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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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722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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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公司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人民武装工作包括民兵工作、预备役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解决集团公司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2、的力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民武装部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配备兼职人民武装干事。(一)集团公司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民兵、预备役的常设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二)集团公司人民武装部按照标准,选配兼职部长一名、干事一人。(三)集团公司人民武装部在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四)集团公司专职人民武装干事的任免调整,报地方人民武装部审批并下达任免职命令。第六条 人民武装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工作;(二)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三)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担3、负战备执勤,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秩序,配合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四)落实优抚政策,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五)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集团公司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带头完成集团公司急、难、险、重任务;(六)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军工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的动员和物资、车辆的准备等项任务。 第三章 民兵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民兵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按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编制组建。第八条 战时,民兵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所需军官和专业技术兵的重要来源,是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4、骨干力量。第九条 平时,民兵是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第四章 预备役工作第十条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任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统一编制组建起来的一支新的部队,是我国国防力量的组成部分,是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其基本任务是:(一)努力提高军政素质,不断提高现代条件下的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作战任务能力;(二)切实做好战时动员各项准备,根据上级命令,随时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三)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武装工作5、作为集团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管理,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民武装工作的经费按照国防义务共担、经费均衡负担的原则进行统筹并纳入财务计划,计入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把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纳入员工政治教育计划,把军事训练所需的人员、时间纳入劳动管理计划和工时利用计划,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完成生产任务,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做贡献。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人民武装工作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