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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及井巷维修管理制度76页
煤矿一通三防及井巷维修管理制度7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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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239 2024-09-08 74页 513.33KB
1、煤矿一通三防及井巷维修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节 安全综合管理制度通防行政管理制度第1条 全科人员必须换好工作服按规定时间点名(早班6:30 中班14:30 夜班:21:30)。合上点名册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20元,当天交罚款,否则不计班时,当月迟到两次扣班一个。第2条 有事必须书面请假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交政工科后方可休班。第3条 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电话请假或捎假,否则不经同意多休一个罚款50元,两个停班处理。第4条 不按请假条休班罚款50元(特殊情况除外),又不经科室领导同意的停班处理。2、第5条 科室安排的工作不按标准、措施施工,无故不完成又不及时汇报请示科室值班领导的,工人一次罚款20元,班长一次罚款50元。耽误生产造成隐患的扣除当班。第6条 正常安排工作不执行,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工作时间打架斗殴的停班处理,性质恶劣的交矿处理。第7条 工作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人走物清,否则罚款20元。第8条 科室各分管专业负责人不按时、不按标准检查,本人负责的工作造成失误的,罚款50元。大检查时查出问题的罚款由负责人承担。第9条 瓦检员不按要求巡检、交接班、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第10条 风筒严禁跑风漏风,巡检后不及时修补,罚当班瓦检员20元。第11条 科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3、,要认真填写值班、班前会记录,开好班前会,发现不填写、不签字,每次罚款20元。第12条 科室值班人员负责全天日常工作安排。每天早6:30交接班正值班必须点名(特殊情况提前安排替班),否则,罚款50元。第13条 科室管理人员全天上班,无特殊情况,上井后应及时回科室,有事向科长请假,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打电话不接或不及时回电话,每次罚款50元。第14条 每天下午17时召开管理人员碰头会议,安排第二天工作,汇报各自发现的通防隐患及应处理的工作,到时间不参加又不打电话请假的,每次罚款20元。第15条 科室组织学习要认真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试,对不及格的每次罚款20元。第16条 全科施工人员上井后应4、向值班人员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并认真记录工作反馈。如出现不汇报、不记录每次罚款20元。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17条 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负总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各行政副职负“一通三防”分管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第18条 强化“一通三防”各种措施、规程及资料管理,完善签批手续。重点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及放炮管理,有效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第19条 加强一通三防各工种及放炮员等特殊工种资格培训与考核,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第20条 不断加大“一通三防5、”安全装备投入,积极推行科技创新,提高“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第21条 严禁违章指挥,杜绝无风、微风作业,杜绝瓦斯、煤尘超限作业。第22条 提高矿山救护水平,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提高救护人员的素质,完善救护设备,不断提高救护速度和质量。第23条 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一通三防”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安意识。第24条 保障员工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第25条 坚持“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按照汇报程序及时汇报,杜绝隐瞒、谎报、延报、拒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26条 为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第6、一的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心,制定本管理制度。第27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不参加学习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单位定期组织职工经常学习煤矿的“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28条 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跟班队长、当班班长是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第29条 狠抓“三违”,对“三违”人员要毫不姑息,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责任。第30条 凡安全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完不成的,追究当事人7、的责任。“一通三防”责任追究制度第31条 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决议和规定,层层落实“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32条 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安全负总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第24条 坚持“一通三防”事故分析。事故发生三日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编制事故分析报告,落实防范措施,接受教训,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执行。第25条 坚持“一通三防”事故汇报。出现事故后应立即向信息调度中心汇报发生事故地点8、时间,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抢救,并报告值班矿领导,若隐瞒不报或拖延的,除经济罚款外,还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26条 搞好“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及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对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彻底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27条 做好“一通三防”事故救护工作。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晋中市救护队支援救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并及时联系相关医院。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28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负总责,通防科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各生产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的一9、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第29条 各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应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由各区队技术员编写“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第30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修编应分别由通防科、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机电科、总工程师签批。第31条 各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由各区队技术员负责传达贯彻并监督实施。严禁随意修改或变化执行。第32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统一由通防科管理、存档。“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第33条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统一管理。第34条 凡从事“一通三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10、合格,方可发给上岗资格证。第35条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36条 按照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和年审的要求,每年按全矿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人数编制培训计划上报。第37条 各单位接到一通三防培训通知后,应积极安排,保证受训员工按时参加学习。第38条 每年的“一通三防”培训次数、培训天数及培训内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第39条 受训员工必须认真听课,钻研业务,努力掌握“一通三防”的基本知识和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不合格者,予以调整工作。第40条 上级部门安排培训的“一通三防”特殊工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安排,按时参加。工具材料管理制度第41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具材料的领用管理,强化节能降耗,制11、定本管理制度。第42条 材料入库台帐和出库台帐必须一致。材料员要及时汇总各种常用材料的数量,保证科室仓库内保持一定的库存量,以备急用。材料员每月底清库一次,并向科室汇报当月的材料领用情况。材料员不得擅自将材料随意发放或送给其他人员,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第43条 各种工具由材料员负责并建立工具台帐,各使用人领用和归还时必须签字。发现丢失,如果分不清责任人,由材料员赔偿。第44条 个人使用工具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果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由个人保存的工具,休班时要及时交还,确保科室工作能正常进行。第45条 工具在使用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第46条 材料员未及时领用材料,影响生产12、,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材料员的责任。“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47条 为建立、健全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煤矿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充分发挥“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在煤矿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矿井“一通三防”治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48条 本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是指通防科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以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第49条 煤矿通防科要把“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科室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13、,以保证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第50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在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本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矿井的“一通三防”制度、技术措施、规程、通防例会资料、图纸等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达到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51条 每一项通防工程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经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后,将技术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存于通防科规整存档。按照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整理(卷、册、盒),审查后及时归档。第52条 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安标14、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第53条 凡通防科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归档。第54条 档案室的任务:1、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维护“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2、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3、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煤矿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第55条 “15、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认真贯彻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主动地为通风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技术资料。2、科学地管理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承办技术资料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复制、借阅、发放、鉴定、统计等工作。3、严格执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4、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第56条 认真做好“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规程和措施都有一定的使用时效,对16、于超过使用时效的规程和措施要进行整理,装入档案袋长期存档。长期存档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57条 凡要销毁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通防副总经理同意后进行销毁。有关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必须及时归档。第58条 对接收来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查阅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第59条 认真执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 每周整理现用规程和措施以及图纸等资料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时效性检查,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台帐和资料一致。 第60条 做好“一通三防”资料17、及技术档案的安全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第61条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借阅:1、凡本煤矿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借阅“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由管理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借阅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后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2、经负责人同意借出之档案,每次最长时间为三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如遇假期,必须将所借“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退回。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18、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根据所借资料的实际价值报技术负责人审查,对档案借阅人进行处罚。3、借阅者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和丢失。借、还双方应共同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第62条 凡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般应存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复制备份一份,供日常借阅或发放使用,备份文件发放后,应及时复制补充完整。第63条 通防科需对“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实时更改或补充时,应有通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更改人员将新的内容对技19、术档案实时更改;修改时统一做好修改标记,修改后坚持技术负责人签字,标明日期。第64条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更改后,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更改文件进行更新,以保证存档文件的准确性。第二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制度第1条 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科编制,技术科承担主要设计任务,机电科、通防科和安全科等部门配合,参与设计。第2条 在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确定设计任务,技术科根据任务,共同完成采区设计方案。第3条 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完,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第4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会议,确定设计任务,技术科根据20、任务,同采煤工区技术员共同完成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第5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最后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通风系统优化调整制度第6条 矿井每年年初根据开拓布局变化进行通风系统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制定年度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第7条 按照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矿井要按月度计划组织施工。