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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转炉精炼、方坯连铸(91页)
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转炉精炼、方坯连铸(9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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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7718 2022-06-22 89页 348.54KB
1、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业 主:xx有限公司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xx年1月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8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原则62合同附件2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68合同附件3合同价格表70合同附件4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71合同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3合同附件6 环境管理协议79合同附件7日照钢铁新建、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82合同附件8 工程质量保修书85合同附件9 廉洁共建协议87 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业 主:2、xx有限公司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地点:xx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工程承包范围(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合同工程”):(1)转炉精炼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主工艺系统与各公辅系统的材料供货、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缺陷责任保修服务等。具体包括13、座120t转炉、1座120t LF炉,并将原3座转炉的湿法除尘改造为干法除尘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6号方坯连铸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6#方坯连铸机本体、设备维修区(不含厂房、吊车、照明)及原5#连铸机水处理设施设备基础、钢结构、工艺、设备安装、流体、自动化、本工程范围内的介质管理的供货、施工、安装、调试等内容,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本合同开工日期: xx年1月30日;本合同交工日期:转炉精炼炉工程xx年10月154、日热负荷试车,6号方坯连铸机xx年8月15日热负荷试车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包的工作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7700.0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其中:建安固定总价部分:1003.04万元;建安固定单价部分:16061.88万元;安全文明及特殊施工措施费(包干价):435.08万元;施工节点奖:200.00万元(按节点考核)。本合同固定总价及包干价为完成合同附件中全部工作内容之费用,不因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化或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因业主原因5、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作范围所引起的投资增减,若业主扣减或增加费用,经发包人与业主结算确认后,相应的扣减或增加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五、声明和承诺承包人声明:承包人完全知悉本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是为发包人承揽的本项目服务,是与本项目密不可分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期节点、完成条件和考核要求都与本项目业主对发包人关于本工程工期节点、完成条件和考核要求一致,不能分割。作为发包人授予本合同和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对价,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完全接受前述所知悉的内容,接受本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与发包人承揽的本工程实施条件一致,并与发包人共同承担来自业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延缓6、工期、延迟付款和考核。六、定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文件本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所指承包工程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内的一系列合同文件。这些合同文件具体由以下文件组成,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 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合同附件2 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合同附件3 合同价格表合同附件4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合同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附件6 环境管理协议合同附件77、 日照钢铁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合同附件8 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9 廉洁共建协议(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文件、变更和协议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年1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重庆合同生效: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九、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此页以下空白)(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xx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xx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8、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工商注册住所:天津市经济区西二道88号邮政编码:400013邮政编码:300308 法定代表人:肖学文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授权代表:马仕洪 授权代表: 电 话:023-63546197电话:传真:023-63547777-000784 传真:03513556064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滨海临空支行账号:110 501 421 000 0735账号:1200 1785 6000 5250 1864- 47 -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9、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其他合同文件;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有时也称“本合同”。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6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合同进度计划,指根据第9.1.1款的规定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1.1.5 图纸:指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白图),以及由发包人按本10、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6 业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人,指业主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8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9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派驻施工场地、负责施工管理和本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1.1.12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11、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13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4 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具体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1.1.15 永久性工程,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6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7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8 材料,指拟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12、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根据本合同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1.1.1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设施和材料。1.1.20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21 现场或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的任何地点。1.1.22 竣工试验,也称无负荷试车,在工程实践中有时也称交工试验,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业13、主配合进行的试验,包括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1.1.23 工程接收,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无负荷试车合格后,为使业主及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热负荷试车、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进行工程的临时性交接。1.1.24 竣工后试验,也称热负荷试车,指工程被业主或发包人接收后,由业主组织的试验、或在业主组织领导下由发包人指导、承包人配合的工程功能试验。1.1.25 交工,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合格后,由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量的实现程度及相关资料,经业主、发包人和监理签发交工证书的过程。1.114、.26 交工日,指交工证书上确认的交工日期。1.1.27 试运行考核,也称性能考核,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后,由业主组织、发包人指导、承包人配合进行的包括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考核通过后,业主、发包人将签发考核验收证书。1.1.28 竣工验收日,指工程交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且工程通过试运行考核合格后,经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签署竣工验收文件,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上确认的日期。1.1.29 缺陷责任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1.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任何延长。1.1.30 质15、量保修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2.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的期限,本期限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1.1.31 质量保修金:指按本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3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3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指本合同任何一方无论是在本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也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参数、备忘录、操作数据、图片、模型、样机、设计、材料、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制造方法和技术、质量管理、测试方法和数据、成本和价格、财务报告、市场销售数据和计划、以及产品应用。1.16、1.34 安全生产措施费,指根据“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提取的,在合同总价中单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应当专款专用。1.1.35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2 标题和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2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17、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2.3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3 适用法律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标准、规范1.4.1 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试验、竣工验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4.2 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18、以及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1.4.3 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土建、施工、安装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4.4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 遵守法律1.5.1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双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并保证另一方免于承担因一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5.2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施工、无负荷试车、参与热负荷试车和性能考核,并承担质量保修责19、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5.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依法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6 保密事项1.6.1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文件、图纸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1.7 化石、文物120、.7.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上述物品。1.7.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人员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1.3 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付款、竣21、工结算义务。2.1.4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施工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5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1.6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2.1.7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22、。2.1.8 对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事项,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为保证合同进度计划的全面履行,发包人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该事项进行商定并给出公正的确定;承包人应当接受并履行发包人的确定事宜。若对确定事宜有异议的,承包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第25条解决争议,但不应当拒绝或停止执行本合同和发包人的确定事宜。2.1.9 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其实施本合同工作,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或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2.2.2 发包人代表可随时指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23、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权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及配合情况等对本工程范围与施工分交界面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服从调整。发包人代表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现场临时修配改、设计遗漏等工作,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代表的指令。2.2.3 发包人代表应定期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管理人员会议,协调本工程有关事宜。发包人代表可要求承包人人员出席管理人员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应当是审查为开展下步工作而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发包人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做好记录,而且应向所有与会各方代表提供该会议纪要。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要中;倘若合同各方按合同不能24、取得一致意见,则应由发包人代表作出决定。2.2.4 对可能发生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可能增加合同总价或延误工程施工的具体事件和情况,项目经理应尽早通知发包人代表,并及早就上述事件和情况的预计影响提出估价单和(或)建议书,承包人代表应与发包人代表合作,提出并研究减少上述事件和情况影响的建议及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第3条 监理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承包人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监理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理。3.1.2 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第4条 25、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4.1.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完成工程,包括满足业主、本合同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4.1.2 承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及按照本合同约定修补好所有缺陷。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人工、材料、承包人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4.1.3 承包人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弄清本工程的各26、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发包人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发包人代表,以便发包人代表重新确认,否则造成的失误由承包人负责。