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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新建工程项目BT项目施工合同(42页)
道路新建工程项目BT项目施工合同(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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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8413 2022-11-17 42页 104.50KB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甲方: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部分内容称发包人)乙方: xx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部分内容称承包人)为加快推进xx的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甲方同意乙方作为xx路(BT)道路工程投资主体,按照甲方的要求建设该项目,并在建成后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分期分批支付乙方的投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协议: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路(BT)道路工程。建设地点:xx。建设规模:长约1900米工程类型:道路、综2、合管线、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浦发改字(2010)225号 。二、工程建设范围及建设模式工程建设范围:施工图纸所展示的全部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且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工程建设模式:乙方负责投融资、建设、移交;甲方按约定期限支付结算价款及其它应支付款项。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2010年 月 日(以审批的开工报告为准)通车时间: 2010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为工程建设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回购期融资费用之和。其中: 1、工程建设费用:金额(大写): (人民币)3、 2、建设期融资费用:以结算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建设费用扣除乙方自有的35%资金,以此作为建设期融资费用的基价,该基价按月平均投入到工程建设期中计算月融资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为月融资费用之和,建设期按合同约定定死,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工程期延长,融资费用增减双方共同协商。3、回购期融资费用:以通车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次回购时间为通车之日起15日内,付结算基价的20%,不计利息;第二次回购时间与通车之日间隔一年,第三、四次回购时间均与上一次回购时间间隔一整年,其回购期融资费用以每次回购期前剩余的甲方未支付的回购期结算基价为基数乘以甲方承诺的年融资利率。回购期融资费用为四次回购时按上述方式计算所得结果的4、总和。4、融资利率:分别按本工程建设期与回购期内央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附加8%的财务费用计算。在本工程建设期与回购期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调,则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中应计资金成本按实同比例调整并分段计算。如回购期因特殊原因导致延长,融资利率按央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5.工程建设费用: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2004年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xx省市政工程计价表、xx省安装工程计价表、xx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及市建委宁建基字(2009)240号文、270号文编制的正常定额预算价确定。 上述合同价款5、为暂定协议价款,最终的合同价款按本协议确定结算价款的原则确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解释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6、工程量清单7、工程预算书8、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文件、纪要、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安排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施工图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完善设计,甲方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完成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2、位于规划6、红线范围内施工场地内障碍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甲方负责协调执行,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在本合同之内。3、甲方在日常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抽查、检查、监督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工程的任何部分都应向甲方开放,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行职责。4、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工程施工中与交警、市容、环卫、公安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施工矛盾协调。5、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投资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6甲方协助乙方为工程贷款资料提供支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精心组织科学施工。2、乙方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并提7、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施工进度计划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因施工场地内的障碍物不能按时拆迁,乙方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3、乙方应按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参与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有其岗位职责要求的资质、业务知识与能力;乙方应严格执行签订的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序地组织劳动力资源。4、乙方没有按工程的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提出修订的施工计划,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5、乙方在开工日期后七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计划,以后逐月提交安全生产计划,每周通报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甲方可以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此乙方应予执行。6、乙方的施工现场争创省级文明工地。7、8、因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在规划红线范围外所征用、修筑的施工便道、便桥和临时用场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乙方费用。8、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施工内容原则上不得分包,如乙方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不能完成的专业工程确须分包,则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再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分包内容、程序等须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分包的条文规定。(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1、项目验收移交前,双方应确定日期共同进行验收,乙方移交档案资料,并对甲方人员进行必要的交底,对工程的布局、结构、技术特征、维护要领等影响到工程的维护、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告知。对单位工程先行竣工的,可以先行验收,但分9、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移交。移交完成后,乙方应撤出所有的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清理现场。2、项目向甲方移交前,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项目移交时,负责办理保险权益的转移手续。自项目移交甲方的当天,由甲方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工作及相应的费用,但属于乙方缺陷责任期内应承担的责任除外。3、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图纸、工艺、配方等包含的知识产权,其归属按国家法律执行,如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中可以无偿使用,但应承担保密义务。八、项目的施工与项目管理本项目的施工与项目管理的具体建设内容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10、0201)。见本协议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九、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1、本协议工程建设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工程量计算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工程建设费用结算及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和方法:(1)甲方、跟踪审计、监理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甲方、跟踪审计、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3)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签证确认后报跟踪审计、甲方代表签字计量。变更工程量中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合同清单单价计算,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计价。(4)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按投标价格计入,结算时不予调整。(5)对于给定的材料暂估价,施工过程中,经业主、监理、11、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四方签字后的价格做为最终结算价格。十、还款计划:按甲乙双方在约定的三年内付清。1、还款(结算总价)组成:1.1、本项目的最终结算总价由工程建设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和回购期融资费用三部分组成。1.2、回购期结算基价:为建设期内的乙方投入的各种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之和。2、支付方式及时间:项目建成通车后三年内还本付息。2.1、甲方保留提前向承包方支付结算款的权利,乙方的资金成本按实际时间计算。2.2、在项目回购期间如发生交易税费等,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费用纳入工程结算总价中。2.3、甲方有权提前还款,但应提前14日通知乙方,提前还款的应付利息,按实际发生日折算;甲方12、逾期还款,应付所发生的利息按本协议“第十五 违约、索赔”1.3条款测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本次实施项目建成通车后,以通车之日为基准日,通车后15天内付合同价的20%,通车之日满一年付至结算审计报告确定总价的40%,通车之日满两年付至决算价的70%,通车之日满三年付清。本工程项目工程返还款支付资金计划表期间期初投资余额支付比例实际支付现金数每期支付金额利息支出本年度还款 合计期末余额通车后15天1.0A20%0.20A00.2A0.80A通车之日满一年0.8 A20%0.20 A0.8AR0.8AR+0.2A0.60 A通车之日满两年0.60 A30%0.30 13、A0.6AR0.6AR+0.3A0.30 A通车之日满三年0.30 A30%0.30 A0.3AR0.3AR+0.3A0.00合 计100%A1.7ARA(1+1.7R)注1 项目结算基价为A,R为融资利率,回购期3年。注2 回款支付时,如工程建设费用结算审计未最终审定,则结算基价按合同暂定价计算,待结算审计报告确定后下一次回款支付时一并调整前期差额。十一、 投资项目的移交1、在投资项目工程所有权交移之前,乙方拥有项目工程的所有权。2、 项目工程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该单项工程的使用权移交甲方;在甲方付清投资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款后,乙方将项目的单项工程移交甲方。十二、 例外处理不可抗14、力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暴乱、罢工等影响到乙方或其他单位施工;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流行病、防疫隔离;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等。十三、 情势变更客观情况发生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十五、违约、索赔1、本协议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1、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乙方的工程交付期可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损失费用。