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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导则(45页)
青岛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导则(4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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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 编号:744414 2023-09-01 45页 350.83KB
1、青岛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导则1 目 录 1 总则.11 总则.1 2 编制依据.22 编制依据.2 3 术语.33 术语.3 4 空间形态与用地布局.54 空间形态与用地布局.5 4.1 空间形态.5 4.2 用地布局.6 5 产业发展与布局.85 产业发展与布局.8 5.1 产业发展.8 5.2 产业布局.9 6 公共设施.126 公共设施.12 6.1 总体要求.12 6.2 行政管理设施.12 6.3 教育设施.13 6.4 医疗卫生设施.13 6.5 文体科技设施.14 6.6 社会福利设施.14 6.7 商业服务业设施.15 7 道路交通.167 道路交通.16 7.1 总2、体要求.16 7.2 道路等级.16 7.3 道路断面与线行.17 2 7.4 慢行交通.17 7.5 交通设施.18 8 生态环境.198 生态环境.19 8.1 总体要求.19 8.2 绿地景观.20 8.3 水体景观.21 9 文化与风貌.229 文化与风貌.22 9.1 总体要求.22 9.2 历史文化.22 9.3 建筑设计.23 9.4 街道空间.25 9.5 公共中心.27 10 市政公用设施.2910 市政公用设施.29 10.1 总体要求.29 10.2 给水工程.29 10.3 排水工程.30 10.4 供电工程.31 10.5 燃气工程.32 10.6 通信工程.32 13、0.7 供热工程.33 11 环境综合整治.3411 环境综合整治.34 11.1 环境卫生整治.34 3 11.2 建筑立面整治.36 11.3 户外广告整治.36 11.4 招牌整治.37 12 防灾设施.3912 防灾设施.39 12.1 消防工程.39 12.2 防洪工程.40 12.3 抗震工程.40 1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提升小城镇发展水平与质量,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建设。1.0.3 本导则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加强规划理念创新,探索“多规融合”的规划编制模式,突出4、新技术、新方法在建设中的应用。1.0.4 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建设除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导则要求。2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镇(乡)域规划导则(建村2010184 号)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 号)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 144 号)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 号)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7)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青厅5、字 201640 号)其他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划 3 3 术语 3.0.1 镇域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3.0.2 镇区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3.0.3 特色小城镇 指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具有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3.0.4 特色小镇 指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色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是以产业为核心、项目为载体、生活生产生态相融合的特定区域。3.0.5 公共设施 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及其对应的公6、共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3.0.6 风貌 指民俗民风、文化传统与地形地貌、地理特征的融合,是依托镇物质形态而反映出来的精神气质,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统一性和独特性的结合,是地域文化在人居环境上的展现。4 3.0.7 街道 指在城镇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3.0.8 防灾 指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镇居民生活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5 4 空间形态与用地布局 4.1 空间形态 4.1.1 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顺应自然、显山露水、灵活多样,注重7、对山、水等外部环境的整体保护,实现规划建设与山水环境和谐统一。4.1.2 应融合人文历史等要素,尊重当地生活习俗与群众意愿,延续城镇传统肌理、空间格局与布局模式,注重特色塑造。4.1.3 整体格局应有典型特征,突出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彰显独特魅力,打造个性风格的形态与结构。4.1.4 宜紧凑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宜采用团块状布局形态,以组团式布局模式为主,适度控制组团规模。临近山体、河流水系、海域的小城镇,充分利用地形特征、自然水体和岸线形态等,可采用带状布局形态。图 带状布局模式概念示意图 4.1.5 建筑布局应顺应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特征,维持原有街巷肌理和建筑风貌。6 4.8、1.6 建筑布局应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宜采用院落式、自由式、组团式等形式,避免单调乏味的行列式。4.2 用地布局 4.2.1 应避免把城市规划的布局方法简单运用到小城镇,充分分析小城镇的差异性,探索具有小城镇特色的建设模式。4.2.2 要突出“多规合一”理念,编制产业规划、空间规划等规划,提出特色小镇客厅、公共服务平台、景区化建设措施。