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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行政及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管理制度77页
小学行政及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管理制度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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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5688 2024-09-08 76页 369.85KB
1、小学行政及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财产(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2、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与综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分管校长抓落实。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学校留存,不得隐瞒责任事故。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3、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批准、校长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4、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区教育局。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实验实训、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二)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学校一项重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2、政教处负责制订计划,收集、编写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各科室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提高自护自救、自我防范能力。3、每学期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及时整改解决存在的5、问题。4、学校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做好统一部署。5、学校要利用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宣传栏、校园网和其它主题活动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救能力。6、安全宣传教育要实现经常化、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把安全教育真正纳入到课程体系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学生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选择内容和形式,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有序、系统地进行。7、注意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育师生员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师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8、认真贯彻执行全国6、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每年三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三)学校安全检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认真落实安全与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校内外环境,特制订安全检查制度。1、设立校园安全检查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政教处、总务处、教务处、工会、第一负责人为组员,定期检查校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教育等工作。2、班主任、处室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各班级、7、级段、处室和部门对安全检查要自成体系,责任要落到具体人头上,对重要部位和贵重、危险物品检查要定时、定人、定位检查。3、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电器电源、消防设施、饮用水、库房、电脑房、楼梯通道、食堂、实验室、机房、特种设备等均为重点检查对象。4、坚持三级安全检查。检查小组坚持每年重要节日及寒暑假前和开学前开展全校的安全大检查和每季度的重点要害部位大检查;各处室要根据学校安全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的要求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或每周进行抽查;班级、办公室、实验室、机房、图书馆、体育器材室、医务室、网管中心等部门坚持每日常规性检查。5、严肃安全8、检查登记和汇报制度。检查中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或出现漏检现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记录备案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采取措施、责任到人,必要时死看死守。同时,要抓紧安排,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填写安全日志。6、建立安全检查评比制度。对自查自改无隐患的科室要给予表扬,对隐患多、漏洞多又迟迟不整改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安全检查工作列入年终科室评选、个人评优考核。(四)安全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六个“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有一个良9、好的校内外环境,特制定学校安全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1、责任目标:(1)全校教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将安全工作摆到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掌握和自觉遵守现行的各类安全法律、规定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学校安全进行检查,常抓不懈。(2)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落实学校内部治安工作的各项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校内治安秩序良好,无越级上访、信访;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爆炸、交通、食品中毒、溺水等事故;无师生吸毒、参赌和违法犯罪。(3)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和安全知识教育,防止和杜绝学生出现涉毒、嗜黄、赌博等现象。(4)加强安全教育和10、管理。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健全安全责任制与安全责任追究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把安全工作与履行岗位职责目标考核挂起钩来,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无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5)加强对师生的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教育,学生中无出现参加宗教培训班的现象,教师中无参与宗教活动或从事传教活动的行为。2、责任措施(1)建立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各处室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抓好学校安全与综合治理工作。(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与11、各处室,处室与归口部门或个人,层层签订安全与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3)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排除制度上的漏洞,形成完善的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各项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对每次查出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4)积极配合当地党政部门开展工作,服从“属地管理”,主动参与所在辖区组织的各项综治活动。3、责任分工: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和处室部门负责人是分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政教处安全目标责任:(1)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完善学生安全12、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平安校园”的创建活动。(2)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法制、心理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预防等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并定期开展消防和逃生自救演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3)积极联系、配合当地党政部门开展工作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4)负责班级学生安全管理及医务室的安全管理;建立学生缺勤日报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抓好学校的门卫建设,严格校门口出入登记验证制度和校园巡查制度。(5)负责学生大型活动、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6)及时了解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中有违安全的行为;做好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13、异常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建立特殊学生管理档案(7)加强对值日教师的管理,落实值日教师的安全职责。(8)保持对学生家长进行联系交流渠道的通畅,及时将有关安全信息告知家长。(9)和班主任、本处室人员及归口部门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10)做好全校性月安全信息上报工作。(11)建立本部门完整的安全工作档案。总务处安全目标责任(1)负责校舍、校产、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校舍、校产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2)负责锅炉、用电、用水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量化考评办法做好食堂安全管理工作;(14、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技防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及危险品的安全管理。