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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设备设施及人员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56页
钢铁公司设备设施及人员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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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3694 2024-09-07 55页 217.50KB
1、钢铁公司设备设施及人员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管理制度第一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通则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周二安全活动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煤气2、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确认管理制度第三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检修维护安全管理制度检修(抢修)挂牌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厂内车辆运输管理制度第四章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章 附则安全管理考核细则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建立以单位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障体系。第二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第三条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第四条 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第五条 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第六条 建立健全3、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第七条 各级领导在各项工作中应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必须在本职工作岗位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成员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负其责,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通则第一条 工作前按规定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穿着统一、规范。第二条 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工种、本岗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第三条 新入厂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分厂、工段(班组)三级安全教育4、,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签订师徒安全协议;新员工定岗后,师徒协议自动解除,各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及其他工作时其直接参与的相关人员自动结为联保人,有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义务(工作期间如有违章行为或发生事故的,其联保人附连带责任)。第四条 员工调换工种或岗位后,应在新工种或岗位范围内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指定专人监护直到会独立操作。第五条 积极参加周二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知识,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章、标准,针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六条 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禁止班前(8小时)或班中饮酒。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禁止进入车间及工作岗位。第八条 杜绝疲劳作5、业,禁止从事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串岗或擅自操作其他岗位设备。第九条 禁止穿硬底鞋登高作业,高处作业(两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扔工具、材料及杂物。第十条 检修电气、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摘、挂警示牌必须遵循“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防止误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第十一条 任何电气、机械操作或指挥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修理电气设备,各种电气故障必须通知电工处理。第十三条 使用行灯时,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低压安全灯。第十四条 使用手提电动工具(如手提电钻、手提砂轮等设备)时,必须保证绝缘良好(戴好绝缘手套,如地面潮湿,应垫干燥木板),就近6、设专项控制开关,设专人监护。第十五条 禁止用湿手、油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用水冲洗任何带电设备。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及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接零接地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禁止检修和擦洗运转中设备的转动部位,禁止随意拆除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安全防护装置。第十八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如煤气、氧气、乙炔、油库区域)吸烟或擅自动火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开动火票后方可作业。第十九条 禁止在煤气区域无故逗留,禁止单人在煤气区域操作或检修,进入煤气区域必须携带煤气报警仪。第二十条 禁止在生产现场跨越皮带或转动的机电设备,禁止在吊物下通过或逗留。第二十一条 进入7、地沟、地井、炉坑等密闭或半密闭场所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同往,设监护人,特殊地段要进行气体检测,防止发生意外。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车速应控制在30KM/时以内,拖车牵引杆上、翻斗车厢内、装载机铲斗内严禁乘人。第二十五条 各个岗位的消防器材必须齐全完好,标识醒目;岗位人员必须掌握“三懂三会”消防知识。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单8、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第二条 各分厂(车间)每月应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各部门每月应组织召开三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四条 班组应坚持班前班后安全生产例会。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奖惩;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任务,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周二安全活动制度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全面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将安全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周二为公司规定安全活动期间,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49、0分钟。第二条 三班倒班组利用班前班后会进行安全活动。第三条 两班倒班组利用周二下午进行安全活动。第四条 若遇计划检修、事故抢修、公司其他重要或紧急情况时,周二安全活动可适时提前或推后进行。第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岗位安全规章制度、报刊杂志、安全常识的学习、安全知识竞赛、事故事例分析、安全总结等。第六条 安全活动形式以班组为单位,也可以分厂为单位组织活动,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第七条 安全活动应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为:安全活动时间、参加安全活动人员及人数、未参加安全活动人员及原因、安全活动主要内容等。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接班人员应接规定的岗位和时间,进行现场对口交接,10、确保“交的清、接的明”;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全部责任。第二条 在班人员交接班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扫,详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向接班者逐项交清;设备交接必须在现场进行,如因遗漏交接事项造成事故由双方负责;如因故意隐瞒设备隐患造成事故由交班者负责。第三条 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应尽量在本班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将问题交待清楚,取得领导和接班人的同意,方可交班离岗。第四条 在事故处理和作业中,禁止进行交接班,由交班人员负责继续处理或操作,接班人员协助其工作。第五条 在交接过程中,若发现接班人员不具备接班条件,交班人员应制止其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11、接班后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主要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实现长期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 安全检查由各分厂安全组织组织实施。1、安全管理处组织公司性质的安全检查1次/月,主要检查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情况及纠正预防措施等方面;2、各分厂安全部门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1次/月,主要检查电气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区域、重点危险部位等方面;3、在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节前专项安全检查。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除配合安全主管部门组织12、的安全检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消防和防汛器材配备情况、各项安全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并作好记录。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第五条 各分厂每周由厂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第六条 生产主任每天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随时检查有无违13、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第七条 各分厂安全员每天进行一次巡检,公司安全员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检,制定巡检路线,巡检路线应包括所有岗位,并记录巡检结果。第八条 工作前操作者必须进行安全五确认,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其他安全检查制度,并作好记录。第九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隐患排除之前禁止生产。第十条 检查内容1、查领导: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人员是否得到了表扬和奖励;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受到了处理;2、查思想:全体员工全生产意识是否强烈;是否敢于同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3、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是否切实执行;4、查纪律:岗位劳动纪律情况14、是否良好,有无脱岗、睡岗、串岗或做与岗位工作无关事情的现象;5、查隐患:设备是否有安全装置;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各工种作业时,劳动保护用品、器具是否齐全、规范;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其它不安全因素;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处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管理处汇总上报;2、分厂安全检查,由厂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汇总后上报安全管理处,并填写检查记录;3、专业性安全检查3.1、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检查对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检查压力容15、器、起重机械、电气、危险建(构)筑物、防火、防爆、动力介质、防护用品、防护器材、防尘防毒、工艺安全、食堂卫生等方面;3.2、定期的专业性检查必须做好记录,每次检查时复查前期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4、季节性安全检查4.1、季节性安全检查包括:防暑降温、防雷防电、防洪防汛、防火防冻等;4.2、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检查后将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安全管理处。