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机电安全瓦斯检查制度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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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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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机电安全、瓦斯检查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2调度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入井检查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6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抓“三违”制度.7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8矿长井下跟班制度.9安全活动日制度.10班前安全会制度.11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2“三违”处罚制度.1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4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贯彻制度.15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1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21采煤安全管理制度.23掘进安全管理制度.25机电安全管理制度.27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9瓦斯检查制度.30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31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32瓦斯报表审阅制度.33瓦斯排放制度.3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6防灭火管理制度.38安全装备管理制度.3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0爆炸材料发放工管理制度.41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42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43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44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45矿井水文地质安全管理制度.46测量安全管理制度.47防治水管理制度.49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5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56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3、育管理制度.5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59职业健康监护制度.60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6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65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67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9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70检查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71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7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77瓦斯信息反馈制度.78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79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80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81防突管理制度.83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87火工品管理制度.92入井人员管理制度.94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9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8安全监督4、检查制度.99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0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04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07出入井检身制度.109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19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0贯彻落实签字表.121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矿及下属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二、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每月5日召开,遇节假日、双休日则顺延,特殊情况另行改期);三、各级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监督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当其外出时由其委托的一名领导主持召开)。同级的副职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领导(具体由安全管理部门5、明确名单)必须参加会议,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要向主持人和组织人请假并另派代表参加会议,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予以严肃批评及处理。四、会议要做到主题明确,有重点,有决议,其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文件,通报有安全信息。(2)安全部门对延期所做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3)检查前一次安全办公会确定的事项的落实及完成情况的汇报,对落实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并追究原因及责任。(4)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及措施,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员6、。(5)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及处理,对事故责任者严重违章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要制度防范措施,防同类事故发生。(6)会议要讲求实效,对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有关部门,下发各单位,狠抓落实。 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一、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政策,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技术管理责任。二、负责组织制定审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审批本矿安全技术措施,采掘作业规程,确保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填7、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五、组织指导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六、组织并审查矿井、采区设计、开拓延深和其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生产布局合理,系统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可靠。七、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研究分析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意见。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瓦斯异常或瓦斯偏高时及时采取措施。矿井瓦斯超限时组织编审措施指挥排放。八、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防水设计,落实防治水措施,抓好雨季“三防”工作;负责落实有关人员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的开采积水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所8、在井田的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及时掌握采掘进度,严格控制保护好井田保安煤柱。九、抓好分管专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十、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十一、矿井发生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提出防范措施。 调度例会制度 一、矿调度例会每天召开一次;二、矿根据实际情况,每周至少一次或一次以上例会;三、调度例会由矿长主持或由矿长指定人员主持会议;四、调度例会由调度员向调度例会通报前一天全矿的采、掘生产和运输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上存在的问题;与会领导根据调度员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布置当天9、的主要工作;当班调度员做会议记录;五、遇特殊、紧急事件临时组织有关领导和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调度例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六、矿调度室负责传达和追踪调度例会的重要事项、指令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地汇报有关领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一、矿及所属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和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管理目标,并按目标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二、安全管理目标可分月度、季度、年度或更长时间的管理目标,在制定时,既要有期望目标责任制,也要有考核目标,目标要具体化,要有硬性规定事故和伤亡控制、以及职病预防和安全培训等量化考核指标,可操作性强10、。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管理部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单位和安全生产状况后拟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方案,然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审定。