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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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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346 2024-09-07 38页 290.26KB
1、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执法主体:XX市房产管理局3二、行政执法依据4三、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5(二)行政处罚6(三)行政征收15(四)行政确认17(五)其它行政执法事项18四、各房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9(一) 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9(二)分管房地产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9(三)分管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21(四)各职能部门处长、副处长及其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221、处长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2222、副处长岗位职责233、产权登记受理岗位工作职责244、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岗位职责245、房屋测绘管理岗位251、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252、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273、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294、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325、稽查岗位行政执法职责336、转让岗位行政执法职责347、房地产市场岗位行政执法职责348、租赁岗位行政执法职责359、房地产抵押岗位行政执法职责351、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362、副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363、监察科岗位责任制37XX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执法主体:XX市房产管理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3、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物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9令(二)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XX令(三)地方性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4、1XX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XX省第八届人大通过(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5、民共和国建设部1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三、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商品房预售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6、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三级物业资质许可物业管理条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7、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设部2004.3.23(二)行政处罚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警告、责令限8、期改正、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9、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建设部3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4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5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6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7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8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9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0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务罚款城市房地产中介10、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11、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1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建设部1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1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12、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1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1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16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罚款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警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部2005.10.121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13、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19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14、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1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建设部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22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警告、罚款房15、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建设部23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24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2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16、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6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27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28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9房地产估价机构违17、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30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31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3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警告、罚款33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罚款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8、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建设部34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35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36违反本规定转租廉租住房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19、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37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罚款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38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不及时报告的或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罚款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20、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建设部39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警告、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3.6.840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1不移交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2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22、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4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44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23、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45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24、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6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务院41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25、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4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警告、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49擅自26、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警告、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27、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5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警告、罚款国务院51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国务院52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警告、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53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4物业管理企业出租28、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警告、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55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5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罚款住宅室29、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30、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5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58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59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三)行政征收序号征 收 单 位征 收 项 目征 收 标 准征 收 依 据发文机关1XX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套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公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XX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因丢失、损坏补办证书10元/证3XX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10400元/件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文件吉31、省价收函字1996第58号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4XX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维修资金购房款的2.5%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建设部、财政部5XX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土地收益金商、旅、服务、金融每月1.35元/m2,办公每月1.08元/m2,工业、仓储每月0.67元/m2,居住每月0.54元/m2,其他每月0.4元/ m2,(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综合面积征收)。XX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9631号XX市人民政府 辽府发199622号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序号征 收 单 位征 收 项 目征 收 标 准征 收 依 据发文机关6X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房屋32、安全鉴定房屋建筑面积1/3以上的按局部房屋120%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值的1%收取费用。