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项目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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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872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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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生产项目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第二章 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安全部负责。第四条 负责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监管;负责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 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2、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六条 进入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七条 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报胶南市、青岛市安监局备案。第八条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供应部负责。第九条 不得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第十条 购买剧3、毒化学品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凭证购买。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作废、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所购剧毒化学品托运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二条 所购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在胶南市时,供应人员立即向安全部报告,由安全部报公安部门;在外地时,供应人员立即报告安全部和当地公安部门。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生产使用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第十4、四条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包装时,必须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十六条 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落实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车间岗位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五章 剧5、毒化学品的储运:仓库负责。第十八条 对直接运送到生产使用部门的剧毒化学品:由仓库负责清点验收、登记,记录妥善保存,生产使用部门负责装卸、储存及其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对运送到仓库的剧毒化学品: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清点验收、装卸、储存及其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二十二条 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6、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向胶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告。第二十三条 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胶南市公安局和胶南市安监局备案。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销售部负责。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销售登记与核对制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日期、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必须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 每日将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流向等情况分管经理。每月初汇总上月销售情况,报告胶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第二十六条 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向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二)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遇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各部门应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