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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地质地测技术管理制度汇编62页
煤业公司地质地测技术管理制度汇编6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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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6718 2024-09-08 60页 194.35KB
1、煤业公司地质地测技术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地测防治水部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3地测防治水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3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5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6水害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8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19“三下”采煤技术管理制度20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44矿井探放水规定47水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查批准制度53煤业“三个煤量”管理制度54地测科现2、场安全检查制度56地测防治水部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通风等部门或人员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单、会议等进行。 2、设计人员需地测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1)、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2)、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3)、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4)、 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3、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制图、测算时间。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 3、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地测组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测组。 、各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整形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 、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地测防治水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1、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4、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有关规程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事,认真追查落实。 2、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3、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4、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工作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5、每一工作面回5、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6、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7、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8、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9、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10、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绘图必6、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11、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13、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14、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15、单7、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充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16、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矿处理。 17、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对责任人进行300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18、对于大型巷道的贯通测量,贯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给予500800元奖励。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资料要定期分析,对测定成果精度进行审定,以便为我矿采掘提供正确的资料。 2、按规定定期装订成册,装入柜子,相对集中,8、符合防火、防潮要求。3、 帐、卡相符,文字部分与基础数据一致。 4、上级下达及本部门回复、上报的各种函件、审批文件报表等专用柜子和管理手段,信息传递和反馈及时。5、 资料仪器专人负责管理。仪器使用后及时擦拭,放仪器室集中保管。6、 大型贯通、探放水、排放瓦斯要提供相应的资料,提供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7、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整理、审批制度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实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8、同时记录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资料时参考。9、每次测试所用记录本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注明目录索引后,存档保存。9、10、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或 补测。记总表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11、填写各类台帐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和因素的也应同时填写在各注栏内。12、矿井水文地质测试台帐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13每一种成果表或台帐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负责人签字。14、每种技术报告完成后需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1、地质、测量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本组使10、用的仪器应编号。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3、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4、仪器设备的借用、专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如不经批准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5、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6、经纬仪、水准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11、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迁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防止日晒。 7、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8、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性。 9、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水害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12、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3、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4、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5、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13、合排水试验。6、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7、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8、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9、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10、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14、,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2、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13、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14、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15、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15、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16、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17、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矿井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18、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矿井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19、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相关科室、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20、矿井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八、加强矿井水害预防的有关措施。 