1.2、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延期支15、付,甲方除承担延期利息外,甲方还承担由此造成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协议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1、合同总工期除不可抗力原因及甲方责任外,工期不得延误,并按专用条款中“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2条款”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甲方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乙方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乙方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2.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款以及逐月发放本项目的民工工资。对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劳资纠纷及乙方与16、第三人的民事纠纷,甲方有权调查,乙方应予配合。2.3、在施工期间乙方如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十六、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投融资、建设、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七、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结算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八、 争议解决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采用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九、其它1、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甲方雇主责任险,费用纳入本工程建设费用总价款中。 2、补充条款:2.1、乙方在满足项目的规模、标准,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17、寿命前提下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及其他技术部门认可后,引起工程投资的节约,经甲方认定后,乙方可以获得节约投资部分一定比例奖励。2.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由对方书面签收。2.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1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19、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工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20、: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为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21、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按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23、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24、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25、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26、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27、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生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生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28、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生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29、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生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要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生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生送交工30、程师,工程师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31、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3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式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33、完成旋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行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34、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35、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 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36、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37、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38、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39、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40、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41、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42、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度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43、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44、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适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45、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6、。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47、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48、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出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 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49、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时提供便得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0、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价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51、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5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总工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53、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54、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55、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56、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57、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58、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59、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60、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61、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62、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3)。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63、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64、;(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65、(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66、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67、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68、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69、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70、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71、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72、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73、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74、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75、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在协议(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协议”指本协议条款、批准的初步设76、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2 “发包人”指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3 “ 承包人”是指发包人接受并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事人。1.4 “分包商”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承包人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1.5 贷款人:指为本工程建设需要与承包人签定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1.6“基准日期”指发包人接受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15天的当日。1.7“生效日期”指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8“开工日期”发包人和投资承77、包人在框架协议内所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9“试运营起始日期”为通车日的次日,“正式运营起始日期”为试运营期结束且通过正式验收备案的次日。1.10“承包人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期起至工程正式投入运营满两年止。1.11 “工程”是指工程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2“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投资、建设的永久工程。1.13“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1.14 “工程设备”指协议中规定的、由承包人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1.15 “材料”指由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78、程的各类物品。1.16“承包人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1.17“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8 “重大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变更。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中约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79、合同除使用汉语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后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适用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7日内4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徐勇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项目实施阶段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信息、合同管理,现场协调。)需要取得80、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涉及价格等的签证等。5.3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总工程师姓名: 闫瑞伦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现场协调管理6.跟踪审计姓名: 汤卫石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签证及造价7.