2“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3用电结束后,“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4“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七条管理职责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218、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附件1 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附件1xx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 号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从 年月日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219、,道路不低于5米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临时用电单位意见供电主管部门意见供电执行单位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十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的要求;本规定适用于xx石化有限公司所属220、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内容1、本规定所指生产装置包括炼化企业的生产装置、罐区;加油站、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等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2、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非本生产装置人员(队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3、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样式附后)。4、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生产装置221、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基层单位)提出作业申请。(2)、车间(基层单位)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基层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审批。(3)、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审批单位、施工点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4)、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5)、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持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222、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6)、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置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7)、一般作业必要条件、施工作业前,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8)、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第四条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23、。2、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3、作业证附件(1)、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2)、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号 请用圆珠笔填写在生产区(包括装置、罐区、油库等处)的一般作业必须首先办理本许可证申请作业单位 生产区(装置、罐区、油库等)名称 设备位号(名称)或在单元/区域中的位置 计划员(工程师)姓名 工艺技术人员姓名 电话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以下所有与施工有关的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签字确认 作业必要条件确认人作业要求佩戴的劳保用品1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岗位)操作人员224、名称确认人2切断设备电源,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上锁1、工作服3作业单位与装置进行联络和协调的负责人姓名2、工作鞋4设备(管线)处于运行状态或内有物料时,要有专项安全措施。3、安全帽4、5涉及在设备(管线)上开孔等检修作业,必须:5、1、排空物料;所有作业人员接受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2、吹扫置换合格3、关闭阀门,加设盲板;确认人:4、阀门挂上“禁动”标识。6如果采用氧气置换,必须制定并遵守专项安全措施下列作业须办理特殊许可证确认人7机泵设备检修必须:1、停电;2、物料排空。动火作业8关闭出入口阀门。进入设备作业9装置监护的操作人员临时用电10进装置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并有阻火器。高处作业11必225、须有作业时产生的废物处理措施。动土作业设备内有以下物质:其他要求酸/碱蒸汽/冷热水煤气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许可证签发该工作所需人员数量:作业许可证停用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从许可证的停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签名:车间工艺员意见:车间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名:签名:车间(队)领导意见:签名:完工验收签名:本许可证有效期15天,保存期为一年。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编号:第联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电话作业人员作业(区域)部位及内容作业时间年 月 日时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危害识别(可另附页):识别人:作业程序(可另附页)226、:确认人:序号作业条件及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劳动保护着装(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已接受有关的安全教育。3切断设备电源,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上锁。4设备(管线)处于运行状态或内有物料时,要有专项安全措施。5涉及在设备(管线)上开孔等检修作业,必须:1、排空物料;2、吹扫置换合格3、关闭阀门,加设盲板;4、阀门挂上“禁动”标识。6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临时用电、高处、动土等作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7进装置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并有阻火器。8必须有作业时产生的废物处理措施。9装置监护的操作人员其它安全措施作业负责人签字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227、管理人员审批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签名: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本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十三、 装置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使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平稳、顺利、安全,达到一次开停车成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各生产装置在开、停工全过程中,生产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开、停工生产装置的验收和认定及对各生产车间的要求,注意事项。本规定适用于xx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各生产装置。第三条 装置开工安全规定1、装置经检修后的开工,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室共同检查验收,经检查无问题后,各部门在装置开工验收单上签字,最后由分管副总签字后,生产管理部门向228、车间下达开工命令。2、检查验收内容:(1)、按检修计划项目,必须全部完工,不留尾巴,质量合格。(2)、装置全部打扫干净,无油污、废料、垃圾。(3)、除保运的机具放置在安全地点外,其他机具、设备、脚手架等全部拆除。