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职z****i
编号:111665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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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车辆管理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订内容修订人审核人批准人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车辆使用 第一条 车辆公司统一管理,行政部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各部门公务用车需向行政部申请,填制车辆申请单并由行政部签字后统一调配派车。 第二条 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公司和外公司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2、用。 第三条 非公司人员用车由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四条 车辆原则实施专人专车驾驶,专人专管。车辆主要用于行政采购、外联事务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及各部门必要的用车事由,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经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二)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四)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五)行政部必3、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好出车去向。行政部会同财务部要每半年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要切实做好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工作,掌握车况,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切实履行车辆管理职责。第三章 车辆维修第七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第八条 凡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等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的几家修理厂进行。修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将应修理的事项和所需经费分项载明,由行政部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到有关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要超出报告及审批范围的维修,必须再次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并按程序得到审4、批后方可连续维修。(二)修理过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行政部负责人要加强对维修情况的检查和督办,最大限度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三)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维修的各类事项,一律在本地进行。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行政部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由行政部请示主管领导审批。(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章 车辆油耗第九条 车辆用油统5、一采用加油卡形式加油。用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行政负责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公司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如若不办理加油卡,则做好每月加油情况统计。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行政部分管人员必须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第五章 有关奖惩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1%。(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6、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公司报修。(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七)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第六章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自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