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成绩入学评优等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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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59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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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成绩、入学、评优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2、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3、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4、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编学籍管理第三章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5、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6、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注册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未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第二节成绩管理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7、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第十三条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8、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第十四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学分。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当一门课为考查课时,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4、3、2、1、0。2.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9、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五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第十六条重修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4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次数。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另外对自己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仅限一次),课程成绩取初修考核与重修考核成绩较好的一次,此类重修考核成绩不注“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10、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免听)。第十七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核考试资格,待重修后取得成绩。第十八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第十九条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六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成绩补报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第二十条免修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的学11、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在选修课时间内(每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80分(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第二十一条免考勤(免听)1.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2.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12、在学院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照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第二十二条提前修读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从第三学期开始,允许提前修读本专业或其他专业高年级课程,但该学生以前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含3.0)以上。第二十三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1.马列主义理论课;2.思想政治教育课;3.体育课;4.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13、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学位)。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大学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制的暂行规定。第四节学籍警告、退学试读及退学以下学籍处理中体育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但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体育和任意选14、修课。第二十六条学籍警告学期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3(不含1.3)以下的学生予以学籍警告。第二十七条退学试读(一)满足下列条件者,给以退学试读处理。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2.学期内有三门(含三门)以上重修科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0(不含1.0)以下者。(二)试读期为一学期。(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重修科目,或只有一科重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者(含2.5),则解除试读。第二十八条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1)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15、读者;(2)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3)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标准者;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本人申请退学的;8.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九条因符合第二十三条1中(2)、(316、)规定的由于成绩原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均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1.符合退学条件的联合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5科(含5科),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4科(含4科)者,均按照退学试读处理,跟原班继续学习。2.其它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学生须申请填写学籍变动表,并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第三十条因其它原因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一条对符合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17、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二条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18、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详细规定见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及提前延长学习年限)为3-6年,不包含服兵役情况。第四十条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19、过两年。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疗养,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2.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它原因休(停)学的学20、生休(停)学期满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第四十五条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制、休学期满复学后一律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1.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2.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3.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第七节学生证与校徽第四十六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21、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第四十八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第四十九条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第五十一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负责。(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经发现,除没收22、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学生应佩带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四条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初申请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年限为结业23、后两年期限。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日期按照发证日期注册。第五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第五十七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少修满三年。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就业,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选读其它课程。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九条补办证明书程序:(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审核,24、同时交本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第九节学位第六十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十节其他第六十一条教务处为大学负责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第四章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六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25、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十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或两年(专科一年、本科两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26、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十五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第二节成绩管理第六十六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27、记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批准为免考勤的除外),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授课总学时的1/3者;(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三)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两次及以上者。第六十八条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六十九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一)马列主义理论课;(二)思想政治教育课;(三)体育课;(四)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七十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28、,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第七十一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并参加学期初补考取得成绩。第七十二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第七十三条留降级成绩记载留降级前一年中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留降级一年内不允许选修后续课程。第三节跟班试读、留降级及退学第七十四条跟班试读(一)跟班试读条件:1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2同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以下称积科)。(二)跟班试读只允许一次,试读期为一学期;(三)跟班试读生29、在试读期结束时,达到规定条件者,可解除试读,恢复为原班正式生;(四)解除试读应具备的条件:1跟班试读时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2试读学期没有积科;3试读期间表现好,未受纪律处分。