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及交割规则9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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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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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交易所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及交割规则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5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5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7第四章 限仓制度10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13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14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16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17第九章 附则18附件1:连续三个涨跌停板后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19附件2: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20附件3: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21附件4: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22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3第一章 总 则23第二章 2、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23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23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24第五章 交易业务25第六章 风险控制26第七章 结算业务27第八章 交割业务28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29第十章 信息管理29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29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30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30第一章 总 则31第二章 席位管理31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33第四章 价 格35第五章 交易编码制度37第六章 附 则38附件1: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39附件2: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40附件3: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41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42第一章 总 则42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42第三章 滚动交割43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45第五章3、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46第六章 黄大豆2号交割标准47第七章 豆粕交割标准47第八章 豆油交割标准48第九章 棕榈油交割标准48第十章 玉米交割标准49第十一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49第十二章 聚氯乙烯交割标准50第十三章 交割费用51第十四章 交割违约52第十五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53第十六章 附 则55附件11: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55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57第一章 总 则57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57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58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管理58第五章 附 则58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4、法59第一章 总 则59第二章 标准仓单59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60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61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63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63第七章争议与处理64第八章 附 则65附件:质量承诺书65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66第一章 总 则66第二章 标准仓单66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66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67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68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68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69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70第九章 附 则71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71第一章总则71第二章会员资格71第三章会员5、资格转让73第四章会员的变更75第五章监督管理76第六章附则78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78第一章 总 则78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78第三章权利和义务80第四章 日常业务80第五章监督管理81第六章附则82商品交易所章程82第一章 总 则83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83第三章 会 员84第四章 会员大会85第五章 理事会85第六章 总经理87第七章 业务管理87第八章 财务管理87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88第十章 附 则88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88第一章 总 则88第二章 稽 查89第三章 违规处理90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94第五章 纠纷调解94第六章 附 则95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6、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7、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8、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100万手合约价值的5%100万手N150万手合约价值的8%150万手N200万手合约价值的9%20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50万手合约价值的5%50万手N60万手合约价值的8%60万手N70万手合约价值的9%7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1509、万手合约价值的5%150万手N200万手合约价值的8%200万手N250万手合约价值的9%25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25万手合约价值的5%25万手N30万手合约价值的8%30万手N35万手合约价值的9%35万手N合约价值的10%第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10、.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倍。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11、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三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十四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12、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第十五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13、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第十七条 若某期货合约在某交易日未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14、制减仓,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棕榈油合约标准为4%)的所有持仓。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15、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量(手)交易单位(吨/手)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所有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16、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以上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以上而小于6%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而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7%保值持仓)。(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17、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18、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五)强制减仓的执行强制减仓于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第N +2个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六)强制减仓的价格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第N +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七)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八)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第二十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四章 限仓制度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19、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第二十四条 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20、期,分别确定。(一)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二)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2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22、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2,5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交易时间段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25,00020,00010,0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12,50010,00023、5,000交割月份6,2505,0002,500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交易时间段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10,0008,0004,0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5,0004,0002,000交割月份2,5002,0001,000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50,00040,00020,0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25,00020,00010,000交割月份12,50024、10,0005,000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交易时间段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5,0004,0002,0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2,5002,0001,000交割月份1,2501,000500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持仓限额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25、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客户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条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26、: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3),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27、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将28、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七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29、应予强行平仓的。第三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2.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30、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平仓比例 = 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 /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31、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32、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二)执行及确认。 1. 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2.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4.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四十二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或客户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33、,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第四十四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罚没;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34、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第四十六条 在棕榈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棕榈油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35、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棕榈油各合约月份全部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棕榈油合约采取终止交易紧急措施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36、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或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二) 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三) 会员或客户持仓变化较大;(四) 会员资金变化较大; (五)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六) 会员或客户被投诉;(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八)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会员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当面谈话,应保存谈话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发生37、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一)期货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二)国内外期货或现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三)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四)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连续三个涨跌停板后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骤分配条件分配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结果1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单位净持仓盈利38、6%的投机客户分配完毕2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申报平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 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客户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3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单位净持仓盈利3%的投机客户分配完毕4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剩余申报平仓客户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5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39、余申报平仓数量2/ 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客户分配完毕6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客户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7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数量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客户分配完毕 8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客户有剩余不再分配注: 1. 剩余40、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数量; 4. 