(4)严格按照安全工作标准将消防、防盗等有关安全物品配备齐全,安装到位并定期进行检查;随时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遇突发事件时,要保证各种物资的供应及时、充足、到位。(5)配合医务室做好校园卫生消毒、防鼠防蟑等工作;做好学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6)规范校园车辆的停放。(7)做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8)和本处室人员及归口部门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教导处安全目标责任:(1)将学校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做到计划、教材、教师三落实。(2)根15、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好体育课教学,努力避免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3)提高教师课堂安全意识,落实课堂安全和特殊课堂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妥善处理;要求教师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教育渗透于具体教学工作中。(4)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实验操作规范。督促教师管理好、用好实验器材和其他教学设施,确保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5)负责网络中心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5)和本处室人员及归口部门工作人员、相关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6)建立本部门完整的安全工作档案。工会安全目16、标责任:(1)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功能,开展对教职工安全教育,并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议要求。(2)负责工会组织开展的教职工活动、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教职工健身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4)建立本部门完整的安全工作档案。(未列入以上目标责任范围的安全工作根据其人、其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归属)4、责任追究与考评1、根据有关规定,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哪里出事哪里负责。彻底杜绝对安全与综治工作的推诿扯皮现象,对造成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各处室要进一步将安全工作分解到各部门,落实到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内,每学期要17、进行考评,其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五)学校消防安全制度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18、材料装修。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在利用易燃、易爆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6、图书室、实验室、机房、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教师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总务处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9、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自觉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0、食堂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19、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11、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六)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2、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行政执法、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20、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 “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七)集会、做操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21、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4、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八)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5、每次活动都要22、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九)财务室安全管理制度1、财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务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23、。3、财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特除情况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有人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5、财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务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1、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学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2、24、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3、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4、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5、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6、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7、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十)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1、办公室门窗牢固,底楼及无人守护通道上的窗户要有保护栏杆,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技防设施。2、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3、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25、分子闯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4、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5、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6、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7、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8、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十二)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26、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医疗安全,杜绝事故发生。2、做好学生每学年的体检工作,对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学生体质卡片、健全健康档案,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对患有器质性疾病、传染病或心理不健康的学生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做好进一步治疗、开导工作。同时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3、做好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预防保健意识。4、医务室配备好一般伤病事故自理的医疗用品,对能处理的疾病及时正确处理;不能处理的伤病事故及时护送医院进一步处理,并做好转诊记录。5、把好进货验收关,严格保证药品、医务用品的质量安全。药品购入时必须经两人核对药名、剂量、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等有关内容,检查无误27、后方可入库、登记;如有问题及时退还销售单位。6、定期检查药品有无过期,使用时按照“先期先用”的原则,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时销毁处理。7、做好医疗器械的消毒保管工作,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8、配合总务处管理好食堂的食品卫生,严格执法。9、协助政教处处做好学生卫生健康教育,特别做好女生生理卫生教育,注意女同学心理健康,杜绝事故苗头。10、认真、如实填写安全日志。(十三)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党政公章、各处室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2、任何处室的公章,未经单位、处室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28、,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8、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十四)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专职保安持证上岗,上岗值班必须穿保安服,做到仪表整洁。执勤人员要文明礼貌待人,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支持门卫工作。2、严29、格询问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检查、核实、登记和通报确认制度,凡不能证明有效身份的拒绝其进入校园;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园。3、执行对出校门的大件物品查验制度,凭有效证明放行。4、学生在校期间中途离校,必须凭学生请假单及班主任的批条放行。5、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6、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校。7、因学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学校可执行特别临时门卫管理制度。(十五)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30、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台风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5、组建稳定的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学校拨付专项资金,加强救护队的建设。