第8条 矿井必须每5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测定结果来制定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第9条 矿井开拓设计和采区设计中,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使巷道系统简单,巷道断面应取最大值。第10条 各类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等的设置21、位置要得当,设施齐全。第11条 采区及以上进、回风道相连通的通道尽量采用挡风墙堵断风流,若需设置风门,两道风门必须相互闭锁。第12条 矿井各地点的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第13条 回风立井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外部漏风率至少每季测定一次。第14条 对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每季一小结,年终要全面总结。巷道贯通制度第15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技术科必须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确工作。第16条 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在巷道门口设置栅栏和警标,并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第17条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22、破前或掘进时,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施工。第18条 每次爆破前或掘进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站岗,在确定两个工作面无人后,方可爆破或掘进。第19条 巷道贯通前,要根据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前构筑好所需通风设施。第20条 巷道贯通时,通防科必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现场协调指挥。第21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22条 巷道贯通后,要立即对全矿所有地点进行一23、次测风,根据测风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井测风制度第2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测风制度,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第24条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第25条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第26条 测风地点包括:矿井总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后;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出风量以及回风口回风;硐室的回风侧。第27条 每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同时执行旬报和月报表制度。第28条 每个地点测风结果与配风计划不符的应及时调整风量,保证风量分配符合要求。主扇日常管理制度第29条 加强主扇风机的倒(停)机管理,倒(24、停)机时,机电科必须提前交倒(停)机申请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倒(停)风机。第30条 倒(停)风机时通防科必须派人参加,并建立矿井主风机倒(停)机记录。第31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填报主扇运转时的机电参数和通风参数,当发现参数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32条 主扇司机要负责看管和保护好机房内的各种通风设施,如有损坏,要加倍罚款,通防科要定期派人检查。第33条 通防科技术员每旬要现场观测记录通风参数一次。通防科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对主扇风机检查一次。矿总工程师要每季对主扇风机房检查一次。第34条 矿长每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主扇风机房和反风设施检查一次。第35条 通防科技术25、员对负压传输系统每月打压检查一次,要保证系统畅通无阻。第36条 要按要求进行反风演习和风机性能测定。风量配备制度第37条 月初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对采掘工作面进行计划配风。第38条 各用风地点的计划配风必须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风量分配,以保证风量使用合理。第39条 各用风地点严格按照计划供风,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配以确保安全生产。第40条 根据计划配风量调整主扇的风叶角度,使主扇运行即经济又合理。第41条 供风的计划要合理,使矿井的进风量比不大于110%。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42条 新开工地点需要安装局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下达局扇安装申请单,经通防科审批后,由通防科负责将局扇运到安装地点、安装好,26、施工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修。第43条 局扇下井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实验,认真填写检查单。要保证设备齐全,运转正常。第44条 局扇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出现循环风现象。第45条 井下运转的局扇,施工单位需要安排专职或兼职司机负责管理,严禁进行随意停、开局扇。第46条 局扇要保持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如需临时停风,必须提前下达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局扇临时停风通知单,采取措施后,方可停风。第47条 风筒要吊挂平、直、稳,无破口,接头要双反边,风筒距迎头不大于5米,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严禁破坏。第48条 局扇要实行挂牌管理制度,牌板上要按规定填写。27、第49条 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风筒管理规定第50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扇和风筒的管理和使用,增强使用单位的责任心,提高风筒使用周期,降低材料消耗,特制定本规定。第51条 管理1、通防科对局扇、风筒实行职能管理,负责日常的监督监管。2、通防科必须建立局扇管理台账,并负责局扇的安设和回撤,必要时由使用单位协助;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3、局扇、风筒挂牌管理,使用单位落实局扇和通风管理责任人,报通防科。4、风筒(迎头段20m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吊挂、延接,通防科风筒工负责风筒的整理、吊挂(迎头20m外)、破口粘补。5、通防科严格监督使用单位的风筒管理和吊挂情况,发现问题及28、时处理。对保护不善而放炮崩坏风筒、随意截断风筒、故意破坏风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6、因工程变化或巷道施工完毕后,通防科将局扇回撤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把剩余的风筒全部拆除,修补完好,经通防科验收后,存入通防科库房。第52条 使用1、局扇和风筒的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2、局扇安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大于10m的进风流中,局扇上架或吊挂高度不得低于0.3米。3、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接头要严密牢固,接头采用反压边。4、吊挂风筒要采用铁丝拉线,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并平行于巷道底板,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避开电缆和各种管线,高度符合设计要求。5、风筒拐29、弯处要缓慢拐弯,严禁拐陡弯。6、风筒使用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大于5m;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风筒随意改变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入水中。7、通防科风筒工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和状况,发现破口漏风处及时修补。8、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报请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作业。9、正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破裂,影响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尽快修复更换,并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更换过程中,瓦斯员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更换完毕后,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按照恢复通风的要求进工作面通风。10、通防科对有再利用价值的旧风筒修补30、后继续使用,经鉴定后确无利用价值的作为工区掩盖材料等使用。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53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全部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建帐编号统一管理,落实责任到人。要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通防科对使用情况全面监督管理,通防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第54条 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要进行台帐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对其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设施实施兼管,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55条 通防科每周要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第56条 通风设施要重点爱护,对因破坏造成安全隐患和其它损失的要追究其31、单位的责任,并落实到责任人,由安全科负责分析和处理。第57条 无故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通防科出据,安全科落实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矿井反风制度第58条 如果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等主要地点发生火灾,威胁全矿安全时,为了缩小灾害范围,由矿长下令矿井进行反风。第59条 矿井反风前,必须将反风流经过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第60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前由通防科制定详细的反风演习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第61条 按照审批的演习方案,由矿长指挥反风演习。反风演习结束后,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总结,并备案。第62条 为了保证矿井反风设施的完好,每季度由矿长组织32、通防科和机电科对反风设施检查一次。第63条 反风设施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第64条 为正确计算和分配矿井风量,确保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开采技术条件,特编制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第65条 矿井风量计算基础资料及原则1、风量计算的基础资料(1)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数量和采掘工程平面图。(2)采、掘工作面的断面、一次爆破的炸药消耗量及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3)最近年度的并经批准的瓦斯鉴定资料。(4)近期测定的采、掘工作面和通风巷道风流温度资料及风速参数。(5)每个机电硐室的装机容量和同时运转的电机总33、功率。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容积和充电硐室中蓄电池机车同时充电的台数及吨数。2、矿井风量计算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最大值:(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矿井需要风量采用由里向外的计算原则,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34、。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ra(QcfQhfQurQscQrl)kaq式中:Qra矿井需要风量, m3/min;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Q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aq取1.15-1.20,压入式kaq取1.25-1.30)。第66条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1、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35、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2、按气象条件计算Qcf=6070%vcfScfkchkcl式中: v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2-1中选取,m/s;S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2;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3;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60为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表2-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采煤工作面风速m/s201.020231.01.523261.51.8表2-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 高m2.02.02.52.5及放顶36、煤面系数kch1.01.11.2表2-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采煤工作面长度m长度风量调整系数kcl150.815800.80.9801201.01201501.11501801.21801.301.403、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Qcf=100qcgkcg式中:qcg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4、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cf=67qc37、ckcc式中:qcc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kcc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5、按炸药量计算(1) 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cf25Acf(2) 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cf10Acf式中:Acf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6、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Qcf4Ncf式中:Ncf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38、的最多人数,人;4每人需风量,m3/min。7、按风速进行验算(1) 验算最小风量Qcf600.25ScbScb=lcbhcf70%(2) 验算最大风量Qcf604.0Scs Scs=lcshcf70%8、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9、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Qcf=Qcr+Qcd Qcr=100qgrkcgQcd=40qgdkcg 式中:Qc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3/min;Qc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3/min;qg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排瓦斯量,m3/min39、;qg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2.5%的换算系数。第67条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1、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2、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Qhf=100qhgkhg式中:qhg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khg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40、值;100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3、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hf=67qhckhc式中:qhc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hc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4、按炸药量计算(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hf25Ahf(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hf10Ahf式中:Ahf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按上述条件计算的最大值,确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5、按局部通风机41、实际吸风量计算(1)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hf=QafI +600.15Shd(2)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Qhf=QafI+600.25Shd式中:Qaf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低风速;Sh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面积,m2。6、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Qaf4Nhf式中:Nhf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7、按风速进行验算(1) 验算最小风量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af600.15Shf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af60042、.25Shf(2) 验算最大风量Qaf604.0Shf式中:Shf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净断面积,m2。第68条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井下共有独立通风硐室个数,在保证硐室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前提下,各硐室的需风量计算如下:1、硐室需要风量计算Qem=4V/60=0.07V=0.0760=4.2m3/min则火药库配风量取60m3/min2、泵房变电需风量计算式中:机电硐室的需要风量,m3/min;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机电硐室发热系数;空气密度,一般取=1.20kg/m3;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1.0006KJ/(kgK);机43、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3、排水点的需风量计算式中:机电硐室的需要风量,m3/min;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机电硐室发热系数;空气密度,一般取=1.20kg/m3;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1.0006KJ/(kgK);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第69条 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其他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1、瓦斯涌出量计算Qrl=133qrgkrg式中:qrg其他用风巷道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krg其他用风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取1.2 1.3;133其他用44、风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所换算的常数。