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门诊与住院病人退借药及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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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240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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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医院门诊与住院病人退借药及处罚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退、借药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对退、借药管理制度重新修订。一、关于退药的规定(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低温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不得退药);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5、2、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7、医保患者跨月退药;8、一般情况下发出超过15日的药品。(二)确在我院就诊购药的患者,能提供原始购药票据,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大处方、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3、患者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4、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宜继续使用的。(三)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完好,无变质、变色、浑浊、霉变等异常现象,不影响继续使用。2、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等与医3、院购入记录相符。(四)退药细则:1、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退回,按相关规定销毁处理。3、因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科主任及院领导处理。4、因药品不良反应退药时,医师或药师需详细询问病人,如实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5、各临床医师应杜绝开具大处方,凡因超剂量开药等责任所致必须退回的药品,若无法继续使用,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由责任医师承担医院经济损失,并上报医教部,纳入个人考核体系。6、由于药房人员工作失误而必须退回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药品,由药房人员承担医院经济损失。7、门诊病人退药由原处方医师在电脑内提交退药处方,且需4、在“临床诊断”栏内写明退药原因,退药处方留存备查;患者持就诊卡、拟退还的药品及原始购药票据到药房及财务窗口办理退药手续;药房工作人员须双人认真核对药品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等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仔细检查所退药品质量与数量。药品符合收回条件的,药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执行退药,打印出退药处方,退药人、收药人同时签字确认。处方退药总金额在300元以内的药品必须经所在药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总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应由药学部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患者持就诊卡到收费处退费。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医疗纠纷必须退药时,须经门诊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药。8、住院病人退药患者在院退药,在5、其病区医嘱扣;患者已出院原则上不予退药,特殊情况确需退药者,报经科主任同意后,按我院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二、关于借药的规定(一)一般情况下药品不准出借,下列特殊情况除外:1、公务借药:如医院布置的临时性救治、保健、体检任务等工作需要,由药学部主任或总值班以上人员批准或担保,按需借药;公务完成后,应尽快核销所借药品。2、急诊借药:凭担保单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每次每品种只能借一次使用量(口服药以整盒包装计算);事后发药人应及时催办。3、个人借药:仅限于本院正式职工,借药期限不超过7天,且必须在当月盘存之前归还药品,原则上正常工作时间不予借药。(二)借药细则1、药品的出借统一集中在门诊西药房办理;26、借药时应以“够用”为原则,通常借药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借药金额超过300元需经药房负责人签字。2、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生物制品、贵重药品(最小包装300元以上)、限制使用药品、需特殊条件运输、贮存的药品(如低温、避光等),不准借药。3、借药时,借药人需按规定填写借药登记本,项目包括:借药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借药人签名、借药人科室、联系电话、药房经办人签名等;4、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药品归还时不得接受实物,只接受处方,坚决禁止采用以药换药的形式。特殊情况需用药品归还的,药房人员必须检查药品是否完整,确定是本院所发出的药品且不影响继续使用方可归还。5、借出药品的药房人员负责督促借药人及时归还处方。处方归还后,经办人应在借药登记本上注销该笔借药,注明还药日期并签名。(三)处罚1、急诊借药,发药人在当月盘存之前不能将药品追还到位的,处以借药人、发药人各20元罚款;2、个人借药,经办人不能将到期归还的药品追还到位的,处以经办人50元罚款、借药人两倍借药金额的罚款;3、药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擅自将大量药品借出或大量以药换药,一经查实,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责任;4、药房每月统一将未及时还药者名单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罚款,且以上人员将纳入借药黑名单,以后不再予以借药。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医院xx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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