(十六)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多功能教室、餐厅、体育活动场所、教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31、总务处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十七)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学校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32、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十八)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5、施工单位人员要服从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学校有权暂扣查询。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33、校园环境卫生。(十九)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要牢记十个关键词:安全第一、按章办事、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采购关、分柜存放、留样制度、报告制度、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堂量化等级评估。1、学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2、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小买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并对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2次/月,发现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整改。3、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区疾控中心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34、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4、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5、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不供应外购非定型包装食品和裸装的熟食,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6、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7、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35、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9、食品每餐每种留样,配备专用食品留样冰箱,每种留样250克,标照餐次。(二十)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区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实施。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由学校统一从正规途径采购,任何部门36、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6、未经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学校教务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教室的门窗37、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2、要爱护教室里的多媒体等教学设施。学生不得动用多媒体小平台。3、门窗、电灯、电风扇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教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值日生随时关锁好。5、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随身听、等)6、学生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7、学生不准在课桌、墙壁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8、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9、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38、实验室管理员是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和所有设施的责任人。2、实验室是学校实训教学场所,未经管理员和实验教师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内。3、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未经管理员允许,任何人不准在实验室内私拉乱接其它用电设备。4、实验室内不许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发现要严肃处理。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管理员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5、实验工作要服从安全的需要,管理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坚持“管实验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学习安全实验知识,不断提高39、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熟悉并掌握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学生安全实验的教育工作,实现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6、实室验管理员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应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实验教师应负责实验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并配合管理员做好设备设施的检查。8、实验学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前,必须要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9、实验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凉鞋,不穿高跟鞋。10、实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实验纪律,绝对服从教师的指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11、实验学生使用实验物品和操作实验设备时,必须定人定位。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到物品归位,40、关闭设备,并整理实训工位。12、实验时,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服从指导教师指导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者责任自负。实验中随意起动或拆卸机器而造成损坏者,要按价赔偿,还要给予纪律处分。13、实验室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实训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实训教师应熟悉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将防护用品放在干燥、通风、明显的地方,周围不许有杂物,严禁防护用品挪作他用。14、管理员要加强实训室水、电、门、窗、灯、扇及电教设施的管理,以及防火、防暴、防电、防潮、防创伤、防盗、防台风等安全工作。下班前要认真将设备的电源关断,并要关好门窗,防止出现事故。15、对新教职员工、实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41、作岗位。对改变岗位的人员,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16、对违反有关规定、忽视安全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盗窃案件发生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17、管理员应做好财产保护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实训室物品带出实训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18、管理员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三)电脑机房安全管理制度1、电脑机房是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2、电脑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定期检查门窗,钥匙除学校总务处备份外,只有管理员一个42、持有,其它人员不得配备,如有发现,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更换门锁。3、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不准任何人将陌生人带入机房操作电脑。4、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带U盘、光盘上机。5、严禁火种进入电脑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6、为防止水溅入电脑,严禁携带饮料、茶水等进入电脑机房。7、现有的报警设施应经常检查,下班、节假日要及时接通报警设施电源,发现失灵,及时报修。8、发现电脑使用电源损坏,要及时报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四)办公电脑安全管理制度1、各处室公用电脑为本处室人员使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任何人不准在教学、办公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安装炒股软件和登43、录黄色网站。、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的议论。、做好各办公室电脑等物品的防范工作,门窗要及时关锁。对现有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发现报警失灵应及时报修。、办公室不准吸烟,更不得使用明火。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注意及时切断电源。(五)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多媒体教室列入学校安全要害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2、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主管批准,闲人不得入内。3、使用微机应实行登记制度,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4、多媒体教室微机价值贵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44、挥。