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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珠海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汇编
2018年广东珠海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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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40471 2024-10-19 82页 1.53MB
1、珠海市城市更新珠海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汇编(西政资本三旧改造政策汇编(西政资本 201804201804 版版)目录目录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2 2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1616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2727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3535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3737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2、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3939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4242关于加快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4747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试行).5151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5959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6464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73、070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的通知.7878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8181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4 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已经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八届 87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2016 年 11 月 17 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4、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5、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6、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八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7、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第十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国土执法、林业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新模式、新产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8、的资金需求。第十三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体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信用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依法公布。第十四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职能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一节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五条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六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单9、元规划编制和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类型、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第十七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边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二)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三)符合相对成片的10、要求,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整;(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多种城市更新类型。第十八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三)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置换,与补公用地整合使用;(四)旧工业区及其异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为一个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五)香洲区城中旧村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11、。本办法所称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补公用地,是指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不计入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十九条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第二十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制定,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12、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三)城市更新单元概念性布局规划及单元城市设计指引;(四)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内容的衔接说明;(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13、容作出调整的,应当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补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七)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文脉资源的保护方案以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评估;(八)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的补公用地可以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整合集中。因规划需要,补公用地超出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进行异地置换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鼓励在人口集聚的更新区域减少住宅功能,向城市人口密度低的区域覆盖建设指标。第二十四条城市更14、新单元内的权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形成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审批。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单位。第二节城市更新计划第二十五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申报计划和实施15、计划。申报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现状建设情况、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实施方式、补公用地规模、投资总额等内容。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类型、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等内容。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的申办单位。第二十七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各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程序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16、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措施、监管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区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第三十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符合条件时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批准后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第三十一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进行动态监管,对已竣工验收的城市更新项目,核实后报市城市更新部门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第三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17、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城市更新优惠政策,调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项目库。被撤销规划条件和城市更新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事项。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一节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三十三条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对更新单元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修缮翻新等,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第三十四条鼓励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更新,全面提升宜居水平。老旧小区整治更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18、式包括:(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二)政府组织实施: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的,由镇街组织实施。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与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第三十六条采取权利主体实施的,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城中旧村整治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19、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第三十七条采取政府组织实施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范围内相关权益人意见。第三十八条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依法由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第三十九条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仓储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二)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的功能用房;(三)符合旅馆建筑设20、计规范规定的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的功能用房。第四十条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整治。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主体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整治。第二节改建类城市更新第四十一条改建类城市更新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为单位,对更新单元内已确权登记的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并可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或者加建。涉及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第四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21、一的,不得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二)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建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三)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建区域内的建筑物;(四)改建后不符合城市景观、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或者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五)未经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所;(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建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一)权利主体实施:由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申报、实施。(二)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购等方式对建筑物进行整合、收储并通22、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应当与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并申报和实施。第四十五条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第四十六条改建类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中,加建附属设施的,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不大23、于一千平方米,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基底面积的百分之十、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提高项目容积率或者变更规划功能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七条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改建。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施工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三节拆建类城市更新第四十八条拆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第四十九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更新单元内的单一权24、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三)合作实施: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与非原权利主体的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合作实施;(四)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对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收储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或者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成立单项房地产开发全资子公司实施。涉及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市场主25、体单独实施或者合作实施方式进行城中旧村改造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第五十条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应当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该主体同意,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城市更新单元包含多宗已供建设用地的,符合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用地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城中旧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居民大会、村民大会或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并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26、上同意方可启动。第五十一条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除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一万平方米,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外;(二)应当划定拆除范围、重建范围和补公用地,可根据需要划定规划保留范围;(三)补公用地应当不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拆除范围,是指需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的区域;重建范围,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区域;规划保留范围,是指未纳入拆除范围、按照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改建类或者整治类建筑物区域。城中旧村和老旧小区拆建更新另有规定27、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但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说明:(一)旧工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二)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三)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四)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应当依据规划的需要提供适量补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具体补公用地的面积和规划功能、建筑功能等要求在更新单元规划条件中确定。第五十四条拆建28、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由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和实施。更新单元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单一主体:(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二)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城中旧村更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一权利主体进行申报。第五十五条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29、关义务和责任由实施主体承担。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建。