1、 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2、 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3、 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21、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4、 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5、在本矿井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 6、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7、 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五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8、 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22、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9、对掘进工进行探放水技术培训,提高对老窑水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或钻孔内有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钻孔溃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水灾处理。 10、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11、 矿井防治水领导组要定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参加矿井防洪设施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23、和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12、年雨季前对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13、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14、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要按期对矿井涌水量进行测定,并将资料报生产技术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职责划24、分第二条 地质测量科职责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2、编制矿井年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的上报(传)工作。4、负责督促施工队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负责施工队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四条 通风(防突)科职责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25、。第五条 施工队职责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科汇报。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2、根据现有物探技术查明和实际揭露的地质构造,主要是断层、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26、面进行预测预报。4、利用物探设备,如地质探测仪、直流电法仪等物探手段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第七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1、地质测量科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27、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2、地质测量科在年、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3、地质测量科对上年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科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及相关职能科室。5、各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28、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科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6、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科反馈现场情况。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8、地质测量科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9、地质测量科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29、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第八条预测预报内容要求(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计划采掘范围。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3、地质构造情况。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30、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五) 水文预测预报内容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第九条 地质测量科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地质测量科负责人处罚300元。第十条 有关职能科室区队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处罚31、2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第十二条 职能科室及施工单位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第十三条 对施工队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第十四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每月给予500元奖励,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月给予300元奖励。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查明并完善本矿水文地质资料,了解矿井井田内及周边矿井水文情况,掌握本矿井下涌水情况,进一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矿及周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实地调32、查,编制水文地质图,对本井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说明,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据。 二、加强本矿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定期请资质部门对本矿水文地质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编制、能够指导安全生产。 三、了解并掌握矿井井田范围内地面河流、水库、水池、水井、机井、泉点等水体分布情况,及时测绘填写水文地质图,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 四、掌握本矿井田周边煤矿开采情况,了解其采空区情况,对周边关闭废弃煤窑进行调查,对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积水积气情况进行详细掌握。 五、定期对本矿采空区地面裂缝进行观察,对裂缝位置、走向、范围、周边水体、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况要详细记录。 六33、定期对井下进行水文观察,特别是雨季来临前后,要加强对井下出水地点:如井筒、本矿及相临煤矿采空区、可疑地点等的出水口进行详细观察,对涌水量进行定期测定并详细记录在案。 七、定期对受水害危胁工作面进行探测,做好水情水害预报,制定加强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对水文地质观察情况进行专门记录,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等,对可能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备注说明清楚,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九、原始资料记录要妥善保存,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34、 2、地测组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4、地测组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 5、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组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地测组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7、35、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技术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三下”采煤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第2条 本制度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述问题,均应按本制度执行。