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职z****i
编号:115621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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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发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其他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二是地税出售建筑业统一发票、餐饮业发票、和其他地税收入类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2、票据,主要有航空、铁路等行业自制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发票领购有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第四条 由财务部门税务会计专人负责保管领购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开具登记簿,详细登记购货方单位、金额、开具日期、领取发票人签名等信息。如发票保管人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五条 使用完毕的发票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丢失责任人3、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购货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据、银行开户许可证)提交财务部,经财务相关人员及经理审批后,交开票人员开具发票。第七条 发票开具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应按顺序全份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各发票要素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作废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第八条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4、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并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第十条 公司需要开具地税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外经证开具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连同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财务部,经财务相关人员及经理审批后,交税务会计前去税局开具外经证。开具外经证后通知业务人员前来领取,并由业务5、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外经证登记簿上登记。第十一条 外经证开具时间要求。财务部税务会计在收齐外经证开具申请资料后,应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第十二条 外经证开具完毕交业务人员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到劳务所在地报验(外经证开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未及时报验过期的,由业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并自行前往税局重新办理外经证事项。第十三条 外经证在有效期内(外经证开具之日六个月),业务人员应将外经证(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核销)及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交回财务,由财务税务会计前去税务机关核销外经证。如业务人员在外经证有效期内未将外经证及开具的发票交回财务,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业务部6、门相关人员承担,并对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第十四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中心采购商品和劳务时应首先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能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发票后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若出现发票滞后报销,费用自行承担。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要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发票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及时通知并指导本公司人员取得合规的发票,最大限度防范风险,避免损失。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