5、日常性安全检查5.1、所有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5.2、各个班组都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同时交接安全生产情况;5.3、各部门负责人和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劝阻无效16、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有条件进行隐患整改而故意拖延的,安全管理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酿成安全事故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 各单位班组在班前、班中、班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改造、临时改造设备及土建等项目需改装的部位存在隐患的,隐患部位应设专人看守,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等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车间、班组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监督、检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17、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如下: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2、验证乙方资质等级证是否满足工程需要;3、乙方安全许可证是否有效。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应由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四条 取得施工合同后,乙方必须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书。 第五条 施工前,乙方必须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并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使18、用单位审核备案。第六条 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补办手续外,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审核、备案。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前,乙方人员应做到:1、明确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2、明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3、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在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甲方应做到:1、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2、甲方人员应陪同乙方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施工现场及环境,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第九条 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到: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19、定的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2、施工人员禁止擅自进入生产区域;3、施工的工程机械、手持电器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4、进入施工现场后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规范;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6、接受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做到:1、工程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对工程的机械、电气、仪表、环境、能源介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源等方面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存档备案;2、各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检查;3、安全管20、理处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对乙方施工单位违章违纪行为和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应对售后服务、调试、技术指导等进入生产区域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填表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重伤以上事故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同时上报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处,由甲方安全管理处备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21、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1.2、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经理审批。 2、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应向主管部门汇报; 2.2、施工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安全排查,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相应主管经理审批。 3、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3.1、A级隐患(各单位无力进行整22、改的安全隐患) 各单位会同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B级隐患(各分厂有能力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 各分厂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报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3、C级隐患(各班组有能力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生产单位现场班组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以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公司将加大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严格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涵盖范围:1、完善、改造或维护公司安23、全设备、设施(公司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所需支出;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防护物品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所需支出;3、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检查、监测与评价所需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监控所需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所需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所需支出。第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程序:1、完善、改造或维护安全防护设24、备、设施及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需支出,由各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安全)(见附表一),项目编号在工程项目申报、审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安全项目类编号,如炼钢厂08年度第三次提出安全项目类申请,编号为LGC-AQ-08-003,且在审批时需经安全管理处签字确认。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防护物品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所需支出,由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单名称后加注“安全” ,并按规定流程逐级审批,采购部、贸易公司在ERP录入时也需在出库单与入库单的备注栏加注“安全”。3、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检查、监测与评价所需支出由安全管理处上报公司领导审批。4、重25、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所需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所需支出,由安全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要求上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六条 财务处建立相应会计科目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项统计,以方便费用的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制度、台帐、预案、技术资料、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照片等不同形式的材料。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由办公室存档,主要供本公司使用。第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应按照记录年限、工作类别和保管期限分别归档,专柜保存并由专26、人管理。第五条 如其他部门或个人需查阅安全生产档案,必须经本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如需外借,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 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为三周左右,到期仍需继续利用,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七条 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第八条 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应出示有效证件,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第九条 使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第十条 借阅安全生产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到期27、按照文件销毁程序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条 每年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每年应落实安全治理整改措施28、;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第五条 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七条 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29、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较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应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 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安全管理处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应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30、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处应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31、条 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1、事故隐患的定义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的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事故隐患的分类。第二条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3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一、事故隐患排查1、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类别、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2、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3、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3.1、查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2、查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和重点33、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3.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3.