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井筒、巷道矿建工程承包合同(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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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484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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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 有限公司_承包人(全称):_ 责任公司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立井井筒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立井井筒工程施工。资金来源:本工程由 有限公司和 公司共同投资,股份比例为50%:50%,各投资人按其股份比例出资本工程动态投资的35作为资本金,其余的65%采用贷款。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立井井筒、巷道矿建工程及相关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固定报价2、的风立井井筒具体为下列图纸图集所包括的所有内容:S1131-118(颈标)-1井颈部分13米;S1131-118(颈标)-1安全出口部分3米;S1131-118(颈标)-1风硐部分平均4.265米;S1131-118(冻标)-1冻结段部分374米;S1131-118(基标)-1基岩段部分77.5米;S1131-119(标)-1马头门部分、22.8米,信号室2.3米。巷道矿建工程及相关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范围见附表一三 合同工期2009年3月20日进场,7月20日前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准备阶段要完成凿井措施,井颈工程量约30米满足三盘吊挂需要,2009年7月20日正式开挖,井筒施工要求月平3、均掘进达到80米以上,马头门施工工期一个半月。2010年1月31日前达到工程验收标准。具体进场日期以招标人通知时间为准,但工期总天数安排不变。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五 合同价款在本协议书第二款规定的图纸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按专用条款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修改、变更、纪要和协议(2)合同协议书(3)合同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招标文件与修改、补遗(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与图纸(10)其他与其相关联的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4、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G5、F-1999-0201)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6、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7、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8、: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9、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修改、变更、纪要和协议(2)合同协议书(3)合同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招标文件与修改、补遗(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与图纸(10)其他与其相关联的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10、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1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12、,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13、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14、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15、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可要求后48小时候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16、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17、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18、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19、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20、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之外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环,承包人自费21、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22、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23、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24、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候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25、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织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26、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近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27、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28、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29、,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的安装范围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30、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31、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可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 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32、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33、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34、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不在23.3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35、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36、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 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37、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 38、材料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一览表不符时39、,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40、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41、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 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42、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 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43、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类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44、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45、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46、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 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47、,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48、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二。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49、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50、列情况时:本通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15.1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 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51、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5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53、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 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54、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的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55、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人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因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工程一切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56、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承包57、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实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58、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59、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6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61、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款。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62、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适用标准、规范执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发规范、技术标准。适用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图纸3.1.