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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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125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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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91一般约定91.1词语定义9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5合同协议书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1.7联络121.8转让131.9严禁贿赂131.10知识产权13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32发包人义务132.1遵守法律132.2提供施工场地14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42.4组织设计交底142.5支付合同价款142.6组织竣工验收142.7其他义务142.8发包人代表143监理人14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43.2总监理工程师153.3监理人员153.4监理人的2、指示163.5商定或确定164承包人16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64.2履约担保184.3分包194.4联合体194.5承包人项目经理19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0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0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0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14.10承包人现场查勘214.11施工现场广告权益214.12配合销售工作214.13不利物质条件215材料设备供应225.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225.2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235.3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235.4材料设备用量23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3、时设施24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46.4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247交通运输24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247.2场内施工道路257.3场外交通257.4水路和航空运输258测量放线258.1施工控制网258.2施工测量25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58.4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5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59.1发包人安全责任25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69.3治安保卫279.4环境保护279.5事故处理279.6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2710进度计划2710.1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27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2710.3合同进度计划提交4、的频次和份数2811开工和竣工2811.1开工2811.2竣工28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28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8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911.6工期提前2911.7工期调整2912暂停施工29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9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9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29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3012.5暂停施工持续3013工程质量3013.1工程质量要求30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30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0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0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3013.6清除不合格工程3113.7 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3114试验和检验3114.5、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114.2现场材料试验3114.3现场工艺试验3214.4试验和检验费用3215变更与签证32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3215.2变更权3215.3变更程序3215.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315.5暂列金额3315.6计日工3315.7暂估价3416合同价款调整3416.1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格调整3416.2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3416.3价格风险3416.4价格已含范围3416.5政策风险3416.6关于暂估价款调整3416.7不予调增合同价款情形3517计量与支付3517.1计量3517.2预付款3717.3工程进度付款3717.4质量保证金3817.6、5竣工结算3817.6结算阶段款支付4018竣工验收40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018.2验收4118.3单位工程验收4218.4试运行4218.5竣工清场4218.6施工队伍的撤离4318.7工程移交4319保修期与保修责任4319.1保修期的起算时间4319.2保修责任4319.3保修期的延长43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419.5承包人的进入权4419.6保修期终止证书4420保险4420.1工程保险4420.2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4420.3人身意外伤害险4420.4第三者责任险4420.5其他保险4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421不可抗力4521.1不可抗力的确认4527、1.2不可抗力的通知45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22违约4622.1承包人违约4622.2发包人违约49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923索赔50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0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0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5023.4索赔事件的适用5023.5发包人的索赔5024争议5124.1争议的搁置5124.2争议解决方式5125合同份数5126合同附件5127补充条款51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521 一般约定522. 发包人义务563 监理人564 承包人565. 材料设备57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710 进度计划5711 开工和竣工5812. 暂停施工5813. 8、工程质量5814. 试验与检验5815. 变更与签证5816. 价格调整5817. 计量与支付5818. 竣工验收59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920 保险5921. 不可抗力5922. 违约5924. 争议6025. 合同份数6026、 合同附件6027. 补充条款6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 包 人:(全称)*公司承包人:(全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XX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1.3工程内容9、: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灶前自动灭火系统等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移交、交付使用、操作培训和系统维护保养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图纸的具体情况表述) 1.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1.5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经发包人确认,按有关规定、消防主管部门或发包人要求,需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或者需要设计院审核盖章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的,承包人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方能使用。2.2由XXX设计研究院设10、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2.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专项工程另行发包而无需经承包人的同意,涉及该部分的分项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项工程价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分包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且承包人应对该分包工程承担责任。2.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且承包人同意不会因减少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索赔。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1、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税收、包规费、政府基金等。四、合同工期4.1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4.2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4.3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 六、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大写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即合同价款按施工图纸包干。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含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其他(运杂费、质检12、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清单中漏报或错报的工程子目、工程量错漏及计算失误等问题,已充分考虑在其他各项综合报价中,今后不再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13、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司(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 合同文件(或14、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确认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主要阐述工程概况,以及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诺。(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4) 专用条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5) 通用条款:指本合同通用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国家、部委、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图纸说明所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15、人或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监理人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具体施工图纸在专用条款中描述。(8)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投标函,包括在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函件。(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已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 投标函附录:指经发包人确认附在投标函后的附录,包括承包人的商务标、技术标。但在此仅指对承包人约束性的内容。其所阐述的下列内容无效: 所涉承包人16、权利超过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正文的内容; 解除或免除承包人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所述技术标准、要求低于其它合同文件的内容; 引起合同价格增加或工期延长的需求或基础内容; 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权利、行为约束性的内容。(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如在签约时已形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17、地的全权负责人。(6) 分包人: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即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或劳务的承包商;(7)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及由分包人实施的工程。(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8、5) 整个工程:指合同工程所涉包括第1.1.3(6)、1.1.3(7)目在内所指工程,以及室外道路、各类管网、景观绿化、公用配套设施等红线或围墙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6)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7) 工程材料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材料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包括本项第(9)目所指的材料设备;(8) 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0)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19、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如专用条款无特别说明,指项目红线内或已有围墙内范围。(13)临时占地:指专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专用条款未具体说明,此类临时占地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 日期(1)批准开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监理人按第11.1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上注明的日期。(20、3)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即自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竣工日期:指本项第(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5)缺陷责任期:亦称保修期,是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除专用条款或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分供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具体各项金额及其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合同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包括完成保修期内的全22、部承包工作/费用在内,按合同第17.5款约定计算后的价格,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结算协议书的方式签订确认后,规定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此金额已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合同价款: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签约合同价按合同结算价计算原则,用于工程计量、中间支付进行计算或调整的价款。(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但不包括利润。(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23、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1.1.5(1)、(2)目的约定。(7)计日工:指对合同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按计日工计算时,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8)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24、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如有);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澄清文件(如有); 图纸 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投标文件(如有)。上述第项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1.5 合同协议书承包25、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或分批向承包人提供/补足施工图(其中已含承包人用于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如承包人施工使用不足时,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自行复制或由发包人额外提供。自行复制或发包人额外提供的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具体图纸的数量和提供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标26、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提供。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按专用条款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深化图),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接到该类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承包人在此期限内未收到批复文件时,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或发包人未予答复时,可视为该类文件已被批准。