4.2.3 应强化功能分区,突出组团发展,明确各组团的主导特色功能,强调各功能组团有机融合,打造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空间与功能体系。4.2.4 突出生态间隔与绿化走廊建设,保护镇区内部的自然山体、水体等资源,充分利用水系、地形、道路实现对功能组团的分隔9、。4.2.5 不宜大规模平整土地、切削山体,避免对山水等自然风貌的遮挡和建设性破坏,预留水体、道路等视线通廊。4.2.6 要体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强化产业功能区与居住区、综合功能区的衔接,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提升发展活力。4.2.7 鼓励综合开发,引导打造集商业、休闲、文化 7 等为一体的综合功能区。突出紧凑开发模式,宜适度集中设置广场、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和停车设施。4.2.8 坚持“功能复合、用地集约”的原则,突出复合用地与叠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2.9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2.10 特色小镇规划用10、地面积宜控制在 3 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1 平方公里左右,旅游、农业类等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4.2.11 市级及以上特色小镇要达到 3A 级以上景区规划建设标准,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达到 5A 级景区规划建设标准。4.2.12 特色小镇应规划建设小镇客厅,集中展示小镇产业、文化、生态特色,提升小镇形象。8 5 产业发展与布局 5.1 产业发展 5.1.1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产业发展应融入区域产业格局与分工体系,实现产业错位、互补与协调发展。5.1.2 坚持产业建镇,充分依托区位、资源禀赋、比较优势以及核心产业项目,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强做精主导11、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培育特色专业镇,建设特色产业重镇、富镇、强镇。5.1.3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市新旧动能转换、“腾笼换鸟”等契机,积极承接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市的产业转移,加快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逐步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先进制造业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加快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附加值。5.1.4 按照“一镇一业”的产业发展模式,实现产业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每个小城镇打造 1-2 个核心突出、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打造特色产业集群。5.1.5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12、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高美丽乡村达标覆盖率。9 5.1.7 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产业,提升服务业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5.1.8 特色小镇应实现产业“特而强”,聚焦重点优势产业,兼顾历史经典产业及地域特色产业,按照产业提升、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类型,延伸完善产业链,推进产业集聚、配套和融合发展。1 产业提升类主要发展智能家电、海洋装备、海洋生物、信息经济、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电商物流和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2 文化创意类主要发展茶叶、油画、葡萄、酿酒等历史经典、时尚产业,注重文化传承与旅游、时尚产业结合,实现产品生产制造与文化内涵融合。3 生态旅游类13、主要发展旅游、健康、环保等产业,注重生态旅游与健康、环保产业结合,充分挖掘生态文化内涵,做精做优生态旅游产品。5.1.9 严格禁止在小城镇发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特色旅游镇、历史文化名镇、位于水源地周边的小城镇,应严格限制二类、三类工业项目;位于大沽河沿岸的小城镇,应严格控制工业类型。5.2 产业布局 5.2.1 应融入全域产业布局体系,因地制宜布局适宜的产业。10 1 临近城市的小城镇,尤其是重点镇,应积极引导高端要素集聚,鼓励发展为之配套的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2 位于或临近旅游风景区的小城镇,鼓励发展生态、休闲和观光旅游业。3 位于蓝色硅谷产业集聚区、海岛及近海海域产业集聚区等蓝色产业集14、聚区的小城镇,重点发展蓝色经济产业和服务业。4 位于现代制造业走廊的小城镇,重点布局面向内陆、服务山东半岛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5 位于大沽河沿岸农业产业区的小城镇,重点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型农业。6 其它农业型小城镇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精品农业、设施农业和观光休闲农业等。5.2.2 应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指标与空间布局,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引导产业适度集聚,鼓励产业向园区集中,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形成结构清晰的产业功能区。并宜预留一定的产业发展空间,满足可持续发展需求。5.2.3 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类别集中分类布置在规划的园区,应紧凑布局,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提升集聚规模与效益,完15、善基础设施配套,实现共建共享。5.2.4 强化重点产业园区的产业引导与控制,提升规模与效益,对位于小城镇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园区,11 应适度提高产业入驻门槛。