4.1.4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满意为止。4.1.5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设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4.1.6 承包人应对27、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施工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1.7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1.8 工程交工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交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成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的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未完成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无负荷试车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或业主为止。交工日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业主照管和维护工程。4.1.9 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使用现场能提供的电、水、煤气及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28、按发包人或业主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自费安装上述能源介质的计量仪表及接入设施。4.1.10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4.1.11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2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4.2.1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呈送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在所有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4.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发包人另有规定,发包人免费提供一式6套施工图纸给承包人(白图,含竣工资料)。本合同下的所有图纸、资料,就合同双方而言,知识产29、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纸份数,经发包人同意可自费复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4.2.3 如果承包人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发包人。4.2.4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能用来指导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发包人代表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4.2.5 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种施工文件,均应交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施工前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施工文件,不得用于施工。4.2.6 施工文件中出现的30、错误、遗漏、歧意、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2.7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本工程的“竣工图”,该竣工图应如实记载所有工程的施工情况。竣工图的编制应与本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承包人应将竣工图提交发包人审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准点及其他细节等方面取得发包人同意。在发包人签发任何一份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竣工图”的一式四套、竣工资料四套(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文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工程交工后1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最终的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一式四套(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交工资料一式四套31、光盘二套,设备随机资料一套,以及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在承包人将上述文件交给发包人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通过竣工验收。4.3 项目经理4.3.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5天内,将其拟任命的代表和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消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任命。4.3.2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4.3.3 项目经理按本合同约定的32、合同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4.3.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33、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4.3.1款约定的权限。4.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4.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4.2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34、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4.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4.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4.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所执行的工资等级,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果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引起各种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必要情况下,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决定,在紧急时期,发包人有权35、代为承包人向民工发放工资,其发放的工资额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2) 承包人为其雇佣人员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应不低于类似行业中各承包人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3)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如发生了传染性疾病36、,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医疗和卫生主管部门为处理并消除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指令和要求。(5)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6) 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佣人员办理工作所需的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对于因本合同需要或与本合同有关而被承包人招聘与雇用的所有人员,应由承包人负责让他们返回各自的原招聘地或正式居住地。承包人所负的责任应一直延续到所有拟离去的人员离开现场为止。(7)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37、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8)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5 分包和材料采购4.5.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本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直接分包出去。4.5.2 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就其所施工工程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务,与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契约继续有效,那么,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4.5.3 因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38、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负责。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就劳务分包工程和标准采购材料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6.1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隐蔽障碍物资料提供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7.2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已取得有关对合同价格、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因素、风险、意外及其39、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1) 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 水文、气象、交通条件;(3)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5)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6) 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4.7.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如果遇到了无法遇见的地下情况,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之后,确认情况属实,在不影响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可与承包人商量或确定延长此部分工程工期。4.8 履约保证4.8.40、1 为了有效履行本合同,承包人据此向发包人承诺如下:(1) 服从发包人及业主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管理的要求,服从发包人对标段内容施工的局部调整和协调。严格对下属二级单位的施工管理,协调解决内部有关问题,作好与友邻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在发生矛盾时,执行发包人的协调决定;(2) 完整无误地履行本合同内容,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项目,主动克服现场困难,严格执行对项目节点的网络控制,决不拖延计划节点和以任何借口擅自停工;(3) 严格控制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当它们在现场发生冲突时,按照上述顺序保证;(4) 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认真执行业主关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按本合同规定的41、时间缴纳安全保证金,自觉接受现场安全管理小组的监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 主动及时办理施工的相关手续,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税费由发包人代缴代扣。如因该等稅费的缴纳产生了其他费用或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了罚款等代缴事宜,承包人应事后向发包人补交和承诺代扣;(6) 加强对到场设备和材料的保管,并主动办理卸车和倒运事宜,工程设备和材料移交后,若发生丢失或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7) 注重施工质量,积极解决或配合处理好项目投运后所暴露的各类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驾护航工作。4.8.2 承包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按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42、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保函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或未能按约定格式提交的,承包人应根据第2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专用设备及材料须有法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或备43、案证。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投产后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承包人应提供承包人与所有材料供货厂商所签订的各种技术协议复印件一份。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应在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设备运抵现场后,保证12小时内完成卸货,并验收。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44、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5.2.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在材料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保证在发包人材料运抵到现场附近的车站、码头或现场指定的仓库,或承包人加工场地附近的车站、码头后,保证12小时内完成卸货并验收。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5.2.3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验收时发现有设备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设备厂家确认,共同商定处理方法,可在现场由承包人修复的45、,承包人应及时组织修复,其修理费用三方商定处理。5.2.4 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将其倒运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5 承包人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络及管理工作,并对接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资料,如合格证、复检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在整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时正式移交给发包人。5.2.6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若在仓储保管、运输、倒运或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材料或工程设备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赔偿费用按照发包人的采购价格执行。情节严重者,额外进行罚款,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5.2.7 由46、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采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实结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5.3.1 当工程设备及材料抵运施工现场时,所有的设备和材料的财产权为发包人所有。5.3.2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3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监理人按供货商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本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47、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6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48、承担。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6.2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2.1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49、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第7条 交通运输7.1 场内施工道路7.1.1 除专用条款或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1.2 除专用条款或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 场外交通7.2.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2.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1 由承包人负责50、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7.4.1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 水路和航空运输7.5.1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第8条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8.1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8.1.1 5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8.1.2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对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8.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8.2.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8.2.2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施工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自现场开工至业主和发包人接收本52、工程,在确有必要时,或当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8.2.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8.2.4 对特种设备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箱式提升设备、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规定由政府机构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负责办理为进行上述检验所必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检验所需要的协助人员及必要的器具和仪器,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设备的使用证或许可证,与之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2.55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8.2.6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8.2.7 本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并单列。8.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8.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54、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2.10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的金额在专用条款和或合同附件中约定。安全生产保证金以现金或汇票在本合同签订日后14天内,且开工日前提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文件承担的安全生产考核罚金可以在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8.2.11 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8.3 环境保护8.