收取价格单位面积房屋重置价值房屋建筑面积1.21%(局部安全鉴定收费金额超过整栋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金额时按整栋房屋安全安全鉴定收费金额计收)省物价局吉省价房涉函字199814号XX省物价局7X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房间进行局部安全技术鉴定的1) 不涉及承重结构的部位鉴定按该房间50%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值的1%收取费用涉及承重结构的部位鉴定按该房间150%的重置价的1%收取费用。(四)行政确认执法种类序号确认项目确认种类确认所依据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颁布时间行政确认1总登记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33、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2、申请期限;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4、受理申请地点;5、其他应当公告的34、事项。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35、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蚋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36、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1、属于违章建筑的;2、属于临时建筑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执法种类序号确认项目确认种类确认所依据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行政确认5他项权利登记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37、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耕牛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建设部1998年1月1日6注销登记(五)其它行政执法事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38、规规章名称条块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各房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一) 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处落实房产行政执法责任制。 4、 39、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 研究重大举措, 解决重大问题。5、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7、 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8、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分管房地产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人管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房地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向局长负责。 2、 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所分管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受局长委托处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政执法工作各40、有关方面的事务。3、 接受局长的监督, 同时对分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 布置所分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 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6、 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 并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以处罚决定的审核。7、 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8、 负责组织安41、排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学无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并提出奖惩意见;9、 负责组织查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市场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部门房产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 10、 协助局长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 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单位之间的执法关系。 (三)分管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人管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对所分管的房屋产权登记、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所分管单位的42、行政执法工作。 受局长委托处理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3、 接受局长的监督, 同时对分管房屋产权处和物业管理办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4、 布置所分管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 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6、 负责对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 并负责对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以处罚决定的审核。7、负责对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 并提出43、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8、负责组织安排有关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展学无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并提出奖惩意见;9、负责组织查处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房屋产权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部门房产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 10、协助局长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 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单位之间的执法关系。 (四)各职能部门处长、副处长及其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房屋产权管理处1、处长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审批:(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44、。按照房地产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全处各行政确认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权属登记的审核,组织执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立会,是本处权属登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2)、负责处全面的行政业务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行政工作任务。(3)、组织制定全处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4)、深入科室搞好调查研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及时推广在工作中出现的先进经验。(5)、带领全处职工搞好廉政建设,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6)、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2、副处长岗位职责在分管副局长和处长的领导下、协助处长的行政执法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法、45、测绘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完成分管的权属登记审批和其它工作任务。(2)、负责分管房屋权属登记的各项工作。(3)、负责组织测绘法制宣传、教育。(4)、协助处长积极推进权属登记信息化工作。(5)、研究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房地产动态,制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6)、协助司法部门搞好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查封、预查封以及信息咨询。(7)、严格执行产权处各项规章、制度。(8)、完成局领导及处长交办的各项工作。3、产权登记受理岗位工作职责在处长和副处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46、权属登记管理法。(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政策、法规及处内各项制度。(4)、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工作的管理。如: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登记、房改房登记等。(5)、负责对各种房屋权属登记要件信息要素的输入,拍录进行审查,核准以及传递,保证受理工作的准确性。(6)、组织抓好本科内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科内经济指标完成。(7)、做好服务工作,做好业务受理服务接待工作。(8)、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优质亲情化服务,塑造阳光窗口形象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4、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岗位职责在处长和副处长领导下47、的行政执法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3)、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工作。(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5)、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产权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权属注销登记。(6)、树立行业新风,塑新形象,以亲情化的优质服务,完成处交办的各项工作。5、房屋测绘管理岗位在处长和副处长领导下以行政执法职责:(1)、根据测绘法、房地产测绘规范审查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是否符合法律及规范的要求。(2)、审查测绘机构是否具48、有主体资格。(3)、确定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能否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1、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在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审批:(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和政策。监督全处各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组织执行各类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例会,是本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2)、局交办的涉及房地产市场地方性规范文件征求意见稿会签稿的修改意见的审核;(3)、适用普通程序的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4)、指定本处各执法科(室)查处的行政49、处罚案件,受理的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需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5)、指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6)、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7)、督促检查全市各县(区)房地产市场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方案、意见的审核;(8)、负责全市各级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业单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的审核。(9)、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业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计划的审核;(10)、负责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登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书的登记备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登记备案、房地产估价员合格证备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备案及年检的审核;50、(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的审核;(12)、行政处罚案件、房地产价格申请复议案件的审核;(13)、办案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核;(14)、提出对本处各执法科室适用普通程序的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的审核意见;(15)、指定参加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或许可审查人员;(16)、听证报告、复议案件审结报告的审核;(17)、遗失证件的补发审批;(18)、负责协调科室间行政执法关系;(19)、其他需报请主管副局长审批和其他需主任审定事项。