5.2.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山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建筑强度控制指标所规定的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12 6 公共设施 6.1 总体要求 6.1.1 应以规模合理、布局均衡、服务便利、功能适应、复合利用为原则,进行统筹确定。6.1.2 应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学校、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大力提16、高服务水平和质量。6.1.3 聚焦日常需求,提升服务功能,加快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6.1.4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公共设施宜实行分级统筹、差异化配置,合理确定配置内容与建设规模。6.1.5 应根据空间结构和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在不产生相关干扰的情况下尽量相互临近,同类相对集中布局;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合并设置。6.1.6 宜建设行政、文化、商业等功能融合的公共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公共服务中心应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应完善休闲设施、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6.2 行政管理设施 6.2.1 贯彻集约节约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行政17、管理设施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13 6.2.2 宜依据行政管理机构的类别和服务人群的集中状况,联合集中建设行政管理设施,优化服务半径。6.2.3 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设施配套较好的地点,宜避免在工业园区、商业街等周边。6.3 教育设施 6.3.1 主要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和专科院校等设施可根据需求配置。6.3.2 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人口与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应留有发展空间和余地。6.3.3 服务范围应以保障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结合人口规模、交通等统筹布局。618、.3.4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选址,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各类有害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6.3.5 应按照功能分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校园的原则,进行新建学校总体规划建设。6.4 医疗卫生设施 6.4.1 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卫生院、卫生站、防疫站等,休疗养院、专科诊所宜作为可选项目。6.4.2 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原则上 14 设立综合医院的小城镇,不再设立卫生院。6.4.3 应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6.4.4 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19、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宜避开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和其他不安全地带。6.5 文体科技设施 6.5.1 应集中布局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便于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与服务能力。6.5.2 宜与体育设施或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6.5.3 宜设置一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书阅览、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2500m2。6.5.4 宜在镇区广场、公园配置群众健身器材。6.5.5 科技站、农技站可单独占地或与其他部门建筑合设。6.6 社会福利设施 6.5.1 设施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卫生用地、绿20、地靠近,宜相对独立布局。6.5.2 应配置一所敬老院,规模不宜小于 100 床/所。6.6.3 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小城镇,为失能、15 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顾、精神慰籍、医疗康复等服务。6.7 商业服务业设施 6.6.1 布局应有利于商业活动开展、方便群众生活。6.6.2 用地应突出与相关类别用地的兼容性,严格避免与中小学、二三类工业用地等不兼容类用地的混合布置。6.6.3 可在镇区集中布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宜形成至少一处商业中心。商业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6.6.4 商业街区的选址与布局应根据镇区用地布局的整体情况,综21、合考虑镇区规模、经济发展趋势、商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等因素,采用商业街、块状商业中心、混合式商业街区等形式进行布局。6.6.5 集贸市场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景观与节约用地等因素,应有利于市场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镇区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为镇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市场应与集中的居住区临近布置,但不得与学校、托幼设施相邻。图 商业中心布局示意图 16 7 道路交通 7.1 总体要求 7.1.1 道路走向应顺应自然环境,尊重城镇传统道路格局,严格保护城镇肌理的完整性和传统空间格局。