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8.3.2 双方应另行签订环境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8.4 事故处理55、8.4.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上报业主及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8.4.2 承包人应尽快处理或协助处理事故发生现场,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处理。若没有政府部门的认定结果,发包人应按照第2.1.8条商定和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8.4.3 承包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争议时,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第9条 进度计划、56、延误和暂停9.1 合同进度计划9.1.1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6份格式和内容符合发包人合理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日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该进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1) 承包人拟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顺序(施工、安装、检查、试验和运行等各个阶段);(2) 施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项和业务工作;(3) 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前审查的期限、其他送审、批准和同意的期限;(4) 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9.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57、计划,编制进度报告,一式四份,报发包人审批。进度报告应包括:(1) 土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2) 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等状况的图表;(3) 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检查、试验与交付等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 在现场人员与承包人施工设备的记录;(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6)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9.1.3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58、程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合同进度计划。9.1.4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9.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9.2 开工9.2.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开展必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准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安全生产保证金,满足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开工具备条件后即刻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计划施工。9.2.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59、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在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9.2.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延误的,或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第9.3款承担误期赔偿金。9.3 误期赔偿金9.3.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误期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9.3.2 在发包人取得了扣除或收取误期损害赔偿的权利后,发包人任何时候都可根据第22.1.2款0项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工60、期内交工、竣工。这种行为不应影响发包人根据本款得到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和根据第22.1.3款解除合同的权利。9.3.3 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9.4 暂停9.4.1 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9.4.2 当9.4.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工61、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9.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4.4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9.4.5 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10条 工程质量10.1 工程质量要求10.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若标62、准有差异,应当以较严格为准。10.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现行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现行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0.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0.2.1 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发包人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但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63、义务和责任。10.2.2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后30日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0.2.3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0.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0.3.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10.4 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0.64、4.1 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及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0.5 工程隐蔽部位和中间验收10.5.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或发包人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65、。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或继续施工。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10.5.2 发包人未按第10.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或继续施工,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0.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0.5.3 承包人按第10.5.1项或第10.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66、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5.4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6 清除不合格工程10.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本合同67、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第11条 试验和检验11.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1.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本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1.1.2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68、,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11.1.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本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1.2 现场材料试验11.2.1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1.2.2 发包69、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1.3 现场工艺试验11.3.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11.4 检验后发包人有权指示11.4.1 尽管进行了检验或给予了认可,发包人仍有权指示:(1)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换掉不符合本合同的工程材料;(2) 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予以返工;(3)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事故、意外事件等,为了工程的安全需要紧急做的任何工作70、。11.4.2 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如属紧急情况,应立即执行。若因承包人没有执行发包人的指令,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12条 竣工试验(即无负荷试车)12.1 单机试车12.1.1 承包人应提前21日将预计进行单机试车的日期通知发包人代表;试车应在发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12.1.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由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监理人、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2.2 无负荷联动试车12.2.1 承包人应提前271、1日将预计可开始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日期通知发包人代表;无负荷联动试车应在发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日或数日内进行。12.2.2 设备安装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组织试车。试车通过,监理人、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2.3 承包人的工作12.3.1 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统称无负荷试车;在此阶段,承包人均应承担如下工作:(1) 在单机试车或(和)联动无负荷试车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无负荷试车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无负荷试车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72、。(2) 在无负荷试车开始前,承包人根据10.5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 在单机达到无负荷试车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无负荷试车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无负荷试车方案进行修正。无负荷试车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方案包括:(a) 无负荷试车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b)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c) 单项工程无负荷试车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d) 单件、单体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e) 无负荷试车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f) 水73、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g)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h) 无负荷试车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i) 其他。12.4 无负荷试车的检验和验收12.4.1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12.3.1第(3)项无负荷试车方案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2.4.2 承包人在无负荷试车开始前,依据12.3.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无负荷试车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无负荷试车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9.1.3款的约定自费赶上。12.4.3 承包人提供无负荷试车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74、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无负荷试车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无负荷试车的验收。12.4.4 无负荷试车验收日期按照下列约定确定:(1) 按该项无负荷试车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无负荷试车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 按其中最后一项无负荷试车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无负荷试车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 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无负荷试车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无负荷试车验收的日期和时间。12.5 无负荷试车的安全和检查12.5.1 承包人按第8条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无负荷试车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75、定无负荷试车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无负荷试车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2.5.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安全培训,并对无负荷试车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12.5.3 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无负荷试车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76、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9.1.3款的约定自费赶上。12.6 延误的无负荷试车12.6.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9.1.3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12.6.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无负荷试车延误,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日期延误时,根据第9.3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2.6.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无负荷试车领导机构决定的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进行某项无负荷试车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无负荷试车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77、织该项无负荷试车,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12.6.4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负荷试车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延误时,交工或竣工验收日期相应顺延。12.7 重新试验和验收12.7.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无负荷试车,可依据12.1款或12.2款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12.4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2.7.2 不论发包人是否参加无负荷试车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无负荷试车,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12.1款或12.2款的约定进行此项无负荷试车,并按12.4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2.8 未能通78、过无负荷试车12.8.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负荷试车未能通过的,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重新进行无负荷试车,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无负荷试车进度计划延误时,交工或/和竣工验收日期相应延长。12.8.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通过无负荷试车,交工或/和竣工验收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 该项无负荷试车未能通过,根据发包人的判断,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 该项无负荷试车未能通过,根据发包人的判断,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79、款,视为通过;(3) 该项无负荷试车未能通过,根据发包人的判断,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无负荷试车。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交工或/和竣工验收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 未能通过无负荷试车,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交工或/和竣工验收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 未能通过的无负荷试车,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采购相关设备及材料,并进行重新施工,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80、交工或/和竣工验收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第22.1.2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第13条 工程接收13.1 工程接收13.1.1 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通过无负荷试车并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后,为使业主及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热负荷试车、试运行准备,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进行工程的临时性交接。13.1.2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会同业主组织接收;或在接到申请退回申请,说明不接受的理由,并指出承包人尚需做的工作。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再根据本款规定另发通81、知,申领接收。