5、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6、禁止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六)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1、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借出收回账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2、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主管特批制度,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3、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4、严禁将火种带入图书、资料室,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5、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6、对现有报警器材定期检查45、,发现报警失灵应及时报修。(七)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3、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4、严禁任何人在学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或有毒软件。5、禁止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以及黄色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信息。6、网管中心的服务46、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7、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必须及时报告校长室或公安机关查处。8、严禁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关窗锁门。(八)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体育活动:1、体育活动,要有组织,不得放任自由,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4、在体育47、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体育教学:、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九)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1、教师要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关心爱护学生,学习贯48、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维护学生的健康成长。2.落实“减负”的有关规定,严禁加班加点,学生的作业量,作业的时间符合上级有关规定。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功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4、在课堂教学中,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课教师负责课堂的学生安全,包括眼操时间的学生安全,不准擅自离岗。5、教师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维持好课堂秩序。6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学生的一举一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防患于未然,有涉及学生健康及安全的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并联系家长,同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7、下课铃响后,任课教师组织学生有序下课,让学生在课间活动和做好49、下节课的准备工作,因拖课造成学生争先恐后上厕所而发生事故的,教师承担相应责任。8、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及时放学,严禁以任何原因拖延放学时间,应推迟放学导致的事故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9、教师要关心学生出勤情况,做好点名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课后与班主任联系。如原因不明,班主任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10、各学科在教学中要渗透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11、利用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12、在体育教学中,要根据学生心理、生理特点,50、遵循体育运动规律,精心安排教材,科学组织教学,合理安排运动量。13、有实验课或操作课的任课教师,按实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在学生使用实验器具或学具时要及时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要防燃、防爆、防中毒、防腐蚀、防触电。14、实践活动课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专门指导教师,确保安全。15、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对学生使用易造成心理伤害的教育忌语。16、严禁擅自让学生离开课堂,做与本节课学习无关的事情。若发现学生不在课堂,要及时报告学校并查找学生,出现问题不得隐瞒。17、到专用教室上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18、教学用的器材、场所要有安全保证。三、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一)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进51、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2、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3、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4、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顶。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6、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和无故使用。7、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8、不准私自外出游泳。9、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52、所参与打架斗殴。10、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11、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12、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13、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14、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二)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2、学生在校园内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4、学校任何处室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53、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三)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54、游泳等活动。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四、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一)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购买物品严格领导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及时进入物资账,保管人员的账册必须和财务室的账吻合。2、保管人员按学校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不出差错。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散失,严格领用审批制。4、各处室的物资均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由专人保存,领用、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设施配齐,不使物资受损失。5、保管室配齐消防器材,保管员定55、期检查其性能,妥善保管并会使用。6、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二)食堂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区疾控中心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5、严格进56、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9、食堂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57、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11、食堂必须建立健全的分柜存放、留样、事故报告、卫生监督员、量化等级评估等制度。12、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三)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1、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守纪律,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2、按时检查设备情况,正确填写运行记录,保证锅炉正常运转。3、正确处理异常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4、遵守操作规程,保证人58、员和设备的安全。5、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况,正确调整各种参数。6、按规定做好日常工作,如冲洗水位表、压力表、排污、试验安全阀等。7、检查汽水管道、烟道、水泵等设备安全情况。8、随时掌握蒸汽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负荷。9、锅炉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严禁摆放其他物品,确保锅炉房安全。10、学校总务处要定期检查锅炉房设备的安全状况。(四)电工安全管理制度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管电人员的同意。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59、,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4、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五)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严禁乱停乱放。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5、发现自行车60、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政教处,协同查处。(六)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保安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3、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五、学校校园安全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意外事故对广大师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61、和校园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安全无小事,责任重泰山。