投机持仓数量和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附件2: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合约代码买持仓量卖持仓量建仓时间持仓占用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持仓意向合计资金来源说明会员单位意见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交易所 意见交易所盖章: 负责41、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合约代码买持仓量卖持仓量持仓性质建仓时间持仓占用保证金可动用资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持仓意向合计资金来源说明会员单位意见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交易所 意见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合约代码买持仓量卖持仓量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占用保证金可动用资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持仓意向合计资金来源说明会员单位意见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交易所 意见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42、年 月 日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年4月7日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 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43、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44、动的最小值。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45、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证。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第二十46、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宣布开市、收市;(二) 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三) 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四) 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五) 管理交易大厅;(六) 维护交易秩序;(七) 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一) 会员出市代表;(二)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三) 交易所特许人员。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47、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执行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者分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48、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49、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 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 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消指令。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50、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 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 存入足够的资金。第五章 交易业务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第四51、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52、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53、帐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 会员可用标准仓单54、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 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55、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56、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57、,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第七十一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 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 暂停开仓业务;(二) 按规定强行平仓, 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 依法处置质押物58、;(四)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它资金履约赔偿;(五) 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准80%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报告内容:(一)会员或投资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持仓方向、品种、月份、数量;(三)持仓意向;(四)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五)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六)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59、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新仓;(四)提高保证金比例;(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七章 结算业务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第七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第七十七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八条 60、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应当追加保证金。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第八十一条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61、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第八章 交割业务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八十四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第八十六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62、款;买方会员补齐交割款项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第八十九条 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第九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前,必须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第九十三条 63、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 出具虚假仓单;(二) 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 参与期货交易;(五) 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 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64、即为交割违约。第九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第九十八条 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65、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66、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信息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67、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投资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所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68、主要内容是:(一) 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情况;(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五) 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履行69、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会员应当配合。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70、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 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章 附 71、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席位管理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72、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表;(73、二)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三)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第十条 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撤销会员场内增加交易席位:(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74、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增加场内交易席位条件的;(五)使用期满,会员未重新提出申请的;(六)交易所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或被交易所撤销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四)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五)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商品交易所远程交易席75、位申请表;(二)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第十六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七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八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76、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须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撤销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使用远程交易席位条件的;(五)利用远程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二十二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77、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第二十五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78、交易所批准。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第二十八条 出市代表须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应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须经交易所批准。第三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79、。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四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携带器械、提包、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七)影响其它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80、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六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第四章 价 格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应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81、交价格按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82、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第三十八条 基本交易指令的种类:(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市价指令:指执行83、时自动以同方向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指令;(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指令立即转为市价指令;(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指令立即转为限价指令;(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会员可以在交易开市之前或交易过程中预先制作预备指令,预备指令进入到交易系统后即为相应的基本交易指令。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第三十九条 基本交易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第四84、十条 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利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名 称交易方式(从买方角度)报价方式同品种跨期套利交易指令买入近月份合约,卖出同等数量远月份合约。买(卖)套利价格 = 近月合约买(卖)申报价格 远月合约卖(买)申报价格两个品种间套利交易指令买入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卖出另一品种相同或不同月份合约。买(卖)套利价格 = 第一品种买(卖)申报价格第二品种卖(买)申报价格压榨利润套利交易指令卖大豆合约、买相同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和豆油合约买(卖)套利价格 = 豆粕合约买(卖)申报价格豆油合约买(卖)申报价格大豆合约85、卖(买)申报价格 套利交易指令只能为限价指令,并且不能附加任何指令属性。第四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第四十二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86、格。第四十三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第四十四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第四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的两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五章 交易编码制度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第四十七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87、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第四十八条 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第四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第五十一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必须相同。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88、输入客户资料信息的电子文档,不得跳栏或漏输。期货公司会员变更客户资料或注销交易编码,应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更换相应的资料信息。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以上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会员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客户开户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2)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89、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3)等。期货公司会员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三)客户在期货公司已办理销户手续的; (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应注销的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须在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销户。第五十六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商品交易90、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会员名称会员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个人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指令下达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资金调拨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结算单确认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本人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同意开户记录(会员填写)客户交易编码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91、所审批意见:会员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第一联:申请人留存 第二联:会员留存附件2: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会员名称会员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单位客户开户申请(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营业执照号(正本)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经营范围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开户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码指令下达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资金调拨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结算单确认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本单位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92、性。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同意开户记录(会员填写)客户交易编码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审批意见:会员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第一联:申请单位留存 第二联:会员留存附件3: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会员名称会 员 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个人客户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姓 名身份证号码投 资 者交易编码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单位客户销户申请(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投 资 者交易编码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销户原因:1. 