13.1.3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的接收不能视为工程的交工;工程的接收不是竣工验收;工程接收后业主、发包人组织实施的热负荷试车、试运行考核,不能视为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人应当根据第13.1.1条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交工所需条件,业主、发包人方能签发交工证书;承包人应根据第16.1.1条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满足试运行考核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13.1.4 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的合理时间,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82、。第14条 竣工后试验(即热负荷试车)14.1 热负荷试车14.1.1 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在业主规定的日期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热负荷试车的日期。14.1.2 发包人根据热负荷试车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热负荷试车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热负荷试车。14.1.3 发包人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热负荷试车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14.1.4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热负荷试车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的准备工作。14.1.5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热83、负荷试车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14.1.6 发包人的指导人员和承包人的操作人员,在热负荷试车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4.1.7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热负荷试车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通过热负荷试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2 重新进行热负荷试车14.2.1 根据本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热负荷试车,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4.1款约定的试验84、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4.2.2 承包人根据14.2.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4.1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14.2.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热负荷试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15条 交工15.1 交工验收15.1.1 当本合同工程完成系统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热负荷试车后,并合格地通过了国家有关规定及按本合同规定的检验,已按规定编制齐全及符合份数要求的交工图表和资料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如果尚有少量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需提供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这些扫尾工程和缺陷85、修复的书面保证。发包人在收到该交工申请并审核合格后的21日内应报业主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组织,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质监等有关部门参加,按国家颁发的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并将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及卫生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时验收。15.1.2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日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同时办理本合同工程的移交工作。15.1.3 如果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同意验收,但某些单项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缓发交工证书,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并经发86、包人、监理人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求后,再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仍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15.1.4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发包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请交工验收至发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15.1.5 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87、收报告。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量的现实程度及相关资料。15.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须甩项交工时,双方另外订立甩项交工协议,明确各方职责。15.2 交工日15.2.1 自交工证书载明的交工日起,工程的保管风险和使用权由承包人移交给了业主。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未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发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因此而发生工程损坏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15.2.2 工程的交工不是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第16.1.1条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满足试运行考核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15.2.3 工程交工后,并不解88、除承包人在试运行考核、达产达标、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和业主对本工程维护和照管直至竣工验收。第16条 试运行考核(即性能考核)16.1 试运行考核16.1.1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性能考核方案完成与承包人有关的准备工作和试运行考核,并配合发包人完成业主组织的试运行考核,并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16.1.2 承包人在发包人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进行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操作人员,在热负荷试车和试运行考核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交的试运行89、考核方案进行人员配置和操作。(2)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16.1.3 试运行考核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热负荷试车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6.2 未能通过考核16.2.1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承担相应赔偿。(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90、)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6.2.1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16.3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16.3.1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热负荷试车,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第17条 工程竣工验收17.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7.1.1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 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本合同范91、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本合同要求;(2) 已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 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 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7.1.2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7.1.1款的约定办理。17.2 竣工验收17.2.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7.1.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若经过审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92、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17.2.2 若经过审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告知承包人竣工验收时间,并会同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业主、发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17.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告知承包人延后的竣工验收时间。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延后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17.2.4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7.2.2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93、8条 竣工清场18.1 竣工清场18.1.1 工程接收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本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本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1.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94、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2 施工队伍的撤离18.2.1 工程接收后,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需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第19条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19.1.1 为使施工文件与本工程尽早全面满足本合同要求的状态(正常磨损除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竣工验收日起12个月内,承担缺陷修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少量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工作;以及(2) 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完成修改、改建和修补缺陷或损伤95、等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9.1.2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修复缺陷工作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1.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设计意图投入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业主和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修复缺陷责任的期限。19.1.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本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9.1.5 为保证完全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金额、暂扣方式及其支付在专用96、条款中约定。19.1.6 在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1.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8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业主、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9.1.5款规定支付质量保修金。19.2 质量保修责任19.2.1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第17.2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19.2.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97、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第20条 变更20.1 变更权20.1.1 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没有发包人代表指令或未经发包人代表核准,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变更。20.1.2 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20.2 变更20.2.1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范围包括:(1) 取消98、本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3) 改变本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4)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0.2.2 承包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20.2.3 如果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方案变更令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 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 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 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99、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第21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21.1 合同总价和付款21.1.1 除非专用条款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和施工包干费用组成;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合同总价中单列,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支付给承包人。21.1.2 本合同总价及分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21.1.3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固定总价包干价计价两种方式确定。21.2 固定总价和单价21.2.1 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由建筑安装固定工程费用和建筑安装暂定工程费用组成;包括了100、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除外)、机械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含规费、企业管理费等)、利润、税费、设备和材料运输及保管费、保险金、缺陷期修复费、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工程建成承包人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以及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及试验用材料损耗费用。21.2.2 施工包干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单份设计变更造成专用条款约定的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返工损失,发包人供货的设备和材料当地二次转运及现场仓储费,施工验收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做的设备和材料检验费、计量设备、仪表、安全阀的标定、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安装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申报、注册101、检验、负荷试验、办理使用许可证等发生的费用,各种能源、液体、气体的引气、调试工作、试生产配合发生费用,工程施工以及交工和竣工试验费、施工措施费、全厂控制网测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竣工资料费、以及施工期间因铺设管线而开挖及修复道路的费用等。该施工包干费用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在合同实施中不作调整。21.2.3 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不得进行调整。21.2.4 根据技术规范或发包人发出的图纸所示的工程内容,无论上述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所包括内容与合同附件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定义是否一致或不完整,均视为包含在固102、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中。21.2.5 固定总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明示或暗示的一切工程细目和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若施工过程发现有漏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21.2.6 如果工程费用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变更而出现增减,合同总价不予调整;但业主同意调整的除外。21.3 工程量的确认21.3.1 建筑安装固定工程费用中所列工程量、设备量、材料量(即固定总价部分项目)为不变量,不管与发包人发出的图纸所示的工程量或内容是否一致,还是与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设备量、材料量是否一致,其量均不可调整量。21.3.2 建筑安装暂定工程费用中所103、列工程量、设备量、材料量(即固定单价部分项目)为暂估量,最终以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设备量、材料量为准。21.3.3 发包人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当发包人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通知承包人参加。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法定计量单位和设计图纸实物量计算数量和计量。21.4 工程款支付条件和方式21.4.1 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规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和扣回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5 发包人对资金的监管21.5.1 在本合104、同工程中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承包人均应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本合同工程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21.6 索赔款项的支付21.6.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本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21.6.