第七十五条留、降级(一) 留降级条件:1学期考核有四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没有积科者;2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只有一门积科者;3在校期间累计有三门积科者;4跟班试读解除后,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者;5跟班试读结束后,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须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称为留级,须重读;(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可跟班试读;(四30、)留降级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五)留降级学生如无学制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试读。第七十六条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五门及其以上者;2在校期间积科累计四门及其以上者;3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积科超过一门者;4连续两学期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31、按6学时计;(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32、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八十一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八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此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33、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八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34、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八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专科生为3-4年,本科生为4-6年。第八十六条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第八十七条专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本科学生可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八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第八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九十条学生应征35、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九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六节学生证与校徽第九十二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第九十三条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第九十四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36、,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第九十五条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第九十七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诉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负责。(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第九十八条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37、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九十九条学生应佩带校徽,且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一OO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一O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第二年可以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一O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第一O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38、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一O四条补办证明书程序:(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审核,同时交本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第八节其他第一O五条教务处为大学负责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第五章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O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凭本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39、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一O七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一O八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40、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一O九条新生在开学后二个月内,老生在新学年一个月内,必须交纳培养费(计划外研究生)、住宿费、杂费等,否则不予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学习等一切待遇,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第一一O条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开学后三天内到所在学院注册,由各学院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41、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一一条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一一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第一一三条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一一四条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第一一五条研究生思想品42、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一一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补考或者重修。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第一一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一)所学专业调整;(二)原指导教师变动,且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三)身体条件变化;(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五)其他特殊原43、因。第一一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一一九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转学至外单位: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三)接受外单位44、转学研究生:转入者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并由其本人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四)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办理。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一二O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二)已婚女生因生育需要者;(三)其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情况的。第一二一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45、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一二二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准许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未成行者,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明信、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审核办公室出具的退回培养费和复学的证明,方可向学校申46、请复学。第一二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第五节退学第一二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一二五条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7、。第一二六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一二七条研究生学习年限规定如下:全日制硕士生(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第一二八条凡因病48、不能坚持学习,经审批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相应顺延。第一二九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第一三O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一三一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第一三二条不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者,或不能按时提交毕业论文,以及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延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49、过规定的修学年限(含修学)。第一三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第一三四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一三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一三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一三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一三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50、节其他第一三九条研究生学籍变动材料均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其学籍变动一律不予认可。第一四O条研究生处为大学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机构。第三编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一四一条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鉴别力,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一四二条面向世界,了解国情,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第一四三条热爱祖国,自觉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努力增强献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责任感和51、使命感。第一四四条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与时俱进的民族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第一四五条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第一四六条深入群众,投身社会,切身感受时代脉搏,虚心向人民学习,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第一四七条热爱所学专业,注意培养学习毅力和自学能力,珍惜并合理安排时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努力成才。第一四八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课外学术与科技活动,努力拓宽知识领域,培养创新精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第一四九条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52、德,言必信、行必果。第一五O条在各类考试、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第一五一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参加课外、社团和勤工助学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第一五二条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一五三条不酗酒、不吸烟、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接触毒品、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自觉抵制53、黄、赌、毒等不良诱惑。第一五四条男女学生交往文明,举止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谈情说爱。第一五五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团结合作精神。第一五六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待人礼貌谦逊。第一五七条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第一五八条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树立和培养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第一五九条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第一六O条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第一六一条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努力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第一六二条磨炼意志、砥砺品格,不怕挫折54、,不断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第七章学生课余活动秩序第一六三条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特别要深入开展学术、科技活动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要引导学生通过上述活动,陶冶情操,发展特长,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学术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我们的学生毕业时具有较强的择业竞争力。