客户个案资料有误的;2. 客户在期货公司已办理销户手续的93、;3.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4. 客户未办理撤户手续,但一年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5. 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充客户交易编码资料的。注:由客户或会员单位画圈选择。本人/单位愿意注销在上述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编码。申请人签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同意销户记录(会员填写)投 资 者交易编码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审批意见:会员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第一联:期货公司留存 第二联:申请人/申请单位留存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94、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95、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第七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二)现货买卖协议;(三)相关的货款证明;(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96、仓单期转现。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97、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第三章 滚动交割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98、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99、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二十二条 滚动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第二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100、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第二十四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第二十五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第二十六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二十七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交割货款付101、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第二十八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第二十九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102、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三十二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103、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104、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增值税发票的流转105、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第三十九条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1黄大豆1号品质技术要求和黄大豆1号质量差异升扣价。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四十条黄大豆1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四十一条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106、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第四十三条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四十四条黄大豆1号包装物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第六章 黄大豆2号交割标准第四十五条 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107、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3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D001-2005)。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四十六条 黄大豆2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四十七条 黄大豆2号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黄大豆2号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第四十八条 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四十九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108、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五十条 黄大豆2号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五十一条 黄大豆2号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第七章 豆粕交割标准第五十二条 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109、/DCE D001-2006)。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6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五十三条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110、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第五十五条 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第八章 豆油交割标准第五十六条 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九章 棕榈油交割标准第五十七条 棕榈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8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1-2007)。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111、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十章 玉米交割标准第五十八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9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7)。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0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五十九条 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六十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第六十一条 玉米112、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六十二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六十三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六十四条 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113、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第十一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第六十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1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见附件12)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和广州114、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六十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第六十七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第十二章 聚氯乙烯交割标准第六十八条 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品牌的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经交割仓库审115、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第七十条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和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第七十一条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无溢短。第七十二116、条 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第十三章 交割费用第七十三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2元/吨。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豆粕、豆油、棕榈油检验费见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1元/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七十四条 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117、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七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豆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豆油、棕榈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玉米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118、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第七十七条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119、第七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第十四章 交割违约第八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第八十一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第八十二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120、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第八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121、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第八十四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第八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122、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第八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五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第八十八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第九十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123、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第九十一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第九十三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第九十四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第九十五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124、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75%。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第九十六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第九十七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125、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第九十八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九十九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割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割结算价,则以交割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126、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第一百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第一百零一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参照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元/吨的征购(竞卖)费用。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零三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127、到交易所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第一百零四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第十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一百零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1: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1.2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128、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3 技术要求3.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状或扁圆状颗粒,粒子的尺寸任意方向上应为2-5mm,不夹杂金属、机械杂质。3.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指标测试项目单位质量要求颗粒外观污染粒子个/Kg 40大粒和小粒g/Kg 10标 称 值g/10min2.0熔体流动速率偏 差g/10min0.5g/cm30.915,0.923密 度M129、Pa 8.3拉伸屈服应力Mpa 12.0拉伸断裂应力 % 5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且产品的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0.003 g/cm3。4 试验方法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4.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15182执行。5 标志、包装和贮存5.1 标志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5.2 包装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130、3 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并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在露天堆放。6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131、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五)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六)企业近2年保值商品或其相关产品的销项增值税发票记132、帐联的复印件;(七)企业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八)企业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九)期货公司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133、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134、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第十一条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需要变更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的第一日收市时,交易所按照套期保值额135、度将对应交易编码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 交易所转仓时,按照当日结算价将投机持仓进行平仓,同时按照当日结算价重新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单独计算,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136、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137、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138、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第十三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139、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十四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五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十六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第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140、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九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第二十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141、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水分等级、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142、日起生效。