矿区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3条 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37、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第4条 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38、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第5条 本制度规定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第6条 土地和耕地的破坏与保护是煤矿企业生产建设中面临的量大面广的课题,它直接关系39、到煤炭生产和农业生产,关系到农民生活和工农关系,政策性很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本着谁损坏,谁修复,恢复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第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为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种植、养植、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制度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40、,方可施工。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第8条 矿区内现有建(构)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第9条 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地质勘探部门应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应要求,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获得设计开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编入报告。第10条 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恢复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41、发生附加费用应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第11条 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量大的矿井,应尽可能在井位选择、开拓部署、巷道布置、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开采影响的破坏作用,实现少丢煤、少搬迁及安全生产要求。工业场地布置力求紧凑,少占地、少压煤。煤田上方的主要建(构)筑物要尽量采取抗采动结构措施。第12条 煤炭开采必然伴随着发生围岩及地表移动和变形。各矿区的围岩及地表移动规律及有关参数具有地区特性,获取和积累有关围岩及地表移动的科学数据,是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每个矿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上述科学试验与现场监测,综合分42、析,求取参数,总结规律,用于解决本区的开采沉陷问题。第13条 本制度是依据长壁全部垮落法或长壁分层开采垮落法为主的科学数据与实践经验编制的。对于其它采煤方法或特殊的地质条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节 建(构)筑物压煤的开采第1条 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构)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第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构)筑物压煤允许开采:1)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构)筑物允许压煤地表变形值。2)预计的地表变形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就地维修能够实现安全采煤,并符合第5条规定的要求。3)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采取本矿43、区已有成功经验的开采技术措施和建(构)筑物加固保护措施后,能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表1 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损坏等级建 筑 物 损 坏 程 度地 表 变 形 值损坏分类结构处理水平变形(mm/m)区率K(10-3/m)倾斜i(mm/m)自然间砖墙出上现宽度12mm的裂缝2.02.03.0极轻微损坏不 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4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10mm轻微损坏简单维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15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3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20mm;砖柱上出现小平裂缝,缝长大于1/2截面边长;门窗略有歪斜4.00.46.0轻度44、损坏小 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5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是1/2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50mm;砖柱上出现小于5mm的水平错动;门窗严重变形6.06.010.0中度损坏中 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大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大于50mm;梁端抽出小于60mm;砖柱出现小于25mm的水平错动6.00.610.0严重损坏大 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严重交叉裂缝、上下贯通裂缝,以及墙体严重外鼓、歪斜;钢筋混凝土梁、柱裂缝沿截面贯通;梁端抽出大于60mm砖柱出现大于25mm的水平错动;有倒塌的危险极度严重损坏拆 建注:建筑物的损坏等级按自然间为评判对象45、,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坏情况按表3分别进行。第3条 符全下列条件之一者,建(构)筑物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 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对建(构)筑物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或有效的开采技术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 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构)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3)开采的技术难度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第4条 开采建(构)筑物压煤时,应考虑的原则是:除了建(构)筑物本身的允许变形能力大小外,应考虑从开采措施上只采取单46、一措施或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综合措施的可能性,以及地下开采措施和地面加固措施相结全的可能性。第5条 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需要采取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时,根据建(构)筑物及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不同,可选用下列措施:1) 长工作面、双工作面或阶梯状工作面的全柱式联合开采方法,使建(构)筑物位于移动盆地的中央。同时,一般不得在建(构)筑物下方残留煤柱或出现永久性开采边界,以减小建(构)筑物所在处的地表变形值。在开采数个煤层的情况下,可在第一个煤层开采引起的地表移动基本稳定后再开采第二个煤层,从而减少采动叠加有害影响。2) 限制开采厚度,减少开采煤层层数或控制开采煤量等方法。3) 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协调开47、采方法(包括两个煤层或分层之间以及同一煤层内各工作面之间的协调开采)。4) 在开采煤层群时如果煤层之间的距离允许,可采用上行开采。5) 离层带注浆充填方法。6) 开采薄煤层时,可采用垒矸石带的顶板管理方式。第6条 进行已有建(构)筑物下采煤需对其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预计建筑物将受级损坏时,一般只需对其采取简单加固保护措施,如设置地表变形补偿沟、钢拉杆、钢筋混凝土圈梁以及对长建筑物增设变形缝等。2) 预计建筑物将受级损坏时,应采取中等加固保护措施,即除采取上述简单加固措施外,还应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包括纵、横向梁及斜梁)、层间及檐口钢筋混凝土圈梁、钢筋混凝土柱等,并可采48、取一定的开采技术措施。3) 预计建筑物将受级损坏时,应采取专门加固保护措施,必要时采取减小地表移和变形的开采技术措施。4) 对于地下管网,除采用临时性地面管网外,也可对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设置柔性接头或补偿器、增设附加阀门、建立环形管网、修筑管沟等。5) 每次开采前和地表移动稳定后,均需对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第7条 建筑物下压煤开采分高、低潜人位两种类型,区别在于采后潜水位距地表是否小于0.8m或雨季是否长期积水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低潜水位条件下的建筑物下压煤开采以抵抗地表变形为主,可按照第2条、3条、5条、6条实施。高潜水位条件下的建筑物下压煤开采,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或多煤层49、开采条件下,先开采部分煤层,后垫高地表沉陷区,建造抗采动房屋,再开采其余煤层;或先行垫高建筑场地,建造抗采动房屋,后进行开采;在满足潜水位标高不超限条件下,也可采用充填法开采,条带法开采或覆岩离层带注浆充填法等减沉措施。第8条 新建抗采动建筑物的场地宜选择地表移动与变形值相对较小的地方,应避开会产生塌限陷坑、台阶、裂缝等非连续变形或呈现长期积水的地带。有滑坡危险地区,不得用作建筑场地。第9条 新建抗采动建筑物的地基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地基土上要求均匀一致,土壤承载力不宜过高,对于承载力高的坚硬岩石,密实粘土等地基要在基础底面下置换300500mm厚的砂层或软土层。当地基土壤承载力差异较大时50、,应设置变形缝使其成为各自独立的单体;在条件允许时,可通过加强建筑物的刚度和强度实施。