第一六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应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第一六五条严禁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擅自在校园内从事倒买倒卖、出租等以盈利为目的55、的经商活动。以提高专业能力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有组织地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一六六条学生的课余活动必须坚持在保证提高第一课堂学习质量的前提下,有秩序、适度进行的原则,不得冲击或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和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一)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之外,跨学院、跨班级的文化、体育、娱乐和竞赛活动,要严格掌握,必须举办时应由主办单位拿出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学院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须经本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跨学院举办的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宣传部批准。(三)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正56、式学生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活动。(四)所有校际间的、有组织的学生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五)以个人名义举办的演唱会、书法、绘画、摄影创作展览等活动,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和相应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第一六七条每周五晚18:3021:30,学生可以有组织地在教学楼内进行除跳舞或使用音响设备外的活动;每周五18:3021:30,周六、日9:0021:30,学生可按上述审批办法有组织地在校学生活动中心举办舞会、联欢会、演唱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并做好秩序维护、安全保卫工作。其他时间,任何单位,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均不得在教学楼、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举办联57、欢娱乐活动。第一六八条校内组织的学生活动,一般不得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费。如确因经费不足需要收费,则应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做到账目公开,合理开支,取于学生,用于学生。第一六九条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外,参加各种竞赛、培训和文化娱乐活动的学生、选手或工作人员,有课者一律不准停课请假,组织上述活动的单位,应拒绝有课师生停课参加活动,更不准安排有课的班级在上课时间内参加活动,任课教师不得因学生参加比赛、组织活动等提出串课要求,更不得私自停、串课来满足学生参加活动的要求。第一七O条一切占用教学场所(含所有教室、实验室、运58、动场及其他教育场所)、教学活动时间、改动教学安排(含课内、外安排)的有组织或个人有偿或无偿活动,均应经教务处同意,超过院级规模的上述活动应经校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编奖励与处分第八章学生奖励第一节本科学生奖学金第一七一条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实行专业奖学金制,非师范类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第一七二条获专业奖学金的人数占师范类学生人数的比例:一等为2%,二等为8%,三等为10%,四等为80%。第一七三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占非师范类学生人数的比例:一等为2%,二等为8%,三等为20%。第一七四条各项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专业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年2000.59、00元;二等,每人每年900.00元;三等,每人每年500.00元;四等,每人每年400.00元。(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年2000.00元;二等,每人每年900.00元;三等,每人每年500.00元。第一七五条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参评奖学金:(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与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二)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大学学生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60、76(含76)分以上(没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的,按体育课成绩计)。第一七六条学年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一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二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3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获得者;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师范类学生未获得一、二、三奖学金的,均获得四等专业奖学金。第一七七条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奖学金按两学期分别评定。学生第一学期的奖学金按高考成绩(评定61、时分数相同按报我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志愿相同按报考专业的先后顺序)和相关规定,择优评定。第二学期的奖学金按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相关规定,择优评定。第一七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一)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或在评定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三)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受到学籍处理者(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四)除任选课外,学年教学计划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五)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第一七九条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扣发部分62、(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一个月奖学金;(二)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三个月奖学金;(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五个月奖学金;(四)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扣发七个月奖学金;(五)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扣发全部奖学金。第一八O条奖学金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评定,按10个月逐月发放。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获奖证书(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奖学金除外)。第一八一条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一)组织领导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学院学63、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各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二)评定程序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学院复评初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一八二条按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文件规定,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学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第二节国家奖学金第一八三条申请条件:1二年64、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度内智育测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为班级第一,且为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6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第一八四条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第一八五条相关事宜: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65、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按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齐大发55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三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第一八六条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第一八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申请条件: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度的建档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学习成绩优秀,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二)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三)相关事宜: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一八八条国家助学金(一)申请条件:1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67、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相关事宜: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一八九条校励志奖学金(一)申请条件: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获学校一等或二等68、奖学金;(二)奖励标准:与学生所获相应校奖学金标准相同。(三)颁发原则:校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同时进行评定。学生不兼得奖学金资金,享受校励志奖学金称号,并颁发证书。第一九0条校助学金(一)申请条件:1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度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二)资助标准:校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0069、元。资助人数比例为在校学生数的6%。(三)发放原则:校助学金与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同时进行评定,评定后一次性发放。第一九一条社会奖(助)学金大学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助)学金的名称为“大学*奖(助)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团体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第一九二条临时困难补助(一)申请条件:1不在国家、学校、社会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期间,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因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而造成学习、生活困难;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70、,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资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标准,原则为每次不超过5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助额度。(三)发放原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第一九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每年(或学年)评审一次,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申请等实际情况审批。各项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要根椐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提交奖(助)学金申请学生的评议意见和学院家庭经济认定工作组对其申请的认定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评议,提出初审名单;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的71、评审工作,提出获各项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关呈报手续。对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学生,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后,学院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四节研究生奖学金第一九四条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奖学金和科研奖励。第一九五条优秀奖学金分为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一)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在籍的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全部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积极参加校和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在职的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72、部长、副部长等。