(4)、所有工艺设备、管线、阀门、仪表保证完好,零部件齐全,处于正常状态。(5)、安全设施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报警器、通风设施、消防设备及照明齐全好用。(6)、水、电、汽、风供应正常,下水井及沟盖板全部盖好。(7)、该拆除的盲板全部拆除,该加设的盲板全部加好。各阀门低点排凝、放空阀处于关闭状态,待开工后根据需要逐步开启,以防发生跑串事故。(8)、紧急放空设备畅通好用,设备自保229、系统试验灵敏好用。(9)、各梯子、平台、栏杆完好,运转设备防护罩齐全,设备接地完好、消防、防毒器具齐备。(10)、有有效的开工方案、并向全体开工人员交底,达到人人清楚。(11)、燃料、瓦斯、溶剂、催化剂、原料准备好,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准备好。(12)、倒班人员安排好、保证适当的休息,生产用品早备好(记录纸、日记、挂牌等)。3、在开工命令下达后,装置按开工方案步骤开工。4、为保证安全开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开工指挥由车间熟悉生产的领导和当班班长统一进行,其他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直接向岗位操作人员直接下达指令。(2)、进料时应注意排除系统内的空气。(3)、装置恒温脱水过程中防止突沸和跑油。(230、4)、当升温到200230时,应对设备管线进行恒温热紧,紧螺栓时应用力适度、均衡。(5)、设备启用开阀要慢,防止剧冷剧热后泄漏或水击,冷换设备注意管程壳程温差不可过大,以防升压憋坏设备。(6)、由于阀门开关频繁,岗位操作员应注意确认和复查,特别要注意高低温连通阀、油线与汽风线的连通阀,以防错开、关、漏开而造成事故。(7)、不准在压力状态下更换垫片,加盘根。(8)、安全阀下之手阀必须全开。5、加强与调度的联系,保证原料、水、电、汽、风的平衡供应,加强与油品联系防止抽空与憋压,各维护工种做好保运工作。6、新建、改建和扩建装置的投产,经竣工验收后,制定出各项规章制度,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开工。工人要经培231、训考核合格,分公司职能部门组成开工小组,协助开工,达到开工一次成功。第四条 装置停工安全规定1、装置除因事故紧急停工外,均应按分公司停工计划安排进行。停工装置应制定停工方案,给班组讨论交底,达到人人明确。冬季停工,应有防冻防凝措施。2、短期停工不检修或局部小修时,除做好防冻防凝工作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做彻底吹扫处理。3、长期停工或停工进行大、中修的装置,应按操作规程或停工方案进行,必须彻底吹扫达到动火条件。4、装置停工应注意下列事项:(1)、必须由车间主任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密切与有关单位的联系。(2)、吹扫应有正确的吹扫流程,填写扫线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时间和负责人,以防遗漏或串油232、。(3)、严禁用压缩风直接吹扫。吹扫完毕后,可用风将存水扫净,以防爆炸着火。(4)、禁止向地面、下水道和大气排油或瓦斯,以防影响操作和发生爆炸着火,设备存油应抽净,瓦斯排入火炬,微量无法处理的油气排空应在加热炉全部熄火后进行。(5)、在停工吹扫过程中,装置四周不应有火源,禁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停止一切用火作业。(6)、设备吹扫完毕应切断进装置的原料、燃料、瓦斯、溶剂和出装置的成品、半成品等,所有管线要加好盲板。应设盲板司令负责,做好登记、编号和挂牌,以防漏加或开工时漏拆造成事故。(7)、冬季停工所有设备、管线,低点排凝和放空应全部打开,排掉积水,无排空阀处应将最底法兰、堵头、盲板或大盖拆开。要233、加强值班检查。(8)、装置停工后,应派有经验的人员值班,经常到各岗位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注意敞口设备内硫化铁自燃等异常情况。十四、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本企业生产装置的改扩建施工及检修工作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作业开工条件等要求。2、本制度适用于xx石化公司及承担本企业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3、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等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4、执行本制度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1、凡外234、来施工、检修的单位到本企业各基层单位施工,检修或进行劳务者,必须持合法证件分别到本企业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资质审查合格后由xx石化公司安环部颁发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不得发包。招标工程应同时考虑队伍的安全资质。2、施工单位持营业执照、建筑企业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证书到施工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并填写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施工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施工经历等进行确认后,在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3、施工单位持安全资质证、特殊作业人员操作235、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到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经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上岗证件、安全资质证书、特殊作业人员持证及安保体系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颁发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4、存在分包工程,必须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第四条 施工(检修)作业开工条件1、工程批文齐全,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办理安全卫生、消防、抗震设防、环境保护建审和评价而未办理的不能动工。2、完成资质审核后的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的签订,签订施工合同书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3、应将安全保证体系、236、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火措施、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及事故预案交至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4、施工单位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考试成绩单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承诺书、交纳安全低押金、办理安全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持安全承诺书到消防保卫部办理入厂证,消防保卫部可根据施工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5、在未停工的生产装置内或装置(包括罐区)防火间距内进行施工,除办理上述手续外,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对上述措施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工。第五条 施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1、施工(检修)人员入厂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厂安237、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1)、安全教育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育、考试,并做好安全教育台帐的记录。(2)、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A、国家、总公司和本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B、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用具的特殊要求等。C、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2、长期在本企业施工的队伍,每半年由施工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厂级安全教育,工期在半年以内的入厂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由施工主管部门建立台帐,存档备查。3、各施工238、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检修)安全教育,教育应在开工前进行,并建立教育台帐存档备查。教育内容:(1)、学习xx石化公司企业标准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修制度、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施工、检修的安全管理制度。