因承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送给监理人的,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总包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等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按有关规定、消防主管部门或发包人要求,需27、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或者需要经设计单位盖章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3)发包人对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资料的批准,不视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相关资料存在明显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应在接到图纸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28、监理人。如承包人在接到图纸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就所接到的图纸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若事实仍存在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29、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下称书面往来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直接送达各方(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或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后,即视为送达。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任何一方可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送达任何一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确定的其他通讯地址,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它地址。(3)前款所述书面往来函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以特快专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48小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30、面通知变更的联系方式或提供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可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9 严禁贿赂(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宴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也不得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在承包人的食堂就餐。1.10 知识产权(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31、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采用专利技术的,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内。(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的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发包32、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如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通知、函件或其它行为要求有违法律法规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有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但,如果承包人未拒绝发包人/监理人不合法的行为或要求,由此引起承包人损失或其它责任时,均由承包人承担。2.2 提供施工场地除专用条款另有约33、定外,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况场地,承包人已对现况场地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条件;当承包人承包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复核;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和设施探测资料(如有)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施工时应先进行试挖,避免因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线和设施造成破坏。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通过监理34、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但承包人不会因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而获得工期延长及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补偿。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相应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 发包人代表(1)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35、意见或指示、指令等均由该发包人代表发出。发包人代表可书面委派若干个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但其助理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涉及合同价款调增或工期顺延的,须经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方为有效。除上述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外,其他人无权代表发包人发出或作出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2)本合同项下涉及履行合同事宜的发包人,惟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人行使下列职36、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颁发接收证书; 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37、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38、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4)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7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39、,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或由发包人直接决定,但并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40、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款中(1)项中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款中(1)项中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处理。(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41、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款(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承包人直接接到发包人指示时,应报告给监理人。(5)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直接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内扣除,承包人为此放弃异议的权利。(5)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履行合同。如承包人未书面告知发包人42、,视为监理人未延误或指示无错误,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处理,则相应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直接损失或延长工期。3.5 商定或确定(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43、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如有),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服从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的44、管理。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工程及人员(含分包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45、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为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4.1.9 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须服务和配合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如有)由承包人负责的深化设计与其它设计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承包人应在总承包人的协调下,与监理人、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协商解决。(2)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总包工程的总体施工进度46、计划及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安排制订或调整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避免因安排不当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返工和索赔。当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进度已经影响到总包工程或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使其无法按要求的节点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执行总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如期完成而发出的赶工指令或其它指令,执行上述指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及时接收总承包人移交的工作面,并进行交接检查或验收。总承包人提供的坐标和水准点等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当进行复核。承包人未进行复核或复核结果发生偏差,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4)遵从总承包人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47、设施使用的规范和要求。如现场现有的设备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的,而需另外增加运输设备、脚手架的,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委托总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 按总承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自行接驳施工用的水、电,并按照与总承包人的约定按时缴纳水电费。(6) 遵从总承包人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和要求的,应按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7) 服从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定地点、指地用途使用场地。(8) 按总承包人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堆放建筑垃圾,不堵塞通道,保持工48、地道路畅通。(9) 编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图,配合总承包人进行竣工图的汇总整理。(10)负责承包范围内完整的工程资料整理,配合总承包人进行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11)承包人应该牵头组织与消防验收有关的整个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验收内容为整个工程中的全部消防工程,不限于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并配合总承包人进行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12)其它应当服务或配合总承包人的工作。4.1.10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承包人负责自身工作范围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及将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的保管和维护,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上述半成品、成品及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均49、由承包人承担。(2)为完成尾工(甩项)工程及修补工程缺陷,所留存在施工现场或正在使用的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维护亦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结束并撤离为止。4.1.11 其他义务(1)协助办理施工证件和批件的义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以及其他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并保证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持续有效,办理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以及使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在施工期间保持有效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2)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办理相关分包备案。(3)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约定以及合同所述的其他义务。4.1.12 相关成本、费用承包人履行上述义务所发生50、的成本或费用,均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被监理人确认为承包人将完不成相应的工作/工程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可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直接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内扣除,承包人为此放弃异议的权利。4.2 履约担保(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单位和格式之履约保函原件,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担保,并须附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担保文件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履约保函应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51、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若工期延长,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天之前办理完毕保持履约保函持续有效的手续,相关费用已含在内签约合同价内,续保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可以在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30天内没收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履约保函项下的担保单位和担保额等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若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文件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承包人投标担保项下的全部金额、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作为本工程的承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经发包人同意,52、承包人可以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代替履约保函,此情况下,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直接发给承包人后,索赔即刻成立,发包人便可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索赔款项,承包人不再挑剔、不争辩,放弃对发包人的索赔及扣除索赔款项等事项异议的一切权利;(4)经发包人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履约担保形式,其他履约形式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4.3 分包(1)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但上述同意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等负责。(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3)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53、程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在签署分包合同前必须将拟签署的分包合同及分包人的基本信息报送监理人审查。经审查满足本合同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方可签署;经审查不能满足本合同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签署。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地上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合同的单位或人员在现场施工,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遣散此类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5)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54、交分包合同副本(原件一份提交发包人,复印件一份提交监理人)备案。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修改或补充的,承包人应将相关修改补充文件(原件一份提交发包人,复印件一份提交监理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6)承包人应将其自身和其分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进行核查。(7)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和供应商就分包工程、劳务和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具体各个分项的分包/分供形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 联合体(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55、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需要每周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天,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已完全授权,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职责,该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行为,包括其签发或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结算过程文件仍至合同结算协议等,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予承认。