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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医生业务管理培训手册
村卫生室医生业务管理培训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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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册
上传人:职z****i 编号:1109744 2024-09-07 57页 344.38KB
1、村卫生室医生业务管理培训手册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致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而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力量,始终战斗在第一线,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呼吸、共命运,是一支真正同农民兄弟打成一片的卫生技术队伍。这支队伍情系百姓福扯,心为农民健康,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为更好地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中的作用,保障农村村民的身体健康,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x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从业手册一书,该书从村卫生室的设立、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和业务管理、技术要求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还摘录了相关的法律2、法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村卫生室的管理,必将对我县村级卫生组织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希望全体乡村医生一定要认真阅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x卫生局 目录村卫生室医生工作人员1序2乡村医生守则1x卫生局文件2x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3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村卫生室的职责4第三章 执业资格5第四章 业务管理8第五章业务培训12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13第七章 附则15x卫生局文件16一、村卫生室工作制度31二、传染病管理制度32三、村卫生室消毒隔离制度33四、消毒管理制度34五、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5六、处方规则36七、门诊登记管理制度3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9第一章 总 则39第二章 3、执业注册40第三章 执业规则44第四章培训与考核45第五章 法律责任47第六章 附 则49x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要)53乡村医生守则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贫富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4、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8、严格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报告制度。x卫生局文件关于印发x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x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乡村医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xx年四月十日x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规范管理,促进我县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级卫生室的设置、审5、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级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一村一室”、“一室一证”的原则,对人口比较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分点;一时难以建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可以通过协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采取与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医形式筹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第四条:村级卫生室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第五条:村级卫生室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和疫情上报等医疗卫生6、服务。第六条:村级卫生室应接受县卫生局的行政、业务管理和指导,县卫生局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在适当范围内对村卫生室行使卫生行政、业务管理职权。第二章 村卫生室的职责第七条:村卫生室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做好执业区域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等卫生服务工作。3、做好执业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或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及时、准确上报传染病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4、负责执业区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积极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非常时期坚持7、 24 小时值班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签订服务合同,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保守患者隐私。5、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规范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6、严格执行卫生统计报告制度,完成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执业资格第八条:凡申请新办村卫生室的,必须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缺编的条件下,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员资质具备国家认可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卫生专业的毕业生,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方可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条:申请新8、办村卫生室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申办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行政村和乡镇卫生院同意办理意见,开有签名盖章;(二)当地正式户口;(三)毕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助医师注册证);(四)健康体格检查表;(五)业务用房产权证书;(六)流动资金、医疗设备、业务用房面积等书面资料。第十条:村卫生室统一以“ XX 村卫生室”冠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命名。