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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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220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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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仑 区居住房 屋租赁合 同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1.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仑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立契。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附件。3. 合同正文由当事人共同填写,空项应从下至上用斜线划去。4. 本合同内容一律用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5. 本合同格式解释权归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北仑分局。出租方: 承租方: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中介方:(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地址:,建筑(使用) 面积平方米, 室内设施, 附属用房。房屋结构为。房屋结构改造情况为。乙方可以依2、法查询该房屋的安全信息档案, 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充分了解, 并已实地察看。二、租赁期限:年月,即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人民币 元,按每 (月、季度、年)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付款计之前付清;以后每次付款须提前 元,在 年月日 日,依次类推。四、押金:人民币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到期结算。五、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如实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情况告知乙方,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领取北仑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六、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3、证件合法有效。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债权纠纷,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七、乙方为流动人口的需要办理居住手续,为境外人员的需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向公安机关或出租管理服务机构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八、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煤气、 的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房屋维修费用由 方承担。九、租赁房屋的用途:。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群租或供非法用途, 否则视作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租赁期间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4、约责任。十、乙方不按时缴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十一、租期内因国家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协议自然终止, 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十二、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费 元由方承担,于 年月 日付清。日后双方如发生变更,中介佣金不作退回。十三、交房时间: 年月 日,交房前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甲方负责结清。 房屋经乙方验收后, 以后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乙方将承租房屋及室内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状态。十四、租赁期满前, 乙方要继续租赁的, 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5、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十五、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 如违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 元作为违约金。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 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经租赁当事人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十七、本协议壹式登记壹份。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甲方: 乙方:_ (丙方): 代表: 代表: 6、代表: 电话: 电话: 电话: 身份证: 身份证 : 地址:_ 地址: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附件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为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有效地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保证如下: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 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二、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7、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 平方米。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平方米(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 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 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及 10 间以上的, 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 15 人以上的, 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确定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8、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在房屋出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派出所、 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 承租人员系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领取居住证件;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五、自觉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检查,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 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予以协助。七、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八、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九、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名单报送派出所、 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十、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 必须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有违反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保证人(或单位)(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