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银行贷款抵押或者预售。第五十七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补公用地项目,或者位于已批准动工建设的更新项目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30、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将产权移交政府。第五十八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对于享受市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四章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时,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31、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第六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六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征求区政府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32、员会审议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批。第六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已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第六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六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33、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禁止改变院落布局、街路格局和景观环境进行建设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或改变历史建筑的肌理和尺度。第六十五条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六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34、设置的,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第六十七条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异地保护、拆除历史建筑作业过程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35、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按照规划要求,城市综合服务体单独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可以按照如下比例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用地规模八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配置;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用地规模给予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配置:A:配置比例。B: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已供用地总面积,五万平方米B八万平方米。更新单元原用地范围内含住宅功能的,应当在用地规模中将该住宅用地予以扣除。配置住宅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得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建成后产权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第七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36、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第七十一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项目首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分割、合37、并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七十二条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20%535BA的区域进行拆建类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第七十三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第七十四条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纳入土地储备。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38、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旧工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建设的,应当采取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承接城市更新项目异地转移住宅建筑指标的除外。第七十五条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在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较低的区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配建要求、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第七十六条 城市更新中由实施主体建设并将建成后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39、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第七十七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建的单栋或者零散建筑,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第七十九条在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公告后,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规划保留的整治区域及特殊情况的除外。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40、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二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41、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2012 年 10 月 1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86 号)同时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珠42、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第二章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第四条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并组织编制珠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43、部门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六条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组织不少于 7 日的公示后,视需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组织发布公告。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后的城市更新44、年度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常态申报及调整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第三章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九条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整治类更新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第十条在整治类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制定实施计划。第十一条区政府(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实施计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土、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海洋农渔和水务、规划、建设45、市政园林和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区政府(管委会)将制定的实施计划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申报。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整治规划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核发批复文件。第十三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整治。第十四条纳入拆建类、改建类项目一并实施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申报,由拆建类、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一并实施。第十五条列入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计划的城市更新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区财政、发展46、改革部门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第四章改建类城市更新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或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改建类城市更新申请人需提供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实施部分建筑功能改变的,申请人还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申报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情况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47、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符合改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改建条件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七条申请人持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或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手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已生效的相关规划对改建类更新项目(或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应当符合我市关于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48、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申办规划许可(或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手续,并抄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经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查,主体结构改变类的改建项目增加建筑面积超过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的 10%或超过 1000 平方米,但未超过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的 30%,增加的层数未超过 2 层的,应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程序,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改建项目建筑设计图纸文件。改建类项目规划许可变更(或临时改变旧工49、业建筑使用功能)前还应先取得市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和施工图审查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二十条申请人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复函(含设计条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完善用地手续。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除外。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核发规划审批意见,不另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市城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申请人应将审50、批结果报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情况及时抄送区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批复文件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涉及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人应该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申请进行验收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51、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除外)。第二十五条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含加建的配套设施)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另行计收地价;改建后产权人不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变、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内容(含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等)不变。今后实施整体改造涉及政府征收时,以原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作为补偿依据。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投入,无论使用期限期是否逾期,都不作补偿。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时限到期后,申请人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续期使用,区政52、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符合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情形的前提下,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续期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续期手续无需提供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材料。第五章拆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申报审批第二十六条拟以拆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单元规划。第二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53、民在城中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申报。(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三)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由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第二十八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 90%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 90%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54、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90%。(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获得 90%以上股东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第二十九条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结合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更新单元计划同时申报。第三十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已55、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要求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四)已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编制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五)申报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开发强度合理可行。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一条区政府(管委会)作为申报主体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照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和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和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三十二条属56、于第二十七条(一)(二)情况的申报主体向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同时,按照本规定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并组织不少于 7 日的公示,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及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方向、配建责任及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57、新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询意见:(一)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项目拟改造用地情况审查,包括:拟改造用地的用地面积、土地性质、供地方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建设用地情况;拟改造用地涉及原宗地的供地手续办理情况,含用地单位、土地性质、供地方式、用地功能、用地面积、地价计收情况、预查封情况、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以上均不含临时建筑物)。(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核实;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用地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58、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核实,对是否需申报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意见。(三)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项目拟改造用地范围内产权登记情况,包括:产权人、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共用产权情况、宗地图、建筑物建成时间、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四)涉及产业转型的,应征求辖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运营情况、项目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生产规模及达产情况、税收贡献)、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的意见。