2) 回填土地基要密实处理,可采用分层压实和整层夯实的方法,密实系数应为0.930.96;回填矸石地基应采用分层振压或整层强夯的方法,密实系数为0.910.94。第10条 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 在许可条件下,建筑物长轴应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2) 建筑物体型应力求简单,平面形状以矩形为宜,避免立面高低起伏,必要时用变形缝分开。3) 建筑物承重墙体纵、横方向宜对称布置,内墙穿通,尽量减小横墙间距,宜采用条形基础。4) 单、双层建筑物的单体长度不宜大于20m,三层及其以上的建筑物单体长度以51、203 0 m为宜,过长时采用变形缝分开。5) 在技术和施工条件许可时,建筑物应尽量选有静定结构体系,并采用轻质高强屋面材料。6) 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基础内一般宜设置水平滑动层,同一单体内位于同一标高上。7) 砖混结构建筑物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层间、檐口圈梁和立柱,其位置、数量、尺寸和配筋量根据地表变形值的大小计算确定。墙体转角、丁字和十字连接处应沿高度增设拉结钢筋,门窗洞口上、下应增设拉结钢筋。不允许采用砖拱过梁。8) 厚煤层分层开采及多煤层开采条件下,建筑物加固设计用地表水平变形值按下式计算:= ni =1i2 式中i第i个分层或煤层开采引起的地表水平变形值,mm/m;n厚煤层分层开采层数52、或多煤层层数。9) 楼板各屋顶不应采用易产生横向推力的砖拱或混凝土拱形结构。10) 室内地坪做法宜在砂垫层上铺设砖、预制混凝土块或钢丝网混凝土板等。11) 地下管网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管接头处设置柔性接头或补偿器、增设附加阀门、建立环形管网、修筑管沟等。环境和气候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地面管网。第11条 在地震设防地区,砖混结构建筑物抗采动变形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只有在地震烈度7度(含7度)以上的地区,预计地面建筑物受级(含级)以上采动损坏时,才考虑抗震与抗采动变形双重设防。2)考虑到地震与采动同时发生的概率很小,采动影响区的双重设防设计以抗采动为主,进行抗震验算。地震荷载与采动荷载不53、完全叠加。3)建筑物选址、朝向、平立面形状、平面尺寸等应满足第36条中第1)4)款的要求。第12条 在开采沉陷区上方兴建建(构)筑物时,应对地基的长期稳定性进行评价。对浅部老采空区、小煤窑开采区、断层露头区,必须加强勘察、探测工作,并采取措施后方允许兴建建(构)筑物;对在长壁垮落法开采的老采空区上方新建建(构)筑物时,宜适度采用抗残余变形、活化变形的加强保护措施。第13条 在建(构)筑物受采动影响期间,还可选用下列措施:1) 在地表变形活跃期内,暂时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2) 对建(构)筑物和设备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3) 对各种管线定期切断,消除附加应力重新焊接或安装。第14条 建(构)54、筑物下采煤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应在方案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为:一、 方案设计1) 建(构)筑物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靠性。2) 实现建(构)筑物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对建(构)筑物影响程度的分析与估计。3) 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 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二、 初步设计1) 开采方法。应包括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推进方向、推进速度、开采顺序,有关的巷道布置与生产系统及相关图纸。2) 地表移动55、和变形值预计及对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应阐明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建(构)筑物所在处有关的地表移动和结构特征、现有状况和使用要求进行综合分析。3) 建(构)筑物加固和保护措施。应包括采前的加固保护措施,加固构件的设计说明书和相关图纸,开采期间及开采后的维修措施。4) 地表移动及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设计。5) 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对于符合第2条、第3条的建(构)筑物下采煤设计,原则上也应按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执行,但允许结合具体情况删减有关的内容。第15条 进行建(构)筑物下来采煤设计必须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 技术资料1) 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56、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潜水位,现有的开采方法、巷道布置、生产系统以及邻区开采情况。2) 建(构)筑物概况。建(构)筑物的体型、面积、长度、宽度、高度、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及其埋置深度,松散层的厚度和地基土壤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参数;建筑时间和现有状况,使用要求,周围地形情况;建(构)筑物原设计的有关资料。3) 主要管线和重要设备的技术特征、技术要求及其支承或基础埋置方式。4) 有关的地表移动参数,老采区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建(构)筑物的影响。二、 工程图1) 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地形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的、邻近工作面位置及建(构)筑57、物平面布置。2) 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应标明地面标高,建(构)筑物位置,煤层的层数、厚度、层间距、埋藏深度、倾角和地质构造等。3) 建(构)筑物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承重构件(梁、柱、屋架、楼板、基础等)的支座联接方式,断面尺寸和配筋,管线接头构造及重要设备基础等。第16条 在建(构)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开采前设置地表和建(构)筑物观测站。观测站设置及观测工作参照煤矿测量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 在开采前和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建(构)筑物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素描、摄影和摄像记录。3) 准确测定实际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量、采空区内58、残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4) 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不关审批单位。符合第2条规定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或在本矿区多次成功进行过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可根据需要简化观测内容,只进行局部或单项观测。第二节 水体压煤的开采第1条 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按水体的类型、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表2)。对不同采等级的水体,必须采用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的措施。第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开采:1)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符合59、第1条表2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2)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第1条表2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本矿井又有类似条件的近水体采煤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表2 矿区的水体采动等级及允许采动程度煤层位置水体采动等级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水体下1.直接位于基岩上方或底界面无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的各类地表水体2.直接位于基岩上方或底界面无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的松散孔隙强、中含水层水体3.底界面下无稳定的泥质岩类隔水层的基岩强、中含水层水体4.急倾斜煤层上方的各类地表水体和松散含水层水体5.要求作为重要水60、源和旅游地保护的水体不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到水体顶板防水安全煤岩柱1. 底界面下为具有多层结构、厚度大、弱含水层的松散层或松散层中、上部为强含水层,下部为弱含水层的地表中、小型水体2. 底界面下为稳定的厚粘性土隔水层或松散弱含水层的松散层中、上部孔隙强、中含水层水体3. 有疏降条件的松散层和基岩弱含水层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及松散孔隙弱含水层水体,但不允许垮落带波及该水体顶板防砂安全煤岩柱1. 底界面下为稳定的厚粘性土隔水层的松散层中、上部孔隙弱含水层水体2. 已或接近疏干的松散层或基岩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进入松散孔隙弱含水层,同时允许垮落带波及该弱含水层顶板防塌安全煤岩柱水体上1. 位于煤系地层之下61、的巨厚灰岩强含水体2. 位于煤层之下的薄层灰岩具有强水源补给的含水体3. 位于煤层之下的作为重要水源或旅游资源保护的水体不允许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并有能起到强阻水作用的有效保护层底板强防水安全煤岩柱1. 位于煤系地层之下的弱含水体,或已疏降的强含水体2. 位于煤层之下的无强水源补给的薄层灰岩含水体3. 位于煤系地层或煤系地层底部其它岩层中的中、弱含水体允许采取安全措施后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但防水安全煤岩柱仍能起到安全阻水作用底板弱防水安全煤岩柱3) 在技术可能、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改道(河流)和放空(水库、采空积水区等)的水体或62、能够实现完全疏干,以及堵截住水源补经通道的松散孔隙含水层水体或基岩孔隙裂隙、岩溶裂隙含水层水体。