2、按风速验算一般巷道 Qrc600.15Src第70条 矿井需要风量的确定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全矿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N人,故Qra4Nkaq m3/min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ra(QcfQscQhfQurQrl)kaq第71条 矿井实际进风量的确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矿井实际进风量应大于计算的需风量,一般不应大于计算需风量的1.2倍。第72条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的修订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上级新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本矿实际开采技术条件及时进行修订,最长45、不得超过5年修订一次,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修订后的风量计算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原风量计算办法即时废止。第73条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的执行要求有关区队、科室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工区技术员在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必须按本办法计算风量;通防科在生产能力核定及制定月度矿井风量计算与分配计划时必须按本办法计算风量。技术科必须按风量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风量分配计划及时调整采掘部署,实施以风定产,以风定头面。有害气体分析制度第74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工作,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75条 矿井有害气体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气体。第46、76条 矿井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井下不同地点,来至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冒顶区、盲巷、老巷积水区、密闭内或者火区等区域。第77条 对出现的各种气体要根据涌出气体的性质、主要成分,进行气体分析并查明气体的来源,制定有效的措施在工作中进行预防和防治,保证气体含量不超过规程规定,如超过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排除。第78条 如发生气体异常应按照规程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处理。第79条 有害气体来源分析与处理1、瓦斯员发现气体涌出量较大并且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应在现场检查气体成分,重点检查气体在哪个部位涌出然后报调度室,由矿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发现气体不正常不报者进行处罚。2、气体分析要做到不定期47、或有害气体发生异常时进行,对发生事故以及事故的性质进行分析。对发生气体事故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的责任人进行处罚。3、对有害气体浓度界限比较低且使人致命的气体,应加强管理,并取样由救护队查明原因,进行分析。不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的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4、各采掘工作面主要有害气体有瓦斯、二氧化碳和放炮时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气体每次放炮前后必须进行检测,每班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测不低于两次,对检测次数不够或漏检、假检,对瓦斯员每次进行50元处罚。5、各采空区进、回风处必须设置两道永久性密闭,密闭要设观察孔正常情况下每周进行检测一次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并保证不漏风。对假检、漏检人员进行1048、0元处罚。6、老空积水区主要有易溶于水的气体,如硫化氢等,探水时打到老空区域涌出的气体要及时汇报,对打到老空区不汇报的人员进行100元处罚。第80条 根据规程规定对井下所有施工点先检查气体,在气体符合规定后再施工,使井下各施工地点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矿井职工人身安全。矿井阻力测定制度第81条 每3年对全矿井阻力测定一次,请有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第82条 测压后,通防科负责绘制矿井压能图、网路图和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防科技术员负责组织对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阻力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83条 测压后,通防科技术员负责组织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分析通风网络结49、构,优化通风网路,使通风网路合理稳定、经济可靠。第84条 测压仪器要校准,确保测定精度。通风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制度第85条 井下通风系统中所有地点及工程设施一律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进行管理,并按要求严格验收。第86条 对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验收,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设施齐全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不得投产。第87条 对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不达标准不得生产。第88条 所有通风设施工程完工后,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施工,合格者要按规定填入管理台帐,并签字盖章,注明施工日期,施工负责50、人及验收人。第89条 全矿每旬组织的动、静态检查验收中,同时检查和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检查验收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90条 检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要在验收会上进行通报并且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所查问题应由责任单位立即处理,问题较大一时不能处理的,应限期处理,并对问题进行“三定”签字。第91条 对已“三定”的问题,责任单位不能按要求处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第92条 在验收中,每一验收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敷衍了事。每发现一次检查不严,马虎从事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第93条 检查验收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详细进行“三定”的同时,要认真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51、检查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不得弄虚作假。第94条 每次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等级评定结果要及时向质量办报送,以便于考核。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95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第96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工作面跟班区长或班组长必须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盯面安全员向调度室、安全科汇报,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以及通防科进行汇报,同时要协调专职机电工积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尽快恢复送电送风。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班组长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52、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工作面当班跟班安全员负责对人员撤出及警戒情况进行监督。第97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4%,并按有关规定检查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应制定措施进行排放。第98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安全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第99条 通防科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53、数、停风时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矿部。第100条 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要从重处罚,每有一次视情节轻重,单位罚款500-1000元,个人罚款300500元。矿井测风管理制度第101条 矿井至少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应选择在测风站内,前后10米范围内无杂物和拐弯的地方。第102条 对于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和其它通风巷道的风量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测定;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局部通风巷道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至少每10天测定一次;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回风侧进行测定。第103条 主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每季度至少54、测定一次;第104条 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温度、测定时间和测定人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上,数字要齐全清楚、一致。第105条 测风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量不稳,必须查明原因并向通防科汇报后重新测定。风量测定结果以报表形式按规定上报。第106条 反风时风量测定要按照反风演习计划进行测定。第三节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第1条 矿井2012年度瓦斯鉴定为瓦斯矿井,但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瓦斯管理工作中,不能出现丝毫的松懈和失误,否则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为了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必须强化55、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第3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路线检查和检查后立即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室,记录备案),并认真填写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班报表和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撤至安全地点。第4条 采掘班组长对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负有监督职责,发现空班漏检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第5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四对口,即井下记录牌板、瓦斯班报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瓦56、斯日报表四对口,数据要清晰准确,瓦斯日报表必须填写准确,经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各一份。第6条 瓦斯检查牌板吊挂的地点距离掘进工作面不超过30米,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0米。其它地点的牌板由通防科负责定位置进行悬挂。第7条 对临时停工地点,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通防科,以便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8条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区域,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和通防科,并在交接班记录中写明,以便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9条 瓦斯检查次数的规定:在每月的瓦斯设置计划中检查地面每班检查两次,每两次间隔的时间在35小时之间;第10条 瓦检员如发现当班有问题,应及时向通防科汇报,并在交接班记57、录中写明;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者,出现事故,追究当班瓦检员的责任。第11条 瓦检员在自己所检查范围内,除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和其它气体外,还应检查通风设施、综合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要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第12条 凡被安排检查井下烧焊时检测瓦斯的瓦检员,每隔20分钟检查一次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瓦斯积存情况,证明无危险后方可继续作业。第13条 当掘进巷道接近破碎带或揭露煤层时,技术科应及时通知通防科,加强瓦斯检查。第14条 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手对手、口对口、现场交接,并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第15条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违”处罚条例规定处理58、。瓦斯异常请示报告制度第16条 瓦检员发现井下作业及停风区域内出现瓦斯异常(瓦斯浓度突然升高或瓦斯浓度超过0.8%)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报告,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总工程师会同通防科技术人员进行确定,封闭瓦斯异常区域或进行瓦斯排放。第17条 通防科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调度,通防科技术员必须在现场按照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指挥通风工和瓦斯检测工进行瓦斯排放或封闭异常区域。瓦斯日报表审阅签字制度第18条 所有瓦斯检查人员,根据所分管的区域对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必须认真、如实地检查记录在瓦斯日报表上,一式两份,一份由通防科值班59、人员审阅,切实掌握各点的瓦斯涌出情况,一份送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然后送至矿长审阅签字。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对报表必须认真审阅,分析瓦斯变化情况,对瓦斯涌出没有异常情况下签字。如发现某地点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解决。第19条 瓦斯检查人员对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不允许任何人假报或不报。第20条 对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所有瓦斯检查人员对工作不负责,发现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第21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瓦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22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即早班6:3014:30;中班14:3021:30;夜班260、1:306:30。发现一次不现场交接班者,移交安全科按违章处理。第23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检查不少于两次(异常情况除外),间隔时间不小于3小时,不大于5小时。如发现记录不清,时间不符,罚当事人50元。第24条 瓦检员必须事业心强,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实事求是地干好工作,不准空、漏检。对工作不负责任空班漏检的,移交安全科按违章处理。第25条 瓦检员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防尘等负责监管,发现风门敞开的必须及时关闭。风筒距离迎头不超过5米,若超过5米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有难度的向通防科汇报。对风筒破坏等通风设施损坏不处理和不汇报的罚款50元。第26条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61、高、有煤油味、有发火征兆等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立即汇报。采掘工作面和局扇通风的排水巷等地点一旦发现气体超限,必须立即停止该处地点的所有工作并撤出所有人员,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待问题处理完,气体检查正常后方可开工。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有问题不处理,不汇报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予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27条 严禁弄虚作假,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牌板、手册、日报表”必须“三对口”,手册要有班组长签名,填写交接班记录,有一项或不认真填写的,罚当事人50元。第28条 瓦检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酒后严禁下井,否则交安全科按“三违”处理。第29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2、不准迟到、早退(早10分钟定为早退,晚10分钟定为迟到),禁止和别人随意换班,确因有事换班的必须在班中协调好后方可,否则罚当事人50元。第30条 瓦检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和光干涉瓦检仪等,不准丢失损坏,如丢失需照价赔偿。光干涉瓦检仪药品失效及时更换,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元。第31条 瓦检仪、瓦检手册等用后必须放回仪器橱,以备科室检查,发现不交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第32条 坚持每班向监控室汇报制度,不汇报的或不按时汇报的,罚款50元。第33条 若发现仪器不准,如吸气球、气室漏气,光谱条纹不清,电池没电,药品失效未及时更换的罚款100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第3463、条 瓦检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制定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违反顺序检查。