(五)向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59、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并明确保护方案。上述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收集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公示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报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第三十五条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将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交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市规划业务会议审批。60、对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未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更新项目、以及城市大型综合体项目,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还需组织中介机构对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影响评价和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进行论证。第三十六条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组织不少于 7 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更新单元规划、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未突破原用地容积率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城市61、更新管理办公室向申报主体、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发批复文件。批准后的更新单元计划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组织发布公告。市政府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应内容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申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设计方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申报材料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抄送国土62、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据材料之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申报主体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第二节更新单元计划的实施和监管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批准后,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主体,应当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实施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63、材料及付款凭证。(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第四十条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约定权利主体的房地产权由实施主体承受,原权利主体有义务亲自申办或委托实施主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注销登记。原权利主体的委托需办理公证手续。协议签订后,权利主体应当向实施主体交付原房地产权证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经公64、证的房地产权益由实施主体承受的声明书。第四十一条实施主体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组织和监督下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或补偿措施到位情况(即已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完成现金补偿,或涉及实物补偿已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下同)进行确认。第四十二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65、成情况组织不少于 7 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第四十三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意见做出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包括上述部门位于更新项目辖区的派出机构),以及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第四十四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应在申请人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66、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对于涉及实物补偿的,必须与改造主体(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协议签订方还应包括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如涉及村集体资产的,协议签订方还应包括村集体组织、街道办或镇政府)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四)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管协议具体条款、银行账户设置67、和监管资金数额确定方式、监管资金返还或处置等,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制定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申报主体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计划的落实。更新单元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设计方案、供地计划、进度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措施、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第四十六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后报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定期报送实施计划的落实68、情况。核准后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计划由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复文件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四十七条由单一权利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计划的申报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计划的申报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可以按有关程序撤销核发的更新单元计划批复文件。第四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核准后,实施主体或权利主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四)房地产已灭失或权利主体放弃69、所有权的证明;(五)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批复文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放弃所有权为由的,应当提交放弃所有权声明书;委托实施主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九条在项目涉及的原房地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登记部门注销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未曾登记的产权及安置补偿情况后,一并将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情况(含查封、抵押等)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明确提出给予办理各项用地手续的建议,作为实施主体办理各项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已注销的各类建设用地批准书70、证和规划、建设许可书证按照现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由相应部门予以归档。第五十条补偿措施已到位,且原房地产权证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收回保管的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须整理房地产权证资料,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拟改造用地的原用地批准书证、权属证明以及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意见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7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实施主体持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在 12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项目实施涉及其他的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市政园林、城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公示,要求在项目现场、主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同时进行。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主要媒体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72、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本规定所指公告,要求在主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同时进行。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公告;以主要媒体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载一次。本规定所指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第五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73、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74、映。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75、,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第七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76、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九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或将房地产权益转移给该市场主体单独实施。(三)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第十一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可以与相邻、周边或其他用地进行整合联动更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第十二条城中旧村77、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等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则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 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下同)总人数 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公开表决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第十二条规定表决78、事项的表决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属地政府网站及我市主要媒体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第十四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统一规划回迁住宅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独立安排的,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容积率。第十七条在更新单元规划中,79、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尽量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原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安置和建设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10%。第十八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应当对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市场销售总额相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之一。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测算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的1.1 倍计算。第二十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地价计80、收按照市政府批准施行的相关地价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三)被列为广东省古村落名录的村庄。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第二十二条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或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81、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第二十三条实施综合整治的城中旧村更新,应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布局、房屋质量等级及全体产权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整治类城市更新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危房集中或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区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拆除重建,同时对剩余区域参照幸福村居目标和工程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第二十四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或由前期工作合作企业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82、施主体返还。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及技术指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必要时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业配合开展工作。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前期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公开表决。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如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还需对前期合作企业公开表决。表决结果应按照第83、十三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第二十七条确定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其中:(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查统计表。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合法性面积的认定84、工作。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登记、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房地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村民优惠报建指标、地价计补情况核实等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上述各部门对有关情况核实并盖章确认后应将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85、总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三十条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完成后,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向以下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补公项目的具体类型、用地规模和位置提出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提出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第三十一条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结果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算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86、筑面积,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测算结果。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结果,以及相关的补公项目规划意见、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等意见,委托具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并进行公共服务设施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具体包含:(一)对全体产权人合法建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二)对原有、新增的村集体发展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三)对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四)87、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五)其他经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认可给予的补偿。第三十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广泛听取全体产权人意见。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公开表决。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开表决。如需公88、开交易的,还应对公开交易方案进行公开表决。表决结果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开展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设计方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报。