4) 地质、开采技术条件较好,并在有条件采用开采技术措施及其他措施后,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能满足第1条表2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5) 地质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第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第1条表2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底板采动导63、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分析,确认无溃水、溃沙或突水可能的。2)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略小于第1条表2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3)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用充填法或条带法等开采方法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不达到水体的。4)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第1条表2中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煤层为倾角大于55的急倾斜中厚煤层和厚煤层。5) 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第1条表2中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64、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第4条 近水体采煤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根据水体的类型、地质、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可选用下列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保留防沙煤岩柱和防塌煤岩柱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厚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二分层的采厚,增加分层之间的间歇时间,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6个月,如果岩性坚硬,间隔时间应适当增加。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必须先试验后推广。 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应采用分小阶段间歇回采,同时加大走向方向连续回采长度的开采方法,且第一、二小阶段的回采垂高(一般1520m)应小于其余小65、阶段。严禁超限开采设计开采范围之外的煤量。如果顶底板岩层坚硬、为松软易发生抽冒时,则在第二水平甚至第三水平开采时,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水体下采煤时,当松散含水层或基岩含水层处于预计顶板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范围内,但煤层顶板与含量水层之间有隔水层存在时,应搞好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工作面匀速推进,加强工作面支护,防止工作面顶板隔水层超水层超前断裂;应采用使采掘工作面利于疏排水工作,以及保持水沟畅通等措施,避免工作面作业条件恶化。 水体下采煤时,如果松散层底部为强含水层,且与基岩含水层有密切的水力联系时,矿井初期应按防水煤岩柱要求确定开采上限和只将总回风巷标高提高,待对底部含水层疏干后再按防砂煤66、岩柱或防塌煤岩柱要求进行开采。 在试采条件困难和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可先开采远离水体、隔水层较厚且分布稳定、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或易于进行观测试验的煤层,积累经验和数据后,再逐步扩大试采规模与范围。 开采石灰岩强岩溶水体压煤时,应在开采水平、采区或煤层之间留设隔离煤柱或建立防水闸门(墙),计算隔离煤柱尺寸时,必须注意使煤柱至岩溶水体之间的岩体不受到破坏;或者在受突水威胁的采区建立单独的疏水系统,加大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或建立备用水仓。在水体上采煤时,可要用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导水断层两盘和陷落柱周围应留设煤柱,断层煤柱留设和设计方法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执行。 在积水采空区和基67、岩含水层附近采煤,或有充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等存在时,应采用巷道、钻孔或巷道与钻孔相结合等方法,先探放、疏降,后开采或边疏降边开采。 当地表水体和松散强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以及在采厚大、含水层水量丰富,水体与煤层的间距小于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时,应采用控制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如充填法或条带法开采和限制回采厚度等措施。 近水体采煤时,应采用钻探或物探方法详细探明有关的含、隔水层界面的基岩面起伏变化,以保证安全煤岩柱的设计尺寸。 近水体采煤时,应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和采空区的水情加强监测,对水量、水质、水位动态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应设置排水巷道。定期清理水沟、水仓,正确选择安全避68、灾路线,配备良好的照明、通讯与信号装置;应对采区周围井巷、采空区及地表积水区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水通道作出预计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它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5条 近水体采煤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两个步骤进行。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在方案设计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方案设计1) 水体特征、地质采矿条件及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 实现近水体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水体受采动影响程度的分析与预计。3) 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69、) 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二、 初步设计1) 开采方法。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开采顺序、开采厚度、推进方向和推进速度,以及有关的巷道布置与生产系统。2) 采区和矿井涌水量预计。其预计方法可参考矿井水文地质规程。3) 对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及发展特征的预计,安全煤岩柱的设计,必要时应时对地表和岩层的移动与变形进行预计。4) 井上、下防排水工程。应包括井下排水设备、排水系统,井下探放水工程,地面防排水工程。5) 井下安全措施。一般应包括保证安全煤岩柱尺寸的采掘措施,避灾路线及通讯信号等。在石灰岩强岩溶水体附近采煤时,还应根据具70、体情况,考虑备用水仓、疏水路线及防水闸六(墙)等的设计。6) 井上、下水文地质长期观测网,岩体破坏、采掘工作面矿压及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7) 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第6条 完成近水体采煤设计,需根据水体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 技术资料1) 地表水体的水域、水深、水位动态、流量、流速、大气降雨量、补给水源渗漏途径;地表洪水及防洪、排拱渠道系统。2) 采空区、旧巷积水区的范围、水量,老采区的开采层数及范围、采空区积水的水源及其动态特征,与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及上、下煤层,本煤层其它采空区和积水区之间的水力联系。3) 河(湖、海)堤、库(河)坝的材质、断面、标高、71、建造时间、施工质量、浸水深度及其与采区位置的对应关系。4) 松散层的成因类型:含水层、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及沉积特征是 含水层的厚度、富水性(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颗粒级配、含粘量,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及其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颗粒级配及塑性指数(液限、塑限)。5) 基岩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岩层裂隙、岩溶、断层和陷落柱的发育与分布规律,富水性、水质、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和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岩石结构特征和矿物成分,地质断裂构造特征、断层、陷落柱的隔水性和导水性,穿透含水层钻孔72、的封孔质量;基岩面标高,风化带深度,古风化壳及其含水性评价。6) 成煤时代,煤层稳定性,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层间距、倾角、埋深及矿井开拓、排水系统。7) 本矿井(区)或类似条件下的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采掘工作面矿压,地表移动与变形实测数据,地表塌陷、溃水、溃砂或突水等资料。二、 工程图1) 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水体的平面、剖面位置,地形及标高,煤层露头,采区周围开采情况及采动影响范围,地表下沉积水范围及煤层底板等高线。2) 地质及水文地质图。应包括矿井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主要含水层(组)水位(压)等值线图,主要含水层、隔水73、层等厚线图、顶板或底板等高线图,煤层顶板及基岩面等高线图等。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井田,需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液分布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富水性分布图、富水性分布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3) 矿井排水系统图。