(2)承包人项目经56、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依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并盖有承包人印章(含授权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的所有文件,均视同承包人发出,对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予承认。(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57、人和发包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和总承包管理经验的各级管理人员。上述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或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则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件。(3)承包人58、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时,还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5)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6)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人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管理人员情况和各种劳务工种操作人员情况,以及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主要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的详细资料。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59、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发包人的责任(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理由延期支付其雇佣的人员的工资。(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劳务费而停工、集会或闹事等事件。若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可能或已经导致停工、集会、闹事、投诉、曝光等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直接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用,并以代付款金额的20%作为承包人违约金扣除,该等代付的工资60、和劳务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代承包人直接支付其工人工资和劳动报酬的行为视为已获承包人的授权。(3)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4)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5)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61、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8)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9)因承包人违背本款规定导致的劳动仲裁诉讼及其他相应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挪用了工程价款,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工程价款使用说明(明细)。对使用说明(明细)中发包人合理怀疑的项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若承包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证明62、其工程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后续工程价款。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1)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索取现场地质勘探等资料,并自行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或检验。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结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施工现场广告权益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墙等广告权益均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发包人63、有权派人予以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此受到处罚或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4.12 配合销售工作因销售安排的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具体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1)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安排施工完毕。为配合销售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3)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销售配合工作,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拒绝完成上述销64、售配合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指派其他施工单位实施,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直接扣除,承包人还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为保证销售展示区域的正常销售秩序,承包人的现场所有人员和材料设备、垃圾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进入销售展示区域。销售展示区域包括已经开放的室外环境、会所、销售接待中心、样板房以及销售通道等等。(5)在施工过程中配合发包人销售的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包括但不限于: 须提前施工的工程实体项目,如与后施工的做法不一致而导致交工时二次返工或修补; 为满足销售需65、要相应部位的做法与图纸不符而导致交工时二次返工或修补。4.13 不利物质条件(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不含地下管线)和污染物,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此类指示是否造成变更或调整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对于专用条款中已明示的不利物质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基准日前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在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费用。(3)对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66、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5 材料设备供应5.1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承包人在订购该材料设备前,应将三家以上的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交监理人、发包人进行选择。如发包人认为必要,则有权要求去厂家实地考察,直至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考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监理人、发包人的选择是否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设备价相符,原合同价款均不作调整。上述所有材料设备的价款,均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内,对于上述材料单价与工程清单报价不符的,按合同第16条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调整。(2)上述由承包人供应的材67、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并与第5.1(1)项中所述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就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包人应在上述材料设备计划采购至少25个工作日前,将相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承包人在采购前需事先提供相应的样品,并在样品上作明确的标识,能反映承包人的名称、项目名称、适用部位、提交时间,并加盖承包人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签字。该样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进行封样,以此作为来料检验对比的依据之一。(4)上述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合同约68、定及竣工归档等的要求,负责收集材料设备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等)。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设备的各种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等所有文件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检验和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材料设备方面应承担的责任。(5)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或样件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69、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时,不另计增加额,调减以监理人和发包人所确认的金额为准。(6) 承包人拒绝按本款及本合同相关约定采购本款项下的材料设备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该部分材料设备,材料设备的采购货款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还须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上述材料设备时签订发包人作为见证第三方的采购合同并委托发包人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的,承包人应予同意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合同格式签订相关采购合同。70、但该采购合同由承包人负责履行,该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5.2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甲供材料设备暂定价仅供承包人报价时参考,其价格不计入签约合同价内。无论材料设备清单中的单价是否与实际采购单价相吻合,承包人承担的相关施工或安装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在需用材料设备时间45个工作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以下简称“甲供材71、需求计划”)。如果因承包人未能在此时间内提交甲供材需求计划,或所提交的甲供材需求计划有误,导致影响工程施工的或致使发包人二次采购、紧急采购或重新采购的,发生的成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上述因承包人提供的需求计划有误导致的成本费用增加,由发包人确定后,可直接在计量、结算和付款中扣除。(4)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5)发包人应及时将材料设备到货时间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材料设备到货的时间或发包人通知的其它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含施工场地内二次或多次倒运)、储存及72、保管和与材料设备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等)的保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收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此类可能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须额外支付。(7)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如不符合“甲供材需求计划”要求时,承包人应在接货时当场签署意见,接货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类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已符合“甲供材需求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事后发73、现需要调换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 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3)禁止使用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74、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在验收时应予拒绝,未拒绝而使用的,施工安装或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5.4 材料设备用量(1)所有工程用设备材料用量的计划采购需求量,均由承包人提出,计划超量计提所引起材料设备积压或少提计划量引起紧急采购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均由承75、包人承担。(2)甲供材料设备用量由承包人提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出的用量限止均以当地定额的消耗量为准,对于承包人超出该定额消耗量的,超出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的1.1倍在计量、结算及其价款支付中直接扣除。(3)承包人须自行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准确性。承包人不能只根据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或图纸所述数量、尺寸而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材料设备、制定甲供材需求计划或开始施工。承包人因不进行实地量度而导致的错误或虚耗材料设备,发包人不承担责任。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本合同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76、,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核查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监理人也无须对该类核查承担任何责任。(3)承包人提供和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电梯安装调试好后,承包人需要临时使用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可以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协调,由承包人与电梯安装专业施工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协议,此类发生的电梯维护和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协调不77、论使承包人与电梯安装单位达成协议与否,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与电梯安装专业单位不能达成电梯临时使用电梯协议时,由承包人自行采取措施,相应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了合同签约价内。(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预估上述检验所耗费的时间。任何由于上述检验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负责,不予顺延。(6)承包人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承包人应采用正确的方法使用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保证正常供水、供电。6.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临时使用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需额外向承包人支付费用。(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其成本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需为此向承包人额外支付。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79、可以免费使用现有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使用专用和临时道路,避免对其造成破坏。承包人因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协助办理政府相关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商可免费使用总承包人、发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使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避免对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造成破坏。7.3 场外交通(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80、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总承包人索取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及其书面资料,并负责复核。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报告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加密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所确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施工控制网如有误,所造成的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给第三方造成损失81、的,由承包商负责赔偿。监理人对该类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的复核,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8.2 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总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须进行复核,发现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进行共同核实校验。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和资料,不论承包人是否复核82、,如果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疑异拒绝接受,最终证明疑异成立而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为此所延误的工期作相应的顺延。8.4 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指派合格的测量人员协助进行测量、提供必要的测量资料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安全责任(1)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83、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该合同的实施所需的安全实施费用(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其临时设施等费)均已计入了合同签约价。