年度或更长期的安全管理目标还应通过职代会确定。四、安全管理总目标确实后,要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展开落实到最基层,制定具体的保证措施,做到逐级控制,做到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车间),区队(车间)保矿(厂),各矿(厂)保全局、自下而上层层保障。五、安全管理目标确定后,安全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管理落实有措施,季度有安排,月月有检查,并做到如期考核,以一定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各生产单位11、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或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由安全部门协助组织进行。相关的领导、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培训、劳动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人员参加,受检单位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检查。三、安全大检查可分矿和班组等各个层面进行,也可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的抽查,专项检查或采有标准化检查与安全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四、矿每月组织二次全矿安全大检查。五、根据各个时期的安全情况,适时组织进行消防灭火、雨季三防、爆品管理、顶板管理、一通三防、运输安全等专项整治安全检查。同时,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进行一些重点抽查,有效地排查事故12、隐患。六、各班队组织对辖区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班组必须每班对本作业点在班前、班中和下班前都进行安全检查。七、安全大检查一是要查思想,查领导重视安全工作的情况,二是要查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落实情况,三是要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是要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以及整改处理等情况。八、安全大检查要讲究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当场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就停产整顿,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每次检查都要作好记录,并将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及事故隐患用文字反馈给受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照检查逐项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九、安监部门要对隐患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复查,跟踪13、监督。对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要追究原因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入井检查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每个作为人员进出井的井口必须设置井口检查站,配有专人对所有出入井人员实行安全检查,每个出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二、井口检身员要佩戴明显的标志,严格地对每个入井人员实行检身,发现有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不穿脱水鞋、不带矿灯、不带自救器、穿化纤衣服、下井前喝酒、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时,要拒绝其入井;人员出井时,要检查其是否带有违禁物品出井。三、外来人员未经矿安全部门的同意,无矿有关部门的人员带领导不准入井。四、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执行挂牌入井,出井摘牌的制度,在正常接班二小时后,井口查站,矿灯房14、矿调度必须对上一班所有入井人员的出井人数进行清点,发现有未出井的人员,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查明原因,以进一步采取措施。五、当班的井口检身员、灯房负责人要将当班的入井人数和上一班的出井人数的清点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及安全部门汇报。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抓“三违”制度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广大干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人人都要反“三违”。二、为使“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各矿应根据本矿的实际制定各类人员反“三违”的任务指标,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必须完成抓“三违”指标。三、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者,15、应积极带头反“三违”,必须经常下井抓“三违”,并完成每月抓“三违”的任务指标。四、反“三违”必须讲究质量,抓“三违”以抓人员“三违”为主,对“三违”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当场予以教育,事后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五、每次抓“三违”后必须填写在由安监部门所设置的记录本上,写明所抓“三违”的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的单位、姓名及违章事实,否则作无效处理。六、所有抓“三违”均由矿安监部门负责统计,并作为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考核依据。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矿领导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二、矿领导的值班由矿长负责组织具体安排,并将值16、班表打印分发给每一位值班领导以及调度等相关部门和领导,以便联系。三、值班的时间为当天早上七时至次日七时,共24小时。值班时不能离开本矿,并将所在地点告知矿调度,保持随时能电话联系。晚上十时要到矿调度的领导值班室值班,雨季期间如遇大风大雨打雷天气时应在矿调度室值班。四、值班领导要检查、了解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指挥各方面的工作,及时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查重要岗位人员的值班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发生事故时,在矿长未到来之前,负责指挥抢救处理。五、值班领导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方值班,不得脱岗。外出或因事不能值班时,要事前向矿长(或负责领导)请假,经同意并落实顶岗的领导后方可外出,同时17、要将情况告知矿调度。六、值班期间的未尽事宜应向下一班交待,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矿长井下跟班制度一、为加强对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井下作业的矿要安排好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值班工作,做到每班都有一名矿长跟班盯岗,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力全方位管理。二、矿长井下跟班盯岗要和职工一起上、下班,下井前到矿调度挂牌,升井后到调度摘牌、并填写下井安全生产情况汇报。三、跟班矿长指挥、指导当班班组长的工作,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各工程岗位人员的上岗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制止各种违章。四、跟班矿长要在下一班接班前半小时将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准确地向矿调度汇报和接班矿长交班,以便18、安排好下一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跟班矿长因事未能下井跟班者,必须向矿长请假,并另安排顶班人员下井跟班。六、跟班矿长考勤由值班调度员负责。七、跟班矿长到调度挂牌考勤后又不下井的,一经查实,由矿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安全活动日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增加他们的安全思想意识,各矿必须每周安排一天,作为职工的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一般以班队为单位进行,班队干部组织并主持职工进行安全学习,每次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当需要全矿集中活动时,由矿组织进行活动。三、安全活动的具体内容由矿安全管理部门及工会根据年度、月度的安全教育计划和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由安全监督19、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四、安全活动要讲求实效,不能搞形式,要做好学习考勤和活动记录,对不组织职工安全活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班前安全会制度一、各班组在接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会议由班组干部主持。二、班前安全会要做好点名考勤工作。三、班前会要根据上一班交班的安全生产情况,结合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布置本班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四、各队班前安全会的落实情况由矿安全部门和工会负责检查监督,对不召开班前安全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落20、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二、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排查制。A级:矿职权无法解决的,须报上级才能解决的隐患;B级:班队职权无法解决、须矿才能解决的隐患;C级:区队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且必须解决的隐患。三、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大检查同步进行。四、安全隐患排查按以下程序进行。(1)班组要在工作时间经常对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不了的,于当班向跟班矿长报告,由跟班矿长负责落实解决。(2)跟班解决不了的隐患,须矿落实解决的隐患,各班队要在当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矿分管矿长报告,经分管矿长后向矿领导报告,由矿负责落实解决。(3)矿无法解决,须报上级部门才能解决的重21、大安全隐患,矿须在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经复核认定后。由法人向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请示政府协助排查。