4) 矿井充水性图。5) 矿井动态(水量、水位、水质)与各种因素(如降水量、开拓巷道长度、回采面积)相关分析曲线图。第7条 进行水体压煤试采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观测研究工作。试采中的观测研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试采区巷道和工作面充水性,全矿井涌水量动态,分煤层、分水平、分采区、分工作面、分涌水点的涌水量定期观测及水质化验分析。2) 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松散层、基岩和风化74、带含水层水)动态生长期观测。观测工作在采前至少进行一个水文年。地表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量等;地下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各含水层的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速及水力联系、补给通道等;此外,还应收集或观测气象资料(降雨量、蒸发量等)。3) 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与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和分布形态及特征观测研究。4) 采掘工作面矿压、地表移动与变形观测,地表裂缝的素描与摄影、录像记录。5) 开采厚度、开采面积、工作面垮落高度与特征、推进速度、老顶初次与周期来压、顶板及煤柱稳定性和各项开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6) 岩溶液地区可溶岩层上方地表塌陷范围、塌陷坑分布状75、况和可能的塌陷监测;岩溶陷落柱分布范围、含水情况等。7) 地表下沉盆地积水区范围、水深及水量观测。8) 采空区积水的水位、水量及补给、排泄情况观测。9) 采掘工作面地质异常超前探测。试采结束后,应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逐级上报。对多次成功地进行过水体压煤开采且掌握了规律和数据的矿井,上述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第三节 铁路压煤的开采第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开采:1) 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80。2) 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厚煤层76、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3) 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第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指有缝线路)允许采有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1) 国家一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5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200。2) 国家二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0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50。3) 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小于80。4) 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77、于20,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小于60。5) 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事先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第3条 在铁路下采煤时,即使采深采厚比符合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但其最小深度中的基岩厚度必须大于垮落带高度。第4条 铁路下采煤需要采用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时,根据铁路的保护等级、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可选用下列开采技术措施:1) 符合第1条允许开采技术条件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可采用单一长壁或倾斜分层和采煤方法,并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2) 符合第2条允许试采技术条件的缓倾斜、倾斜煤层,也可采用单一长壁或倾斜分层和长壁采煤方78、法,并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3) 对采深采厚比小于第1条、第2条规定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充填法或试采。4) 以急倾斜煤层,如果铁路穿过煤层露头或其附近,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覆岩破坏规律,采取相应的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保证地表不出现突然下沉。一般应采用工作面沿走向推进的采煤方法及全部垮落、人工强制放顶或充填法管理顶板,不得采用工作面沿倾推进的采煤方法,尽量减少一次回采的阶段高度,严禁超限开采设计开采范围外的煤量。如果顶底板岩石坚硬,煤质松软易于发生抽冒和切冒时,则此规定除适应用于第一水平外,同样适用于第二水平和第三水平的开采。5) 在急倾斜煤层条件79、下,如果铁路不穿过煤层露头及其附近,其允许开采或试采的条件基本上与开采缓倾斜、倾斜煤层相同。第5条 铁路下采煤时,应对受采动影响的铁路进行及时的维修。对于国家铁路线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应参照铁道部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皮线路设备大修规则等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矿企业专用铁路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可参照原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96年)中有关规定执行。第6条 铁路压煤开采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应在方案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方案设计1) 铁路特征及其压煤开采权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80、 实现铁路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行车安全措施及铁路的维修方法。3) 开采技术方案及维修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和费用概算。4) 方案的分析对比和选定。二、 初步设计1) 开采方法。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推进改革速度和开采顺序,以及有关的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2) 地表移动与变形值预计。应阐明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铁路所在处地表的下沉、下沉速度、横向移动及水平变形值计算结果及曲线图。3) 铁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的维修方法与维修周期。4) 铁路其它建筑物的加固与维修。5) 维修组织形式及人员、材料等计划。6) 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81、分析与评价。 第7条 铁路压煤开采设计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 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倾角、埋藏深度、开采范围、压煤量、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断裂构造位置及落差、流沙、溶洞、老采空间位置、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线路的影响等。工程图有:井上、下对照图,地质地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2) 被采动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等级、股道数量、运输量、每昼夜列车通过对数、最高行车速度、最小行车间隔时间、线路路基及上部建筑物的构成,线路标高、变坡点、坡度以及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率半径、曲线长度、道岔、信号和通讯设备及线路周围地形等。工程图有:线路平面图和纵、横剖面82、图等。3) 铁路其它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例如对于铁路桥,应标高桥梁及桥墩、台的结构、材质、建筑年月、过水断面、桥下最高洪水位及流量等。工程图有:桥梁的平面位置图,桥梁、墩、台的结构图,支座构造图等。第8条 在铁路下试采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相应巡视及观测研究工作。在符合第1条规定进行铁路下采煤时,或本矿井多次成功进行过铁路下采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只作局部或单项观测。铁路线路观测的主要内容有:线路下沉量、下沉速度及纵、横向水平移动等。其它各项观测研究工作及铁路车站建筑物的观测研究工作按第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试采结束后,应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为进一步83、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实施水害预测评价的通知(预煤行2008440号)要求,特制定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一、 建立机构,明确责任成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 各生产科室正职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安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地测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防治水安全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各采掘地点是否存在突水的可能性:对防治水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水害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84、期督促检查水害隐患处理情况。