为满足安全实施所需的资金均由承包人投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对其投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接受监理人或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就安全事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84、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并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工程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现场,包括各类分包人的施工现场,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85、,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即产即清。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3)承包人已确认,该合同的实施所需的安全措施费用(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其临时设施等费)均已计入了本合同价款。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的实施,足额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承包人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或可能更换的项目经理,由取得了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86、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承包人须履行国家和当地及行业内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职责,正确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时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自觉拒绝来自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总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规定的指示、指令,遇此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负责对监理人和发包人所提交的任何所涉安全文件的复核工作,承担因复核工作不到位所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因承包人未拒绝来自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总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规定的指示、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87、危险品的管理。(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承包人应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本合同所涉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创造安全作业环境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1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2)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或未能88、有效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即使承包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3 治安保卫(1)承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进行的统一管理。(2)承包人应做好其控制范围内的生活、办公、作业等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及其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5 事故处89、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6 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承包人应随地接受来自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理人、发包人、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及其保卫工作的检查,并按检查后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整改,监理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在发出书面的催促通知后,未能在催促通知的时间整改完成,或监理人认为已无90、法完成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可通知第三人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人确认后,发包人可直接在任何一笔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再异议。同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10.1.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和工期,以及总承包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结合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发包人确认分包工程选择计划(招标、议标等)、施工计划及工程材料设备(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考虑总包工程、其它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如施工进度计划中未充91、分考虑总包工程、其它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返工和索赔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1.2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以及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的批准或回复意见,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有关工期的中间关键节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或发包人对92、该类进度计划的修订的批准或认可,不意味着同意对合同工期的调整或顺延,不免除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也不得就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的任何修订向发包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10.3 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准备工作,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开工请求,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后,经核实符合开工条件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的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准予开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准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后尽快施工。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开工请求或开93、工准备工作不足等原因造成开工请求未被批准的,以计划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延迟开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合同条件,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相应的计划开工日期作调整,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开工后,承包人未按开工报审表的计划投入人员和设备,并因此出现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94、程,并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前,使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下列情形,如可能影响工期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1)在工期关键路径上,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在工期关键路径上,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导致关键节点工程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影响工期的某个关键节点;(5)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了工期关键节点;(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95、进度款,并导致停工的;监理人接到上述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应当签署初步意见并报发包人进行核实,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相应的工期顺延,监理人关于工期顺延的意见仅作参考,不产生工期顺延的效力。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迟递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可以给予退回。11.3.2 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即工期的延长,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由于出现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可能影响工期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96、,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监理人接到上述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后,会同发包人进行核实,经发包人确认后,相应的工期顺延。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11.4.2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即工期的延长,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97、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工期 计划工期 批准的延长工期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1.7 工期调整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个项目(包括总承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以及其他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对合同工程的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日历98、天内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调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没有合理安排进度计划,未尽到本合同约定的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管理义务或没有履行相应的分包/分供合同义务造成的暂停施工;(4)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5)分包人因违约、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或擅自停工等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向分包人进行索赔);(6)99、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1当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事件影响工期时,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顺延工期或可能(将)要顺延工期的书面请求,在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作相应的顺延。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12.2.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 7天以内(含7天)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和调剂施工人员,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引起的承包人部分人员窝工、机械停滞、周转材料租赁延期等一切停工损失费用。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100、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涉及工期和费用按第12.1款的约定处理;如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涉及工期和费用按第12.2款的约定处理。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达到复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人批准后复工。监理人认为已具备复工条件,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5 101、暂停施工持续12.5.1 如果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应与发包人进行洽商,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双方可商定暂停施工的处理办法,或办理结算终止合同。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处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对事先制作样板的,还应达到样板的要求。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02、由承包人承担。13.1.3 当发包人的图纸资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时,承包人应在接到该图纸资料、指令等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异议,由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处理。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的,后续发生/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一周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103、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须对工程和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并就其分包工程及工程材料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3.2.3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须对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104、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监理人指示,对工程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或对其分包人复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或指105、示分包人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或指示分包人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106、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或未经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指示分包人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107、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拒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已接收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视为该材料设备为合格,事后发现不合格的,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不得用于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3.7 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作闭水试验检查;有防渗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做淋水试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和工程进行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工108、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且应要求和指导其分包人进行检验。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应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109、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实际造成的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要求和指导其分包人对现场工艺进行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110、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费用的情况外,其他的实验和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所需样品均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15 变更与签证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因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按合同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111、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并不是执行本条规定发出的变更指示的结果,而是由于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此类增减不需要任何变更指示。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须得到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1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113、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6.4 款约定的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114、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28 天内,根据第 16.4款约定的原则,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涉及工期或价款调整的变更指示,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将在该变更指示通知单盖有“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在接到涉及工期或价款的变更指示时,如未盖有“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应在接到该类指示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115、如果在此约定的时间内,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发出书面通知,视为该类变更指示不涉及到工期或价款调整。