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105、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21.7 竣工结算21.7.1 根据17.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21.7.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45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21.7.3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第21.7.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28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质量保修金除外。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4.8106、.2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1.7.4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时,(1) 发包人未能按21.7.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2)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25.1款的约定解决。21.7.5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107、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21.7.6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时,(1) 承包人未能按21.7.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4.8.2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5.1款的约定解决。(2) 本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10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5.1款的约定解决。21.7.7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25.1款的约定解决。第22条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未能遵守4.8.2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 承包人未能遵守4.5款有关分包和109、转包的约定;(3) 承包人违反第5.3.1款或第6.3.1款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本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6)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未能通过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考核,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7)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8)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110、约定,私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9)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10) 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款(7)项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款(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111、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通知。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 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按第2.1.8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本合同解除后,发112、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本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本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5.1条的约定办理。22.1.5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本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113、抢救。此类抢救按本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除本合同第9.4条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的。22.2.2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款0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90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14、22.2.3 发生第22.2.1款(2)项的违约情况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改正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取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本合同。22.2.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 由于解除本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 按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22.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撤离22.3.115、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立即应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2.3.2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立即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第23条 不可抗力23.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23.1.1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23.1.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116、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23.2 不可抗力的后果23.2.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依据如下约定,(1) 已交付的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所有者承担;(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117、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恢复建设的工期相应顺延。第24条 保险24.1 工程保险24.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4.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4.2.1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118、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4.3 人身意外伤害险24.3.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4.4 第三者责任险24.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4.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4.4.1款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119、条款中约定。24.5 其他保险24.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4.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4.6.1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4.6.2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24.6.3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4.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120、4.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4.6.6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第25条 争议的解决25.1 争议的解决程序25.1.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争议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121、则予以最终裁决。25.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5.2 争议不影响履约25.2.1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25.2.2 根据25.2.1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第26条 补充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122、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36 除非本专用条款另有定义,本专用条款中的有关术语定义与通用条款定义相同。1.2 标题和解释1.2.3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2.4 本专用条款之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同编号的内容,系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规定,是对通用条款相应内容的修改和(或)完善。本专用条款之其他内容,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1.4 标准和规范1.4.5 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均应符合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建123、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以及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0 红线区域外的路通、电通、水通及红线区域内的场地平整,进场道路清理等工作已由业主完成,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进场道路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2.2 发包人代表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发包人委派代表的信息如下:发包人代表的姓名:马仕洪;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经理;联系方式:023-63546197。发包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职责。除此之外,如果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发包人代表在行使合同规定的某项权力之前需124、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由发包人另行书面予以注明。否则,在发包人代表行使本合同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发包人代表已按要求从发包人处得到批准。第3条监理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3 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本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名称,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职权和权限。第4条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4.1.7 此条不适用。4.1.9 业主提供施工用的电、水、气等能源介质,承包人需按业主规定向业主付费使用。暂定价格(最终价格以业主规定为准):工业用电:1元/度;工业用水:2元/吨;生活用水:3元/吨。4.2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4.2.7 本合同工程交工后1个月内12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最终的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一式叁套(竣工图两份)。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4.3 项目经理4.3.1 补充项目经理具体信息如下:项目经理姓名:胡平;联系方式:15904177162。4.3.6 若承包人未经过或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旦发包人发现,将对承包人处罚壹拾万元的罚金,并将在竣工结算中扣除。4.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4.3 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人员应只负责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如果中途更换上述人员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许可,将交纳伍万元罚金,并将在竣工结算中扣除。4.4.5 发包人付予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承包人126、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4.4.6 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本款情形与前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该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5 分包和材料采购4.5.4 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的规定要求和质量采购,本工程主要材料的供货商入围名单详见双方商定的供货商清单。主要和关键材料的供货商的入围应127、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在与上述供货商及劳务分包人进行谈判后的综合评审意见,应由发包人代表进行最终确认并备案。4.8 履约保证4.8.2 承包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按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日或者xx年12月31日。若在xx年12月31日到期时,因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自费续展保函有效期或开具等额的新的保函,如此循环,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日。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4.8.3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履约保函,发包人除享有通用条款第22128、.1.1款之权利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5条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5 承包人负责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采购、运输、装卸、成套和保管,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及相应的图纸(白图)等。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且处以10000元罚金。5.2.2 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且处以10000元罚金。5.2.3 承包人卸货前应查验货物外包装或裸装货物129、外表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待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后再安排卸货。对装箱单/运输单上标注与实际到货不符的,应按实际到货签收并在回执单上注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由承包人完成卸货及实物清点后。验收清单(结果)需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现场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按 通用条款第 5.2.6进行处理。如果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清单(结果)未作标注,视认为没有遗漏部件或配件,施工过程中缺少部件或配件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清单(结果)标注存在由于承包方或供货方原因导致的部件或配件遗漏情况,须由承包人先行采买施工,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第8条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8.2 承130、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8.2.10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且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或汇票,金额为伍拾万元,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扣除罚款金额后(如果有),将剩余的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足以满足扣除罚款金额时,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补交安全生产保证金。8.2.11 为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就业主要求和或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相关现场管理制度、办法,承包人应当予以遵守。具体有: 业主制订的管理制度或者发包人与业主共同签订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接受这些制度。该制度在确定后发承包人执行。8.4 事故处理8.4.4 发131、生伤亡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一小时内)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负责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种赔偿责任和罚款。若发包人因此遭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承包人应相应赔偿发包人遭受的罚款等损失。除此之外,承包人发生的伤亡事故系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若发生重伤事故,按重伤人员贰拾万元/人承担违约金;若发生工亡事故,按伤亡人员伍拾万元/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第9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9.1 合同进度计划9.1.1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6份格式和内容符合发包人规定的承包132、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在单位工程实施前7日内,提交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进度计划。9.1.2 承包人应编制月、周进度报告,一式4份,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月进度报表报告的时间均应在次月的20号前,周进度报表报告的时间均应在次周的前2日内,逾期提交月进度报告处以1000元罚金,逾期提交周进度报告处以500元罚金。9.2 开工9.2.1 除通用条款第9.2.1款规定的条件外,本工程开工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序号许可证名称及费用承办方受 理 机 构(暂定,以实际要求为准) 1入辽证、信誉卡、建管费承包人营口市相关部门2特种设备安装报检手续及费用营口市133、技术监督局3暂居人口登记手续及费用营口市公安局4施工安全手续及费用营钢5施工用水、用电等手续及费用营钢6车辆通行证营钢7施工人员进厂出入证营钢8爆破施工许可证当地公安部门9施工必须的危险品(易燃、易爆、放射品、有毒物)许可证当地公安部门9.3 误期赔偿金9.3.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迟1天按30万元/天,计算误期赔偿金。承包人误期损害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将对工期的主要节点进行考核,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期节点要求,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发包人可增派其它施工单位。