二、 预测评价范围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水害安全评价,先评价后施工。三、预测评价内容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采动裂隙带高度、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通讯设施、防治水设计及措施。四、 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一)采掘工作面水害安全评价分为矿井自评、集团公司审核和确认三个阶段。每月25日前,根据我矿下月生产计划安排,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以生产为单位进行水害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集团公司确认。(二)我矿水害安全评价管理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85、各业务科室分工如下:1、地测科(1)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管理。(2)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和指导。(3)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以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4)预测判断采掘工作面周围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种含水体及导水通道,并对涌水范围、位置及水位、涌水量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3)对物探书异常区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4)针对采掘工作面及开口巷道前方水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2、机电科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3、安监科、安全86、中心负责对对矿井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通风、防突科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探放水工程实施时对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负责探放水各钻场的防灭火工作。五、 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作来抓”,要抓细、抓好,彻底解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地测防治水管理人员要把水害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探测手段,把地质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87、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开展下去。(一)总工程师负责水害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及措施必须落实到人。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开拓科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地测人员不予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回采。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防治水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二)安全监检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防治水措施的执行进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88、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三)预测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矿井探放水规定一、 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根据许平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的规定,探放水工作应配足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探放水工作由矿长负责和领导,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地测科为防治水业务保安的主要部门,负责具体的探放水工作。二、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矿井探放水工作顺利开展。2、各级矿领导必须把矿井探放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矿井探放水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89、性,严格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坚持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生产,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不生产,水害隐患未解除不生产。3、矿长对矿井探放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矿井探放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开拓副矿长对本战线施工的矿井探放水工程负安全管理责任;机电副矿长对矿井排水设备及相应设施负安全管理责任,地测科对矿井探放水负工作管理和业务保安责任。4、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批制度。大型探放水工程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各项探放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科、安检科、开拓科等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设计和施工90、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若需修改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5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从事防治水工作。水文地质人员要认真做好矿井探放水技术管理工作, 并配合安检部门,监督落实矿井探放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未达探放水条件的不予探水。6、地测科要根据每年采掘接替情况编制防治水年报,根据每月生产情况,进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排查结果要报地测处。对需探放水的地点应控制好探水位置、进行预报,及时下发有关的领导及安检科、开拓(技术)科、调度室、生产施工单位等。7、必须将矿井探放水工程列入矿井年度计划,重大探放水工程,应在物资和资金上予以保证。8、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地测科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91、确定水警戒线,通风科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计算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科提出,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9、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92、(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有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警戒线和放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10、探(放)水线的确定应遵循下列规定:(1)探(放)水线应根据上述原则计算确定,便最小不得小于20m。(2)探(放)本矿老空水应确定警戒线和放水线。警戒线应按距预计老空积水区最外缘外推60m确定,进入警戒线要执行超前探水措施,探明积水的实际位置;放水线原则上应按老空积水的产际位置确定,但不得小于20m,进入放水线,要进行探放水施工。沿空送巷进入放水线后,严格按标高每降低1m进行一次探放水施工;(3)在小煤矿、废弃小窑采空区及其采动可疑区域采掘时,坚93、持有掘必探的原则,保持超前距不小于30m、侧帮控制距离不小于20m;(4)探断层水、含水层承压水、岩溶陷落柱水、钻孔水的探水线按第一条执行。11、布置探放水钻孔必须遵循下列规定:(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及与煤层顶底板的垂距均不得超过1.5m。开孔位置应根据煤(岩)柱强度及完整情况保持适当距离;(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94、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4)上部存在水害危胁时,原则上不得上山施工;确实上山施工的,应当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5)探放水压高于1MP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子水时,必须计算确定最小的安全距离,以保证有足够的下套管安全距离。如不具备下套管安全距离,必须调整设计,确保套管能安全下入,否则,不准施工。进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水。12、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95、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能力与单孔最大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并进行试运行;(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完善三条命线(专用电话、供水管、压风管);(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钻孔参数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6)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96、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7)探放老空水、小窑水时现场必须有专职瓦检员测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8)排水泵和钻机电源应分开控制,相互不能干扰,保证供电系统稳定可靠:(9)各种必要的备品、备料、安全设施齐全、有效:(10)探放水领导小组现场负责人到场落实各项技术措施。