五、安全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台帐,完善排查手续;隐患整改要落实措施、时间、负责人和复查验收责任人。各单位每月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矿领导。六、安全隐患排查实行责任追究制,由安监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三违”处罚制度 一、每个安全生产指挥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都必须遵章守纪,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三违”行为的,要自觉写检讨到安监部门并接受处罚。二、各生产单位要成立违章帮教小组,制定反“三违”的措施及处罚办法,坚决制止“三22、违”,对“三违”现象和人员视违章性质不同及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违章帮教,安全培训,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三、一般性较为轻微的“三违”行为,但无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章帮教小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由安监部门按“三违”经济处罚金额的下限从轻罚款。四、性质较为为严重的“三违”行为,但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章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必要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由安监部门对其违章行为进行通报,并按“三违”经常处罚金额50100%进行处罚。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行为,由由关部门对其违章行为进行通报,经济从重处罚外,同时建议行政给予调离原岗位,下岗、直到开除或辞退等23、处理。六、对特殊工种人员,安检员、安监员、管理人员、各级领导的“三违”行为,则给予从重处罚和处理。七、处罚“三违”人员要有依据,处理要有记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下列安全技术文件由矿务局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批。1、“井下”采煤安全技术文件;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年度鉴定、测定报告;3、利用国家投资的矿井改扩建设计。二、矿总工程师做好下列技术文件的编制: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2、在本矿井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的采区方案设计;开拓变更设计或方案;5、矿井生产环节的局部改造设计;6、进行24、两层煤开采,两层煤的开采方法不一样时的作业规程;7、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设计及措施;8、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9、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10、瓦斯严重超限(浓度大于3.0%或体积大于30m3)排放措施;11、矿井防水设计、防水墙、防水墙基础及防水门设计;12、矿井中央泵房、采区泵房设计;13、有突水危险的探放水设计;14、矿井地面配电站和中央变电所设计;三、井下焊接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四、上述未提及的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编制的安全技术文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五、矿长审批的由矿长组织会审和批准。六、若某些安全技术文件按本制度执行仍无法确定审25、批入的,由矿报有关部门审批。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贯彻制度 一、编制1、采掘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组织或布置矿(采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2、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3、作业规程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做到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练,通俗易懂。二、审批1、采掘条件正常,采用常规作业方法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2、采掘条件不正常的如非正规采面回采、水害等安全隐患较大的采掘面作业规程,采用非正规作业方法作业方法作业的作业规程由矿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3、作业规程的会审的审批结果和总工的批准意见一律复印装订,26、打印件无效。三、贯彻1、采掘区队负责贯彻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采掘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必须组织队员工学习批准的作业规程,学习后必须考核,通过考试的员工方可下井作业。2、采掘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支架、顶板管理图板、炮眼布置图和安全技术措施要点。3、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规程不符合而不利于作业贯彻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其审批手续同上。4、矿的行政、技术领导及其业务部门、安监部门应经常和定期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5、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搞好职工的安全27、教育培训,是实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制度、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因此要求全矿每个职工,必须经过岗前(在岗中)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凡未经培训的人员,均不得指挥生产作业,不准上岗。一、成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矿成立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以培训处、安监局组成的局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矿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培训中心及培训室,都必须有固定,配备有相应的师资和设备,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由培训部门负责保管,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凡28、是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含管理人员),都要进行教育培训。要对各级生产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员和新工人等应进行重点教育与培训。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是: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1、安全意识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2、安全知识教育包括企业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特别危险的设备或区域;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常识。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结构原理、使用、维护和修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四29、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1、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1)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制定依据。(2)能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进安全措施的能力。2、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1)能根据安全规程指挥生产,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2)会检查判断事故预兆、排查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能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及避灾脱险。3、班组长及特种作业人员(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3)掌握责任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使用操作及排除故30、障。4、招用的新工人、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1)懂得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2)熟悉操作规程的规定。(3)会熟练地使用操作有关的设备、仪器、工具,并能排除故障。(4)懂得本岗位作业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并能排除。(5)新招用的工人,要经过井下实习。5、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取证(1)矿长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由省一级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2)队长、班组长,由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负责教育培训,经过一个半月的脱产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方能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4)新工人培训,由市安全教育培训室31、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并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工作四个月,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作业。(5)调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新岗培训。复岗人员的下岗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者,必须复审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在尚未接到国家正式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贩范围前,我们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爆破作业、瓦斯检测、金属焊接、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电梯驾驶和保养、登高架设、矿内机动车辆驾驶、化32、学危险品保管、挂钩作业、通风工、信号工、水泵工等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支工、回柱工、掘进工、通风工、放炮工、采区电钳工、瓦斯检查(检测)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员、爆破材料管理工、提升运输各类司机等特殊工种。