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分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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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486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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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利润分红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第一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2、三)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第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3、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第五条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4、,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第六条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第七条如扣税,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第二节股东回报规划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九条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利润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总体而言,在不影5、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的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每年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分红。第十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6、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十二条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因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第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第三节分红7、决策机制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8、心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当事方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从信息披露、强化宣传和提示等方面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征询监事会的意见。若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第四节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9、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确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10、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第五节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XX年1月19日召开的公司XX年第1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