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更新区域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第四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合作实施的,应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89、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交易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市场主体应当具备资金、设计、开发、市政配套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并且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得存在欠缴地价、烂尾工程等不良记录。交易条件应包括竞得方式、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建设周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被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在获得确认后与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公开交易出售商品房开发用地筹集资金开发建设的,应当将自有资金或公开交易所得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90、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经选定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应自行按照补偿方案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开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条件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组织实施的,由政府实施机构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计划经核准后,项目实施主体或权利主体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拆除范91、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应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在对项目拆除范围内未登记的产权及其安置补偿情况进行核实后,将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情况(含抵押、查封)函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办理各项手续的建议。第四十六条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报建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2000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 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和原房地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92、称“公开交易”,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产权人”,是指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拥有房屋等合法产权的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股东)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示”,是指在项目现场、政府网站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布。涉及表决结果的,还应当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自然日)。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引入前期合作企业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由该企业配合开展前期工作。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实施主体承担的专用于回迁住宅和村93、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设的费用。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包括计容积率的回迁房屋建筑面积、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筑面积、商品房开发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但不包含补公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是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纳入更新区域的城中旧村原有用地面积的比率。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公项目”,是指按规定在更新区域内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上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的项目。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1194、 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珠府201480 号)同时废止。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的通知测算指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6 年 7 月 29 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为科学合理控制城中旧村更新开发成本,明确开发规模测算95、标准,根据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一、本指引适用于按照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公布的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模型进行测算的相关工作。根据本指引及测算模型测算的结果仅作为开发成本测算参考,不作为补偿依据,具体补偿标准应当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为准。二、各区(功能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引及测算模型对旧村改造更新规模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定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三、根据测算模型,在确定相关数据的基础下,模拟房地产开发过程,科学计算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涉及测算的参数有:(一)基础数据:用地面积;需补偿的房屋认定面积;项目开发周期;成本利润率。(二)成本数据96、:前期工作费用;拆迁安置成本;住宅土建建安成本;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安成本;回迁房装修成本;其他房屋造价补偿;不可预见费。(三)其他相关费率:利率;税率及费率;管理费率。(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四、基础数据的确定:(一)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牵头核定。(二)房屋认定面积以属地区政府牵头组织认定的结果为准。(三)项目开发周期为 3 年。(四)成本利润率为 25%。五、成本数据的确定:(一)前期工作费用主要包括: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编制费,按用地面积 20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勘测定界费用、房屋现状测量摸查费等,按实际计算。(二)住宅土建建安成本的测算以高层住宅(配电梯)成本为依据,建设标准包含满足规划配建要求97、的全部建设内容,但不计地下室成本,具体以市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参考。(三)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安成本的测算以非住宅类独立用地高层办公楼(配电梯、中央空调、地下停车)成本为依据,建设标准包含满足规划配建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以市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参考。(四)回迁房装修成本的测算对应按回迁房面积以 1000 元/平方米为参考计算。(五)其他房屋造价补偿的测算依据 5 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以 1200 元/平方米为参考计算。(六)不可预见费包含临时安置租金(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补偿等需发生但在测算前难以预见而未计入开发成本数据的费用,对应按房屋认定面积以1100 元/98、平方米为参考计入开发成本。六、其他相关费率的确定:(一)利率:按 1-3 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税率及费率:按商品房销售价值的 15%计算。(三)管理费率:按开发总成本的 3%计算。七、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委托时点评估确定。评估标的以具体更新区域范围内,高度在 100 米以内结构布局合理的高层住宅(配电梯、不含装修)为依据。在具体测算时,不考虑地下室销售价格及商品房装修。八、属地区政府应采取公开方式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需要评估的,应由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采用抽签的方式从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三家评估机构委托参与评估工作,最终评估结果取平均值,必要时可委托市评估99、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九、属地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进行测算,确需变更本指引规定核算标准的,应由属地区政府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后提交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定。十、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模型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适时更新,另行公布。十一、本指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100、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 年 6 月 14 日珠海市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为全面提升我市综合功能、促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 号)关于旧工业建筑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鼓励措施,结合珠海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是指对旧工业建筑在符合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产权人、土地用途、供地方式、101、土地使用年限等,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按新的功能进行建筑装修和使用的城市更新项目。二、本意见适用于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范围外的旧工业建筑。具体情形包括:(一)暂未能按照城市规划整体实施城市更新的旧工业建筑。(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功能或其他要求,但申请时政府暂无征收需要的旧工业建筑。(三)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旧工业建筑。三、旧工业建筑改造主要用于:(一)市政及公用事业。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二)现代服务业。包括酒店、写字楼、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旅游业、商务会展产业、金融服务业及大型商贸中心或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102、(三)高新技术产业。四、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一般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需要,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按新的建筑功能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加建附属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质应采用永久性建筑标准,加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改造前该项目合法建筑面积的 10%,且不大于 1000 平方米。五、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加建的建筑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今后实施整体改造涉及政府征收时,以原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作为补偿依据。临时改变功能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投入,无论使用期限是否逾期,均不作补偿。六、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103、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不另行计补地价。七、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申报、审批和续期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各区(功能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出具此类改建项目审核意见前,应告知项目单位规划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和损失,并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出具书面承诺。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应注明规划情况以及项目单位的承诺情况。八、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项目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在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加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与主体建筑的使用期限相同。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104、起 30 日后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十、本意见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附件: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珠海市在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5 年 3 月 30 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一、为105、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二、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除外)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证等其他用途,其数据仅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城中旧村更新过程中核准被拆迁业主的应补偿面积。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三、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106、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房地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四、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按以下规定认定:(一)政府统征城中旧村土地前已建成的房屋为“祖屋”,单独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其中: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相关产权证书为依据;2.尚未完成产权登记(含部分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利用历史地形图共同认定。(二)其他已建成的房屋,统一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其中: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相关产权证书为依据;2.尚未完成产权登记(含部分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依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107、的意见(珠府 2012147 号)、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 号)及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 5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 400 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合法,对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 240 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合法。渔民、蚝民所在村原有土地(含蚝场)且已由政府实施统征的,其房屋合法性面积参照被征地农民待遇进行认定,否则按照非征地农民进行认定。(三)不符合本条上述情形,但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千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 号)文件规定的,参照该意见规定进行合法性面积认定。(四)纳入城108、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 号)中的优惠报建指标。(五)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均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核实确认。其中,被征地农民以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核准的在册人员为准,由属地国土部门予以核实确认,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侨民身份由所属区侨务部门予以核实确认五、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中的分户处理原则(一)父母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户的成年子女也是被征地农民且已(曾)领取结婚证或者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在该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且自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该子女可分户按照被征地109、农民待遇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二)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农民,婚姻存续期内或在本工作指引颁布之日起离婚的,只视为一户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三)父母是世居居民,与其同户的成年子女是被征地农民且已(曾)领取结婚证或者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在该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且自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该子女可分户按照被征地农民待遇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六、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中的房屋整体处理原则:(一)对被征地农民一户自建多处住宅的,在符合分户条件且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的前提下,可将该户分户前所有住宅中5层以下(含5层)部分,按分户后被征地农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 400 平方米进行合法性面积认定(二)对被征地110、农民一宅多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的,可将该栋建筑 5 层以下(含 5 层)部分,按分户后被征地农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400 平方米进行合法性面积认定。