(2)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根据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有关图纸和文件进行变更工作。(3)工程变更必须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方有效,若竣工图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不一致,则发包人对竣工图的接收或确认不能证明发包人同意上述不一致之处的施工,因上述不一致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116、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4.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签约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结算时,暂列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不支付给承包人。15.6117、 计日工15.6.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合同工作任务。15.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计算计日工的依据:(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6.3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5、17.6款的约定在竣工结算时列进行结算并支付。15.7 暂估价暂估价的最终结算价格由118、发包人决定。16 合同价款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按以下规定调整:16.1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格调整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即使已得到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均不调整本合同价款。 16.2 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16.2.1因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除调减合同价款外,只能基于盖有发包人“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变更指令/签证单(文件)方可调整。盖有发包人“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变更指令/签证单(文件)是设计变更或签证调整合同价款的唯一依据。但设计变更或签证单(文件)即使已盖有发包人“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如该设计变更或签证单(文件)所涉的内容确认为已包括在119、签约合同价内或合同另有约定不能调增合同价款的,不得调增合同价款。16.2.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按以下规定原则进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承包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送发包人审核批准,按审核确定的综合单价执行。(4)设计变更批准及工程签证后的综合单价仅计取税金不计任何其他费用。(5)计日工按合同规定计算,项目工程量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120、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16.2.3遇工程量减少、材料设备价格减少等的合同价款调减,承包人/分包人/分供商如已递交调减文件的,按发包人已确认的调减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承包人/分包人/分供商未递交调减文件或所递交文件相应的价款未调减时,由发包人根据相应的文件或资料或现场实际调减的事实,编制调减合同价款的文件,作为调减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分包人/分供商放弃异议的权利。16.3 价格风险因物价波动引起承包人/分包人成本或费用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物价波动引起承包人/分包人的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已包括在本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将不再额外支付。但如因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原因造121、成工期延误,遇物价下跌时,合同价款应按相应的价差,调减合同价款。16.4 价格已含范围除专用条款另用约定外,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已阐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内的承包人/分包人的工作/工程内容以及阐明应由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完成的工作/工程内容或履行的义务,其成本、费用等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在计量、结算、支付时不另行计取。16.5 政策风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了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行业规定所涉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费用。16.6 关于暂估价款调整合同中暂估价部分的价款,按本合同第15.7款122、的约定进行。16.7 不予调增合同价款情形下列情形,不得调增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结算时,不得在签约合同价的基础上另外计取,不得调入合同结算价款:(1)未经发包人确认并签署确认意见的各类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等);(2) 承包人的各类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等),虽经发包人确认并签署了确认意见, 但,其中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矛盾的;(3)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阐明相关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内的;(4)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等约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或工作等义务的;(5)施工图纸错误或与标准规范相矛盾,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的;(6)承包人使用专利123、技术的费用;(7)在红线范围内的二次或N次搬运费用,包括因整个项目管理所需,监理人或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将设备、物品移位,或专业之间的配合要求其暂时让出工作面等造成的成本或费用开支;(8)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类的文件,可能导致成本增加费用;(9)非发包人代表签署的指令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无发包人文件支持,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批准等,未盖有“沿海地产变更签证专用章”的;(10)所有材料采购和保管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额外计入合同结算价款;(11)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提供的设施或方便、便利条件;(12)所有暂124、停施工造成的成本或费用增加;(13)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或约定不予调整(增)合同价款的;(14)除非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外,其它未明示可调增合同价款的,均不得调整(增)合同价款;(15)其它不予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在专有条款中约定。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 17.1.1计量方法承包人须在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当月25日之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按以下原则进行计量:(1)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2)措施项目清单:可以计算分项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量及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可以按该项措施完成比率125、计算的,按该项措施已完成比率进行折算计价;其它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率进行折算计价;(3)其它项目清单内: 暂列金额不予计量,但已完成的计日工和变更签证,可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的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进行计量; 暂估价部分,材料设备在分部分项工程量内计量,不另外计量;(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除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使用的计价规范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计价的规范文件均不再作为本合同的计价依据。(5)下列情形不得计量: 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合同不符; 隐蔽工程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126、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合价包干项目超出总额; 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 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变更、签证及其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签证及其费用未按约定的条件被确认; 原材料; 未完成完整施工工序的项目;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或发包人递交当期的合同计量申请文件及其内容; 按合同条件或规范不得计量或不得在当期计量的其它情形。承包人在完成自行计量后,须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工程量完成报表 ,并附下列文件: 合同计量申请书(含电子版); 计量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单、现场签证及支持文件等)(含电子版); 各种检验合格证书(127、包括隐蔽工程检查合格证书(如有)、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如有)、材料试验(检验)合格证等);承包人所递交的合同计量申请文件,须一式四份,在审核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相应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包括附件内容在内。 17.1.2 计量额的复核与批准(1)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128、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监理人或由监理人组织的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21天内进行复核,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也未提出意见时,承包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催告监理人及发包人,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予答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已默认,除非发包人代表另有异议外,发包人应予认可。(4)计量额(包括监理人默认的工程129、量),最终以发包人代表对其的审批意见为准。但所有的计量文件仅作为当期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基数,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17.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17.1.4如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计量报表,视为承包人当期无支付要求,可能引起对劳务及其工程等的影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7.1.5 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审核分包人/分供商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导致影响支付分包/分供合同价款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该类分包/分供合同的违约责任,应支付给该类分包/分供商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给予补偿,如发包人收到分包/分供商向承包人索赔副本时,发包人可将此类索赔款直接在应支付承包人价款中130、扣除,承包人放弃对此异议的权利。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优先用于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开支。专用条款未约定预付款时,表明就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开支用资金,是承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自行先行投入,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性。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先行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17.2.3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部分预付款支付(1)除专用条款131、另有约定外,在达到下列条件,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合同已签订; 发包人已收到发包人认可的的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已完成所有的进场开工准备。(2)在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须向监理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附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3)因承包人未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或未开具预付款保函等原因,导致未能支付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未支付预付款或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17.2.4预付款的额度和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与支付依据及其支付比例。(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合同计量为工程进度款的唯一支132、付依据。支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变更价款的支付。变更减少的价款按发包人审核价款的100在期中支付时予以扣减;变更增加的价款按照本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在结算时予以支付。(3)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该期应支付的价款少于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最低金额,则该期工程进度款结转下期支付。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在计量被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式四份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批准的计量文件等)。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上期末已批准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2)截至上期末已得到支付的累计金额(含预付款及已供的“甲供材料设备”价款);(3)133、截至本期末已批准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4)其中:本期完成的工程量金额(3)-(1);(5)截至本期末应得到支付的累计金额(含预付款);(6)本期应得到支付的金额(5)-(2); “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及进度款,应按合同上要求,另列明细。承包人应将包括其分包/分供合同在内,开列相应的汇总表,以便于监理人、发包人审核。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及承包人已核的分包/分供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并将进度付134、款证书抄送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及承包人提交的相应数额建安完税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提交足额建安完税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当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135、预留,发包人对于预留的保证金,并没有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已在进度款支付比率中考虑,在签署结算协议后,支付结算阶段款时,按合同结算协议结算价款金额总额的5%暂扣。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第 1.1.4(5) 目约定的保修期满后的24个工作日内结清。在结清质量保证金时,承包人须按17.4.4项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无利息)返还给承包人。17.4.3 在按17.4.2款相应的质量保证金136、返还期到时,承包人如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若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保修责任,导致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的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7.4.4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保修工作/缺陷责任履行情况确认证明,如根据上述第17.4.3款约应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将按扣除后的保证金余额(无利息)支付给承包人。17.5 竣工结算17.5.1除专用条款另137、有约定外,双方应按以下计算原则确定合同结算价款,并签署合同结算协议:(1)总则本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即签约合同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后,除本合同第16条约定可调整或因未实施工程而调减外,均不作调整(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它项目清单费用的结算: 暂列金额按经发包人批准的实际发生数额计入合同结算价;“总承包配合费:承包人作为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总承包配合费,承包人在本工程报价时应予以考虑,同时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总承包人可能出现的施工设施不足或配合不足,在措施项目报价中,承包人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准备,发包人不会因为总承包人施138、工设施或配合不足而另外支付承包人价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3)对于签约合同价已包括的内容或事项,承包人的任何额外主张将不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认可,相应的索赔无效。