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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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010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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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证券部负责2、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3、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采销中心重大采购合同、商信中心重大协议;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4、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5、;(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6、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 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7、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 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8、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投资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9、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未披露内幕信息等在通过法定媒体披露前,不得以网站新闻、汇报提纲、数据报送等形式对外披露和提交。相关责任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10、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11、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12、(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浙江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13、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