(三)父母是世居居民,与其同户的成年子女是被征地农民且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参照上述两项原则进行房屋整体处理,并按分户后被征地农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 400 平方米、世居居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 240 平方米进行合法性面积认定七、因城中旧村更新造成被征地农民已批准建设的房屋停建或未建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房屋的面积作合法性面积认定,但该被征地农民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房屋的建筑成本。已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等原因111、破损或坍塌的,可按产权证上的面积进行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但该被征地农民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房屋的建筑成本被征地农民户同意参与城中旧村更新的,该户分户前所有房屋经合法性面积认定后不足 400 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 400 平方米扣减合法性面积认定部分)可按 1:1 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八、2000 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 26 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合法性面积确认和原房地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九、本工作指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112、有未及情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集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十、本工作指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指引为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反映。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财政 局2016 年 1113、2 月 1 日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承接主体提114、供贷款支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政府,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和选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棚改的横琴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企业。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在棚改项目中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实施建筑工业化。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115、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确定的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承接主体,或与政府指定的出资人代表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承接主体。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政府制定本市棚改“十三五”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审核本市各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棚改规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116、门组织区政府根据本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市“十三五”棚改规模总量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分年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第九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棚改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计划分析测算市、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市、区未来年度棚改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该购买总量与相应市、区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第十条关于棚改规划、计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具体内容,可由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贷款银行出具。第三章政策准备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117、目录将棚改列入本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向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第十三条如购买主体所属的市区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市区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予以支持。第四章实施采购第十四条市区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118、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区政府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119、联合体投标。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第二十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120、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可向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121、部门及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及相关规定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五章122、预算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和棚改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改项目资金需要。同时,要按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可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应当按各级财政部门布置的年度预算123、编制要求,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三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124、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三十七条各级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125、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2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一、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烂尾楼”127、项目的处置工作。三、“烂尾楼”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除外。四、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烂尾楼”项目处置的统筹、认定、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具体工作。五、“烂尾楼”项目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主128、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项目问题。(二二)依法处置依法处置、规划引导规划引导。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推动整治处理工作,在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三三)分类处理、循序渐进。分类处理、循序渐进。依据项目地区、地段、类型、功能的不同,区别处理,分类推进。重点解决位于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其余由市场主体逐步循序消化处理。(四四)属地推进、因地制宜。属地推进、因地制宜。整治处理权责充分下放给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推进,客观分析项目权利主体诉求,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措施六、根据“烂尾楼”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分类处理129、:(一一)项目续建。项目续建。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续建(二二)拆除重建。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三三)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权利主体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四四)政府收回。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七、“烂尾楼”项目的整治处理应由原建设单位申报、实施。涉及项目转让的,由新的受让人申报、实施。需要进行权益整合的,整治处理主体应取得占总建筑面积 2/3 以上的权益主体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权益主体同意,方可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前期工130、作,完成权益整合形成单一主体后实施。八、“烂尾楼”项目在要求期限内盘活的,给予下列扶持政策:(一一)地价款方面地价款方面1.“烂尾楼”项目原已在国土部门核计地价并存在欠缴地价记录的,须先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2.对于出让用地,续建、重建涉及改变用地功能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上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已核计地价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原缴交地价标准扣减。3.对于划拨用地,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此情形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131、款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其中对于采用续建、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划拨用地,应当先由国土部门将划拨部分报经市政府批准按原用途、办理变更登记时的基准地价完善划拨改出让手续。4.项目停工前有超批准面积等违法建设的,经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允许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的,由属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处罚后,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应予以拆除。(二二)土地出让年限方面土地出让年限方面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项目权利主体需重新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132、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三三)规划设计方案方面规划设计方案方面“烂尾楼”项目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原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现行规划规范或公共利益的,须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如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或改变用地性质的,修编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须通过“四评估”(即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景观风貌及历史文化保护评估、经济评估)进行合理研判,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四四)奖励措施方面奖励措施方面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可设定相应的规费补贴等奖励措施,根据项目处理133、具体情况予以扶持。九、“烂尾楼”项目需要复工续建的,项目权利主体应当对房屋建筑安全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方可复工续建。十、“烂尾楼”项目权利主体必须与属地政府签订建设保证金监管协议,按下列要求缴存不低于项目建设工程所需资金(以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为准)相应比例的建设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建设工程款在 1 亿元以下的,建设保证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 60%。(二)建设工程款在 1 亿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的,建设保证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 40%。(三)建设工程款在 2 亿元以上的,建设保证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 30%。十一、“烂尾楼”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限应当严格按照与国134、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执行,原则上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日起 1 年内开工,竣工时限不得超过 3 年。如无法按时开工、竣工,且经申请开竣工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十二、“烂尾楼”项目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权利主体应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实施环境绿化整治或拆除复绿。不按要求履行的,属地政府可代为履行,所需施工费用经公证后在“烂尾楼”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由项目权利主体支付。十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等原因需由政府收回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方式处理;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双135、方协调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达成收地协议的民事途径方式处理。十四、“烂尾楼”项目处理工作流程如下:(一一)申报审核。申报审核。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知“烂尾楼”项目权利主体,在优惠政策限期内申报项目处理方案。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报辖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的重点项目,由市更新主管部门直接受理项目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 会议决定事项通知。项目权利主体涉及政府部门外派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等问题的,应先征询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二二)审批审批。项目权利主体应136、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执行。需要续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应在接到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之日起半年内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报建手续。(三三)建设实施建设实施。项目主体按照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完善具体审批流程,提高效率,积极推进“烂尾楼”项目报批工作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十六、本实施意见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珠规建更规20173 号横137、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珠海市房和城建设局2017 年 10 月 9 日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参与城市更新工作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申138、报主体、实施主体和中介机构等(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测绘资质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以及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在房地产开发经菅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按照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在从事城市更新工作中形成的能够用以描述、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139、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实现与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工作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和管理,并将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等级年度评定结果及时报送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140、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构成。本办法所称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基本情况、获得资质认定等相关信息。本办法所称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做出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存在冲突,或与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符,或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或妨碍甚至干扰监督管理等行为,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形成的未造141、成不良后果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严重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为,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八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来源如下:(一)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自行申报;(二)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填报;(三)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填报;(四)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提供。第九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自行142、申报相应信用信息。