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3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1份;10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二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63、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5.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不得更换,由于项目经理个人的原因除外,若更换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以同等或更高条件的人员进行替换。6. 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乙方进场前工广具备施工生产及生活大临设施的要求,划分好用地范围、公共道路。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以及场地内主要道路初步形成。达到运输大型施工设备的要求,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水源、电源引入工广,保证施工期间水、电的正常供应。 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事宜发生时按通用条款8.1.(8)执行。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负责处理与地方政府及周边社会环境的关系。2负责解决乙方施工期间排矸、排水场所。3负责火工品的管理与供应。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具体事宜65、发生时另行商定。7.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应在中标后即开始着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自行办理进场施工应由承包人办理的一切手续。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设备进场,确保按本标书要求的时间准时开工。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设备进场,发包人有权扣减合同价款5%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供下一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上一月度进度统计报表;每季工程进度计划与该季首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提供;每年的工程进度计划和上一年进度统计报表在上一年的12月25日提供。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夜间及非夜间66、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承包人按建设单位的规划布置自行解决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承包人自行解决工广内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及费用。承包人在接管、接电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平面布置图,申请中应说明计划用电量、用水量,说明输水管、输电线的走向和规格,并须获得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接电、接水后,每月按表计量,并按当地招标文件指定水价 元/t、电价0.8元/kwh向发包人交费。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工程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办理,费用承包人自理。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由承包人提67、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的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发包人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对承包人的上述设备、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0)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公众的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68、,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承包人的损失自负,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工程师收到后7天之内给以确认。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非冻结段凿井期间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 m3/h需采取工作面注浆治水措施时。(2)遇断层、破碎带造成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更改等工程量变化或工程支护形式变化。四 工程质量与验收 15.1 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69、理人员的监督。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设计规范要求。工程质量:优良。质量标准执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发规范、技术标准。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70、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如工程师接到通知8小时内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师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工程师提出复验,承包人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五 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71、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100万元。具体要求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次招标项目,已明确工程量的风立井井筒工程部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 ,详细组成见附表二、三。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调整。(1)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共同审定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2)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共同审定认可的涌水量变化的相关费用。(3)由发包72、人提出的经设计单位签证的设计变更的费用。(4)水、电消耗量在定额内调差,定额以外按实际价格收费。23.3井下二期井巷矿建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造价祥见附加条款8。24.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承包人按投标承诺进场相应的机械、人员、材料,且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核实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l0为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30时,开始扣回,在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60时,预付款必须全部扣回。25.工程进度款确认每月25日,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经发包人验收以其核准确认的工程量,对应其中标单价和批准的调整73、预算,编制月度工程预算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根据已批准工程进度价款85%按月结算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考核、扣除相应违约款后付至95%,剩余5%作为保留金。凿井措施费、搬迁费等措施费,在措施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全部支付给承包人。26.5 考核费用及保留金的支付26.5.1工程考核费用的支付:合同范围内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期完工,经发包人验收认可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中预留的10工程考核费用一次74、报量并支付。其中:(1)质量考核3%:竣工验收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施工项目不能达到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发包人质量目标的,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3%。(2)工期考核3%:工程未按照进度计划交付,影响主要矛盾线工程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由于发包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予扣减。(3)安全考核4%:工程施工范围内因承包人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每死亡1人发包人有权自工程考核费用中扣除30万元,死亡3人以上的(含三人)每死亡1人扣除50万元,累计扣款超过合同价款的4%部分,由保75、留金中扣除。26.5.2保留金的支付:该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2.5%,项目竣工审计结束后支付2.5%。七 材料供应14.工程物资供应办法本项目工程所需的物资全部由承包人购买,为确保工程质量钢材、水泥由发包方指定供货厂家及品牌范围。范围如下:钢材供货厂家:包钢、太钢、酒钢。水泥品牌:草原、蒙西、盾石、赛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发包人指定范围以外的相应物资。八 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八执行。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76、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十 违约、索赔、奖励和争议35、违约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l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延误在10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一万元,超过10天,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二万元,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连续3个月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分段工期完成形象进度的,发包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并扣除验收工程量结算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处理;承包人的临建设施必须完好保留;施工77、设施、设备不能拆除,后续队伍租赁使用。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不能提交竣工资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发包方限期承包方返工仍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前提下,每发生一次扣除合同总价的1%;因返工超过合同规定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36. 索赔与奖励36.4工程经承包人精心组织施工,竣工工期提前、安全与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目标,奖励方法另行约定在10天以内,每提前一天奖励一万元,超过10天,每提前一天奖励二万元,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78、生争议时:如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一 其他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地震、特大洪水、战争。