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3.5、按属地管理原则,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3.6、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二、事故隐患治理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限期,并督促检查其整改情况;2、对于需要较大投资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报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并按以下标准分级:A、生产单位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B、分厂可以解决的在分厂投资解决,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C、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34、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3、对于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第四条 事故隐患上报1、各生产单位每月对所属生产经营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上报安全管理处。2、事故隐患上报的主要内容2.1、事故隐患类别(分为设备设施隐患、管理隐患、作业环境隐患三类); 2.2、事故隐患等级(按本制度第二条事故隐患分类);2.3、影响范围和程度;2.4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失;2.5、整改措施; 2.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2.7、整改目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职工发35、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第二条 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按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第三条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36、进行现场照相;3、清理事故现场必须事先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第四条 事故管理1、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2、发生伤亡事故后禁止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3、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与等级A、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7、(含50万元)。B、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105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受伤则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伤害事故。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C、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38、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D、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五条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公司)领导汇报,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39、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禁止干涉事故调查组工作;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处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4、安全管理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六条 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公司)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3、凡40、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加重处分: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第八条 凡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重点41、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从重处罚:1、毁灭、伪造证据的;2、破坏、伪造现场的;3、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4、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5、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其他可给予从重处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第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灾时42、,及时组织进行抢救工作。第五条 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安全防护器材,确保随时完好备用。第六条 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2、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4、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5、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保证完好备用。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予以制止。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小于30%;2、义务消防队应妥善管理消防器材,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对本单43、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义务消防队成员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第九条 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十条 定期对防火重点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相关的禁火、禁烟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区按一、二、三类划定禁火区;凡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第十三条 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禁火区作业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安全规定的,立即停止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44、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禁止电力网超负荷运行;3、容易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必须装置足以能够导除静电的设施;4、存放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的容器管道附近禁止设置变压器或电热器;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禁止在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高温和有腐蚀性的场所的电线及电气线路应使用暗线、防腐线。第十五条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娱乐室和员工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拉、乱接临时45、电线,禁止擅自使用较大功率的电热器具。第十七条 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1、焊接作业防火人员(监护人)应由设备所属单位指派;在槽罐、潮湿地沟内、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应指派监护人;2、焊接工作应合乎标准,焊枪、焊把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表应灵敏有效;3、乙炔和氧气瓶分开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第十八条 电弧焊接(电焊)安全管理1、电焊机电源必须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辨认、绝缘性能良好;4、保持焊把绝缘性能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5、电焊工作业时,禁止擅自移动防护接地设备;6、在地面上进行焊接作业时,46、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作业时应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第十九条 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禁止携带火源或火种进入危险场所;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2、边报警,边抢救,及时扑灭初期火灾;3、先控制,后抢救,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4、先救人,后救物,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6、听指挥,莫惊慌, 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7、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果断指挥。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47、与设施的管理标准1、所需消防器材根据情况统一购买、配置,并登记备查;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移动、损坏、圈占或埋压各种定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3、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将消防器材放于醒目位置,确保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和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防止地点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方便拿取;4、室内消火栓应放置在醒目并便于取用的地方,间距不宜大于50米,枪口离地面1.2米;5、室外消防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尽量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6、严格执行“三定48、一交”管理标准,即定点存放、定人管理维护、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使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应急时充装或更换,禁止将空瓶放于生产施工现场,禁止空瓶实瓶混放;7、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应涂上红色,便于识别。第二十二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随时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可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一面指定专人迅速报警,一面组织力量积极抢救。第二十四条 报警后,起火单位应及时清理通往火场的道路,派人在起火地点附近路口迎候消防车辆,便于消防车迅速、准确地进入火场。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49、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第三条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对全月、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遭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应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考核:1、对发生工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2、对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3、对发生轻伤事故的责任单位、50、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4、对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第七条 如发现以下违章违纪行为或现象,应对责任人予以考核或批评教育:1、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的;5、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6、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的;7、安全通道不畅通的。