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基础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核查、确认。申报主体基础信息应当在提交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前完成填报;实施主体基础信息应当在提交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材料前完成填报;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应当在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第十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自行填报相应信用信息。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 每月 5 日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前143、月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监督管理过程中采集的有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主体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止;实施主体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项目建成运营之日止;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自基础信息填报之日起至服务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十一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征集填报相应信用信息。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分别于当年 7 月 15 日前、次年 1 月 15 日通过信息管理平合录入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144、门、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公安、人防、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和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征集获得的前6 月信用信息。相关信息来源单位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 6 月底、12 月底分别向相关单位发函征集信用信息,相关单位应分别在同年 7 月 10 日前、次年 1 月 10 日前书面反馈有关意见。第十二条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可按照本条款规定提供相应信用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渠道,以书面形式将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告知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更145、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对相关信息登记、汇总整理、核查后,于每月 5 日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前月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核定,应当以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等为依据。第十四条信用信息按城市更新项目属地原则进行采集、核定及管理,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披露及使用。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不得公开未经依法或依规确认的信用信息。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动信用记录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146、用等级依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分值及不良信用行为情况评定。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分值采用以基础分值为基数,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一不良行为分值。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属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基础分值为 100 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年度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分值。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良好行为分值及不良行为分值,应对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综合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息进行确定。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按照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执行147、。第十七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等级分为 A 级(信用优秀)B 级(信用良好)C 级(信用一般)、D 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第十八条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分值对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进行年度评级,其中:(一)A 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 120 分(含)以上,无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二)B 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 100 分(含)至 120 分之间,无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 120 分(含)以上,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C 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 80 分(含)至 100 分之间,无一般不良信用信148、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至120分,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 120 分(含)以上,有 1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四)D 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 80 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 80分(含)至 100 分之间,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 80 分(含)至 120 分之间,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 120分(含)以上,有 2 条(含)以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产生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或者函告相关部门纳入其总公司及149、股东信用信息记录。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母公司、总公司或者股东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等级等信息,由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及区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年度评定为 D 级的,应同时披露其母公司、总公司及股东名称等信息。各区城市150、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年拟披露的信息在次年 1 月 15 日之前书面通知各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并在 1 月底前予以正式披露。第二十二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基础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良好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关联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为 3 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良好信用信息,可由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延长披露期限,但最大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产生的影响属于可修复的,由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并经原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审查同151、意后,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 1 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二十三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和关联信息情况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按如下规定执行相关监管工作:(一)A 级单位,优先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列入向银行等152、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二)B 级单位,按规定正常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单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三)C 级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属地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之日起 1年内,不受理其新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不得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四)D 级单位,纳入各有关管理部门重点监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153、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约谈,并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其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不受理其新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不得承接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研究课题。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或其母公司、总公司或股东,产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整改的,或多次产生同一类般不良信用信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资格,并将154、有关信息通报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各类评估、土地购置、金融信贷、奖项评选等活动。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纳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归档信息范围,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归入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档案长期储存。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七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有关实名人士对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信息披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项目属地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反映或申诉。第二十八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并书面答复申报人155、;或者转其他信用信息责任单位进行查核并反馈意见后,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反馈意见书面答复申报人。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反映或申诉,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申报人。转其他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转办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关于异议信息是否需作更正的明确意见。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人。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按照如下方式处理:(一)书面申报材料经核实真实有效的,应当及时对平合中相应信息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二)书面申报材料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或无法核实的,不156、予采纳。在异议受理期间,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信用信息予以标注。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查处理,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信用信息责任单位逾期 10 个工作日仍未予以答复;(二)申诉人对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存有异议,且双方无法就异议信息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信用等级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的不良行为,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秩序。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157、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我市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规定,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提供技术咨询、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或证明等服务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或提供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的企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158、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2015 年 8 月 13 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确定实施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对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159、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经表决采取公开交易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实施主体。第四条实施主体的选择确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以综合实力、规划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的原则。第五条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辖区城中旧村更新的前期合作企业和实施主体选择确认工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在启动城中旧村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工作前160、,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含下列内容:(一)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筑物的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二)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四)编制更新计划;(五)其它需要开展的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外,也可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或引入前期合作企业协助开展。区政府组织是指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引入前期合作企业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由该企业配合开展前期工作。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161、产开发企业,方可作为前期合作对象:(一)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1具有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2008 年以来累计参与开发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 5 个以上或城中旧村改造项目 3 个以上,且累计开发量均达到 50 万平方米以上;3最近三年累计开发房地产项目 5 个以上且竣工项目开发量达到 150 万平方米以上。(二)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存在工程烂尾、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等不良记录,且无欠缴地价。第九条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中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备选库,备选库中的企业必须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可直接从区政府的合作企业备选库中选取企业候选人,也可以发布公告自行162、选取企业候选人。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前期合作候选企业后,应报经区政府审核,并进行公开表决。候选企业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前期合作企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后,对表决程序和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结果核实确认并备案。第十二条经公开表决无法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可以重新选取候选人进行公开表决。经两次公开表决仍无法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三条经公开表决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和该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并报区政府备案。前期工作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目的、工作内容、分工责任163、经费开支、工作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应建立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员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前期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前期合作企业共同出具前期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区政府组织的,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同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章实施主体招标第十六条实施主体招标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实施主体。