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143、;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一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第三十三条 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包装不符合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第三十五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144、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第三十六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第三十七条 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聚氯乙烯交割品的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145、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商品交易所规定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第四十条 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146、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聚氯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第四十四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147、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148、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第四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第四十九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149、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第五十六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第五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150、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第五十八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第五十九条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151、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六十一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第七章争议与处理第六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152、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第六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第六十四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153、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质量承诺书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名称):兹承诺*(仓单注册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起在*(指定交割仓库名称)储存的,我方生产的下表所列商标、牌号、批号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期货交割标准名称)要求,由我方原因造成的该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154、题,我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牌号批号数量(吨)企业名称(加盖印章):日 期: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第五155、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156、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三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第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157、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第十五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第十六条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第十七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158、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第二十条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第二十一条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第二十二条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159、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第二十四条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第二十五条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六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第二十七条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160、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第二十九条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第三十条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161、的流通第三十二条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第三十三条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三十六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162、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三十八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第四十条豆油、豆粕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第四十一条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第四十二条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163、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第四十三条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第四十五条?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164、销。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四十六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四十七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四十八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第五十条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第五十一条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第五十二条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第五十三条厂库应保证期货商165、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豆粕、豆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第五十四条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第五十六条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第五十七条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166、第五十八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第五十九条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第六十条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167、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六十一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六十二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168、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第六十三条当厂库发生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第六十四条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第六十五条厂库169、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第六十六条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第六十八条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70、。第六十九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第七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第171、七十二条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第七十三条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第七十四条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172、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173、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174、,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三) 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四)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175、的使用权证明。第八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四)交易所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第九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第十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一)缴纳会员资格费50万元;(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76、1万元;(三)期货公司会员以自有资金汇入结算准备金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四)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六)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二条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2万元。会员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远程交易席位须严格遵守交易177、所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十四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章会员资格转让第十五条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私下转让会员资格。第十六条会员进行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双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一)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二)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会员资格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交易所在接到上述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文件后,提交理事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向申请双178、方发出同意该项会员转让的书面通知。第十八条转让双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该项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应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报交易所备案。第十九条转让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五)退还交易所提供的各种交易设备;(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转让方办理完上述事项后,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书面的入会通知书,受让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第二十一179、条 受让方办理完有关入会事项后,交易所将转让方的会员资格变更到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第二十二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不予受理会员资格转让的申请:(一)由于经纪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处罚不满三个月的;(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因诉讼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裁定转让会员资格并要求交易所协助执行时,交易所对相关会员进行会员资格的强制转让。第二180、十四条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下发暂停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并限期了结现有期货合约持仓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持仓可通过平仓、交割及移仓等方式了结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可通过平仓、交割等方式了结持仓。会员持仓须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了结。逾期未了结持仓,交易所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强制平仓。第二十六条该会员持仓了结后,应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若该会员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资金进行扣划以结清其与交易所的债务。第二十七条该会员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181、结清后,经交易所批准,将会员资格转让给符合交易所会员条件的受让方。如果该会员没有其他可用资金或其他可用资金不足以用于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交易所可先批准对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进行转让,然后用会员资格转让费清偿与交易所的债务,清偿后若有余额再划转到有关机关指定账户。第二十八条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批准转让,由受让方受让会员资格。第二十九条受让方须在交易所批准转让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资格转让费交至交易所并办理完第十条所述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第三十条受让方办理完上述事项后,交易所将会员资格变更到受让方名182、下,并颁发会员证书,完成转让。第三十一条交易所收到受让方交来的会员资格转让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资格转让费或第二十七条所述余额划转到有关机关指定账户。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将办理强制转让的文件归档保存。办理强制转让的文件包括:有关方面强制转让会员资格的裁定、受让方提交的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批准转让的文件。第四章会员的变更第三十三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第三十四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183、)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拒绝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第三十五条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通过平仓、移仓等方式了结各期货合约持仓;(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四)办184、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五)退还交易所提供的各种交易设备;(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了结持仓,交易所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强制平仓;未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的,交易所将在清退会员资格费前从会员资格费中扣除,会员资格费不足以结清与交易所债务的,交易所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五)经营状况发185、生重大变化;(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纪纠纷;(七)停止期货业务;(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九)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交易所处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每年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第四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186、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必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期货公司187、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 客户办理出入金手续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冲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准确执行188、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确认手续。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第五十条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期货公司会员应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第五十一条会员应按照交189、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第五十二条会员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第五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会员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商品交易所稽查和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0、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191、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192、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193、(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三)缴纳风险抵押金;(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194、;(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七)缴纳风险抵押金;(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195、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九)每年初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日常业务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196、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197、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198、情况反馈到交易所。