第八条 如发现以下违章违纪行为或现象,应对责任人予以加倍考核: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51、示信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却未及时消除的;不能及时消除且未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的;不能及时消除且未提出申报的;4、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5、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7、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8、阻止、干扰、刁难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52、第二章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第一条 所有新入厂(公司)员工必须进行公司、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1、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制度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事故预防措施等;2、分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第二条 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53、岗复工者,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第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进行定期复审。第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应对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第五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班组应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工个人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配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扩增和缩54、减。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必须由单位提出变动申请,报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按新标准执行。第二条 新增工种必须经劳动部门认可并出据证明,安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保标准进行发放。第三条 职工因抢救公司财产造成劳保用品损坏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安全部门批准后,可酌情补发。第四条 职工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任何用劳保用品换钱、换物或不按规定标准穿戴都是违章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五条 各单位班组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可参照本工种标准执行。第六条 各单位计划外劳保用品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后方能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领取。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55、标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危化操作工、电梯操作工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察。第三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经医疗部门诊断核实,凡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色盲、矫正视力在1.0以下、癫痫病等,应另行安排工作。第四条 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技术知识、56、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经验交流、事故分析等。第五条 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特种作业人员。煤气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气区域动火作业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第二条 动火作业范围划分1、特级动火作业范围煤气设备设施、管网带煤气动火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A、煤气输送主管道(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阀门、波纹补偿器、泄压阀门、人孔等);B、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C、煤气支管;D、煤气主管网的检修。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A、煤气管道的附属设施(指冷凝排水器、氮气吹扫管、放散阀、管道支架等和煤气管道连接的设备);B、煤气柜院内设施57、煤气加压站机房、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C、各类易燃、易爆仓库5米内。4、三级动火作业范围A、禁火区中,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场所;B、煤气设施5米以内的场所。第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流程1、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申请书(应详细标明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2、施工负责人签字后,交厂部安全员检查;3、厂部安全员检查同意后交本单位厂长签字(三级动火作业);4、施工单位厂长签字后,报安全管理处审查(一、二级动火作业);5、安全管理处审查后,报公司生产副总批准(特级动火作业)。第四条 动火作业监督与检查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接受厂部安全员、公司安全员和煤气站人员的监督和检查,58、煤气站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如作业现场不符合规定,煤气站人员有权制止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接受厂部安全员的监督检查,煤气站人员负责现场监护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检测工作;3、三级动火作业必须接受厂部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实施细则1、施工单位提出动火操作申请,指定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安全方面,施工单位如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操作票“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双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动火安全负责人,双方领导在动火操作票上签字;2、原则上动火作业必须提前2天提出申请,因意外或紧急情况引起的需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单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操作票,征得公司主管59、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煤气设施检修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参与施工和检修的人员在交底记录上签字;4、凡涉及主管网煤气阀门操作的作业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对应操作步骤应填写煤气阀门操作票,操作完成后,操作票交动力厂保存;5、在煤气系统重要操作前,公司生产调度室必须与生产单位反复确认生产状态;公司生产调度室、煤气站人员、分厂负责人员进行沟通时,发出指令后对方应进行重复,指令和重复均不得少于2次;6、分厂范围内阀门操作和检修置换由各分厂负责,煤气站人员负责监护;7、紧急状态下(如发生煤气泄漏等特殊情况),立即通知上级领导或公司调度室,经公司主管领导口头同意后即可操作。安全确认管理制度第一条60、 电气作业确认制1、停电、送电作业必须悬挂标志牌,作好记录;2、检修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保护试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3、倒闸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操作票内容逐项进行,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4、电气作业前,应检查用品用具的绝缘性能,同时用绝缘物隔开或遮盖可能触及的导电部分;5、移动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可靠性,确保无隐患。第二条 起重、运输作业确认制1、在进行起重、运输作业前,应对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测试,禁止带故障或隐患作业;2、操作前对运行空间、周围环境进行观测,确认无障碍方可运行;3、设专人指挥作业,指挥信号必须明确。4、严格执行起重作61、业“十不吊”。第三条 通讯联络确认制1、所有协调指挥生产活动的发令人、接令人首先相互通报姓名、职位,接令人如实填写记录,以备查验;2、发令人应准确无误地说明指令内容、要求,接令人必须回应并报告执行情况;3、特殊指令必须填写操作票并签字,方可执行;4、接令人如对发令人发出的指令不确定,应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确认制1、每日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2、每月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压力仪表的受控状态进行检查,并监督其工作状况;3、每年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监测,并对受控状态进行检查。第五条 劳动保护的确认制1、62、上岗时是否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作业中否正确使用防护用具;2、上岗前健康状态是否良好,情绪是否稳定;3、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4、作业场所的降温设施、除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第六条 煤气危险区作业确认制1、在煤气区进行检修作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专业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2、在煤气区域内工作必须携带CO检测仪,禁止单人进入煤气区域工作;3、凡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提前办理动火手续,做好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4、动火证必须确保“一证一次专项作业”,禁止重复使用或挪用;5、动火作业结束后,经专业人员检测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检修、维护安全管理制63、度第一条 为预防和消除设备检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切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禁令。第三条 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时禁止进行检修:1、未办理检修审批手续、未签署相关作业票的;2、设备正在运转过程中的;3、未释放压力和残余介质的;4、未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及悬挂警示牌的;5、未办理交接手续和未经确认安全的;6、未有效隔绝有害物质来源的;7、进罐、入塔、进管道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监测且无指定人员监护的;8、未进行危害因素辨识或制定相应检修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五条 检64、修准备工作1、检修前应编制检修安全计划,根据安全计划级别不同,由班组、分厂、公司分别进行审批。1.1、检修计划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1.2、危害因素辨识全面,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可行;1.3、凡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参加检修人员自然结成联保对子,相互监督、提醒;1.4、凡在易燃、易爆、含有毒物质的设备、管线等上面进行检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将相关部位插好盲板,再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工作。1.5、检修组织必须有主有从,指定专人负责安全。2、检修计划审批程序2.1、特殊作业、大型检修(至少有一条生产线需全线停车)的计划经分厂安全员及厂长审批后报安全管理处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检修65、作业;2.2、小型、中型检修项目经分厂安全员及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2.3、一般检修维护经主任或班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2.4、所有检修作业票均应存档备查。3、检修负责人职责3.1、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督导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修过程的安全负责;3.2、在检修前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所需的工具、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工具、设备状态安全良好,办理检修相关手续;3.3、在检修前组织所有参加检修人员学习、讨论检修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并保留相关记录。第六条 设备、设施清洗置换的安全要求1、清洗置换的设备、设施要视具体情况选定置换介质(例如对爆炸性和有毒物质必须采用氮气、蒸汽进行置换)66、;2、进入设备、设施内检修时,除按规定吹扫置换外,还应用空气置换,其含氧量应在19%22%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及其浓度应符合标准方可进行工作;3、涉及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蒸汽设备、管道的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待检修设备的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设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入口阀门。