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首末站移交协议书(适用于非独立消防系统)(10页).docx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619374
2022-11-17
10页
23.58KB
1、城市公交首末站移交协议书(适用于非独立消防系统)场站名称: 公交首末站移交方(甲方): 接收方(乙方):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城市本协议共 页(含封面)填 写 说 明一、合同文本适用于使用非独立消防系统的公交首末站。二、合同文本中的“”为可选择项目,选择该项目在“”内划“”, 不选择的项目在“”内划“”。三、合同文本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9城市公交首末站移交协议书移交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接收方(乙方):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处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2、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城市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城市公交首末站移交协议书甲方根据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本市有关大型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定建设了本协议约定的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 标的甲方将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交首末站)的所有权移交乙方。公交首末站基本情况如下:1.位于城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与公交首末站相连接、由乙方专属管理使用区域面积 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统称公交首末站)包括但不限于3、架空层、办公用房、配电房等,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蓄车位 个,其他设施详见 公交总站实物移交书(附件 1)第二条 使用期限公交首末站用地隶属于 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依照甲方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附件 2)确定。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 2042 年 10 月 07 日。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依法续期的,公交首末站用地使用期限也相应顺延;但依据相关规划取消本协议约定公交首末站除外。第三条 场站交付双方确认,甲方已于 2018 年 12月 17 日向乙方交付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办理交付手续时,双方依据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附件 2)、相应地块的深 4、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以及城市有关大型建筑公交首末站配建的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签订 公交总站实物移交书(附件 1),详细记载交 付的实物及其状态。甲方已按照工程档案要求,向乙方提供该公交首末站建设过程及竣工阶段相关资料。办理交付手续后发现有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设施的,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甲方应当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乙方可以在甲方有违约、违法行为情况下先行接收公交首末站; 但乙方接收行为不得视为乙方接受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现状,也不免除甲方整改义务以及其他法定5、义务和责任。第四条 保修甲方按照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的约定(附件 4:甲方与相关施工单位合同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履行公交首末站的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公交首末站保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墙体渗水(保修期 年);2. 场站路面破损(保修期 年);3. 监控系统(保修期 年);4. 公用设施照明系统(保修期 年);5. 公共区域绿化(保养 年);6. 其他(保养 年)。发生前款保修事项的,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后 30 日内要求相关单位完成维修; 相关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的,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6、担。因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管理单位自行改动、不当使用造成损害的及保修期满后,相应保修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公交首末站的使用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在管理公交首末站过程中,不得影响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及其给排水、配电、消防等设施持续、正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在管理公交首末站过程中,不得影响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及其给排水、配电、消防等设施持续、正常使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保障公交首末站公益性及不影响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7、造或其他合理处置。乙方对该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装修、改造或其他合理处置时,若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主体结构及消防安全的情况,乙方应当于施工前将装修、改造方案及施工图纸交予甲方或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确认不会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后方可施工,乙方并须采取措施尽量降低对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使用者的影响。乙方对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不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维修、保养责任,乙方应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或第三方进行维修;但因工程质量问题或甲方原因造成需要维修、保养的, 甲方应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8、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措施约束其授权的管理单位遵守本条约定。第六条 公交首末站的运营管理公交首末站运营管理需要由专业机构承担,乙方可以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本协议约定公交首末站的运营管理、物业维护及其他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无需对公交首末站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但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1. 不得向乙方主张收取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或其他费用。2. 相关开发或服务、管理行为不得影响公交首末站及其消防设施的持续、正常使用, 也不得影响公交首末站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的建筑物(含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含公9、交首末站)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甲方应当通过合同等方式约束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前款第 1、2 项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乙方未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开通独立账户之前,公交首末站内所使用的水、电用量,按月向甲方或该建筑物物业管理单位缴交费用,收费标准同所属地块商业 住宅用途。2. 公交首末站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不限于给排水、供配电、消防、墙体、地面等) 由乙方自行维护保养,但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保修义务的除外。3. 因公交首末站使用造成自用空间及毗邻空间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赔偿、处罚及产生的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全权承担。4. 乙方应负责公交首末站内所有运营管理,包括且不限10、于设施维护、清洁、绿化、安保等。5. 如发生火灾,乙方使用的消防用水需与甲方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另按实结算。消防用水仅用于火灾时,严禁日常使用。第七条 消防及安全管理公交首末站使用非独立消防系统,由甲方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对消防系统实行统一管理: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确保完好有效;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11、,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指导乙方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 指导乙方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责任和义务;8.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甲方或物管理单位承担的其他安全职责。甲方或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本条各项工作时,乙方应当结合场站使用性质及特点提出完善性意见,为其开展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承担场站内落实本条第 1、2、3、6 项要求以及实施消防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负责公交首末站红线范围内的末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对所管消12、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时,甲方或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甲方或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本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发现公交首末站红线范围内的末端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承担公交首末站红线范围外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 双方其他义务1. 建筑物、公交首末站交由第三方管理的,甲方、乙方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措施分别约束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和公交首末站管理单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2. 甲方应当依法办理公交首末站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在移交公交首末站时, 向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含消13、防验收等专项验收资料、竣工图等)。3. 乙方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公交首末站产权登记手续及其他依法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事项时,甲方应当无条件提供协助。第九条 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2 项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造成公交首末站延期投入使用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2. 乙方办理公交首末站产权登记手续及其他依法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事项时,甲方不提供协助,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3. 甲方及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影响公交首末站及其消防设施的持续、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公交首末站水、电的正常供应的,乙方有权纠正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4. 14、甲方及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未按本协议约定,对公交首末站及其所属地块上建筑物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乙方有权纠正不当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5. 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公交首末站及其附属设施的, 或者在使用公交首末站过程中妨碍公交首末站所属地块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以 下简称建筑物)消防设施持续、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管理单位 纠正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6.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15、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约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7.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8.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争议解决双方对因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公交首未站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的终止、撤销、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第十一条 通讯(一)甲乙双方通讯地址如下:1. 甲方名称:16、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2. 乙方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上述通讯地址的变更须经双方签订书面文件确认后生效。(二)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或提交文件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经授权专人提交或通过邮政 EMS 特快专递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通讯地址并经签收后送达;被拒收或者退回的,拒收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二条 附件以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公交总站实物移交书2.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甲方与相关施工单位合同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17、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但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调整并将相关职能移交其他部门的, 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2. 甲方行为违反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乙方移交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理。3. 除本协议特别指明外,本协议中所称“日”为自然日。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 因本市有关大型建筑公交首末站配建规定发生变化或为更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应乙方要求,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 补充约定。相关变更或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 本协议一式 柒份,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肆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