164、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二)经表决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经表决通过的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四)建设周期;(五)投标保证金、回迁房建设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基本要求;(七)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办法和程序;(八)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股东)进行公开表决。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对经批复的招标方案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165、数 90%以上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总人数 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后,对表决程序和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结果核实确认后批准实施公开招标。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招标人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条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足 3 个的,应当重新公开招标。如重新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仍然不足 3 个的,则不再进行公开招标,可采166、取其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二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9人组成,其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推荐评标代表 3 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6 人。第二十四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包含资金、商誉、业绩和经验);(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三)更新单元规划优化方案;(四)对前期工作费用的补偿;(五)其他。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167、。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城中旧村更新协议。中标人还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中均应明确,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月内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到总人数的 90%的,则已签订的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自动解除,不予补偿。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自动解除的,可以重新启动实施主体招标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珠海市住房和城168、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6 年 7 月 29 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169、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170、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171、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第二章房屋认定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第八条权益人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一)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 5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 400 平方米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已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待遇标准。(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 240平方米的部分。(三)其他产权人,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明认定,该面积按类172、别计入本条前款(一)、(二)项面积认定标准内。如产权登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仍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政府统征前已建成且至今尚未灭失、主体结构未改变、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利用历史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现状情况共同认定房屋面积。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因历史原因未在旧村场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在旧村场紧邻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不超出 5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 400 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认定,但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户认定及面积补差。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后,可进行面积认定。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已建成 5 层以下173、但建筑面积超出 400 平方米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分户进行面积认定:(一)父母身份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户的子女身份是被征地农民。(二)同户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全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并共同提出分户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分户后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身份待遇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被征地农民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进行认定:(一)一户自建多处房屋,可将该户分户前所有房屋中不超出 5 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整体予以分户处理。(二)一宅多户,可将该栋建筑中不超出 5 层的建筑面积,按户区分处理174、。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农民,婚姻存续期内或在 2015 年 3 月 29日后离婚的,只视为一户进行房屋面积认定。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签字确认房屋面积认定表后死亡,其同户其他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该表数据进行面积认定和补偿。第十六条已按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自表决同意之日起不得在更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止受理报建申请。但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的,应在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开始之日起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但停建或未建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房屋175、的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申请报建已受理但未获得批准手续的,由受理部门继续审核报建资料并出具核准意见,以核准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被征地农民应按房屋面积认定数据中未建设的房屋面积向属地政府支付建筑成本。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面积的认定工作。第十八条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包括测绘、基本信息核实、分户、每户房屋面积汇总登记、部门确认、结果公示等基本工作环节。第十九条基本信息包括权益人身份、土地和房屋报建及产权信息、优惠报建指标和地价计补情况等内容,由各部门收集镇(街)初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176、职责予以核实,核实结果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第二十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国土部门收集整理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为基本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名单进行比对查核,初步认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对经初步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进行审核,共同盖章确认,并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基本信息、分户情况及每户房屋面积数据进行初步核实汇总,按户录入房屋面积认定表。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屋面积认定表进行审核,共同出具同意给予房屋面积认定的确认意见。属地区政府(管委会)177、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汇总意见,对房屋面积做最终认定。房屋面积认定表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面积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 7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四章补偿规定第二十三条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面积认定的权益人,不再享受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 号)中的优惠报建指标。第二十四条安置补偿房屋与经认定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保持一致。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的房屋面积,不再作行政处理。未计收地价的,保留178、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不变;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的,按办理地价核准时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安置补偿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认定面积的 1.1 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 1.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 1.0 面积计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原有集体物业房屋认定面积的 1.1 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179、筑面积。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 1.1 倍计算;该权益人五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户全体家庭成员房屋经面积认定后总面积不足400 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 400 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可按 1:1 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户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2000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 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面积认定、补偿和原不动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各区180、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权益人身份分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侨民、渔民和蚝民等六类。本办法所称世居居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已登记在本村的城镇居民。本办法所称非征地农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但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民。本办法所称侨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已侨居国外的村民或居民。本办法所称渔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渔业生产的村民。本办法所称蚝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养蚝的村民。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是指:(一)被征地农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登记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户。(二)世居居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三181、)其余均为房屋面积认定工作中权益人身份核实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公告,应当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公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成本,是指更新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平均回购成本,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享受福利住房政策,是指已享受政府税收、地价等优惠政策购买或自建住房,或是已领取政策性购房补贴。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超出、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及情形或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182、。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香洲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本意见。一、改造原则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以及“优二进三补公”的方针,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以整治、改建和拆除重建为主要手段,推动香洲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力求整合工业区布局,完善183、工业区功能配套,提高工业土地使用价值,加快创新发展步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二、改造范围香洲区范围内土地现状用途为工业(含生活配套用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已建有地上上盖物的旧厂房及配套建筑的更新改造,适用本意见。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和洪湾商贸物流中心范围内旧厂房及配套建筑的更新改造,须同时符合园区专项规划。地上上盖物是指现状存在且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地上建筑物,不含临时建筑。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建有地上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 2007 年 10 月至 12 月)为准。三、改造方向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应区分不184、同区域有侧重开展转型升级,其空间结构应符合“两带一片区”发展战略格局,即前山-南屏产业带、九洲-南湾大道产业带和香洲北创新创业示范片区。前山-南屏产业带在空间上包括格力国际智能装备制造科技园、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洪湾商贸物流中心以及 105 国道-明珠路沿线区域。其范围内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鼓励“工改工”和“工改产”、严格限制“工改商”和“工改居”,围绕格力国际智能装备制造科技园和“一园两中心”,以高端制造业为主要形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支撑,重点发展智能家居、智能电网、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办公自动化及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等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发展与生产密切相关的总部185、经济、研发设计等新型产业,打造高端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带。九洲-南湾大道产业带在空间上包括城市之心、九洲商贸中心、拱北口岸、十字门中央商务区以及九洲大道、南湾大道沿线区域。其范围内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鼓励“工改产”、有序推进“工改商”、严格限制“工改居”,以高新技术产业、新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形态,重点支持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总部经济、创业苗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新型产业,以及金融商贸、电子商务、会议会展、旅游酒店、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香洲北创新创业示范片区在空间上主要指香洲北工业区,鼓励“工改工”和“工改产”、严格限制“工改商”和“工改居”,重点转型发展集研发设计、无污染生产、运营管186、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创业园等新型产业载体,推进旧厂房、闲置楼宇转为各类孵化载体,搭建一批众创、众包、众筹平台,实现创新创业企业的集聚发展。旧工业区应严格按照相应区域转型方向有序推进更新改造,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旧工业区更新改造项目,鼓励引进或自行组建具备实现项目产业规划能力的运营团队对旧工业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运营管理。香洲区政府严格审查旧工业区改造后的入驻企业资质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入驻企业符合相应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不符合相应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理。四、改造方式旧工业区更新改造主要采用整治、187、改建和拆建等改造方式。鼓励旧厂房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以整治和改建为主的更新改造。以拆建方式更新改造的,须符合控规要求并依据“一规划四评估”有关要求实施。实施整治类和改建类更新的旧工业区(旧厂房)应按规划许可规模完成建设。(一)整治类更新。整治是指对旧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修缮翻新等,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整治类更新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或独立建筑单体为单位实施。