(二)等级、比例、金额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750元,三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45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评定,奖励金额为750元,二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2%评定,奖励金额为450元。(三)评定办法1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申请表;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3累计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各科学习成绩,取其平均分,作为学习73、成绩评定分数;第三学年取论文答辩成绩为学习成绩;4在职的学生干部,对自己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对所分配的工作认真负责,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积极发动同学开展集体活动,完成本职工作;5评审小组对申请奖学金的每一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6依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初选名单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四)优秀奖学金每年6至7月评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1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或在评定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2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74、期内;3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受到学籍处理者;4学年教学计划内有补考现象;5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六)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一个月奖学金;2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三个月奖学金;3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五个月奖学金;4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扣发七个月奖学金;5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扣发全部奖学金。第一九六条科研奖励(一)研究生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研究生科研奖励。(二)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5、专利和其他科研成果。(三)具体奖励标准及成果认定根据大学有关规定在科研奖励评定前由研究生处予以公布。(四)每年12月份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定。第五节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第一九七条根据培养目标的需要,学校共设先进班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五个综合评优项目和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学习优秀奖、单项竞赛优胜者(含数、理、化、外语及其他单科、单项竞赛)、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扶贫济困先进个人、扶贫济困先进集体等九个单项评优项目。第一九八条各项目评优比例(一)综合评优项目先进班级占参评班级总数的20%;优秀毕业生占参评毕业生总数的4%;三好学生标兵占参评学生总76、数的2%;校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校优秀学生干部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院三好学生占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4%;院优秀学生干部占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1%。以上项目比例以学院为单位,由学校下达,由学院统一掌握。(二)单项评优项目文明班级占参评学生班级的20%;文明寝室占参评学生寝室的20%;文明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其他单项评优项目按实际产生的人(个)数评选。第一九九条各项评优条件及说明(一)综合评优项目1先进班级:(1)班委会、团支部坚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够建立明确的岗77、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且落到实处;各成员紧密团结、协调一致,积极主动地按照校、院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认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自己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强,在评优年度无违纪现象。(2)班级成员能自觉地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学年内没有受处分且受全校通报批评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具有勤奋、严谨、刻苦钻研的良好风气;本学年班级平均学习成绩、课程及格率在同年级各班中名列前茅或较上一学年有明显的提高,外语、计算机定级考试通过率较高,且未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现象。(4)班级成员集体荣誉感强,团78、结互助、朝气蓬勃,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顾全大局,不搞本位主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且有95%(含95%)以上的成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5)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尊师爱校。在加强纪律、树新风、促进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就餐等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优异。在达到上述标准的前提下,按班级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选先进班级。省、市级先进班级在校先进班级中择优产生。2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1)思想政治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79、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非观念明确,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向上。(2)学习、文化修养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基础比较扎实,知识面比较宽,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学外语定级考试和计算机定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注意提高文化修养。(3)身体、心理素质好养成良好的锻炼身体的习惯,有一定的健身基本技能,认真上好体育课,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80、76(含76)分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4)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0%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校三好学生标兵,且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为本学年度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校三好学生,且校三好学生必须为本学年度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30%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校优秀学生干部,且校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为本学年度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0%的学生中,择优评选院三好学生;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50%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院优秀学生干部。(5)表现特别突81、出的学生或贡献突出的学生干部,如某一单项条件稍低,在评选中可灵活掌握,但要从严审批。省、市级先进个人在上述先进个人中择优产生。3优秀毕业生:(1)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2)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3)专升本学生除在我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外,专科毕业时应为其毕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4)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授予的优秀毕业生称号在学生毕业前予以追回。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重修科目,按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二)单项评优项目82、1文明班级:(1)班集体在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突出。(2)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尊师爱校、见义勇为、扶弱助贫。(3)班级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且有90%(含90%)以上的成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在文明寝室等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优异。(4)本学年内班级成员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7%。2文明寝室:(1)在寝室规范化评比中,名列前茅。(2)寝室成员严格遵守舍务管理规定,尊重舍务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和环境卫生,本学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3)寝室成员衣83、着整洁、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4)寝室成员注重自身的文化修养,广泛涉猎相关学科的文化知识,形成健康、高雅、具有特色的寝室文化。3文明学生:(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重修课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2。(3)模范遵守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文明礼貌,尊师爱校,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做84、斗争。(4)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集体观念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4学习优秀奖:本学年学习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学习成绩按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中规定的计算。5单项竞赛优胜者:(1)国家大学外语定级考试过六级(专科过四级);(2)国家、省、市比赛获奖者;学校统一举办的单科竞赛的前三名或一、二等奖获得者。6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敢于挺身而出,积极救助,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7扶贫济困先进个人:经常帮扶弱势群体或个人,事迹突出者。885、扶贫济困先进集体:经常帮扶弱势群体或个人,事迹突出的学生集体。(三)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于每年3月份进行,其他评优项目的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优工作要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经审核不符合评优条件者,取消评优指标,不允许补报。第二OO条奖励办法校、院先进个人和集体分别由学校和学院予以命名表彰和奖励。校级先进个人填写评优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二O一条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一)组织领导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86、集体评选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各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评优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评优项目的初评工作。