7.1.2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22、定规划区道路系统,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7.1.3 道路系统应结合不同功能需求进行规划,遵循“窄马路、密路网”的道路布局理念,建设主次干路、支路体系合理的道路网系统。7.1.4 不宜建设城镇外环道路,保证城镇与外围自然环境软对接,使镇区道路与外部道路自然衔接。7.1.5 打通各类影响路网沟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断头路”,加强各级道路衔接,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的通达性。7.1.6 加快新能源车辆的利用,在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宜打造绿色公交系统。7.2 道路等级 7.2.1 镇区规划道路宜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主干路为镇区主要交通通道,次干路是连接主干路与支路的通道,支路是23、街坊内的联系道路。17 7.2.2 镇区道路应根据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要求,按道路的功能需求进行布置,并充分考虑道路功能与街道景观衔接。7.2.3 主干道红线宽度宜为 24-36m,次干道宜为16-24m,支路宜为 10-14m。7.3 道路断面与线行 7.3.1 道路断面设计主要控制车行道宽度,根据道路功能、地形环境等灵活确定道路红线宽度。7.3.2 可采用不等高、不对称的断面形式,可考虑设置路面停车。提倡一块板混合断面,鼓励非交通性干道采用机非混合道路,集约利用空间。7.3.3 人行道应进行盲道与无障碍设施建设,整体铺装应体现功能性、区域性、景观性及实用性。7.3.4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24、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7.3.5 道路线形应结合地形、植被、水系等,提倡景观化、生态化的设计,考虑功能与景观的有机衔接。7.3.6 根据道路类别和所在区域不同,人行道面层材料可采用石材、混凝土路面砖、透水地坪等。7.4 慢行交通 7.4.1 结合绿道体系建设,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 18 交通建设,实现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7.4.2 依托高密度路网系统,建立便捷连通、舒适宜人的步行网络,注重提高步行网络布局的连续性。7.4.3 慢行道建设应体现景观多样性、通达性与安全性,慢行道布局应明确主题,特色鲜明,与道路交通25、有便捷的转乘。7.4.4 宜适度调整街巷的尺度,合理控制机动车道宽度,增加特色慢行空间尺度与路径。7.5 交通设施 7.5.1 道路系统应在与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配置相应的站场、停车场等设施。7.5.2 宜设公交总站,建议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为充足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或商业区,宜紧靠客流集散点。7.5.3 在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宜采用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7.5.4 应结合车辆停放需要设置社会停车场。宜设置在镇区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商业区、文体中心、旅游区附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19 8 生态环境 8.1 总体要求 8.1.1 贯彻26、“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护城镇特色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8.1.2 有机协调城镇内外绿地、河湖、林地、耕地等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打造“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城镇。8.1.3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自然环境,构建生态网络,塑造自然山水景观,凸显田园风光特色。8.1.4 对出入小城镇的主干路、公园、绿地、广场等重要区域节点的园林景观实施综合整治,注重生态优先和提高绿化27、厚重感,强化景观轴线的连续性和视觉通廊的通透性。8.1.5 增加地方园林特色,丰富园林景观,以乡土树种为主,疏密得当,高低错落,形成层次感,提高小城镇景观品质。8.1.6 加强对保护区、水域、农林区等主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加强对湿地保护与恢复,溯源倒逼,系统治理,禁止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活动,带动生态环境质 20 量全面改善。8.1.7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脆弱资源的控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发展绿色产业,开展清洁生产。8.2 绿地景观 8.2.1 绿地布局应结合镇区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利用现有的树木、林地布局绿地,应实行集中与分散布局相28、结合,构筑绿化廊道与节点,打造网络体系。8.2.2 注重绿地景观与城镇风格协调统一,形成季相分明的城镇绿地景观,植物种类选择应以乡土树种为主,打造地方特色植物景观。8.2.3 宜结合河流水系、主要道路,设置 1-2 条生态廊道。宜构建镇区公园+社区绿地的绿地体系。8.2.4 推行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提升绿化档次。对附属绿地进行增绿补绿,适宜绿化的空地宜进行绿化;地面绿化空间较小的,宜采取立体绿化方式增绿补绿;对拆违后的空地进行提质改造。8.2.5 生产绿地宜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为本镇及其他城镇服务的花卉、苗木等生产基地。应充分利用山地、林地、田园作为防护绿地。8.2.6 充分利用和29、合理改造自然地形,合理选择设计标高,满足社区绿地的使用功能要求,成为适宜人员活动和 21 植物栽植的景观绿地。8.2.7 建设海绵绿地或海绵公园,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下凹式绿地等多种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8.3 水体景观 8.3.1 有序推行“河长制”覆盖管理,健全完善“河长制”管理的监测、评价和考核体系。8.3.2 应对水塘水系加强保护,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可通过挖塘成湖等方式,建设集中水体或者湿地公园。