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安全隐患、消防、饮62、食、治安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坚持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安全规章制度,网络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校园秩序。 (四)校园安全工作组织和职责1、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组 长:陈 晓(校长)学校安全工63、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高向军(主管德育副校长)、 许成益(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所分管的条块的安全,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成 员:黄信侠(政教处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对学生活动安全负总责。金乐环(教导处主任)负责教学安全工作,对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负总责。黄爱胜(总务副处主任)负责后勤安全工作,对全校师生的后勤安全工作和财产及设备安全负总责。潘建平(工会主席) 负责学校工会活动、收费公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白建鸥(教导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图书室、电脑室安全 姜如意 (大队辅导员) 负责学生集会安全2、其它人员的责任:(1)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学校当天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饮食安全等,发现情况及64、时上报。(2)班主任:对所任教的班级安全负总责。(3)教师:负责学生课堂教学、活动的人身安全。(4)其它人员:履行各自岗位安全职责,对自己岗位所涉及的安全工作负责。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召集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负责指导、协调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 4、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小分队队 长:高向军副队长:黄信侠 金乐环 黄爱胜队 员:全体行政人员、全体班主任、青年教师(五)现场指挥系统1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各处室主任各负其责,协调统一行动。2非正常工作日突65、发事件的指挥:非正常工作日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即校行政领导带班,处室值班。突发事件由带班校级行政领导负责现场指挥、报告工作。指挥办公室总指挥:陈 晓副总指挥:高向军成员:许成益、潘建平、黄信侠 金乐环 黄爱胜 白建鸥 姜如意工作职责: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处室对突发事件处置,并向学校指挥部和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汇报和联络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学校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编播有关制止事态发展的通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做好对外新闻联络和校园网络控制工作;及时收集事态发展的信息和取证材料等。现场指挥组组 长:高向军副组长:许成益、潘建平成 员:各班主任工作职责:按学校领导66、小组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包括稳定情绪,开展劝阻,疏导和维护秩序工作,制止破坏校园公共财物及其他破坏活动。严防有关人员的铤而走险事件发生。保卫工作组组 长:黄信侠副组长:金乐环 白建鸥 姜如意成 员:应急小分队、教师自愿者工作职责: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迅速封锁现场,设法切断闹事群体与外界的联系,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校园重要部位的安全工作,看好校园各个出入口,坚决封堵闹事群体走出校门或外界闹事群体进入校园。根据事态发展轻重情况,负责同社会职能部门的联系。后勤保障组组 长:黄爱胜成 员:食堂工作人员职 责: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动员后勤工作人员67、和学校宿舍管理员,配合其他工作小组,进一步做好校园通信、交通、水电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为平息事态提供一切物质保障。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流程图)新桥中心学校教育局办公室教育局学生科社会职能部门校 长 各职能处室值班、值日教师、现场人员(六)建立校园安全工作专项资金 为加强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对各处室安全负责人,应急小分队成员等作必要的培训,学校应设立安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七)建立安全工作通讯联络电话单 位姓 名电 话手 机教育网校长室陈晓88412100611153许盛益88427681634988高向军88427081664319政教处黄68、信侠88427082688080教导处金乐环88425189676566总务处黄爱胜88425185673031工 会潘建平88427081668016传达室88427087教育局办公室胡永标88534441教育局学生科周秀文88585665新桥派出所88411110交警大队122消防中队119区疾控中心88501494区人民医院88537031(八)主要措施1、校园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2、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及全校教师会议,通报事件,稳定人心。 3、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1小时以内),请求上级帮助指导。 4、与驻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请求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秩序的稳定工作。 5、确69、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6、召开学生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园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7、专人负责接待家长,召开家长会,通报事件经过,稳定家长情绪,必要时做好与家长单位领导工作。 8、冷静面对媒体采访,有专人负责接待,未经同意,师生不得接受采访,加强门岗管理; 9、学校全体教师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10、事故发生后应成立学校事故调查组。立即进行调查解决。(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学生活动安全预案教学活动安全预案后勤70、保障安全预案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学生活动安全应急预案踩踏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宿舍安全应急预案防溺水安全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防火工作应急预案食堂安全应急预案 1 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一)责任人:教导处主任、任课教师、值日教师。(二)责任人职责:责任人对所属责任负总责。责任人要对教学楼安全疏散技术作学习和宣传。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校园应急预案。责任人要熟悉、防范措施和器材位置及使用。责任人要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并组织好紧急疏散。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排除区内的安全隐患。责任人要将隐患、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紧急疏散责任人到71、岗时间人 员遇到紧急情况后的到岗时间值班人员三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部门负责人五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学校负责人十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三)一旦发生紧急事故的应急方法1、立即启动应急方案2、责任人与课任老师指挥学生疏散3、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4、应急小分队成员对受伤师生进行自救或送往医院救治。3 学生活动安全应急预案1. 凡组织20人以上活动的班级要向分管校长报安全预案,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谁违章组织活动谁负全责。2. 安全预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组织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3. 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4. 活动组织者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72、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5. 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清运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6. 凡大型活动应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7. 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4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应急程序的要点是:立即控制可疑食品,防止事态扩大,迅速组织救治病人。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食品卫生事故及时向学校报告,再由学校逐级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73、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校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74、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8、责任追究。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75、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5防火工作应急预案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及时报警,安全撤离人员,尽快控制、扑灭火源,减少损失。(一)发现火险时的措施(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同时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灭火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及时记录火灾情况。(2)接报告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拨打119同时报告上级领导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火行动。