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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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72327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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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体系,全力推 进三区同城化开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 进行拓宽改造。为保障拟改造区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一、征收性质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征收范围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合 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范围东临皇茶大道、南临槐溪河、西临槐溪 坝安置区内部道路、北临蒙顶山大道(详见2、房屋征收范围图)。三、征收时间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五、征收与补偿方式(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程组工作人员 应当履职尽责,公道正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工作渎 职失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党纪、政纪予 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三、其他(一)签订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收 回并代为注销。(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3、补充方案报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本方案有效期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截 止至本工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完毕。其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 本方案为准。(四)本方案由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可。|可。一 ,AAA.1HU-12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 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征 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 登记、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住宅14、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或原房屋管 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 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2 .因继承、赠与、购买等途径合法取得,但未办理房屋权属 证明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写出说明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 审查属实的,以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3 .房屋征收补偿中,多人共有一幢或一套房屋,只能按一户 认定,并且按一户征收补偿。4 .对于违反规划、超出土地审批面积的,视为违法建筑。对 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改变房屋初始 原状所增加的面积、在房顶上加层、土地上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二)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5、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证 书未记载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用于经营的临街底层建 筑面积计算为营业用房。(三)其他.征收出租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1 .对主体房屋进行功能性补充(平安、防漏、隔热)的构(建) 物,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2 .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人需提供 本工程征收范围外的抵押物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 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提供新的抵押物或 清偿债务的,只作产权调换。七、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6、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随机 选定等方式确定。(三)评估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 征收人及时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并说明 理由。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 内,向房屋价格评估7、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 担(改变原评估结果除外)。八、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 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 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 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 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均为 清水房。.1 .住宅8、(1)被征收住宅与产权调换住宅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2)选择在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 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 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9以内(含10 m2)的局部,由被征收人 按3900元/9购买;超出109以上的局部,由被征收人按所选 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3)选择在同贯小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产权 调换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超出应安置建筑面 积局部,由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4)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少于 局部的面积按被征收住宅评估单价提高25%给予货币补偿。2 .9、营业用房(1)被征收营业用房与安置营业用房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 一还一,互不补差。(2)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 在5而以内(含5面)的局部,可采用住宅面积抵扣;超过5 nr 以上至10 nV以内(含lOnr)的局部,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 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出10 nV以上的局部,由被征收 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被征收人无住宅面积抵扣的,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 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 nV以内(含10 rtf)的局部,由被征 收入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过10 nV以上 的局部,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10、买。(3)安置营业用房面积少于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的,按被 征收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上浮10%予以补偿。3 .选择安置房方式住宅:先签协议先选房。营业用房:在已建成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 补偿。(三)所有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四)装饰费补助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 补偿。住宅和营业用房装饰费累计每户最少不低于10000元。(五)自来水、天然气费用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费按照征收时有关部 门认定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六)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执行。(七)过渡期补偿。1 .过渡期补助。住宅11、过渡期实行临时安置费补助,营业用房 (不含厂、矿等企业)过渡期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1)过渡期的计算。住宅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 业用房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2)过渡期补助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住宅标准为10元/行月,如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 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营业用房(不含工、矿等企业)停产停 业损失补助按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行月。2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50而以内(不 含50n2) 1000元/户;50150 nl2的1500元/户;150球以上 (不含150以)的2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12、次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予支付搬迁费。(八)征收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修建的空她一 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九)征收区域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的其他企业生产用房和 其他非住宅用房等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九、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和本方案支付被征收人的 过渡费用。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收到征收部门搬迁通知 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征收部门组织撤除。严禁被征收人私自拆 除房屋。不听劝阻,私自撤除被征收房屋的,发生平安事故概由 被征收人自行负责13、,已撤除资产在过渡费中扣除。(二)工程区域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 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十、奖励(-)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征收部门通知要求,在15日内完成 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 逾期不再奖励。(二)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其产权调换房屋的建 筑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住宅1.2元 /肝月,营业用房1. 5元/什月。(三)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签14、订征收补偿 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 价的25%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单 价的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四)其他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自愿在名山区属范围购买商 品住宅(公寓)或营业用房的,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日内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后,商品住宅(公寓)给予500元/行、营业用房给 予1000元/皿的奖励,最高奖励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享受此项奖励的,不再享受名山区出台的 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十一、费用支付(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费用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15、搬迁费等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征收部门一次 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费用支付1 .搬迁费的支付。被征收人自接到征收部门书面搬迁通知之 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验收后一 次性支付搬迁费用。2 .过渡费支付。协议生效并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后,由征收 部门一次性支付过渡费。十二、法律责任(一)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积 极支持配合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拒不履行义务或房屋产权有 纠纷且在征收期限内未解决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保障房屋被征收 人受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强制要求被征收人履行 义务。(二)被征收人违反协议采取非法行为阻碍道路基础设施建 设工作,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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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21
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