(2)、学习xx石化公司颁发的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车辆安全十大禁令、防止硫化氢中毒规定等。(3)、结合施工(检修)项目,学习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4)、施工队伍认为必须进行教育的其它内容。4、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239、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并建立学习记录。教育内容为:(1)、总结作业安全情况,吸取事故教训。(2)、结合工作性质再学习安全作业规程。(3)、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4)、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5)、上级要求学习贯彻的有关内容。5、 新工人、农民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6、 建立考核、考试制度,存档备查。第六条 施工(检修)作业十个必办、八个必须遵守、十不准1、十个必办内容(1)、临时用电必须到机动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票。(2)、用火必须到用火区域所在单位办理用火票。(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到设备所属单位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4)、拆卸与系统联接的设备管240、线、法兰、阀门等,必须到设备所属单位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5)、破土作业必须到机动工程部门办理破土作业工作票。(6)、破路、占用消防道路必须到消防保卫部办理占用消防道路作业许可证。(7)、开破防火堤必须到安环部办理防火堤开口许可证,并由消防队、防火堤所在单位会签。(8)、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品装卸栈台必须到区域所属单位办理进车票。(9)、三级、特高级高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10)、施工使用消火栓必须到消防保卫部办理消火栓使用证。2、七个必须遵守(1)、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必须遵守xx石化人身安全十大241、禁令。(3)、必须遵守xx石化防火防爆十大禁令。(4)、必须遵守xx石化车辆安全十大禁令。(5)、必须遵守xx石化防止硫化氢中毒规定。(6)、必须遵守xx石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必须遵守xx石化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3、十不准(1)、未经车间和主管部门允许不准随便接用生产装置用水、汽、风。(2)、不准擅自动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3)、五级以上风天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4)、五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室外吊装作业。(5)、气瓶(氧气、乙炔等)运输、存放不准不带瓶帽(无帽瓶最多不超过三个)。(6)、不准用桶类、箱类做高处作业支架。自制“马242、架”、“支凳”、可整体移动支构架高度不超过1.9米,且立柱(立腿类)直径不得小于40毫米(可用Dg15管4根焊接组装为一组,顶部应铺满板,边上有上下脚蹬)。(7)、不准上、下抛物。(8)、不准拉运货物的车辆人员、货物混乘。(9)、不准擅自使用汽油、苯类、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卫生清理等。(10)、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243、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第八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施工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第九条 施工主管部门要组织安全部门和生产车间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并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1、凡与改扩建、检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244、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2、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司级领导批准,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3、做好现场情况的交底。第十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第十一条 附则1、违反本制度的按xx石化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惩处。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合同规定及政府有关法令245、法规处理。2、本规定由xx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十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246、内。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环部,办理“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2.公司安环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3. 公司安环部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公司安环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安环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七条247、作业安全措施1. 公司安环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248、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249、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3.对“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250、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九条许可证的管理1.“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2.“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公司安环部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3.“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251、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1 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xx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地点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5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呼吸器 B.空气式呼吸器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8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1130米以上252、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公司安环部审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十六、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区起重作业直接关系到装置生产区安全生产,为加强起重安全监督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xx石化厂区所有本、外单位起重作业。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253、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254、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255、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256、解开吊装索具。