综合上述特殊工种范围,现将合山矿务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如下:1、放炮工、支柱工、回术工、通风工、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电钳工、挂钩工、信号工、主水泵司机、主绞车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主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压风机司机、配电工、地面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由具有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的矿务局培训处负责培训,考试合格,由矿务局安监局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33、作业。2、焊工、上网电工及配电工、吊车司机、锅炉工、压力宣容器操作工、制氧工及氧气瓶充灌、电梯司机、厂内机动车司机、建筑登高架设、超重工等腰三角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由自治区安全监察局发给的操作资格证书,可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针对不同的工种,以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已取得操作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由考核单位复审一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近两年有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两年来安全操作经验或违章作业的典型教训总结。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34、特种作业上岗证。凡到期末经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考核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中,经所在单位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4、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上岗时携带,随时接受各级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矿定期,不定期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均应对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抽查,对无证操作者给予停止作业或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造就遵章守纪光荣、安全有功爱奖,违章乱纪可耻,造成事故受罚的社会风格,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一、奖励1、对模范遵守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35、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被本单位群众公认的安全工作模范。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或者敢于制止违章,而避免了人身伤亡、重大生产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3、在抢救事故、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想办法。使受灾人员安全脱险,免于伤亡或保住了矿井和主要设备的有功人员。4、对安全管理有新建议、安全技术及设施有发明创造,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5、对实现安全生产一年无死亡事故的。二、惩罚1、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因无制度或制度不健全者,要追36、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2、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不按要求进行安全大检查,不开展安全活动,致使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事故或粉尘、毒危害严重发生伤亡事故或矽肺病增加打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3、由于水文地质报告或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设备缺陷、作业环境恶劣、致使矿井投产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知识,操作错误,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5、在租赁承包中,在关键岗位,不按安全要求配置岗位人员,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6、在生产工作中,因违章作业中、违37、犯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对当事人或肇事者,按“三违”处罚办法给予经济处罚。7、见有事故苗头,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不及时报告的,若造成事故的要进行处罚。8、对制止“三违”的或对揭发隐瞒事故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借故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9、对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并由区队长组织职工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贯彻执行。二、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生产、安监、机电、通风、地测、工会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验收合格后办理好开工证方可投产。三38、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需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用新的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下”采煤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报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四、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距离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五、按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化组织生产,矿每月对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进行一次检查,验收,评级。六、加强顶板管理,做好顶板观测,掌握顶板来压规律,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松动的伪顶、危石,39、伞檐要及时处理,支护工具要齐全,支护材料合格,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杜绝空顶作业。七、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生产副矿长应组织生产,安监、技术部门和区队干部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应在矿调度设置专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开会研究解决。矿调度必须把每班工作面初次放顶情况向局调度汇报。八、采煤工作面不得残留设计以外的煤柱。九、采煤工作面的实际风量,达到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微风作业。加强上隅角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积聚。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到放炮后洒水防尘,工作面及各装载转载点洒水放尘。十一、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十二、采煤工作面将结束前,生40、产科应在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标定“停采线”。十三、采煤队干部必须坚持值班跟班制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十四、必须随工作面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通入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全部封闭。十五、建立队、班安全报表。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由队长组织职工学习,经考试合格,贯彻执行。并由施工单位办理好开工证,地测部门在开口处标志中腰线,通风部门安装好局部通风机方可开工。二、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贯通巷道相距20m前,测量人员下达贯通通知书,报告生产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并通知施工区队,生产、安监、通风和矿调度室41、,施工单位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三、加强巷道的支护,巷道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巷道超高度,必须编制措施,加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护工具要齐全,支护材料要合格,有一定数量备用。对松动的伪顶、危石、伞檐必须及时处理,超高的巷道当头,必须有加长的钢钎修理顶板,经常做好敲邦问顶工作。四、开掘斜井或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跑车防跑装置,并且做到绞车道行车不行人。五、按掘进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矿每月、局每季对巷道掘进标准化进行一次检查验收、评级。六、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确保掘进工作42、面的实际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局部通风机因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行时,必须撤出人员,恢复送电开动局部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七、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掘进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经水文地质人员检查分析研究,确定无透水危险,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掘进。八、掘进必须做到湿式打眼,放炮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九、队干部必须坚持班跟班值班制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十、建立队、班安全报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思想,局每季度、矿每月必须召开不43、少于1次的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矿井机电安全工作。二、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完善矿井供电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压风系统、通信系统等矿井机电安全系统,并按规定对各系统进行安全检查。