8.3.3 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驳岸应倡导自然化处理,多采用生态堤岸,减少硬化,尽量亲水、近水,适当增设亲水平台和戏水场地,形成丰富30、的河岸景观。8.3.4 滨水地带宜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化休闲带。以亲水型植物为主,适当点缀规格较大的庭荫树和独景树以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22 9 文化与风貌 9.1 总体要求 9.1.1 文化与风貌营造应在整体管控基础上,挖掘地方特色,强调多样与融合,提倡“一镇一特色”,彰显不同区域的山水格局、结构肌理、景观风貌、地域建筑等特色,形成类型有别、各具特色的风貌。9.1.2 应注重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空间和建筑群体。9.1.3 应融入全域风貌格局体系,控制整体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和建筑形式,实现整体风貌统筹衔接。9.1.4 应采取点线面结合的风貌管控措施,明确重要31、节点、重要街巷和重要功能区的风貌管控要求。9.1.5 传统风貌区附近要强化风貌协调,尽量延续地方传统建筑特色风貌,寻求整体建筑色彩、建筑高度的和谐统一。9.2 历史文化 9.2.1 尊重历史,传承文脉,挖掘、保护、利用和传承文化遗产,保护好老街区和老建筑,留住记忆。9.2.2 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格局较为完整的小城镇,应重点保护其传统道路格局的完整性和街道生活的原真性,尽量不改变传统街区道路宽度、走向、沿街建筑高度与形式。23 9.2.3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必须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的保护界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9.2.4 传统建筑的修复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应采用32、整修、改造、拆除等方式整治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9.2.5 传统特色风貌建筑集中的区域应划定传统风貌区,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登记挂牌和集中保护。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研究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技术方法。9.2.6 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应进行保护和修缮。周边新建建筑应注重融入本土文化元素,应在体量、风格、材质、色彩等方面相协调,可采用统一、渐变、对比等多种手法进行设计。9.2.7 加强对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的多元利用,可通过改造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等形式,增加传统建筑的实用性和活力,达到以用促保的效果。9.3 建筑设计 9.3.1 一般规定 9.3.133、.1 应服从城镇总体风貌特征,重点在布局、风格、色彩、体量、高度、环境等方面体现地域特色。9.3.1.2 建筑布局应尊重原有历史场所的文化传承,24 顺应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特征,维持原有村落、街巷肌理和建筑风貌。9.3.1.3 应与自然环境、周围建筑相协调,新旧建筑应统筹设计,避免大拆大建。9.3.1.4 探索推进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的应用,鼓励推广智能化、生态型节能建筑,鼓励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9.3.2 建筑风格与色彩 9.3.2.1 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不同建筑功能、所处区域建筑风格特色、场地环境,设计体现地域文化特征与历史文脉的建筑形式与风格。9.3.2.2 建筑色34、彩应结合所在地区的自然、人文环境和建筑文脉进行选择,应着眼于群体效果,以和谐为主,统一中求变化,与建筑形体相协调,共同维护城镇品质。9.3.2.3 单体建筑的色彩选择应从城镇整体环境、形象出发,提取本地的标志性色彩。9.3.3 建筑体量与高度 9.3.3.1 建筑体量应主要根据城镇规模、空间形态、景观、建筑功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9.3.3.2 历史文化名镇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其建筑体量应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避免出现过大、过宽的建筑体量。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25 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9.3.3.3 公共建筑体量应与总体肌理相统一,大型公共建筑宜采35、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取得与相邻建筑协调的比例尺度效果。9.3.3.4 居住建筑不宜过高过大,以满足使用者功能需求为先。对于整体开发建设的住宅尽量选择低层或多层板式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 7 层。9.3.3.5 尽量避免形成大面积同一高度的建筑群体形式,同一项目内的群体建筑高度变化应有逻辑性,避免过于无序和杂乱。建筑群体宜形成梯级的高度变化。9.4 街道空间 9.4.1 一般规定 9.4.1.1 应充分尊重沿线的建筑、风貌条件及活动需求,突出街道的人文特征,对市政设施、景观环境、沿街建筑、历史风貌等要素进行有机整合,通过整体空间景观环境设计塑造特色街道。9.4.1.2 鼓励每个特色小城镇结合自身优势36、资源,创建一至两条特色街道,以商业、旅游、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和滨水、古街等多种空间形态为特色,集中展现特色风貌。9.4.1.3 特色街道宜布置在支路小巷或传统街巷。9.4.1.4 应注重街道景观特色塑造和适宜的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宜在入口处打造特色节点,形成城镇标志性景观。26 9.4.2 街道空间 9.4.2.1 鼓励沿街建筑采用相似的建筑尺度、风格、比例划分、色彩、材料等,塑造连续、和谐街道空间,通过弱化单体建筑个性来强化街道的整体特征。9.4.2.2 鼓励形成空间封闭性较好,空间界定感较强的街道空间,街道高宽比宜控制在 1.5:1 至 1:2 之间。9.4.2.3 商业街道和生活服务性街37、道沿街建筑应贴线建造或平行于街道建造,形成整齐、连续的空间界面。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鼓励开放退界空间。