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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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64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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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会计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好,充分发挥效能,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的会计核算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第2、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一)固定资产按其财务核算分为以下七类:l、房屋及构筑物;2、施工机械;3、运输设备;4、仪器及试验设备;5、生产设备;6、办公设备;7、其他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按其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以下两类:1、公司行政用固定资产:指公司及下属单位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指公司及下属单位用于施工生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第五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一)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全面管理的职能:l、领导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并指定资产管理员;2、负责3、编制全年资产购置及处置计划:3、负责对固定资产采购、处置的程序审核与报批;4、负责组织设备的验收与调拨工作;5、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规范的日常管理;6、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7、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二)公司财务部门担负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监督职能:1、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明细帐,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及折旧;2、监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和处置工作;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按月与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核对,确保帐、卡、物、数量、金额相符;4、4、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5、及时向公司提交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及建议。(三)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的报批申请书;2、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卡片管理,完整准确填写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3、根据公司批文负责或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及处置工作;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清查统计等工作。第六条 公司机关行政办公设备以办公室日常管理为主,资产管理部配合。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遵循以调剂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第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形式为购入和新(扩)建专项工程形成。公司下属单位固定5、资产的增加主要表现为公司调拨和下属单位自购两种。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一)调拨工作由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下级单位不得擅自调拨;(二)调拨价格以市场租赁标准为依据,双方协商及确认;(三) 资产调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核算。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行政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l、单价十万元(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2、单价十万元以上的除经上述流程外,应增报董事长审批。(二)生产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l、购置单价十万元(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单价十万元以上6、的下属单位不得购置,所需设备只能向公司申请调拨租赁。2、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生产。用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购置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同时要履行报批程序。3、公司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单价十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核,上报董事会批准。4、购置单价二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到货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采购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共同依据合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卡片、发票一起交财务入账。(二)验收中出现问题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货事宜。(三)资产管理部和使用单位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7、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核对。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要求(一)资产管理员应按一物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依据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二)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三)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运行。(四)固定资产领用应办理出入库手续。(五)固定资产使用人应负责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使固定资产在完好状态下运行。(六)发现故障或损坏时,由使用人上报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进行评估并询价后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获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专业人员维修。(七)资产管理员负责未领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第十三8、条 资产维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l、行政用固定资产维修(1)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2)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的除经上述流程外,应增报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要进行维修可行性分析。2、生产用固定资产维修(1)维修费用在4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2)维修费用在4000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固定资产计价标准按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分别确定:(一)购入的固定资9、产,其取得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相关税费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其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0、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第十五条 折旧的计提范围(一)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1、所有在账的房屋和建筑物;2、生产和非生产用的各类机器设备、大型工器具等;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5、租出固定资产;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2、闲置的固定资产;3、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的固定资产;4、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5、已满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6、连续停工(不包括大修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装置和基本上处11、于停产的设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停提或减半提取折旧;7、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8、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第十六条 折旧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从开始使用的次月提取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应提取折旧。施工机械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快速折旧,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序号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1房屋建筑物3010%3%2运输设备85%11.875%3施工机械85%25%4生产设备85%11.875%5仪器及试验设备55%19%6办公设备53%19.4%7其他53%19.4%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对不需用、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经12、公司批准进行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有销售、报废。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公司行政用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十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初核,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单项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另报董事长审批。(二)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初核,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单项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另报董事长审批。(三)对闲置设备应及时处理,提高使用效率。第十九条 严格处置资产的登记、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员执行,财务人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财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处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八章 固定资13、产的盘点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一)盘点包括季度盘点、年末盘点、不定期抽查盘点。(二)季度盘点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完成。年末盘点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资产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实行。(三)年末盘点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安排,固定资产下属单位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盘点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时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根据需要实行抽查。(四)资产管理部有权对下属单位组织不定期抽查盘点。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审核,报资产管理部,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获批准后交财务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应及时组织予以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