三、根据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和机房硐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局每季度、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四、认真抓好机电设备管理,严格执行合山矿务局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提高设备完好率,合理使用设备。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85%以上,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合格率达100%,电缆吊挂合格率达90%以上44、,矿灯完好率达90%以上,设备待修率在5%以下,机电事故率在1%以下。五、加强和完善矿井机电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井下低压漏电保护装用率、合格率要达100%,并按规定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用率达100%。局扇风电闭锁装用率达100%。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六、抓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加强设备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缺陷情况,针对设备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做好设备计划检查,组织开展机电设备月度、年度检修工作,矿井机电停产检修天数每月不少于1天,全年应有1215天。七、认真做好机电设备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执行煤炭工作45、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对发生的各种机电设备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开展工作、运输标准化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二、完善提升、运输管理组织机械,有矿领导分管提升运输工作,业务部门认真负责和落实各项业务工作。三、绘制完善的提升运输系统图,提升运输设备图纸资料逐步完善。四、严格执行提升运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五、搞好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做到持证操作。六、加强提升运输设施质量的管理,提升运输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安全运转。(1)主提升机、运输绞车保护46、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声光信号具备,基础牢靠,制动系统灵活可靠。(2)斜井人车防坠器可靠,每班使用前,作好人车的检查和试验工作。(3)坚持提升运输钢丝绳日检查制度。(4)电机车和矿车定期检修,经常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齐全、安全可靠。(5)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设施齐全,并符合规程要求,人员乘坐皮带遵守规程规定。七、严格控制运输巷道施工质量,运输线路符合要求。(1)运输巷道规格、支护符合规程要求,巷道整洁,电缆敷设符合规程要求。(2)运输轨道、道岔敷设质量、轨道回流线符合规程要求。(3)电机车架空电源线悬挂高度、安装质量符合规程要求。瓦斯检查制度一、井下所有47、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装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的次数,高瓦斯矿井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其它工作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不能少于1次。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矿调度。三、每月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变化情况划出本矿井瓦斯重点管理区,并制订相应的瓦斯检查管理措施。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检查管理措施加强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瓦斯检查。五、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恢复后,井下各作业地点在恢复工作前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查。局部通风机在恢复运转前也必须检查风机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启动局部48、通风机。六、矿管理干部、区、队长、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定器对相关地点进行瓦斯检查。七、井下临时停工不停风的地点照常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停风的地点必须在栅栏前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1次。八、检查瓦斯后必须立即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上。九、将当班的有关瓦斯检查方面的情况填写在交班记录表上,并将当班的检查结果的数据填写在检查日报表上。数据填写必须真实可靠,并做到“三对口”。十、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规程的规定和瓦斯排放制度的程序进行处理。十一、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贯通前20米,测量负责人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到49、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由生产科制定相应的贯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送施工工区(队)和有关部门执行。二、巷道贯通相距少于20米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与其贯通,另一掘进面必须停止所有工作,并保持正常的通风和进行正常的瓦斯和其它安全检查。三、放炮前,贯通点两边的巷道必须按规定派专人警戒。四、矿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巷道贯通工作,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通风科负责整理贯通记录、存档。五、所有盲巷必须按规定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和瓦斯检查牌。六、未经通风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打开盲巷栅栏进入里面。采掘区队需要打开密闭或栅栏时,需经矿总工程50、师批准,并事先通知结果填写在检查牌上。七、每班必须检查栅栏处的瓦斯浓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查牌上。八、盲巷恢复工作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如长距离盲巷,检查工作由救护队进行。九、通风科和安监站要经常检查栅栏的质量,对随意破坏或擅自闯栅栏者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一、所有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二、必须按规定填写交接班报表,将当班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存在问题,填写在交接班报表上,严禁弄虚作假,虚填报表。三、交接班报表填写的内容包括:瓦斯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风筒管理情况、工作面温度情况、栅栏质量情况及防尘情况。四、瓦斯检查员必须按上、下班,严禁提前下班,51、并做到面对面交班,然后双方在交接班报表上签字。接班后要看前一班的交班记录,了解自己所检查区域的瓦斯及其它情况。五、若工作地点在瓦斯浓度超限的情况时,必须将超限的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时间、原因和体积等情况记录在记录本上。瓦斯报表审阅制度一、当班的瓦斯检查班长要检查当班的瓦斯班报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要立即让当班的瓦斯检查员如实纠正。二、矿长和工程师必须每天审阅每班的瓦斯检查班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主管部门。三、瓦斯日报表送矿调度室。四、矿长、矿总工要每天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在问题,应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五、审阅报表的人员因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审阅时,必须委托他人代审52、阅。 瓦斯排放制度一、井下所有停工、停风、密闭地点在恢复工作前,必须首先探明该地点内瓦斯积存情况(一般应不少于两名瓦斯检查进行探测),当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先进行排放。二、排放瓦斯前,矿要成立排放领导小组。通风科必须制定专门排放措施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排放瓦斯。三、瓦斯排放实行分级排放,瓦斯浓度在3%以下(含3%)或瓦斯浓度在3%以下,但体积在30m3以下(含30m3),排放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由其负责组织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3.01%以上,排放体积在30.1m3以上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定,通知矿山救护队参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排放53、工作、排放的过程要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及时向矿长,连同排放安全措施一起存档。四、排放瓦斯要以最短的线路将瓦斯引入矿井总回风道。五、排放瓦斯时,风流所经过的路线必须撤人、停电,并在所有能通入这些巷道的路口设专人警戒,严禁入内。六、排放瓦斯需要切断电源时,应在切切断电源开关处挂上“停电不准合闸”白底红字警示牌并派专人监视,只有排放完毕后才准由排放小组长派人取警示牌,恢复供电。七、排放人员进入排放地点接风筒时,应先观察巷道顶板、两帮及支架的情况。八、排放前要绘制排放瓦斯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并在图上注明排放地点、排放路线、通风设施、警戒地点、现场指挥所、通讯联络方式,意外灾害处置材料堆放地点等。九54、排放开始时,排放小组长,待所有排放人员进入岗位,撤人及停电措施落实后,才能下令开始排放。并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必须密切注意排放时的情况并作好记录。十、排放时,要采取限量排放,一节一节风筒由外向里进行,排放时,排出的风流与负压通风的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十一、排放过程中,发现风流中瓦斯浓度过高,温度异常或有其它情况,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汇报,分析情况,作出相应的有效措施和决定。十二、排放瓦斯要连续进行,不得中途停止。若因不能继续进行,需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要按照停工时间长短和瓦斯浓度大小,分别采取临时栅栏或封闭措施,再次排放时要重新编制排放技术措施,经矿55、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十三、排放结束后,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验收,形成正常通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正常,汇报矿调度室后,排放人员才能离开现场。