17.5.2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接收证书后45日内,承包人应编制完成本合同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并递交给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文件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至少应包括以内容:(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正文)(2)竣工结算总目录(3)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说明;(4)合同结算价款汇总表;(5)合同结算价款明细表;(6)结算价款计算过程文件;(7)竣工图及其它竣工资料(8)与合同价款调整有关,依据本合同约定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文件、索139、赔文件或已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文件以及监理人指令单等;(9)与合同价款有关或证明承包人/分包/分供商未违约或认可违约相关的证明资料;(10)承包人认为支持工程结算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资料应一式六套,同时相应备有全套PDF电子文档,以及计算价款的可编辑电子文档,需一并递交给发包人。17.5.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如竣工图和其他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收回并按发包人要求重新编制。17.5.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后的60天内,通过发包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完成或向承包人提140、出修改/核对意见。17.5.5 承包人在接到来自于发包人要求修改或核对结算报告文件的书面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按通知的要求,修改或补充结算报告文件,或按通知要求派出相应的代表(须向发包人递交授权委托书)与发包人进行核对。在核对过程中,承包人的代表就各项过程成果须按要求进行逐项确认。17.5.6 所有的结算(修改/调整)文件,承包人的代表最终按发包人的要求全部确认完成,并在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后的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结算协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所要求的份数,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发包人将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成,并返回给承包人。141、17.5.7 如果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结算报告文件,所引起的延误责任,或导致结算阶段款支付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17.5.8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对结算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核对的通知后,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补充/修改或没有派代表进行核对的,所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相应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代表在核对后拒绝在相应的过程成果文件上按发包人要求签字确认时,发包人可以停止相应的核对工作,为此延误结算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7.5.9 承包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发包人便可单方组织相关人员办理本合同结算,并向承包人发出结算结果的书面通知:(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142、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结算报告文件,在发包人发出催促通知后的15天内,仍未递交结算报告文件;(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其对结算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书面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补充/修改,经再一次通知,又未在通知的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将补充/修改后的结算报告文件递交给监理人和发包人的;(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其对结算报告文件进行核对的书面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派授权代表进行核对,经再一次通知,又未在通知的时间内派授权代表,并按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的; (4)承包人的授权代表拒绝在核对过程文件上按发包人要求签署确认意见,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确认的通知后,承包人或143、其授权代表仍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确认的。上述结算结果的书面通知一旦发出,即刻生效,承包人均予认可,并放弃提出异议的一切权利。17.5.10 在结算办理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修改/补充结算报告文件或要求其过程文件进行确认有异议时,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专题报告,若发包人在接到此专题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或对所回复的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按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但按本合同17.5.9款约定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结算结果书面通知的除外。17.5.11发包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承包人报审工程造价的10%,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超过10%的核减额144、的20%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17.6 结算阶段款支付17.6.1结算完毕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结算结果签署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结算总额与发包人财务部门核对账款及票据,经核对一致后,便可向发包人提交申请,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申请支付结算阶段款。申请应附结算协议、与发包人财务部门对账一致的证明文件,并一次性补足包括质量保证金金额在内的结算总金额发票,发包人在核实无误,办理完申批流程后支付该结算阶段款,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建安完税发票,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结算阶段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45、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前向发包人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的税金利息等费用支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额外费用。17.6.2 质量保证金按第17.4款的约定支付。17.6.3支付“甲供材料设备”分供合同结算阶段价款时,供应商提供材料设备结算款相应数额的完税发票(发票抬头为承包人名称)和付款申请单后,发包人向供应商支付结算款。同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款相应数额的建安费发票和营业税款、规费付款申请单,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税款、规费和交付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146、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发包人要求进行分户检验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户检验并已按分户检验中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已按监理人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其他应完成的工作;已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标准和质量要求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满足竣工资料移交、归档时有效实施的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147、理规范、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关于竣工资料整理、验收、归档的规范及资料整理范围要求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所需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资料编制整理规范和要求的变更和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的内容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工程竣工图(含深化设计图);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如有);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如有);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材料设备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148、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根据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份数及递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2 验收18.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竣工验收和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9、28天内组织总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勘察单位、规划院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进行工程初步验收。监理初步验收后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同时通过上述初步验收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方可认定为本工程验收合格。18.2.2 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提交付清工程结算价款证明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提供。验收通过,并在承包人移交了满足竣工资料移交、归档要求的全部工程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各方在验收后虽然同意并在验收证明书上签了字,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竣工验收证明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150、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18.2.3 验收未通过时,监理人应按照各方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进行验收。18.2.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的时间,以较后的时间为准。若出现18.2.4项需要整改维修的,以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后实际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时的当日。18.2.5 15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 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1款、第18.2 款约定进行。18.4 试运行18.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试运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交付时所有系统设备都运行正常。152、18.4.2 试运行失败的,由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其试运行前,就有关可能影响试运的设计、发包人供应材料等,承包人曾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过要求修改/调整的书面通知,且发包人书面回复坚持不修改/不调整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也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以签证的形式,向承包人补偿因修改/调整所发生的直接费用。18.5 竣工清场18.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监理人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中,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二次保洁完成,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153、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全面清理、平整或复原;(3)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用于消除缺陷、保修外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全部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建筑内所有的保洁工作已全部完成;(6)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5.2 在监理人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后10天内,承包人未完成上述18.5.1项清理工作,或未按监理人以及发包人的指示完成清理工作时,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人进行恢复和清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人确认后,由发包人直接在应付/拟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对154、此放弃异议的权利。18.6 施工队伍的撤离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发后的15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7 工程移交18.7.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发后,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合同工程的全部资料,并统一组织将工程及全部资料移交给总承包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客户,移交的资料内容至少包括:(1)资料和工器具等的移交清单目录(2)各种类型的消防平面图、深化设计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155、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3)所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所有备品备件;(6)其它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移交的资料;(7)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内容清单。18.7.2在上述移交完成后,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8.7.3承包人不得因经济争议而拒绝交付工程。1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19.1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修期自取得合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19.2 保修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19.2.2 保156、修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直接费用。19.2.4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并确定维修完成的具体时间,在36小时内开始维修,且在所确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维修通知采用当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的,以当面交157、待的日期或电话通知的日期为送达期。以电话形式通知的,经由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客户中任二方证明即可。书面通知为承包人签收到通知的当天为送达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期;以信函形式发出的,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后的24小时为送达期。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或在36小时内未开始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便可自行维修或直接指派任何第三人进行维修,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利润,在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使用者/客户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证明后,可直接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的158、部分,作为承包人之债务,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偿。19.3 保修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相应的保修期自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后为保修期重新开始之时,即延长相应的保修期。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保修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在征得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159、保修期终止证书在第 1.1.4(5)目约定的保修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保修期终止证书。