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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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1069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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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 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 定本制度。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屮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 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二、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 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负责特种作业2、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 有关管理部门审查认可。3、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一 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 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5、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 单位备案。三、考核和发证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 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 有关管理部门审查认可。4、3、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 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海关的,允许补考 一次。5、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安全牛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牛 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 以上的,经用人单位经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 四年一次。7、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 效期内提出4、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审验。复审内容包括:(1) 、健康检查;(2)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8、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 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 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效。9、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 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3、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作好申报5、培训、 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4、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5、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 的统计资料。6、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 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答三次以上的;(3)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的。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 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9、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10、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合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