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三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199、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200、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章程 (2003年4月7日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201、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第八条202、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 发布市场信息;(八) 监管会员期203、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三)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20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 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205、;(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三) 206、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五)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207、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第四章 会员大会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通过交208、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 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 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七) 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 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 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209、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10、。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四) 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六) 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211、 决定会员的接纳;(九) 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十) 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 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会212、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213、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214、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215、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六章 总经理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八216、)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217、控制。第八章 财务管理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第五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218、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第六十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219、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第六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220、。第六十三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221、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交易所章程、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五条 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稽222、 查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 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 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 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六) 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七)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223、交易所的监督。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第十条 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第十一条 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该回避224、的,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稽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鉴定结论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225、章签字。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 限期说明情况;(二) 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三) 暂停出金;(四) 限制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五) 降低持仓限量或标准仓单持有限量;(六) 调高保证金比例;(七) 暂停开仓交易;(八) 限期平仓。采取前款(五)至(八)项措施须经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违规处理第十七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226、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 以欺骗手段获取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二) 擅自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的;(三) 聘用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四)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交易所会员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227、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 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二) 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的;(三)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四) 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声明书的;(五)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228、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六) 利用客户帐户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七) 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八) 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九) 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十) 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金的;(十一) 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的;(十二) 挪用或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帐户资金的;(十三) 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十四) 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十五) 出市代表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十六) 未按规定向229、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十七)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一) 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所地和分支机构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二) 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三) 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四)未协助交易所对其230、涉嫌违规或者违规的客户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五) 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六) 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七) 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八) 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业务或期货公司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九) 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二) 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五) 无正当231、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处罚,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一)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二) 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记载的;(三) 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帐管理的;(四) 未对客户实行每日结算的;(五) 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232、帐册的。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的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请资格外,可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5%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影响或试图影响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有违约所得的,没收违约所得,并可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0%至30%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233、评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 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一)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二) 擅自动用其他会员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三) 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234、资格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至10万元、暂停其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235、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 统一指令, 联手买卖, 操纵市场价格的;(二) 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 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 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 影响市场秩序的;(三)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四) 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五) 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236、场价格或持仓量的;(六)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的;(七) 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 控制交易所大量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 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交割的;(八)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 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九)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的(十)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十一)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要求的;(十二) 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十三)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237、行为。第三十条 出市代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出市交易1个月以内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的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一) 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管理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三) 随意拆卸、搬动交易大厅内各种设备或私接电话和其他设备的;(四)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市代表资格的;(五) 伪造、涂改、借用出市代表证件的;具有本条第(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的,由其委派会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结算交割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结算交割员资格1个月以内或取消结算交割员资格的238、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一)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结算交割员资格的;(二) 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件的。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二) 出具虚假仓单的;(三) 盗卖交割商品的;(四) 泄露与期货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239、市场的;(五) 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六)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中有牌号、商标、规格、质量等混杂的;(七) 交割商品与单证不符的;(八) 交割商品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九) 交割商品的捆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十) 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仓单的;(十一) 错收错发的;(十二) 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的;(十三)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的;(十四) 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的;(十五) 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的;(十六) 违反期货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的;(十七) 拒绝、阻挠交易所依240、法监督检查的;(十八)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的处罚。第三十四条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241、期货业务。第三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 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242、) 违规事实和证据;(三) 处罚种类和依据;(四)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六)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第四十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243、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四十三条 经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帐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第四十五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交易所指定帐户;对指定交割仓库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指定交割仓库代缴。逾期不缴的,交易所从该244、指定交割仓库风险抵押金中划转。第五章 纠纷调解第四十六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第四十八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第五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调解申请书;(二) 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三) 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245、料。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三) 有关证据。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第五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第五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第五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二) 争议的事项和请求;(三) 协议结果。第五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30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继续调解。有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第五十七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