9.4.2.4 采用增加街边休憩设施、开放街边绿化空间等方式,还慢行空间于行人,增强街道活力。9.4.2.5 沿街建筑屋顶应尽量形式相近,色彩协调,以达到整体协调的视觉效果。沿街建筑底部处理在材料、表皮、配色、质感、细节、肌理尺度等方面应重视人的感受。9.4.3 街道通透性 9.4.3.1 鼓励采用低层数、小尺度的开放式街区布局形式,住区不宜设置封闭围墙,现状沿街封闭围墙宜逐步拆除,改造成透空式栏杆或栅栏式花墙,实现破墙透绿、绿地资源共享。9.4.3.2 沿街建筑的38、立面底层设计应注重虚实结合,避免大面积实墙。27 9.4.3.3 设置围墙的建筑沿街围墙造型设计应与区域整体风格相协调,形式宜保持通透、美观。鼓励结合绿化对实墙进行装饰或立体绿化以增加视觉深度。9.4.4 街道景观 9.4.4.1 应加强街道设计,强调街景的节奏感和韵律感。街道杆线、灯具、绿化、小品应力求体现地域特点,结合环境和标志性建(构)筑物,丰富街道景观。9.4.4.2 提升街道的绿化品质,兼顾活动与景观需求,通过行道树、沿街地面绿化、围墙垂直绿化、街头绿地、立面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增加街道绿量。9.4.4.3 鼓励景观休闲街道、宽度超过 20 米和界面连续度较低的有条件的各类街道连续种植39、高大乔木,形成林荫道,提升休憩空间品质。9.4.4.4 街道两侧绿化宜选择本地植栽,选择花木及色叶植物,增加景观层次性、色彩多样性和街道识别性。9.4.4.5 商业和生活服务性街道应提高绿地的硬地比,协调景观与活动需求。鼓励以树列、树阵、耐践踏的疏林草地等绿化形式取代景观草坪、灌木种植,形成活力区域。9.5 公共中心 9.5.1 宜结合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娱乐等设施布局公共中心。9.5.2 应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完善环卫设施、休闲 28 设施、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9.5.3 应强化环境和景观标志建设,形成特色街区和标志性区域。9.5.4 地面铺装宜采用美观大方、防滑透水的硬质40、铺地,通过色彩花纹、几何形态的组织形成空间韵律,区分不同功能特征,强调空间划分。29 10 市政公用设施 10.1 总体要求 10.1.1 根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依据空间形态和功能等进行统一部署,实现合理配置与联建共享。10.1.2 坚持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加强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10.1.3 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鼓励小城镇因地制宜建设清洁能源设施站点。10.2 给水工程 10.2.1 供水应优先考虑城市管网的延伸供水,突出相邻城镇共建共享。重点镇宜建设水厂,一般镇可建设配水厂。10.2.2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根据青岛市生活饮用41、水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区等级划分并执行严格的保护措施。10.2.3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10.2.4 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可保留部分居民现有的自用水井作为备用水源,保证用水安全。30 10.2.5 净水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确定,做到科学合理、稳妥可靠,确保供水水质,有利于运行管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并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10.2.6 根据小城镇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压、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区、分质给水系统。10.2.7 镇区主要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42、状,管网应按远期规划,分期实施。10.3 排水工程 10.3.1 污水以接管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首选模式。位于城区边缘区的小城镇,应优先考虑将污水纳入城区的污水管网。重点镇宜建设污水处理厂;位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一般镇,应建设污水处理站。10.3.2 新建镇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难以进行分流制改造的老镇区、条件不具备的其他区域宜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但在污水排入管网前应进行预处理。10.3.3 污水处理工艺应结合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的要求进行选择。10.3.4 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特色小城镇环境的污染。10.3.5 鼓励有条件的43、小城镇,采用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污水处理。31 10.3.6 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削减,参照“海绵城市”要求,综合采取“排渗结合”的方式,延缓和降低径流峰值,降低排水强度,就地消纳和利用雨水,减少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10.3.7 雨水排放可根据实际采用明沟、管道或暗渠方式。充分结合地形及景观环境,接入景观水系或就近排入池塘、洼地,并集中存储净化利用。10.3.8 人行道、停车场及广场宜采用渗透铺装(透水铺装、渗透平面),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路面。10.3.9 绿地雨水应采用渗入地下形式,鼓励条件允许时沿街设置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面径流,对雨水进行调蓄、净化和44、利用。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 5-25cm,形成下凹绿地。10.3.10 雨水湿地应按照种植物要求铺设种植土,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深水区和浅水区。