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行医:(一)被司法部门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医务人员9、;(二)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无法进行正常医疗工作的病残者;(三)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第十二条:村卫生室不能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未取得x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2、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的;3、在职的医务人员兼职;4、身体状况不适宜行医的;5、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聘乡村医生资格,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1、不承担预防保健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的;2、不在注册地点执业的;3、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510、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用药目录之外药品;6、隐瞒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规定报告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十四条: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前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委托县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上报县卫生局给予校验,对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校验或不予以校验。第十五条:村卫生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1、不承担预防保健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的; 2、不符合村级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的;3、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扩大诊疗科目、超范围服务的11、;4、乡村医生外出打工期满一年以上的,或离岗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擅自增设科目、扩大行医范围;不得从事外科、计划生育手术;不得开展接生活动;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村卫生室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第十八条: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要求按服务人口在200012、人以上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10002000人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地平、墙壁、地面、顶棚无裂隙,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每个房间必须要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环境整洁、安静、舒适、无污染,并搞好环境美化。2、功能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要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等五室分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康复室和健教室;并有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治疗室要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每天至少消毒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严格执行消毒毒制度。3、设备装备。村卫生室应配备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诊查床、身高体重13、计、出诊箱、资料柜、至少50支各规格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灯、健康宣传栏、药品柜、电话以及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4、人员配备。按每千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配备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或具有医学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并聘用一名乡医为负责人,负责本村卫生所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卫生所要尽量配备一名女乡医。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建设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乡村医生个人出资、集体和政府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省财政对自 2007年9月30日后新建(含改建、扩建)并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所每14、所扶持 10000元(含医疗设备装备费)。村委会负责规划提供土地;按“谁投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定村卫生所房屋产权,任何产权所有人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村卫生所的产权。建成后由县卫生局组织签订x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以明晰产权,并按照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在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制订村卫生室综合目标和任务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村卫生室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实行“三制”(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其中养老保险制通过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条件成熟后再推行)、“四有”(看病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五统一”(统一机构15、建制、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采购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的管理办法。村卫生室使用的门诊日志、处方、消毒登记本、疫情报告表、公共信息报告表等各种表格由县卫生局统一印制,只收成本费。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是联合办医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分配。分配方式采用固定加浮动法,即确定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以每人业务量或劳动量按一定比例提取作浮动工资;也可采用绩效工资制,即以绩效系数乘以可供分配工资总额。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必须做好区域内公共卫生、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传染病、慢性病16、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共卫生信息要及时准确上报等工作。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共同享受县政府给予的每年400元的防疫保健岗位津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不予享受此岗位津贴。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统一到县卫生局指定的正规的医药公司进购,不得使用和进购与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及违禁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等)、私自配制的药品,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按省卫生厅制订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进购目录内药品,不得进购目录外药品,规范乡村医生的药品使用。第二十四条: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17、。