增派其它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各单位工程主线工期由业主、发包人、134、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定)。如因承包人在要求时间内仍不能赶回延误的工期,则按每推迟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扣除承包人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与误期损害赔偿金同时有效。若承包人误期损害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9.3.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遭受业主任何形式的罚款,此罚款将由承包人直接承担。第16条 试运行考核(即性能考核)16.1 试运行考核16.1.1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建筑施工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16.2 未能通过考核16.2.2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达到16.1.1款约定要求的,应按单体工程合同清单价格的5%承担违约金。发135、包人限期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业主向发包人追究的罚款(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第19条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19.1.1 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日起12个月。19.1.5 为保证完全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额为本合同价格的10%,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60日内扣除质量保修责任扣款(若有)后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19.2 质量保修责任书19.2.1 质量保修责任自竣工验收日起,具体见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规定。第20条 变更20.1 变更权20.1.1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随意提出变更合同范围和合同价格。若确需提出变更且发包136、人也认为确需变更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20.2 变更20.2.1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20.2.4 任何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所作出的变更,应当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后方生效执行。第21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21.1 合同总价21.1.1 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合同总价款为:177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价格明细请见附件3。本合同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施工包干费用和施工节点奖组成;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合同总价中单列,其分项价格如下:序号费用名称价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一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17064.92壹亿柒仟零陆拾肆万玖仟贰佰137、元整其中(1)建筑安装固定工程费用1003.04壹仟零叁万零肆佰元整(2)建筑安装暂定工程费用16061.88壹亿陆仟零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小计二施工包干费用其中(1)施工措施费用300.00叁佰万元整(2)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135.08壹佰叁拾伍万零捌元整小计435.08肆佰叁拾伍万零捌佰元整三施工节点奖(按节点考核)200.00贰佰万元整总计17700.00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21.2 固定总价和单价21.2.1 建筑安装工程费(1) 固定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其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措施费138、设备材料的二次转运及仓储保管费、检测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及试验用材料损耗费用、承包人因图纸转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和材料量差费用、利润、税费、保险金、缺陷期修复费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产生的费用。(2) 综合单价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当人工费、材料费以及钢筋砼的含筋量等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不得进行调整。(3)合同价格明细表中所列的固定综合单价部分工程量是暂估量,以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作为结算的依据,其中钢结构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钢结构为KM图)工程量,节点板及损耗等均在综合单价里考虑,不另外计算工程量。所有属于材料的阀139、门及管件等均在管道的综合单价里考虑,不另外计算工程量。(4) 固定总价部分中所列工程量为不变量,不管与发包人发出的图纸所示的工程量或内容是否一致(多或少),还是与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是否一致,固定总价均不可调整量,即由承包人包干。(5)施工包干费用包括: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不可预见费;单份设计变更造成返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变更;发包人供货的设备和材料当地二次转运及现场仓储费;施工验收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做的设备和材料检验费、计量设备、仪表、安全阀的标定、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安装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申报、注册、检验、负荷试验、办理使用许可证等140、发生的费用;各种能源、液体、气体的引气、调试工作、试生产配合发生费用;工程施工以及交工和竣工试验费、施工措施费、全厂控制网测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竣工资料费等,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在合同实施中不作调整。21.2.2 在不违背通用条款第21.2.2款规定内容下,施工返工损失费按下列规定确定:(1) 发包人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属于设计图纸的一部分,若通知单是在承包人施工之前发出,并未造成承包人返工损失,不计损失费用。(2) 若是重大方案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返工损失较大,单份设计变更造成返工损失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计算、不累计返工损失费。单份设计变更造成返工损失超过1万元,计算和累计141、返工损失费,调整合同总价(固定总价部分不变)。(3) 返工损失计算的单价按本合同附件3中相应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本合同附件3没有的项目按本合同附件3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没有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重新组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其综合单价进行计算。21.2.7 应发包人要求超出工程承包范围的新增工程内容和双方另行约定据实结算的工程内容,可采用计价方法如下:执行辽宁省最新版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I类工程取费(不含规费),排污费按规费证计取。土建工程税前让利8%(不含材料),安装工程税前让利18%(其中安装工程中涉及保温施工,其费用计取为不含主材税前让利21%),主要材料按实调差,材差部分不取费。辽宁142、省定额缺项部分执行2001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其人工、材料、机械调整到辽宁省定额价格水平,并执行辽宁省相应取费程序(注:若发包人与业主就此种情况发生后计价方法发生变化,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计价方法也相应变化)。21.3 工程量21.3.2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程量依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或现场有效签证(须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章确认)计算并确定。21.4 工程款支付条件和方式21.4.1 预付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承包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和安全生产保证金并进场开工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其中含安全措施费)作为预付款。承包人进场后的次月,发包人再向143、承包人支付5%的材料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50%时,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次扣回。21.4.2 进度款。工程进度款采取按月申报审批方式支付。开工后第二个月开始,承包人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于每月20号前填报付款申请单(包括从上月20号至本月20号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进度及付款计划,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的要求),发包人代表于10天内核实工程量,发包人根据每月实际核定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作量再于次月内支付进度款(按核定工程量的65%支付进度款)。当工程款支付至本工程完工费用总额的65%时,不再付款。并且进度款支付节点如下:1)新增转炉、精炼、除尘及连铸在线设备基础工程量完成5144、0%,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含预付款);2)新增转炉、精炼、除尘及连铸在线设备基础施工完成,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40%(含预付款);3)主要设备安装完成,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含预付款);d)热负荷试车完成,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5%(含预付款)竣工验收款。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竣工资料交接完毕且取得合格证后经业主及发包人7天内确认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结算尾款。按建安结算总价的10%控制,待业主及发包人结算后,且承包人按与发包人最终结算总价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全额含税发票后28天内,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0%。质保金。按建安结算总价的10%考虑。145、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待质保期满后60天内支付结清。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解决的,则扣除相应质保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追偿。发包人每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等额一般收款收据;当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达到合同总价的70%后,承包人应同期向发包人出具等额含税发票;当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达到结算总价的90%后,承包人按结算总价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全额含税发票(建安税)。税票开具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确认有关开票信息。施工节点奖。为鼓励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工期要求,发包人额外以200万元作为施工节点奖,按承包人节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46、和支付。承包人达到节点要求后,需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节点奖书面申请,发包人将据实考核并将审核金额计入当月进度款申报审核金额中,具体考核节点如下:1)xx年2月28日,现场拆除完成,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2)xx年4月30日,1#、2#转炉二次除尘建成投产,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3)xx年5月30日,新增转炉及连铸在线设备基础工程量完成,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4)xx年7月15日,塔楼建完、5#连铸水处理投产及6#连铸机主要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奖励总额20%,即40万元;5)xx年8月15日,6#连铸机热负荷试车,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6)xx年9月15147、日,4#转炉设备及4#LF炉主要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7)xx年10月15日,转炉热负荷试车完成,支付奖励总额20%,即30万元;8)2015年12月30日,转炉一次湿法除尘改造完成,支付奖励总额10%,即20万元若最终总工期按期完成,施工过程中未满足要求的节点将全部按满足节点要求考虑,即200万元将作为结算金额的一部分,全部支付给承包人。21.4.3 本工程所在地政府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税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21.4.4 业主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在业主指定地点自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4.5 发包人采用银行现金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相结合的方式支付。21.4.6 承包148、人要求发包人付款的,承包人应在要求付款之前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员工及所雇人员签收的工资发放单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承包人提供了上述全部资料。21.7 竣工结算21.7.1根据通用条款17.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提交要求:(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式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报告。(2)竣工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合同范围内图纸及设计变更费用、现场签证费用、现场罚款及合同范围外工程费用(若有时)。(3)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合同价格149、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及施工包干费不因市场等其他因素而调整。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合同约定执行,实际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现场签证计算,设计变更作为图纸的一部分计入图纸工程量。(4)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作内容按专用条款第21.2.7款执行。21.7.3 发包人在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21.7.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同时与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收到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的28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质量保修金除外。工程竣工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通用条款4.8.2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1.7.4 因业主向发包人实际支付的本项目建筑安装部分的资金累计比例低于本合同所需150、支付价款的累计比例,导致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时,按26.2款约定处理。21.7.6 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施工调试用能源介质及其他款项时,发包人限期承包人必须支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业主罚款。限期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通用条款4.8.2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25.1款的约定解决。21.7.8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的3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书。151、第22条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3)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人的现场人员、施工机具、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环境进行抽查。对于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管理人员、撤除施工机具的行为,承包人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对于现场施工不符合安全文明管理管理规定的,承包人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限期整改。对于入场的不合格及不符合业主管理规定的材料限期更换,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业主方罚款或业主方追究的违约金。第24条保险24.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4.6.7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必要的项目、承包人从事危险作业的雇员的意外伤害、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152、进行投保。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工程的价格中。第26条 补充条款26.1 资料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单独或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提交资料的行为,并不构成发包人向承包人做出任何认可、承诺,也不构成免除承包人任何义务。除非业主另有书面确认。26.2 付款的风险和先决条件承包人充分了解并承诺:本工程业主为建设方,发包人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建设方,因此本工程存在因业主原因付款延迟的风险。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承担这一风险。承包人同意接受本合同每一笔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为:业主向发包人实际支付的本项目建筑安装部分的资金累计比例不低于本合同所需支付价款的累计比例。因业主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延迟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迟本合同153、价款的支付;发包人应积极向业主主张收款的权利。在发包人与业主协商重新开工、款项支付等情况期间,双方竭诚配合,承包人同意不单方面向发包人主张合同价款或索赔。26.3 债权转让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适时转让的其对业主所享有的债权,并以之代替本合同项下在热负荷试车之后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届时具体转让的债权金额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26.4 与本工程相关的业主及地方管理规定辽宁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日照钢铁新建及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154、版);日钢关于规范公司新建项目涉税事项的通知;日钢关于明确新建项目电力规划及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日钢关于厂房防腐的通知日照钢铁气象及地质资料;日钢环保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管理考核办法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电子版本。