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0.2 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自开工之前起至缺陷责任保修期届满时止)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含劳务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人对所有派遣人员购160、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分包人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出此要求但分包人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条161、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在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责任的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在整个工程实施全过程内所有保险合同有效和完备并按保162、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保险单中的免赔额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或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承包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7 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投保的,其投保的费用均已包括在163、了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为此投保费用向承包人额外支付。如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实际由发包人办理时,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20.6.8 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不承担一切因工程事故遭致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及其它费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积极整理理赔资料,配合保险人快速理赔。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12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到或超过300mm和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164、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65、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和停工期间照管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166、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经167、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发包人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未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监理人发出请求开工的通知的;(3)承包人必须按事先承诺或约定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组建项目班子,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事先同意,擅自168、更换合同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并解除合同;(4)将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工程的正常施工的;(5)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3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设备撤离施工场地;(6)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设备,造成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7)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8)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两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9)承包169、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10)如果承包人在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实施了商业贿赂或欺诈行为,承包人通过贿赂、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或已经获得额外费用的,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因此等行为获得的额外费用必须退还发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隐蔽工程的覆盖或其他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或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12)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对工程缺陷清单的内容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170、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13)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1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中(3)、(4)、(8)、(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项中(3)、(4)、(8)、(13)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171、履行本合同的,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施工。现场已购材料设备及施工装备、临时设施等由发包人决定是由承包人转交其他第三方继续使用,还是由承包人撤离现场。发包人或第三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发包人或第三方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设备的,其租用条件在各方面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172、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1)承包人应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全套的已施工/在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合同解除结算报告文件,包括: 已完成工程量; 已经验收送抵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清单及其价款; 依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支持上述至项的证明文件资料。(2)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按本合同第17.5竣工结算的约定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173、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5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索赔的金额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文件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文件项下的担保金额),或在签署结算协议时,在结算额中直接扣除。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签订合同解除结算协议,按结算协议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或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立即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在发174、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将施工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时应遵守第18.5.1项的约定。如发包人决定继续使用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已订货但未到货的材料设备、已采购的服务或其他权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工程或劳务分包协议、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施工设备租赁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及利益在同等条件下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175、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22.1.7 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类违约金发包人可向履约担保人索赔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亦可在计量、结算和发包人应付承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1)工期逾期违约金:承包人未能在第1.1.4(3)目约定的工期,即未能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时,按第11.5款计算的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关键节点未达标违约金:承包人未能达到第10.1款约定的关键节点工期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176、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逾期提交文件的违约金:承包人未能在第1.6.2项约定按时提交文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违约金:未经监理人同意离岗或每周在现场少于6天,按擅离或缺勤的天数,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合同第9.2款的违约金: 被当地政府部门勒令停工整顿的,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含各类分包人)的行为,根据现场例会确定或现177、场管理规定检查,应当接受处罚的,相应的处罚额即为违约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6)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违约金: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违反第13条约定的违约金:造成质量事故,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违反第16条、第17条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价款调整、计量、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高估冒算的,或对分包合同的价款调整、计量和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审核不力的,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违反第18.7款,未能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并移交工程的,每逾期一天,须按专用条款的约178、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遭受客户索赔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类费用,以监理人核定的数值为准,承包人放弃异议的权利。(10)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1)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擅自进行隐蔽工程覆盖或其他工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或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承包人必须拆除重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否则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代签179、,一经发现,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收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14)当发生承包人不服从总承包人管理的情况时,监理人调查核实后,对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并向发包人申请执行;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整改通知后仍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且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5)专用条款中可约定承包人违反其它条款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和金额。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在接到承包人催款通知书后的3018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也不作任何回复的;(2)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22.2.2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第 22.2.1(2)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付款(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全套的已施工/在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合同解除结算报告文件,包括: 已完成工程量; 已经验收送抵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清单及其价款; 依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支持上述至项的证明文件资料。(2)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按本合同第17.5竣工结算和第17.6结算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22181、.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5.1项的约定,发包人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现场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装备、临时设施等由发包人决定是由承包人转交其它总承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全权处置上述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的数量和价格并做好配合工作)、还是由承包人撤离现场。如发包人或其邀请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其它承包人仍需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任何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其租用条件在各方面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22.2.5 发包人182、违约金发包人未按合同第17.2款支付预付款或第17.3款及17.6.1款支付结算阶段款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或额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本合同项下由承包人管理的各个分包人违约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向该类行为人进行追索。因承包人不服务或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导致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1.1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确为发包人责任的索赔事件,并造成实际损失或施工关键路径的工期延误;(2)承包人已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183、大;(3)发包人在事后未主动合理补偿给承包人;(4)索赔在本合同23.1.2项约定的时限内按约定索赔程序提出23.1.2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和时限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且在满足第23.1.1项的前提下,应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184、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185、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经发包人同意后,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其索赔的费用直接纳入结算。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索赔款项在竣工结算完成后与结算阶段的价款一并支付。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的索赔超过上述应提出的时限或按第 17.5 款已签署结算协议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任何索赔。23.4 索赔事件的适用本合同中已提及的因变更或签证或监理人、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等事件引起的成本或费用/价款增加或工期的延长,不在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之列,承包人应按合同相应的条款办理有关变更、签证确认的有效手续。此类如承包人按186、上述索赔程序办理时,有关文件即可视为无效,监理人或发包人可退回。23.5 发包人的索赔23.5.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保修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为保修期届满前任一时段。延长保修期的通知应在保修期届满前发出。23.5.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保修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在计量、结算价款中扣除,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直接向履约担保人索取,或以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的财产(如工程材料设备、施工设备等)作价抵偿或变卖受偿187、,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24.1 争议的搁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当搁置争议,待竣工结算后由双方按照第24.2款的约定解决。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不得采取停工或其他不当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4.2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最终仍不能就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数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6 合同附件发包人工188、程项目部的项目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在合同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应予以遵守,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 补充条款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专用条款须对应于本通用条款约定的事项内容;专用条款未叙述部分,执行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所对应于通用条款有所修改或调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沿海使用时,凡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列出,不应限制在专用条款已列明的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2)合同协议书(A)工程范围:*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灶前自动灭火系统等,具体范围为本合189、同第1.1.1项(7)目约定的图纸所述范围内所有工程。