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及客户授信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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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526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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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及客户授信基本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用品种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负责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和2、决策人。客户经理是指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二)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原则;(三)审贷分离、岗位制衡、权限审批原则;(四)面向三农,小额分散原则。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实现稳健经营、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开展信贷业务的对象,必须符合准入的范围和条件,否则,不得发生信贷业务。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以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对具备条件3、的客户,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咨询)、审查、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形成部门制衡、岗位制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机制。第十条 建行操作规范程序制度。所有信贷业务均应经过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本息收回的程序进行,不得逆程序、减化程序操作。第十一条 建立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所有信贷业务均应通过贷审会审议通过,未经贷审会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经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由公司董事长一支笔审批。第十二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4、以前,信贷部门、风险监管部门等,应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借款人或用信人的生产经营、本息收回、风险预警处置等进行的系列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信贷资产业务实行四级风险分类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实施五级风险分类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是指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发挥把关和承上启下作用的经办人员。主要包括调查、审查、审核、审批、贷后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处置等。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职责要求,独立分析、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并针对性提出防控风险的意见,有权决定信贷业务是否进入后续程序,有权拒绝任何5、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对失职、渎职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责任人应当在信贷业务相关资料上签注姓名和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运行过程中,每一环节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负责该环节的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承担主要责任。对失职、渎职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实行培训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对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考试或考核,逐步推行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办法,对信贷业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和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贷款“十不准”制度。(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6、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二)不准向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贷款;(三)不准向超越经营范围的发放贷款;(四)不准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五)不准向证券、基金、信托公司、期货经纪人发放贷款;(六)不准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发放贷款;(七)不准违规操作、逆程序发放贷款;(八)不准降低信贷条件发放贷款;(九)不准以贷吸存、违规办理委托放款;(十)不准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第十八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果断措施,收回贷款本息后予以淘汰。(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不再发展的行业或客户;(二)产品积压或经营规模逐渐萎缩、经营性现金流连续三个月为负值的客户;(三)连续出现风险信号的客7、户;(四)信用度低,逃废债务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失职、渎职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第三章 客户及基本条件和授信 第二十条 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证件完整、有效; (二)产品或经营范围合法,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或允许; (三)产权清晰,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较健全,运行较规范; (四)公司8、及高管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诉、合同违约及行政处罚等记录; (五)经营有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 (六)信用等级或经测评达到A级及以上; (七)用信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八)用途真实、额度和期限,合法、合理;(九)担保合法,并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第二十二条 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户和城乡自然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分别按照相关具体操作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类客户在授信前,应先行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按照信用等级评订办法的具体规定执。第二十四条 对客户授信,由信贷部门在对客户调查、分析基础上与用信额度的合理性确认,同时一并完成。用信额度不得高于授信额度9、。 对客户授信:主要限于贷款和贴现,待条件成熟并经批准后,再开展其他品种和表外授信业务。第二十五条 对客户授信的原则、条件、测算方法等,按照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将公司纳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第四章 业务种类和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实际,一定时期内,主要开展以下业务:(一)人民币贷款;(二)人民币票据贴现;(三)监管当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目前相关实际,公司原则上主要办理短期贷款业务。(二)贷10、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发放信用贷款,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公司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11、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规定比例。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规定比例。(三)按对象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主要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小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私营、个体工商户贷款:12、是指以私营、个人独资、个体性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或季节性周转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贷款。3、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公司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5、助学贷款:是指公司对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政府所办高职、高专)、或在读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等,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第二十九条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13、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限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司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第三十条 各类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三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程序运作,按权限审批。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核与审议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按月计收利息或服务费信用收回。 开展公司类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当先行信用评级与授信。 第三十二条 根据风险防范等相关要求,制订和实施各类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明14、确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根据监管当局的规定和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信贷业务的具体情况,对信贷业务进行合理定价,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的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当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三十四条 所有信贷业务应当具有合法、有效和足值的担保,并按规定程序,事前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原则上不办理无担保的信用业务。第三十五条 发生信贷业务,必须逐笔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并使用公司的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但签订之前,须经过法律专业审查。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实施前,应当按规定向监管当局报备。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发放贷款。 第六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15、信贷部门应当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敦促客户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要求报送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报表;贷后跟踪检查、专题检查等,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或相关领导报告。第三十九条 信贷业务展期,必须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调查、审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信贷业务展期、逾期,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用信人执行新的利率或计收逾期利息。第四十条 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出现转移用途、拖欠利息等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客户的复利、罚息、违约金,并视风险等情况16、,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四十一条 开展信贷资产质量的跟踪监测与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质量的分析、认定、分类管理和考核。(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加强客户信贷风险信号的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化解和处置工作。第四十三条 对已出现风险的客户,必须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同时,积极参与监17、管当局防范、抵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联合行动。第四十四条 加强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工作。真实、及时、全面反映贷款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清收。第四十五条 及时做好抵债资产的接受、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坚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项拨备或呆账准备金,全面覆盖风险,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四十七条 认真做好信贷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信贷档案应逐户反映信用业务发生、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情18、况。信贷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 不得向关系人以及关系人投资、任职的公司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及其近亲属。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与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存在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四十九条 对单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进行定期或不期地审计稽核或专题检查。第五十条 信贷人员对公司、客户知悉商业秘密,应按规定予保密。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适时对信贷人员进行等级管理。第八章 奖 惩第五十二条 建立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奖惩制度19、,对拓展业务、防范风险、避免或减少信贷资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公司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以及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信贷人员违反以下制度、办法的,按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二)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三) 信贷业务尽职审查指引;(四) 信贷业务评级、授信管理办法;(五) 信贷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六)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七)信贷经营管理其他制度、规定。第五十四条 认真履行了职能、职责,由于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形成的信贷资产损失,对相关人员予以免责。第五十五条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奖惩办法,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