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井下采掘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进行通风。二、使用单位安装局部通风时,必须先到通风科提出申请,经矿有关部门同意后,由通风科负责安装。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风流中,安装风机前,必须先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负压风流巷中的风量大于风机的吸风量时方可安装。风机安装位置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必须垫起,离地高度大于0.3米。四、井下所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写上工作地点名称、开掘巷道的长度56、风机的型号、功率及管理人等。五、未经通风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停风机。六、风筒要吊挂平直,做到逢环必挂,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并保证风筒无破口。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米,并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七、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时,方可开动风机进行通风。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安装局部通风机要有双电源,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九、在允许串联通风的情况下,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前5米的地方必须安装瓦斯报57、警断电装置,瓦斯报警浓度为0.5%,断电浓度为1.0%。十、通风部门负责局部通风的调配、运送、安装和回收工作。十一、机电部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维修保管。十二、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在现场的维护管理。十三、使用单位需要挪移风机时,应通知通风科进行移装工作。十四、局部通风机每班由使用单位检查一次,检查前必须由通风科与机电部门或通风科联系,以便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每六个月上井检查一次,检查前必须由通风科运送一台同等功率的风机正常运转后,方可撤除检修的风机,防止瓦斯超限。十五、机电科应对所有风机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检修台帐,检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下井使用。十六、局部通风机在使用期间受潮、损坏、烧毁时,通58、风科应给予更换,按矿的有关规定尽快处理。十七、井下临时停工的地点未经通风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开风机。防灭火管理制度一、矿井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矿井年度防灭火技术措施施工计划,每月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二、矿每季度对井下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检查一次。三、井下电焊时,必须经有前部门及领导审批的安全措施,且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四、地面炸药库、配电站、绞车房、机电厂房、仓库、油库等要害场所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烟火入内。五、井下各生产水平必须建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材料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六、井下各硐室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沙箱。七、井下59、运输的皮带、电缆及风筒必须是用阻燃性材料所做。八、皮带主井和其他皮带机巷的消防系统必须经常保持畅通状态。九、井下严禁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变电峒室不得使用木支护。十一、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十二、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同时严禁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十三、定期消除井口附近的杂草和其它易燃物。十四、巷道砌旋时,旋体和顶帮之间的充填必须为不燃物材料。十五、井下发生灾险情时,在场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安全的必要的手段灭火,并及时将情况汇报矿调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一、所有安全装备要设专人管理,并建立相60、应的管理台帐。二、井下使用的安全装备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记录。三、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注意保护装备,对敌意损坏者,视其情节经重、严肃处理。四、井下安装瓦斯遥测仪等安全装备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装技术措施。五、未经矿有关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用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六、须送矿务局计量部门检定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局的有关规定,按时送检。七、设备须报废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矿有关部门组织核定。八、井下严禁使用不经检定或检定期已过和质量不合格的装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特制定如下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矿长是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保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二、矿必须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局、矿级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局每季度、矿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召开一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三、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地面库需设专职警卫人员)。四、各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包括装卸、运输制度;储存、保管制度;防灭火、警卫(井下库除外)制度;销毁处理制度;发放、使用、退库制度;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奖惩制度;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五、爆破作业62、,必须由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六、井下领用爆炸物品必须凭有效证件和爆炸物品专用箱(并加外锁头)领用,严禁炸药、电雷管混装。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炸物品。八、爆炸材料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要害场所进行管理。爆炸材料发放工管理制度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爆炸材料发放贮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章发放。三、要做好爆炸材料的发放及清退工作,要求帐、卡、物三对口,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做好库房的清洁卫生,库房内东西的堆放做到整洁、有序。五、加强业务学习,了解各种爆炸材料的规63、格型号及性能,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六、遵纪守法严禁偷盗爆炸材料。爆炸材料贮存保管制度一、贮存爆炸材料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材料贮存许可证。二、井下、地面炸药库房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做到现场交接班。上班时间严禁穿化纤衣服。三、地面炸药库必须把炸药、电管分库存放,严禁把炸药、电管同库存放。炸药、电管库房不发放时应把库房门口锁好,锁匙要专人保管,地面炸药库必须把炸药、电管分开存放,严禁把炸药、电管混合存放,炸药、电管发放后,当班库房人员要把库房门锁好。井下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正常生产三昼夜需用量,电雷管贮存量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十昼夜需要用量。四、炸药库贮存室要保持干64、燥、卫生、通风良好。并有防鼠设施。五、地面、井下炸药库房除库房工作人员外,需进入库房者,必须做好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六、对于报废的炸药、电雷管要妥善存放好,需要及时销毁时,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措施。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一、放炮员凭爆破证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领用单领用炸药电管。发放员要按单上注明的数量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在发放时要检验领用人、证相符时才能发放。二、发放炸药电管时,放炮员必须认真点清数量,做到物、单数字相符,并当场把炸药电管分装加锁后直接送工作地点。三、电管要在专用的套间或单独的房间发放,发放时必须在四周有突起边缘,且铺有能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版上进行。四、炸药库发放人员不得发放变质65、过期的爆炸材料。五、使用单位当班用不完的炸药电管,放炮员必须当班退库,发放员和放炮员当场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六、发放雷管时,发放员必须按领用单位编号的固定班组号码发放。七、炸药、电管必须班班结帐,并做到帐、物对口。八、炸药、电管发放工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一、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水和河沙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二、搞好库房环境卫生。库房周边不能有农作物、杂草及树林及其它易燃材料。三、一旦发生火灾,库房值班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扑灭火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四、起爆器材和炸药要贮存在不同库房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炒料。