第七条 设备维护的安全要求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外露的轴端应加设防护盖,防止绞、卷衣服;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与运转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禁止装卸和调整皮带;3、在开机状态下,禁67、止更换、安装、调整托辊、挡辊、滚筒等;4、禁止在栏杆、管道、靠背轮、安全罩或运行中的机械设备上行走或坐立;5、尽量远离可能受到可预见的伤害(烫伤、冻伤等)的地点;6、厂房外墙、烟囱等处的固定爬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有护圈,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留记录;7、高空作业时需有人监护,上爬梯时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禁止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第八条 电工操作及安全作业措施,应按电工规程要求进行工作。第九条 电、气焊工及汽车、吊车、推土机、铲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工作。第十条 电器操作的安全要求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配设良好的接地装置,未经允许禁止触68、摸、更改或拆除接地装置;2、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运行的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禁止移动电气设备上的标牌(或警示牌);3、不准用湿手触摸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备;4、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皮有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通知找电工维修,否则禁止使用;5、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正确实施抢救;6、当电器设备着火时,应先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再进行救火。第十一条 防毒、防尘的安全要求1、化验室、煤气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备,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2、在粉尘较大的地方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1、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69、坑、孔、洞和沟道,必须覆盖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期间,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可靠的围栏;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所打的孔、洞等,必须恢复原状;2、所有的吊装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低位罐口必须装设栏杆和护板;在检修期间,如需将栏杆拆除,必须装设临时遮栏,检修后必须恢复原状;3、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必须保持完整,损坏部位应及时更换;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防止滑跌;4、生产厂房或作业场地(特别是有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电源开关、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必须保持照明充足,作业者应备有手电,必要时使用;5、所有高温管70、路、容器等设备上应有保温设施,保温层应保持完整;6、易燃易爆场所内外的电缆所进入的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7、作业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程及注意事项的要求,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1、凡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均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进行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必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的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在工作平台护栏以外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3、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设监护人,71、防止发生意外事故;4、安全带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净荷重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带禁止使用;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安全带低挂高用或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上;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防止工具从高处坠落造成事故;7、禁止在高处作业地点下方通行或逗留,作业地点下方应装设围栏或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8、禁止向下投掷工具或材料,防止打伤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72、10、遇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11、禁止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第十四条 使用梯子的安全要求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2、禁止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子的支柱必须能承受工作人员及其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3、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4、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保持梯与地面的斜角为60度左右,人必须在距梯子顶端不小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5、当梯子长度不够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捆绑牢固;6、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必须将梯子下端固定;7、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必须有挂钩或用绳73、索缚住;8、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可派专人扶住梯子,防止梯子下端滑动,扶梯之人必须精力集中,避免落物打伤自己;9、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10、禁止把梯子架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11、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12、在传动、转动部位使用梯子时,机械、电器必须停止工作;13、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体应用绳子传递,禁止在梯子上下互相抛递;14、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必须衣着灵便,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15、室外、下坑、罐的梯子要定期检查(冬天时梯子的浮冰应及时清除),保证其74、使用的安全性;16、人员上下楼梯(特别是车间的楼梯)时,必须用手扶好栏杆,精力集中,谨防滑倒。第十五条 地沟井下作业的安全要求1、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氧气浓度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将有关的汽、水门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2、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度时,禁止工作;温度在4050度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3、作业时,地面上必须设监护人;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设专人监护;4、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在确保人员、工具均未留在井下或沟内后,方可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恢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75、完毕。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1、本办法中所指危险作业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密闭半密闭空间作业及其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2、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经相应培训后方可上岗,应保持危险作业人员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3、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包括此项工作的危险因素,以及如何防护和救护等;4、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两人以上,作业人员要有主有从,一人监护,负责安全,其他人员进行作业,作业间距不应超过3米;5、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检修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检修挂牌制度;6、进入密闭、半密闭的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作业时应设专人76、监测、监护;7、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前必须通知煤气防护站,动火作业参照煤气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检修完毕后,经确认全部检修人员及器械、工具均已移到安全位置后方可送电、启车、恢复生产。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每月对各分厂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反以上条款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检修(抢修)挂牌制度为防止检修机械、电器设备时发生误操作,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机械电器设备损坏,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械电器设备停机检修(抢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设备的挂牌制度,并通知该设备当班操作人员。第二条 检修牌正面应标明“停电检修,禁止合闸”或“有人检修,禁止启动”字样,背面应标明单位、班组名称、联系方式。第77、三条 检修(抢修)挂牌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负责挂牌;班组分散作业时,由临时负责人挂牌,并负责此项检修安全工作。第四条 检修挂牌应挂在被检修(抢修)设备的控制开关上,控制开关应打在“零”位,远距离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挂牌的设备,确需开机时,应和挂牌单位联系,经同意确认后方可启动。第六条 检修(抢修)完毕后,原则上应由挂牌人负责摘牌,并通知该设备当班操作人员,其他人员禁止随意摘牌。第七条 机械电器设备正常运行时,随意乱挂牌按违章处理;检修完毕未及时摘牌影响开机者,根据影响时间长短,进行考核。第八条 凡不执行挂牌制度进行检修(抢修)作业按考核细则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操作人员78、在停机、停电清理物料、打扫卫生、维护设备时,执行本制度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职责与分工1、主管部门机动处: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2、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各部门、分厂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第四条 内容与要求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1.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1.2、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79、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1.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2.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机动处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2.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80、;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3.