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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施工合同(32页)
地税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施工合同(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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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2032 2022-06-16 31页 73.04KB
1、协 议 书发包方(全称):xx(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xx(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地税局办公大楼装饰装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地税局办公大楼 工程地点:xx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 建筑面积: 约6000 m2 工程内容: 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 _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室内装修工程及弱电安装、空调安装、消防喷淋、烟感报警,屋面改造及绿化和厨房设备安装等,具体清单详见项目清单表。三、合同工期:施工周期:102、0天;开工时间暂定 xx 年 8月20日,竣工日期: xx年11月30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控制在¥:1180万元。(大写) 壹仟壹佰捌拾万元(其中室内装饰部分¥:1150万元,厨房电梯部分¥:30万元,厨房电梯款为甲方代付给电梯厂家)。六、价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300万元。2、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到总工程量5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工程在竣工之时,甲方再支付乙方300万元。3、工程尾款:工程承包范围以项目清单表为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扣除3%的质保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质保期限届3、满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质保金(不计息)。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履行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预算书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9 月 1 日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现代工业港德科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4、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xxxx 住所: 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xx7 电话:xx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xx 开户银行xx账号:xx 账号:xx邮政编码: xx 邮政编码: xx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通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协议书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甲方:指在协议书5、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6、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0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2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3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4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7、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8、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9、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图纸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10、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甲方代表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甲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甲方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11、方对甲方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甲方应进行确认。甲方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甲方应进行纠正。除甲方或甲方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1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13、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乙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14、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甲方工作8.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15、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乙方工作9.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16、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17、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18、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19、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20、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21、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22、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23、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甲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甲方25、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26、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27、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5)甲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28、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12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30、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31、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乙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32、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33、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代表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甲方不按合同34、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35、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36、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28.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37、,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8.4甲方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38、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39、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代表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40、;(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31.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甲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41、.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2.5甲方收到乙方42、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43、竣工结算。33.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33.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44、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3.6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45、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理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乙方违约。4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甲方未能按合同47、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代表发48、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甲方代表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7.争议37.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49、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乙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50、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清51、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代表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甲方52、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0.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甲方乙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53、约定的其他义务。(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代表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54、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代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55、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56、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57、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商议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商议约定。 专 用 条 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第七条执行。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58、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适用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 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三年内不得向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第三人透露工程图纸及与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 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 四川铁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税59、德志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定的监理合同书约定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书中明确的职权。 4.3发包人委托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姓名: 曾纪涛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满足设计需要的图纸;办理工程变更通知书、往来函件、批复、签证等,工程变更通知书、往来函件、批复、签证等由其本人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于易人前7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并办理工程相关事宜的交接,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60、利的义务。5.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同意备案后生效。5.2 书面指令: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6. 6.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秦 翀 6.1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在约定的期限61、内到职并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对工期、质量、安全等全权负责。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加盖有承包人分别授权的公司公章,公司工程部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项目部资料章等。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7. 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承包人施工所必需的场地,62、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承包人施工的障碍;或承担承包人在不具备施工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日,施工用水、用电设施接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并保证承包人施工期间的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手续由发包人办理。(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书面形式、现场交63、验。由监理工程师主持。(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施工图后三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待装修的建筑物内设置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及材料库房各一间,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并保证不影响总工期。指挥和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配合工作。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承包范围外的工作,发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8. 承包人工作8.6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全部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完成。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内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表,每月25日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形象进度情况,提交下月工作计划。(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验收合格后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协调处理6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5)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 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监理公司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后五日内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0. 工期延误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因以下原因造成66、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67、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五、安全施工12. 安全施工与检查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68、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 安全防护13.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69、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4. 事故处理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5.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全部施工完毕,双方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合同价款和附件清单的内容进行工程结算(包干)。16. 工程预付、进度款、尾款款:按照协议书中的第六条1.70、2.3执行。1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1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8.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所采购使用的工程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七、工程变更: 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由承包人按实提出变更清单内容及变更价款,经发包人审定后进入结算,其余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9. 工程设计变更1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71、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八、竣工验收与结算2072、. 竣工验收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叁份。2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0.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0.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执行。21. 竣工结算2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73、行工程竣工结算。2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计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结算报告已批准。九、违约、索赔和争议22. 违约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2本74、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完工、逾期交付甲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23. 争议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其他24. 工程分包24.175、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厨房电梯 分包施工单位为: 成都安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5. 不可抗力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26. 保险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和承包人投保内容:(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76、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双方另行约定。27. 担保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8. 合同份数28.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三份。29. 其他约定29.1本工程不进行招投标,由xx承担本工程的施工。非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发包人不得解除合同。承包人不承担因未招标产生的责任。29.2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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