(二)评定程序班级学生评优小组根据评优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学院复评初审,确定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集体可由学院直接推荐)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全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九章纪律处分第二O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O87、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O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88、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各种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二O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O89、六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的旷课时数,累计旷课6学时(含6学时)以下者,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超过6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80(含8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60(含60)学时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第二O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大学考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齐大发200635号)定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构成一般性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严重考试作弊90、者,视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O八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替完成教学及实践教学环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在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O九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男女学生随意进入异性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私接电源或私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煤油炉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91、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或未经请假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宿和借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除上缴不当收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一O条非法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92、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立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一条打架、策划打架或参与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各种形式引发或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93、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伤人者、约校外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二条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一三条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更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4、二)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其他便利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赌博、变相赌博或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四条未经批准使用、私藏违禁物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五条学生要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准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一六条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95、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一七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赃物价值按相关部门定价为准)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案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案值在2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案值超过500元未构成刑事犯罪者,且未受到严重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严重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案值超过500元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六)有轻微偷窃、诈骗行为且屡96、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私自拆装公用设备,违反学校防火制度,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损坏物品价值(物品价值以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定价为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不大,物品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二)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九条有伪造证明、诊断书、电报,涂改或转借学生证件、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97、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二0条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二一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谈情说爱,举止不得体,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二二条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肆意喧闹、起哄、拥挤、夹塞等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二三条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令、通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二四条造谣、诬陷、诽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二五条严禁学生98、私自野浴,违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二六条学生不得到校外歌舞厅、游戏厅等不适合学生身份的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违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二七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账号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99、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二八条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二九条在学校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过程中,知情不举,隐瞒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违纪后设法“私了”或干扰调查处理者,视情节给100、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三0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过失违纪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第二三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三二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一)取证与查实学校发现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生的违纪事实,不跨学院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取证查实并形成材料;跨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学院及部门取101、证查实,学生违纪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证据包括: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3录像、照片、录音等;4相关其他物证。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简化程序,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在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102、如有错误或遗漏,应予以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二)审查与决定1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和有关规定,提出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写出违纪学生处分综合材料,连同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103、处。2学生工作处在审核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批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含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通告公布。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以校令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三)送达与备案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留置送达。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104、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挂号邮寄给当事人。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经逐级签署意见后,存入文档,同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四)105、听证与申诉1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在听证中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事件调查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第二三三条对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一)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继续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下达一周内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106、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学校复查后,继续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1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犯有轻微错误未达到受107、纪律处分程度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又有违纪行为达到受纪律处分程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留校察看期满,由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批结果由学院在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4符合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者,须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四)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受处分满一年后,可向班级提出评议申请。对受处分学生的评议,由其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结果作为学校对其是否能够解除处分的依据。第二三四条学生处分解除工作:(一)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对于已解除留校察看期,108、未再犯有受全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错误,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解除原处分。1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2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或专科学生升入本科。(二)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解除对于受记过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满一年,未再犯有受全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错误,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解除原处分。1学习明显进步,评议前一年内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指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规定的学习成绩)较受处分当时学期末或前一学期末学习成绩提高达10分(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而造成的补考科目按补考成绩核算,其他类型违纪按第一次考试成绩核算);2全面表现明显进步,评议时一年之内的109、综合测评结果进入本班前1/3;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或专科学生升入本科。(三)解除处分材料原则上应包括: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解除学生处分登记表、解除学生处分依据材料、学生本人解除处分申请书、学生班级对其的评议材料。(四)解除处分批准程序同纪律处分批准程序。对于受两次处分的学生,不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学生原处分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撤出,转入文书档案,该生如再有违纪行为,原处分仍作为加重处分的因素。第二三五条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五编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二三六条本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三七条经年10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规定做了部分修订,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相应文件废止。第二三八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