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3.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3.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81、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3.5、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3.6、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生产;3.7、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确认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3.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第五82、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执行检修维护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第六条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厂内车辆运输管理制度为加强厂内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健康、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交通运输车辆工具,必须执行本制度之规定。第二条 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和操作证及一定的驾驶经验方可上岗。第三条 严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行驶。第四条 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禁止车辆带病作业。第五条 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搭乘各种运输车辆、工程83、车辆,如有违反,对驾驶人员及搭乘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六条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证车辆状态稳定。第四章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安全标志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分厂。第三条 安全标志分类1、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白底红字;2、警示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3、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84、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4、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第四条 安全标志设置原则1、安全标志应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设置在存在较大危害因素或已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标志的同时应根据作业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公用电话、注意安全等;3、安全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4、在同一区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5、安全标志设置应牢85、固可靠,不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第五条 安全标志设置方式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第六条 各部门、各分厂职责1、各部门、各分厂充分考虑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向安全管理处提交安全标志采购计划;2、在本单位存在重要危险因素区域设立相应安全标志;3、确定安全标志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标志使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4、发现安全标志出现损坏、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及时报告。第七条 安全管理处职责1、负责各单位上报安全标志采购计划的审核,审核完成后报主管经理审批;2、负责对各单位安86、全标志规范性、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八条 采购处职责1、负责按计划进行采购;2、负责确认采购的安全标志符合国家标准。第八条 安全标志是公共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安全标志的行为进行制止。第九条 各单位确定各区域安全标志责任人,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安全标志进行清洗,保持安全标志牌洁净、完好。第十条 安全标志出现褪色、损坏等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厂部进行修缮或申报采购计划予以更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分厂。第三条 职业病87、-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第四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第五条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第六条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第七条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八条88、 安全管理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厂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第十条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89、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分厂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第十三条 各分厂应加强对除尘设备、吸尘装置、通风设施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第十四条 各分厂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90、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控制、消除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受限空间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范围内的单位从事的各种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相对密闭、通风不良、内部结构复杂,有可能引发窒息、中毒、爆炸、火灾等作业。如:人孔、地下井坑、容器、罐车内、塔、柜内作业等。第四条 部门职责1、安全管理处负责存在重大风险的受限空间作业的一级审批。2、动力厂负责受限空间内氧气、氮气、一氧化碳的监护与检测工作。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受限空间作业的二级、三级作业审批及管理、安全措施工作。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91、之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前钢集团受限空间作业票(附件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责任人。其中,一般性受限空间作业由各单位审批;存在重大风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报安全管理处审批由动力厂进行检测、监护。第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作业负责人和所有人员必须了解受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易燃性、爆炸性。第七条 受限空间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氧量不足时,要事先进行置换通风。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两种方法。第八条 受限空间存有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先用氮气进行置换,然后再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第九条 受限空间存有毒、有害液体时,必须首先采取正常方法排除液体物质,再用高压水大量冲洗92、其内壁,冲洗后的废液要妥善处理。第十条 若其他设备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有可能进入作业空间时,必须采取可靠地断开措施。第十一条 进入一、二级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通知动力厂进行氧含量分析或有毒有害气体分析。受限空间氧含量必须在18%-23%范围内一氧化碳浓度应低于30mg/m3。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低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必须低于其燃烧、爆炸临界值。第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安全带、必要时佩戴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内部作业人员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和保护绳。第十三条 93、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轮换,受限空间内连续作业的时间有检测部门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和浓度确定。第十四条 作业点和作业区域要随时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发生异常要及时停止作业。第十五条 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了解相应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 监护人必须能随时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必要时配备通讯工具。监护人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严禁擅自离岗。第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要备好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设施和器材(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第十九条 发生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应立即召集人员进行抢救处理。第二十条 所有进入受限94、空间抢救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佩戴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急救装置。严禁冒险进入。第二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要清理现场,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件遗留其中。第二十二条 工作完毕后要将作业票交作业单位存档。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章 附则安全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颂扬安全生产中的先进事迹,杜绝“三违”行为发生,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积极主动反映隐患(该隐患在近期足以威胁员工生命或对生产、设备构成重大威胁)情况者奖500元。第三条 对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者95、奖300-500元。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对能积极主动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有显著成绩者奖300-1000元。第五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行为主动检举并制止者奖100元。第六条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一般事故发生者奖100元。第七条 对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者奖100元。第八条 全月能保质、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月无发生轻伤(含轻伤)以上事故,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或在制止事故、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者,另行研究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所有职工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责;所有职96、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第十一条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针对情节严重的违章违纪现象,由安全管理处人员教育后,开具奖罚通知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第十三条 违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处罚1、员工调岗或复工后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2、对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不知、不懂、不会的,考核50元;3、对本岗位消防知识“四懂四会”不清楚的,考核50元;4、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的,考核班组负责人100元;班组成员无故缺席班组安全活动的考核97、50元;安全活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责任人50元;安全活动记录不规范的考核50元,无活动记录的按无组织活动处理;5、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初次考核50元,逐次加倍;6、新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7、未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责任人200元;事故隐患台账不真实、不规范的,考核责任人50元;8、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人100元;未制定巡检路线的、未做检查记录的、检查记录不真实的,考核责任人50元;9、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10、未按时召开班前班后会的(98、特殊情况除外),考核50元;11、未对进入本单位区域内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的,考核100元;12、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100元:12.