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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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217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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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1.1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 XX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 管理职责3.1 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3.2 公司内部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所在单位、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3.3 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2、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3.4 项目现场凡持有机动车辆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3.5 项目车辆管理部门或车队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现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6 机动车和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安全行车负责,每天出车前做好对车辆例行保养维护工作。4 管理规定4.1 公司设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组,负责公司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4.2 项目部应设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现场日常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4.3 施工现场应实行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通行证由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必须凭证3、出入,供货商或设备厂家进场车辆,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并借用安全帽,离场时负责归还。4.4 车辆单位应组织机动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工作;现场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驾驶各类机动车。4.5 项目应实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准驾审批”制度。“准驾审批”适用于项目非专职、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确实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包括项目租借的车辆)车辆的员工。申请办理“准驾”手续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领导审核批准后,由项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办理内4、部“准驾证”后方能驾驶单位内部车辆。4.6 项目部应组织全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以交通法规、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车辆驾驶技能、交通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班组安全活动。4.7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车辆检查和装载货物安全情况的检查,做到不开“带病车”;禁止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4.8 项目现场各类车辆必须做到机械性能良好,转向、制动、灯光等性能可靠,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技术检测。项目每季度应组织对所有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做好整改或维修,设备严重老化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4.9 车辆单位必须根5、据工作任务要求,在出车前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行车事项交底;车辆长途驾驶应配备两个及以上驾驶员轮流驾驶,防止疲劳驾车。4.10 项目现场道路应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警示牌、限速标志,场内道路限速15km/h,生活区、办公区、弯路处及大件运输时限速5km/h。施工现场的大门进出口、交叉路口等处宜增设减速带;有盲区的区域要架设反光镜。4.11 占道施工时,应经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并设置区域围栏和警示标志,以保证施工区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12 施工现场道路禁止长期停放各类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场所,不得停放在影响交通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坡道上;临时占道停车过夜的6、车辆,应经项目安环部审批,并设置警示灯。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电路、门、窗,扳下制动闸。4.13 场内大件驳运,工程部应制定运输方案,根据规定办理安全作业票,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4.14 运输危险化学物品驾驶员、押运装卸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车辆必须持公安部门频发的“准运证”,并有安全警示标识,运输途中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域车辆应加装防火罩。4.15 进入现场的货运车、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不得违规载人和超载。4.16 现场施工用铲车、装载机等场内机动车辆只能在现7、场内使用;铲车,斗轮式装载机严禁在叉齿上、斗轮里站人,栏板货车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所装货物应检查捆扎完好后,方能行驶。4.17 现场严禁行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不许载人,并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内。4.18 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一般碰擦事故由项目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确需地方交通部门处理时,由项目部、事故责任单位报请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处理。5 车辆日常管理车辆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车辆行驶、维修、设备检查、保管等。5.1 车辆行驶5.1.1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道路的特殊规定,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和不按规定超8、车、变道、停靠等现象。5.1.2 驾驶员应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培养良好驾驶习惯,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做到文明开车,优质服务。5.1.3 车辆单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在出车前做好任务交底,并对驾驶员安全行车事项进行检查、提醒。5.1.4 由于工作需要出省市的车辆,单程超过400公里以上的连续行驶,须派二名驾驶员。5.1.5 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机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待问题解决安全行驶有保障后方可继续行驶。5.1.6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若突发身体不适,并影响到安全行驶问题,应立即停车,与单位有关领导联系,给予妥善处理。5.1.7 公司机动车辆实行专人专车,即单位安排了9、出车驾驶员,中途不得擅自更换,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更不允许行驶途中让非专职驾驶员驾车。5.1.8 公司车辆管理组和车辆较多的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道路状况等情况,经常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路检,以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5.2 车辆检查、保养、修理为确保安全行车,公司对机动车辆管理实行“养用并重”的方针。5.2.1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车辆检查和装载货物安全情况的检查,做到不开“带病车”。5.2.2 各车辆单位每季度、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公司车管组将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所有车辆状况大检查,检查情况须记录立帐。对检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做好整改或维修,对车况严重老化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10、,车辆管理组和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5.2.3 车辆保养修理5.2.3.1 驾驶员须按XX市车管所制定的42条例保规定,认真做好每天的车辆例保工作。5.2.3.2 车辆保养办理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单车辆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公司本部车管组签字)与汽车修理厂签订合同。5.2.3.3 车辆送二保前,驾驶员应将车辆公里数,目前车况及有关要求在申请单上填明。车辆二保时,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监督车辆二保的全过程;车辆二保验收合格后,接车出厂,并将换下的旧配件带回;修竣后,技术记录必须完整记在二级保养簿上。公司车管组应对车辆二保质量进行抽查。5.2.3.4 三级保养和大修:由各车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车11、管部门检验、鉴定,批准后方可进行。三保和大修时,对驾驶员的要求同“二保”要求。5.2.3.5 车辆小修:驾驶员根据车况提出小修申请,由车辆单位主管人员(公司本部由车管组)确认签字,然后送修理厂修理。车辆小修时对驾驶员的要求同“二保”要求。