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新材料厂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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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13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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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新材料厂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XX化工新材料厂检维修现场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检维修作业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生产装置安、稳、长、满、优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检维修现场作业管理,规范检维修现场作业的各项操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检维修作业包括运保维修、计划检修(大修、中修、单项检修)、抢修和零星检修(生产中的非计划零星检修)。第三条 检维修现场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施工。第四条 各检修部门在接到计划检修任务后,应积极安排力量,不得无故拒绝上2、级部门下达的检修任务。第五条 计划检修施工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施工材料、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明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大修项目及重要的单项检修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六条 计划检修前,应按要求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大修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开工安全受监报告,并在车间停车吹扫、测氧测爆合格、允许检修进场的前提下,方可进场施工;单项检修、抢修、运保维修项目应在省出办书面允许或经装置相关人员现场确认许可下,方可进行施工,其开工安全受监报告的办理按安全部门具体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检修人3、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修规程的教育;对外来施工人员,在检修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第八条 从事检修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技能、经验和体能,不得进行能力所不及的施工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无证或超期未验证不得上岗。第九条 非电工人员不得进行临时用电的接线工作,禁止私接乱拉;起重吊装应由专人指挥,重大吊装作业应有吊装方案。第十条 施工机具应完好可用;移动电气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用电保护装置,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起重吊装工具应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使用前应作检查。第十一条 氧气瓶、乙炔瓶应按规定摆放,并保持附件的完好。第十二条 进入防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4、办理相关的出入许可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办理好动火、动土、用电、登高等申请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第十四条 未经检测合格和无人监护,不得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施工。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应配备相应的特殊防护器具,携带符合安全电压等级要求的移动灯具。进入其他有毒、有害部位施工,也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免意外发生。第十五条 计划检修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隔离设施。在电气设备上检修,要严格按电业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各级检修部门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专(兼)职安全人员进入现场须佩带明显标识,对检修现场安全实施监控,5、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第十七条 进入检修现场,应规范着装,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登高作业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第十八条 坚持文明施工,服从调度室的统筹安排,不堵占通道、不破坏绿化、不乱动非检修设备、不损坏财产,严禁高空抛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九条 检修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环境、天气状况的变化。在恶劣天气状况下,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防滑、防冻保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计划进度进行施工,确保各施工节点顺利完成,杜绝关键节点的延误。第二十一条 施工6、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方案。临时变更施工方案,应征得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检修应按具体的专业规范、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检修质量,不得随意降低质量标准和检修深度。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并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以获取第一手原始数据和情况记录,杜绝不记录、事后补记录以及虚假造记录的现象。第二十四条 应按规定进行自检、抽检、验收,未经验收确认不得交工。第二十五条 计划检修完成后要做好资料的整理和交接。第二十六条 大修项目要落实开车保镖力量并做好总结工作,单项检修和其他检修项目要每月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第二十七条 接到抢修指令,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抢修,并按应急预案规定通知相关人员。应服从调度室的统一指挥,进行连续不间断抢修直至抢修完成。第二十八条 抢修方案应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杜绝盲目抢修造成事故扩大。第二十九条 抢修后应及时清理抢修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有关手续,并整理、上交检修施工资料。第三十条 无故不得拒绝调度室的零星检修指令。第三十一条 零星检修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经验收确认,上交施工记录或资料后方可完工。具体要求同计划检修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制度由维修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管理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管理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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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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