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12.2、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12.3、安全会议未按要求组织、参加;12.4、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落实;12.5、安全材料或安全记录未按规定时限上报;12.6、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或安全工作计划未按要求完成。13、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考核安全责任人100元。14、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负责人50元; 15、随意更改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考核100元。99、第十四条 违反作业场所、劳动防护、劳动纪律相关规定的处罚1、进入工作现场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考核50元;穿戴不规范的考核20元;2、物件的堆放,未放在固定支架上或可靠的依靠上的,考核50元;3、在禁烟区域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考核200元;凡在禁烟区发现的烟头按50元/个进行考核;4、同一项隐患连续二次整改不按时、不规范、不彻底的,考核300元;5、启动皮带机、机械等设备时,不发启动信号的,考核50元;6、特殊重要岗位(变电站室、煤气站、风机房、油库)员工对进入本岗位的外来人员不加制止或未登记的考核50元;7、在道路上或通道上施工时,不设围栏、警示标志或警示灯的,考核200元;8、作业现100、场脏乱差,未留有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通畅的考核50元;9、在危险区域(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 )单独作业的考核50元;安排其工作者考核100元;10、设备传动装置(靠背轮、齿接手、高低速传动轴)无安全防护罩的,考核50元;11、在煤气区域无故逗留的或单独在煤气区域进行操作或检修的,考核100元/次;12、进入煤气区域未携带煤气报警仪的,考核50元;1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考核单位相关负责人50-100元/处;14、在运转中的皮带上放置工具或物品的,考核50元;15、横跨101、或乘坐运转中皮带的,考核100元;16、故意从吊物下方或高空作业点下方通过的,考核100元/次;17、擅自或无正当理由进入具有明显可预见伤害的地点的,考核100元;18、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无故不整改,考核单位安全责任人500元;隐患整改不彻底,考核有关责任人100-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故拖延反馈整改通知单的考核100元;19、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考核50元;20、未经批准擅自把工作转交他人的考核100元;21、带领闲散人员及家属、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的考核50元;22、随意操作非本岗位机械、车辆的考核100元;23、依靠在防护栏杆、围栏等危险102、位置上打盹、休息者的考核50元;24、学徒实习期单独作业的考核50元;安排其工作者考核100元;25、电工、焊工单独作业的考核50元;安排其工作者考核100元;26、坑、沟、壕、池无安全防护盖板、栏杆的,考核50元;27、不服从安全人员的正确管理的,考核100元;不服从教育且态度恶劣的,加倍考核;28、身边有“三违”人员而不制止的,考核50元;2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操作,考核责任人50元,考核指派者100元;30、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的考核100元并责令赔偿;擅自拆卸安全防护装置的,考核责任人100员;安全标志维护不好的考核20元/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完工后未及时恢复103、的考核50元;设备安全附件不全而继续使用的考核200元;31、班前饮酒后上岗操作考核500元,当班班长不制止饮酒上岗者考核200元,班中饮酒考核800元并作旷工处理;32、未进行交接班而离开岗位的,考核50元; 33、无交接班记录的,考核班组负责人100元;交接班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考核记录人50元;34、明知接班人不具备接班条件仍不制止、不汇报的,考核100元;35、用通讯工具进行联络时,未经核实指令而擅自操作的,考核100元;36、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却未及时消除且未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的或未及时申报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7、发生事故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落实有效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104、00300元;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0元;38、阻挠、干扰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拒绝接受、逃避安全检查的,考核500元。第十五条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1、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考核使用者50元;高空作业气瓶在地面放置时,其作业点与气瓶的投影距离大于5米,要放在作业点上风侧,必要时进行遮盖,防止落火燃烧,违者考核10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或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考核使用者100元;2、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运输、野蛮装卸或未用吊篮吊运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考核100元;3、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与地平面垂直,违者考核50元;空瓶乱105、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或靠近热源的,考核50元;氧气瓶、乙炔瓶与易燃易爆品混放的,考核100元;4、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考核责任人50元;手上带油搬运或开关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的,考核责任人50元;用带油工具检修氧气阀门管道设备、与氧气直接接触部件未脱脂的考核100元;5、氧气瓶、乙炔瓶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考核50-100元;6、用氧气做气动工具动力源的,考核500元;7、压力容器设备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安全附件的,考核200元;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的,考核100元;106、未定期进行校验的,考核单位相关负责人50元;8、高温管路或容器等设备上没有保温设施的考核100元;保温层不完整的考核50元;9、其他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行为,视情节考核50200元。第十六条 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时,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考核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2、停送电作业未进行核对或未悬挂标志牌的,考核100元;3、无停送电记录的,考核100元;停送电记录不真实、不规范的,考核50元;4、电器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 轴流风机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漏电保护措施的,考核安装者100元、使用者50元;用普通胶皮电线替代电缆107、线使用的,考核50元;5、使用电器设备、工具前未检查其绝缘性的,考核50元;检查后发现绝缘性不良仍继续使用的,考核100元;6、用湿手油手启动电器设备或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的,考核50元;7、在电器仪表柜内存放物品的,考核200元;低压开关箱内存放物品的考核50元;8、未经批准擅自在作业时解除连锁装置进行操作的,考核500元;9、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未按规范接地、接零的,考核100元;10、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绝缘措施的、未就近设置专项开关的或未设专人监护的,考核100元;11、电焊机电源未设独立电闸的,考核责任人100元;焊机未按规定接地的考核100元;12、焊机一次线路应108、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违者考核50元;13、电焊机一次电源线超过3米、二次线与乙炔、氧气带缠绕的,考核50元;1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考核50元/处;1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的,考核50元;16、未按技术规范使用断路器的,考核50元;1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罚使用者和有关责任人各100元;18、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的,考核50元;19、未经批准乱拉临时线的,考核100元;虽经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的109、,考核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但未如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考核50元;2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考核50元;存放食品、乱放杂物的按50元/件进行考核;21、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考核50元;22、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未按要求设置或损坏的按50元/处进行考核;23、未按规定时间检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考核电气负责人50元;24、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考核200元;25、非电工作业人员擅自修理电器设备的,考核100元;26、其他违反电工规程或相关安全规110、定的行为,视情节考核50元500元。第十七条 违反起重安全规定的处罚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的合格证书,否则考核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200元;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的,考核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50-100元/项;3、在进行起重、运输作业前,未对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设施进行测试的,考核100元;4、行车的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完好,违者考核50元;5、天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考核50元;6、天车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专人指挥,违者考核50元;7、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考核使用者50-100元;8111、在用的料斗钢包耳轴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考核负责人500元;9、天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经过时,天车工必须打铃示警,违者考核50元;10、在运行中的起重设施下停留、通过或进行其它活动的考核200元;11、未经批准提升机、起重设备载人运行的考核50元;12、将天车当牵引车使用的考核50元;13、起重设备(天车)断电后,控制器手柄不恢复零位的,考核50元;14、操作台控制器工作完毕后不恢复零位的,考核50元;15、天车制动器、限位器、连锁装置失灵仍继续使用的,考核50元;16、天车工离开驾驶室后未断电或吊重物悬空的,考核200元;17、起吊重物时用铁丝、三角皮带、麻绳或有严重损坏的钢丝绳的,112、考核50元;吊运物品时吊具吊索的安全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考核50元。