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会计基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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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01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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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外汇业务会计基本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银行外汇会计基本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行外汇会计工作是我行外汇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经营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我行外汇会计准则,充分发挥外汇会计工作核算、反映、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会计工作基本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我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外汇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2、确组织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外汇业务、财务活动情况,并据以进行分析和考核,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指导业务、搞好经营管理提供正确数据资料。 (二)加强服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过办理国际和国内结算,监督外汇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我行的信誉。 (三)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要求,密切与业务部门协作,正确核算成本,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和维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我行的外汇会计要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体系管理,科技部门、会计结算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行外汇会计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各项外汇业务3、的准确核算与管理,各业务报表的生成、汇总、并表及年终核算等,正确反映全行本外币总体的经营状况。 第四条根据外汇会计工作需要,各级行会计核算部门应 合理设置外汇会计岗位,配备外汇会计人员。 第五条会计结算部门要加强对外汇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支持外汇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外汇会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我行的外汇会计的管理归口会计结算部门。 第七条会计结算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外汇业务检查辅导制度。根据外汇业务量情况,配备外汇会计专职检查辅导人员,经常对外汇会计人员进行检查辅导,总结交流经验,辅导业务技术,发现4、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外汇会计核算水平。 第八条外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撤销、合并或变更隶属关系时,应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外汇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我行的外汇会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一条我行外汇会计采用分账制,即原币记账法。对各种外汇的收付,按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时各种分账货币除分别编制原币报表外,还应按规定办法折成美元和人民币汇总编制报表。 第十二条我行外汇会计业务核算按规定实行权责5、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账。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账,以正确反映我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外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金额。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用 三分位制;各种外汇业务以其主币单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应视辅币进位而定。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应按规定标明货币的种类。 第十四条业务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业务印章分为: 业务清讫章和业务专用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回单和报表等;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对境外银行签发6、的单证,使用签字,签字办法按照我行签字样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密押制度规定,对重要业务印章、密押和签字样本,应指定专人分管,非指定人员不得使用;对于外汇会计业务使用的设备,应确定专人操作。营业终了,必须将业务印章、密押、签字样本以及凭证、账簿、卡、表等入库(柜)保管,严防丢失。临时委托他人代理工作,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我行会计科目是本、外币共用科目,是体现国家政策,综合反映外汇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分析、监督全行外汇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必须根据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以保证真实、正确地反映业务、财务活动情况。外汇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设置原则进行设置。 (一7、)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及备忘科目,属于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内会计科目,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外及备忘会计科目。 (二)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五大类。表外及备忘科目:包括或有事项和承诺、保管债务、单证、财产登记两部分,采用 单式收付记账法进行核算。 (三)我行外汇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总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制定,各分支机构不得合并或更改。 第十七条外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通称传票,根据原始8、凭证另行编制,它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账的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都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我行外汇会计凭证除使用通用格式的记帐凭证和业务通知单外,专用凭证有外汇会计凭证,外汇兑换水单。 会计凭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外汇业务特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如需要中英文填写的应做到不错不漏。 第十九条填写或打印的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在处理凭证时,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认真审查以下几点: (一)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是否错用凭证种类、错用科目; (三)凭证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 (四)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签字、印章、密押是否真实齐全; 9、(六)货币符号是否漏写、错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正确,是否透支; (七)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牌价、费率标准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各种现金和转账传票,在办妥收款、付款或转账手续后,应立即加盖“业务清讫”戳记,传票上应打印操作员号,原始凭证上应加盖印章。各种原始凭证,按规定作为传票附件时,应加盖“附件”戳记,以便和传票相区别。 第二十一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银行内部自行传递,不得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第二十二条传票的装订和保管 (一)传票应按日装订,装订顺序以柜员号、流水号先后次10、序为准。 (二)传票装订时,应加填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用装订机装订牢固,封面上均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业务量大、传票多时,可分订若干册,并编列册数顺序号。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张数,并应与后附传票总张数核对相符。已装订的传票,不得随意拆封,确需拆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重新装订时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账务处理是从审查凭证和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到轧平账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账务处理必须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和核对办法,保证账务的正确。 第二十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卡)、现金收付日记账和余额表组成11、;综合核算由凭证整理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反映各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种业务各类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两个系统都必须按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并要坚持总、分核对,保持双方数字相符。 第二十五条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同代理行及国内有关单位对账的依据,必须分币种、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分户账记载方法,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外,应审查以下几点: 1、账页上首先按规定应打印的主要事项有帐号、户名、日期、摘要、凭证类型、凭证号码、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方、余额。 2、记账时,必须核对户名、账12、号、币别、印鉴、内容等,防止串户、冒领、透支等事故发生。内部使用密押、密码的凭证还应认真核对。 3、业务发生后,所有记账传票,应及时逐笔记载分户账并随时结出余额。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帐簿、帐卡,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现金收付日记簿是现金明细核算簿。是记载现金收入或付出的序时登记簿。 (四)余额表是填制分户账余额的明细表,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 第二十六条综合核算 (一)总账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是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账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总账分币种、按科目13、设立,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对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账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账各户借、贷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不得轧差反映,并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累计发生额核对。每月终了,应加计本月借、贷方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二)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币种、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反映。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各自平衡。 第二十七条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 重要措施之一,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盖章证明。账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14、期或不定期核对,其内容为: (一)每日核对 1、每日将凭证整理单与凭证进行逐笔核对,保证每笔业务正确。 2、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总数,必须与“库存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现金库存簿的当日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进行核对。 (二)定期或不定期核对 1、各种卡片账的各科目合计数应与该科目的登记簿及总账余额进行核对; 2、有实物的各科目应与实物进行核对。 (三)对外账务核对 各单位的存款、贷款、未收贷款利息账户,应按月或按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银企双方相互派人勾对往来账务,并相互签章认定。 第二十八条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它15、在账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在打印传票、编制分录、记载账务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因业务需要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套算。即对收、付的两种外币,均按我行规定的买入和卖出牌价折成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错账冲正。账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如发生差错,应按下列办法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启用核心业务系统中“51888当日取消”取消该笔流水。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启用核心业务系统“52000隔日冲销”中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16、本年度处理上年度错账时,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三)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由系统自动进行调 整。 (四)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账,并将错账日期、金额及冲正情况在原传票上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三十条利息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方法,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外汇存、贷款的利息,除另有规定外,应以原币计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存贷款计息方法比照人民币存贷款计息方法进行,对境外代理行或客户签有合约的,应按合约规定的计息方法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外汇会计报表是我行各项外汇业务活动和外汇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外汇会计核算工作的17、数字总结,是据以反映外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状况,编制、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编制会计报表必须做到:分币种填制、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 第三十四条外汇会计报表种类包括:各原币报表,外币折美元报表,外币折人民币报表,本外币合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我行外汇会计年度决算工作,是通过数字、资料综合反映全行年度外汇业务、财务活动情况,分析考核贯彻政策、执行计划和全年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 行会计年度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会计年度决算纳入全行会计年度决算统一进行。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于规定时间编制试算平衡表。 第三十七条决算日工作。各分行必须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年度决算,决算日当天要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度决算三部分工作,各分行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一)正确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各级行于决算日营业日始未发生外汇买卖业务时,将人民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余额轧差转入“外汇业务收入”科目或“外汇业务支出”科目处理。 (二)会计部门应对现金库存情况进行检查,确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汇业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遵照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