项目经理姓名:xx 证号:00073888 职务: 项目经理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各专业质量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违约,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签订合同开工后,项目经理本人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如发现项目经理每周有二天不在现场(甲方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8.发包人工81、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开工前一周内,主要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未完成部分由承包人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接至相应的施工部位,并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现场交底。(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相关所需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2、时间:开工前一周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商办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商办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7天内,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案,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监理方及跟踪审计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等。(3)承担施工安全83、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甲方现场代表、监理、跟踪审计办公用房各一间。(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对外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污水排放: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承包人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相关处罚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碴场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承包人负责的分项84、在交付前均由承包人承担成品保护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于市政配套工程,承包人配合成品保护,费用纳入总结算价款中。(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纳入总结算价款中。(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达到标化现场。(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方负责协调处理好周边工作(包括市容、环保、交通、公安、街道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协议正式签订后7天内。工程师确85、定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时施工,确实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的进度计划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13.工期延误131非承包人原因(重大设计变更、甲方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不承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13.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5万元/天追究违约责任,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承包人赶工措施,费用自负。13.3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86、费用;. 承包人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费用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xx市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按通用条款17.1款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单体调试在各单体工程结束后穿插进行,总体联动试车须在完工前满足通车试运行条件并进行试车。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在省市组织的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标化现场检查中达到优良标准。1、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87、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接受发包人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等一切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将承88、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4、承包人在省市组织的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标化现场检查中达到优良标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发包方、跟踪审计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外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协议书相关条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甲方、跟踪审计、监理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2)甲方、跟踪审计、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3)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签证确认后报跟踪审计、甲方认可。变更的工程量中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部分按投标单价计算;投标报价清单89、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的工程计价表、费用定额、双方确认材料市场价组价报监理、跟踪审计、甲方审定认可进行计价。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暂定价的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结算时材料单价执行施工单位、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核确认的材料单价。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负责。(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应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承包人提供的时间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90、:执行通用条款。(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清单供货。(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关质量标准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及质量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且材料、设备选购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且整个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可由招标人审批、监督并向招标人进行备案。材料、设备的内容见工程量清单说明。八、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91、后一个月内提供3套竣工图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验收资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第十五条第1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第十五条第2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24.1双方92、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向工程所在地法院上诉。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分包见协议内容相关条款。39. 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40.保险(1)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2)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行处理。(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送有关部门备案。47.补充条款。47.1、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执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93、04】31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苏建定(2004)414号)相关规定。47.2、本项目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掌握的一笔费用,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全部归发包人,结算该余额时,该项余额费用(含费税)执行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47.3本项目的材料暂定价,发包人保留甲控或甲供该材料的权利。当发包人甲控暂定价材料时,该材料的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须提前一周经发包方、监理方和跟踪审计方书面批准并签认材料核价单,作为结算依据。当发包人甲控或甲供94、该暂估材料价时,该项费用执行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包人(全称): xx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 xx路(BT)道路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桥梁主体结构工程、道路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95、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道路桥梁为 贰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贰年 ;3.其他约定:1)所有植物的养护标准要求达到绿化一级养护标准;2)所有植物的维护保养期定为2年(自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有死亡损伤的植物必须更换并且其养护期2年顺延;e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96、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5(无息) 。本工程双方约定甲方在第贰年回购价款中扣除乙方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无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工程实施期间及竣工验97、收后,保证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所有建筑工人及民工工资,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和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日期:附件3: 承 诺 书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你方所招标的xx路新建工程项目(xx段)(BT项目)工程,我方经认真考虑并保证:我方项目经理xx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常驻现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且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请假)。如你方发现项目经理每周有2天不在现场,每发现一次由我方向你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违约金一并在结算款中扣除,如项目经理连续五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招标办备案。未经你方允98、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你方可按违约处理 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我方保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将提前4小时向你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你方批准后方 缺席并委派适当的人员出席,否则我方向你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承诺单位(盖章):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 期:附件4:承 诺 书xx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我单位承诺在xx路新建工程项目(xx段)(BT项目)工程所在地即xx区履行纳税义务,凭xx区地税局出具的正式发票与甲方结算工程款。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承担施工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5的经济补偿金。承诺单位(盖章):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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