第35条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变电所、火药房、泵房、维修硐室及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检查两次,两次间隔时间35小时。对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第36条 瓦检员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做到“三对口”。第37条 在班中如遇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在没有接到的明确指示前,严禁离开现场。在此期间,其它地点可暂时不去检查。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第38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严禁早上井或晚下井。第39条 瓦检员要严64、格执行管理制度,在现场交接班。第40条 交接内容包括:各地点的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等,交接不清不准上井。第41条 到交接班时间,如无人交接,交班人应及时向通防科汇报,听从领导安排。第42条 接班人和交班人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字迹要规整清晰,严禁在交接班上乱写乱画。第43条 交接班时间:早班:6:306:50中班:14:3014:50夜班:21:3021:5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44条 各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45条 各采掘工65、作面必须指定专人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按照“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每次进行放炮作业时,都必须要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不准放炮。并负责做好“一炮三检”原始记录。第46条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时,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放炮作业。第47条 各工区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48条 通防科、安全科负责全矿各工区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第49条 便携式瓦检仪由通防科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发放工作。第50条 佩带便携66、式瓦检仪的人员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应认真检查瓦斯,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发现一次未检查瓦斯、一处未按要求填写“一炮三检”记录的,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当班班长,按违章处理;一次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当班班长、放炮员按违章处理。第51条 “三人连锁”在放炮前、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联合,有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测瓦斯,当瓦斯小于0.8时,通知班组长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并在工作面进回风巷按要求设置警戒,然后通知放炮员进行放炮。第52条 “一炮三检”记录每天及时交区队,由区队技术员负责汇总后按月交通防科。“一炮三检”记录不全、上交不及时的进行罚款。第53条 67、各采掘单位要制定专人负责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必须每天携带瓦检仪上下井。第54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通防科要求及时到通防科校验、维修便携式瓦检仪,不准使用不合格或超期的仪器。第55条 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在下井前,应首先检查便携式瓦检仪是否完好,严禁携带损坏的便携式瓦检仪入井。第56条 通防科、安全科要加强现场“一炮三检”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瓦斯排放制度第57条 排放气体前,必须先由通防科编制严格的气体排放措施,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科、技术科和有关科室进行审批。第58条 气体排放工作必须由专人进行,气体排放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气体排放措施施68、工 。第59条 排放气体时风筒要一节节向里接,控制好风量,使排出的气体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8%,严禁“一风吹”。第60条 排放气体过程中,所有排出的气体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停电撤人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监督。第61条 排放气体过程中,所有与气体流经区域的通道必须安排专人站岗,严禁任何人员入内,设岗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第62条 气体排放完,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交接,通防科、安全科、技术科和施工单位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后人员才能入内进行工作。第63条 通防科要有专人对排放气体的过程进行记录,事后填写气体排放记录本,记录必须准确可靠。第64条 排放气体时,现场必须69、有一名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气体管理制度第65条 加强瓦斯检查,回风隅角悬挂瓦斯便携仪、瓦斯传感器进行连续监测。第66条 根据气体情况,由通防科决定增设瓦斯检查点。第67条 回风隅角必须采取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密集支柱必须及时更替回撤,防止拖后,以减少回风隅角空间。第68条 回风隅角存在积热时,进行喷洒阻化剂和洒水降温。第69条 回风隅角严禁堵塞,保持通畅。第70条 发现隅角内气体超限立即进行通风释放。排放隅角内气体的方法可用风障挡风法进行,严禁使用局扇进行供风。盲巷管理制度第71条 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各工区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当在生产施工过程70、中造成盲巷时,工区必须书面通知通防科,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等,通防科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第72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超过24h的停风巷道要采取临时密闭,对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密闭进行管理并设置警示牌。盲巷前的密闭,栅栏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防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第73条 掘进工作面未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按盲硐管理。掘进回风横贯以里35米应安设活动卷帘,一旦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局部通风机管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班组长安排专人进行警戒,将卷帘放下71、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瓦斯检查员警戒,现场交接班。第74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临时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防科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任何作业。第75条 通防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瓦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76条 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测地点及范围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进行检测。检查班次、时间间隔如下规定执行: 当班作业的场所、72、回风巷、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放置地点每班检查二次,二次检查时间为接班时、班中。停止作业的地点、硐室、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其它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77条 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实行巡回检查制。按规定对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进行检查,每班每次做好记录。瓦检员应在检查现场填写记录,每班下班后及时填报瓦斯报表。第78条 巡检过程中,对所走路线的风门、密闭、风机、风筒等通风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损坏、使用不正常等隐患时及进处理。没有及时处理的记入交接班本中,向下班交清,同时向通防科汇报。第79条 巡检中,遇有瓦斯等气体超限、变化异常,要及时报告。临73、时停电、停风的地点应及时撤人。无人作业的巷道应设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第80条 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为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的理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部门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81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第82条 成立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机构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第83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矿井各74、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第84条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通防科汇报。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汇报。3、矿调度室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防科、安全科的主要负责人汇报。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75、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室汇报。5、通风、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室、通防科和矿值班领导汇报。6、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防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7、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中心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8、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第85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76、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1、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0.82.4时,由矿通风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2.4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3、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第86条 瓦斯超限的追查: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2.4以下时,由矿安全科和通防科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集团公司总调度。2、当瓦斯超限浓度在2.4以上时,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组77、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3、因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2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由通防科负责人在次日调度会上做检查并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4、每月由矿通防科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处罚。第87条 瓦斯超限的处罚1、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4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全科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2、每天下午由矿调度、安全、通风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全科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78、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每次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4时,每次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万元。4、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和相关部门汇报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0.1-0.3万元。5、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单位每次罚款3-5万元。6、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7、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79、处分。8、对工作失职、渎职等情节严重的干部由矿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职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为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和促进我矿瓦斯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第88条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调度、技术、通防、机电等科室按照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一次验收并存档备案。第89条80、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达到一级标准(90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达到二级标准(85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80%;达到三级标准(80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60%,低于80分否决风险抵押金的发放。第90条 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发放。第91条 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化达到省二级标准,增加81、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10%,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化达到省一级标准,增加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20%。第92条 考核年度每月发生瓦斯超限13次的,否决通防科人员50%风险抵押金;考核年度每月发生瓦斯超限超过三次的,否决通防科人员风险抵押金额的兑现。第93条 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轻伤事故,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30%;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重伤事故,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50%;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第94条 考核年度出现82、瓦斯、煤尘、火灾事故时,取消考核资格,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落实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市煤办发(2011)23号)的文件精神,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第95条 瓦斯超限事故界定(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1)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2、未每月制定83、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2次。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5)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6)密闭、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7)机电84、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8)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通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矿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区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区队85、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的。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的。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1.6%的。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18、采掘瓦斯检查员、巡86、回瓦斯检查员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19、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20、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三)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6、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第96条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区队主要87、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矿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矿领导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矿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3、事故调查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安全科长、事故区域区队跟班区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全科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4、发生1.6%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科、通防科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集团及县煤管局备案。