(3)全体在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加入扑救火灾行动。同时做好疏散救护工作,重点保护学生的生76、命安全,疏散救护工作要有条不紊,同时要查清现场是否有遗漏人员,并及时对伤员进行处理或送医院救治。(4)现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如下事项:使用各种水源、灭火器材,划定警戒区等。(5)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划分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分为建筑物外围警戒和火灾现场警戒。外围警戒要及时消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公安消防队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火灾现场警戒要及时指挥疏散人员,看管好抢救出来的物件。(二)责任追究 (1)当班人员(含保安等临时工)人为引起火灾,当班人员负全责。当班人员(含保安等临时工)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或者发现火灾但未及时报告、未立即扑救,当班人77、员(含保安等临时工)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2)因平时未认真维修保养,导致消防用水、用电、灭火器材不完好,影响灭火行动,总务处负主要责任,分管负领导责任。(3)各科室负责人的手机无故关机,致使火灾事件不能顺利上传下达,均要追究各自的责任。(三)事后总结发生事故的次日,应将事故基本事实情况、结果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区教育局。6 踩踏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控制局面,组织有效地疏散,救治伤员。1、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2、上下楼梯的教师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挤堵塞78、现象的发生。3、上课期间,教学大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一旦发生拥挤踩踏或者火灾等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地疏散。4、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5、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所在老师要马上报告学校领导。6、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特别是上下楼道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7、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火情,所有老师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做好疏散等工作,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但不能要求学生走近危险地方;要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防止火势的进一步蔓延。要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同时组织学生疏散,防止损失扩大。8、在出79、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9、在出现火情等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出险的地点。10、要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及时扑灭火灾。11、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防溺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及时报警,及时施救。(一)预防预案:1、对学生加强游泳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80、到河边、塘边玩耍,不得私自下河游泳,如确须到游泳场游泳的,必须有家长带领。2、让学生掌握有关防溺水、自救等知识,在紧急情况下,会进行简单的处理。(二)应急预案:1、一旦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警、组织施救。具体做法:对于尚有心跳呼吸,但有明显呼吸道阻塞的溺水者,先行排水处理。方法是:救助者一腿跪地一腿屈膝,将溺水者腹部置于屈膝的大腿上,使其实部下垂,然后拍其背部使口咽部及气管内的水排出。排水处理应尽可能缩短时间,动作要敏捷,如果排出的水不多,绝不可为此多耽误时间而影响其它抢救措施。如判断溺水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在保持呼吸道通畅的条件下,立刻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2、如有伤81、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3、通知家长,密切配合,共同救护。 4、组织调查、上报,处理相关事宜。8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及时报警,尽快把伤者送医院救治。1、各班主任要经常在班内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进出校园和经过马路要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对走读生经过马路要经常提醒,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2、教职员工如遇学生在校外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拨打电话(122)报警,对发生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处置,对肇事车辆进行记录,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校医和120医院,派车将受伤学生送往最近医院救治,还要报告给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家长。3、学生一旦在马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教职员工都要负82、责地保护好现场,电话报警,通知交通警察到现场勘察。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现场的教职员工要对学生做好疏散工作,保证交通的畅通与安全。5、学校门卫要对学生进出校门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相关的班主任进行处理,严重的由学生处查处。6、学校门卫要在学生放学和上学时间维持校门口交通秩序,学生骑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下车。7、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9防台风灾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事故,确保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一、前期工作学校成立防台风(自然灾害)领83、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预报后,领导小组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1、召开抗台紧急会议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抗台紧急会议,统一部署抗台工作。要点:(1)传达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全力以赴。(2)排出抗台值班表,组建抗台救灾抢险队,落实抗台人员具体任务。(3)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出疏散通知(返校通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流程:应急指挥部政教处班主任学生。 应急指挥部教职工要求:有条件的学生,家长来校接人;疏散后班主任要逐一联系家长,了解每位学生到家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到指挥部。2、做好校园巡查工作总务处要84、组织人员对校园进行巡查,重点对门窗、电器电线设备、室外物品、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进行严格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设施,要加固、该拆除的拆除;同时对全校下水道、明暗沟及平顶屋面污泥杂物进行疏通清扫,保证排水通畅。3、做好医疗救援、后勤保障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落实医务室值班人员,做好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备好雨具、电筒等急需物品,提供后勤保障支持。二、台风期间工作1、台风到来之时必须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人员在岗。学校领导、值班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通讯工具保持开通状态。2、救灾抢险队要始终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应对紧急情况。3、校治安队要加强对实验室、电脑房、档案室等学校重点部位的巡查。4、及时获取台85、风信息,掌握台风动态,调整抗台工作部署。三、应急处置行动1、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全体班主任在台风期间坚守岗位;任课教师、晚自修下班教师下班督纪、辅导,值日教师到岗巡查登记下班教师,值周教师做好督查工作。2、班主任通知学生不必来校,如有学生滞留学校的,离校程序如下:家长到校班主任开出出门单家长在传达室签名家长带学生离校。如无家长来接,不得让学生离开学校。3、班主任要做好留校学生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学生情绪。4、台风期间,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作息时间作适当调整。5、值班领导加强巡视督查,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安抚工作。(二)受伤人员应急处置1、发现者要及时通知值班医务人员到达现场。2、医务86、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根据受伤情况作出判断,是否拨打120。3、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处置工作,联系班主任和家长(家属)。4、受伤情况比较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区教育局。(三)疏散、上学途中失踪学生应急处置1、班主任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2、学校和家长应当通过多主渠道确认学生是否已失踪。3、如确认学生已失踪,并与学校、家庭、亲友、同学失去联系,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报警,请公安部门和社区协助学校寻找该学生;(2)立即向教育局报告,与有关部门协调寻找失踪学生工作;(3)学校领导应当召集会议作出部署,指定专人和家长保持联系,重点调查了解失踪学生离校(离家)时情况:离校(离家)时间,有无同学作伴,乘坐的87、交通工具,回家(返校)路线等。并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馈家长及有关部门,(4)失踪学生找到后,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向公安局和教育局报告。(四)建筑物、财物受损应急处置1、发现建筑物受损,首先要及时将建筑物中的滞留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地方。2、受损建筑物(设施设备)当时能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无法维修的则等台风过后再作处理。