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24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5039
2024-09-08
13页
78.57KB
1、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担保立项项目初审会议评审担保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项目管理解除担保(代偿追偿)第三章客户申请与立项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1、客户经理与來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2、息采集表。2、客户经理向客户解释有关担保内容,提岀忠告和有关承诺;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 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五条立项条件: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木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 则上不予立项。1、资信记录不良;2、有犯罪记录的;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六条 已立项的项目,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初审,进入初审程序,由项目经理报 送银行。共同调查完成 担保评审报3、告。第七条 担保评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丿力、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3)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4)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6)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7)贷款额或扌H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到期转贷/ 先还后贷/终止借款。2、还款能力分析(1)财务分析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C、流动比率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D、资产负债率二总负债/总资产。(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4、来源是否充足)(3)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氏 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4)非财务因素分析行业风险、管理风险、口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5)综合分析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还款?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是否有还款意愿?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偿述贷款?借款人违约,我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6)风险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A、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B、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7)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评价、支持理由等)。(8)收费测评5、情况。第五章项目审批第八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上级在受理后2个 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九条 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审批;担保 金额在3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第十条审批人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岀审核意 见。第六章会议评审第十一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 担保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由公司葷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 组成,设主任委6、员一名。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 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1、总经理;2、副总经理;3、风险管理部经理;4、公司法律顾问;5、项目经理A、B角;6、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评审议程:1、评审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3、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4、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 出问题,由A、B角回答或解释7、;5、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6、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木 人签名;7、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 理审批;不足三分Z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口,作为否决项口报告审批人;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1、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2、借款的合法性;3、担保的合法性;4、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5、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6、初审过程的合规性;7、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8、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9、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10、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8、11、对担保方案的意见。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 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第七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六条 项目获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贷款银行 出具有关资料,中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经理向对方当事人说明相关事宜。2、项目经理根据议定的扌口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3、项目经理填写各合同文木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需修改的,在一 个工作FI内修改完毕。4、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原件由项口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档9、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保管。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签署的顺序如下:1、签署贷款担保协议书;2、签署反担保合同;3、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盖章后返还公司一份保存;第十九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 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4、连续两年盈利;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住所在本地或10、在本地有经常居所;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4、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5、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第八章担保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已担保项0 rt!项0经理负责H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根据风险程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 于调查后3个工作FI内作出贷后检查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第二十二条 项口经理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与银行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 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和银行保持联系,关注被担保单位还息动态,出现异常情况 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信息,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建11、立预警档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1、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2、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耍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4、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井界、对还 贷的保证程度等;5、担保以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述情况;6、市场状况及对该企I k的影响;7、反扌n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索的变化情况;8、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了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 化;经营战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9、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第九章12、 担保项目的终止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 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 课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述被保企业,项口经理牵头,业务 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第十章代偿与追偿第二十六条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 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卜列方式追偿: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 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13、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第二十七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rfl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配 合。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中报债 权。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 保证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作、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