5、发生1.6%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集团及县煤管局备案。6、发生2.4%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市煤炭局指88、导段王集团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县煤炭局备案;7、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8、调查结束后,安全科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第97条 事故处理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区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10000元。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10000元,作辞退处理。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区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89、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第98条 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寿阳县煤管局、段王集团及矿各有关领导和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2、事故直接责任区队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3、对于瓦斯超限事90、故,因安全科、通防科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为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为总目标,全方位更新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健全本矿“一通三防”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杜绝重大通风瓦斯事的故发生,圆满完成2014年度瓦斯治理工作计划,特制定瓦斯治理管理办法及奖惩制度。第99条 瓦斯治理办法:(一)、降低瓦斯超限2014年将做的工程和采取的措施:1、加强瓦斯超限治理,树立瓦斯超限、无计划停91、风即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严格按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并采取措施;2、加强对高瓦斯区域、瓦斯涌出异常区域、15#煤采空区等局部区域和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管理,做得每班认真检查、思考,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3、减少掘进队组的“班计划”,减慢施工速度,达到瓦斯“零”超限的目标。(二)通防科瓦斯治理措施:1、严格通风系统的管理,优化通风系统,确保系统合理、稳定,设施完善、可靠,风量要保持有1.5倍的安全系数;井下个用风地点风量、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做到“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保证独立通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下所有掘进92、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能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一次测试,加强通风巷道堵漏风管理;对瓦斯、局部通风机、测风站、闭墙、盲巷的管理牌板要填写认真、真实、清晰。2、严格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控检测系统,及时更换老、旧及功能落后的设备,加强井下传感器的安装到位并符合规程中的各项标准,保证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尽最大努力做到“零误差”,并定期对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做到“监控有效、闭锁可靠”。做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对线路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老、旧、乱的线路进行更换、整改,保证安全监控检测系统的正常、有效的运行。(三)、通防科各工种工作制度:1、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并完93、成领导交给的工作和任务,任务的安排与措施的制定必须合理、严谨、可靠;积极学习并创新科技,要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2、各班组长要根据区队的安排组织、监督工程的质量,努力高质、高效的完成区队交给的任务并每天每班要检查通风设施及各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与矿调度室联系。3、瓦斯员循环检查瓦斯到位;图表、牌板填写准确、清晰,汇报瓦斯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各地点的瓦斯员要严守自己的岗位,不得以各种借口做出离岗、睡觉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风筒、工作面传感器的跟进要及时,风筒的吊挂要合理、美观,发现破孔立即修补,不能修补的应立即更换;交接班要交接要到位、清楚,严禁未交接就离开自己的岗位。4、放炮员需加强对火94、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禁止乱丢、乱放,严禁混乱使用、交换雷管;严禁私自携带炸药、雷管上井、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应严格按照规程和施工措施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调度,不得私自决定施工计划。5、测风工测风、调改风时应严格谨慎操作,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不得测风不到位、虚报、瞒报各地点的风量;牌板要填写准确、清晰;要随时注意并维护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和检测风流中各种气体含量的数据,思考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6、安全监控监测工应根据煤矿生产和需要将监控监测设安装齐全、到位;各种传感器应定期调校,确保其准确性和95、闭锁功能的正常;传感器牌板要填写及时、准确、清晰,线路要敷设整齐。要保证将井下的环境数据准确、及时的上传到地面调度,做到“监控有效,闭锁可考”。7、闭墙要及时的完成工作内交给的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不得影响公司的安全生产,并把每班的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给通防科,让科室时刻掌握着各个工程的进度并及时作出工作的统筹与安排。8、防尘工要严格按照通防科制订的防尘措施进行工作,主要大巷每年冲洗刷一次,其它巷道的清扫、冲洗周期保证无厚度超过2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随机观测井下煤尘情况,并根据情况汇报通防科,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四)、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完善并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建立防治96、各个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形成科学有效的“一通三防”工作体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治煤尘,井下所以供水管路要敷设到位,保证每个需要用水的地点有水可用,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改造;严格控制煤尘的产生源头,全断面自动喷雾、全断面水幕等净化风流水幕装置要安装到位、有效;综掘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要及时清除巷道浮煤和冲刷巷道周边煤岩尘;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保持一定的存煤,无放空,溜煤眼无兼作风眼使用。煤仓口、溜煤眼放煤口、皮带机头尾安设喷雾装置或防尘器;加强风流控制,防止风速超限,以防引起煤尘严重飞扬现象;冲刷井下积尘。主要大巷每年冲洗刷一次,每半年冲洗一次;其它巷道的清扫97、冲洗周期保证无厚度超过2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2、防治火,要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治体系,并要从根本上杜绝火灾事故,要定期对井下各个区域特别是综采面、采空区的一氧化碳进行监测,并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应急措施,各个机电设备、工作面都要备有应急沙箱、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巷道要定期洒水,并做好记录,保证巷道的湿润。(五)、加强薄弱环节的综合治理,1、加强对风门、风桥、密闭、风筒等主要通风设施的安全维修管理,严禁破坏通风设施,每班瓦检员需检查通风当班地点的通风设施情况,如有损坏及时上报调度并采取措施,每班的风筒吊挂须整齐、美观,并时常检查是否有漏风和是否有循环风的现象;闭墙的材料及垒制须符合有关规定的98、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后打起栅栏、挂好牌版。2、加强瓦斯排放管理体制,排放瓦斯前要仔细、认真调查制订并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坚持停电、撤人、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禁多条巷道同事排放瓦斯和“一风吹”的现象。加强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数据。3、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根据施工措施监督并执行规定的眼深、眼间距、装药,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要求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放明炮、空心炮、糊炮、一次放炮分次放炮;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电雷管脚线爆破,按规定做好对瞎炮的处理。破母线99、使用和连接线的连接方法、悬挂及放炮时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按照通防科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实行。4、加强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爆破人员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得转给他人,禁止乱丢、乱放,严禁混乱使用、交换雷管;严禁私自携带炸药、雷管上井、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严格执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和撤除警戒,严格按照部门有关100、管理制度实行,保证人员及井下设施的安全。(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学习及科技的更新,每人每周都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学习例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本领,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新,把科技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带班领导、跟班区队长要与职工同上同下,深入生产一线,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生产环节中的事故隐患,制定合理完善的措施进行解决,目光长远,对本区队的各项工作做出明确的计划。第100条 一通三防奖惩制度: (一)、矿级领导以上相关人员考核由煤矿统一考核,考核标准如下:1、考核人员及抵押标准煤矿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经理为瓦斯治理工作被考核人员,每人风险抵押金额为1万元。101、2、考核指标及奖惩1)瓦斯超限次数按月考核、季度兑现。完成考核指标,每季度按风险抵押金的40%给予奖励;完不成考核指标不奖励,每超过指标1次每人罚款200元,2.4%以上严重瓦斯超限每超过1次每人罚款500元,累计处罚不超过风险抵押金额。2)瓦斯治理考核工作由煤矿通防科具体负责组织、落实。风险抵押金由煤矿通防科登记造册,统一交财务部管理。(二)、内部考核奖惩制度:一、出勤每月出勤以28天为满勤;请假休息2天或2天以下者,报请通防科;3天以上(含3天)报请总工批准,请假必须持请假条,政工科备案登记。出勤考核为基本工资,每天扣除40元,打卡考核:当月出勤有一次未打卡者,一次扣除10元,并填表说明未102、打卡原因。二、工资分配出勤日薪基本工资安全考核瓦斯检查通风检查文明生产总计281101600300400300480030801、安全考核(300元)所辖区队如若出现轻伤事故,则扣除100元,发生重伤扣除200元,如发生死亡事故则该项全部扣除。2、瓦斯检查(400元)1)瓦斯检查做到“四对口”(牌板、手册、班报表、日报表)不得瞒报、谎报、少检、假检。2)执行井下“手拉手”、“口对口”交接班制度和一班“三汇报”(部分区域“五汇报”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月月底上交到矿调度室。3)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和巡回图表,必须当班上交到矿调度室。4)发现有因故停风、停电工作面,及时把人员撤出并报矿调度室,103、恢复供风必须检查瓦斯,待瓦斯浓度降(规程)规定允许浓度(0.8%)下,方可恢复生产。5)对该管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处理上报矿通防科。6)认真检查瓦斯,发现该区域内的工作面瓦斯超限现象时,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如果不能处理,立即报矿调度室、通防科,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时作业。7)及时更换瓦斯仪器。3、通风检查(300元)1)风机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不小于10米。2)风机距地面至少30cm,吸风口方圆10米内无杂物堆放。3)掘进工作面风筒必须编号,风筒吊挂“两靠”“一直”,靠顶、靠帮、吊挂平直、逢环必挂。4)风筒连接使用正反压边,拐弯使用弯头、无死角。5104、)风筒破口,每趟风筒破口超过5个,口径1公分。6)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4、文明生产(480元)1)所辖区域巷道内有、废旧风筒、及时整理上井。2)每趟风筒每天必须清扫一次煤尘。3)每班对风机外壳进行除尘(包括风机开关)。4)风机要挂牌管理。5)通防科人员要按时完成科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如未完成,视未完成情况做出考核。通防科防尘组长每天必须将每班的任务完成情况汇报科室领导。6)通防科人员如发生三违现象,罚款100元,并列入当月考核,未参加矿培训中心培训学习,学时不够。根据培训中心提供学习记录,做出考核100元。第四节 粉尘防治管理制度防治粉尘管理制度第1条 粉尘防治工作职责范围矿长是公司防治105、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粉尘的防治负技术责任;技术科负责防尘工作的设计,在采区设计中要明确防尘设施安设的位置、数量;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机电科负责防尘设施的加工,通防科负责主要管路及其防尘设施的安装工作;各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科和通防科对井下防尘系统的安装、使用起验收监督职责。第2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防尘奖惩制度。第3条 采、掘单位施工范围内防尘设施由通防科负责安装。各区队、科室负责辖区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及维护。第4条 完善防尘系统。皮带巷的防尘管路每50m安设一个三通,其他巷道106、每100m安设一个三通,各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必须安设支管和阀门,并安设喷雾装置,含尘气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系统不得生产。第5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井下不得有堆积煤尘。通防科每半年对井下大巷刷白一次,每月对各单位冲刷记录进行一次抽检。第6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冲洗巷帮,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7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中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8条 喷浆支护时,采用潮料喷浆,回风侧使用净化水幕,综合防尘系统措施不全,缺一项限期整改,缺二项立即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第9条 建立粉尘监测制度,设专职测尘员107、负责粉尘测定及防尘设施效果的评定,经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后粉尘仍不能达标,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第10条 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每旬对全矿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同期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安全科负责督促整改,通防科负责验收。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第11条 矿长是矿井预防煤尘爆炸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技术科在采区设计中必须明确规定隔爆设施安设的地点及巷道形状,并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通防科安设和维护隔爆设施;各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位置、长度、排距、水槽数量、水量;通防科每周对隔爆设施检查一次,同时检查108、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安全科对隔爆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12条 各区队要做好防尘工作,严格进行湿式作业,控制粉尘不出现超标现象,确保职工健康。第13条 通防科每次对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检查的内容包括: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防尘效果;隔爆水棚安设的地点、数量、水量、水质及安装质量等,并将检查结果报总工程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由安全科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核查。第14条 隔爆水槽内的水混入5%的煤尘后应及时换水,并且每月至少换水一次。防尘、隔爆设施管理制度第15条 为切实提高“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及管理水平,有效地防治粉尘危害,确保职工人身健康和安全生产,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109、16条 职责范围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保实现“一通三防”单项达标,全面做好综合防尘、隔爆工作,现将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由技术科会同通防科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做好防尘、隔爆设施、设备的整体设计和现场实施工作,确保各种设施安设的位置、质量符合规程及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规范的要求。2、通防科应严格按照整体设计规划及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确保所有设施的安装质量及有关技术参数符合规定。3、各采掘工作面的防尘隔爆设施由通防科安装,通防科负责日常检查完好情况,并负责定期加水和维修。4、各工作面运输巷、工作面回风巷的防尘、隔爆设施由本工作面施工单位管理和使用,各主要进、回风巷、运输大巷的防尘、隔爆设施由通110、防科管理使用。通防科负责全面安装、检查、维修工作。5、为确保所有防尘、隔爆设施的完好、正常,由各职能科室负责日常监督。6、巷道的冲刷按属地管理。第17条 工作重点1、各区队、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和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危害。