第十八条 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1、设备检修未制订检修方案的,考核检修负责人500元;2、检修方案中缺少危险源辨识和安全措施项的,考核检修负责人200元;危险源辨识不全面的,考核责任人100元;3、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检修手续的, 考核200元;4、各检修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连带责任;5、从事焊、铲、剁、铆、车、磨、铣、刨及其它有飞溅和伤害可能的作业不戴防护镜者考核100元;6、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的,考核单位和责任人200元/处;7、戴手套打大锤的,考核责任人50113、元; 8、进入有害气体管道或炉内检修前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的,考核检修负责人100元;9、检修作业不执行检修挂牌制度的,考核检修负责人200元;非挂牌人未经确认擅自摘牌的,考核责任人100元;10、检修作业前、检修过程中、检修作业后未进行安全五确认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11、检修运转中设备、检修未断电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考核200元;12、冒险进行检修抢修施工的,考核50元、组织者考核100元;13、检修作业前未召开检修会议的,考核检修负责人200元;14、无检修会议记录的,考核100元;检修会议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的,考核50元;15、未对施工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114、等相关方面进行验证的,考核100元;16、进行施工作业未签订安全施工合同书的,考核甲乙双方相关责任人100元;17、施工作业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考核施工方100元;18、追加工程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考核施工方100元;19、施工方未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100元;20、施工方不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定的,按规定考核;21、其他违反相关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视情节考核50200元。第十九条 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1、高炉煤气压力低于3000Pa、转炉煤气压力低于1000Pa时,不采取措施仍继续进行生产的,考核生产指挥200元;2、氧气瓶和燃气瓶间距不足115、5米或距明火不足10米的,考核使用者100元;3、违反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考核50元/次;4、未经批准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没收取暖设施并考核500元; 5、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要害部门考核50元/人次;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无临时出入证的,考核施工单位50元/人次;所持证件与进入部位不符的,考核施工单位50元/人次;有证不佩戴的,考核施工单位20元/人次;6、煤气设施动火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考核500元;7、私自安装、使用煤气、氧气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考核50元;8、用明火烘烤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容器的,考核300元;9、煤气吹扫装置为硬连接且吹扫后未立即脱开116、的,考核100元;10、煤气水封不起作用仍继续使用的,考核200元;11、在煤气、氧气管线上私自敷设其它管线的,考核500元;12、电焊作业二次回路线搭接在易燃易爆介质管道上、与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并列或安装在管道上的,考核200元;13、易燃易爆场所内外的电缆所进入的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未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的,考核100元;14、可能引发爆炸危险的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门窗不向外开的,考核电气责任人200元;15、未经批准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电话线的,考核作业负责人500元;16、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考核50元;17、擅自挪用、移动或损坏117、消防器材或区域内消防器材无法正常使用的,考核责任人50元;18、擅自在煤气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的,按动火级别进行考核:一级动火考核500元、二级动火考核300元,三级动火考核200元;动火作业一证多用的,考核200元;19、动火作业后未进行专业检测就恢复生产的,考核责任人200元;20、未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的,考核500元;无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的,考核200元;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不真实、不规范的,考核100元;21、一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险肇、未遂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条 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1、在厂区内驾车超速行驶(超过30公里/小时)的考核118、50元;2、厂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考核50元;戴头盔不系带的考核20元;3、在拖拉机牵引杆上、翻斗车厢或装载机铲斗内等危险地带乘坐的,考核50元,考核司机50元;4、车辆带病作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5、车辆未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的, 考核责任人100元。6、非机车人员强行上下运动中的机车的,考核50元;7、行人与行进中的机车抢道通过铁道口或铁道线的,考核50元。第二十一条 违反高处作业规程处罚规定1、两米以上(含两米)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考核200元;2、高空作业时攀登或踩踏不牢固物体或运转的设备的,考核50元;3、高于地平面2.5米的固定爬梯未设置安全护笼的,考核责119、任人50元;4、上下爬梯时,两手同时抓同一梯阶的,考核50元;5、高空作业往下抛扔物品、工具,地面无人监护的,考核50元;6、安全带未定期进行净荷重实验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7、高空作业前未对安全带进行检查或使用明显有缺陷的安全带的,考核100元;8、高空作业未使用工具袋、未将工具固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方法,致使工具从高处坠落的, 考核100元;9、高空作业相互抛扔工具或材料的,考核100元;10、高空作业地点下方未设围栏或采取其他保护装置的,考核200元;11、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仍进行高处作业的,考核200元;12、上下层同时进行高空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考核100元120、;13、高空作业的支撑结构不坚固的,考核负责人200元;14、使用不完整或不坚固的梯子进行高处作业的,考核200元。第二十二条 事故管理处罚规定1、微伤事故的考核由事故单位自行处理,公司不予考核。2、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未召开分析会,考核单位安全责任人500元。 3、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考核单位安全责任人1000元。 4、发生轻伤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奖,外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属地负责原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5、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本人轻伤、重伤,分别处以500元、1000元考核,造成他人轻伤、重伤、工亡者,分别处以1000元、2000元、5000元考核。间接造成本人轻伤121、重伤,分别处以300元、800元考核。间接造成他人轻伤、重伤、工亡者,分别处以800元、1500元、2000元考核。以上要求视情况同时给予下岗、停职处分。6、发生工伤事故其联保、互保人按伤害程度分别处以300元、500元、800元考核,如属违章作业造成,主要责任人下岗学习3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7、发生轻伤事故(达不到各厂工伤月控制指标)每轻伤一人次,按事故发生所在大班人均50元处罚。事故所在班组作业区班组长考核800、下岗或降级处理。当班生产主任考核1000元,降级一个月。直接责任人下岗一个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8、当月凡发生轻伤(含轻伤)以上事故(达到或超过各厂工伤月控制指标)分别122、做以下处理:1)、每重伤1人次,按大班或车间人均100元考核;2)、每工亡1人次,按全厂人均200元考核;3)、轻伤事故对分厂安全员考核300元,事故发生区域所在班组作业区班组长考核1000元、当班生产主任考核1500元、厂长助理2000元、正厂级领导2500元、管辖事故发生区域的安全管理处安全员300元。分厂当班生产主任降级班长待遇一个月,作业区当班班组长调离岗位或降级为普通工人两个月,主要责任人下岗学习两个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4)、重伤事故对分厂安全员考核500元、所在班组作业区班组长考核2000元、当班生产主任考核2500、厂长助理考核3000元、正厂级领导考核4000元,管辖事故发123、生区域的安全管理处安全员500元。分厂当班生产主任降级班长待遇两个月。作业区当班班组长调离岗位或降级为普通工人三个月(可考虑下岗不离岗)。主要责任人下岗学习3个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5)、一年内连续发生重伤3人以上事故(包括3人),死亡1人(包括1人)以上事故,对分厂安全员考核1000元,所在单位当班班组作业区班组长考核4000元、当班生产主任考核5000、厂长助理考核6000元、正厂级领导考核8000元、管辖事故发生区域的安全管理处安全员1000元、安全管理处单位负责人2000元。分厂当班生产主任降级为班长待遇三个月。作业区当班班组长下岗六个月(可考虑下岗不离岗)。主要责任人下岗学习6个月124、,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9、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的,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安全管理处组织进行调查,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进行第二十二条10%-50%的经济处罚,免除行政考核。10、事故发生超过3天(含3天)未上报的属于瞒报,对瞒报事故者,按照第二十二条第8款之规定要求进行双倍考核,所在班组作业区班长予以免职处分,对揭发检举瞒报事故者,公司予以200-500元奖励。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上报不及时、生产秩序恢复不利、事故调查参与不积极、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不积极的,考核事故单位1000元。12、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责任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行为,应给125、予同等额度连带考核。13、员工有“三违”行为的,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按考核金额的50%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连带考核其班组长。在一周内对大班累计查出“三违”人员超过规定的(单位人数40以下的10%,单位人数100人以下的7%,单位人数100人以上的6%),对当班主任给予200元处罚。14、公司其他科室工伤参考上述条款处理,进入生产现场发生的工伤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连带考核该区域岗位人员及主任以下(含主任)负责人。15、借调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被服务单位负连带责任。考核该区域岗位人员及主任以下(含主任)负责人。16、各单位科级、主管等管理人员按事故责任大小及管理范围参照主任、班长考核126、条款由分厂提出考核意见。17、以上条款若有未涵盖事项,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办理。第二十三条 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1、违章违纪后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且态度恶劣的,加倍处罚; 2、安全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而不予制止和纠正的,考核安全人员50元/次;3、作业时擅自解除连锁装置进行操作的,考核200元;4、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未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而违章指挥作业的,考核200元;5、 对于安全标志管理、维护、修缮不到位或申报不及时的单位,处罚责任单位20元/处;对于故意损坏安全标志的个人,处罚200元,并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6、未按要求填写受限空间作业票考核作业人员各100元,考核负责人200元。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的考核安全负责人200元、考核作业人员各100元。8、主要危险因素辨识不清或检修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考核安全负责人100元、考核作业人员各50元。9、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的考核电工100元。10、在受限空间内未完成作业而进行休息的考核作业人员每人50元。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公司相关领导指示办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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