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257、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258、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259、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十七、防冻防凝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各生产装置、设备冬季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冬季生产装260、置、设备、管线防止冻裂、凝线等措施。本规定适用于xx石化公司所属各装置、设备。第三条 内容1、要停用的设备、管线与生产系统联接处要加好盲板,并把积水排放后吹扫干净。露天的闲置设备和敝口设备,防止积水、积雪冻坏设备。 2、运转和临时停运的设备、水管、汽管、控制阀要有防冻保温措施,或采取维持小量的长流水、少过汽的办法,达到既节约又防冻的要求,停汽后要吹扫干净。 3、低温处的阀门井、消防栓要排净积水,并做好防冻等措施。 4、冬季在室外停放的机动车,要把水箱的积水放净。精密仪表、化学药品要指定专人调节室温,搞好防冻。 5、严禁用高压蒸汽取暖,要严防高压蒸汽串入低压蒸汽系统,高低压蒸汽回水管不准互相串通261、。蒸汽取暖的暖汽片,管线上要安减压阀。减压阀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各暖汽片要通汽试漏后方可使用。 6、对冻结的铸铁阀门等要用温水解冻或少量蒸汽慢慢地加热,防止骤然受热损坏。7、施工和生产用水,要设法排放到地沟不影响通行的地方。有人通行架空的管路和屋檐下的冰溜子要随时打掉。有冰雪的跳板、楼梯、罐顶等要打扫干净方能使用。 8、各单位要明确防冻区域,建立健全防冻巡回检查制(在寒流期间),落实防冻措施。9、对净化风和非净化风加强脱水。以防风中带水,引起仪表信号风或供风冻结中断,造成执行机构误动作。10、气温在接近时开始执行防冻规程,油温在凝固点以上10要防凝。11、气温在10时将消防袋内的存水用风扫净262、。如不能放净的要常排汽。第四条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十八、清扫油罐、气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清扫油罐、气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各种油罐、气罐作业时的安全条件及要求。本规定适用于进行油罐、气罐清理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内容1、清扫油罐、气罐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安全守则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2、油罐、气罐所属单位应切断该设备的所有物料,倒空物料,与该设备连通的各连接管线加好盲板,悬挂明显标志,严禁动用。3、油罐、气罐所属单位应向清罐人员现场交底(罐号、容积、介质、油量及其它注意事项)。4、进罐作263、业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样分析可燃、有毒气体及氧含量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作业。(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2)、在特殊情况下和有窒息危险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有人监护。(3)、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5、设备内部工作照明电压应为伏或1伏,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不超过12伏,且必须使用安全隔离电源供电。电线绝缘必须良好,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的动力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线,且绝缘必须良好,即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且不得用自耦式264、变压器。其它电器设备均应为防爆型。6、在清除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铝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7、进入设备时间不宜过长,可轮换休息。8、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设备内,尤其不能在该设备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9、拉油机动车要按规定配戴防火帽(阻火器)。进入罐区办理进车票,装车时发动机熄火,装油时要有懂安全技术的专人负责,罐车的接地要良好,管子要插到距罐底200毫米处,初流速控制在ms。10、装油完毕,应检查环境无油品泄漏,无可燃气,罐盖封好后方可发动机器。11、拉油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确属需要防火堤开口者,申报安全环保部265、,要办理拆堤手续。12、清除的物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占用消防道路,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13、以上规定,清罐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第四条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十九、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章生 产 管 理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266、工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267、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268、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269、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270、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271、施等。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四章硫化氢中毒处理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272、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二十、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的安全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范围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273、。 本标准适用于xx石化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外来施工单位。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1、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2、放射(线)源使用和管理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3、组织机构(1)、成立企业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安环部、机动工程部、生产调度室、机修分厂、消防保卫部、放射线源使用管理单位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组成。(2)、放射线(源)使用单位成立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单位主任(经理)为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师、安全274、员和班组长为工作小组成员。4、职责(1)、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2)、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对放射线源的使用管理、检修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3)、安环部:对放射线源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线(源)管理制度和检查台帐,审核签发射线作业许可证;每月对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制定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每年组织两次对放射线源作业岗位进行放射性安全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对放射线源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对275、全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每年组织放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4)、机动工程部:负责和生产厂家签定放射线(源)购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协议,并组织实施,将协议复印件和每次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复印件交安环部备存;在装置停工检维修时,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将放射源安全放置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在放射线(源)保管使用出现异常状态时,联系厂家进行紧急处置,并参与应急处置。