10.4 供电工程 10.4.1 小城镇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10.4.2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发电,结合地区特色,充分利用小型水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10.4.3 镇区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架设,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32 10.4.4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按负荷级别配置电源和供电回路,设置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10.5 燃气工程 10.5.1 应根据能源资源条件,合45、理确定燃气种类。对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城镇,宜采用管道天然气,加强天然气管网敷设。暂不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小城镇,可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沼气,并规划预留燃气管网建设条件。10.5.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规模应根据用户类别、户数等用气量指标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10.5.3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确保其安全防护距离;不得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10.6 通信工程 10.5.1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镇。146、0.5.2 通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10.6.3 镇区电信线路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并满足工程管线安全间距要求。33 10.6.4 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必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10.7 供热工程 10.6.1 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宜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积极推行集中供暖;达不到集中供热的小城镇,可采用分散供热,并应预留集中供热的管线位置。10.6.2 积极推行节能高效的供暖模式,着力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广泛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的地源热泵、沼气、海水源、污水源、生物质型煤47、锅炉等新能源、新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电采暖等供热方式。10.6.3 充分挖掘热电联产和工业生产余热潜力。燃煤热源需进行清洁煤燃烧,推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改造,大力推进超洁净排放。10.6.4 有条件时,融入全市智慧能源网,降低煤炭消耗,减少大气污染。34 11 环境综合整治 11.1 环境卫生整治 11.1.1 一般规定 11.1.1.1 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通过清理、覆盖、绿化等方式,加强小城镇道路两边、小街小巷及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垃圾入箱、及时清运、日产日清。11.1.1.2 加强城镇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控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施工工地、环卫保洁等重点环节48、管理。11.1.1.3 加大水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对大小沽河等重点流域执行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保护河道生态岸线,提高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控制污染源。11.1.2 公共厕所 11.1.2.1 应设公共厕所,满足规划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景观等要求。11.1.2.2 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场、公园、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应设置节水型、环保型公共厕所。11.1.2.3 公共厕所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并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35 11.1.2.4 公共厕所应积极采用节水、节点、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公共厕所品质。149、1.1.2.5 新建或改建公共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有特殊标志和说明。11.1.2.6 公共厕所的墙体、屋面和门窗,必须采取保温防寒设计。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11.1.2.7 公共厕所应增加智能化和信息化的设施设置。11.1.3 垃圾处理设施 11.1.3.1 建立“户集、镇运、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倡导垃圾分类处理。11.1.3.2 镇区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11.1.3.3 重点镇宜与周边镇联合设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11.1.3.4 应设置至少一个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50、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处,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11.1.3.5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所有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密闭的医疗垃圾容器,采用密闭的医疗垃圾收集车统一收运,进入统一设 36 置的医疗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11.1.3.6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枢纽设施交通站场、公共设施广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宜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设置。