3、发现财物受损(包括被盗),发现者要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决定。四、台风过后工作1、学生返校后,班主任要及时做好考勤工作,发现有学生未到校,及时联系家长,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政教处。2、对台风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区教育局。3、清理校园环境,修理88、各类破损,特别要做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4、做好抗台总结工作。10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制止斗殴,避免人员伤亡。(一)加强治安保卫工作1、学校定期召开学生、职工大会,对安全提出要求,邀请公安部门讲法制课,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2、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3、学校大门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坏人进入校园滋事。(二)发生治安问题时的预案1、发生斗殴事件后,班主任、教师和相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学校值班领导。学校值班领导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及时通知家长。无法制止的,学校值班领导要立即拨打110报案。2、及时送被打伤的学生89、到医院治疗。发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严重伤亡的,主管领导要立即报区教育局和公安机关。3、若有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应设法不让他们逃离;对有流氓恶势力嫌疑的校外人员,应交警方处理。4、分离斗殴双方,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进行询问,了解斗殴的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笔录。5、对参加斗殴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6、要对斗殴事件的校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要防范学生在校外遭到殴打。11课堂教学中“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及时 、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从而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一、课堂教学中“突发的安全事件”主要指在课教学进90、程中突发的危及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意外事件。如:(1)体育课(活动)中因意外发生摔伤、撞伤、扭伤、溺水、校内交通等伤害事件;(2)体育课中任课教师疏忽本来就有心脏、哮喘等严重病症的学生,而导致的安全(3)实验过程因意外发生触电、烧伤烫伤、割伤等伤害事件;(4)课堂教学进程中学生突然发生疾病;(5)课堂教学进程中发生学生之间斗殴、学生袭击教师等意外事件;(6)课堂教学进程中学生因心理原因发生的自伤自残自虐性事件;(7)课堂教学中由于教师体罚学生等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8)课堂教学进程中发生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安全事故;二、认真做好防范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1)要求全体教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91、”的意识,在体育课、演示实验、学生实验课内活动等教学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敏锐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2)切实做好防范工作,认真检查场地、设施、器材、药品等安全,及时发现隐患并迅速采取保护措施;关注每位学生健康状况和情绪倾向,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教学过程中,严禁教师体罚学生,防止课堂教学中突发矛盾的激化。(4)教师应结合学科特点严密组织课堂教学,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体育课教师应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掌握科学锻炼和预防损伤等事故的方法,对器械练习等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的学习内容,要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讲清动作要92、领,反复示范,并加强保护和帮助。任课老师要注意实验课的安全,实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课堂教学中“突发安全事件”处理程序第一、先行救治一旦发现突发安全事件,任课教师或其他于第一时间发现安全事故的教职工,要以“救治受伤人为先”的原则。送医院途中要有有关任课教师陪护。由于不能随意移动、搬运的特殊伤病员,须立即通知医生及时赶到现场处理,防止伤势和病情加剧。第二、马上报告任课教师或其他“第一发现人”,尽快报告学校领导。学校接电话的同志应尽快到达现场,作好送人到医院的准备,同时通知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第三、稳定秩序任课教师要招呼就近人员,控制局面,尽最大努力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93、接到求助后,有关同志应立即通知班主任。第四、综合处理接到报告的学校领导必须放下其他工作,立即召集政教处、教导处领导和班主任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救护,同时立即向校长报告,必要时还要向区教育局、“110”、“120”和医疗部门发出求助信息。第五、善后工作尽早向知情者、见证人调查事故起因,检查学生受伤地点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事故隐患。组织人员看望受伤学生和家长,在学生病情稳定后,尽最大可能组织人员对学生进行学业辅导。按照有关法律处理责任分担及赔偿等事务。六、附录:(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令第23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94、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95、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96、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97、(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98、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99、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100、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101、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102、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103、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104、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105、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106、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107、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108、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109、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110、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111、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112、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113、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114、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115、,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116、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117、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 则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浙教基20118、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校内管理第二条 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119、园。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120、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第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学121、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四章 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三条 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122、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第五章 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123、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124、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125、。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126、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127、,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128、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第五章 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129、导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130、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 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131、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六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132、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第八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第九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133、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四章 楼梯走道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134、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第五章 学生离返校安全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第十六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第六章 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135、 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第十八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136、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第七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137、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38、。