承包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承诺完全遵守。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及地方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仅限于上述管理文件)承包人也应完全遵守。因未按管理规定执行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3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附件附件1 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一、施工总承包范围本合同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新增一座120t转155、炉、1座120tLF炉、1台6机6流方坯连铸机、5#连铸机新增水系统,并将原三座转炉的湿法除尘改为干法除尘及与上述工艺相关的配套设施,包括相关的拆改迁工程。具体范围如下(详细内容参见合同附件3:合同价格表清单):1、炼钢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1.1招标范围包括承包人红线范围内的主工艺系统与各公辅系统的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工程内容。(1)转炉本体系统、汽化冷却系统的土建、钢结构及设备安装和调试;(2)副原料3号胶带机改造的土建、钢结构及设备安装和调试;(3)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4套干法除尘)的土建、钢结构及设备安装和调试;(4)4座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新增)、1156、#2#转炉二次除尘系统(新增)、4#LF炉除尘系统(新增)、4#转炉二次除尘系统(原1#/2#转炉除尘利旧安装)、3#转炉和3#LF炉除尘系统(路由改造)、2#LF炉除尘系统(路由改造)和通风空调采暖设施等;(5)4#LF炉炼钢水处理系统的土建、钢结构及设备安装和调试;(6)4#转炉炼钢水处理系统的土建、钢结构、设备安装和调试; (7)本工程炼钢主厂房塔楼、加料跨改造延长、脱硫跨新建钢水罐维修区的土建及钢结构施工及新建钢水罐维修区设备安装及调试;(8)炼钢主厂房供配电(含天车滑线)的土建、钢结构及设备安装和调试。(9)炼钢主厂房内综合管线的设备、材料、土建及钢结构的供货、施工和安装;(10)炼157、钢主厂房内照明系统及厂房的防雷接地;(11)炼钢主厂房内新增起重运输设备(包括供配电)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含特种设备报验;(12)炼钢系统主体设施及辅助设施的供配电和电气传动设备安装与调试;(13)炼钢系统主体设施及辅助设施基础自动化控制系统、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仪表检测及控制的设备安装与调试;(14)10kV配电所的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15)新增的检化验设备、风动送样设备及车间内管线安装及调试;(16)电讯设施:包括电话调度系统,炼钢区域、精炼区域、公辅区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17)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电缆供货、敷设以及桥架通廊的建设;(18)LF炉辅原料的皮带机、皮带通廊及所有设备设施等。(1158、9)本工程范围内的火灾报警、煤气报警、消防设施的供货、安装、调试及检验验收。(20)特种设备(天车、压力容器及管道等)的报验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协助配合;(21)首次填充液压介质、润滑油/脂、变压器油;(22)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无负荷联动试车以后使用的水、电、煤气、蒸汽等介质由发包人负责);(23)主车间外新建办公楼(含厕所、浴室)等辅助设施;(24)主控室、操作室、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装饰、暖通照明、空调等。(25)现场设备设施的隔热防护。(26)加料跨内铁路延长的供货及施工;(27)本项目电源、及相应介质采用取用制;(28) 新建10KV变电所。(29)现有建设场地内设备159、设施的拆除和迁移的设计、施工;(30)本工程区域内的三通一平;(31)耐材的供货和砌筑(转炉本体耐材除外);(32)原有设备及管道拆除后的设备及材料尽可能利旧使用;(33) 统一考虑厂房及零米地面排水问题。1.2 总承包不包含的内容1) 主厂房外铁路及铁路设施的供货及施工;2) 非生产直接使用的办公家具;3) 冷、热试车期间的能源介质;4) 热联动试车、试生产和达产的生产组织管理及岗位操作;5) 发包方外委培训及费用; 6) 管线吹扫用气体;7) 所有试车及生产(含测试阶段)用的原材料;8) 生产准备及生产使用的各种工具及消耗材料;特殊约定的除外。9) 生产所需的备品备件(特殊约定的与调试备件160、除外);10) 项目区域内警示牌、警示灯;(生产设备设施自带的除外)11) 水处理药剂,水管路清洗预膜;12) 设备试验用砝码和砝码替代物;13) 本工程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初勘、详勘和补勘均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发出详勘要求,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地质勘察结果报告书;14) 厂区绿化;15) 出厂运输车辆(渣罐运输汽车、除尘灰罐车、自卸车)。16) 1#、2#、3#、4#转炉副枪系统供货、安装、调试。17) 原1#、2#、3#转炉余热锅炉的供货(除末端)、安装、调试。18) 原1#、2#、3#转炉氧枪、炉体的供货、安装、调试。19) RH区域的设计、供货及安装调试。20) 主要设备供货。21) 桩基161、础。1.3 工程交接点1.3.1 工艺设施 本总承包范围为炼钢厂内4号转炉、4号LF炉、6号6机6流方坯连铸机。1.3.2 贮运设施只涉及3号胶带机改造。运送辅原料和铁合金的汽车等不属于总承包范围。1.3.3 除尘设施1) 除尘后的除尘灰,用卡车运出(卡车业主自备);2)转炉回收煤气冷却器后设切断阀组,汇总至总管(4座转炉用)后1米。(动力厂)1.3.4介质接点氧、氮、氩、液化石油气、压缩空气、蒸汽、热水、生产水、生活水、生产新水、外排水等介质交接点为取用制,具体交接点坐标见TOP图。1.3.5供电本工程10kV及35kV电源采用取电制,电缆交接点为上级66kV变电站出线端(66kV变电站建设162、及改造不在总包范围内),电缆敷设设施交接点66kV馈线端。1.3.6总图运输所有车间外铁路(含车间内铁路信号设施)不在总承包范围内。总图红线内所有道路包含在承包范围内;道口信号设施不在总包范围内。1.3.7 施工用能源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等由发包方指定位置,承包方接口取用,计量仪表由承包方提供。接点后所有设备设施均由承包方负责。无负荷联动试车后使用水、电、煤气、蒸汽等介质由业主负责。2、连铸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2.1 招标范围1) 6#连铸机在线设备及公辅设施设备安装、调试;2) 6#连铸机中间罐维修设备安装、调试;3) 6#连铸机机械维修设备安装、调试;4) 6#连铸机流体系统,含液压、气动、163、润滑、冷却水等系统设备安装、调试;5) 6#连铸机浇铸主平台、二层平台、钢水罐操作平台、钢水罐滑动水口操作平台、操作室、液压站、电气室、配水站、休息室、等工艺小房;6) 6#连铸机平台栏杆、上平台的梯子,包括与3#机及5#、6#机平台、厂房参观通道连通;7) 6#连铸机管沟、管线(含配水、液压、润滑、电缆及其桥架等);8) 5#连铸机水处理设施,5#连铸机水处理交接点内的介质管线以及该范围内设施的拆除;9) 6#连铸机旁各种盖板;10) 6#连铸机区域内供配电(含杂动力电源)、照明(不含厂房照明)、接地等设施;11) 6#连铸机自动化控制系统(L1、l2)、仪表检测及控制系统,预留与MES接口164、;12) 6#连铸机区域内电讯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13) 6#连铸机区域内小房及房间内空调、采暖、照明;两处新建维修区保温棚内采暖、照明14) 6#连铸机交接点以内的公辅管道及电缆;15) 6#连铸机一次用耐火材料(不含中间包耐材及长水口)和一次填充介质(钢水接受跨侧平台区砌砖保护墙从地坪砌至浇注跨平台高度,液压油采用水乙二醇,抗燃液压油1302-46,润滑油脂采用长城润滑脂);16) 6#连铸机本体、维修区、水处理区域及管道支架的设备基础;17) 6号连铸机车间地坪(含两处新建维修区及水处理区域);18) 原2#连铸机区域内设备的拆除和迁移(废弃设备、废钢、废弃物等装卸运输165、等);回转台利旧。目前电气滑环不能利旧(使用寿命已接近上限)、需新增旋转用编码器、电机制动用抱闸需更换;涉及2#连铸机利旧的设备,承包方提前列出利旧设备明细,并经甲方确认。19) 原2#连铸机的风动送样装置迁移至6号连铸机及安装;20)因改造需拆除的设备及设施尽可能迁移利旧;21)3#连铸机保温棚的搬迁;22)其它以上未提及的但影响6#连铸机正常生产的项目均包含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2.2 总承包界面1)6#连铸机各种介质管道的交接点位置由买方提供;2)6#连铸机平台上的生产杂用给水管道、生活给水管道、消防水管道及排水管道的交接点位置由买方提供;3)6#连铸机维修区地基处理、设备基础、地坪、设备166、设备机旁介质管道、检修电源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区主厂房、厂房照明、厂房地基处理、起重设备(含供电)、介质管线由发包方负责,介质管线交接点在用户点附近厂房柱+1m,采暖管线交接点在维修区厂房柱外1米处;2.3 总承包不包括的范围1) 钢包、事故钢包、钢包滑动水口及滑动水口液压缸;2) 连铸车间的无线通信系统;3) 连铸风动送样设备以外的钢水成份检化验设施;4) 连铸坯宏观检验室;5) 本工程区域内的非办公家具;6) 生活福利设施;7) 冷、热试车期间的能源介质;8) 热联动试车、试生产和达产的生产组织管理及岗位操作;9) 买方外委培训及费用;10) 所有试车及生产(含测试阶段)用的原材料;11)167、 生产准备及生产使用的各种工具及消耗材料;12) 区域内各种警示牌、警示灯;13) 设备试验用砝码和砝码替代物;14) 本工程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初勘、详勘和补勘;15) 正常生产所需的仓储设施;16) 过渡跨厂房改造;17) 铁合金仓库及耐材库的还建;18) 厂区绿化;19) 出厂运输车辆(渣罐运输车、铸坯运输车);20) 主要设备采购;21) 桩基础。 附件2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原则上工程量报价表中的设备为发包人供应,其余均属材料由承包人供应。设备和材料的划分原则如下:1. 由施工企业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各类结构件包括各类壳、仓、塔、渣箱、料仓内衬板、防护用铸铁板等,各种管道及支(吊)架,各168、种支柱、平台、护栏、梯子、通廊及预埋件等属材料。2. 所有分(集)气包(汽、水或其它公辅介质)属设备。3. 通风除尘、排烟的风口、风帽、支(吊)架、各种风管及其附件、配件属材料。4. 不随整机供货的工艺钢结构(含过跨车、吊车的轨道及压轨器等)属材料。5. 直径DN300mm 及以上的手动阀门,公称压力在2.5MPa 及以上阀门、电动阀门、液压阀门、气动阀门、合金钢阀门(不分口径)均属设备。除设备本体自带的阀门外,DN300mm 以下、压力2.5MPa 以下的手动阀门属材料。6. 各种管件、各种栓类、三通、四通、弯头、大小头、堵头(含盲板及法兰)以及管道上阀门的各种法兰、各种连接螺栓及垫片(含金169、属缠绕垫等)属材料。设备上的配套成对法兰、螺栓螺母、成对垫片等紧固件由设备订货成对供应。管道中的弹簧吊架、氧气管道中的 Y 型三通阻火管(不含铜质)属材料。7. 所有伸缩节、补偿器、波纹管属设备。各类排水器(除煤气排水器外)、各种百页风口、各种消音弯头、1.0Mpa 以下的压力表阀属材料。8. 凡在设备制造图中需成套供应的设备底座、设备基础螺栓和设备各部分连接件均属设备。在设备安装图和土建施工图中出现的设备基础螺栓、底座及其它紧固连接件属材料。不随标准设备成套供应的以及非标准设备图纸规定数量以外的各种标准连接件、钢丝绳及绳夹、垫圈、弹簧、安装垫铁等属材料。9. 液压系统站内管件、软管属设备;站170、外以设备本体进、出口管网的第一个法兰或阀门为界,站外配管中标准管件(含厂标),即各类管道、管接头、弯管、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均属材料。10. 气动系统的油雾器、过滤器、减压阀均属设备。配管中的标准管件即各类管子、接头、法兰、密封件等均属施工材料。11. 集中润滑系统的给油器、压差开关、过滤器均属设备;配管中标准管件(含厂标),即各类管道、管接头、弯管、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均属材料。12. 液压、润滑及各种介质管道的冲洗用介质属材料。设备本体一次需灌注的油脂、化学药品、填充料以及变压器用油、油开关用油、减速机用油、玻璃钢冷却塔填料属设备;安装清洗介质属材料。13. 电气部分:各种标准、非标准交直171、流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盘柜箱、操作台、信号屏,非标照明盘(箱)、各种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属设备;端子箱(其中长宽和超过1m 的属设备)、拉线箱、分线箱、插销箱、各类接线盒、0.5KVA照明变压器、灯具、电扇、插座、按钮等线路器材属材料。各种容量的电机,属设备的电气柜箱内的变压器、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自动开关、电阻器、电抗器、静电电容器、接触器、启动器、整流器、万能开关、按钮、热元件、继电器、限位开关、保险器、电铃、信号灯、电工仪表属设备。避雷针属材料。14. 仪表部分:仪表盘(箱)、继电器、供电盘、各种仪表、调节机构、继电器、转换开关、按钮、电机、变压器、油泵、自动切断阀弹簧172、压力计、流量孔板、工业用水表、节流表、蝶阀、高压阀、针型阀、三通阀、角形阀、热电偶、控制器、分离器、冷凝器、限位开关、温度计、报警器属设备;500V 以下闸刀开关、保险器、电铃、各种接头、中继端子箱属材料。15. 电讯部分:各种供电、自动电话、摄像机、扩音机、扬声器、变压器、充放电盘、蓄电池、仪表、转换开关、避雷器、充电设备、继电器、成套设备所带信号灯及灯泡、配电箱(盘)分线盒箱灯光信号装置及其它附属件等属设备;500V 以下闸刀开关、保险器、各种接头等属材料。所有的电视监控系统(含安防、工业电视)、火灾报警系统,各种无线对讲、CO报警仪、通讯装置、红外线测温仪、测振仪、转速表等划为设备。16173、. 各类高低压电缆、通讯电缆、同轴电缆、光纤电缆(设备成套外)、电线、电线管、铜母线(盘、箱、柜顶母线和封闭母线属设备)、电杆、瓷瓶、各种摩电道或滑触线及支架、电缆支架及桥架、槽盒、立柱、托臂等属材料。17. 转炉耐火材料、搅拌头耐火材料、车辆防护用耐火材料属发包人供货(承包人负责与供货厂商协调耐火材料交货进度);土建图中的耐火材料,管道外部和设备外部的耐火材料、绝热隔声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等均属材料。18. 所有的钢结构(包括土建钢结构和工艺钢结构)属材料。19. 混凝土管、预制块、门、窗、防火门、屋墙面压型钢板属材料。20. 施工临时设施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用设备均属材料供货范围。在174、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未涉及划分的问题或者与该划分原则有不相符合的地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附件3 合同价格表合同价格表的相关说明: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部分,承包人不得由于设备的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的变化提出价格调整,除非工程内容出现了重大的方案性调整。对于固定单价合同部分,承包人也不得由于材料、人工、机械成本价格的涨跌要求调整单价(若业主提供给发包人相应补偿,承包人相应损失的补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总之,无论何种原因,发包人不会因为承包人提出的某种理由而同意调整合同单价。固定单价已包含了发包人在“综合单价组成表”中列出的所有内容,无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与之相关的内容。最终的结175、算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为依据。如果附表中价格有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采用附表中最低的价格结算。合同价格表单独成册。附件4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格式)编号:【】致:xx有限公司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插入合同名称】,(以下均简称“基础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我行,即【插入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行”),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函。本行于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插入币种】【插入金额】(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176、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一、本行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账户:(1)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2)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须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出具,注明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有)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币种)【】计算并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177、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本保函自有效期届满时即自动失效,对本行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基础合同及/或贵方与申请人之间任何权利义务的变更影响。五、本保函不可撤销。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全部/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生效力。六、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保函开立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178、托代理人:开立日期:【】年【】月【】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之附件五)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附件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签订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1) 重伤、工亡事故为零,作业人员轻伤事故的千人负伤率不超过5。2) 无火灾、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其它生产179、安全事故发生。3) 工程项目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分,安全评价等级为合格;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二) 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和义务1) 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 有权对承包人的营业执照、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等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对承包人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至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3)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向承包人传达有关180、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4) 开工前,向承包人进行施工区域内危险源及相关注意事项的交底。5) 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6) 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安全例会和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生产问题。7)有权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现场安全隐患、问题或薄弱环节,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扣罚安全生产保证金直至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8) 按规定向承包人拨付合同中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对承包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根据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和承包人出现的181、生产安全事故状况,对承包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奖惩。10) 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督促并协助承包人进行人员抢救、保护现场、事故报告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11) 除国家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作为发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外,发包人上述安全生产监督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不影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协议和国家及地方、行业相关规定对现场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责任。