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13、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探放小煤矿、废弃小窑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2)探放本矿老空水的超前距套管长度可根据水97、头大小及煤柱宽度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3m;(3)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放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岩石中探放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1.01051.02.015102.03.020153.0252014、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15、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98、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老空水除需确认疏放的静水量外,还必须确定是否有补给动水量,必须保持最低点附近的有水钻孔畅通,防止老空水重新积聚。16、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17、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99、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18、经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近距离钻孔无水、钻孔透风、透孔或测水压等方式证实某一标高无水后,方可结束该标高的放水工程。19、每次或每循环探水结束,要及时发出允许掘进通知单或水害预报通知单。水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查批准制度一、矿井应当及时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根据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制订防治水规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类型确定,需上报集团公司审定。二、所有防治水工程如勘探工程防治水设施、排水系统工程、探放水工程、注浆工程等均需编制方案或设计,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批。大型防治水工程(如疏水降压、帷幕注浆、三100、下采煤)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地测、安监等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若需修改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三、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经公司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四、防治水工程验收办法:由施工单位向矿井提出申请,矿井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人员由相关部室,矿井对口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施工人员组成,由地测部负责组织。申请验收单位要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意见、批准的预算、施工合同、施工日报表、施工101、等技术资料和和图纸等作为验收标准和依据。验收分定期验收和不定期验收,每次验收应出具验收结果,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五、矿井地测部门要根据当年及当月生产接替安排分析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水情水害,应随时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批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六、采掘工作面生产前要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提供的地质说明书要包括祥细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如有水害威胁,必须制定防治水害的具体措施。采掘地质说明书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通知并发放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七、受底板岩溶裂隙承压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需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并及时根据物探探测结果,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批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102、施,及时处理。八、受水害威胁的采掘面,由总工组织进行突水系数及安全水压的计算,凡水压及突水系数超标的头面,严禁开采;水压及突水系数不超标采掘头需报公司,经公司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煤业“三个煤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矿井的开拓、准备和回采三个煤量(简称三量)的管理,保证矿井采、掘正常接续,特制定四矿“三个煤量”管理制度。第一条 三量可采期限规定:1、 开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为三至五年以上;2、 准备煤量的可采期限为一年以上;3、 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为四至六个月以上。第二条 三量实际可采期计算公式: 期末开拓煤量开拓煤量可采期(年)=当年计划年产量期末准备煤量准备煤量可采期(月)=当年平均月计划产103、量期末回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月)=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第三条 三量的解释和计算规定1、 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如下: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采区回采率2、 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采风巷道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如下: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采区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104、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3、 回采煤量:系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为采区上山、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切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计算公式如下:回采煤量=工作面沿走向的可采长度工作面沿倾斜的可采长度采厚煤的容重工作面回采率第四条 定期计算、分析三个煤量可采期限,并上报矿领导及上级管理机构,为矿井采掘计划提供科学数据。地测科现场安全检查制度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井现场管理,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地测科针对井下现场地质、水文和测量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地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1、井下遇有地质构造异常、地质条件复杂时,地质人员要深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下发地质预报,严防顶板、瓦斯等事105、故的发生。2、过断层时,地质人员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给定腰线施工。3、在保护层开采时,为防止误揭突出煤层而发生瓦斯超限或突出事故,地质人员要认真做好“三探一防”工作。二、防治水人员现场检查制度1、水文、地质人员要负责所担负工作范围内的水文观测工作,以现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2、水文、地质人员要随时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排水管路的敷设情况是否完好,是否安要求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3、水文、地质人员要对开采工作面通过或接近地面河流、水塘及切割河流的大构造断裂时,均应对河流、水塘的水位进行观测。4、对于采掘工作面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106、对于庚组煤寒武系灰岩水采取以“疏水降压”为主,局部底板注浆加固为辅等措施,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超前循环探测措施,保证不带压开采。5、水文、地质人员及时下井,深入现场,主要对分管的各生产系统、区域的地测、防治水的各种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卡,排查台帐,将排查卡反馈至各生产区队,由区队负责人认真填写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反馈至地测科,地测科去现场验收。6、对于有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人员人员及时下井,检查施工单位是严格执行了探放水距离,是否按探放水措施施工。三、测量人员现场检查制度1、测量人员给定中腰线要及时准确,掌握掘进进度,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2、测量人员要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中腰线施工,如果没有按中腰线施工,要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3、巷道贯通、透老巷、透窝时,测量人员发放通知单,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给定距离施工。4、跨巷时,当层间距较小时,测量人员检查施工单位对老巷进行了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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