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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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10P 16DB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43/487-2009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Intelligent Fire Alarm about the information display and EvacuationSignage of its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2009-09-17发布 2009-09-28实施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43/487-2009目 次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计 25 施工 26 验收 37 使用与2、维护 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记录表 5附录 B(规范性附录)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验收记录表 6附录 C(规范性附录)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7DB43/487-2009前 言本标准的第4.1、4.3、4.4、4.5、5.3、5.4、5.6、5.7、5.8、5.9、5.10、5.11、6.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汇博电子技术3、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忠、帅卫红、张虎南、周岚、徐海斌、李海鹰、徐洪亮。DB43/487-2009引 言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准确显示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为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提供准确活在信息。由于该系统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确保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与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建设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依据。本规范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DB43/487-2009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4、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一下简称知识系统)的术语定义、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使用与维护。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工程中设置的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近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7945 消防应急灯具GB 50116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A 385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GA 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在正常监视状态下,显示所在楼层 (区域) 安全疏散信息,在火灾报警状态下,显示火灾发生的楼层(区域)信息,同时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文字指示信息的灯具。3.2 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能实时将火灾报警信息传送到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的信号转换装置。3.3 独立式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由一个或多个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组成,在正6、常监视状态下,显示所在楼层(区域)安全疏散信息,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可以接收开关量的火灾报警信号(含有源火灾信号和无源火灾信号),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同时发出安全 疏散语音提示、文字指示信息的系统。3.4 网络式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由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控制器和多个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组成,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显示所在楼层(区域)安全疏散信息,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实时显示火灾发生楼层(区域)信息,同时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文字指示信息的系统。3.5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是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报警系统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和智能型网络式火灾报警信7、息显示及疏散指示DB43/487-2009系统的总称。4 设计4.1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的设置应符合GB 15630 和其他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疏散指示灯标志设置要求。4.2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控制器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同一房间或区域内。4.3 供电4.3.1 网络式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或分布式电源供电方式。采用分布式电源供电时,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控制器应能监控并显示该电源的工作状态。4.3.2 独立式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或独立电源供电。4.3.3 供电电源应采用专用直流28、4V电源,电源设计容量应不小于系统工作容量的1.5倍。4.3.4 供电电源设计容量应能保证在主电断电情况下,系统可正常工作45min。4.3.5 专用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主、备电切换功能,主电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电工作,主电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工作;供电电源应具备对备用电池进行充电的功能;供电电源应具备对主电和备电故障的监控和显示功能。4.4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布线设计应符合GB50116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4.5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116中5.7的相关规定。5 施工5.1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9、应由具有消防专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5.2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5.3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等技术文件;产品具备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指示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要求。5.4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10、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5.5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使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同步进行。5.6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啊,应按GB 50166中2.2的规定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5.7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灯如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5.8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布线施工按GB 50166中3.2的规定进行。5.9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专用电源安装按GB 50166中3.10的规定进行。5.10 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接地应按GB 50166中3.11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