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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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6569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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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说 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2、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3、合同时参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4、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肆 份,发包人执 叁 份,监理人执 壹 份。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5、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6、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7、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8、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9、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10、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11、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入员应征得委托人12、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13、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14、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15、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16、;若通知送达后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17、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18、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第四十五 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 职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19、场。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2)变更价款,需现场确认的暂估工程量项目(3)本工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期延误,(4)确认索赔(5)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费用,(6)其他需要发包人行使的权力。(祥见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20、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 2 34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 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 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21、要求: 。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经济损失: 。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 。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