(5)、机修分厂:在检修维护放射线(源)相关联设施时,作好个体防护,防止人员被误照射;在发生放射事故时,参与应急救援行动。(6)、消防保卫部:负责对放射线源装置和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7)、放射线(源)使用276、管理单位:提出放射线(源)使用、变更、报废申请;负责对放射线(源)、装置和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控;制定放射线(源)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8)、生产调度室:负责协调正常生产秩序,审核签发放射线(源)作业许可证,放射线(源)管理使用出现异常时,进行紧急处置。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1、许可管理(1)、使用放射线(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放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超范围进行放射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2)、根据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射线装置分为类、277、类、类。(3)、使用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放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4)、放射线(源)工作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对其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评价后编制。(5)、使用类、类、类放射源和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6)、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A、许可证延278、续申请报告;B、监测报告;C、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D、许可证正副本。(7)、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8)、放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有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申领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新、改、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279、。(10)、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超出规定的范围转让;转让活动的双方,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11)、放射工作许可证因故丢失,应及时到当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12)、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时,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280、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放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使用审批管理(1)、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均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及保卫处审查,经主管厂领导审核同意后,依照审批权限报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或注销手续。(2)、购置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制定方案,报请厂主管部门和厂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购置、运输。281、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由机动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生产厂家签定协议;生产厂家进行安装调试完毕后,对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监测,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方。(4)、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需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竣工后,须经当地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5)、机动工程部对含放射源的容器安装牢固、可靠、安全性负责;对安全屏蔽设施的安全无泄漏性负责,防止出现放射污染事件。(6)、放射线源使用单位在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282、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进行放射水平检测;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固定使用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7)、安环部和使用放射线源的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器材、检测仪器。每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作好记录和效果评价,确保在事故情况下能够快速的实施应急处理。(8)、放射线源使用单位在进行放射作业时,必须填写射线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绳(夜间设警灯),设专人警戒,并穿着防护服装,携带计量检测仪和佩283、带个人计量仪。射线作业许可证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签发,禁止无射线工作证人员或无射线作业许证进行作业。(9)、装置检修时,放射线(源)拆卸后要进行放射性监测,确认放射源安全放入指定的源库;放射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安装连动连锁报警装置;建立领取、使用、归还台帐,登记签名,作到帐物相符。(10)、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处置;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类、类放射源废弃不用时,应将旧源进行安全包装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284、处理,或由厂家回收。(11)、放射性同位素废弃不用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环部和主管厂领导审批后,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备案。3、安全防护管理(1)、使用放射线(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依法对其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2)、安环部和使用放射线(源)单位,对直接从事放射工作活动人员要进行上岗前放射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安环部委托具有放射监测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每年对放射线(源)的285、放射活度影响范围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监测,保证其在人员活动范围内的放射活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4)、使用放射线(源)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线(源)安全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放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放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5)、放射线源管理及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定期对放射线(源)的使用、管理及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制定检查表;班组每天检查一次,车间每周检查一次,厂级每月检查一次。(6)、放射源使用单位不得将放射286、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存放。