2、各区队、科室应对所辖区内的防尘、隔爆设施加强管理,妥善使用,不得任意损坏或闲置不用。3、各职能科室应加大巡查监督力度,确保各类设施保持完好和使用正常,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第18条 处罚措施1、各区队的采掘工作面应严格执行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对不坚持执行的将给予停头处理,待整改后方准恢复生产,同时处以100元罚款。2、井下各喷雾设施由各使用单位正常使用,严禁任111、何人随意停开或改变其设置,违反者将按“三违”人员处理。3、各单位辖区内的防尘、隔爆设施一经发现损坏,将按二倍价值进行处罚。4、各单位发现本区域内的防尘、隔爆设施损坏,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对于故意损坏防尘、隔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将按二倍价值进行处罚。5、通防科按矿调度室通知对损坏后的设施进行及时更换,不得延误,造成影响的一次罚款50元,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6、通防科应及时安设各地点的设施,不得影响生产,否则将给予处罚。(因材料不到位影响除外)7、通防科应严格照规程规定及时冲尘,确保井下无粉尘堆积。8、撤面后的防尘、隔爆设施由通防科及时回撤,回撤不及时造成丢失的将对通防科进行二倍价值处罚。112、第19条 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以整体高度出发,爱护使用好防尘隔爆设施,减少粉尘危害。2、各单位要加大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使用好防尘隔爆设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安全、服务于生产。粉尘检测制度第20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尘的规定,结合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粉尘检测制度。第21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粉尘检测工作。第22条 测尘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23条 测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粉尘管理制度,严格按测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第24条 测尘时,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113、须首先处理。第25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第26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第27条 测尘员要根据测定的粉尘浓度,制定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测尘员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第28条 矿长、总工程师以及通防科主要负责人要对粉尘浓度报告表进行技术性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粉尘,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29条 综合防尘要坚持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粉尘治理责任制,按规定要求落实各114、项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第30条 井下巷道冲尘都必须悬挂冲尘牌板,按冲尘牌板规定的范围和周期进行冲刷。第31条 井下各产尘地点必须按规定上齐各类综合防尘设施,所有防尘设施必须挂牌管理,负责到人,真正做到谁使用,谁管理。第32条 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汇报,限期整改。第33条 各类防尘设施通防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由其负责管理和使用。第34条 要爱护和使用好井下所有防尘设施,严禁随意损坏和拆除。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粉尘清除制度第35条 井下各巷道必须115、定期进行冲刷防止粉尘积聚。第36条 巷道冲刷工作要负责到人,挂牌管理。第37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不同类型的巷道应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皮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第38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和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第39条 各采区进风巷每半月冲刷一次,采区回风巷每周冲刷一次。第40条 采煤工作面生产班要班班冲刷一次,工作面两巷要每天冲刷一次。第41条 掘进工作面每天要对掘出的巷道冲刷一次。第42条 对于放炮地点,放炮前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放炮周围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刷。第五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第1条 本公司所开采煤116、层具有自燃发火倾向性,为确保安全生产,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建立并完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具体执行如下各项措施:第2条 建立并完善自然发火危害通防科队长负责制。通防科队长和技术员负责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第3条 通防科采用定期人工取样的方法,收集气样,送至监测中心进行分析。每次的分析结果必须由通防科领导审阅、签字后,报有关领导审阅、签字。第4条 通防科指定专人每7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必须备案,并由技术员分析后,将结果报告总工程师。第5条 对出现自燃发火征兆的地点,监测系统检测不到的,由通防科专门安排人员每天取样,并进行全天监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通防科、矿调度室、总117、工程师和矿长。第6条 检测的内容和地点,检测的内容包括温度、O2、CO、CO2、CH4、C2H2、C2H4、C2H6等气体浓度和水温等,检查的地点包括所有密闭、高冒区,采面老塘、回风流以及其他可能自燃的地点。第7条 采用CO作为自燃的标志性气体,当相继检测出CO、CH4、C2H2、C2H4、C2H6等气体浓度时,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时,应即发出自燃警报。第8条 预测预报人员必须认真工作,责任心强,每次监测结果必须准确。防灭火综合措施制度第9条 地面防火措施制度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2、木料场、仓库有明显警标,注明“木料场、仓库重地严118、禁烟火”,必须有防火沙、消防水及防火专用工具和设施。3、禁止电器失爆,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明刀闸开关。4、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不准挪作他用。第10条 外源火灾预防措施制度1、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入井,禁止穿化纤衣服,严格执行入井制度。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119、,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4%,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工作。(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煤层未采用砌碹和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3、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120、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沙、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沙、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5、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6、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电缆吊挂整齐,严禁出现明电接头,羊尾巴、鸡爪子。7、井下严禁明电放炮,严禁放明炮和糊炮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制度第11条 开采每一采区,都要对其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掌握煤层自燃的难易程度,为正确制定矿井121、综合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第12条 正确选择开拓,开采方法。1、采区的巷道布置,主要进风巷,回风巷应尽可能布置在岩巷内,采区内少开辅助性巷道,煤巷间的相互位置应避免支承压力的影响,煤柱的尺寸和巷道的支护要合理。2、尽量提高煤炭回收率,精采细回,回采过程中应喷雾洒水灭尘、降温。对采空区内的坑木,也要能拿的一定拿出来,以免煤炭,坑木氧化生热,有利于防止自燃。3、提高回采率,加快速度 ,可以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减少煤炭的氧化作用,根据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采矿地质因素,考虑回采速度和合理划分采区,务使在自燃发火期以前就将工作面采完,而且在采完后立即封闭采空区。第13条 防止漏风1、结合开拓方案和回采顺序,选122、择合理的通风系统。2、每一采区都布置单独的回风道,进行分区通风。3、调节风门、风门和风墙设置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避免引起采空区或附近煤柱裂隙漏风量的增大。第14条 预防性灌浆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对采空区密闭每周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发现异常或有发火征兆时,将整个采空区进行封闭灌浆,由邻近巷道向采空区上、中、下三段分别打钻灌浆,在采空区周围形成一个泥浆防护带,将残留的碎煤包裹起来,隔绝它与空气的接触,增加采空区的密闭性,减少漏风、不为自燃发火创造供氧条件,有效地防治矿井自燃发火。采空区防灭火管理综合措施制度第15条 井下要有符合国家安123、全规程的净压水仓,要有通往工作面的管道及注浆管道、三通、阀门、喷头,安装符合规程规定。水仓容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有专人管理和使用。第16条 开采巷道时必须留有保护煤柱,对采区的工作面要少留浮煤,木料,提高回收率,以防煤炭自燃,对采完的采空区及时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必须及时用泥浆充填,定期检查防火墙的变化情况并对各防火墙进行编号入册,并有专人对气体、温度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7条 严格使用各种通风设施,杜绝采空区漏风。严禁各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作业现象,各种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各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洒水灭尘制度,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第18条 对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124、过35 的高温点及一氧化碳超限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有记录。第19条 对已回采区的管理措施:1、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及设备撤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2、对采空区密闭每周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检查内容包括密闭内温度、一氧化炭、密闭前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温度及密闭本身是否完好。第20条 当发生任何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直接灭火的方式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火灾波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工具及器材进行灭火。当电气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在没有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125、第21条 矿调度室接到火灾报告时,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或救护队,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灭火时,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与二氧化碳和其它各种有毒气体及风流变化情况,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当发生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进行及时密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密闭火源的范围,及时注浆和检查各种气体变化情况,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消除各种隐患。第22条 对防火墙的质量要求: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至少1m,并且中间用黄土充填并周边掏槽,充填厚度不得低于0.3m,其它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第23条 对火区密闭要按以下要求定期检查和分析,并有记录:1126、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挂示警标牌,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记明防火墙建造的材质,厚度、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份、浓度、空气温度、空气压差、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和姓名。2、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每周测定并分析一次。3、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本身都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发生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经分析查明原因后,采取措施立即处理。4、所有测定和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灭火检查记录中。矿通防科科长应按时审阅,发现封闭不严或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及时处理。第24条 必须绘制火区位置示意图,所有火区和曾发火地点都必须在图127、上注明,每次火灾应按矿井发生火灾的顺序编号,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填绘到火区位置示意图上,由矿通防科永久保存。第25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才能启封。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 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一氧化碳,或封闭期间内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3、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 或与火区发生前该火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4、上述各指标持续稳定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26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定专门技术措施报县、市煤管局总工程128、师批准,并制定启封计划。1、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如果发现一氧化碳或其它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2、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全部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3、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证明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良好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第27条 所有防灭火工程都必须按月计划进行施工,并有施工记录。第28条 井上和井下每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救灾材料。火区管理制度第29条 技术科必须绘制火129、区位置关系图。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生火灾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第30条 每次火灾应按矿井发生火灾的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防灭火台帐。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记载火区的发火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灌浆、注浆记录;火区位置示意图。做到图、帐、卡一致,由通防科保存。第31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密闭,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130、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第32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防科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和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33条 通防科要指定专人对火区闭墙栅栏附近的气体浓度和温度每天检查一次,有害气体变化较大131、时,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第34条 定期取样化验,旧火区(密闭一个月以上)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季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对新发现的异常区域,由总工程师决定取样次数和地点。第35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第六节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井巷巡回检查制度第1条 正在施工的井巷工程,坚持“谁施工,谁检查”的原则,各掘进队组对所辖工程的巷道顶板安全负直接责任。第2条 移交采煤的回采巷道,由采煤区队负责巷道失修的检查工作,并对所辖巷道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第3条 主要回风巷的检查工作由通防科负责,雨季每10天一次,非雨季每月一次。第4条 井下各峒室,坚持“谁使用132、,谁检查”的原则。第5条 除上述巷道以外的开拓及准备巷道,由通防科负责对其定期检查,雨季每10天一次,非雨季每月一次。第6条 各类巷道必须支护安全有效,并满足运输、行人安全间隙,保证通风断面,保持巷道清洁。第7条 安全科及分管责任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负责单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井巷维修制度第8条 井巷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中的要求,并坚持质量验收制度。第9条 正在施工的井巷工程,坚持“谁施工,谁检查”的原则,各掘进队组对所辖工程的巷道顶板安全负直接责任。第10条 移交采煤的回采巷道,由各采煤队组负责巷道失修的检查工作,并对所辖巷道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1条133、 主要回风巷的检查工作由通防科负责,雨季每10天一次,非雨季每月一次并负责维修。第12条 井下各峒室,按照要求由巷修队组进行维护。第13条 除上述巷道以外的开拓及准备巷道,由通防科负责对其定期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雨季每10天一次,非雨季每月一次。