(三)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 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对其施工总承包范182、围内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向发包人提供其营业执照、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4)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交底,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和交底记录应报发包人备案;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6) 对进入工程项目现场的外183、部人员(指为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等人员)进行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和交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7) 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8)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登高架设工、电(气)焊工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作业培训,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应报发包人备案。9)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184、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核、批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还应经专家论证后,报发包人并经监理方、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项方案实施前,承包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10) 按照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防汛、防冻、防暑、防雷等安全措施并予以落实。11) 保证施工现场的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坎、井等进行覆盖;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185、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12) 应视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在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13)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材料堆放等应当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要求。施工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当随时清除,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14) 严格遵守、执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消防防火、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服从发包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配合安全186、生产检查,整改落实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向发包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15)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整改。16) 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7) 在施工现场必须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的人员和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专项防护,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18) 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187、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19)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和更新。20) 建立和完善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定期维修、保养。2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发包人备案。22) 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发188、包人,经监理方、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23) 建立、实施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回收处理的安全管理措施。24) 高处、临边和孔洞等部位作业应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防坠装置、安全网等措施,并设置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等防护设施。25) 必须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险单据复印件报发包方备案。26) 在施工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27) 如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依法严格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承包人和其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189、承担连带责任。28) 对发包人、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发包人、监理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2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火灾、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应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发包人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妥善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四)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单列,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2) 承包人应190、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源的投入,且必须将本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本工程的安全投入,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督。(五)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1)发包人设立项目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的奖励。2) 承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0.5%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超过50万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金伍拾万元。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考核罚金可以在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执行发包人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其中,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时,按照以下191、条款进行处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若建设单位扣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第和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的后果和责任的承担。4)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其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结算,并将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退回承包人。若承包人累计被扣除的金额超出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金额部分,则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扣减192、或要求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六) 需要补充协议内容_二、附则(一) 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两份。(二)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 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及地方、行业相关规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四) 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发包人(盖章) 发包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承包人(盖章) 承包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环境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之附件六)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193、术改造工程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实现CISDI环境目标与指标,避免项目施工安装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签订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一) 发包方的环境管理权利和义务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行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负责将其管理方针及其内涵告知承包方,以及将项目施工安装活动产生的重要环境因素告知承包方,并要求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3)有权对承包方项目施工安装活动中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194、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方整改落实,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整顿、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4) 除国家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作为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外,发包方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减轻或免除承包方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协议和国家及地方、行业相关规定对现场环境保护应当承担的责任。(二) 承包方的环境管理责任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行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2) 在保证施工195、安装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施工安装工艺及设备。3) 在施工现场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要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4) 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废料、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并按规定处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5) 现场施工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降噪措施,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6) 物料运输、堆存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粉尘以及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7) 施工安装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使用和安装,防止放射性物质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8)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修整或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196、的环境。9) 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及发包方对其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承包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10) 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若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发包方通报事件情况。(三) 需要补充协议内容1) 若在承包人负责管理的施工现场出现粪便,则承包人应按每次1万元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2) 若在承包人负责管理的施工现场出现各种令人不适的异味(包括但不限于小便等造成的异味),则承包人应按每次1万元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流动厕所,以满足实际需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197、担。二、附则(一) 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两份。(二)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 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发包方(盖章) 发包方代表(签字)年 月 日承包方(盖章) 承包方代表(签字)年 月 日附件7日照钢铁新建、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一、工程材料的供应1、钢材(包括线材、螺纹、开平板、型钢、焊管等),凡属日钢集团生产范围内的钢材,必须采购日钢产品,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执行(1600m2烧结机等项目按合同签定时的价格执行)。2、水泥,凡属日钢集团生产范围内的水泥,必须采购日钢产品198、,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执行。3、施工方所需混凝土的采购,由甲方按市场化方式统一招标采购。4、日钢集团所产材料的领用手续施工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根据施工需要编报材料需求计划(格式见附件)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工程建设部审批销售部门生产部门排产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及技改项目材料领用清单施工单位到仓库领取材料并办理销售出库手续。二、施工机具的使用1、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自有机具,必须手续齐全(机具购置发票、行驶证、检验合格证、驾驶证等),方可进场施工。2、除施工单位自有机具外的其他所有工程机械,均须由甲方按市场价统一招标、管理。材料计划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要求供货时间:联系人及电话:合同编号:项目编号:工程199、性质: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审核: 编制:批准: 审核:年 月 日材料计划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备注注:本材料计划一式四份,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销售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各一份。编报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为保证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200、程项目;其中:1. 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2. 属于发包人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协助修补;3. 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另计;4.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无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 其它土建工程为3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3.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4. 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 室外的上下水和道路等工程为2年;6. 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装201、修工程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柒拾万202、整(RMB:1770.00万元)。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6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五、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9廉洁共建协议为了在本项目工程中加强廉洁从业建设,确保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兹就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廉洁从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依法经营,把廉洁从业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2. 发包人人员203、在业务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承包人索要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好处;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 发包人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4. 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与发包人保持业务联系,不得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各种好处。5. 双方洽谈业务应在办公场所,承包人不得以工作为名,私下安排发包人人员旅游、消费性娱乐和宴请;不准有参加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6. 承包人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与发包人人员就工程承包、设备材料采购及分包、采购量价、工程、设备材料验收、合同结算以及工程204、质量等问题上私下交易。7. 签约双方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协议。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予抵制并及时告知发包人单位主管领导。8.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每年一次的廉洁从业回访调查,并提供真实信息,如承包人不配合或反馈信息不实将视情况纳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9.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本合同价15的违约金,中止直至终止合同并列入不合格供方名单;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等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予以追缴。若发现发包人人员有违反协议的情况,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10. 廉洁共建协议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不因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而失效。-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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