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放射防护的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储存室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7)、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8)、在开放型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一般不得在现场过夜。特殊情况需设临时储存的场所时,要经过安环部、消防保卫部的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287、(9)、放射防护器材及放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有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4、放射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管理(1)、从事放射活动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放射活动。(2)、安环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健康监护管理的规定,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决定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计量监测的规定,为直接从事放射活动的员工配备剂量检测计288、,并进行检查,按时将剂量计送市主管部门进行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安环部将监测情况及时记入个人计量档案。对计量超标人员,暂停放射活动,并进行医学检查和观察。(4)、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5、安全培训管理(1)、安环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放射线(源)法律法规和放射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培训;放射线(源)使用单位经常组织班组员工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学习。(2)、放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放射作业人员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上岗。(3)、安环部按照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放射作业289、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放射作业人员放射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培训班,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水平,防止出现误操作和放射事故的发生。(4)、安环部编制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演练。(5)、使用放射线(源)单位编制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6、事故管理(1)、放射事故的具体分级见表1、表2:表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受照人员及部位受照剂量(Gy)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放射工作人员全身0.050. 55局部或单个器官0. 550.05公众成员全身0.0050.051局部或单个器官0.050. 510A、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290、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量。B、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C、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表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放射性物质形态放射性活度(Bq)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密闭型4106410841011非密闭性4105410641010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中毒、低毒组f10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2)、发生放射性事件后,立即启动放射事件应急预案。(3)、发生放射性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放射事故报告291、表”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局并抄报总公司,同时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禁止缓报、满报、谎报或者漏报放射事故。(4)、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如果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附件:附件1:射线作业许可证 xx石化有限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单位主管单位作 业 区 域具体作业部位放射源种类活度申请作业负责人放射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人姓名(签字)资格证号现场监护人姓名(签292、字)资格证号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确认时间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立警示标志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补充安全措施:生产部门签字相关部门签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一、机动车辆进厂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厂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xx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1、安环部职责(1)、负责对外来施工进厂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2)、负责厂内行车路线的确定。(3)、负责对特种车辆进厂的审验。(4)、负293、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消防保卫部职责(1)、负责机动车入厂证(临时进厂证、特种通行证)的颁发与检查。(2)、负责交通管理和查处厂内交通违章现象。(3)、负责外来送货车辆临时入厂的手续审批和产品外运车辆进厂的审批并指定行车路线。(4)、负责进厂车辆防火措施(机动车佩戴防火帽)的落实与检查。(5)、负责对进出厂区的车辆及驾驶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3、车辆所属单位职责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责本单位车辆防火措施的落实与检查。4、生产车间职责(1)、负责检查进入管辖区域机动车辆安全措施,按规定办理进车票。(2)、负责进入无专职门卫厂区机动车防火帽的安全检查。第四条 管理内容294、与控制要求1、机动车辆入厂管理(1)、进厂机动车辆必须办理进厂证,严禁无证进厂、严禁携带烟火及各种爆炸物品进厂。(2)、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轿车、面包车等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上述车辆如需进厂必须经消防保卫部办理进厂证方可入内。(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根据装卸口数量由消防保卫部(门卫)安排入厂,不能在厂区内等候装(卸)。(4)、生产区内不设停车场。2、机动车辆厂内行驶安全规定(1)、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要遵守车辆安全十大禁令。必须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防火帽。(2)、凡是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执有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进厂证,按厂内行驶速度和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施工车辆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3)、所有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通过交通路口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4)、进入厂区的车辆,当发现或被告知所在行驶区域发生易燃易爆介质大量泄漏时,必须立即就地靠边停车、断电熄火,司乘人员及时撤出。当遇有消防、救护、抢险车辆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