第14条 各类巷道必须支护安全有效,并满足运输、行人安全间隙,保证通风断面,保持巷道清洁。第15条 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低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第16条 井巷维修必须有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否则严禁开工,规程措施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第17条 井巷维修根据地质条件、巷道用途、服务年限、134、采动情况及失修程度选择合理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和施工工艺。第18条 井巷维修应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排水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第19条 井巷维修应预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 。第20条 独头巷道的维修应按有外向里的顺序逐步进行,严禁拉茬施工,严禁人员进入维修点以里。第21条 每次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悬矸危岩,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第22条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人员随意进入支护不完好的区域。第2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撤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其临时支护,在撤换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第24条 旧井巷修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135、作业。第25条 独头巷道(入口距迎头大于6m)的维修,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并保证正常通风,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恢复通风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26条 严格执行“放炮设岗”及“一炮三检”制度,严格依照规定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第27条 倾斜井巷维修时,应严禁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制定安全措施。并严禁上、下多点同时作业。第28条 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喷雾,使用水炮泥、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第29条 加强文明施工,巷道维护必须保持巷道、设备清洁卫生,物料码放整齐。工程结束后所用物料、设备、车辆必须及时转走,巷道及水沟清理、清挖干净彻底。井巷报废制度第3136、0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之内对工作面进行永久性封闭。第31条 采区结束后,对该采区内确定不使用的准备巷道及其它相关巷道,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第32条 井下超过6米的巷道,经确认报废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第33条 对于井下无使用价值的巷道,为简化通风系统由通防科提出报废申请,进行报废。第34条 对于井下的极严重的失修巷道,当进行维修已不足以维修其使用期内的安全时,经公司研究同意,重新施工替代巷道后,对其进行报废。第35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性密闭,密闭由通防科负责施工、检查和维修。第36条 报废巷道在密闭前,必须将其中的设备、材料和支护用品回撤干净,经验收137、后方可进行封闭。在回撤期间,必须保证正常通风。第37条 报废巷道的回撤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否则追究施工单位和所属业务部门的责任。第38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在矿井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第七节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制度第1条 所有仪器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仪器仪表领出或退还时应及时登帐入册。第2条 所有安全仪器仪表应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管。第3条 安全仪器仪表应存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乱放或挪动。第4条 仪器仪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防止因受潮而影响仪器的灵敏度。第5条 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的存放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第6条 仪器仪表要保持清洁,要按操作要求经常进行保138、养,保持仪器的精确度与灵敏度。第7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要追究保管人员责任。因保管不负责任造成仪器丢失的,由保管人员负责按原价赔偿,后果严重的另行追究责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调校、维修、保养制度第8条 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调校、保养要有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经常进行维修、保养及调校。第9条 光学瓦斯检定器应经常检查药品情况,检查电路、气路情况,光路系统应经常擦拭、校正,保证仪器的清晰度与灵敏度。有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维修。第10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及甲烷断电仪传感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调校。调校要使用0.5,1,1.5的标准气样进行,调校周期不超过7天。第11条 风139、表、测尘仪等仪器仪表要送有资质部门进行维修、调校,严禁私自进行拆卸、维修。第12条 自救器应经常检查罐体是否有变形、药品是否失效,是否超期使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3条 对维修、调校的仪器仪表要建立仪器仪表调校记录 及仪器仪表故障登记表,记录要规范、及时、准确。第14条 因维修、调校不及时造成仪器仪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对维修人员进行处罚。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第15条 按计量法规定,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风表及测尘仪等安全仪器仪表必须进行强检,其仪器的强检周期均为半年。第16条 安全仪器仪表强检时必须送到有资质部门进行,取得强检合格证。仪器仪表的强检工作有通防140、科负责落实。没有经过强检的仪器仪表不得使用,超过强检周期的不得使用。第17条 仪器仪表的强检应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入册。因强检不及时造成仪器仪表超期使用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发放、领用制度第18条 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应统一管理、集中发放。第19条 仪器仪表的发放应进行编号管理,专人专号,对号发放。第20条 临时领用的安全仪器,发放工应及时做好记录。第21条 没有进行维修、有故障的或未按期进行调校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第22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应及时做好充放电工作,充电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第23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发放前必须打开,发现没有充上电或显示偏差较大的不得发放。141、第24条 安全仪器仪表在收发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当班收回的仪器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的应追究使用人责任。当班收回的仪器必须进行擦拭除尘。第25条 因发放造成仪器丢失或仪器损坏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当班发放工承担责任,按价赔偿。第26条 领用仪器应凭牌对号领取,临时领用的必须开具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领用。第27条 因领用牌丢失造成仪器被冒领丢失的由使用人承当责任,按价赔偿。第28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井下应爱护使用,因爱护不到位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按价赔偿。第29条 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严禁随意拆卸或调校。第30条 仪器仪表使用后必须及时交还发放室。便携式瓦斯报警仪142、的使用管理制度第31条 仪器的携带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下列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组长、通防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监员。第32条 仪器的发放: 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由通防科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2、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统一编号发放,防止混乱。第33条 仪器的领用:1、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持牌领取,统一收发,下班后必须交回,发放人员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仪器损坏视程度进行罚款,丢失原价赔偿。 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领用牌丢失要及时通知通防科,若被冒领,由原持牌人负责原价赔偿,领用牌丢失要及时补办。第34条 仪器的充电:1、便携式143、瓦斯报警仪上交后,发放人员要逐台检查是否损坏,并做好记录,上交的仪器不论电量是否充足都要继续放电,待完全放电后,再充电,每次充电时间要确保8小时以上。2、对于充电没有使用的仪器,每隔四天要进行完全放电之后再充电,若因长时间隔置而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原价赔偿,充电不足不得发放。第35条 仪器的使用: 1、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在下井前,应首先检查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是否完好,电量是否充足,严禁携带损坏的和电量不足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下井。2、井下使用期间不得关机。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属精密仪器,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不得任意拆卸、调整。在井下不得按电池检测按钮以防影响或误导他人。4144、各有关单位的爆破工、采掘队组长、通防班组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员的人员调整,要及时报通防科以便调整发放人员。5、使用人要保护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杜绝摔打、乱扔乱放和私自拆卸。第36条 仪器的维修和校验: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由通防科负责定期维修和校验。通防科负责每周用标准气校验一次,每半年到有校验资质的单位校定一次。2、通防科要及时校验、维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仪器超过校验、维修周期,通防科未及时校验、维修的,对通防科进行罚款。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保护罩属易损部件,使用时要妥加爱护,非正常损坏者或丢失的进行罚款。第八节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煤层注水是回采工作面从根本上降尘措施之一,145、在回采工作面超前在煤层中打注水孔,通过钻孔注入静压水,使其渗入煤体内部,增加煤的水份,从而减少煤层开采过程中煤尘的产生量。为了使煤层注水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注水前管理制度第1条 煤层注水孔用探水钻进行打钻,选用FKSS-38/4型的一次性封孔器封孔。注水孔打设完成后,通防科派人负责验收钻孔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现打孔工弄虚作假,扣除当日工资。附后:注水孔验收记录表第2条 封孔采用一次性封孔器,每个注水孔必须保证封孔的质量,经验收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0元。第3条 回顺注水孔必须在回采工作回采前完工。第4条 打注水孔时,打孔工遇到地质构造如(断层、褶皱)要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向矿146、领导汇报。注水时管理制度第1条 煤层注水采用动压注水,压力为46MPa,注水工作具体由矿探水队负责。第2条 煤层注水时使用管、直通连接注水泵与注水孔。第3条 煤层注水要超前工作面20米。第4条 注水时要在注水管连接处安装流量表,通防科负责派人记录注入工作面的水量,然后上报通防科,通防科派专人负责验收。附后:注水流量记录表第5条 注水时一次注水最多2个孔。以达到注水效果。注水后管理制度第1条 注水后,要保证以注水孔周围煤壁湿润或煤壁上出现水珠为宜。第2条 注水后,拆除流量表,关闭注水球形阀。第九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147、实安全生产责任,本着通风无小事,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一通三防问题隐患,有效预防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原则,我矿高度重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总工为副组长,各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总 则第1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煤矿瓦斯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148、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通风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通风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认定第3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第4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149、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第5条 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 矿长副组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成 员: 各副总工程师、通防科、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第6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150、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5、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在组织召开通风例会时要重点强调“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建立151、“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7条 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8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9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防科;同时通防科进行一次全矿152、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副总经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科室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科室解决不了的,上报矿级会议研究解决。第10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能投公司解决。第11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能投公司矿长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153、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建议。第12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13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矿主要负责人和能投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隐患整改效果分析第14条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制度。第15条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 ,一通三防、安全154、生产、机电、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第16条 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要提出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并报能投备案。隐患注销第17条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18条 一般隐患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能投公司一通三防部。考 核第19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155、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第20条 凡每月“一同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第21条 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元。