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加强村卫生室输液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审批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建立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规定毁形、消毒、焚烧或填埋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购置无证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五条: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处置,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不得擅自发布、刊登医疗广告信息,需要发布、刊登的应当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布。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严18、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村卫生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遣。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不得擅自停业或搬迁,必须停业和搬迁的必须报县卫生局同意,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按时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核。对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6080分的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县卫生局对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不合格的取消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第五章业务19、培训第三十条:县卫生局负责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参加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培训考试成绩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第三十二条: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至2010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达70%以上。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1000元,8089分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900元,7079分的可享受省财政下20、拨专项补贴800元,6069分的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700元,低于60分的不予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县卫生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二)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21、改正,并根据情节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购目录外药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并处以目录外药品价值的三倍罚款;如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资格;(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七)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展预防接种或违规进购疫苗的,没收违22、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23、则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农村卫生 村卫生室 管理办法 通知抄报:吉安市卫生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李金花常委副县长。x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35份x卫生局文件x关于转发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乡村医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x年四月十四日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x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368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药目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具处方时,参照本用药目录执行。 二、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用药目录范围。三、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药物;儿童慎用喹诺酮类药物;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25、输液项目,必须遵循x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字200518号)的规定。五、各地要认真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学习用药目录,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对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须依法查处。六、用药目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用药目录,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附件:1、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2、乡村医生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x省卫生厅二x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1: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一、抗感染药物26、1(一)青霉素类阿莫西林片剂 胶囊剂 颗粒剂 干糖浆2青霉素G注射剂3青霉素V钾片剂 颗粒剂4氨苄西林胶囊剂 颗粒剂 注射剂5(二)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片剂 胶囊剂 颗粒剂 干糖浆6头孢唑啉注射剂7头孢羟氨苄片剂 胶囊剂8头孢呋辛酯片剂9(三)氨基糖甙类庆大霉素片剂 缓释片剂 滴眼剂10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注射剂11(四)四环素类多西环素片剂 胶囊剂12(五)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剂 眼膏剂 软膏剂13麦迪霉素片剂14乙酰螺旋霉素片剂 胶囊剂15罗红霉素片剂 胶囊剂 颗粒剂16(六)林可霉素类盐酸林可霉素片剂 胶囊剂 注射剂 17(七)磺胺类复方磺胺甲恶唑片剂18磺胺嘧啶片剂 软膏剂19柳氮磺吡27、啶片剂20(八)喹诺酮类诺氟沙星 片剂 胶囊剂 滴眼剂21环丙沙星片剂 胶囊剂 注射剂 滴眼剂 滴耳剂22氧氟沙星片剂 胶囊剂 注射剂滴耳剂23左氧氟沙星片剂 胶囊剂 注射剂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24(九)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片剂 注射剂 栓剂阴道泡腾片剂25(十)抗病毒药利巴韦林片剂 胶囊剂 颗粒剂 注射剂 滴眼剂26阿昔洛韦片剂 胶囊剂 滴眼剂 软膏剂27(十一)硝基呋喃类呋喃妥因片剂28呋喃唑酮 片剂29(十二)其他磷霉素注射剂30小檗碱(黄连素)片剂二、抗寄生虫药31(一)抗疟药氯喹片剂 32双氢青蒿素片剂 33(二)抗血吸虫药吡喹酮片剂34(三)抗肠虫药左旋咪唑片剂35阿苯达唑片剂 胶囊剂28、三、镇痛、解热、抗炎药36(一)解热镇痛抗炎药安乃近片剂 37氨基比林注射剂38阿司匹林片剂 肠溶片剂39复方阿司匹林片剂40去痛片(索密痛)片剂41对乙酰氨基酚片剂 糖浆剂 颗粒剂42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剂 胶囊剂 乳化剂 双释放胶囊剂43双氯芬酸钠片剂 缓释胶囊剂 44吲哚美辛肠溶片剂 45别嘌醇片剂46布洛芬片剂 胶囊剂 混悬剂 缓释胶囊剂47(二)镇痛药罗痛定(颅痛定)片剂 四、治疗神经系统疾病药48(一)抗癫痫药苯妥英钠片剂 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49卡马西平片剂50(二)中枢神经兴奋药尼可刹米注射剂51洛贝林注射剂52(三)局麻药利多卡因注射剂 53(四)治疗精神障碍药氯氮平片剂 5429、氯丙嗪片剂 55(五)脑循环药尼莫地平片剂 胶囊剂 注射剂 缓释胶囊剂56桂利嗪片剂 胶囊剂五、心血管系统用药57(一)强心药地高辛片剂 