2、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在分管副局长和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对房地产估价和房屋租赁工作的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51、家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法规、规范性文件;(2)、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核;(3)、代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三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进行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4)、负责受理、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登记备案工作;(5)、负责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查,对合格的分格分支机构予以登记备案;(6)、负责取缔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格机构,并向省建设主管部门做出报告;(7)、每年定期向市发改委提出我市房地产价格参考意见,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做为房地产估价的依据;(8)、负责登52、记备案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质和注册,检查和处罚无证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9)、负责受理需对房地产、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房地产各类房地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罚等进行房地产评估的委托;(10)、指导和审核房地产评估报告,并予以签发。(11)、组织房地产估价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业务考核;(12)、负责对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出计划,并予以实施;(13)、对房地产估价结果提出复议的,限期指定人员做出复议报告;(14)、对违规操作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予以纠正;53、需处罚的人员提出报告,上报主任审批;(15)、认真贯彻国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指导处内负责房屋租赁的科室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17)、审核房屋租赁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出租不予备案,并做出不准予出租决定,告知当事人;(18)、负责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审查,上报主任审核;(19)、制定房屋租赁政策宣传计划、定期通过宣传媒体进行宣传、以减少通过出租房屋和违法行为。(20)、执行主任交办的其他行为执法事项。3、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在分管副局长和处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54、行政执法职责:(1)、认真负责贯彻国家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协助主任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三级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工作;(3)、指导处内房地产转让科做好房地产转让手续受理工作,必收要件齐全、程序合法、限期完成转让业务;(4)、审查房地产转让资格和条件,对手续不全、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提出处理意见,或退回受理人或上报主任审批;(5)、负责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审查;(6)、负责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审查,防止规避税费行为的发生;(7)、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又要求转让的,负责调查核实,先解除争议55、而后办理转让;(8)、负责接待对房地产转让的咨询;(9)、组织房地产转让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法律和政策,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对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提交主任或处务会进行审核;(11)、负责对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人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凡未取得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禁止从事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对非法从业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任或主管副局长审批;(12)、负责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申请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任或主管副局长审批;(13)、指导处内市场科对商品房的预、销售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56、示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初审意见;(14)、负责建立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房地产信息档案,对严重不守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任或主管副局长审批;(15)、负责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合同。对有意欺诈买受人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不予进行房屋转籍,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处理。(16)、负责查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进行私下销售;(17)、负责审查商品房销售广告,对虚假宣传,有欺骗行为的,不予审批。(18)、定期对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持证上岗。(19)、对委托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并进行备57、案登记。(20)、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需持证进行合法检查。发现违规检查者,追求领导责任。(21)、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4、副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在分管副局长和处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城市房地产抵押和住房置业担保等项工作。其行政执法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依法进行房地产抵押的,进行登记备案;(3)、城市房地产抵押要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4)、58、负责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设立抵押条件,对国家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则坚决不予登记;(5)、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须以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对此项贷款要严格把关、会同金融部门从严掌握。(6)、负责审查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额在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份额的比例之内;(7)、负责审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意见。(8)、负责审查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容是否齐全、抵押贷款的额度比例,并予以审批。(9)、受理和调解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纠纷,化解矛盾。(10)、对未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属于违规行为,房产部59、门不负责任;(11)、负责检查监督抵押人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私自处分的无效,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12)、住房置业担保是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因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审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防范风险。(13)、组织培训处内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稽查岗位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查处交易、中介服务、租赁、商品房预售等日常工作中所漏管的公私房私自交易行为。(2)、调查掌握并监督自管产、私产及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房产流通活动。(3)、负责查处瞒价、偷漏税60、费和以房地产进行投机倒把等活动。(4)、负责查处市场内外无合法证件的房产“经纪人”扰乱房产流通秩序的非法行为。(5)、受理业务举报案件。6、转让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法令。(2)、负责办理全市各类房屋的买卖(转让)、互换、抵押、拍卖等项工作。(3)、依法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资格,办理交易手续。(4)、监督房地产交易价格,适时提出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调控意见。(5)、调处房地产交易(转让)纠纷。(6)、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转让)中哄抬房价、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7、房地产市场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审查商品房生产单位的销售资格,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61、。(2)、监督检查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履约情况,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3)、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发放中介资格证书。(4)、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5)、调节纠纷,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租赁岗位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租赁方面的政策。(2)、负责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产房屋及柜台、摊位、橱窗及地下场所的租赁管理。(3)、负责办理租赁双方的合法签证和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手续。(4)、负责租赁市场的价格管理。(5)、负责查处租赁市场的违法行为。(6)、调解和处理租赁中的纠纷。(7)、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9、房62、地产抵押岗位行政执法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依法进行房地产抵押的,进行登记备案;(3)、城市房地产抵押要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4)、负责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设定抵押条件,对国家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则坚决不予登记。(5)、负责审查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容是否齐全,抵押贷款的额度比例,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6)、负责检查抵押人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7)、负责审查共有63、房地产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意见。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1、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监督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2)监督各行政执法科室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中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公正执法、高效执法。(3)监督各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程序,执法的权限、执法内容、执法的形式。(4)依法对行政执法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对依法申请的行政执法审批。(5)负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公正的作出明确的答复。(6)认真的接受上级部门及群众的监督2、副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1)落实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主任监督管理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264、)领导各行政执法科室,依法管理各种违反建设部关于严禁在装修、维修、扩建工程中损坏原有建筑物抗震能力的通知及X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41号令)的规定行为。并参加行政处罚的决议。(3)负责执法科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合法,公平、公开、公正。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4)对房屋安全管理过程 出现的重大事件负责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控制违法事态的发展。(5)协肋主任处理好群众的投诉和上访事件。(6)、认真接受上级领导及群众的监督。3、监察科岗位责任制(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政策。(2)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中,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公正执法、高效执法。(3)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进行执法。(4)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不准办人情案,不吃、拿、卡、要。(5)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解释说明。不蛮横、粗暴执法。(6)认真接受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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