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分承包合同条件书(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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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618282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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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分承包合同条件书第一条 定义 1-1 发包方 1-2 承包方 1-3 业主方: 1-4 本工程 第二条 工地地址 第三条 开工及完成3-1 本工程于发包方与业主方合同上记载的开工日开工,又必须在期限内完成。3-2 为了确保工期,乙方应该自主地或者按照发包方的指示采取加班,休假日上班、增加人工及追加工具等必要的对策。3-3 即使建筑工程进度发生延期等情况时,也应该尽最大努力维护总体进度。3-4 本工程由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第四条 本工程的完成证明和对缺陷的担保责任4-1 当发包方认定本工程已实际完成,由业主向甲方发放完成证明,并乙方已递交的工程总结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发放2、完工证明,其发放日期为工程实际完成日。4-2 对缺陷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前项完成日起的 年。4-3 在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缺陷担保责任期间发现的一切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均为承包的责任并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4-4 发包方认定的缺陷补修工作完成且缺陷担保责任的期限到期后,向乙方发放最终完成证明, %保修金在维修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4-5 承包方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情况负责(不包括甲供设备和材料)。第五条 承包范围 5-1 设计、施工图所记载的施工内容 1) 2) 5-2 发包方将所有供应的材料运到现场内或承包方指定的场所交给乙,由乙卸货并负责保管。(卸货费已包括在合同之内)。3、5-3 甲认为向乙出借供给设备的起重、安装中所需要的特殊工具及配件,乙安装完毕后完好归还给甲。其他的施工所需的设备、起重机工具由乙负责准备。5-4 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也包括在本工程内。5-5 竣工前清扫、检查、验收、设备的试运转、调整、各种测定作业及其操作说明也包括在本工程中。第六条 指示6-1 承包方在执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记载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各义务时,乙应直接按照发包方的指示行事。6-2 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指示时,乙必须在指示发出日的2天内签复。但是,由于指示错误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发包方承担。6-3 承包方不照办前项指示时,发包方为了完成工程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置,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4、乙承担。6-4 现场发生资产,如在报价中特殊说明后必须的板材,临时用保护设备的保护材进口设备保护材使用后原则上归甲所有。第七条 法律责任、通知及费用甲乙双方应遵守完成本工程所适用的一切法律、法令、法定规则,由乙负担属于乙方的手续,通知方面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营业税在内的其他税金)。 按工程报价文件中消耗材料消单所列类型,全部包括在报价明细中。第八条 本工程的成果及检查、试验和工程验收8-1 本工程的所有成果要达到中国国家标准及规格、图纸所记述的质量及承包方与业主方合同中所承诺的质量标准。8-2 在所有工程中,当误差超过正确位置,尺寸所允许的范围时,要根据发包方的判断用承包方的费5、用进行修正,施工质量不良时相同。8-3 各工序结束时,要得到发包方的职员或发包方委托的人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后续工作。此外,各项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工序检查将随时实施,使其达到中国质量标准及符合规格书、图纸的规定。8-4 即使在前项检查合格后,当发现不良时,承包方也应立即修理,且保证工期。8-5 发包方提供设备及配部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更换,其更换劳务已包含承包方的工程范围内。8-6 承包方对自供的材料、设备等质量必须负责,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进行确认后方能使用,不合格的退货、更换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8-7 凡工程中质检部门规定必须检测的材料,其检测费由材料提供方负担。第九条 双方6、的常驻责任人 9-1 发包方指派 为常驻责任人; 发承包方指派 为常驻责任人;9-2 常驻责任人代表己方承包方行使责权,履行合同,其所签署的文件,工程联系单 双方均予以承认,并将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9-3 为了按期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工程,承包方应该派出发包方认可的有能力的现场 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材料管理人员常驻工地,与甲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使本工程顺利进行。9-4 承包方常驻责任人应在本合同签定一周内提供现场人员名单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务工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第十条 变更及数量明细书10-1 发包方可以根据工程要求,对承包方发出更改本工程的指示。