“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将容易导致事故的27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第22条 重大隐患: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主井、回风井同156、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无反风设施的;其中一台维修、检修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制定了措施没按规定上报审批的;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存在无风、微风作业的、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157、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无连锁和声光报警的;1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却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11、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没有按规定进行巷道贯通作业,或者没有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措施的;12、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仪器仪表过检定期的;1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15、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158、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7、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9、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20、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1、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2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回采工作159、面结束后超过45天没有进行永久性封闭的;2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2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25、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26、存在煤尘堆积的;(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27、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第23条 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序号考核内容检查方法得分评分办法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查阅相关资料10未建立不得分、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要求有一项扣一分2煤矿160、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查阅相关资料5机构未建立的、不得分建立不完善的,有一处扣一分;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现场和相关资料5制度未建立不得分,内容缺项或不完善有一项扣一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贯彻落实的,不得分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查现场、查记录10未排查或有重大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排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5“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10一项重大隐患无方案扣5分,不按方案要求执行,有一项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6“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现场抽查161、,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15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7“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现场抽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5发现一次不按时上报扣3分,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有一处扣一分,扣完小项分为止8“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5无台帐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一分9“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现场抽查10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一项未落实,扣1分,月度治理进度未完成,扣1分,季度进度未完成扣5分10“一通三防”隐患治理效果现场检查、查记录20未按期治理,扣10分;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或一氧化碳泄出或出现无计划停风1小时以上,有一次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11162、“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情况现场询问员工、查相关记录5无制度(办法)或有制度(办法)未运行不得分,运行不符合要求有一项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合计100第十节 通风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深入开展通风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通风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1条 全面掌握通风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第2条 定期对矿井通风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考核,组织优化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第3条 对通风设施(设备)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制定163、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第4条 每周由通防科对工作面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风门、风桥等设施的完好状态。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科室解决排查出的隐患。第5条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对通风设施(设备)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后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隐患限期进行解决。第6条 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 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作量全部完成;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经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注销164、。第十一节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总 则第1条 为保证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防科负责。第3条 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束管监测室,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4条 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165、系统进行监测气体。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第5条 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第6条 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 757-1997相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系统安装第7条 矿井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166、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六)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系统输出功能齐全,至少可对8个采样点自动巡回采样,可对气体进行浓度分析,分析数据由计算机存储,并计算有关参数,发出自燃发火报警。第8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敷设应符合以167、下基本要求:(一)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行车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管路穿过墙体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二)管路上滤水器或其它设施应根据巷道温度、高差变化在适宜的地点设置。(三)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四)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两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五)束管的敷设标准:大巷中束管应布置在巷道中上部,主管铺设应吊挂,间距均匀不得悬挂在供水管路、风管和电缆上,尽可能与其它管路铺设在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与风水管路放在同侧时,则束管主管必须放在风水管路上方,且高于风水管路0.3m以上,工作面顺槽168、支管必须安设套管距底板高于2m以上,防止进入采空区压住不能正常采样。(六)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确保系统测量精度误差1%,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第9条 监测点布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封闭一年内的已采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带有保护套的束管,两个束管监测取样点间距为50m,埋入采空区最远取样点距工作面为150m, 埋入采空区的束管要用DN2169、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束管;如埋入采空区内采样点外O2浓度5%时,CO浓度稳定后,该采样点可以提前停止采样;如果O2浓度5%且CO浓度有上升趋势则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两取样点间距,同时通过束管监测确定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窒息带)范围。图1 一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进风巷束管设置同回风巷)图2 两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进风巷束管设置同回风巷)(三)如果其它采空区气体有异常变化时,可临时增设采样点进行监测。第10条 束管取样头全部套护管,护管壁上打若干小孔,用钢网将取样头包裹起来,防止碎煤进入。当取样头进入回风170、隅角处,开始采样,工作面回采结束,为了观测采空区气体变化在回采工作面末采距回撤通道200m、100 m、回撤通道内分别布置一个采样头,随工作面推进,束管及采样头埋入采空区,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封闭采空区时,防止损坏束管。第11条 当采空区内O25%,CO浓度趋于稳定一个月以上,方可停止束管采样监测。第12条 编制采区设计、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系统运行管理第13条 地面束管监测室管理(一)地面束管监测室必须配备灭火器、排气扇、空调,室内禁止烟火。(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温保持在1035范围。(三)机房内严禁171、存放有震源、强大磁场、电场、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物品,以免影响系统运行。(四)妥善放置和保管各种气瓶和配件,严禁阳光直射或雨雪直入,严防爆炸或其它事故的发生。(五)高压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而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高压钢瓶上要有代表所贮气体的标记颜色和字样。(六)室内气样瓶应竖立放置,立地可靠;使用前应认真检查阀门接头和减压阀等是否牢靠好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打或调整紧固件,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七)仪器接地线必须保持导电性能良好,严禁用自来水管或零线做地线。(八)工作人员要爱护所有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九)严守工作纪律。化验室内做到仪器仪表、物品、资料摆放合理,整齐有序,闲杂人员严172、禁入内。(十)监测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或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不得安装与设备正常运行无关的软件、插件。(十一)分析人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十二)每天必须检查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第14条 抽气泵管理(一)开启抽气泵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仔细观察抽气泵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关闭抽气泵,进行处理。(二)关闭抽气泵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防止出现高负压,造成管路损毁。第15条 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束管监测人员不少于2名,要求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方法,具备对仪173、器的简单故障进行处置的能力,需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16条 设备在运行6个月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第17条 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连续监测运行,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出具气体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第18条 每日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设备,每天必须从井下采集各个监测点样本,用色谱仪对束管系统监测结果进行对照分析,出具气体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第19条 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17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20条 化验员负责将所有的检测分析结果详细记录整理,填报气体分析化验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签字,经审阅的色谱分析监测报表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21条 正常情况下,束管监测分析报告每天上报通防科,条件有变化时,及时上报。第22条 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定期召开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分析会,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23条 矿井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类图表、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火区资料必须永久保存。第24条 建立束管监测系175、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四)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 (五)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 (六)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度、季度、年度报表; (七)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 (八)其它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系统维护第25条 通防科要安排人员每日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二)检查176、滤尘器是否完好。(三)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四)检查各测点束管观察口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观察点位置,更换不合格观察口。第26条 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第27条 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采样点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第28条 回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班检查维护1次;其它固定测点,每天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处理。第29条 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正常工作。第30条177、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一)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三)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淘汰的设备。处 罚第31条 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处罚1000元。第32条 束管采样头安设不到位、不及时、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500元/处。第33条 束管管路不完好、漏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处罚500元。第34条 不按要求、不按时化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气体分析相关数据或分析结果弄虚作假不真实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35条 178、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中管路及监测采样点布置与实际不符的,处罚100元/处。束管监测室管理制度第1条 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安全活动日活动(特殊情况例外)集中讨论分析一周以来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措施和下一周科室工作重点及防范措施,剔除客观因素外,对尚遗留问题根据影响程度按比例处罚当周奖金;对无故不参加者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第2条 科室会议按工作需要灵活掌握安排,通知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第3条 全体人员根据各自工作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事须在各自岗位值班,有事须请假或声明,上下班迟到早退在5分钟罚5元,510分钟之内罚10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无事不值班到处乱179、窜,有工作找不见人者,取消当日考勤,情节严重者停班。第4条 科室人员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上班打扫卫生,做到办公室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第5条 监测人员和设备维修管理人员按规定填好本班次设备设施运转方面的相关记录。若发现一次不填或填写不详实、虚填,故障未及时排除(特殊情况除外)管线悬挂零乱者,处以20元罚款。第6条 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线要勤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因特殊情况不能整改者,需汇报科室,由科室汇报主管领导或厂家进行处理。第7条 对设备烧毁或破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现场查看,调查落实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当月兑现。第8条 请销假管理:(1)科室人员控制一次只能请假一人,坚持“请假者未到,其他人员不走”原则。(2)请假必须写请假条,5天以内者由室主任签字审批,5天以上者由室主任签字,然后请主管领导审批,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3)假满后必须在主任处销假,否则不安排上班。第9条 工作交接管理主任请假或外出,必须当面交清在岗人员所要做工作内容,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回矿后,主任和在岗人员必须互相交接,勾通情况。第10条 报表管理:束管监测工每天必须把监测报表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报送矿长、各副矿长、安全科、信息调度中心、通防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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