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考核及纪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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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442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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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绩效考核及纪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 绩效考核的目的: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级能够对部下具有的担当职务的能力以及能力的发挥程度进行分析,做出正确的评价,进而做到人尽其才,客观合理地安置组织成员,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亦是对员工职务的调整、薪酬福利、培训及奖金核定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的导向,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相应的激励。二、 考核范围:公司全体员工(进入公司不满3个月者或者未转正者不参加月度、年终考核)。三、 考核原则:3.1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2、容、程序与方法为准绳;3.2 考核力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四、 考核公式及其换算比例:4.1 绩效考核计算公式=KPI绩效(50)+360度考核(30)+个人行为鉴定(20)4.2 绩效换算比例:KPI绩效总计100分占50;360度考核总计100分占30;个人行为鉴定总计100分占20。五、 绩效考核相关名词解释:5.1 绩效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员工品性、业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和评价。5.2 KPI(Key performance index):即关键业绩指标,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某一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3、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5.3 360度考核:是一种从不同层面的人员中收集考评信息,从多角度对员工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提供反馈的方法,考评不仅有上级主管,还包括其他与被考评密切接触的人员。5.4 个人行为鉴定:是指被考核者,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公司相关考勤、培训、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而被处罚分数或者有建议性提议、突出性表现而被奖励行为的结果。六、 绩效考核指标及细则KPI绩效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内容制订,每个被考核人有10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根据工作权重分别计分。占绩效考核总分的比例为50。6.1主管级以下人员,在360度考核中分数,为部门管理类人员的平均分。6.2个人4、行为鉴定考核6.2.1个人行为鉴定考核总分为100分6.2.2迟到、早退一次每次扣除2分6.2.3旷工半天每次扣除5分依次类推.6.2.4忘记打卡每月3次以上(含)每次扣除0.5分6.2.5警告、记小过、记大过、每次分别扣除5分、10分、20分6.2.6嘉奖、记小功、记大功、每次分别奖励10分、20分、40分6.2.7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经实践证明确实有益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6.2.8无故不参加公司举行的会议、活动、培训者一次扣除5分依次类推。七、考核时间:7.1 月度考核:次月的第1个星期考核上个月的绩效,7个工作日内结束。7.2 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的第2个星期考核,7个工作日5、内结束。八、考核等级/比例:8.1个人绩效津贴比例:8.1.1 普通员工:占个人总工资结构的10;8.1.2部门经理: 占个人总工资结构的30;九、年度考核规定及薪资提升标准:9.1 年度考核是调整员工下年度工资水平,颁发年终奖金的依据9.2 进入公司不满3个月及未转正者不参加年终考核。十、考核纪律:10.1 上级考核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上级领导不负责或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扣除当月绩效奖或扣分处理。10.2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将给予扣分甚至扣除全月绩效和岗位津贴。10.3 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10.4 弄虚作假者,考核者与被6、考核者的绩效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十一、考核仲裁:11.1 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持续改善考核方法,特成立考核小组,人员为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及人事行政专员。11.2考核小组负责处理以下事务;A、对考评人的监督约束B、考核投诉的处理;C、讨论并通过各部门设定的绩效考核指标;D、每半年检讨考核制度,视情况修订考核制度及指标。11.3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在绩效面谈结束之后的三天内向考核小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11.4考核小组接到被考核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接到申请的第5天组织考核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审。十二、绩效面谈12.1绩效面谈是提高绩效的有效途径,各部门主管负责在考核结束后一星期内安排最差员工的单独绩效面谈,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内将面谈记录原件交到人事行政部,部门留存复印件。12.2绩效面谈的内容详见考核表背面的绩效面谈表,面谈记录的内容将作为员工下一步绩效改进的目标,培训安排的参考。十三、本办法执行初期每半年检视讨论一次,以后视实际执行需要修订,考核小组总结讨论后交人事行政部负责修订,呈报总经理审核后批准执行。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