五、66、地面爆炸材料库房要有人看守,民警必须严格做好警卫工作,无关人不得擅自进入库区,任何不准带烟火进入炸药库,从事警卫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六、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与爆炸材料管理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井下放炮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二、按规定实行专职放炮员制度,遵守爆破物品领退制度。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2、禁止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3、坚持炸药、电管分装、分放及存放在安全地点制度;4、坚持放炮钥匙随身携带制度;5、坚持炮泥使用制度;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规程规定。6、严格执行放炮警戒67、制度。四、严格执行放炮员交接班制度。五、严格执行拒爆、残爆炮眼处理规定。六、严禁裸露放炮。矿井水文地质安全管理制度一、地测部门要在原有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二、依据矿井开拓资料情况,研究矿区(井田)内的水文地质情况,推测影响煤矿正常生产和建设安全的主要水文地质因素。三、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四、参加编制矿区(井)综合防治水计划,开展矿区(井)专门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各种水文地质图纸和观测资料台帐,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网,及时、准确地做好水文地质原始资料编录计算和填绘分析工作68、,开展矿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使资料系统化、正规化、标准化。六、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综合分析工作,根据开采和勘探所获得的新资料,及时修改各种水文地质图纸资料。分析矿井充水条件,预防和处理水文地质问题。七、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八、参加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小煤窑开采,老窿分布和采空区积水状况及对矿井生产、建设的安全影响程度。九、做好各种防隔水煤柱留设的监督和计算工作。十、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不断加以民展和创新。测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测量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69、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及时准确的测绘资料。二、测量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和生产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局矿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1名领导分管测量工作,测量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应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三、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1)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监控系统,为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2)依据矿井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监督检查矿井各个时期的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3)解决矿井生产、建设和改造中的各种测绘问题,为矿井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时,准确的测绘资料。(4)根70、据矿井的实际需要,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5)收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小窑分布、开采的情况、分析其对矿井生产建设的安全影响程度。(6)建立地表、岩移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进行各种观测工作,建立观测记录档案。(7)根据矿区地表与岩移变形参数,参与设计和修改各类留设煤柱。(8)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五、测量的业务范围和权限,测量工作报告及审批制度参照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管理制度执行。此外,还应执行以下制度。(1)巷道放线通知书制度。测量人员必须持有标明巷道开口位置,中线,腰线及用途并有总工程师签字同意的巷道放线通知书,经检查无误后方能进行现场标定工作。中、腰线的延长要及时,轨道巷30m刮71、板机巷道50m以上由测量人员负责。(2)巷道贯通通知书制度。巷道贯通距离在20m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总工程师,安监、生产、通风、调度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以便做好贯通准备。(3)保安煤柱监督制度。在保安煤柱附近开掘巷道,必须有导线和中线控制,临近保安煤柱边界时,测量人员必须在巷道明显标出该点距保安煤柱边界的距离,并报告矿总工程师,一旦发现巷道进入保安煤柱。测量人员有权立即停止该掘进点的掘进工作。六、必须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交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矿井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二、建72、立矿井防治水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在矿井防治方面的职责:矿长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局矿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制定,审批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采区设计和专项设计有关防水措施;矿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防治水计划、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矿分管机电工作的领导负责排水机电部设备的先型和安全运行;地测部门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安监部门则负监督检查的责任。保证防治水措施落实到实处。三、矿井必须制定防治规划,有防治水设计,有年度防治水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四、矿要重视雨季“三防”工作,成立“三防”领导小组,安排好“三防”值班,确保矿井安全渡讯。五、73、矿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和台帐(1)矿井水文地质图(2)矿井防水设施构筑防水门、防水墙布局图(3)矿井涌水量观测记录台帐(4)矿井地面防洪措施台帐(5)矿区降雨量观测记录台帐和曲线图(6)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7)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8)矿井地下水位观测曲线图(9)矿井防水设施构筑水压观测台帐六、开采受水害威胁煤层的采区设计和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地点,应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情况,并制定综合性治理措施,由矿总工审核后,报局总工组织审批。采掘作业规程要有专门的防水措施,没有防水措施的采掘作业规程,不能审批。七、新开拓的井筒、石门及巷道,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及编录,并绘制有关实测水文地质剖在图。八、必74、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矿区、井田相邻边界范围内小煤窑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井筒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保安隔离煤柱与大矿的空间关系,并搜集系统完整的开掘工作面图及有关资料,以过分析绘制到井上下对照图上。对已报废的小井的图纸和老塘积水体积等资料,必须存档备查。九、相邻矿井之间,以及掘进巷道迫近导水断层或者水淹区和积水巷道下采掘时,必须留设水隔离煤柱,留设办法及尺寸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有关规定留设,并报局总工审批。十、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防水隔离煤柱(采下一层煤时,按塌陷角留设,不得破坏上层煤柱),如因边界变动而有巷道等情况,由所在矿在煤柱内充填加固。与地方矿山边界煤75、柱,每月至少如实调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上级审定。十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和排水泵房等设置防水闸门,在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建立独立的防水系统,实行分区开采。井下的防水闸门每年由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组织试关2次(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要检查通过门框的短轨拆卸是否方便、快捷,管线孔是否封堵严密;水沟、沉淀池、水仓淤泥每年要在雨季前清理1次,保持水仓容量。十二、在矿井的采掘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做好水害的分析预报,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采掘工作面遇到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采取可靠措施,经水文地质等有76、关人员现场察看,确认无突水危险,并获批准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矿井的探放水工作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和经总工审批的安全措施进行。十三、矿井地下水位观测孔由地测部门负责每年检查1次,发现堵塞的应尽快恢复通畅,保证水位的正常观测。