(二)改建类更新。改建是指对旧工业区内已确权登记的原有建筑物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加建。改建类更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为单位188、实施。(三)拆建类更新。拆建是指对旧工业区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采用拆建更新方式的旧工业区,应当将宗地整体划入更新单元范围。五、申报审批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应当根据不同更新改造类型履行相应申报审批程序。整治类、改建类及拆建类更新改造统一由香洲区城市更新部门受理。其中,涉及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的审查由香洲区城市更新部门转香洲规划分局具体承办。不改变地块主导功能的整治类、改建类及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更新项目,以及地块改变功能或改变其他规划条件但仍符合控规的改建类、拆建类更新项目的规划审查均由香洲规划分局审查。地块改变功能或改变其他规划条件导致不符合控规的改建类、拆建类更新项目,由香洲规划分局初189、审,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提请市规委会审议。对于存在未批先建情形的违规建筑,应当先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处理。违建面积未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 30%且处理后可消除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可按改建类更新改造进行处理。六、规划管控(一)优先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旧工业区用地已规划确定为独立占地的补公项目建设使用的,应当优先安排收储。以拆建方式“工改工”和“工改产”的,可以不提供补公用地,但应提供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 10%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由实施主体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已供建设用地面积不足 1万平方米但用于新型产业项目建设,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可190、以单独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建类更新。“工改工”、“工改产”项目,按我市城市更新有关政策超配建指标规定的比例增加配建,或超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比例增加提供补公用地的,可给予不超过控规上限容积率 10%的奖励,具体如下:增加比例10%(含)至20%20%(含)至30%30%(含)至40%40%(含)至50%50%(含)至60%60%(含)至70%70%(含)至80%80%(含)至90%90%(含)至100%100%(含)以上容积率奖励1%2%3%4%5%6%7%8%9%10%(二)鼓励适度提高开发强度。采取整治类更新改造方式“工改工”、“工改产”的,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加建电梯191、连廊、楼梯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 10%。整治后的建筑密度不超过 50%。采取改建类更新改造方式“工改工”、“工改产”的,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所在宗地原容积率不高于 1.5 的,改建后容积率最高可达 2.0;所在宗地原容积率高于 1.5 的,改建后的计容建筑面积可增加 30%,但改建后容积率最高不超过 2.5。改建后的建筑密度不超过 50%。拆建类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工改工”和“工改产”的,其改建后的容积率按“一规划四评估”程序确定。(三)鼓励“工改工”。支持旧工业区通过整治、改建或拆建方式,适当加大土地开发强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引导产业高192、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做大做强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工改工”的,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二点执行。(四)鼓励“工改产”。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搭建公共技术平台,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改善公共空间环境,积极发展与生产密切相关的新型产业。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套设施(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 20%,具体比例根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工改产”的,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二点执行。(五)严格限制“工改商”。旧工业区更新改造需根据“两带一片区”转型方向,前山-南屏产业带和香洲创新创业示范片193、区范围内的旧工业区严格限制“工改商”,九洲-南湾大道产业带范围内的旧工业区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改商”。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为工业用地的,不得修改为商业用地。(六)严格限制“工改居”。香洲区范围内的旧工业区,原则上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及其商业配套建设。市其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引导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更新向其他类型更新平稳过渡。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宗地或整栋为单位实施,并给予不超过 4 年过渡期,申报、审批和续期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符合控规的,应当按照改建类更新申报审批程序实施194、改建类更新;2.具备拆建更新条件的,可按照拆建类更新申报审批程序实施拆建更新;3.仍符合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更新有关政策,需要继续维持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更新有关规定申请续期。七、用地政策(一)整治类、改建类及拆建类更新改造地价,根据市政府及国土部门有关地价政策执行。(二)支持旧工业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统一开发建设。在旧工业区(旧厂房)业主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政府可以对旧工业区用地协商收购。收回的旧工业区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用于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可按照“原用地面积1.0住宅功能195、评估地价”计算补偿总额予以原房地产权利人。(三)转让规定。旧工业区通过更新改造形成的新厂房、新型产业用房,除法律、法规、规章、本意见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不改变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旧工业区通过更新改造形成的新厂房、新型产业用房,在不改变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其使用功能为生产、研发的建筑物(以下简称为“主业建筑物”)中,不超过主业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50%的部分,可在更新改造完成后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必须按栋、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和转让。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为符合香洲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香洲区政府负责对建筑物受让对象进行196、核准。新厂房、新型产业用房转让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转让。新厂房、新型产业用房的具体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拍卖等情形)细则由香洲区政府另行制定。八、其他(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领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对旧工业区改造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部门是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工作。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旧工业区更新改造相关工作。香洲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的受理、指导、审核、用地整合及批后监管,审批符合控规要求的更新改造项目,制定香洲区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实施细则,审核旧197、工业区更新改造后的销售转让受让对象和入驻企业类型,以及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产业扶持政策。按照珠海市和香洲区关于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总部经济等有关鼓励政策执行。(三)退出机制。香洲区应当定期对拆建类“工改工”、“工改产”项目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退出受理程序,不予享受优惠政策:1.自项目申报之日起 1 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半年内,项目未确认实施主体的;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1 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四)生效期限。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意见生效后新198、申报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香洲区政府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的通知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2017 年 10 月 15 日关于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城中旧村更新政策,加快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工作,提高城市更新199、改造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先行确定项目规划指标条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开展城中旧村更新范围内房屋现状测绘、产权人身份核查等相关基础性工作,各项数据经确认汇总后提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旧村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市政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城市景观等要求开展对旧村更新改造规划条件的研究工作,规划条件研究应结合旧村五层以下房屋建筑体量与村内各类不同身份的权属人数,对回迁量进行合理估算,并通过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模型核算开发成本,编制出具有理据支撑的项目规划条件研究成果报告,为市控规委先行确定项目的规划指标条件提供科学依据。二、简化实施200、主体确认程序(一)项目开发企业的选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可以通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表决或公开交易的方式选定项目开发企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具备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采取股东大会公开表决方式选定项目开发企业的,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结果在旧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表决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资格书面确认书。项目开发企业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享有项目的唯一拆迁补偿谈判权和预签约权。(二)明确项目开发企业的权责项目开发企业应自取得资格之日起半个月内分别和社区201、股份公司以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旧村改造项目履约协议,协议应明确开发企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开发企业应自完成签订旧村改造项目履约协议起一个月内,按项目回迁面积总数乘以每平方米建筑造价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交项目启动保证金,其中不少于 30%应以现金支付,剩余部分可为不可撤销银行保函;逾期未足额缴交的,撤销其资格。项目开发企业自签订旧村改造项目履约协议起一年内,应根据市控规委批准的项目规划指标条件完成村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村集体资产补偿方案以及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核准认定。经政府部门核准认定的村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村集体资202、产补偿方案、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应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其中,村集体资产补偿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大会,并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村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表决的方式,获得占全体权益人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即为通过。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相关权益人表决通过的补偿方案与更新区域内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预协议,在履约期限内预签约达到总人数 90%(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该项目开发企业成为项目实施主体。三、鼓励项目开发企业尽早成为实施主体项目开发企业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一年内经确认成203、为实施主体的,按项目启动保证金缴存现金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一年半内经确认成为实施主体的,按项目启动保证金缴存现金部分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 万元。超过一年半,在两年内经确认成为实施主体的,不予奖励。项目开发企业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成为实施主体的,该项目中止更新改造,开发企业退出,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旧村改造项目履约协议之约定,按项目启动保证金缴存现金部分的 20%(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计收项目违约金,其余 80%予以返还,但利息不予返还。该项目中止更新改造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不再受理该旧村的更新改造申请。项目开发企业自取得资204、格之日起两年内成为实施主体的,除原缴交的项目启动保证金转为项目补偿安置保证金外,还应当足额缴交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监管,切实保障补偿安置协议落实以及项目回迁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四、采取灵活的土地供给方式项目开发企业签约率达到 90%以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成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国土部门可根据签约情况和用地条件向实施主体分期供地。地价可不计息按供地面积比例分期缴交。五、完善旧村更新司法裁决途径项目开发企业成为实施主体后,有关权利人就搬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未能与实施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205、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作出补偿决定;拒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事项,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可由当事人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裁决),并在项目更新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通知适用于香洲区范围内的新一轮城中旧村更新改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城中旧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珠海206、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的通知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2018 年 2 月 6 日关于规范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程序的意见为加快推进香洲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建设,规范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相关程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在取得旧工业区改造项目更新规划条件及香洲国土分局对供地方案提出意见后,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请示香洲区人民政府批复该项207、目的规划方案及供地方案。二、由香洲区人民政府批复项目规划方案及供地方案,加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章,并报市政府备案。三、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依据香洲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将项目的规划方案及供地方案批复给项目申报主体,并附改造用地范围图、用地蓝线图等相关资料。四、申报主体在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批复项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身份确认,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请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拟实施主体确认结果公示 7 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的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文认定申报主体成为实施主体。五、以香洲区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之208、日作为本项目地价的评估时点,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工作,并将地价评估结果提交香洲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集体决策确认的地价结果公示 7 天。六、实施主体及地价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地价结果及公示情况书面通知实施主体,并抄送香洲国土分局,规定实施主体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前往香洲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本城市更新项目(原市政府批复的项目由香洲区向市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由香洲区政府批复的项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香洲区政府提出撤销申请)。本意见适用于香洲区范围内的旧工业区改造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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