5.2.3.6 车辆需更换主要部件,如发动机、车头、车架、变速箱、差速器总成等,由各车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车管组检验、鉴定,然后报公司分管工作领导批准;修竣后,由公司车管组进行验收。在本条范围的修理过程中,对驾驶员要求同“二保”要求。5.2.3.7 车辆保养、维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到公司车管组指定的各类品牌车辆特约维修部(厂)。5.2.3.8 驾驶员违反维修12、保养的上述规定,对车辆保养、检查不到位,发生交通、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5.3 车辆保管公司车辆实行专人专车负责制。在车辆保管上须按下列规定执行:5.3.1 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安全的地方。货运车辆一般应停在单位停车场,若有特殊情况需停在社会停车场的,应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公务车根据需要可以停放在驾驶员住址附近安全可靠的停车场,但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按上述规定停车,发生意外,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5.3.2 工作间歇,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交通管理规定允许停车的场所;不得停放在影响交通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坡道上(若只能停放在坡道上,须有防滑的保证措施);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电路13、门、窗,拉好防滑保险装置;冬季车辆应使用防冻液,使用符合季节要求的油料,未加防冻液的车辆在熄火后必须放尽冷却水,防止冻坏发动机。5.3.3 禁止用单位车辆办私事(包括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办私事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5.3.4 驾驶员的行驶证件、随车工具等由驾驶员本人保管,遗失后补办的费用由本人支付。5.3.5 驾驶员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主动进行车辆检查和例保工作,以保证车辆的完好和整洁卫生。5.3.6 驾驶员在每日工作完毕,应及时做好各类台帐记录。5.4 车辆“准驾证”制度5.4.1 公司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5.4.2 内部“准驾证”适用于本公司非专职、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14、驾驶执照、确实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车辆(包括公司租借的车辆)的员工。5.4.3 无内部“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公司所属(包括公司租赁、借用)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单位的机动车辆。私自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人员、财产),由本人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4.4 申请办理内部“准驾证”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件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公司办公室备案。5.4.5 持内部“准驾证”人员享有与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同样的权利并履行相同的职责和义务。5.4.6 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无内部“准驾证”者,给予罚款500元/次的处罚。5.4.7 专职及非专职驾驶员因本人原因未经公安机关验审,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经济15、损失由当事人承担。5.4.8 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相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6 交通事故处理6.1 交通事故分类6.1.1 轻微事故:指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者设备损失1000元之内的事故。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设备损失30000元之内的事故;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性造成12人死亡,一次性造成重伤3人以上,一次性造成轻伤10人以上或者设备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死亡,一次性造成重伤11人以上,一次性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一次性造成2人死亡16、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设备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交通事故的等级最终由公安局交通队确定。6.2 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6.2.1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事故由所在单位处理。事故所在单位24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司车管组备案。6.2.2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所在单位立即报公司车管组,事故处理由公司车管组派人协同所在单位共同处理。公司车管组8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司领导或公司办公室,如该事故具有特殊性,公司车管组应立即将信息报公司领导或公司办公室。6.2.3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所在单位立即报公司车管17、组和公司领导、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在4小时内将信息报上级单位。公司车管组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或立即会同事故所在单位加入调查处理。6.2.4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所在单位立即报公司车管组和公司领导、公司办公室。公司接报后,立即派有关领导与车管组人员到事故现场并与交通队联系,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将信息报上级单位。本章节中所指“报告、处理程序”主要是对公司内部而言。7 交通安全奖罚7.1 奖励7.1.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工作尽心尽责,从而防止或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7.1.2 在改进安全行车管理,提高安全服务质量方面提出18、重要建议,并取得较明显成效的,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7.2 处罚7.2.1 凡私自动用公车发生交通或设备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车辆专职驾驶员自负,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私自动用公车发生轻微事故的,对专职驾驶员给予扣除二个月奖金的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对专职驾驶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对专职驾驶员给予除名处分。如本公司员工未经专职驾驶员同意,或无“准驾证”,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理。7.2.2 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7.2.2.1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全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0%,扣发奖金一个月;主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20%,扣19、发奖金一个月;半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0%;次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中,如含有驾驶员人为因素的,即使公安交通部门判定为无责,公司车管组也应视情况给予驾驶员以必要的教育和处罚。一般事故全责者如情节严重,可以同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7.2.2.2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全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20%,并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直至除名的处分;主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5%,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直到留用察看的处分;半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0%,扣发奖金三个月;次责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扣发奖金二个月。7.2.2.3 对有责交通事故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给予相应处罚。10辆以上(含120、0辆)车辆的单位在一个月中发生三起主责以上轻微交通事故,扣发该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当月奖金。10辆以下车辆的单位在一个月中发生二起主责以上轻微交通事故,扣发该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当月奖金。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23个月奖金,如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包含管理不力的原因,将视情节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管理人员以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7.2.2.4 对交通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处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7.2.3 对车辆存在机械故障,不及时维修,带“病”出车,或出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而造成交通事故或设备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负,并视事故后果和情节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可直至除名。7.2.4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者,给予同等级事故的双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