11.1.3.7 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11.2 建筑立面整治 11.2.1 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应保留能展示地域特色的文化要素和历史符号51、,体现历史特色延续,保持街道风貌的可持续。11.2.2 立面改造应在建筑结构、建筑功能、建筑空间等方面大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融合地域特色,对建筑的表面进行必要的改造活动。11.2.3 应通过对建筑立面的风格、色彩、形式整体控制,把握街道风格定位。通过对沿街建筑立面的细部、墙面本身等要素采取保留、改造、更新等有效的整治方式,使沿街建筑立面在视觉上协调、美观。11.2.4 建筑立面整治宜与建筑节能环保改造相结合,避免重复投资。11.3 户外广告整治 11.3.1 应遵循“严控、减量、集中”的思路,全面考虑户外广告的艺术形式、风格,与建筑特色、建筑尺度、色 37 彩、风格及街道尺度、特色相协调。1152、.3.2 禁止设置对城镇交通、自然采光、通风、消防、市政以及环境景观等有影响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计、结构、维护、照明等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11.3.3 不宜在行政中心、公园广场、交通枢纽、居住区居住建筑、镇区范围内的对外出入口、镇区范围内的高速路两侧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11.3.4 严禁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设置户外广告。11.4 招牌整治 11.4.1 招牌内容、形式、风格、色彩等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镇特色与风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的整体风格。11.4.2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采53、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日常的使用和安全需求。11.4.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招牌不宜过大。11.4.4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宜一致。11.4.5 招牌设置宜采用耐久、便于维护的新材料,不 38 应采用大面积单一、艳丽的色彩,宜采用米黄、浅灰、亚光黑、白色等色彩。39 12 防灾设施 12.1 消防工程 12.1.1 应按照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对易燃易爆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54、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12.1.2 具有不同消防要求的功能区应相互独立,分开设置,有利于消防灭火工作的展开,避免相互干扰。12.1.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布局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其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12.1.4 现有影响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采取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措施;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12.1.5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12.1.6 消防站的位置以接到报警 5min 内消防队到辖区边缘为准,设在辖区内的适中55、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12.1.7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消防站外装修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风格。12.1.8 消防供水系统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减少枝状供 40 水,逐步提供供水压力。应在主要道路设置消火栓,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150m,宜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120m。12.2 防洪工程 12.2.1 防洪规划应与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12.2.2 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12.2.3 位于山地的小城镇应注意防止山洪,靠近山体一侧的规56、划区和建设区应设置截洪沟,并将所截洪水引入河流等水系中。12.2.4 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基础设施、文物古迹等防护对象的小城镇,如不能分别进行设防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12.3 抗震工程 12.3.1 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规划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规划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12.3.2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现行 41 标准进行设防。12.3.3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应进行统筹规划。12.3.4 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结合学校、城镇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分级设置避难疏散场地。镇区每一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 4000m2。12.3.5 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12.3.6 镇区应有两条以上对外联系通道作为紧急疏散和救援的交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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