41、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的10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之内退还。46合同份数46.2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持六份。47.补充条款47.1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以下地址。发包人: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收件人:承包人:79、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收件人:地址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本合同双方可通过类似的书面通知不时变更根据本合同应发出通知的送达地址。十二 附加条款1、承包人自带的大型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后续工程的需要作出决定,合理向承包人租赁或要求承包人在指定时间内拆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设备租赁费或拖延拆除时间。 2、应由中标人办理的进场施工一切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3、中标人进场后,其临时设施按建设单位的规划布置。施工中如需搬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按发包人同意位置建设的设施,中途搬迁费用由承包人自理。4、投标人因对招标文件发生误解或对施工条件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中标后出现的任80、何风险,其责任及损失自负。5、承包人进场7日内必须与甲方签定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6、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批文、施工许可证等,由发包人办理。因项目手续、水电供应等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7、承包人使用发电机施工措施工程,发包人承担发电机租赁费、维修费、柴油费用。发包人未提供水源之前承包人发生的水费由发包人承担。8、未提供图纸部分造价确定原则:8.1定额执行中煤建协字200790号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8.2主要材料采用承包人投标预算中的材料价格。8.3人工工资单价:井巷矿建类工程井下直接工 元/81、工日;井下辅助工 元/工日、地面辅助工元/工日。矿井土建类工程综合工 元/工。机电安装类工程地面工 /工、井下工 元/工。8.4降造系数:井巷矿建类工程造价降低系数 %矿井土建类工程造价降低系数 %机电安装类工程造价降低系数 %安装工程“降低造价系数”的计算基础,不包含安装工程的设备费、主材费及大型非标件制作费。附表一 巷道矿建工程及相关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范围(1)井下二期井巷矿建工程12345678912345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备注:(1).通风机设备及附属装置安装给排水等敷设到围墙外面位置。(2).设备安装电源进线按照“只进不出”的原则,谁安82、装谁负责按图敷设高、低压电源进线。(3).机电安装工程设备、主材、大型非标件制作、闸阀等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附表二 中标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立井系统工程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中标价备注一二12合计已经提供招标图部分中标总价(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附表三 分段中标价格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岩性支护形式支护厚度(mm)净断面(m2)掘进断面(m2)分段报价(元)技术经济指标(元/米)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第四部分 安全文明83、施工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 承包人(全称):_ 为认真贯彻国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应变为辅、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依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管理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安全管理目标(1) 控制人身重伤事故,杜绝人身死亡事故;(2) 控制一般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较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84、 (3) 控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杜绝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4) 控制一般水灾、火灾事故,杜绝发生较大水灾、火灾、瓦斯事故,杜绝发生爆炸事故;(5) 控制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杜绝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6) 控制新发生职业病人,控制工伤事故率。(7) 控制垮(坍)塌、冒顶片帮事故,不发生较大垮(坍)塌、冒顶片帮事故;(8)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中毒、窒息事故。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本工程实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壹佰万元(¥1,000,000元)。在招标人支付第一笔月度进度款时从中扣除。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违反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罚款后,85、返还剩余的安全保证金。如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金不够交纳扣款,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三、甲方责任与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参建人员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奖罚以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制度,形成严格的管理格局。3、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每月进行安全管理考核。建立起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的管理机制。4、实施科技兴86、安战略,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先进的安全设施,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四、乙方责任与义务: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制定安全87、措施,监督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直到消除安全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乙方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必须在矿井口、爆破物及有88、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89、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1、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2、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90、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现场文明施工条件必须满足甲方要求。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检查,不符合甲方要求,必须无条件按时整改落实。16、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91、,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8、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19、推行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20、持续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检查验收制度。21、加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落实责任,认真整改。22、根据本项目部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接受甲方的考核。?292、3、对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整改落实。?五、安全与文明施工现场考核办法1、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监理公司制定 煤矿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每月由监理公司组织甲方相关部门,对各施工单位按照 煤矿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分组进行检查评分,根据月检查情况,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安全与文明施工奖罚的依据。2、根据每月检查得分,季度汇总,每月得分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施工单位将给予10000元50000元的奖励;三个月中至少有二个月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施工单位不奖不罚;对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安全设施不投入、现场脏乱差、不93、遵守、不执行规章制度、三个月中有二个月得分在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将给予10000元50000元的处罚。3、监理单位每月将检查评分结果评定名次,对检查得分每月均在85分以上且评为第一名的施工单位,将在其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悬挂“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流动红旗,来促进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提高。4、对于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根据事故的性质与大小,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追查,处罚按国家有关机构及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5、承包人不服从招标人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除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外,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并且有权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不得重新录用,退场队伍按照专用条款35.2款的规定结算。6、由于项目法人违章指挥导致承包人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由项目法人承担全部责任。7、上述扣款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安全事故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五、协议有效时间本“协议”在整个工程建设的合同期内有效。六、其他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