(五)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第三条 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139、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140、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第八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第九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第四章渡运安全第十条 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需乘船上学和放学的学141、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142、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第二条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第三条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143、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第四条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第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第三章学校健康教育第六条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144、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第七条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第四章卫生基础设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145、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第十二条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三条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146、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第十四条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第十五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147、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148、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第十八条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认真149、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150、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第十九条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151、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第六章突发事件预防第二十二条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152、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153、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七)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二条 新建、154、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第三条 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第四条 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155、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对原有建筑消防通道不符合现有消防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第五条 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第六条 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档案,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管部门等相关情况资料都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危房必须根据规定进行处置:B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并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C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156、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D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危房解危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经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第七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煤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八条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对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157、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和检查,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台帐制度。第九条 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施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教育系统校舍安全负领导责任158、,校长对本单位校舍安全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常检查、不松懈,发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危房破旧校舍改造任务作为首要任务,优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土地指标、资金等,加强计划管理,限时完成改造任务。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应急预案要体现及时性、有效性。已经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根据学校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十五条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树立“以人为本”思159、想,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使师生掌握在各种突发性灾难面前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将应急演练纳入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六条 台风和洪水期间,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针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农村学校特别是地处山区农村学校师生的安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台风频发地区中小学校开展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应对台风等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具体人员。值班人员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160、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八)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公布)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161、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162、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163、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164、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165、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166、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167、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168、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169、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170、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171、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学校食172、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 教育部)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173、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17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17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176、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177、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178、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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