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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皮鞋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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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8295 2024-09-08 16页 53.56KB
1、皮鞋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2、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法律部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3、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4、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5、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6、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7、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8、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9、(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10、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八条 1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12、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四)交易涉及到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13、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14、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九)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十)历史关联交易情况;(十一)控股股东承诺(如有);(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15、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16、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7、一)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八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18、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19、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第四章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20、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21、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第三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定价原则和依据;(二)交易价格;(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确定方法;(四)付款时间和方式;(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22、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五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23、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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