58去乙酰毛花甙注射剂59(二)抗心律失常药普罗帕酮片剂 60美西律片剂61胺碘酮片剂 62(三)血管活性药肾上腺素注射剂63间羟胺注射剂64多巴胺注射剂65地巴唑片剂66复方芦丁片剂67(四)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片剂68尼群地平片剂 胶囊剂69硝苯地平片剂 缓释片剂 胶囊剂70普萘洛尔片剂 71卡托普利片剂72吲达帕胺片剂 缓释片剂73(五)抗心绞痛药硝酸甘油片剂 透皮贴剂74硝酸异山梨醇酯片剂 缓释片剂75(六)血脂调节药非诺贝特片剂 微粒化胶囊剂76多30、烯酸乙酯胶丸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六、呼吸系统用药77(一)祛痰药溴己新片剂 78羧甲司坦79复方甘草片剂 合剂80(二)镇咳药右美沙芬片剂 颗粒剂 糖浆剂81喷托维林片剂82苯丙哌林片剂 胶囊剂 口服液83(三)平喘药沙丁胺醇片剂 缓释片剂 气雾剂 84氨茶碱片剂 85特布他林片剂 气雾剂 七、消化系统用药86(一)制酸药西咪替丁片剂 胶囊剂 87雷尼替丁片剂 胶囊剂 88奥美拉唑片剂 胶囊剂89(二)胃粘膜保护剂硫糖铝片剂 胶囊剂 混悬剂90氢氧化铝91胶体果胶铋片剂 胶囊剂 颗粒剂92(三)解痉药阿托品片剂 注射剂 93山莨菪碱片剂 注射剂94(四)促胃肠动力药多潘立酮片剂 95(五)助消31、化药维酶素片剂 胶囊剂96乳酸菌素片剂 97(六)止吐药甲氧氯普胺片剂 注射剂98(七)泻药和止泻药酚酞片剂99开塞露100蒙脱石粉剂101(八)肝胆疾病辅助用药谷维素片剂102葡醛内脂片剂 胶囊剂 103联苯双酯片剂 滴丸剂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八、泌尿系统用药104(一)利尿药呋塞米片剂 注射剂105氢氯噻嗪片剂106螺内酯片剂107(二)脱水药甘露醇注射剂108(三)前列腺增生治疗药黄酮哌酯片剂九、血液系统用药109(一)抗贫血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剂110叶酸片剂 111(二)止血、抗凝血药维生素K1注射剂112氨甲苯酸注射剂 113酚磺乙胺注射剂114安络血片剂 注射剂115(三)血浆代用32、品右旋糖酐(40)注射剂116(四)升白细胞药鲨肝醇片剂117肌苷片剂 注射剂118(五)抗血小板药双嘧达莫片剂十、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119(一)肾上腺皮质激素泼尼松片剂120地塞米松片剂 注射剂 软膏剂121(二)雌激素、孕激素已烯雌酚片剂122黄体酮注射剂123(三)雄激素甲睾酮片剂124丙酸睾酮注射剂125(四)治疗糖尿病药二甲双胍片剂126格列本脲片剂127格列齐特片剂128格列吡嗪片剂 胶囊剂 缓释片剂 129(五)甲状腺激素类药甲状腺片剂130甲巯咪唑片剂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十一、抗变态反应药131氯苯那敏(扑尔敏)片剂132异丙嗪片剂 注射剂133苯海拉明片剂134酮替芬片剂1333、5赛庚啶片剂 十二、维生素及矿物质136(一)维生素维生素A胶丸剂137维生素AD胶丸剂 滴剂 注射剂138维生素B1片剂 注射剂139维生素B2片剂 140维生素B6片剂 注射剂141复合维生素B片剂142维生素C片剂 注射剂143维生素E胶丸剂 144(二)矿物质葡萄糖酸钙片剂 注射剂145碳酸钙片剂 十三、调节水盐、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146口服补液盐散剂147氯化钠注射剂148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149复方氯化钠(林格) 注射剂150葡萄糖注射剂151氯化钾片剂 缓释片剂 注射剂152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153注射用水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十四、解毒药154(一)金属中毒解毒药二巯丙醇注射剂134、55(二)有机磷中毒解毒药碘解磷定注射剂156(三)氰化物中毒解毒药硫代硫酸钠注射剂157(四)有机氟中毒解毒药乙酰胺注射剂158(五)阿片碱类解毒药纳络酮注射剂159(六)其他亚甲蓝注射剂160药用炭片剂 散剂十五、消毒防腐药161氯己定(洗必泰)溶液剂 含漱液 洗剂162过氧化氢163乙醇164高锰酸钾片剂 散剂165聚维碘酮溶液剂166创口贴贴膏十六、专科用药167(一)皮肤科用药咪康唑软膏剂 阴道软胶囊剂 栓剂168鱼石脂软膏剂169莫匹罗星软膏剂170氟轻松软膏剂171硫磺软膏172克霉唑软膏173鸡眼膏贴膏174复方土槿皮酊酊剂175尿素软膏剂176(复方)炉甘石洗剂177(二)眼35、科用药利福平滴眼剂 178四环素可的松眼膏剂179金霉素眼膏剂180白内停滴眼剂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181羟苄唑滴眼剂182氯霉素滴眼剂183(三)耳鼻喉、口腔科用药西地碘含片184糠甾醇片剂185碘甘油溶液剂186呋喃西林麻黄碱滴鼻剂187(四)妇产科用药制霉素片剂 栓剂 阴道泡腾片剂 十七、中成药(一)内科用药1881.解表剂小柴胡丸(颗粒、片)189感冒清(片、胶囊)190VC银翘片1912.泻下剂麻仁润肠丸1923.清热剂板蓝根冲剂193黄连上清丸(颗粒、片)194牛黄解毒丸(片)195护肝片196保济丸197十滴水198藿香正气口服液(丸)199双黄连合剂(颗粒)2004.温里剂附子36、理中丸(片)201香砂养胃丸(片、颗粒)2025.化痰、止咳、平喘强力枇杷露203川贝枇杷膏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204祛痰止咳颗粒205急支糖浆(颗粒)206橘红丸207海珠喘息定片208清开灵颗粒(胶囊、片)2096.开窍剂苏合香丸210安宫牛黄丸(胶囊)2117.固涩剂补中益肠丸(颗粒)2128.扶正剂补中益气丸213补脾益肠丸214六味地黄丸(胶囊、片)215香砂六君丸216归脾丸(合剂)217杞菊地黄丸(胶囊、片)218消渴丸2199.安神剂柏子养心丸(片)220天王补心丸(片)22110.止血剂槐角丸222三七胶囊(片)22311.祛瘀剂麝香保心丸224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2237、5速效救心丸226通心络胶囊227地奥心血康胶囊228复方丹参(片、滴丸、注射剂)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229血栓心脉宁胶囊(片)23012.理气丸逍遥丸231气滞胃痛颗粒(片)232胃苏颗粒23313.消导剂保和丸234健胃消食片235木香顺气丸23614.祛风剂牛黄降压丸(胶囊、片)237杞菊降压片238正天丸(胶囊)239小活络丸240华佗再造丸24115.祛湿剂肾炎四味片242普乐安胶囊(片)243三金胶囊(片)244风湿骨痛胶囊245复方石淋通片(颗粒)(二)外科、皮肤科用药246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247排石颗粒248地榆槐角丸249季德胜蛇药片250连翘败毒丸(膏、片)251锡38、类散252马应龙麝香痔疮膏253湿润烧伤膏编号类型药品名称剂型(三)妇科用药254妇科十味片255妇科千金片(胶囊)256益母草(含鲜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257宫血宁胶囊258洁尔阴洗剂259乳癖消颗粒(胶囊、片)(四)眼科、耳鼻咽喉科用药260石斛夜光丸261珍珠明目滴眼液262明目地黄丸263耳聋左慈丸264鼻炎康片265霍胆丸267黄氏响声丸268草珊瑚含片269桂林西瓜霜含片270六神丸(五)骨伤科用药271跌打丸272伤科接骨片273云南白药粉(胶囊)274骨刺丸(片)275狗皮膏276麝香壮骨膏277伤湿止痛膏278正红花油附件2乡村医生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砒石(白砒、红砒)蟾39、酥砒霜生禹白附生红娘虫生川乌生草乌洋金花生关白附生半夏藤黄生斑蝥雄黄青娘子生巴豆红粉轻粉闹羊花生北天仙子芜花生甘遂白降丹关木通雪上一枝蒿水 银生附子生马钱子生千金子生天南星注:1、除以上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外,其他中药饮片纳入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2、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参照同种同属中药纳入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主题词:农村卫生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通知抄报:吉安市卫生局、县政府办公室、李金花常委副县长。x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村卫生室管理制度一、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1、为村民提供常见病初级诊治,做到早诊断、早治疗,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强化无菌操作观念,40、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首诊负责制,根据卫生室的诊疗能力和条件,既不推诿病人,也不包医揽治,对不能诊治的疾病及时转诊。2、在遇到有危急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时,必须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医疗单位援救或转诊治疗,并负责护送。3、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特别是外来流动儿童等信息。