十四、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矿区地表水,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点),落实专人进行观测,旱季时每10天观测1次,雨季时每天观测1次,要建立观测台帐,并向调度汇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77、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9、78、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79、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监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80、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二、 职业病防冶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81、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监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2、冶疗规定:对已确诊的82、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83、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3、生技科、安监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84、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4、各级主要负85、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8、各部门负责86、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87、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10、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88、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劳资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89、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90、。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3、综合办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4、公司上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91、,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7、安监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8、安监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92、监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11、安监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93、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94、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95、度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96、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矿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上报申请,劳资科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97、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劳资科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劳资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矿委会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矿综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劳资科,劳资科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分管矿长审批后交采购员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材料主管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98、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经常所需。10、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劳资科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凭上岗通知单,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后发放,其他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未满一半的,补交新品价值100%款项后领用,使用期满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补交新品价值50%款项后发放。属特殊情况损坏的由调度室在领用单上签注意见后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满但未交回旧品的,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3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99、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劳资科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100、或补领,并按原值照价赔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101、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六、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 的各102、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103、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二、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三、井下监104、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105、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106、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十一、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设备、仪表台帐监控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二、监控中心107、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三、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四、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签字。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一、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108、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五、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十、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十一、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为109、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二、 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三、 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四、 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五、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一、安全监110、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二、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三、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111、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112、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由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113、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 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使用弥勒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114、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八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115、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条 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116、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117、。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一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三、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四、瓦斯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118、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瓦斯信息反馈制度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色怀念干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汇报。3、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5、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119、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2、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3、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4、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5、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调度室技术员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表。2、调度室技术员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3、调度主任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制度。4、调度室值班员要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5、在系统故障120、信息反馈链接段要切实有始有终,实行可追溯性管理,并登记建档。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三、瓦斯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 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121、 3、局扇停风; 4、风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七、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