(B)内容:总则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灶前自动灭火系统等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和验收,包括包括消防报建、联动调试、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消防工程的一切报批报建工作、各类消防材料、设备、装饰材料等的报批报建备案;消防验收问题的整改,通过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及正常运行;负责取证、档案存档、移交、交付使用操作培训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协助和配合总承包人及其他专业承包人完成整个工程中消防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不限于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并确保通过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消防水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a、承包人承担190、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中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和调试;b、气体灭火系统等的专业深化设计;C、消防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相关的所有预埋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封堵等;d、*防排烟系统a、防排烟系统的深化设计;b、排烟(兼排风)系统、排烟补风系统、送风兼排烟补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所有设备、材料、风管及附件的供货、安装、检测和调试;风管与套管之间的封堵;c、*。消防电系统a、消防电系统的深化设计;b、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及连接线缆以及与火灾报警系统相关电气工程的安装、调试等;C、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与其它联动设备连接线缆供应及安装;d、消防电话系统的供应及安装;e、消防广播系统相关设备的供191、应、安装;f、提供消防电系统一切所需的清洁、调试等工作;g、对发包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提供培训及操作指导;h、*(C)工程界面:【】(沿海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此处内容供参考。)(7)图纸:由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X项目/工程以下目录项下图纸: *号楼*层消防平面图,图号: * *号消防原理图,图号: * *号消火栓系统原理图,图号: *施工图,图号:*(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详见XXXX年XX月XX日经发包人XXX先生/女士和承包人XXX先生/女士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另册)。其它合同文件,还包括:*(11)合同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还包括: *1.1.2 19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7)监理人:本合同的监理人指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 (4)单位工程: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总计为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00元),其中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00元。(2)签约合同价包括的内容已包括以下工程/工作内容:(A)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或自行分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价款”已包括包括第1.1.1(7)目图纸项下除“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内容之外,承包人完成第1.1.1(2)目“工程范围与内容”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第1.1.1(7)目图纸项下除“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193、单”、“规费”、“税金”内容之外,承包人完成第图纸范围内容工程及其工作,所发生的原材料采购、加工制造、检验、包装、运输、装卸、仓储、现场施工安装及其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包括市场材料、设备、人工、管理费等价格波动的风险费用;包括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工作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绘制一其它各类专业工程之间点、面、线等位置关系图,且主动与总承包人、其它专业承包人联系,协调专业之间的配合等费用;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工程暂定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延误、现场停水停电、图纸错漏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错误纠正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工效降低、机械台班停置、设备材料进出场调整所引194、起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费用;包括现场雇佣安全保卫、治安人员,添置安全保卫、治安设施、器具所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格费用和发包人供应或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包括已标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与图示实际需要完成的工程量之差的风险费用;收集、整理、整改竣工资料等的费用;包括*(B)“措施项目清单价款”金额已含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包括按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定要求需要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等费用)以及各类保险费用;包括夜间或光线不足195、的地下室施工措施(含临时配电与照明措施、费用);包括节假日加班、夜间加班、施工人员三班倒补休应核发的补贴费用及其期间的管理等费用;包括在施工场地内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机具多次倒运所发生的费用(含预拌砼、预拌砂浆的泵送等);包括冬雨季(本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除外)的措施费用;包括承包人截止基准日接受现场的费用,含现场垃圾清运外弃、场地平整、临时围墙搭设、场内重要设施保护等费用;包括承包人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拆除费用,包括可能引起的多次拆安费用;包括承包人利用正式安装之电梯临时使用应向电梯安装单位缴纳使用维护等费用;包括现场的施工排水、除雪以及施工降水费用;包括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采用196、临时保护设施费用,包括对建筑物(含邻边建筑/构筑物、管线或道路)的监测费用;包括对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费用;包括脚手架、支撑、模板等周转或消耗材料等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其它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将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统一堆放在总承包人指定点的费用;包括与其它专业的配合、损失饰面的修复以及因承包人与其它专业工程施工安装界面不清,由监理人指定承包人完成该类工作的费用;为整个工程实施并竣工备案,承包人参加总承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召开协调会、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会、质量安全相互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C)“其它项目清单价款”金额已包括:“暂列金额”“材197、料设备暂估价”已包括在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或自行分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价款”项内;“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包括:a、*; b、*;c、*“计日工价款”金额为暂定额;(D)“规费”,已包括上述所有价款按规定计算的全部规费,其中已包括可能的费率调整之风险费用;(E)“税金”,已包括上述所有价款按规定计算的全部税金。1.6 图纸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的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的期限:1.6.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监理人及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一式5份,并应抄送3份原件给发包人。未约定时间的,承包人应在相应工程实施7个工作日前提交 。2. 发包人义务2.8 发198、包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传 真:+86-*电子邮件:*地 址:*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其他职权有:i *ii _*iii _*3.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86-*传 真:+86-*电子邮件:*地 址:*4 承包人4.1 承包人义务4.1.11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本合同第1.1.5(2)目下约定的签约合同价已包括的各项工程/工作内容;*4.2 履约担保(1)担保单位和担保金额:担保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4)其他担保形式:4.3 分包(8)199、分包形式下列工程/材料设备按以下形式分包: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或劳务: 发包人确认分包工程(已列入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86-*传 真:+86-*电子邮件:*地 址:*4.13 不利物质条件(1)本合同不利物质条件,仅指遇地下化石、文物。如遇地下化石、文物,按通用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2)承包人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时,合同价款的调整:_。5. 材料设备5.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所涉的情形如下:5.2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1)本合同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00、 *5.4 材料设备用量 (2)甲供材料设备用量: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承包人在*年*月*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1)无;(2)提供设施如下: *;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10.1.1 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 。10.1.2 本工程中间关键节点(1)*:*年*月*日(2)*:*年*月*日(3)*: *年*月*日10.3 关于合同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合同工程(包括各类分包工程)的总进度计划以及各分部工程总进度计划。(2)在每月25201、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次月月施工进度报告,该计划不少于以下内容: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并附上足够数量的、反映当月工程进度的、清晰的彩色照片(底片或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归发包人);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次月进度计划;(3)在每周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下周施工进度计划。(4)修订计划需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后的3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11 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异常恶劣气候202、是仅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件的异常气候条件。12. 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无安全质量事故,一次性交验合格。14. 试验与检验15. 变更与签证15.3.2 变更估价 (3)变更估价的期限:15.4.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时的奖励:16. 价格调整16.7 不予调增合同价款情形(15)其它不予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 ; ;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5 预付款额度及扣回办法(1)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自行完成或自行分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价款”金额与“措施项目清单价款”金额之和的*%确定。即人民币203、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00元。(2)预付款扣回办法: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与支付依据及其支付比例。(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批准计量额的*%。(注意,此比例+预付款比例+5%100%)(3)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17.6 结算阶段款支付17.6.1 结算阶段款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按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5%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额进行支付。支付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已按合同约定整理、归档完毕,且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移交完毕、承包人已收到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后进204、行支付。支付时间为结算协议签署后的28个工作日内。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的内容和份数及递交时间:份数: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须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相应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份。递交时间:在提请验收前7个工作日。1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20 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及费率:(1)保险金额:*万元(¥*.00元)(2)保险费率:*%。21. 不可抗力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7 承包人违约金额度(1)工期逾期违约金:按实际延误竣工的天数,*元/天;(2)关键205、节点未达标违约金:按每个关键节点延误的天数, *元/天;(3)承包人逾期提交文件的违约金:同通用条款1.6.2;(4)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违约金:*元/次。;(5)承包人违反合同第9.2款的违约金: 被当地政府部门勒令停工整顿的违约金: 按以实际停工的天数,*元/天;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约金, *元/次; 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违约金:,重伤:*元/人,死亡:*元/人; 承包人(含各类分包人)的行为,根据现场例会确定或现场管理规定检查,应当接受处罚的,相应的处罚额即为违约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6)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违约金:按停工天数,*元/天;(7)承包人违反第13条约定的违约金:造成质量206、事故,*元/次;(8)承包人违反第16条、第17条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价款调整、计量、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高估冒算的,或对分包合同的价款调整、计量和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审核不力的,如承包人的申报或对分包/分供的审核额与经发包人最终核定额超过5%时,按超出部分的10%计算违约金;(9)承包人违反第18.7款的违约金:承包人未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将工程及资料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的,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10)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为*元/人次; 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为*元/人次。(11)承包人擅自进行隐蔽工程覆盖207、或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改动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的违约金:*元/次;(12)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时的违约金:*元/次;(14)承包人拒绝服从总承包人管理,经监理人查实,发包人审核后的违约金:*元/次。(15)承包人违反其它条款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和金额: 承包人拒绝履行配合销售义务的违约金:*元/次; 承包人不履行第4.1.9项约定的配合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元*元/次。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9.2.4项的约定,未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或在36小时内未开始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承包人对此放弃异议的权利。22.2 发包人违约22.2.6 发包人违约金额度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额度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4. 争议如双方最终仍不能就争议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应采用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合同份数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备案用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 合同附件(1)(2)*(*)*27. 补充条款(1)本专用条款及其通用条款、协议书已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充分逐条进行充分协商,承包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