当发生费用增减问题时,双方确7、认能具有合同金额根据的报价明细书的数量变化后,通过协商决定增减合同金额。如有材料费的增减,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增减的材料数量清单,发包方查定后则双方协商决定,但报价明细书上各单价不应变动。10-2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视设计方及发包提供的各种合理的必要条件时,其追加工程费用及延长工期的要求将被完全否决。第十一条 物资和管理11-1 承包方负责管理在合同范围内因本工程所提供的所有物资。11-2 剩余的属发包方供应的物资全部为发包方所有,承包应负责管理至本工程结束。11-3 由发包方提供的物资,承包方应尽妥善管理的义务,不能有遗失、损坏、因加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等情况。11-4 由于器材管理8、不善、加工错误和因工程质量修正等原因造成的器材浪费,由于工作后不收拾而造成的物资短缺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承包方负全责。11-5 根据工程进展,承包认为物资明显短缺时,应及时与发包方联系,避免窝工。如果承包不及时与发包方联系而造成窝工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负责。如果承包方及时与发包方联系,而发包方不能及时供货,造成窝工和工期损失,则由发包方方负责。11-6 承包方应指定专职物资管理人员编制提供材料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清单,定期向发包报告,当发包方常驻责任人需要清单时,应及时提交。第十二条 禁止转让或者承包12-1 双方未经过对方书面同意,不能向第三者转让本合同。12-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不可将9、本工程全部或者一部分转承包,承包必须对任何一种转承包行为、不履行合同及过失负责。12-3 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方的任何转承包要求,也有权排除来自本工程的任何转承包现象。第十三条 对人员、所属物的损伤及保险13-1 承包方应对本合同完成过程中发生的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或所有物及占有物的损失的修补费用、赔偿责任、索赔或者诉讼应由承包方负全责。承包方必须承担承包方工人进行人身保险、施工机械的投保,其费用包括在合同金额中。13-2 对于承包方不进行前项投保或不继续投保所造成的损害等,应由承包方负全责。13-3 承包方必须对在工程现场工作的自己所属的工人进行管理监督,使他们遵守劳动安全法及其他10、有关法令,以免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和发生事故。第十四条 对误期的违约金 当承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工期或者经甲同意的工期完成本工程时,而发包方根据独自的判断,发包方以书面方式向承包方发出工期误期通知。这时,乙应该向甲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一天为乙方承担的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第十五条 工期延长 15-1 因以下原因造成本工程进度延迟时,甲同意延长工期:1) 发包方认定的本工程中断的原因因不可抗力发生时;2) 并非承包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从发包方处得到需要的图纸时;3) 并非承包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从发包方处得到第五条的5-2提供的器材时;4) 前项发包方提供的器材不符合规定11、时;15-2 前项的原因造成本工程延误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损害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3 建筑工程整体误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损害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在发生时协商。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解除16-1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正当理由中断履行本合同时,双方都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6-2 因前项所蒙受的损失应由提出者向对方支付。16-3 因第一项,本合同解除时,发包方可以让其他公司完成本工程。16-4 承包方不在合同条件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承包方付款,经双方商议,由承包方用书面催促履行。30天后仍不履行时,承包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甲解除本合同。16-5 因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等发12、生重大变更,或者由于并非甲双方责任造成的重大的计划变更,大幅度的设计变更发生时,以及因开工时推迟或者战争、暴动、罢工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长时间工程中断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进行结算。第十七条 支付17-1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17-2 支付时必须提交付款申请,并按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承包方的报价18-1 承包方应该详尽了解可能会影响自己报价的工地及其附近的情况,将必要条件列入报价中。18-2 承包方必须把价格记入全部项目的数量明细表中,并以此作为报价单。18-3 承包方的报价金额应该包括除发包方提供材料、仓库、堆场之外的劳务、机械、工具、临时设施材料、税金、管理费13、利润、加班费、奖金、交通、宿舍费用、保险等工程必要的金额。18-4 承包方必须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并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负责。