4、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人除及时做好疫情报告外,应及时转诊并按规定时限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做好疫情登记,协助做好疫点调查和处理。5、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的防控措施,参加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6、做41、好本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管理工作。7、经常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科普知识。8、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免疫接种,07岁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孕产妇系统管理档案等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9、积极协助村委会搞好全村卫生工作,动员和指导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二、传染病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1、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42、,立即用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2、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3、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卫生室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个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卫生室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4、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每月25日前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传染病疫情报表到当地乡镇卫生院;非常时期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5、实行传染病43、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6、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7、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村卫生室消毒隔离制度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无菌观念,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坚持一人一针一管制度,杜绝医源性传播,防止交叉感染。2、消毒液配制方法要符合要求,定期更换消毒液,并有更换记录,510月份每44、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3、敷料、注射器、压舌板均需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换一用。4、卫生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来苏儿喷洒消毒。治疗室内用紫外线消毒,每天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有记录。四、消毒管理制度1、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4、建45、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5、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6、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7、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五、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46、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3、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4、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5、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47、登记。(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6、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处方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48、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9、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七、门诊登记49、管理制度1、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2、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3、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注明“疫情已报”。4、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5、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6、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50、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51、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第52、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53、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 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54、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55、)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56、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57、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58、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59、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60、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61、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62、医生的投诉, 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 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63、,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64、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65、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 、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66、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67、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x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发200518号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68、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69、设备必须达到x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70、备。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71、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要)72、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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