18-5 承包方的任何经济方面的索赔都必须在这些情况发生的14天之内向甲提出,超出这一期间提出的索赔完全不予接受。第十九条 图纸及施工技术管理19-1 发包方提供原设计图纸一套。19-2 为管理好本工程,承包方必须在工地具备开工后发的发包方指示书、追加图纸拷贝及一套完成的合同及规格书,放在现场保管。19-3 发包方提供本工程所需正确的、业主认可的施工图。19-4 为有效进行施工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认可。19-5 发包方对承包方所编制的施工要领(或14、发包方编制的施工要求)进行修改,其修改内容涉及材料、劳务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方的总合同价内,如超出国家编制的情况下,由双方再次协商解决。19-6 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做好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技术管理及交工、档案等管理工作。19-7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公司管理质量方针及ISO9002管理体系运作。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表及实施进度报表20-1 承包方在开工前参考发包方的标准工程进度表,制定并向发包提出详细工程进度表,让其认可。在合同期间内若发生认可手续的修改或有调整必要的情况时,承包可根据此修正详细工程进度表。20-2 承包方必须每周一次向甲提交实施进度报表。20-3 承包方必须在合同期间每天15、向发包提交进入工地的工人、运往工地的器材记录。第二十一条 公物等的保护21-1 承包方应该保护公众免受施工灾害,保护一切公物、道路、基础设施、邻接所有物、树木及甲的所有物免遭损伤。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损伤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费用。21-2 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粉尘、噪音及震动。21-3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对邻接所有物设计出合适的告示及保护对策,以使发包方、地方责能部门及邻接所有者满意。该费用双方协商解决。21-4 施工期间承包应该对所属作业区进行整理、整顿、清扫、采取不妨碍其他施工人员工作的对策。此外,不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障碍物,采取对行人及车辆交通的安全对策,并承担因此事项不16、完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21-5 由于承包方无力承担现场作业区的保护、卫生等工作,甲可单独指定人员进行,其费用将在承包的工程决算中加倍扣除。第二十二条 防止事故22-1 在本工程期间承包方应指派有能力的安全责任人常驻工地,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及损失的安全对策。22-2 承包方的工人只有接受过安全教育的才能进行作业,承包方必须进行适时的安全教育。此外,必须戴安全帽,在2米以上的高处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止坠落的安全带。22-3 必须准备使用电动工具时用的绝缘手套,开凿施工时的保护眼镜,焊接作业时的灭火器及灭火用水等。22-4 万一发生事故的时候,承包方应该尽自己的责任迅速处置及处理,并用书面方式通17、知发包方及有关责能部门。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的一般责任23-1 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前向发包方提供工务人员名单,供发包方认可。发包方有权禁止承包方所提交的名单以外的人员进入现场。23-2 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所雇佣的人选不适合于本工程时,可向承包方工程负责人讲明理由提出解雇,承包方认可后实施。当被解雇人与承包方有争议并影响到本工程时,发包方有权用承包方的工程款予以解雇。23-3 禁止承包方的工人在工地建筑物内住宿。23-4 操作人员要经常穿上清洁的安全服装,在施工区不要敞开衣服,光着身子,作出不体面的样子。23-5 按照中国法规,在必须取得操作资格的操作施工中,要配备有资格的操作者。23-6 承包方应18、该努力使自己的工地成为文明施工现场。23-7 承包方应该对工地里的乙的所有器材、机械、工具等的安全负责。23-8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废料每天应集中到发包方所指定的地点(工地区域内),其费用包括在本工程中。此外,若承包方不实行时,甲可以实行,所需费用将加倍从承包方的合同金额中扣除。23-9 在工地中要遵守发包方指定的工地运营、管理的各种规则。万一有不遵守的情况,发包方有给以罚款的权利。23-10 发包召开的会议邀请承包方出席时,承包方必须出席。23-11 在本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准备的工具,机械应向甲提交清单并事先得到甲的同意。23-12 在本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该向甲提交工程施工体制组织表(可以了解19、质量管理体制的)和主要成员的履历表并征得发包方同意。23-13 加工场及临时设施在场内时,由发包方负责安排,地点、大小另行商定。23-14 施工时,承包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应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不影响主工程的进展。第二十四条 仲裁及调解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就各处的主张应努力争取友好解决(或者请有关方面调解)。万一纠纷无法友好解决时,按照工程所在地工商仲裁院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与终结 本合同在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按本合同条件书4-4项的规定,由甲向乙发出最终完成证明后(本合同的金额支付完毕后)失效。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及工程款支付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合价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